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问题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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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张秀娟学号:1114020035 班级:体改一班

新民事诉讼法修改讲座提问题刚

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在新民事诉讼中对公民代理制度中,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而实践中,对第三项的实施起来,显然是提高了公民代理的门槛。所谓公民代理制度是指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没有律师资格但是有一定法律知识或口才的普通公民,如原被告的亲戚、朋友、法律专业的大学生等,受当事人的委托,给到法院打官司的普通群众担任诉讼代理人,帮助没有法律知识的普通群众打官司。按照新《民诉法》的规定,到法院打官司的个人如果要委托公民代理,需要当事人所在社区出具的推荐信。而实践中往往开介绍信,成了麻烦,对此有什么看法?回答:我认为应该有个过渡期。此外,我们的法律援助机构应该与新法实施有个衔接。加大法律援助机构的援助范围,让那些需要打官司又请不起律师的普通百姓有接受法律服务的渠道。

现在的案件量这样大,专业律师和律所毕竟有限,都找专业律师代理律师忙不过来,也增加老百姓的诉讼成本。一些简单的案件公民代理完全可以。老百姓有这样的需求,社会上也有一些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是没有律师资格的人愿意做这件事

问二:有关民事诉讼证据部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部分有19条,对证据的种类和举证责任,举证期限,证人作证的义务及费用等方

面作了规定,但对此前反应强烈的部分案件需要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证人出庭作证后的安全保障问题;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垫付范围及标准、垫付问题;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规定不明确,实践中较难操作。对此有什么看法?

答:某些案件需要关键证人出庭作证,但证人碍于各方面的原因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拒不出庭作证,人民法院的证人出庭作证通知往往仅仅停留在一个层面上,证人鉴于利害关系、作证的麻烦及法院谁来垫付出庭作证费用的问题,往往以各种理由拒不出庭作证。实践中当事人垫付了证人出庭作证费用后,一般都无法也不会向法院主张要求对方给付出庭作证费用,法院也不会因通知证人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因为规定由法院垫付,是由承办法官垫付还是承办人或法院单位垫付不明确,且垫脚垫付的范围和标准怎样不明确。因此很有必要对案件中关键证人出庭作证作出强制性规定,并对证人出庭费用的标准及垫付人作出明确规定;证人出庭作证后,往往受到对已不利的一方当事人的威胁、威逼,有时转为生活中的其他矛盾纠纷,这对证人非常不利,这也成为证人不想出庭作证的一大因素,因此,很有必要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安全保障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问三、新民事诉讼法对关于实现担保特权案件的宣传问题规定有什么看法?

回答:此款规定得非常及时也确有必要,但当前依此条款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当事人基本没有,这主要是法律刚才实施,很多人并不知道情况,因此要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现实中基本上借款合同都约定了物权担保,但如何实现物权担保当事人大多不清楚,因此,此条款应大力加强宣传的力度。

问四: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将再审事由从原来的5项具体细化为13项,加大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力度和范围,客观上分流了部分民事检察受理案件,减少了传统的受案来源。这是不是意味着检察机关的权力的减少及监督的权威性受到影响?

回答:

针对上述问题,制定了具体的应对策略:

一是想方设法开辟案源。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和采取一系列的便民措施,力求让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民行检察工作,方便人民群众申诉,扩大案源。加强与各律师事务所、乡镇司法所的沟通联系,拓展案源。

二是加强与法院之间的联系沟通,促使法院变被动接受监督为主动接受监督。主动与县法院审判监督庭和执行庭联系协调,通过法院将错案纳入申诉程序,实现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互动,共同维护公平正义。

三是关注修改《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及其实施细则,注意及时把工作准则统一到新规定上来。同时密切关注审判工作的变化,及时有效地制定相关应对措施,确保民行检察工作适应新变化,新要求,健康、有序地发展。四是加强民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办案技能,并将之作为当前民事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实抓好,为新形势下的民行检察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问五:新民诉法规定了“因诉管辖”,当事人在答辩期满后又提出管辖异议的,法院能不能主动移送案件目前还不清楚。此外,新民诉法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小额诉讼”,都过于笼统。这些制度本身内容十分丰富,直接导致法官实际操作起来会非常困难?

目前,不少法院正在积极研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为细化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理工作,增强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操作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为做好申请再审有关工作,方便当事人诉讼,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明确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与审查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目前有关新民诉法的司法解释只有一个,主要针对的是新旧法衔接。不少法官建议,应就新民诉法尚不明确问题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增加其可操作性。这是一个很有效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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