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沙平《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章~第十二章【圣才出品】
国际法笔记整理doc版
![国际法笔记整理doc版](https://img.taocdn.com/s3/m/04f40bfcfab069dc502201a5.png)
国际法主讲人:荣吉平课程设计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第三章国际法上的个人第四章国家领土第五章海洋法第六章空间法第七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八章条约法第九章国际组织法第十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第一章导论知识要点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国际法的概述一、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名称的由来[二]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三]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还有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
2、国际法主要是以国家之间的协议方式形成的。
3、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动。
[四]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各国意志之间的协议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五]国际法的作用1、明辨国际是非的标准。
2、国家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的法律形式。
3、确立国家交往中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
4、国际裁判的法律依据。
二、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1、古代国际法2、近代国际法3、现代国际法[二]中国与国际法第二节国际法的主体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1、国家之间的关系是最基本的国际关系。
2、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3、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其他国际法主体1、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2、非国家政治实体第三节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国际法的渊源是指作为有效法律规范形成的形式。
二、国际法的渊源[一]主要渊源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二]其他辅助方法1、一般法律原则。
2、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
3、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4、‘公允及善良’原则。
第四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优先说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二、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1、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2、国内法在国际法庭的适用第五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且构成国际法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九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圣才出品】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九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圣才出品】](https://img.taocdn.com/s3/m/1262039e5fbfc77da269b1e3.png)
第九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外交关系法 1.外交关系与外交关系法 (1)外交关系 外交关系与外交关系法国家元首国内外交机关 政府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 外交部门使馆的建立与使馆的职务 外交代表机关 使馆人员的类别与使馆馆长的等级 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及职务终止 外交团概述外交关系 特别使团 组成和职能派遣和接受执行任务的开始和终止 外交豁免与国家豁免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特权与豁免 使馆职员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人员在第三国的地位 特别使团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开始与终止及对接受国的义务 领事关系与领事关系法领馆的设立与领事职务领馆人员的类别与领馆馆长的等级 领事关系法 领馆人员 领馆人员的委派与接受与职务终止 领馆的特权与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 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其他保护外交人员安全的法律制度 对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管辖权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①概念外交关系主要是指国家之间通过互访、谈判、缔结条约、互派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式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
②分类外交关系可分为:正式的外交关系、半外交关系、非正式外交关系。
a.正式的外交关系,也称为正常的外交关系,以双方互派常驻使节为主要特征。
b.半外交关系,也称为不完全的外交关系,以双方互派代办级外交使节为主要特征。
c.非正式外交关系,其特征是两个没有正式建交的国家直接进行外交谈判,并互设某种联络机构保持相互接触。
此外,还有属于民间性质的国民外交关系,也称为民间外交关系,主要表现为非官方的个人或团体相互进行友好访问、接触,就国际问题或两国关系发表共同声明,或就具体事务签订民间协定。
国民外交关系不属于外交关系法中的外交关系。
(2)外交关系法①外交关系法是指规范和调整外交关系的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②内容主要包括:外交代表机关的派遣和接受;外交代表机关的职务;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代表机关与接受国或接受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学好国际法必做的国际法课后习题讲解
![学好国际法必做的国际法课后习题讲解](https://img.taocdn.com/s3/m/0a63dcf1650e52ea54189817.png)
第一章国际法绪论一、判断题1.所有的国际法主体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是等同的。
〔〕2.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是由民族自决权所决定的。
〔〕3.国际法有强制性,但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
国内法由各种国内法院执行,国际法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
〔〕4.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具有普遍约束力。
〔〕5.国内法必须附属于国际法。
〔〕6.国家不能以国内法无规定为理由为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辩护。
〔〕7.国家既是国内法的制订者,又是国际法的制订者。
〔〕8.国际法委员会是国际立法机关。
〔〕9.国内法如与条约抵触,应遵守国际法。
〔〕二、单项选择题1.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主要负责国际法编纂工作的是( )。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B.国际法学会C.国际法协会D.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2.格老秀斯在1625年发表的名著是(C )。
.锁海论B.海洋自由论C.战争与和平法D.罗得海法3.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那么是指〔〕。
