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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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1.08.02•【文号】国务院令第313号•【施行日期】2001.08.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3号)《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已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00一年八月二日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下同)、天然气(含煤层气,下同)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道设施)的保护。

输送石油、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部管网的保护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管道设施,包括:(一)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三)管道水工防护构筑物、抗震设施、管堤、管桥及管道专用涵洞和隧道;(四)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气)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站)、清管站、各类阀室(井)及放空设施、油库、装卸栈桥及装卸场;(五)管道标志、标识和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

第四条管道设施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盗窃、哄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的义务。

对于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国务院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管道设施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及隐患排查治理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及隐患排查治理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及 隐患排查治理
目录
单击此处添加文本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概述 石油天然气管道隐患类型及成因 石油天然气管道隐患排查方法与技术 石油天然气管道隐患治理措施与建议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及隐患排查治理的未来发展
管道保护法的制定背景
石油天然气管道是国家重要的 基础设施,具有极高的安全和 环保要求
管道隐患的危害
管道腐蚀:导致管道壁厚减薄、强度下降,严重时引发管道破裂,造成泄漏事故。
管道裂纹:由于制造、安装或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应力,导致管道出现裂纹,引发泄漏事故。
管道变形: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外部荷载等原因,导致管道发生弯曲、扭曲等变形,影响管 道的正常使用。
管道附属设施损坏:例如阀门、法兰等附属设施损坏,导致管道无法正常关闭或密封,引发泄 漏事故。
智能化监管: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提高管道保护的智能化水平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更加严格的管道保护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 强化应急管理: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对管道事故的快速响应能力 推进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管道保护组织的合作,共同应对跨国管道安全威胁
隐患排查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
远程监控技术:实时监测管道 状态,及时发现隐患并进行处 理
隐患排查的方法与技术
间接检测法:利用传感器、仪表等设备 检测管道的各项参数,如压力、温度、 流量等,通过数据分析判断是否存在隐
患。
探地雷达检测法:利用雷达技术对管道 进行无损检测,能够检测出管道埋深、 管道防腐层状况及管道周边是否存在异
常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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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检测法:通过观察、触摸、听声等 方式直接检测管道的外观和运行状态,
判断是否存在隐患。
内窥检测法:使用内窥镜检测管道内部 状况,观察管道内部的腐蚀、裂纹等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道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道保护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七条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燃气保护法

燃气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天津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二O一O年十一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道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第四章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七条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是我国专门针对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一项法律法规。

该法于1997年12月发布,旨在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确保能源供应的稳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该法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了该法的目的在于规范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确保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保护环境和公共利益。

该法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管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行为。

2. 管道建设与运营:规定了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建设应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

同时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前应编制管道运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3. 管道安全与事故处理:明确了石油天然气管道的运行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旦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理。

4. 管道保护与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对石油天然气管道进行破坏、盗窃、擅自占用等行为的处罚措施。

对于破坏石油天然气管道导致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法律管理进一步完善,旨在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和国家经济的发展需求。

对于石油天然气行业的从业人员和相关单位来说,了解和遵守该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保障管道安全以及推动能源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道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道保护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七条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5篇可选)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5篇可选)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5篇可选)第一篇: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1、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第十二条设计和建设管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埋地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15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二)地面敷设或者架空敷设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60米;(三)埋设管道,在农田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1.5米;在山区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1.2米;在可以采砂河段的,其管顶距离河床不得少于7米。

在海底敷设管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侵占、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成品油;(二)移动、拆除管道以及为保护管道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标识;(三)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以及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四)在管道站场外或者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五)在埋地管道的巡查便道上行驶机动车辆或者在地面管道、架空管道上行走;(六)危害管道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在管道中心线两侧50米以外500米以内的区域进行爆破的,应当向当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协调,经管道企业同意后,双方签订安全协议。

爆破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开工10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由管道企业指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PPT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PPT课件
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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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 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
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七条 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 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 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 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 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 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 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 管道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 《中华人民 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 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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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 第四章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
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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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 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 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 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管道保 护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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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 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 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 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 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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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道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第四章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七条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精选】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精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 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 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 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 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 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义 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 职责范围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1 一、总则 2 二、管道规划与建议 3 三、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四、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 4 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5 五、法律责任 6 六、附则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议
第十条 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管道保护的 要求,遵循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 则。
第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组织 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 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能源规划,并 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矿产资源、环 境保护、水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电信等 规划相协调。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议
第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 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并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 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 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 途。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议
第十七条 穿跨越水利工程、防洪设施、河道、航 道、铁路、公路、港口、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市政 设施的管道的建设,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八条 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 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 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是一部专门针对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管道的安全生产,防止造成污染和安全事故,维护公众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石油天然气产业的正常发展。

首先,对石油天然气管道施工、拆除和使用作出明确要求,规定了管道施工、拆除、运输、安装等活动的审批,以及施工主体的资质审查。

其次,规定了石油天然气管道通航权和安全事故及救援机制,明确涉及有担保义务的原则,充分保护管道的安全生产。

再次,提出了对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检测、维护和保养规范,为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生产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持。

