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料制作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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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永州移动XX县区分公司/营销中心物料制作服务合同

委托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

受托方:【】

【2016】年【】月

第一条双方当事人

“中

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1.3甲方因为经营需要,拟委托有实力的公司制作物料。乙方具备相应制作发布、制作执行的从业

资质,愿意并有能力接受甲方委托按照甲方要求制作有关物料;

为此,本合同双方当事人本着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原则,授权各自的代表按照下

述条款签署本合同。

第二条委托设计制作物料

2.1甲方委托乙方制作的项目名称为【永州移动物料制作项目】。

2.2双方同意:服务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一年。乙方在本合同服务期限、上限总金额

范围和数量上限范围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甲方提供服务。甲方在合同服务期限届满前两个月进行评估,若乙方年度考核得分在90分及以上,双方均无异议、价格不上涨且依然合适的情况下,经甲方内部审批通过后,双方可续签本合同,续签合同的服务期限为一年,续签次数仅限一次。

2.3设计制作类型:【整体策划服务、物料制作和线下活动执行三部分构成】。

第三条物料制作的时间要求

其中考评评估得分在90分(含)—100分,获得项目当次应支付费用的100%;80分(含)

—90分,获得项目当次应支付费用的90%;70分(含)—80分,获得项目当次应支付

费用的80%;60分(含)—70分,当次不付款;低于60分则解除合同,并对乙方不作

任何补偿,甲方可选择招标时未中标但综合得分靠前的供应商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永

州市县区供应商优先考虑。(考评办法见附件6【考核打分表】)。

4.3.3费用支付。甲方将在收到以下单据并确认无误后【30】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向乙

方支付当次需求的费用:

(1)甲方提供的验收合格证明原件一份;

(2)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的结算清单原件一份;

(3)双方签署的违约金和/或损失赔偿金和/或考核扣款情况确认表原件一份;

(4)乙方提供的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

(5)标明合同号、金额为与本次付款金额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一份。

4.4乙方的账户信息如下:

第五条

5.1

甲方拥有最终解释权。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效果依照附件【6】约定进行考核评估。

5.1.7甲方有权验收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并提出验收意见。在甲方需求确定的前提下,乙方在

合作期间有【2】个项目未能通过并且团队配合度较差,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对

乙方不作任何补偿。

5.2乙方的权利义务

5.2.1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费用和报酬。

5.2.2乙方保证其物料制作的宣传的内容和表现形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

任何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乙方应保证具有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法定资质。

5.2.3乙方负责本合同下物料制作所涉及的相关行政登记、备案、审批手续。

5.2.4乙方应该依据合同的约定和甲方要求独立完成物料制作,保证创意思路和设计方案不侵

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5.2.5乙方应按照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创意说明、样稿或样带等有关资料的要求进行物料制作,

并保证服务效果符合甲方要求。

5.2.6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完成有关工作。甲方书面确认制作方案前,乙方应按甲方要

求修改有关内容直至甲方满意。

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判断乙方工作成果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的依据和标准。

6.4甲方在乙方将有关工作成果提交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验收合格以甲方书面确

认为准。如验收不合格,甲方应在验收期满后两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如乙方未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或修改后的工作成果仍不符合合同及甲方要求的,视为乙方未能完成物料制作。

6.5因验收不合格造成乙方不能按时交付的,视为乙方履行延迟。

第七条知识产权

7.1甲方授权乙方为本合同约定的目的使用甲方商标和企业名称,乙方保证以正确、合理的方式

使用甲方的商标和企业名称,不得擅自改动、歪曲其整体形象和组成部分,不以任何形式为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使用甲方的商标和企业名称。

7.2本合同因履行完毕、解除或者不可抗力等终止后【30】天内,乙方应当将带有甲方商标、企

业名称的所有材料移交甲方,并且乙方不得继续使用甲方的商标、企业名称。本合同履行中或者结束后的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商标、企业名称等作其他用途或者许可他

7.3

7.4

7.5

第八条

8.1

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在本条中,“第三方”是指任何自然人、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代理、组织或其他实体,但不包括甲方关联公司。

8.2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仅可由接受方为执行本合同需要披露给指定的雇

员,并且仅在为执行本合同所需的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但是,接受方在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之前,不得向其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等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由该等雇员做出至少与本合同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等,以防止该等雇员为个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做出未经授权的任何披露。

8.3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

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

8.4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

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

8.5

8.6

8.7

8.8

第九条

9.1

9.2任何一方要协议变更合同的,应该先向对方发出通知,然后进行协商,未经协商一致擅自变

更合同的,该变更无效。

9.3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9.4如因特殊情况,甲方要求终止本合同约定的制作工作的,甲方应提前十天向乙方发出书面通

知,乙方应当在按照通知书的要求终止有关工作。未支付的制作费,甲方将不再支付。其他善后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本合同争议解决条款执行。甲方依照本条款约定发出了通知,乙方仍然进行制作工作的,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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