.国际法的一般原那么B.国际法根本原那么C.一般法律意识引伸出来的原那么D.各个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那么4.A国所批准的条约,还必须经 A国国会将条约的内容制定为法律,A国法院才能适用条约的规定。
这种国际条约的适用方式是〔〕。
.直接适用B.自动执行C.转化D.条约的遵守5.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
.国际法的法典化B.国际法汇总成册C.国际立法D.编辑成册便于查阅三、多项选择题1.现代国际法主体应当包括〔〕。
.国家B.政府间国际组织C.非政府间国际组织D.争取独立的民族E.个人2.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
1.国际条约B.国际习惯C.一般法律原那么D.国际组织决议E.国际法院判例3.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相关实践,对于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以下哪些判断是错误的?〔〕.但凡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都可以在国内作为国内法直接适用B.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我国为当事国的条约规定与国内法的规定不同时,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存的条款除外C.我国作为当事国的任何条约的规定,假设与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在国内法院都直接并优先适用这些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存的条款除外D.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在国际上所有已生效的民商事方面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如与我国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都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E.但凡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如果与国内法抵触,都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有〔〕。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圣才出品】](https://img.taocdn.com/s3/m/faa264ce48d7c1c709a1456a.png)
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性质与体系 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点:(1)国际社会公认。
国际社会公认并不是指每个国家都承认或接受,而是指多数或大多数国家予以认可。
这种认可或接受不仅是对某一原则的法律、国际法性质的认可,还必须包括对该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性质的认可。
(2)具有普遍意义。
这些原则是对整个国际法体系和规范起指导作用的核心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性质与体系 国际基本原则与强行法联合国宪章原则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领土主权国家主权原则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不干涉内政原则 确立与地位 自决权的持有者适用 行使自决权的形式与手段 人民自决权原则 外部自决权与内部自决权 人民自决权与国家领土完整 人民自决权原则的内容 国际法基本原则(3)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原则,适用于国际法的全部领域。
(4)构成国际法整个体系的法律基础。
国际法基本原则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类似于国内法中的宪法原则,是确立、适用、解释、评价其他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基础和标准。
2.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1)强行法的概念(jus cogens)强行法在国际法律文件中称为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笫一次正式使用国际强行法概念。
根据该公约第53条,国际强行法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2)强行法的特征:①普遍性和整体性,即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和公认;②绝对性,即强行法规则的效力不容贬损,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强行法规则才能取而代之。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https://img.taocdn.com/s3/m/6ecf677ee2bd960590c67773.png)
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1.1 复习笔记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1.国际法的名称和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其含义具体阐释如下:(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而不是经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一立法机关直接产生的。
(2)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中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3)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与适用于国内社会的国内法相对照,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
2.国际法的社会基础(1)国际法与国际社会的关系①国家是国际法产生的前提只有独立自主的国家才具有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完全能力。
国际法的制定和执行也都离不开国家的实践这个基本问题。
②国际法的产生,必须有一个社会基础当一群独立国家平行并立,而且由于各种交互关系所带来的若干共同利益把它们联系在一起时,一个以众多主权国家为其成员的社会就会产生。
③建立国际法律秩序,是世界各国进行交往的一种内在需要国际社会逐步扩大的过程中,各国为了建立、维持和发展平等互利的国际关系,需在政治、经济、环境、社会等方面合作。
国际法是以一定的社会目的为根据而逐渐形成和发展的。
④国际社会的组织化程度,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在各国来往频繁和组织化程度加深的国际社会里,各国之间存在着一种交叉影响、彼此补充和相互依存的关系。
国际法在国际组织的影响下,也正在迅速发展之中。
⑤现代国际法需要适应一种复杂的世界格局二战后,世界向多极化方向过渡。
在国际关系中,由于各国国家利益和民族传统不尽相同以及意识形态上的某些差异,国家与国家之间或国家集团与国家集团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有增无减。
(2)社会基础论社会基础论的主要观点体现在以下方面:①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前提及最重要的社会基础。
②人类的组织化趋势,强化了国际法的地位,当代国际组织已成为国际社会的重要行为体,其作用与影响不容忽视。
国际法课后答案
![国际法课后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ca69318cdd88d0d233d46a9f.png)
第一章对于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纠纷,首先应该考察双方当事人双方满足营业地在GISG的不同缔约国;若满足,再看双方有无共同排除公约适用的意思表示,若有,公约被排除,否则,公约可以直接适用;双方当事人营业地不满足直接适用的条件;则看双方有无使用公约的约定,若有,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没有,根据我国对公约第一条第一款(b)项的保留,公约不得适用于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另一缔约国法律的情形。
我国《宪法》和宪法性文件没有对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衔接问题进行统一规定,只有一些专门性的法律和法规性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几任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