同时,对违反管道公司法规规定的行为作出警告、罚款和没收利益,以及其他行政处罚措施,严格遵守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充分保证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生产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及隐患排查治理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及隐患排查治理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及隐患排查治理一、前言石油天然气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其管道运输安全对国家的能源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网络不断扩大,管道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因此,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研究和实施,对于确保管道安全、减少事故发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概述1. 法律体系我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律体系以《石油天然气保护法》为核心,包括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管道保护的基本原则、责任主体、保护措施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2. 保护措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措施包括:管道本体保护、管道周边环境管理、管道运行维护、事故应急预案等。

这些措施目的是确保管道本体安全、预防第三方损坏、及时发现和处理管道故障。

3. 法律责任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

对于违反管道保护规定、导致管道事故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隐患排查治理1. 隐患排查隐患排查是指对管道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发现管道本体及其周边环境的潜在安全隐患。

隐患排查应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主要包括:管道本体检查、第三方损坏风险评估、环境风险评估等。

2. 隐患治理对于发现的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隐患治理主要包括:整改措施、工程治理、安全管理等。

治理过程中,应确保管道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3.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排查周期、治理要求等。

同时,加强隐患排查治理队伍建设,提高管道安全保障能力。

四、结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及隐患排查治理是我国石油天然气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可以确保管道安全、降低事故风险,为我国能源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五、管道保护技术与管理创新1. 技术发展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新型管道材料、施工技术和检测设备不断涌现。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1、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第十二条设计和建设管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埋地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15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二)地面敷设或者架空敷设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60米;(三)埋设管道,在农田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1.5米;在山区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1.2米;在可以采砂河段的,其管顶距离河床不得少于7米。

在海底敷设管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侵占、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成品油;(二)移动、拆除管道以及为保护管道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标识;(三)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以及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四)在管道站场外或者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五)在埋地管道的巡查便道上行驶机动车辆或者在地面管道、架空管道上行走;(六)危害管道安全的其他行为。

1第二十六条在管道中心'线两侧50米以外500米以内的区域进行爆破的,应当向当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协调,经管道企业同意后,双方签订安全协议。

爆破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开工10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由管道企业指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道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第四章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七条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解读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解读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 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 除。对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管道企业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 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告。接 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排除或者报请人 民政府及时组织排除安全隐患。
油气管道长期服役后,有可能会因外部干扰、腐蚀、管材和施工质 量等原因发生失效事故,导致火灾、爆炸、中毒事件的发生,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尤其是,当前我国不少管线已运行多 年。据统计,在用管道中有约60%服役时间超过20年,东部管网服役运 行已30多年。例如,大庆至抚顺、抚顺至鞍山、铁岭至秦皇岛、铁岭至 大连等输油管道都是1970年代开建的。当时设计标准较低、管道本身缺 陷较多,加之投入不足,老化严重,这批管道已逐渐进入事故高发期。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议
第十三条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 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 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 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 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管 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入使用。
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 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议
第十七条 穿跨越水利工程、防洪设施、河道、航道、铁路、 公路、港口、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市政设施的管道的建设,应 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 要求。

