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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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

南京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

南京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市*关于印发《南京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号各区县人民*,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南京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合理地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基础设施建设秩序,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地下管线工程,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用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工作建设、市政公用、交通、公安交管、园林、市容、文物、环保、城管行政执法、电力、通信、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线的规划编制第四条市政公用、电力、通信、广电等单位应当按照《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编制本系统的地下管线工程专业规划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各专业管线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结合城市道路、公路、小区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第五条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期规划、城市现状及规划的地下铁路、地下通道、人防工程、高架铁路、立体交通等工程设施的关系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行业技术规范,合理选择专业容量,一次规划到位,减少城市道路的重复开挖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桥梁和隧道,需敷设管道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与桥梁、隧道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相互协调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相应管位,供管线敷设时使用第七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市政公用、公安交管、电力、通信、广电等部门,制定地下管线工程同步建设的专业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管线工程同步建设规划,编制地下管线建设计划第三章管线的设置第八条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应当布置在人行道和慢车道内,人行道和慢车道内不宜布置的,可以安排在快车道内地下管线布置应当与城市道路、公路的规划红线平行,走向顺直第九条埋设地下管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支管让干管;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压力管让重力管;小口径管让大口径管;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第十条地下管线的位置由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排列次序应当遵循下列规定:道路横断面为一块板时,路东或者路北为电力管线、路灯管线、给水配水管线、雨水管线;路西或者路南为通讯管线、路灯管线、燃气管线、污水管线道路横断面为两块板时,路东或者路北为电力管线、路灯管线、给水输水管线、雨水管线;路西或者路南为给水配水管线、通讯管线、路灯管线、燃气管线、污水管线;道路横断面为两块板且单侧车行道宽度超过12米以上的,可在另一车行道内增加给水输水管线、给水配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道路横断面为三块板以上时,路东或者路北为电力管线、给水配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路灯管线;路西或者路南为给水配水管线、通讯管线、燃气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路灯管线第十一条地下管线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地下铁路、地下建筑、河道、绿地、文物保护区等,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二条高速公路规划红线、一级公路的快车道范围内,不得埋设地下管线公路两侧建设控制范围内埋设地下管线的,应当征得公路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本市确定的地下文物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道路埋设地下管线,应当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交叉敷设地下管线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行业规定自地面向下的排列次序为:通信管线、电力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第十四条地下管线之间、管线与建筑物之间、管线与树木之间的水平净距及管线之间的垂直净距、管顶覆土的标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第十五条新建道路内的各种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预留支管或接口,支管或接口应当预留至城市道路红线1米范围以外第十六条地下管线的井框盖,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设计和自身的功能要求设置在城市道路内的井框盖,必须与道路平顺衔接第十七条电力箱式变、分支箱和环网柜,煤气调压箱,路灯箱式变和控制箱,通信分支箱、接线柜等地下管线的地面附属设施,应当合理规划,设置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以外,并按照城市景观要求,确定附属设施的具体位置第四章管线的规划审批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下列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区范围内的下述管线工程:1、管径毫米以上的给水管;2、管径毫米以上的雨、污水管道,底宽大于毫米的排水沟;3、液化石油气管和管径毫米以上的燃气管;4、热力管;5、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路灯及地下电缆;6、工业管道;7、新建小区的管线;8、已建成小区需扩建、改建、新建的管线市区范围外的下述管线工程:1、电压千伏及以上的地下电缆;2、长途电讯地下电缆及与市联网的电讯地下电缆;3、与市联网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以及其它管线工程本条第项范围以外的地下管线工程,由所在县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审批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有关单位在建设计划确定后,应当通知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制定地下管线同步施工的规划设计方案,报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第二十条地下管线工程需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一条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报送下列材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1:或1:现势性地形图2份;1:或1:现势性管线图1份;管线路径初步方案图第二十二条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材料: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1:或1:现势性地形图6份;1:或1:现势性管线图1份;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图;选址意见书及附件第二十三条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图1份;施工设计图3套;需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提供用地批准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第二十五条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方案、施工图设计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第二十六条经审定的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规划管理部门重新审定第五章管线的开工与验收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验线后方可开工第二十八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在覆土前进行现场测量,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测绘单位在接到建设单位的覆土前测量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测量地下管线工程测量及竣工图的编制深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建设单位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在覆土前进行现场测量造成地下管线损害的,由建设单位自行修复,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九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结束后,测绘单位必须将管线竣工测量图及有关的成果资料报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因测量结果不准确致使地下管线遭受损害的,由测绘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十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原规划管理部门申报规划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管线工程竣工资料第三十一条未经规划许可或者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迁移、改造管线的,由该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承担迁移、改造费用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建设于地下的给水、燃气、雨水、污水、电力、通信、广电、路灯、交通监控、热力等管线工程及附属设施以及化工物料、油料等特种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和利用管理,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保障城市功能的完善和居民生活的便利,依据《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和利用管理,包括地下综合管廊、地下停车场、地下商业、地下交通以及其他地下设施。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和利用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多元利用、科技创新、生态环保的原则,建设安全、高效、便利、绿色的城市地下空间。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纳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充分发挥地下空间的城市功能。