本案中,广州市人民法院在判断了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为不同的GISG缔约国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民事方面专门的法律规定,使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作出宝德利公司要求电子进出口公司退还货款和赔偿损失的本诉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的判决合法合理。
第二章(1)人民自决原则又称民族自决权,是指各国人民、包括殖民地人民或其他被压迫民族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并自由发展其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
人民自决权是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最难适用的原则之一。
乌克兰的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要求独立,宣布将举行全民公决以决定继续保留乌克兰自治共和国地位还是成为独立国家,或并入俄罗斯,这一行为是欲行使民族自决权的表现。
(1)自决权的持有者在国际法上享有自决权的是人民。
根据《宪章》和联合国实践,殖民地人民、受外国奴役、通知和剥削的人民、非自治领土的人民或构成一个国家组成部分的历史上独立国家的人民是享有自决权的主体。
(2)行使自决权的形式和手段行使自决权没有统一的形式。
根据《国际法原则宣言》,建立自主独立国家,与某一独立国家自由结合或者合并,或采取任何其他政治地位,均属人民行使自决权的方式,行使自决权的手段在非殖民化时期有武力和和平两种。
梁西《国际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梁西《国际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https://img.taocdn.com/s3/m/1f5220b2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d2.png)
谢谢观看
梁西《国际法》(第3版)笔记和 课后习题详解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读书笔记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作者介绍 06 精彩摘录
思维导图
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习题
梁西
国际法
专业课
法复习基础源自梁西国际法教材 复习
性质
笔记
笔记
关系法
习题
外交
国际
国际争端
内容摘要
本书特别适用于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梁西所著的《国际法》的考生。《国际法》(梁西 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是国内外各大院校广泛采用的国际法权威教材之一,也被我国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 指定为考研考博专业课参考书目。为了帮助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梁西主编的《国际法》的考 生复习专业课,我们根据教材和名校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精心编写了梁西《国际法》配套辅导书(提供免费下载, 免费升级)。本书是梁西《国际法》教材的配套辅导书,每章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复习笔记。对教材每章 的复习笔记均对该章的重难点进行了整理,浓缩了该教材的所有知识精华。第二部分为课后习题详解。参考大量 国际法相关资料对梁西《国际法》的课(章)后习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并对相关重要知识点进行了延伸 和归纳。
目录分析
目录分析
作者介绍
这是《梁西《国际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的读书笔记模板,暂无该书作者的介绍。
读书笔记
这是《梁西《国际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的读书笔记模板,可以替换为自己的心得。
精彩摘录
这是《梁西《国际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的读书笔记模板,可以替换为自己的精彩内容摘录。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五章 国际人权法)【圣才出品】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五章 国际人权法)【圣才出品】](https://img.taocdn.com/s3/m/7c61c2f3be23482fb5da4c67.png)
第五章 国际人权法5.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1.人权与国际人权法的概念(1)人权是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在国际法上,对人权概念的认 人权与国际人权法的概念 概述 国际人权法的历史发展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宪章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防止并惩治灭绝种族和种族隔离罪 废除奴隶制和禁止强迫劳动禁止和消除歧视妇女和儿童权利 残疾人权利 国际人权标准 专门性人权文书 非居住国公民和移徙者的权利 难民权利 被拘留者的权利与免遭强迫失踪 发展与和平权其他方面的人权《欧洲人权公约》和《欧洲社会宪章》 区域性人权公约 《美洲人权公约》《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阿拉伯人权宪章》国际人权机构 国际人权标准的国际实施 报告与审议国际人权标准的实施机制 申诉惩戒国际人权标准的国内实施 国际人权法识不能全部限于个人的权利,还应该包括国家和团体的权利。
所以,国际法上的人权是指经国际人权条约规定或联合国大会决议所宣示予以保护的基本权利。
其具有如下主要性质:①普遍性和平等性除法律的限制外,人人平等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主张、民族本源或社会阶级、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并不得歧视。
②相对性人权不是一种绝对的权利,它本身包含有相互尊重、包容与容忍的性质。
人权是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辩证统一。
③特殊性与渐进性人权的实现具有特殊性,即普遍性人权要通过不同地区和国家的人权实践和形态来实现。
(2)国际人权法(或称国际人权保护)是有关尊重、保护和实施人权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广义的国际人权法还包括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战斗员以及受难者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这部分被称为国际人道法的法律规范通常在战争或武装冲突法中涉及。
国际人权法的内容主要有两部分:一是人权标准,即哪些权利是人权;二是人权标准的实施机制或程序。
国际法学习笔记
![国际法学习笔记](https://img.taocdn.com/s3/m/7157c2bd960590c69ec3767f.png)
国际法学习笔记作者北辰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亦称国际公法。
罗马人把这个法律部门称为“万民法”,它是一部国内法。
荷兰学者格老秀斯被称为国际法之父,他的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为近代国际法建立了相当完整的体系,但他仍将此法称之为“万民法”。
直到18世纪末,英国人边沁将此法改称为国际法。
2、普遍国际法是指适用普遍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区域性国际法是指只适用于区域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是指仅适用于某些特殊国际关系的国际法。
一般来说,国际法这个名称是指普遍国际法。
3、对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不同的回答形成了不同的学派,大体上分为两大学派:⑴自然法学派。
a、国际法上最早的自然法学家要算西班牙的维多利亚和苏亚利兹。
b、17世纪,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自然法和国际法教授普芬道夫。
c、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新自然法学派,主要有:社会连带法学派,代表人物有法国的狄骥和美国的庞德。
他们认为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关系。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有美籍奥地利法学凯尔逊。
他们认为整个法律体系的最上级是国际法规范,它的效力来源于一个“最高规范”或称“原始规范”。
⑵实在法学派。
a、这一学派的发起人是英国的边沁,奥斯汀继承和发展了边沁的思想。
