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考核办法方字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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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汾西矿业集团公司

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考核目的:为顺利完成集团公司2011年重点工程建设,落实集团公司转型性跨越发展的精神,为集团公司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开好头,起好步,提高工程建设整体管理与服务水平,强化、调动参建单位与部门的责任心与积极性,确保2011年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二条考核方式:月月考核,绩效挂钩,实现目标,奖惩兑现。

第三条考核依据

1、汾西矿业集团2011年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目标与责任划分表(见附表一)。

2、集团公司文件、会议纪要与要求事项;

3、集团公司批复下达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年、季、月度计划;

4、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5、党政联席会议定的相关事项。

第四条考核范围:列入汾西矿业集团公司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资二级项目建设单位、控股、参股与资源整合区域公司、矿井公司、集团公司自营施工单位、机关各处室、设备供应部门、正光招标公司。

第二章考核

第一节资源整合项目建设进度考核

第五条总体目标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

1、按时实现2011年度集团公司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总体目标,集团公司从工资项下单独列支700万元,用于奖励实现总体工期目标和阶段性工期目标的单位与个人,其分配方案见附表二。

2、未按时实现建设总体目标的重点工程项目,不予奖励,分别处罚本区域公司及其责任单位所属矿井公司、整体承包施工的集团公司自营施工单位年度绩效工资的2%,同时处罚所属矿井公司行政正职10000元,且在集团公司党政会议上进行述职,项目其他相关责任人8000元;区域公司行政正职及主管基建的部门负责人负管理责任,与矿井公司同等处罚,且区域公司行政正职向集团公司董事会申述理由。

对参加项目部分工程承包施工的集团公司自营施工单位及其个人,依据上述奖罚额度按承包投资比例进行处罚。

第六条阶段目标考核

集团公司对区域公司阶段目标按季进行。

以区域公司下达的季度计划为准,完成当季计划项数的80%及以上不予处罚,否则每有一项未完成,区域公司减发当季绩效工资的0.5%,同时处罚其单位行政正职1000元,相关行政副职800元,所属矿井公司减发当季绩效工资的1%,同时处罚其单位行政正职2000元,相关行政副职1000元,相关科级800元。全部完成当季计划项数的,二倍奖励。

区域公司所属矿井公司阶段目标考核按月进行,由区域公司制定考核办法,报集团公司基建处、企管处备案,集团公司基建处、企管处抽查考核结果。

第七条关键节点考核

集团公司对区域公司关键节点考核按确定的完成时间进行。

以集团公司下达重点工程关键系统或节点工期安排为准,按时完成关键系统或节点工期安排的,不予处罚,否则每有一项未完成,区域公司本部减发当月绩效工资的0.5%,同时处罚其单位行政正职1000元,相关行政副职800元;所属矿井公司减发当月绩效工资的1%,同时处罚其单位行政正职2000元,相关行政副职1500元,相关科级500元,全年全部完成关键系统或节点的,区域公司(包括所属矿井公司)增发当年度十二月份绩效工资的10%。奖励区域公司及所属矿井公司单位行政正职10000万元,相关副职5000元,相关科级2000元。

第八条计划、进度计划考核

1、工程资金、进度计划下达

年度资金计划未及时下达,处罚计划处当月绩效工资的2.5%。

年、季、月度进度计划未按时下达,区域公司减发本部当月绩效工资的5%。

如影响工程实施,每有一次,处罚责任处室当月绩效工资的5%。

计划按时下达,对责任处室、区域公司本部奖励绩效工资,数额同上。

第二节资源整合外建设项目的进度考核第九条总体目标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

1、按时实现2010年度集团公司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总体目标,集团公司从工资项下单独列支500万元,用于奖励实现总体工期目标和阶段性工期目标的单位与个人,其分配方案见附表三。

2、未按时实现建设总体目标的重点工程项目,不予奖励,分别处罚本项目建设单位、整体承包施工的集团公司自营施工单位年度绩效工资的2%,同时处罚其单位行政正职10000元且在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议上进行述职,项目其他相关责任人8000元。

对参加项目部分工程承包施工的集团公司自营施工单位及其个人,依据上述奖罚额度按承包投资比例进行处罚。

第十条阶段目标考核

阶段目标考核逐月进行,纳入月度绩效工资进行处罚。

以集团公司下达的月度计划为准,完成当月计划项数的80%及以上不予处罚,否则每有一项未完成,分别处罚本项目建设单位、集团公司自营施工单位当月绩效工资的1%,同时处罚其单位行政正职1000元,相关行政副职800元,相关科级500元。完成计划项数100%的二倍奖励。

第十一条关键节点考核

集团公司对项目建设单位关键系统或节点考核按确定的完成时间进行。

以集团公司下达重点工程关键节点工期安排为准,按时完成关键节点工期安排的,不予处罚,否则每有一项未完成,处罚项目建设单位当月绩效工资的1%,同时处罚其单位行政正职2000元,相关行政副职1500元,相关科级500元,全年全部完成关键系统或节点的,奖励项目建设单位当年度十二月份绩效工资的10%,同时奖励其单位行政正职20000万元,相关副职10000元,相关科级5000元。

第十二条计划、进度计划专项考核

1、工程资金、进度计划下达

年度资金计划未及时下达,处罚计划处当月绩效工资的2.5%。

年度工程进度计划未及时下达,处罚基建处当月绩效工资的2.5%。

月度进度计划未按时下达,处罚基建处当月绩效工资的2.5%。

如影响工程实施,每有一次,处罚责任处室当月绩效工资的5%。

计划按时下达,对责任处室奖励绩效工资,数额同上。

2、月进度计划落实

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月度计划完成情况,对责任处室与相关处室绩效工资处罚,完成当月计划项数不足80%,处罚基建处当月绩效工资数额的2.5%,其他相关处室(含单位,下同)当月绩效工资数额的1.5%。

按时完成月度进度计划,对基建处与其他相关处室绩效工资奖励,数额同上。

第三节建设项目招标、图纸供应等专项考核第十三条招标工作专项考核

1、各单位应在工程计划下达后三个月内完成工程招投标手续。

2、招标工作的考核按照汾煤企发(2011)107号文《关于下发汾西矿业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及考核办法的通知》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图纸供应专项考核

1、二级项目建设单位、区域公司及所属矿井公司应按时制定、调整、完成年、季、月供图计划,工程开工前施工图纸必须齐全并经会审。

2、按时完成供图计划且未影响工程实施,奖励设计管理部门当月绩效工资的5%,奖励二级项目建设单位当月绩效工资的0.5%,区域公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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