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及标准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3]225号 2003年8月19日发布)1.总则为了预防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传播传染病,保护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空调系统的一般卫生要求、传染病流行期卫生要求、净化消毒装置卫生要求、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管理要求。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系统,其它场所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 9663-9673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T 18204.1 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4.术语与定义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给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处理、输送、分配,并控制其参数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4.2 空气传播性传染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传染病。
4.3 空气净化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去除室内空气中的颗粒物、微生物和气态污染物。
4.4 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呼吸道的空气动力学当量质量中位径为10微米的颗粒物。
5.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5.1 一般要求5.1.1 空调系统新风量和运行参数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新风采气口的设置应保证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新风采气口应远离建筑物排风口和开放式冷却水塔。
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内吸取新风。
5.1.2 空调系统的新风口和回风口应安装防鼠、防虫设施。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_394-2012
WS394-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由卫生部于2012年9月19日卫通〔2012〕16号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卫生部于2006年发布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自2013年4月1日起废止。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卫生部环境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孝元、金银龙、刘凡、王俊起、戴自祝、张秀珍、于淑苑、孙波、金鑫、王艳、朱文玲、韩旭。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系统)的设计、质量、检验和管理等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系统,其他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新风量airchangeflow3单位时间内由集中空调系统进入室内的室外空气的量,单位为m/(h·人)。
2.2可吸入颗粒物inhalableparticlematter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m,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状物质,简称PM10。
2.3风管表面积尘量ductsurfacedust集中空调风管内表面单位面积灰尘的量,单位为g/m2。
3设计卫生要求3.1集中空调系统新风量的设计应符合表1的要求。
3.2表1新风量要求2.4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温度的设计宜使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冬季室内温度2.5达到25℃,其他公共场所在16℃~20℃之间;夏季室内温度在26℃~28℃之间。
2.6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湿度的设计宜使游泳场(馆)相对湿度不大于80%,其他2.7公共场所相对温度在40%~65%之间。
2.8集中空调系统送风风速的设计宜使宾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2.9座、理发店、美容店及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风速不大于0.3m/s。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doc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规范WS394.doc..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规范(WS 394-2012)1总则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的卫⽣质量,制定本规范。
2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要求和检验⽅法。
本规范适⽤于公共场所使⽤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
3术语与定义3.1空⽓净化消毒装置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态污染物和微⽣物的装置。
3.2净化效率净化装置⼊⼝、出⼝空⽓污染物浓度之差与⼊⼝空⽓污染物浓度⽐值的百分数。
3.3 可吸⼊颗粒物(PM10)能够进⼊⼈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3.4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空⽓污染物苯、⼆甲苯、苯⼄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卫⽣指标4.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和冷凝⽔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4.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 1 新风量卫⽣要求新风量场所(m3/h. ⼈)3~5 星级≥30 饭店、宾馆1~2 星级≥20⾮星级≥20饭馆(餐厅)≥20影剧院、⾳乐厅、录像厅(室)≥20游艺厅、舞厅≥30酒吧、茶座、咖啡厅≥10体育馆≥20商场(店)、书店≥20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20飞机客舱≥254.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 2 的要求。
表 2送风卫⽣要求项⽬要求PM10 ≤ 0.08 mg/m 3细菌总数≤ 500 cfu/m3真菌总数≤ 500 cfu/m3 b- 溶⾎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物不得检出..表 3风管内表⾯卫⽣要求项⽬要求积尘量≤20 g/m 2致病微⽣物不得检出细菌总数≤ 100 cfu/cm2真菌总数≤ 100 cfu/cm24.5空⽓净化消毒装置4.5.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的空⽓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其卫⽣安全性应符合表 4 的要求。
公共场所集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总则为了预防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传播传染病,保护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空调系统的一般卫生要求、传染病流行期卫生要求、净化消毒装置卫生要求、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管理要求。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系统,其它场所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 9663-9673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T 18204.1 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4.术语与定义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给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处理、输送、分配,并控制其参数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4.2 空气传播性传染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传染病。
4.3 空气净化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去除室内空气中的颗粒物、微生物和气态污染物。
4.4 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呼吸道的空气动力学当量质量中位径为10微米的颗粒物。
5.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5.1 一般要求5.1.1 空调系统新风量和运行参数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新风采气口的设置应保证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新风采气口应远离建筑物排风口和开放式冷却水塔。
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内吸取新风。