b、最先使用实在法学派观点看待国际法的是荷兰的宾刻舒克。
c、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国家的同意或共同意志。
英国国际法教授奥本海就属这一派。
⑶格老秀斯学派,即折衷法学派。
代表人物有德国的沃尔夫和瑞士的瓦特尔。
这一学派一方面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另一方面又承认国家的同意也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4、新自然法学派兴起的同时,出现了新现实主义学派。
这个学派现今有两种比较流行的学说:⑴权力政治学说,认为国际法存在的基础和效力根据是“势力均衡”。
⑵政策定向学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取决于国家对外政策。
5、国际法的发展与国际关系的历史发展相适应,经历了四个时期:⑴古代国际法a、公元前1296年埃及法老和赫梯国王就缔结了最古老的同盟条约。
邵沙平《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上的个人【圣才出品】
![邵沙平《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上的个人【圣才出品】](https://img.taocdn.com/s3/m/993ecffe804d2b160b4ec0bd.png)
第五章国际法上的个人5.1复习笔记一、国籍1.概述(1)国籍的概念及意义①国籍一般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是特定个人与特定国家之间的稳定法律联系;②国家依据国籍确定对本国人和外国人的不同管辖,个人依据国籍接受国籍国的管辖并享受国籍国的保护。
(2)关于“国籍”理解的新趋势①传统的国籍仅与自然人相联系,现在的国籍还与法人以及股东相联系;②传统的国籍仅与国家相联系,但按照欧盟条约的规定,欧盟成员国的公民也是欧盟的公民;③传统的国籍强调个人与国家的有效联系或真正联系。
(3)国籍问题①国籍问题本质上属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项;②国籍问题虽然主要由国内法规范,但由于各国立法的不同而导致的法律冲突则需要通过国际法来解决。
2.国籍的取得(1)国籍的取得是指一个人取得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资格。
(2)国籍的取得方式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因出生取得国籍(原始国籍)和因加入取得国籍(继有国籍)。
①因出生取得国籍a.血统主义原则。
一个人出生时根据父母的国籍而取得国籍。
第一,单系血统主义。
以父亲的国籍决定子女出生时的国籍,又称父系血统主义。
第二,双系血统主义。
父母的国籍决定子女出生时的国籍。
当父母双方国籍不一致时,只要一方是本国人,其子女就可取得本国国籍。
b.出生地主义原则。
一个人出生时依其出生地而取得国籍。
C.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的混合制原则。
一个人出生时既可根据父母的国籍取得国籍,也可根据其出生地取得国籍。
由于混合制更能维护本国利益,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采取混合制原则。
②因加入取得国籍a.自愿申请入籍。
b.因婚姻取得国籍。
各国法律不同规定:第一,无条件的妻随夫籍;第二,有条件的妻随夫籍;第三,婚姻不影响国籍,目前大多数国家国籍法采取这一做法。
c.因收养而取得国籍。
各国法律有如下不同规定:第一,收养影响国籍;第二,收养不影响国籍;(3)收养虽不影响国籍,但对于被收养者取得本国国籍予以优惠。
国际法邵沙平 (10)
![国际法邵沙平 (10)](https://img.taocdn.com/s3/m/936899cd195f312b3169a595.png)
课堂讨论
必读法律文件 :
1.《联合国宪章》 2.《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 原则之宣言》 3.《国际法院规约》 4.《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十七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10
课堂讨论
推荐阅读书目:
1.周鲠生:《国际法》下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 2.[德]伯恩哈特主编,陈治中等译:《国际公法百科全书》,第1分册, 中山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3.[奥地利]菲德罗斯等,李浩培译:《国际法》,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4.[美]凯尔森著,王铁崖译:《国际法原理》,华夏出版社l989年版。 5.[英]阿库斯特著,汪瑄等译:《现代国际法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 版社1981年版。 6.邵沙平主编:《国际法院新近案例(1990-2003)研究》,商务印书 馆2005年版。
第十七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3
三、调查与和解
1907年《海牙公约》的规定:调查仅限于对事实真相的陈述,不涉 及责任归属等任何主观价值判断;调查属任意性质,仅在情况允许时采用, 当事国对调查报告并无接受的当然义务;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以特别协定确 立。 和解,又称调解,是指把争端提交一个非政治性、中立的国际和解 委员会,由委员会从各个角度去查明事实,在事实基础上提出报告和建议, 促使当事国达成协议,以解决争端。
第十七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1
第一节 国际争端的特点与类型
一、国际争端的概念和特点
国际争端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公认的国际法主体间, 由于法律权利或政治利益的冲突所产生的争执和对立。
二、国际争端的种类
国际争端种类:法律争端和政治争端。
三、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和方法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原则。解 决争端的方法有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类。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圣才出品】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圣才出品】](https://img.taocdn.com/s3/m/c875f99a83c4bb4cf6ecd181.png)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国籍1.国籍与国籍法 国籍与国籍法 血统主义 原始国籍 出生地主义 国籍的取得 混合主义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自愿申请入籍国籍 继有国籍 婚姻国籍的丧失 收养国籍的抵触 在原始国籍赋予上采取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中国国籍立法及实践 不承认双重国籍防止和减少无国籍人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国民待遇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 最惠国待遇外国人的待遇 差别待遇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 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外国人入境、居留、出境的程序 概念、特点 外交保护的概念与特点 外交保护与领事保护的关系 外交保护与投资保护的关系外交保护 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造成损害外交保护行使的条件 受保护者具有保护国国籍用尽当地救济无国籍人和难民的外交保护请求引渡的主体引渡的对象引渡 可引渡的犯罪:双重犯罪原则引渡的程序引渡和庇护 引渡的效果 外国向中国请求引渡中国的实践 中国向外国请求引渡庇护的性质与对象庇护 域外庇护 国际法上的个人(1)国籍国籍是区分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标准。
它是指一个人属于一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表示这个人与该国稳定的法律联系。
广义的国籍还涉及法人、船舶和飞机的国籍。
国籍对个人和国家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是:①国籍是一项人权。
②国籍是一国确定公民身份的根据,并以此确定其公民不同于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和行使属人管辖权。
③基于国籍,个人对其所属国负有效忠的义务(特别是不论平时或战时有服兵役之义务),并服从其所属国的属人优越权,在国际上享受本国的外交保护。
按照国际法,国籍问题原则上属于每个国家的国内管辖事项。
(2)国籍法国籍法是指一国规定国籍的取得、丧失或变更等问题的法律。
国籍法属于国内法,各国在国籍立法上的原则、内容不同,在国际交往不断增加和各国人民往来频繁的情况下,往往引起国籍冲突。
