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音乐侵权的几个基本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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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通报配乐

问题通报配乐

问题通报配乐在电影、电视剧、广告等影视作品中,配乐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能够为观众营造出特定的氛围和情感体验。

然而,在实际的制作过程中,配乐也会遇到各种问题,例如版权纠纷、音乐选择不当等。

本文将从问题通报的角度出发,探讨配乐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一、版权纠纷。

在电影或电视剧中使用音乐时,往往会遇到版权纠纷的问题。

有时候,制作方可能没有获得音乐版权,就擅自在作品中使用,这就会导致版权纠纷。

当然,也有一些制作方是有意而为之,他们可能会选择“抄袭”一些知名音乐,以此来吸引观众。

但无论是无意还是有意,版权纠纷都会给作品带来麻烦。

解决方案,制作方在使用音乐时,务必要确保已经获得了合法的版权。

可以通过与音乐版权方签订合同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

另外,也可以选择使用一些免费或者开源的音乐素材,以避免版权纠纷。

二、音乐选择不当。

有时候,制作方在选择配乐时可能会出现选择不当的情况。

比如,一部悲剧电影中使用了欢快的音乐,或者一部喜剧电影中使用了沉重的音乐,这都会导致观众情感上的不适。

解决方案,在选择配乐时,制作方需要根据作品的情感和氛围来进行选择。

可以通过与专业的音乐监制合作,或者邀请专业音乐人来为作品进行配乐,以确保音乐与作品的情感相符。

三、音乐制作不合格。

有时候,制作方在制作配乐时可能会出现制作不合格的情况。

比如,音乐制作的质量不高,或者音乐与画面不匹配等问题,这都会影响作品的质量。

解决方案,制作方可以选择与专业的音乐制作人合作,或者邀请有经验的音乐人来进行制作。

另外,也可以通过提前制作一些demo,来与导演和制作人进行沟通,以确保音乐制作的质量和效果。

四、音乐风格不符合观众口味。

有时候,制作方在选择配乐时可能会忽视观众的口味,导致音乐风格不符合观众的喜好,这会影响作品的观赏体验。

解决方案,制作方在选择配乐时,可以通过市场调研等方式来了解观众的口味和喜好,以此来选择符合观众口味的音乐。

另外,也可以通过与专业的音乐监制合作,来进行音乐选择和制作,以确保音乐风格符合观众口味。

音乐版权的法律问题

音乐版权的法律问题

音乐版权的法律问题音乐版权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涉及创作、使用和保护音乐作品的法律规范。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音乐版权的问题日益凸显,不仅关系到创作者的权益保护,也影响着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探讨音乐版权的法律问题,包括版权的归属、侵权认定以及法律保护等方面。

音乐版权的归属音乐版权通常归属于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即作曲家、作词家等。

在多数情况下,这些权利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无需进行任何登记手续。

然而,当作品是由多人合作完成时,版权的归属可能需要根据各方的贡献和之前的协议来确定。

此外,音乐制作人、录音师等在音乐制作过程中的贡献也可能影响版权的归属。

音乐版权的侵权行为音乐版权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未经授权的复制、发行、公开演出、广播和网络传播等。

在数字时代,非法下载、分享音乐文件成为最常见的侵权形式之一。

此外,未经许可使用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或在影视作品中使用也是常见的侵权行为。

侵权认定通常需要评估被控侵权作品与原创作品之间的相似度,包括旋律、歌词、节奏等元素。

音乐版权的法律保护为了保护音乐版权,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著作权法》是保护音乐版权的主要法律依据,规定了版权的产生、内容、期限、转让和使用许可等事项。

此外,相关的国际条约如《伯尔尼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也为音乐版权提供了跨国保护。

音乐版权的合理使用虽然音乐版权属于创作者,但在某些情况下,公众可以不经授权使用音乐作品,这被称为“合理使用”。

例如,为了教育、评论、新闻报道等目的使用音乐片段,通常被视为合理使用。

然而,合理使用的范围有限,不能侵犯到原作者的合法权益。

结论音乐版权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涉及创作、使用和保护等多个方面。

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全球化的推进,音乐版权的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

