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歌德尔的不完全性定理与理解人的心智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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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歌德尔的不完全性定理与理解人的心智相关

哥德尔第一不完全性定理:任意一个包含算术系统在内的形式系统中,都存在一个命题,它在这个系统中既不能被证明也不能被否定。

哥德尔第二不完全性定理:任意一个包含算术系统的形式系统自身不能证明它本身的无矛盾性。

心智这个概念,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对其定义也各有千秋,通过对各种概念的剖析和总结,我觉得心智可以如下定义:指人们对已知事物的沉淀和储存,通过生物反应而实现动因的一种能力总和。它涵盖了“哲学”对已知事物的积累和储存,结合了“生物学”的大脑信息处理,即“生物反应”,运用了为实现某种欲需(动因)而从事的“心理”活动,从而达到为实现动因结果而必须产生的智能力和“潜能”力。

歌德尔定理研究的对象是“形式系统”,理解其与心智的相关性,就要把心智和形式系统联系起来,而在心智中最重要的环节是上述中的“生物反应”,即大脑信息处理。人脑在“运算”时与电脑的基本原理是一样的,只不过电脑使用电子元件的“开.闭”和电信号的传递体现,人脑则是表现为神经原的“冲动.拟制”和化学信号(当然也包括电信号)的传递。这与歌德尔定理的条件没有本质上的差别。而认识过程中的“思维是客观实在的近似反映,语言是思维的近似表达”这点,正是受哥德尔定理限制的结果。就拿语言(指形式上的)来说,完全可以转化为有限

公理和一定规则下的符号逻辑系统,也就是一种符合定理条件的形式公理系统。该定理恰恰说明,这样的系统中不完备,存在不能用该系统证实的命题,对于这个系统来说,就是语言对思维的表达不完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只可意会,不可言传”。这也与我们经常感觉到的“辞不达意”是相吻合的,任何形式上的语言都不能完全准确的表达我们的思想。还有另一个事实也说明这点,就是翻译。文对文的形式语言翻译虽然不难,可是如实地表达原来语言中的准确蕴义就非常难了,甚至可以说是不可能的事情。上面已经说了人类的思维也可以近似转化为这样的形式公理系统,那人脑也一定受哥德尔定理的限制,即歌德尔定理与理解人的心智有关。

《GEB》这本书中的一些例子也可以说明这一问题。例如它里面讲到“我们自己怎样弄清楚自己是否精神失常”的问题:“一旦你开始探究自己精神的正常性,你可能就会陷入一个极其讨厌的“信之则有”的漩涡之中,尽管这种情况绝非不可避免。每个人都知道,精神失常的人会用他们自己古怪的内部一致性逻辑去解释世界,但如果你只能用自己的逻辑去检查它本身,那你怎样才能弄清你的“逻辑”是否古怪呢?”由这个例子再结合哥德尔第二定理,它说明那种断定自身一致性的形式系统是不一致的。而这也说明了歌德尔定理与理解人的心智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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