为了避免或减少冲突,国家相互之间签订了不少目的在于解决国籍问题的公约。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十二章 国家责任法)【圣才出品】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十二章 国家责任法)【圣才出品】](https://img.taocdn.com/s3/m/8f1f43b0227916888586d775.png)
第十二章 国家责任法1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国家责任的概念 概述 国家责任法的特征与渊源 国家责任法的发展与编纂 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为依国际法可归于国家 该行为违背该国国际义务 国家机关的行为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 国家官员的行为 行为可归于国家而成为国家行为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实体的行为 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国家责任的成立 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私人的行为 概念 违背国际义务 国际义务的性质和来源 国际不法行为 一国对另一国不法行为的责任 同意 自卫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 反措施不可抗力解除行为不法性 危难 危急情况解除行为不法性的各种情况之间的关系继续履行国家责任的形式 停止和不重复赔偿援引责任国与程序国家责任的履行 反措施国家的刑事责任:国家责任不包含刑事责任国家责任的新问题 国际赔偿责任与国家责任国家赔偿责任 国际赔偿责任编纂及制度 国家责任法一、概述1.国家责任的概念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也称国家的国际责任,是指国家违反其国际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它不同于一国对另一国的不礼貌或不友好行为引起的政治责任或道义责任,也不同于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
国家责任是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的地位所附加的,国家的主权不能提供否认这种责任的依据。
2.国家责任法的特征与渊源(1)特征①国家责任法是关于一国对其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的确定,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责任的形式以及责任的履行等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②它是国际法的一个独立部门。
与涉及初级规则的其他国际法部门不同,它主要与次级规则相关。
国家责任法所规范的只是国家之间的责任法律关系,不涉及国际组织的责任和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刑事责任。
③与国内法相比,国家责任法是一种普遍性的单一责任制度,它不区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也不区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但是,由于国家责任强调停止与赔偿义务,所以它总体上与国内法上的民事责任相类似。
国际法笔记
![国际法笔记](https://img.taocdn.com/s3/m/b38b32bb1a37f111f1855bec.png)
国际法笔记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性: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与国内法一起构成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与国内法对应而非与国际私法对应。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国际法的特点1、国际法的特点:主权平等(1)强制力的依据有所不同A.国内法是国内统治阶级的意志B.国际法是意志协议或者说协议意志(2)立法方式不同A.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B.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平等的基础上协议制定。
可以是成文法也可是习惯法。
(3)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4)强制方式不同国际法通过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行动实现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家享有主权,这就决定了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
除国家之外,争取独立的民族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国内法的主体则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但自然人和法人都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也不是国家之内的法律。
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自然人、法人相互之间及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是各国通过协议共同制订的。
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自身的行为。
二、国际法的演进和范围: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引入。
1643-1648《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近代主权独立国家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同时它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基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荷兰人格老休斯(近代国际法之父)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1625),为近代国际法学奠定了基础。
我国最早运用国际法的人:林则徐国际法最重要的发展在二战结束和联合国成立以后。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与编纂一、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司法判例,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国际组织协议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辨认证明国际法原则时的辅助方法。
国际法笔记整合版
![国际法笔记整合版](https://img.taocdn.com/s3/m/db9dbbc06137ee06eff9189d.png)
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名称1.普遍国际法:适用于一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
两个概念“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对一切人的义务2.一般国际法:对绝大多数国家有拘束力的,除了一贯反对的国家。
3.区域国际法regional int. law 或特别国际法special int. law:世界上某个区域内的国家在相互交往中发展起来的,仅仅适用于这些国家之间关系的国际法规则,如所谓“美洲国际法”。
二、国际法的定义●影响国际法定义的因素:对国际法的主体、性质、范围以及效力根据等基本问题有不同见解。
●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某些非国家政治实体,如民族解放运动组织、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之间,以及国际法主体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的相互交往中形成的,它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三、国际法的特征●作为国际法社会基础的国际社会和国内社会有着本质的不同。
1.主体不同,主要关于国家行为规范的法,也包括其他国际法主体,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至今仍存争议。
2.创制法律的方式不同:国家以明示的同意(协议方式)或默示的同意(习惯法的形式)共同制定。
3.法律的实施、制裁手段不同:主要依靠主权国家自身的力量-自助,并在某些情况下依靠国际社会的集体力量。
权威,除非国家同意。
“国际法是法律”①因为它是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的,任何国际法主体若违反国际法的规范,将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并由此承担相应的国家法律责任。