因此,加强国际合作、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版权意识是保护音乐版权、促进音乐产业健康发展的关键。

同时,创作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都应该尊重音乐版权,共同维护一个公平、有序的音乐市场环境。

背景音乐相关问题之法律探讨

背景音乐相关问题之法律探讨

摘要:背景音乐该不该收费,该怎么收费,这都是目前的热点话题。

我国当前背景音乐收费情况和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情况是怎么样的?本文试从法律角度加以探讨。

并对我国音乐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做一番浅薄的探讨。

关键词:背景音乐,著作权,法律保护前段时间,以背景音乐收费为内容的新闻报道闹得沸沸扬扬,对于背景音乐收费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也是众说纷纭,到底背景音乐该不该收费,该怎么收费,我国当前背景音乐收费情况和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情况是怎么样的?本文试从法律角度加以探讨。

并对我国音乐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做一番浅薄的探讨,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一背景音乐的收费及其相关法律问题(一)背景音乐概述。

所谓背景音乐,backgroundmusic,是指在不以音乐为主题的活动中,为了某种需要而播放的音乐作品。

从其定义上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所谓广义上的背景音乐,是泛指在一切场合、活动中播放使用的音乐作品,如生日宴会上播放的生日歌;而狭义上的背景音乐则特指在以赢利为目的的营业性场所,为经营需要而播放使用的音乐作品。

当前进行收费的背景音乐仅以后者为限。

故本文的探讨范围也选定在以赢利为目的的营业性场所,为经营需要而播放使用的音乐作品之中。

(二)背景音乐收费的合法性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答案是很明显的。

作为音乐作品,是其作者智慧和劳动的结晶。

以赢利为目的的营业性场所播放音乐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营造氛围、愉悦顾客身心,以获取最大利润。

根据民法上的合理性原则,使用他人劳动成果来获取利润,理应支付对价。

因此,由在营业性场所使用音乐作品的主体缴纳音乐使用费用的行为是合乎情理的。

而且在这一点上,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

从国内法部分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关于著作权人的权利有十六项明确详细的规定,其中,第九项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作为著作权人,可以转让此项权利,并获得报酬。

作为背景音乐播出的音乐作品即属于此种情况。

音乐产业中的版权侵权问题与维权策略

音乐产业中的版权侵权问题与维权策略

音乐产业中的版权侵权问题与维权策略一、音乐产业中的版权侵权问题音乐产业是一个庞大且充满激烈竞争的行业,其中版权侵权问题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音乐作品被更广泛地传播和复制,版权盗窃变得更加容易。

在这样的背景下,艺术家和音乐产业从业者需要采取一系列维权策略来保护自己的创作成果。

1. 了解版权法律对于任何想要进入音乐产业的人来说,了解版权法律是非常重要的。

知道自己在创作和演出过程中拥有哪些权利以及其他人对这些作品可以做什么十分关键。

艺术家和从业者应该熟悉与版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条款,并确保自己遵守这些规定。

2. 注册版权在面对版权侵权问题时,注册版权是有效保护自己作品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向相关机构提交申请并支付相应费用,艺术家能够正式获得自己作品的版权证明。

注册后,在维护和维权过程中会更加容易。

3. 制定合同和许可协议在与其他人进行合作时,制定清晰明确的合同和许可协议是必要的。

这些文件应详细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版权侵权行为的处罚措施。

当出现问题时,艺术家可以依靠合同和许可协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4. 加强监测和保护借助现代技术,人们能够更好地监测并保护自己的作品免受版权侵权。

艺术家可以使用专业的版权保护软件来跟踪网络上是否有未经授权的复制或传播行为,一旦发现侵权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二、音乐产业中的维权策略除了预防版权侵权外,音乐产业从业者还需要积极采取维权策略,以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

以下是几种常用且有效的维权方法:1. 发出警告信当发现他人侵犯了自己作品的版权时,第一步通常是发送警告信。

这封信应该明确指出侵权行为,并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犯。

通过与侵权方进行正式沟通,艺术家有机会解决问题而不必诉诸法律。

2. 请求移除当音乐作品被未经授权地上传到各大在线音乐平台或社交媒体上时,艺术家可以向相关平台提出请求,要求将侵权内容移除。

这些平台通常会根据版权保护的规定采取行动,防止进一步的传播和复制。

音乐行业中盗版侵权现象的原因与法律应对

音乐行业中盗版侵权现象的原因与法律应对

音乐行业中盗版侵权现象的原因与法律应对引言: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音乐行业面临着严重的盗版侵权问题。