5.1.2 空调系统的新风口和回风口应安装防鼠、防虫设施。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生部
3《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卫生部, 2006 年)1 总则为配合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的实施, 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 3.1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3.2 净化效率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3.3 可吸入颗粒物( PM10)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3.4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VOC )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 卫生指标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4.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 1 新风量卫生要求场所新风量(m /h. 人) 3~5 星级≥30 饭店、宾馆1~2 星级 ≥204.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4.5.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 4 的要求。
表 4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要求非星级饭馆(餐厅)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舞厅 酒吧、茶座、咖啡厅体育馆 商场(店)、书店 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飞机客舱4.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 表 2 ≥20 ≥20 ≥20 ≥30 ≥10 ≥20 ≥20 ≥20 ≥252 的要求。
送风卫生要求项目要求PM10 ≤0.08 mg/m 3细菌总数真菌总数≤500 cfu/m ≤500 cfu/m 33- 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4.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不得检出3 的要求。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
WS 394-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由卫生部于2012年9月19日卫通〔2012〕16号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卫生部于2006年发布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自2013年4月1日起废止。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卫生部环境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孝元、金银龙、刘凡、王俊起、戴自祝、张秀珍、于淑苑、孙波、金鑫、王艳、朱文玲、韩旭。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系统)的设计、质量、检验和管理等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系统,其他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新风量air change flow单位时间内由集中空调系统进入室内的室外空气的量,单位为m3/(h·人)。
2.2 可吸入颗粒物inhalable particle matter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 μm,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状物质,简称PM10。
2.3 风管表面积尘量duct surface dust集中空调风管内表面单位面积灰尘的量,单位为g/m2。
3 设计卫生要求3.1 集中空调系统新风量的设计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风量要求3.2 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温度的设计宜使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冬季室内温度达到25℃,其他公共场所在16℃~20℃之间;夏季室内温度在26℃~28℃之间。
3.3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湿度的设计宜使游泳场(馆)相对湿度不大于80%,其他公共场所相对温度在40%~65%之间。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标准及其卫生监督要点 PPT
2.空气传播性疾病感染具有特殊性 ➢ 易感性——可以通过气溶胶的方式造成呼吸道感染; ➢ 暴发性——空气传播快、感染散布广、未知因素多、
难设防。当有了感觉的时候,可能已经造成一定范围 的感染与暴发了; ➢ 复杂性——预防困难、治疗困难、病原体易变。结核 是最明显的例证。
④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
卫生部 2012年9月19日
(一)新风量
1.定义 单位时间内由集中空调系统进入室内的室外空气的量,单位
为m3/(h·人)。 2.指标意义
“新风”特指室外空气,新风量是表示室内空气“新鲜”程度、 室内通风效果的指标。
新风量不足可能导致室内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可吸入颗粒 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污染物浓度增加,室内空气质量恶化。
• 清洗消毒效果卫生监督要点
• 当检测结果为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该套集中空调系统不符合卫生质 量要求:
➢ 冷却水或冷凝水中有嗜肺军团菌的; ➢ 新风量检测结果不符合表1要求的; ➢ 单个风口送风中细菌总数、真菌总数、β-溶血性链球菌、嗜肺军团菌
检测结果有不符合表2要求的; ➢ 抽取的各个风口送风中PM10的平均值不符合表2要求的; ➢ 风管内表面积尘中细菌总数、真菌总数检测结果有不符合表3要求的; ➢ 风管内表面各采样点积尘量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不符合表3要求的。
最近发病规模较大的一次是2005年10月加拿大赛文 奥克斯老人护理院暴发的军团菌病,135人感染疾病,其 中23人死亡。
2012年6月欧洲杯赛期间,捷克队下榻的波兰弗罗茨 瓦夫一家酒店发现军团菌。
真菌总数
2.健康危害 ➢ 真菌的种类很多,不过能引起人或动物感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仅占极少部
分。 ➢ 真菌对人体致病主要有3类: 1)真菌感染(美国真菌性脑膜炎) 2)变态反应性疾病 3)中毒性疾病 ➢ 真菌的孢子和菌丝能引起鼻炎、哮喘、外源性过敏性肺泡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5部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最新国标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5部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1 范围本文件描述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嗜肺军团菌、细菌总数、真菌总数、空调送风中β-溶血性链球菌、新风量、空调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空调风管内表面积尘量和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检测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他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参照执行。
本文件中同一个指标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检验方法时,根据技术条件选择使用,但以第一法为仲裁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78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培养基和试剂的质量要求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T 18204.1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1部分:物理性指标GB/T 18204.2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2部分:化学性指标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 19489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T 34012 通风系统用空气净化装置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嗜肺军团菌Legionella pneumophila两端钝圆,有鞭毛,无芽孢和荚膜的革兰氏阴性杆菌,具有在含有L-半胱氨酸和三价铁盐缓冲液的活性炭-酵母提取液培养基上生长的特性,经生化试验和血清学试验鉴定确认的一种具有致病性的军团菌,是引起军团菌病的主要菌型。
细菌总数 total bacteria count在营养琼脂培养基上经36 ℃±1 ℃培养48 h所生长发育的嗜中温性需氧和兼性厌氧菌落的总数。
真菌总数 total fungal count在沙氏琼脂培养基上经28 ℃±1 ℃、5 d培养所形成菌落数。