只是国际法在强制实施方面与国内法不同,国际社会权力是分散的,国际法是一种分权的法律秩序,国际法没有强有力的执行机制,国际社会没有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强制执行国际法律规范并对所有国家都有管辖权的司法机构。
其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来实行。
违反不使用武力原则的后果:违法国会受到制裁;受害国可行驶单独或集体的自卫;违反不使用武力原则获得的权力是无效的;要对受害国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国承担削弱军备的责任,战争的策动者承担国际刑事责任②国际实践表明,国际法作为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不仅为世界各国所公认,而且也为各国所遵守,表明大家对这种解决国际纠纷的方式表示认可③但是随着国际社会法治化的呼声渐涨,越来越多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发展了各自的解决国际争端机制,如联合国的解决国际争端机制、WTO的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机制和欧洲法院的争端机制等。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一章 导 论)【圣才出品】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一章 导 论)【圣才出品】](https://img.taocdn.com/s3/m/2b2998f877232f60ddcca1ec.png)
1 / 15
圣才电子书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
使用 jusgentium 一词来称呼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意志法,使这一术语的含义扩大而具有万国 法的性质。
(2)1780 年,英国法学家、哲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在其《道德和立法原 理导论》一书中首次使用 international law 作为国际法的名称,成为国际通用的英文名称。
圣才电子书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
第一章 导 论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国际法的性质:名称、定义与特征
国际条约
存在一般国家惯例
国际习惯
国际法的渊源
这种惯例被接受为法律
一般法律原则
司法判例和权威公法学家学说
国际组织的决议
国
编纂的概念与发展
际 国际法的编纂
一、国际法的性质
1.国际法的名称
“国际法”一词在西方文献中最初是以拉丁文 jusgentium 出现。Jusgentium 汉译为
万民法,原本是古罗马国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市民法(juscivile)相对称。于外国人以及外国人与罗马公民的关系。
(1)1625 年,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Hugo Grotius)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中,
法的又一主要渊源。国际习惯曾经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许多重要的国际法规范都起源于 国际习惯。
②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一致性一般国家惯例或通例。 (2)形成国际习惯必须具备两个要素: ①存在一般国家惯例; ②这种惯例被接受为法律。 前者有时被称为客观要素,涉及惯例在长时间内的一贯性和统一性,其考虑因素包括持 续时间、重复频度、国家遵守程度、一致性和共识;后者被称为主观要素或者法律确信 (opinio juris)或法律必要确信,涉及国家此种行为背后的动机,也就是国家相信采取此 种行为是法律所要求或允许的。 (3)国际习惯是以国家行为的形式来表述国际法规则,通常称之为“不成文法”。 ①与以明示书面协议的方式确立国际法规则的条约相比,国际习惯是以默示协议的方式 确立国际法规则。 ②为了查明习惯国际法规则,需要从国家行为中寻找证据。同时,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 是联合国的做法,也有重要的价值。习惯法的证据包括:国家的实际行为、国家的外交文件 与条约、国际组织与国际会议的各种法律文件、国内法、国际和国内法律机关的判决或裁决。 ③ 习 惯 国 际法 规 则对 所 有国 家 有 法 律拘 束 力, 除 非一 个 国 家 一贯 反 对( persistent objeclion)。 3.一般法律原则 (1)一般法律原则在理论上的三种解释: ①将它理解为一般国际法原则; ②认为它是“一般法律意识”所产生的原则;
梁西《国际法》(第三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上编第六章至第十章【圣才出品】
![梁西《国际法》(第三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上编第六章至第十章【圣才出品】](https://img.taocdn.com/s3/m/b92fffabe87101f69f319513.png)
第六章国际法律责任6.1复习笔记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发展1.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意义①通过追究国际法律责任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一国的不法行为侵害另一国的合法权益,受害国就可以根据国际法采取一定的方式追究加害国的国际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②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是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有力手段在主权国家林立,又没有强制的司法机制的国际社会,国际法律秩序是靠各国自觉遵循以及对违反国际法和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追究其国际责任来维护的。
③国际法律责任制度对于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起着巨大作用由于国际法律责任制度起着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作用,有力地促使国家遵守国际法,对于国家的不法行为通过追究其国际责任使之得到纠正和制止。
(2)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①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和国际法的主体基本上相同。
国际责任的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民族和个人。
个人只是在国际法的少数几个领域的国际法律责任主体。
②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
③国际法律责任的目的是要确定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2.国际法律责任的发展在现代国际法中,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法律责任的内容和规则也有了新的发展。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发生了变化。
由国家是国际法律责任的惟一主体发展为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民族和个人。
(2)国际法律责任的范围和内容发生了变化。
由国际法律责任多指国家违反对外国人待遇方面的义务的后果到一切国际不法行为的国际责任,包括严重不法行为在内,如国家从事侵略战争、灭绝种族、种族隔离等引起的国际责任。
(3)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扩大了。
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由单一的过失责任发展为包括无过失责任在内的根据。
构成过失责任的要件如下:①损害事实必须存在,即加害行为实际上造成了损害后果;②加害行为必须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或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③加害行为者主观上有过错,即加害行为必须是行为者故意或过失造成的;④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着因果关系。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https://img.taocdn.com/s3/m/f5e9148b5901020207409cd6.png)
