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疑案“莫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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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疑案“莫须有”
摘要:南宋爱国名将岳飞未死战场而死于刑场,成为历史上的著名疑案,“以‘莫须有’罪名杀害岳飞”的说法也广为流传。然而对于“莫须有”一词的确切含义,众说纷纭争议颇多,至今未能形成定论。《千古疑案莫须有》一文曾提出“‘莫须有’应是‘不须有’”的观点,影响较广。本文从“莫须有”一词的原典环境出发,结合史料分析背景,充分考虑语义流变,动态分析前因后果,认为“莫须有”一词的初始含义应是“恐怕有”,同时对“岳飞之死”整个事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关键词:莫须有;应是;恐怕有
中图分类号:i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05-0158-01
2010年9月20日,《北京青年报》曾经刊发一篇文章,题目是《千古疑案莫须有》(以下简称《千》文),该文对《宋史·岳飞传》中“莫须有”一词的确切含义进行了深入探究,最终认定:“‘莫须有’应是‘不须有’”。笔者以为,就现有材料来看,这个观点亦非的论,仍有必要加以辨析。
《宋史·岳飞传》记载:“狱之将上也,韩世忠不平,诣桧诘其实。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世忠曰: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
《千》文认为“莫须有”较为常见的四种解释均不成立,并逐一提出了自己的理由,大致内容分别如下:
一是“或许有”。这种解释会带来两个问题:一是当时已罗织岳飞多条罪名,用不着含糊其辞;二是不符合秦桧位尊学富的特殊身份,秦桧既对此案精心设计,自可对答如流,不会如此仓促。
二是“必须有”。毕沅、朱彝尊等人以为“莫须有”乃是“必须有”的误写,并以《皇朝中兴纪事本末》中就有“必须有”为旁证。但“莫须有”也在宋代多部典籍中出现过,应非一时误写,而且用“必须有”来回答也过于强词夺理,不合逻辑。
三是“莫,须有”。俞正燮在《癸巳存稿》里就认为“莫须有”三字应断作“莫,须有”。“莫”表示秦桧的迟疑,“须有”表示“必须有”。“世忠截其语而合之,以诋桧之妄。”这种解释证据不足,尚属猜测。
四是“难道没有”。台湾李敖等学者通过考证认为“莫须”系宋朝口语,是“难道没有”的意思。但作为反问语气一般用于疑问句,而关于岳飞冤案“莫须有”的那段对话不能确定是疑问句式,而且如果秦桧反问“难道没有吗?”就等于握有证据,韩世忠再去反驳不合常情。
在否定以上四种解释的同时,《千》文得出结论:“‘莫须有’应是‘不须有’”,并强调要从当时的政治环境和两人的语言环境来分析。
一是岳飞之死宋高宗才是幕后黑手。岳飞这样级别的大臣,没有高宗的默许,岳飞不可能被处死。在非常隐秘的场合下,两位重臣之间对话时,秦桧“不须有”的回答暗挟天子之威,隐约透漏幕
后背景,告诫对方莫管闲事,所以韩世忠余怒未消却也无可奈何。
二是韩世忠反问时强调了天下。只说“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而没说自己不服,潜台词就是“不须有?你可以这样对我说,可你怎样对天下人交代啊?”而秦桧根本就不需要顾及天下人的想法,因为他有强大的后盾。
通观全文,作者对“莫须有”一词的解读颇有道理,但遗憾的是:“‘莫须有’应是‘不须有’”这一结论完全脱离了原有语境。
《宋史·岳飞传》中的“莫须有”一词,原是针对“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这一特定“事体”,并不涵盖“岳飞冤案”的全过程。如果回到原文,秦桧说“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不须有”,便会显得十分荒谬。
这句话中的“虽”字,显然是“虽然”的意思,《现代汉语词典》对“虽然”的解释是“连词,用在上半句,下半句往往有‘可是,但是’等跟它呼应,表示承认甲事为事实,但乙事并不因为甲事而不成立”。即上、下半句之间构成转折逻辑关系,这一规律应该同样适用于古代汉语。“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但)其事体不须有”正是上、下半句的句式结构,其中暗含了“虽然……但是”的转折关系,即上半句为否定(不明),则下半句应为肯定(莫须有),因此“莫须有”应是一个肯定判断,绝不可能是“不须有”。
在这里,秦桧所说的“虽不明”,意思是说岳云写给张宪的书信(据说是让其将军队由鄂州拉到襄阳)虽无实物,但这个事情(指通书,再无限上纲为岳飞授意移师威胁朝廷,谋取兵权意图谋逆)
是“莫须有”的。当时王俊已有口供指证此事,并说书信被“张宪看后烧掉了”,所以没有。因此秦桧所说的“不明”是指(仅有口头证据)“没有(实物)‘明证’”,后来参与办理岳飞一案的周三畏、李若朴,甚至秦桧的党羽何铸等人都认为岳飞冤枉、罪不至死,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所谓“谋逆”查无实据。但秦桧口中的“虽不明”潜在前提却是“有”,只是因为烧掉了拿不出实物而已,既有书信,再说“其事体不须有”岂不矛盾?
