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电力行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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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电力行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引导电力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断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完善经营机制,探索企业体制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与时俱进,实现管理现代化,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并指导做好全国电力行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以下简称:成果)的审查、鉴定、推荐、推广应用工作,做到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成果的评审,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发[1986]59号)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国企业联合会的《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审定和发布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管理创新成果是指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在企业制度、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组织、方法和手段等方面进行改进与创新,并经过实践证明,有明显的作用和效果的管理模式、方法等。
成果评审着重于现代企业制度、管理理念、经营机制,资本经营、集团经营,战略管理、资金管理、成本管理、营销管理、人力资源开发、以及应用电子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等现代手段进行管理,成效显着,水平较高的成果。
第二章评审范围
第三条成果的创造单位,主要是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的会员单位;各电力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全国电力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章评审标准
第四条成果应具有:
1、创新性,即符合管理科学原理,能反映一定管理领域的客观规律,达到或超过国内先进水平;应用国内外已有的成果,在实践中确有改进和发展的创新因素;引进国外最新先进管理技术在国内首次应用获得成功;
2、实践性,即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法规,体现国家指导企业工作的客观需要,并经实践检验,且具有导向性、可操作性和推广价值;
3、效益性,即工作效率高,经济效益显着。(效益计算参照执行中企联《申报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经济效益计算方法》)
第四章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中电联是成果评审的领导机构。
第六条中电联成立全国电力行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具体负责成果的评审工作。评委会秘书处设在中电联会员部。
第七条评委会下设专家组和审定组。专家组负责成果的评审,并提出专家意见;审定组根据专家意见,负责成果的终审。
第五章评委及其产生程序
第八条成果评委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坚持原则。
3、具有大学以上或同等学历。
4、熟悉企业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5、具有一定的管理理论水平,了解电力行业的基本情况,熟悉电力管理,特别是具备某一专业管理知识。
第九条评委由各电力行业协会或大型电力公司推荐,中电联批准。
第六章成果的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成果由企业自主申报。
第十一条企业申报的成果,按推荐报告书规定表式和要求(见附件)推荐、报送,每项成果材料一式5份,同时报送载有成果内容的3.5寸软盘(Word97以上版本)一张。
第十二条企业申报的成果,须经省级电力行业协会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推荐。推荐单位未能覆盖的电力企业也可以直接向评委会自行申报。
第十三条各电力行业协会、大型电力公司应对本系统年度内成果进行严格审查,优中选优,向评委会推荐5项以内成果。
第十四条评委会在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进行初步审查后,交专家组评审。专家组评审期间,对有可能评为一等奖的成果,特别是有可能推荐参加国家级成果奖评审的成果,评委会将组织论证。对专业特点比较突出的成果,也将征求业内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在专家组的评审基础上,由审定组进行终审,评出全国电力行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一、二、三等奖。并在此基础上选定3—5项成果,推荐参加国家级企业管理创
新成果奖的评审。
第七章成果的表彰与奖励
第十六条获奖成果,发给成果证书。由获奖单位参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中电联将通过宣传媒体和有关会议,进行宣传和表彰。
第八章成果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推荐报送单位对推荐的成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严格的科学态度对其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坚决防止弄虚作假,虚报谎报等现象发生。
第十九条申报的成果, 必须是经过一年以上的实际应用。其所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必须经企业主管单位的财务部门审核认可并出具证明。属于提高工效的成果,应科学测定有科学数据,且简要说明其计算、测定的办法和依据,不得与非管理因素所取得的效益、效率重复计算。
第二十条申报的成果,属于集体创造的,填写的主要创造人不得多于2名,参与创造人不得多于8人。个别因成果牵涉面广,参与创造人多,参与创造人可最多填写10人。但均必须是实际参与并确有贡献的本企业或合作创造单位的人员。属于个人创造的成果应经过企业主管单位确认后,才能报送。
第二十一条全国电力行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的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十二条成果申报单位须交纳成果评审费;成果评审中,发生的成果论证等费用,由成果申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成果的所有权为成果的创造单位和中电联共有。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全国电力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