第六章 国家领土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 概念和意义 概述 国家领土的构成:领陆、领水、领空、底土 国内河流 河流 国界河流多国河流内陆水 国际河流运河 :苏伊士运河、巴拿马运河 湖泊和内陆海 占有先占:有效占领 行政管理 添附:自然添附、人工添附时效国家领土的取得和变更 割让征服人民自决共管 领土主权与限制 租借 积极的地役 领土主权的限制形式 国际地役 消极的地役 势力范围国家边界的概念划界 划界程序国家边界 边界争端 边界标志的维护界河的利用和管理边境制度 方便边境居民来往边境争端的处理南极领土主权要求南极两极地区 科研自由和国际合作南极条约体系 冻结领土主权要求北极 环境与资源的保护《南极条约》协商国会议 国家领土1.国家领土的概念和意义(1)国家领土的概念国家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2)国家领土的意义①国家领土的重要性在于它是国家行使其最高并且通常是排他的权威的空间,亦即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在本国领土内,外国当局没有任何权力。
除非国际习惯或国际条约的限制,国家行使领土主权不受限制。
②国家领土的重要性表现在国际关系上,就是要尊重国家领土的完整和不可侵犯。
国家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和表现。
尊重国家领土的完整,就是尊重国家主权。
2.国家领土的构成(1)领陆,即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
领陆既可以是大陆领土,也可以是岛屿,或者既包括大陆领土,又包括岛屿。
(2)领水,即在陆地疆界内或与其陆地相邻接的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两部分。
①内水有广义、狭义之分。
狭义的内水指领海基线向海岸一侧的海域;广义的内水还包括陆地领土内的所有水域,如河流、湖泊和内陆海等。
内水与领陆的法律地位相同,完全受一国领土主权的支配。
②领海是领海基线以外一定宽度的海域,处于沿海国领土主权之下。
(3)领空,即领陆和领水之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4)底土,即领陆和领水之下无限深度的地层,是国家领土的当然组成部分。
国际法邵沙平 (15)
![国际法邵沙平 (15)](https://img.taocdn.com/s3/m/fb74bd9bd4d8d15abe234e94.png)
四、特别使团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一)特别使团的特权与豁免 (二)派遣国代表和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二)派遣国代表和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五、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
(一)使馆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 (一)使馆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
第十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5
六、 保护外交人员安全的国际刑法措施
外交关系法是指适用于外交关系领域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内容主要包括: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使馆的职务;使馆人员 的派遣和接受;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代 表机构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外交关系法是适应国家进行外 交活动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
第十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2
第二节 外交机关与外交人员
一、国内外交机关 二、外交代表机关---使馆 三、外交代表机关----特别使团
四、使馆人员
Hale Waihona Puke 第十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3
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二、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三、使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一)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二)使馆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开始与终止
第十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二节外交机关与外交人员一国内外交机关二外交代表机关使馆三外交代表机关特别使团四使馆人员第十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三节外交特权与豁免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二使馆的特权与豁免三使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一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二使馆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开始与终止第十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四特别使团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一特别使团的特权与豁免二派遣国代表和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二派遣国代表和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五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一使馆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一使馆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第十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三控制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国际刑法措施四国际法的新发展第十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四节领事关系法一概述二领事关系的建立和领馆的设立三领馆人员一领馆人员的类别二领馆馆长的等级三领馆人员的委派与接受第十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四领事职务及其终止一领事职务二领事职务的终止五领事特权与豁免一领馆的特权与豁免二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第十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五节中国的相关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使馆人员的派遣与接受二使馆的特权与豁免三使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四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五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第十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10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一领事官员的委派与接受二领馆的特权豁免三领馆成员的特权与豁免四享有领事特权与豁免的人员的义务第十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11课堂讨论复习思考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10.1复习笔记
一、概述
外交,是指国家为实现其对外政策所进行的各种方式的对外交往活动。
外交关系,是国家之间在外交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关系。
国际法意义上的外交关系,指国家之间通过互访、谈判、缔结条约、互派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式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
外交关系法,是指适用于外交关系领域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二、外交机关与外交人员
一国用于与他国和其他国际法主体进行外交活动的各种机关,都属于国家的外交机关。
外交机关可分为国内外交机关和外交代表机关。
1.国内外交机关
(1)国家元首
是国家在对外关系上的最高机关和最高代表。
国家元首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
(2)政府
政府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也是国家对外关系的领导机关。