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范围应当明确划定,重点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地下停车场、地下商业、地下交通等关键地下设施进行规划。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地貌条件,确保地下空间工程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当结合城市交通、土地利用、生态环境等相关规划,进行综合协调,提高城市空间的效益和利用率。

第三章开发管理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遵循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依法申请批准,并经过专业评审机构审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按照开发协议或者合同要求,完成开发任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过程中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施工技术,确保地下空间的结构安全和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地质灾害风险。

第四章利用管理第十二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应当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合理有序、便利高效的原则,服务于城市居民和公众需求。

第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应当充分发挥其优势,配备适当的设施和服务,并通过科技手段提供便捷的管理和运行。

第十四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提供相关的服务和设施,确保城市地下空间的正常运行。

南京出台_南京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_

南京出台_南京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_

11城市规划通讯CHENGSHI GUIHUA TONGXUN 2005.13行业信息本刊讯 日前出台的《南京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提出了一个好办法:南京老城中心区地面道路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机动车交通时,应将地下道路的建设作为解决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

被视为地下空间利用准绳的《南京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认为,拥挤的城市空间、交通堵塞、环境恶化、土地资源匮乏等问题愈来愈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的难题,而向地下要空间已成为改善城市功能、改善环境的重要手段。

规划提出,除了大量的楼宇小面积地下室外,南京近期主要开发建设新街口、鼓楼、河西、湖南路、南京火车站5个中心地区的大面积地下街区,初步形成以地下街为主的5个中心的总体布局。

此外,还要结合地区开发速度,择机开发建设下关(热河南路)、金城厂地区的地下空间。

而在远期,还要增加夫子庙、安德门、中保村、上新河、河西南部中心、孝陵卫等地区地下空间。

此外,还要开发主城外围的浦口、仙林、东山、火车南站等地地下空间。

《规划》提出了“串联”地下空间的概念:在近期(2010年前)将依托地铁1号线、2号线的建设,对新街口、河西、山西路、夫子庙、鼓楼、南京火车站六大重点区域地下资源进行整合、新建,形成14条地下街区,构成南京地下空间的基本框架。

而在远期,南京主城的所有地下空间将通过7条地铁线全部连通。

规划方面的专家日前笑称:“就是要不出地面,吃好玩遍整个南京城。

”日前公示的规划还提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能有效缓解城市交通,“地下道路”将会在将来和南京市民见面。

规划称,南京将加快进行城市立体化交通的研究,为远景建设地下道路创造条件。

同时,当老城中心区地面交通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机动车交通时,应将地下道路的建设作为解决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

从规划部门获悉,目前南京初步完成了第一条地下道路的规划工作。

(安静)本刊讯 枣阳市新一轮的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已经拉开序幕,在日前举行的枣阳市总体规划修编动员会上,市城建、水利、环保等30多个部门就这一议题展开了商讨。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制度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制度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制度地下空间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丰富的利用潜力和巨大的经济价值。

为了科学合理地管理和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各地纷纷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就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制度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城市地下空间管理的意义和目标城市地下空间具有丰富的空间资源,可以有效解决城市土地短缺、交通拥堵等问题,提升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因此,建立城市地下空间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城市地下空间管理的目标包括:保护地下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空间利用效率,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提升城市发展质量和环境品质等。

