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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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指引
发布日期:2010-06-02 作者:邓勇律师合同审查业务指引
目录
引子
一、前言
二、合同审查的情况
三、合同审查的思路
四、合同审查事项
(一)合同审查中的特别事项
(二)合同送审稿的接收
(三)合同送审目的的了解
(四)合同来稿的一般处理原则
(五)合同内在问题的审查
(六)合同外在问题的审查
五、几类常见合同的审查
六、后绪
引子:本合同审查业务指引由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勇整理、编写而成。结合自身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主要参照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律师执业基本技能(下)》合同基本技能章节、互联网上律师有关合同审查的相关文献。本指引仅作内部交流之用,邓勇律师享有完全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传播。
一、前言
本指引的定义及提示
1.1 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业务,系指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就其送审的合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供委托人进行决策或商务谈判时参考的专业活动。
1.2 本指引所称之委托人,包括将合同提交律师进行审查的当事人或作为合同主体一方的当事人。
本指引所称之相对人,系指待审合同中,除委托人一方外的利益相对方。
1.3 本指引所称之交易目的,系指委托人送审合同所在的交易中,委托人进行交易的真正动机或想要达到的经济方面等目标。
1.4 本指引所称之买方,系指通过支付价款或酬金的方式,取得财产、工作成果、服务的交易方;本指引所称之卖方,系指通过转移财产或完成工作、提供服务的方式,换取价款或酬金的交易方。
1.5 本指引中所描述的各项工作,侧重于从买方的立场对卖方及卖方提交的合同进行审查。在实际工作中,应充分注意买卖双方在风险与责任上的不对等性。
1.6 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评判律师执业能力及过错的依据。
二、合同审查的情况
以下情况需要进行合同审查
2.1合同由我方起草未经过对方阅读表态时。
正如盖房子一样,一砖一瓦垒起房子,经过专业人士的验收,房东方可入住.法律顾问就是要首先做到对合同的合法性及合同是否符合合同目的作出准确判断从而查漏补缺。
2.2合同由对方起草或者由对方提供格式化合同文本.合同签定前。
我方必须认真审查,此种合同处于对方的立场和利益而形成,我方应该仔细审查。
2.3我方起草合同,经过审查符合我方利益,但仍需要审查.
要达成合同,就需要对方认可和同意,所以必须以诚信的态度考虑对方的利益,作出一定的让步,以双赢的方式实现我方的利益.因此,需要对如何让步妥协等问题重点审查。
2.4合同签定后,需要从法律后果的角度审查其是否能够实现合同目的.是否有隐患,是否发会生意外以及对合同的实现做出准确现实的预测。
2.5合同签定且发生纠纷后。
审查合同,吹毛求疵,挑出对方的毛病,我方的道理.总结对我方有利的合同条款,归纳推导有利于实现我方利益的合同运用方法,包括使合同失效终止或者解除等方法。
三、合同审查的思路
3.1审查的合同包括很多类型.具体的思路有所不同,但总的思路应该和起草合同的思路大致一样。
★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合同目的实现
具体来讲,首先要成立合同,然后使合同生效或者具备生效条件,使合同在特定的情形下权利义务终止,从而实现签定合同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
3.2从上述合同起草的思路,我们可以设定我们审查合同的思路:
★合同成立------合同效力------合同终止------合同法律后果
这四个步骤的审查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发问和回答的过程.每一部分都有好多细小的问题需要解决.具体来讲,要审查合同如何成立或者是否成立,如何生效,或者是否生效,有无效力待定或者无效的情形,合同权利义务如何终止或者是否终止,相应的合同约定或者条款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会产生什么样的民事法律关系,什么样的行政法律关系,什么样的刑事法律关系.与我方的期待有多大距离。
审查过程中,要时刻考虑法律后果概念.使法律后果概念贯穿前面三个环节每一环节.因为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或者发生特定的情况都会导致特殊的法律后果发生。
四、合同审查事项
(一) 、合同审查中的特别事项
4.1 合同审查业务一般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律的规定及律师的判断提供意见,并不进行条款的修改。除非是以纠正个别措词或笔误的方式提供审查意见,否则对于条款的修改属于合同修改业务。
4.2 律师在审查中应当注意,除了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
规章外,还存在大量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这些地方性法规及各类规章未必导致合同无效,但可能导致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因此必须充分注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涉及面。
除此之外,对于无名合同的内容及合同法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内容,在进行审查应注意合同法总则以及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中的规定,并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参照合同法分则中关于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4.3 律师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努力发现并提示委托人合同中所存在的对其不利的条款,特别是严重不利的条款或重大权益未予约定的情况、存在严重瑕疵可能导致合同或其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况,避免脱离法律规定的主观判断,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并防止发生执业风险。但是否接受该等条款应由委托人自行决定。
4.4 合同中的各类价格、质量要求、期限约定等总体上属于商务条款,应提醒委托人自行确定。但律师应当注意各类商务条款的明确性及对于委托人不利的情况,如价格所包括的对价内容,以及围绕交易目的所需关注的质量标准或特别要求、验收规范等,提醒委托人注意其中的不利因素。
4.5 审查结论必须依据法律及事实,而且必须结合合同目的、其他约定全面理解合同条款的法律意义后方可作出。除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及委托人提供的基本事实作为依据,不得以主观臆断得出武断的结论,防止因此而产生执业过错。(二)合同送审稿的接收
4.6 律师在接收合同送审稿及辅助性的背景文件、参考文件时,应尽可能避免接收原件,以免造成管理上的不便或造成遗失、破损、污染。
如必须接收原件,且委托人在移交时要求律师签收,则相关原件在归还时一定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