β-溶血性链球菌β-hemolytic streptococcus能产生溶血素,血平板上在菌落周围形成界限分明、完全透明的溶血环(β-型溶血)的化脓(或A群)链球菌(Streptococcus pyogenes)和无乳(或B群)链球菌(Streptococcus agalactiae)。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标准2006卫生部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生部,2006年)1 总则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3.1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3.2 净化效率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3.3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3.4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 卫生指标4.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4.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风量卫生要求4.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送风卫生要求4.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4.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4.5.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要求4.5.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表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的卫生要求5 卫生检验5.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送风及风管采用抽样法检验,抽样数量根据系统设置、运行或风管清洗情况确定。
5.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检验方法见附录A。
5.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的检测方法见附录B。
5.4空调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方法见附录C。
5.5 空调送风中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附录D。
5.6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卫生安全性检验5.6.1卫生安全性检验指标根据装置的工作原理和安装位置确定。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要求规范WS394-2012
WS 394-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由卫生部于2012年9月19日卫通〔2012〕16号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卫生部于2006年发布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自2013年4月1日起废止。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卫生部环境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孝元、金银龙、刘凡、王俊起、戴自祝、张秀珍、于淑苑、孙波、金鑫、王艳、朱文玲、韩旭。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系统)的设计、质量、检验和管理等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系统,其他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新风量 air change flow单位时间内由集中空调系统进入室内的室外空气的量,单位为m3/(h·人)。
2.2 可吸入颗粒物 inhalable particle matter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 μm,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状物质,简称PM。
102.3 风管表面积尘量 duct surface dust集中空调风管内表面单位面积灰尘的量,单位为g/m2。
3 设计卫生要求3.1 集中空调系统新风量的设计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风量要求3.2 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温度的设计宜使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冬季室内温度达到25℃,其他公共场所在16℃~20℃之间;夏季室内温度在26℃~28℃之间。
3.3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湿度的设计宜使游泳场(馆)相对湿度不大于80%,其他公共场所相对温度在40%~65%之间。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1 总则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净化效率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 卫生指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风量卫生要求场所新风量(m3/h.人)饭店、宾馆3~5星级≥301~2星级≥20非星级≥20饭馆(餐厅)≥20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20游艺厅、舞厅≥30酒吧、茶座、咖啡厅≥10体育馆≥20商场(店)、书店≥20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20飞机客舱≥2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送风卫生要求项目要求PM10≤ mg/m3细菌总数≤500 cfu/m3真菌总数≤500 cfu/m3 b-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不得检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项目要求积尘量≤20 g/m2致病微生物不得检出细菌总数≤100 cfu/cm2真菌总数≤100 cfu/cm2空气净化消毒装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要求项目允许增加量臭氧≤ mg/m3紫外线≤5 mw/cm2(装置周边30cm处)TVOC≤ mg/m3PM10≤ mg/m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1?总则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术语与定义3.1?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3.2?净化效率???????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3.3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3.4?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卫生指标4.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4.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新风量卫生要求新风量场所(m3/h.人)3~5星级≥30饭店、宾馆1~2星级≥20非星级≥20饭馆(餐厅)≥20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20游艺厅、舞厅≥30酒吧、茶座、咖啡厅≥10体育馆≥20商场(店)、书店≥20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20飞机客舱≥25 4.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送风卫生要求项????目要????求PM10≤0.08 mg/m3细菌总数≤500 cfu/m3真菌总数≤500 cfu/m3 b-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不得检出4.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项????目要????求积尘量≤20 g/m2致病微生物不得检出细菌总数≤100 cfu/cm2真菌总数≤100 cfu/cm2 4.5?空气净化消毒装置表4?????????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要求项目允许增加量臭氧≤0.10 mg/m3紫外线≤5?mw/cm2(装置周边30cm处)TVOC≤0.06 mg/m3PM10≤0.02 mg/m34.5.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要点
三、卫生制度
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卫生学评价报告书 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 经常性卫生检查及维护记录 空调故障、事故及其他特殊情况记录 空调系统竣工图 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包括: 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后对系统进行应急处理的责任人; 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控制措施、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 方
四、疾病流行时的管理
(2)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场所经营者应 当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系统下列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 消毒或更换: 1、开放式冷却塔 2、过滤器(网)、净化器、风口 3、空气处理机组 4、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
(3)空调系统导致或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场所经 营者应当及时关闭空调系统,并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要求对场所及空调系通风系统类型 1、风管机 2、水机 3、水机+新风系统 4、多联机