政府首脑在外国时享有全部外交特权与豁免。
(3)外交部门
外交部门是主管国家对外事务、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和处理日常外交事务的专门机关。
2.外交代表机关——使馆
使馆是一国派驻外国的常设代表机关。
(1)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
国家之间建立外交关系和互设使馆,必须经过双方的协议。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中国坚持以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不可分割部分为建交条件,同外国谈判建立外交关系和互设使馆。
(2)使馆的职务
①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②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
③与接受国办理交涉;
④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并向派遣国政府报告;
⑤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友好关系,及发展两国间之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
此外,使馆还可以担负国际法所许可和接受国同意的其他职务,例如执行领事职务,受托保护第三国及其国民的利益等。
3.外交代表机关——特别使团
特别使团一般是指国家派往他国执行特定任务的临时性使团。
特别使团,指一个国家,经另一个国家同意,为了就特别问题与该另一国交涉,或为了执行同该另一国有关的特别任务,而派往该国的、代表其本国的临时使团。
(1)特别使团的派遣和接受
特别使团的派遣应通过外交或其他途径,事先取得接受国的同意。
存在外交或领事关系并非派遣或接受特别使团的必要条件。
特别使团应由派遣国的一名或几名代表组成,派遣国可以从其中指定一人为团长。
特别
使团也可以包括外交人员、行政和技术人员在内。
(2)特别使团的职务
特别使团的职务应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双方同意而予以决定。
(3)特别使团执行职务的开始和职务的终止
①开始。
特别使团一经同接受国的外交部或者经商定的其他机构正式接触,即开始执行职务。
②终止。
特别使团的职务在下列情况下应即终止:经有关各国取得协议;特别使团任务的完成;为特别使团指定的期限届满,除非明确地予以延期;派遣国发出通知说他正在结束或召回特别使团;接受国发出通知说他认为特别使团已结束。
4.使馆人员
(1)使馆人员的类别
①使馆馆长,指派遣国责成担任此项职位之人。
②外交职员,指具有外交官职位的使馆职员,包括参赞、武官、秘书和专员等。
使馆馆长和外交职员统称为“外交代表”。
③行政和技术职员,指承办使馆行政和技术事务的使馆职员。
④事务职员,指为使馆服务的使馆职员,如司机、厨师、传递员、信使等。
(2)使馆馆长的等级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将使馆馆长分为如下三级:
①向国家元首派遣之大使或教廷大使,及其他同等级位之使馆馆长;
②向国家元首派遣之使节、公使或教廷公使;
③向外交部长派遣之代办。
以大使、公使或代办为首长的驻外代表机关,相应地称为大使馆、公使馆和代办处。
代办与临时代办不同,代办是一级馆长,临时代办是在馆长职位空缺或不能执行职位时,被委派暂代行使馆长职务的使馆外交职员。
(3)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
派遣国有权自主决定派驻国外的使馆人员,接受国有权拒绝接受其认为不能接受的人。
①使馆馆长的选派。
派遣国所任命的使馆馆长必须事先征求接受国明确同意。
②使馆职员的选派。
对于陆、海、空军武官的派遣,接受国有权要求派遣国先行提名,以决定是否同意接受。
其他使馆职员,原则上由派遣国自由选派,无须事先征求接受国的同意。
但委派具有接受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职员,应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
③不受欢迎或不能接受的人员。
公约明确规定,接受国得随时不具解释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职员为不受欢迎人员或使馆任何其他职员为不能接受。
④派遣国书与委任书。
使馆馆长到达派遣国后,一般应立即拜会接受国外交部长,商定递交派遣国书或委任书。
使馆馆长在呈递国书后,或在向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之其他部通知到达并将所奉国书正式副本送交后,即视为已在接受国内开始执行职务。
(4)使馆人员职务的终止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有关规定和国际实践,使馆人员职务可因下述情况而终止:
①任期届满。
使馆人员任期届满,其职务即告终止,除非延长任期。
②派遣国召回。
使馆人员由于调职、辞职和其他原因被派遣国召回,其职务即终止。
③接受国要求召回。
使馆人员因某种原因被接受国宣布为不受欢迎或不能接受人员,其职务即终止。
④派遣国与接受国外交关系断绝。
两国一旦断交,其直接后果之一就是各自关闭使馆,使馆人员职务即终止。
⑤派遣国或接受国发生革命产生新政府。
例如l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所有原来驻华使馆人员的职务即终止。
三、外交特权与豁免
1.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根据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接受国所享有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的总称。
有关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根据,国际法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
(1)治外法权说。
该学说认为,使馆虽然处于接受国领土上,但在法律上应被视为派遣国领土,使馆应视为派遣国领土的延伸。
因此,使馆及其人员应不受接受国管辖。
这种学说已被摒弃。
(2)代表性说。
该学说认为,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之所以在接受国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是因为他们代表派遣国,是派遣国国家或国家元首的代表。
根据相互平等的国家之间无管辖权的原则,接受国不应对派遣国的代表行使管辖权。
(3)职务需要说。
该学说认为,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在于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在接受国执行职务有此需要。
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只有在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情况下,才能不受当地的干扰和压力,自由地代表本国执行职务。
l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以条约的形式肯定了职务需要说和代表性说。
2.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使馆馆舍是指供使馆使用及供使馆长寓邸使用之建筑物或建筑物之各部分,以及其所附属之土地,至于所有权属谁,则在所不问。
有关使馆馆舍不得侵犯的内容包括:
①接受国官吏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②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之情事;
③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使馆档案及文件无论何时,亦不论位于何处,均属不得侵犯。
(3)通讯自由。
接受国应允许使馆为一切公务目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
公约有关通讯自由的内容包括:
①使馆与派遣国政府及该国其他使馆及领事馆通讯时,得采用一切适当方法,包括外交信差及明密码电信在内,但使馆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并使用无线电发报机;
②使馆之来往公文不得侵犯来往公文指有关使馆及其职务之一切来往文件;
③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
④外交信差享有人身不得侵犯权,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
(4)免纳捐税、关税。
根据公约规定,使馆所有或租赁之馆舍,免除缴纳国家、区域或地方性捐税,但为使馆提供特定服务所应付的费用,如清除垃圾费等,不在免除之列。
使馆办理公务所收之规费及手续费免纳一切捐税。
接受国应依本国制定之法律规章,准许使馆公务用品入境并免除一切关税。
(5)使用国旗和国徽。
公约第20条规定,使馆及其馆长有权在使馆馆会,及在使馆馆长寓邸与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之国旗或国徽。
3.使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公约规定的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主要包括:
①人身不可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