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制度的法律基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制度的建立需要有明确的法律基础。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城市地下空间划分利用管理条例》是专门针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所制定的法规文件,明确了地下空间的定义、利用权限、规划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法》、《国土资源法》等法律也对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理提供了支持和保障。

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地下空间规划管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制度应当完善地下空间规划体系,并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

各级规划部门应当对地下空间进行科学规划,确定地下空间的功能定位、利用方式、容积控制等,以保证地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2. 地下空间利用权的确权与管理地下空间的利用权应当明确归属,并通过合法的方式确权。

地下空间利用权的归属可以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实现。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地下空间利用权管理机制,加强对地下空间利用权的监管,确保各利用方依法使用和管理地下空间。

3. 地下空间施工管理地下空间的施工管理是确保其安全和质量的重要环节。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制度应当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要求,包括合理划定施工范围、施工许可程序、施工安全措施、施工监管责任等,以确保地下空间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性。

4. 地下空间环境保护管理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对地下环境和上部地表环境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制度应当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机制。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南京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南京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南京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18•【字号】宁政办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南京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9〕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45号)、《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苏价服〔2016〕24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省人大《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苏人发〔2018〕37号)和市政府《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等有关规章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把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作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有序建设,强化管理,不断提高综合管廊的利用率,充分发挥综合管廊的综合效益,为我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升城市功能品质,保护长江经济带环境做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1.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强化规划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中的引领和控制作用,立足长远,综合考虑我市城市建设发展需求,宏观统筹、科学合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目标、适建区域、系统布局,分重点、分区域、分步骤组织实施。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XX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管理,科学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保障地下空间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仅指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科学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战备效益相结合,兼顾人民防空和防灾等需要。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人防、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部门分别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建设工程管理、用地和产权登记管理。

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及各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科学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

第八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必备的城市勘察、测量、水文、地质、防灾减灾等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承担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作为城乡规划的专项组成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和调整。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由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第319号——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第319号——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第319号——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03•【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第319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第319号《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4月24日市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XXX2017年5月3日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优化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称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信息档案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地面以下,用于集中容纳两种以上(含两种)市政设施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

前款规定的市政设施管线(以下称管线),包括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供水、排水、热力、燃气、照明和公共视频监控等公共设施管线。

第四条本市管廊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集约利用、资源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加强管廊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管廊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管廊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信息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人民防空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廊的管理工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6〕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6〕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6〕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15日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权利人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南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地表(含江、湖)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第三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应当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战备效益相结合。

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优先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空防灾设施,鼓励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开发。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05
【摘要】<正>二○一六年四月十五日宁政规字[2016]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土地综
【总页数】5页(P13-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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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2016最新

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2016最新

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宁防办规字〔2016〕1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2014〕15号)精神,规范和加强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进一步推进人防工作融入社会经济发展,加快构建战时能力强、平时作为大的现代人民防空体系,实现人防事业可持续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和《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南京市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

一、人防建设经费筹集范围(一)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的区域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人防建设经费的筹集管理工作。

(二)人防建设经费筹集项目及对象1、地方财政安排的人防建设经费。

指列入市、区级财政预算,在公共财政预算中安排的人防建设经费。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凡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新增面积)的民用建筑,不论单位性质、投资来源,都必须按规定配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如确因地质、地形、结构等条件限制(以下简称条件限制)和其他因素,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或不兼顾设置防护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我市执行的省规定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用于易地统一修建防空地下室。

3、人防平战结合收入。

指按照国家规定,开发利用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提供技术服务、劳务、设计科研和使用国有资产等所取得的收入。

二、人防建设经费筹集途径及标准(一)地方财政安排的人防建设经费1、市、区财政应依法每年合理安排人防建设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涉及人防指挥所及其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人防重点工程建设及工程维护管理、组织指挥、通信警报、宣传教育、科学研究、防空防灾训练演练、战备值班执勤、平战结合及其器材等所需要的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模版(2篇)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模版(2篇)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遵循充分利用、合理分配、有序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依法进行,保护环境,确保公共利益。

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文化遗产保护。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制定相应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坚持科学规划、安全有序,充分发挥其功能。