这些理由充分说明,“不须有”一说站不住脚。至于“必须有”、“莫,须有”的说法,《千》文已作详尽分析,这种解释确实不妥;而“难道没有”不但不合情理,“莫须有”的“有”字也会完全重复和多余。
那么,“莫须有”一词到底是何含义呢?
杨伯峻先生在《古汉语虚词》中解释“莫”字词条时,就举了“莫须有”的例子,对“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的解释是:“岳飞儿子岳云给张宪的信虽然不明白,那个事体大约应该有”,认为莫的意思是“大约”,后来作“约莫”,“莫须有”的意思是“大约应该有”。
王锳先生在《诗词曲语辞例释》一书中对“莫”的解释是“恐、恐怕”,并举杜甫《秋日夔府咏怀一百韵》诗句为例:“即今龙厩水,莫带犬戎羶。”——意谓恐怕龙厩之水至今尚沾有胡人的羶腥气。同时特意说明“莫”字“不表示否定而表示不十分肯定的推断”。如果把这一解释放到“莫须有”疑案中,“莫须”相当于“莫”字,
“莫须有”就是“恐怕有”,那么秦桧正是要表达一种“不表示否定而表示不十分肯定的推断”,基本倾向是肯定。而“或许有”、“大约应该有”的肯定程序都不够,“恐怕有”应是最为精当的。
如此看来,正是由于王俊的口头指证空口无凭、实在勉强,所以面对曾有救驾大功、地位同样十分显赫的韩世忠,秦桧身为宰辅,以他的身份也不便过于猖狂不顾事实,只好用“恐怕有”这样的说法来搪塞了。
笔者管见,要真正弄清“莫须有”疑案,不可忽视以下四点:一是不能脱离原典语境。在《宋史·岳飞传》及宋代许多史料中,“莫须有”一词均针对“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一事,所谓“以‘莫须有’的罪名杀害岳飞”的说法与史不符。岳张通书谋逆只是岳飞冤案的导火索和“罪名”之一,当时处死岳飞另有“指斥乘舆(非议皇帝)”、“淮西之役逗留不进”等多项明确“罪名”。
二是尊重客观历史事实。杀害岳飞时和议未成,秦桧专权远没达到后来朱熹所说“挟虎势以要(要挟)君”和陆游诗句“太平翁翁十九年、父子气焰可熏天”所形容的程度,不至于自作主张杀害岳飞,更不可能说出罪名“不须有”的狂妄之语。从宋高宗亲自下旨“赐死”岳飞,事后秦桧并未因“擅杀岳飞”而受到处分,反而得以专权这一事实,也足以说明这一冤案得到了他的支持和默许,因此在岳飞冤案中赵构负有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不应将“莫须有”的罪责完全推到秦桧头上。
三是充分考虑语义流变。语言是活的语言,作为约定俗成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