盗版侵权不仅导致作者和艺术家的利益受损,也妨碍了音乐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音乐行业中盗版侵权现象的原因,并介绍法律如何应对这一问题。

一、原因分析1.1 技术进步与互联网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化技术的进步,音乐作品可以以电子形式传播并被广泛分享。

然而,这也为盗版侵权提供了方便条件。

数字化技术使得任何人都能轻松地复制、传播和修改音乐作品,从而助长了盗版行为。

1.2 缺乏法律意识在某些地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人们对于盗版行为没有足够的认知。

一些人可能误认为盗版不会对创作者造成实质性损失或追究责任,从而忽视了侵犯知识产权的严重性。

1.3 经济利益的驱动盗版行为往往源自对经济利益的追求。

未经授权的音乐下载和共享使得某些用户能够免费获取音乐作品,从而避免购买正版CD或者付费在线流媒体服务。

这造成了创作人员和音乐公司的收入下降,进而影响到他们未来创作和投资的动力。

二、法律应对2.1 修改知识产权法律为了更好地应对盗版侵权问题,各国政府应该修改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以适应数字化时代的挑战。

法律修订可以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并提供更有效的手段以打击盗版。

2.2 建立合作机制音乐行业各方需要建立更紧密的合作机制,包括音乐创作者、演艺人员、音乐公司、唱片商等相关方。

共同推动形成一个完整的保护网络,并监督执行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只有齐心协力,才能有效地减少盗版侵权现象。

2.3 加强执法力度政府应该增加对盗版侵权行为的执法力度。

这包括加大对盗版网站和平台的打击,并对违法者进行严厉处罚。

同时,建立专门的互联网版权保护机构,加强监管和协助各方有效应对盗版问题。

2.4 提高法律意识教育公众并提高法律意识是有效解决盗版侵权问题的关键。

政府、媒体、音乐行业等应当共同努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条款和正当购买音乐作品的价值。

网络音乐传播中的侵权问题及改进建议

网络音乐传播中的侵权问题及改进建议
67-69. [4] 赵一洲 . 我国网络音乐市场的现实困境与法律制度完善 [J].
网络信息法学研究 ,2018(1):289-300+324-325. [5] 孙维波 . 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研究 [D]. 宁波 : 宁波大
可见,我国法律虽然对属于侵权作品的处罚额 度和执行主体进行了规定,并且规定了七种侵权的 行为,但是并没有根据时代发展规定有关互联网共 享、网络微视频等新生事物的侵权行为,导致在实
务中法官判决不一致,且多为私下调解。笔者认为, 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音乐的主流形式已经从过去 的唱片、现场演出、MP3 变为网络传播,制定一部 约束网络音乐传播版权使用的法律十分必要。因此, 立法部门需要与时俱进,针对互联网的音乐传播中 的侵权行为进行细致的规定 [4]。
但随着国内网络直播的迅速发展,国内主播数量自 2016 年起大幅度增长,而由于在翻唱前征求版权人 同意程序烦琐、成本高昂,几乎没有主播会在翻唱 之前征求版权人同意,可见目前的版权使用制度的 实用性不强 [2]。须对现行制度进行改进,以求在音 乐传播和版权保护中找到平衡点。
(三)案例三:网络微视频未经版权人许可将 歌曲设置为背景音乐
少数。但整体来看,绝大部分歌曲仍在未经版权人 唱的行为均属于侵权,网络直播的营利性不言自明,
作者简介:刘雪芹(1975—),女,山东临清人,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李林凡(1998—),女,山东济南人,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2020 级硕士研究生。
·95·
关键词:网络传播;音乐版权;侵权行为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4270(2021)03-0095-03
一、网络音乐传播中的侵权问题及典型案例
授权的情况下免费播放,从网易云音乐提供的数据