风管机
水机
新风系统
多联机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情况
卫生部办公厅文件
卫办监督发(2009)99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达到卫生要求的, 视为公共场所卫生设施不符合卫生标准 和要求,不给予新办、延续公共场所卫 生许可证。
二、清洗要求
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 或更换一次
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 盘等:每年清洗一次
风管系统清洗: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 统清洗规范》执行
三、卫生制度
(一)卫生学评价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的系统:应当进行卫生学评价, 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 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 理档案的;
(完整版)WST395-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系统)的设计和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已投入运行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其他场所集中空调系统的卫生学评价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WS 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T 396-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3 卫生学评价机构3.1 基本要求3.1.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1.2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实验室。
3.1.3检测项目应当获得省级以上实验室资质认定。
3.2 人员要求3.2.1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3.2.2专业技术人员应有不少于5名与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公共卫生、卫生检测专业人员,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其中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40%。
3.2.3 专业人员应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3.3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并有完善的符合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质量的管理体系。
3.4 设备要求3.4.1拥有量值准确可靠、性能良好,与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项目相配套的仪器设备,基本仪器设备见附录A。
3.4.2仪器设备的配置应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并能良好运行。
3.4.3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检定或校验标识。
定量采样机器人应编制自校规程并定期进行不确定度评定。
3.4.4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4 卫生学评价4.1 评价依据4.1.1 国家标准、规范,主要包括:a)《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b)《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c)《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WS 394;e)WS/T 396;f)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总则为了预防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传播传染病,保护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空调系统的一般卫生要求、传染病流行期卫生要求、净化消毒装置卫生要求、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管理要求。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系统,其它场所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 9663-9673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T 18204.1 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4.术语与定义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给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处理、输送、分配,并控制其参数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4.2 空气传播性传染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传染病。
4.3 空气净化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去除室内空气中的颗粒物、微生物和气态污染物。
4.4 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呼吸道的空气动力学当量质量中位径为10微米的颗粒物。
5.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5.1 一般要求5.1.1 空调系统新风量和运行参数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新风采气口的设置应保证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新风采气口应远离建筑物排风口和开放式冷却水塔。
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内吸取新风。
5.1.2 空调系统的新风口和回风口应安装防鼠、防虫设施。
5.1.3 空调系统的过滤器(网)、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洗或更换。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卫生部,2006年)1 总则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工作,制定本规范。
2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和已投入运行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工作。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他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3。
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性卫生学评价依据国家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和竣工验收进行的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评价。
3。
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常性卫生学评价依据国家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对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进行的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评价。
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性卫生学评价4。
1 评价目的预防和控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能出现的健康危害因素。
4.2 评价依据(1)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主要包括:a.《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b。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c。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d.《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e。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f.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 9663~9673,GB 16153)。
(2) 建设单位或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a. 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b. 建设项目概况资料;c.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资料及设计说明.(3)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4。
3 评价内容与方法4.3.1设计评价4.3。
1。
1 基本情况分析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基本情况分析,主要包括:(1)建设项目地点、总投资、平面布局、建筑面积;(2) 建设项目用途、服务人数;(3)空调类型、气流形式和系统设计参数;(4) 冷却塔的类型和位置;(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种类、用途及安装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