第二章开发规划第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应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确保开发利用活动有序进行。

第十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二)地下空间的分级管理及开放利用方式;(三)地下空间的分区规划与分区管理;(四)地下空间交通等基础设施规划;(五)地下空间与上地面开发的协调规划;(六)地下空间的环境保护措施;(七)地下空间的文化遗产保护措施;(八)地下空间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方法。

第十一条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和社会需求,科学规划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确保其与上地面的协调和谐。

第十二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及时调整,与城市建设发展相适应。

第十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地下空间的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地下空间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开发设计第十四条地下空间的开发设计应满足城市规划和建筑规范的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地下空间的开发设计应根据土地利用和地下资源的特点,合理布局和设计。

第十六条地下空间的开发设计应注重节能环保,减少污染排放,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十七条地下空间的开发设计应保护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确保其可持续利用。

第十八条地下空间的开发设计应考虑地下水位、地质结构等因素,确保工程的稳定和可靠。

★地下空间管理办法(各地汇总)

★地下空间管理办法(各地汇总)

目录一、《厦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P2-5 2011年5月18日起施行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P6-9 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三、《本溪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P10-13 2002年10月10日起施行四、《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P14-15 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五、《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P16-21 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六、《杭州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P22-25 2009年5月22日七、《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P26-27 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为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加强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民防局联合制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厦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

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利用,另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建设,净高度大于2.2米(含2.2米,地下停车库净高度可适当放宽) 的地下建筑物所占封闭空间及其外围水平投影占地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起止深度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为准。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是指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工程)以及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工程),包括地下停车位、公共停车场(库)、商业服务设施、物资仓储、民防设施、地铁场站等。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根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以下规定适用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1. 规划原则: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以满足城市发展需要和公共利益为原则,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市功能优化升级。

2. 开发原则: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提高城市运行效率和安全性。

3. 所有权归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遵循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明确土地和地下空间的所有权归属,保护权益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 许可审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按照国家、地方的规定进行许可审批,确保开发项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5. 设计要求:地下空间的开发设计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运营。

6. 施工管理:地下空间开发施工应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7. 使用管理:地下空间的使用应按照规定用途进行合理利用,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8. 维护管理:地下空间的维护管理应及时有效,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公共安全。

9. 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对地下空间利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10. 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行为,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规定还需参考地方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经第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发展规划。

实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有关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具体的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以及地下工程的具体位置,出入口位置,不同地段的高程、各设施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地面建筑的关系,及其配套工程的综合布置方案、经济技术指标等。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

江苏省城市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浅析

江苏省城市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浅析

江苏省城市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浅析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日益频繁的背景下,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技术尚不成熟。

本文在介绍国内外地下空间评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江苏省城市地下空间土地市场状况,对各类型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评估方法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对此类用地评估提供一定参考。

标签:地下空间使用权;地价内涵;评估方法1、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内涵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是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土地的立体化利用而出现的土地权利。

我国《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是权利人依法对地表以下一定范围的空间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2、国内外评估实践经验2.1国外实践经验国外对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评估的研究中,日本、德国的估价方法比较具有代表性。

(1)日本--楼层效用比率法日本对于土地高层化使用涉及到的土地立体利用价值评估,制订了楼层效用比率作为评估依据,日本《公共用地取得损失补偿基地细则》对楼层效用比率做了规定,作为评估土地立体利用价值的依据,如表1所示。

其中,A类建筑物:下层用于商业店铺,上层用于办公(也有在办公场所的上层作为住宅的);B类建筑物:全楼均作办公使用;C类建筑物:下层用于办公或商业店铺,上层大部分作为住宅;D类建筑物:全楼均是住宅。

对于建筑物各楼层空间使用权经济价值的评估,德国采取史基墨滚动法。

史基墨滚动法模型把建筑空间分为3个类型,分别为混合商业区域、繁华商业区域和办公场地。

通过测算,认为一楼一般具有最高的经济价值,其效用比率高于其他楼层,因此,3种空间类型都将一楼的效用比率设定为1,其它楼层的相应效用比率如表2所示。

德国、日本的研究显示,土地立体空间的利用,地上一楼的土地效用最高,自地上一层起往上或往下依次递减,递减速度随深度或高度的增加而变慢。

另外,楼层效用比例因区位条件、用途不同而不同。

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以下称地下空间)的规划、用地、建设、登记、使用等开发利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具体范围由本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