音乐产业的版权保护问题及解决方案

音乐产业的版权保护问题及解决方案

音乐产业的版权保护问题及解决方案引言: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音乐产业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版权保护问题。

数字化时代的到来,让音乐作品变得容易复制和传播,导致未经授权的盗版行为层出不穷。

本文将探讨音乐产业面临的版权保护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来应对这一挑战。

一、音乐产业面临的版权保护问题1. 盗版盛行:数字化技术使得音乐作品易于复制和传播,从而导致大量盗版活动蔓延。

通过互联网以及各种在线平台,用户可以轻松地下载或分享未经授权的音频文件。

2. 经济损失:由于盗版行为广泛存在,艺术家和唱片公司往往无法获得合理回报。

这直接影响了他们创作新作品、投资录制和市场营销等活动。

3. 跨境侵权难题: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国界网络侵权成为一个棘手问题。

由于不同国家间法律体系和执行力度存在差异,在打击侵权行为方面存在困难。

二、解决音乐产业版权保护问题的方案1. 制定严格的法律制度在确立合理的音乐版权保护框架上,各国应加强国内法律体系建设,并推动国际间合作。

同时,提高对盗版行为惩罚力度,以此威慑侵权者。

2. 强化数字技术保护措施通过采用数字水印、加密和网络监控等技术手段来防范盗版行为。

这些技术可以追踪和封锁未经授权传播的音频文件,从而有效打击盗版行为。

3. 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合作机制与知名电商平台合作建立正规渠道,并维持稳定关系,以减少不受控制的非法交易。

通过该机制,艺术家能够更好地管理自己的作品并实现公正回报。

4. 加强教育宣传与意识形态引导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宣传工作,在学校和社会广泛普及对于音乐版权及相关伦理问题的认知。

增强民众意识并培养正确的版权价值观念。

5. 跨界合作,建立国际协议加强相关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制定跨境音乐版权保护共识,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可以探讨建立更完善的版权管理机构与相关决策机构,以解决全球化背景下音乐产业面临问题。

三、解决方案的优势和挑战1. 优势:(1)综合性:通过多种解决方案综合应用,可从不同角度提升音乐产业版权保护水平。

浅论微电影背景音乐使用的著作权问题

浅论微电影背景音乐使用的著作权问题

浅论微电影背景音乐使用的著作权问题本文简述了音乐作品有条件共享的必要性,介绍了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相关规定,探讨了在微电影中“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指出微电影的背景音乐使用,应该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相关费用。

公众更要用理性和法治的眼光来审视身边的侵权现象。

标签:微电影;背景音乐;音乐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微电影作为时下最为新颖的网络作品形式,在近两年因制作简洁,耗时短且具备电影的基本质量与必要元素,在业余爱好者中成为尝试影视制作的最佳“试水”途径。

微电影的制作必须要运用到背景音乐,正是这样一种“草根式”作品,在发展中面临这样的细节问题:微电影中的背景音乐使用,是否有已经或者将会侵犯到音乐著作权人的权利?音乐作品作为一种在网络上传播已十分方便快捷的视听信息资源,完全具备构成作品所需的三个条件:独创性,客观性和可复制性[1],即其应受著作权保护。

但如果让著作权人保留全部的著作权利,这种艺术形式的传播将受到很大阻碍,从而影响到网络社交繁荣。

一部作品的出版多少受到其他事物与灵感的影响与启发,并非完全创造自个人,所以音乐的有条件共享十分必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分为两类:一是著作人身权。

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二是著作财产权[2]。

这主要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等12项具体的权利。

其中,表演权所涉及到的即是微电影中背景音乐的使用问题。

“表演”指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公开再现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3]。

制作者将任意音乐作为背景加入微电影中播放,从烘托渲染电影气氛,且可以任意次数在网络上播放,应认定为表演中的“机械表演”。

所以,按照相关规定经营者使用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播放,就必须事先获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费用。

有人提出,小成本微电影中背景音乐的使用完全是个人欣赏的用途,并非“据为己有”,而是“借用”,应该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内。

