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有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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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有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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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会作者:池州市房产事务局发布日期:2011-08-23 15:51 浏览次数:148 次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

附、保修期限。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自用户验收签字,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起,质量保修期如下:

1、主体结构在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2、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4、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一个采暖期和供冷期;

5、卫生洁具;

6、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7、房屋白蚁预防15年不受危害。

三、维修责任区分

1、物业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产生的维修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2、实行综合性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及小修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

3、属人为损坏的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由责任人负责修复,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4、物业自用部位、自用设施维修费用由产权人自行承担。

四、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

1、“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地面架空层、走廊通道等;

2、“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锅炉、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渠、池、湖、井、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器械与场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

3、“自用设备”是指一套房屋户门以内,由业主、物业使用人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及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等设施;

4、“自用部位”是指一套房屋户门以内,由业主、物业使用人自用的部分(包括一楼房屋业主自用的天井、庭院等);

五、申请人主体

1、已实施物业管理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

2、未成立业主大会的非物业管理区域,可由当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经当地社区居委会签署证明。

六、申请使用程序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拟维修的工程项目名称、维修方案、工程预算、相关业主签名清册等情况,并应附图片资料,报贵池区市政物业管理处受理、核准。

2、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的,申请人应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施工,

施工过程中,贵池区市政物业管理处应会同业主委员会对工程量等进行监督。

3、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委员会会同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共同验收、审核工程费用,并签字确认。并附《物业专项维修使用申请表》、工程决算书、维修工程合同书、发票、相关业主签名清册等材料,向市房管局申请拨付维修资金款项。

4、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5000元,决算报告应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项目审价。

审价费用实行谁委托谁付费,可计入维修工程成本,在维修资金中列支。

业主大会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项目审价事宜另有决定的除外。

5、所有维修工程项目、维修费用等使用情况均应在“池州网上房地产”上进行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可利用小区宣传栏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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