法律、法规对地下空间的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文物保护、轨道交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地下管线、水域及其设施管理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公益优先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战备效益和城市综合防灾效益的协调统一。

第四条地下空间优先用于建设地下交通、市政工程、应急防灾、公共消防、人民防空、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鼓励建设地下商业、工业、仓储以及体育、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组织和领导,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完善和维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秩序。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综合协调机构,研究解决本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和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办公室设在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明确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综合协调和涉及人民防空事项的相关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地下空间片区规划以及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实施管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的不动产权属登记。

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11年12月30日南京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月10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燃油、热力、电力、通讯、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物料、公共视频监控等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本市地下管线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建设、综合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和信息档案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市城市地下管线数字化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线中心)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的收集、储备、更新、提供、利用及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政府投资建设地下管线的管理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称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鼓励地下管线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技术研究和创新,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对地下管线进行标示、定位、探测、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鼓励建设地下公共管廊,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

城市新区建设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地下公共管廊。

城市既有道路和旧区改造,有条件的应当同步建设地下公共管廊。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并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举报。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土地资源的日益紧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成为了一种重要手段。

为了统一管理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改善城市地下环境,保障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以下管理规定:一、开发利用规划1.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参考城市建设布局、地下管网等相关要素,科学确定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范围和定位。

2. 开发利用规划应充分考虑地下空间与地上空间的联动关系,合理规划地下通道、停车场、地下商业等功能区域,提高城市空间的综合利用效益。

二、开发利用管理机构1. 设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市民参与的地下工程施工,做好市政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监测。

2. 管理机构应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地下工程的审批和监管,确保地下施工符合规划要求和安全标准。

三、开发利用审批程序1. 开发利用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开发利用项目的申请,包括项目的规划方案、建设设计、施工图等。

2. 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进行审批,并根据规划要求对开发利用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核。

四、使用权出让1.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可以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出让使用权,容积率、租赁期限等制约条件应明确规定。

2. 出让方式应公平、公正,符合市场规律和法律法规。

出让合同需合法、有效,明确开发单位和使用单位的权益和责任。

五、资金管理1.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投资资金应列入城市建设投资计划,由相关部门拨付。

投资资金的使用应经过监督,用于改善地下环境、提升城市品质。

六、安全管理1. 开发利用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施工安全标准,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和施工质量。

2. 开发利用项目竣工后,应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地下设施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七、环境管理1. 开发利用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保护地下水资源,防止地下水污染。

2. 完成开发利用项目后,应进行环境保护工作,恢复并维护地下环境的功能和生态平衡。

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历史、现状及区域差异研究

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历史、现状及区域差异研究

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历史、现状及区域差异研究HUANG Yi;PU Lijie;ZHU Ming
【期刊名称】《现代城市研究》
【年(卷),期】2018(0)12
【摘要】南京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始于民国时期建筑地下室,开发利用可以划分为萌芽阶段、初始化阶段、规模化阶段和网络化综合利用四个阶段.本文从规模、功能、空间分布和竖向分布来描述南京的城市地下空间总体态势.通过对新街口CBD、夫子庙地区、南京南站地区和河西CBD地区的对比研究,揭示了南京地下空间开发的区域差异,并对中心城区和新开发区域的地下空间提出开发建议.
【总页数】7页(P69-75)
【作者】HUANG Yi;PU Lijie;ZHU Ming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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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人力资源人员工作满意度现状及差异研究 [J], 焦永纪;赵文芳;范毅芬
2.南京市人力资源人员工作满意度现状及差异研究 [J], 焦永纪;赵文芳;范毅芬
3.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J], ;
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5.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适宜性评价现状及发展趋势 [J], 李鹏岳;韩浩东;王东辉;王春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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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权利人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南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地表(含江、湖)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第三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应当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战备效益相结合。

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优先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空防灾设施,鼓励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开发。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综合协调机构,研究解决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市人防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综合协调和涉及人民防空的相关管理,市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公安、消防、发改、应急、财政、交通、安监、工商、物价、城管、园林、水务、文物、地铁等部门、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按各自的职能分工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各使用单位负责地下空间利用的维护管理。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下空间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与人民防空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