音乐行业中的版权保护困扰与解决方案

音乐行业中的版权保护困扰与解决方案

音乐行业中的版权保护困扰与解决方案引言:在数字化时代,音乐行业面临着日益复杂的版权保护问题。

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数字内容消费的普及,音乐作品受到侵权行为的威胁。

本文将探讨音乐行业中存在的版权保护困扰以及解决方案。

一、版权保护困扰1.1 盗版和盗链现象由于互联网技术的进步,音乐作品在网络上容易被非法下载和共享。

盗版现象主要表现为未获得授权的非法复制和分发活动;而盗链则是指通过其他网站链接展示并播放他人的原创音乐作品,导致音乐人无法获得所应得的酬劳。

1.2 信息不对称在版权保护方面,信息不对称是一个重要问题。

例如,在国家或跨国合作中,信息流通不畅、无法即时获取相关数据等问题限制了追溯侵权者和维权工作的进行。

1.3 涉及多种形式侵权除了直接盗版和盗链之外,还有其他形式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例如,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制作音乐、对音乐进行采样等方式也会涉及版权纠纷。

二、解决方案2.1 加强法律保护加强法律保护是解决版权保护困扰的重要途径。

国家应加强立法,提高知识产权的刑事和民事赔偿力度,并加大对盗版和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还需要完善相关法规,以适应迅速发展的数字化音乐市场。

2.2 引入技术手段在数字化时代,技术手段也成为了解决版权保护困扰的有力武器。

一方面,数字水印、DRM(数字版权限制管理)等技术可以有效防止盗链和盗版现象;另一方面,通过数据分析等人工智能技术来进行版权监管和维护。

2.3 建立多边合作机制建立多边合作机制是增强音乐行业内部合作与共同维权能力的关键。

各个环节的从业者可以形成共同体,并共建起音乐版权保护平台。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并且还可以整合资源进行维权,提高音乐人的版权保护效果。

2.4 深化与互联网平台的合作互联网平台是数字音乐流通的主要渠道,与其建立深度合作,加强版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制定完善的版权合约和技术标准,共同应对盗链等侵权行为,并确保音乐人获得公正的报酬。

短视频平台的音乐版权问题研究

短视频平台的音乐版权问题研究

短视频平台的音乐版权问题研究随着短视频平台的兴起,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娱乐方式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

然而,伴随着这一变化而来的是短视频平台音乐版权问题的日益凸显。

本文将探讨短视频平台的音乐版权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一、短视频平台音乐版权问题的现状短视频平台的音乐版权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未经授权使用音乐许多用户在上传自己的短视频时,往往会使用他人的音乐作为背景音乐,但却未经过音乐版权方的授权。

这种情况下,短视频平台存在侵权行为。

2. 无法确保音乐版权的合法性短视频平台的音乐库往往存在版权问题,可能会存在部分音乐并未经过版权方的授权。

这导致用户难以确定所使用的音乐是否合法,也无法得到版权方的报酬。

3. 公司责任问题短视频平台作为音乐版权的传播平台,应当负有责任确保上传音乐的合法性。

然而,在现实中,短视频平台往往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来确保所有上传的音乐都符合版权要求,导致用户与版权方之间的纠纷。

二、解决短视频平台音乐版权问题的建议为了解决短视频平台音乐版权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加强合法音乐的采购短视频平台应加大对合法音乐版权的采购力度,确保音乐库中的音乐都经过版权方的授权。

平台可以与音乐版权方进行合作,签署合法的音乐使用协议,以确保上传的音乐都是合法的。

2. 强化版权监管平台应设立专门的版权监管部门,负责审核上传的音乐是否存在版权问题。

平台可以引入技术手段,比如音乐版权识别系统,对上传的音乐进行自动识别,以便及时发现侵权行为。

3. 加强用户教育短视频平台可以加大对用户的版权教育力度,提高用户对音乐版权的认知。

平台可以发布宣传资料,举办版权保护宣讲活动,提醒用户在上传音乐时遵守相关规定,尊重音乐版权。

4. 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短视频平台应建立合理的音乐版权收益分配机制,确保音乐版权方能够获得应有的报酬。

