5.工商业用户安全用气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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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唐金时燃气有限公司

工商业用户安全用气手册

2015年4月16日

目录

前言

第一章天然气基本常识

第二章法律法规对使用天然气的规定第三章安全用气常识

第四章燃气泄露的处理方法

第五章事故案例

前言

高唐金时燃气有限公司是2008年8月由山东胜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时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承担着高唐县居民和工商用户的天然气供应输配任务,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公司旗下的崔庄至高唐时风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全长22.5公里,年输气能力3亿方。公司经营范围为输气管道、城市燃气管网工程的投资、城市天然气供应及天然气利用技术的开发与服务。

公司按照现代化企业管理模式,内抓管理,外塑形象,始终坚持“以客户为导向”的服务宗旨,为广大用户提供“专业、便捷、安全、热情”的服务,在高唐县委、县政府的关心下,在公司股东的支持帮助下,公司呈现出跨越式发展、规范性运作的良性发展态势,已经成长为高唐县城最具潜力的城市燃气运营商。

公司现有输气门站1座,分输阀室1座,天然气管网已覆盖高唐县城及周边姜店镇、琉寺镇、杨屯乡、鱼邱湖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区域,可为经营区域内的居民及工商业用户提供优质、清洁、绿色的天然气能源。我公司将充分发挥区域带动作用,不断壮大自身实力,带动县域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为高唐人民的碧水蓝天、为企业的节能减排贡献强大的力量!

第一章天然气基本常识

天然气是一种清洁、高效、优质的能源。天然气本身是无色无味的,但在输送至用户之前,会向天然气中加入臭味剂,所以使用时的天然气是有臭味的。

天然气的主要成分是甲烷,比空气轻,本身具有、热值高、燃烧稳定、对环境污染小等优点。

天然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当天然气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的浓度范围时,就会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

天然气的爆炸极限为5%-15%,属于甲类化学危险品,稍有泄漏,遇上明火,会发生威力巨大的爆炸。因此,对天然气来说爆炸或失火是主要危险,必须防止天然气泄漏。燃气管道及燃气用具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应安装资质的人员进行,使用安全型燃气用具。

第二章法律法规对使用天然气的规定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燃气用户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三十条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

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对燃气用户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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