3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3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6月25日目录一总则二管道规划与建设三管道运行中的保护四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五法律责任六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span]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span],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七条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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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议
解读: 第十三条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 灾石、油地输质送灾管害道的由区于域距,离与长建,管筑道物经、过构的筑区物段、不铁同路,、在公地路震、危航险道带、区 域将港行,可其口政能受、法新导地建市规致震管政 以整的道设 及个影通施 国输响过、 家送,的军 技产管区事术生道域设规的的受施范破瘫地、的坏痪理电强程,相条缆制度应件、性很的限光要大设制缆求。施,等规某带不保定一来能持 的段坏满本 保管处足法 护段。前和 距发并款有 离生可规关 。了能定法损导的律坏、, 致管重道大保经护济要损求失的。,而管且道,管企道业由应于当输提送出的防石护油方属案于,易经燃管物道品保,护地方震面时 遭的到专的家破评坏审可论能证会,引并起经次管生道灾所害在的地发县生级,危以机上附地近方厂人区民及政生府活主居管民管 的道安保全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 行环境影响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1为何出台《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以往发生的石油天然气事故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我国于10月1日实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 护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保护特定设施的专 门法律,为油气输送安全、能源安全和公 共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 和过去的《管道保护条例》相比, 《管道保护法》最明显之处就是增加了 《管道规划与建设》一章。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议
第十四条 管道建设使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等去法年1律0月、,行山政西法省国规土的资规源定厅执公布行了。某管道工程在山西省境内用地补偿标 依法准永。久建该性设工用的程地管(在临道山县西通、省阳过境曲集内县体的压管所气道有站里、的程阀土是室地3)8约7或2公2者里5亩他。。该人该工取工程得程临在使时山用用西地权省约的境1.内国64用有万地亩, 土地补偿,标影准响共土涉地及土使地用约的1.6,6万管亩道,企临业时应用地当除按土照地管补偿道外建,设另时按土每亩地6的00用元缴 途给纳土予地补复偿垦。抵押金,按每亩500元支付地力恢复费,标准为一年的产值(含青苗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管道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侵占。 为合理利用土地,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管道企业可以与有 关单位、个人约定,同意有关单位、个人种植浅根农作物。但是, 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造成的农作物损失,除另有约定外,管 道企业不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 管道企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管 道沿线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议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已报 送备案并符合开工条件的管道项目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阻碍。
第十六条 管道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的规定。
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选择具备相 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
四、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 4 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5 五、法律责任 6 六、附则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议
第十条 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管道保护的要求,遵循安全、 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征 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能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水利、铁路、公路、 航道、港口、电信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 划,并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拟建管道所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 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 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解读:如需要检查的内容包括石油在运输的过程中,原油各种
成分之间、原油与管道及设备的摩擦将会产生静电负荷。如果 储运管道未接地,管道容易聚集静电荷而产生静电电位导致火 花第放二电十,引二起条火管灾道。企今业年应,当陕建西立省、天健然全气管公道司巡为护应制对度强,降配雨备确专保门 人管全员道。对安管全道,线用路石进笼行加日固常穿巡越护河。流管的道天巡然护气人管员道发,现以危确害保管管道道安安全 的情形据或统者计隐,我患国,的应运当输按石照油规管定道及的时事处故理发和生报了告多。起,有将近两成 的事故是由于违规操作引起的,人为造成的事故排在整个管道运 输管道事故的第三位。人为引起的危害包括由于作业人员的误 操作问题。例如,1987年,东黄老线储运管道寿光站曾发生一起 因为人员的误操作而导致管道憋压的恶性事故;违章指挥:管道 运输中,指挥调度人员指挥失误也可能引起事故的发生;紧急情 形下作业失误:作业人员由于安全知识掌握不够,技术不熟练等 情况下,容易造成发生紧急情况时误操作。
补偿在内),附着物补偿由建设单位与当地政府酌情制订。 征地补偿和拆迁补偿,国家都有明文规定。管道建设具有点多、线长的特
点。管道建设永久性用地主要集中在站场、阀室。由于土地地域、性质、等级 的不同,过去在赔偿上往往要执行不同的标准。《管道保护法》规定了需要管 道企业补偿或赔偿的情形。在今后依法补偿和赔偿中,更需要国家或管道途经 省、市、自治区依法出台配套的标准、措施和办法,使补偿与赔偿有法可依、 遇事有据。
石油天然气保护法主要内容
1 一、总则 2 二、管道规划与建议 3 三、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四、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 4 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5 五、法律责任 6 六、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 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 用本法。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 管道企业应当配备管道保护所必需的人员和技术装 备,研究开发和使用先进适用的管道保护技术,保证管道保护所 必需的经费投入,并对在管道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奖励。
如安装输油管道安全预警系统——光纤微振动传感报警系统,特别适用于 输 油管道、仓库油库等长距离、大范围的安全预警。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 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 对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管道企业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 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告。接到 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排除或者报请人民 政府及时组织排除安全隐患。
油气管道长期服役后,有可能会因外部干扰、腐蚀、管材和施工质量等原因 发生失效事故,导致火灾、爆炸、中毒事件的发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 亡和环境污染。尤其是,当前我国不少管线已运行多年。据统计,在用管道中有 约60%服役时间超过20年,东部管网服役运行已30多年。例如,大庆至抚顺、 抚顺至鞍山、铁岭至秦皇岛、铁岭至大连等输油管道都是1970年代开建的。当 时设计标准较低、管道本身缺陷较多,加之投入不足,老化严重,这批管道已逐 渐进入事故高发期。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 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 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 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 问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 城乡规划,需要管道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应当与管 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石油天然气保护法主要内容
1 一、总则 2 二、管道规划与建议 3 三、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四、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 4 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5 五、法律责任 6 六、附则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目前存在的安全隐患主要有三种形式:一、大量天然气集 (输一管)道擅被自占开、启被、压关,闭管管道道安阀全门保;护带内的各种工业与民用建筑、 停车场、农贸市场、汽车站、加油站等违章建筑逐年增多,甚 (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至连人口密集的中小学校也建在管道上;二、修建高速、高等 (级三公)路移与动集、输毁管损道、交涂叉改、管并道行标,志未;对集输气管道采取有效保护 (措四施);在三埋、地管管道道沿上线方的巡各查种便安道全上保行护驶装重置型、车标辆志;牌、里程桩、 (测五试)桩在大地量面被管人道为线取路走、或架破空坏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 物。
第二十条 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 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 工作的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 门应当将管道企业报送的管道竣工测量图分送本级人民政府规划、 建设、国土资源、铁路、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
第十八条 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 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 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九条 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 工验收应当审查管道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经验收 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议
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入使用。
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 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议
第十七条 穿跨越水利工程、防洪设施、河道、航道、铁路、公 路、港口、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市政设施的管道的建设,应当 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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