市规划部门会同人防部门组织编制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市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或参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

市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设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专门章节,具体落实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市人防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规划、交通等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和各类开发园区管委会,编制城市地下空间中、长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长期建设规划,经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综合协调机构审议后,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和批准。

第九条规划部门和人防部门组织编制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条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应当优先安排地下交通、市政工程、应急防灾、公共消防、人民防空、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划定综合管沟等公共工程和特殊工程的地下空间控制范围。

第十一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源评估与用地资源管制;
(二)需求预测;
(三)发展战略与发展目标;
(四)总体结构和功能布局;
(五)专项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协调与衔接;
(六)人民防空和城市安全;
(七)开发利用的控制和引导;
(八)近期建设目标;
(九)规划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结建地下空间项目应当随地面建筑一并向规划部门申请、并与地面建设工程合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单建地下空间项目应当单独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分层开发利用的项目,应当分层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设规模、公建配套要求、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的设置要求等内容。

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公共通道和出入口的位置、地下空间之间的连通要求等内容。

第十四条结建地下空间项目地下室边线与用地界线等的退让距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城市规划对地下空间有统建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提出的设置要求,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明确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等的具体位置。

地下空间分层开发利用的,应当共用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等设施。

第三章用地管理
第十六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方式依法采取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

第十七条用于国防、人防、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含地铁、地下道路、共同沟、地下人行过街通道、地下工程连通工程等)和公共服务设施(含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等使用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八条属于以下情形,且不具备公开出让条件的,可以协议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原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用地开发建设地下空间项目的;
(二)与城市公共设施配套同步建设、不能分割实施的经营性地下空间;
(三)政府投资已建成的人防工程用地,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变更为经营性用途的。

第十九条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和政府储备用地建设经营性单建地下空间项目的,应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供地程序和审批方式等,参照地面建设用地供地要求办理。

第二十一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南京市城乡一体化土地立体空间基准地价,形成地表、地上、地下空间的地价体系,为标定地价设置、宗地地价评估提供依据。

第二十二条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单独有偿供应应当进行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为土地资产审核提供依据。

结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价评估,可以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进行宗地地价评估,其中对于不计规划建筑容积率的,可不再单独评估地下建设用地地价。

第二十三条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未经依法依规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第四章工程建设
第二十四条地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标准和规范,符合地下空间规划及各地域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地下工程建设应当保证地面及周边现有建筑物、市政设施、人防工程、水利设施、文物、古树名木、公共绿地、地下管线的安全。

建设单位应当对地面及周边现有建筑物、市政设施、地下管线、人防工程、文物、古树名木、公共绿地进行必要的调查、记录,制定可能造成损坏或者重大影响的应急预案和预防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动态监测。

第二十六条地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测绘等任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地下工程设计应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保护、防水排涝、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与地面建设相协调。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工程开工前,将设计文件送相关管理部门或机构审查。

第二十八条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地上、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履行地下连通义务,并确保连通工程的实施符合防火等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先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相关设计规范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地下工程施工。

地下工程及地下配套设施应当同步建设,并一次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在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时应当保证建(构)筑物的稳定与安全,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护措施,科学合理地协调地表空间和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噪声及相邻建筑物安全,不得破坏市政管线功能,不得影响地面和地下交通运输,不得妨碍地表的规划功能,不得对地表建(构)筑物、附着物造成危害。

地下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地下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对地下工程涉及防护内容的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地下工程竣工后,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并按程序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结建地下工程应当与地表工程一并验收。

地下工程验收合格后,应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十二条地下空间权属登记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及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的工程,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使用人应保证各项设施的状态良好,并确保战时能迅速投入使用,战备需要时无条件服从人民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第三十四条地下空间物业及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日常管理、维修和保养义务,承担有关环保责任。

装饰、维修应按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地下空间物业及设施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空间的使用安全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防范发生火灾、水灾、爆炸、坠落等安全事故。

第三十五条市人防部门负责、市城乡建设和规划及房产等部门配合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信息系统,并对其进行动态管理。

除涉及国家安全等需保密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信息资源应当实现共享。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未作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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