平台可以采用分成模式,将广告收益与音乐版权方进行合理分配,激励版权方为平台提供更多优质音乐。

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侵权案法律要点梳理与分析

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侵权案法律要点梳理与分析

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侵权案法律要点梳理与分析总第41期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国际投融资部律师文/张延来发表,[版权]文章经营场所内播放背景音乐的现象十分普遍,而且就目前的情况看,有相当一部分商家是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播放的,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对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表演权的侵犯。

针对上述现象,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称“音著协”)作为国内唯一一家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2009年起开展大规模的维权行动,引发了业内人士和民众的广泛关注,笔者曾参与办理音著协进行过一次以知名茶楼为被告的背景音乐侵权诉讼,现就此类型诉讼案件的法律要点进行一番梳理和分析,以供借鉴参考。

本案起因是杭州某知名茶楼在其营业场所内播放背景音乐《晚秋》供顾客欣赏,音著协发现后派员与之协商许可事宜,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音著协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请求茶楼立即停止播放《晚秋》,并赔偿包括制止侵权合理费用在内的损失。

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商家播放背景音乐侵权的案例,在此种类型的案例中,双方当事人一般就以下几个争议焦点展开质证和辩论,现就将其归纳并分析如下:一、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讼主体资格及作品权利变动问题(一)音著协主体资格一般来讲,考虑到维权的成本,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单独维权诉讼的情况比较少,大部分都是通过将作品权利以信托的方式交由音著协进行集体行权和维权。

那么这种“信托”行为就赋予了音著协合法的诉讼主体,音著协代理著作权人提起维权诉讼的主体资格来源于两个方面:法律规定和著作权人授权。

(二)音乐作品权利人证明背景音乐侵权诉讼中一个首要的问题就是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一般是作者)的权利主体身份证明,著作权人是音著协的权利来源,因此证明其为所涉背景音乐合法的权利人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关于作者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著作权登记证书、合法出版物、取得权利的合同、底稿、原件等都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归属证据,在这些证据中,考虑到取得成本、证明力等因素,原告方一般会选择合法出版物作为著作权主体资格证明,这些合法出版物主要表现为记载着所涉音乐作品及作者信息的书籍、唱片、报刊、杂志等。

音乐版权与法律问题

音乐版权与法律问题

音乐版权与法律问题音乐版权是音乐创作和表演者等权利人的重要权益,它保护了他们的创作成果,并赋予他们相应的经济利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音乐版权经常面临各种法律问题,包括侵权行为、授权纠纷、赔偿争议等。

下面我们将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些问题,并提供一些实用的建议。

一、音乐版权侵权问题音乐版权侵权问题主要涉及非法复制、发行、表演和传播音乐作品的行为。

这些行为通常发生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如个人或企业未经许可录制、发行、表演或分享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

侵权行为可能导致版权所有人损失经济利益,并引发法律纠纷。

对于音乐版权侵权问题,版权所有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侵权者可能面临赔偿损失、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等法律责任。

建议权利人在发现侵权行为后及时采取措施,如收集证据、联系侵权者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二、授权纠纷问题音乐版权授权是指音乐创作和表演者等权利人将其版权许可给其他人使用。

在授权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授权纠纷问题,如授权期限、费用、范围等争议。

这些问题可能导致双方合作破裂或引发诉讼。

为避免授权纠纷,建议双方在授权前明确权利义务、期限、费用、范围等细节。

此外,双方还可以通过签订书面协议来确保权益的保障和违约行为的追究。

如果出现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寻求专业法律人士协助解决。

三、赔偿争议问题音乐版权赔偿争议通常发生在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要求侵权者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

在赔偿争议中,法院会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确定赔偿金额。

为避免赔偿争议,建议被侵权人在发现侵权行为后及时采取措施,收集证据并寻求法律援助。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情况,为被侵权人争取合理的赔偿金额。

总之,音乐版权与法律问题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侵权行为、授权纠纷和赔偿争议等。

为应对这些问题,建议音乐创作者和表演者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版权保护意识,并与相关权利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法律案例讲述背景音乐(3篇)

法律案例讲述背景音乐(3篇)

第1篇一、背景音乐的定义及版权问题背景音乐,又称配乐,是指为电影、电视剧、广告、游戏等视听作品所创作的音乐。

随着影视作品的普及,背景音乐在各类作品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背景音乐的版权问题也日益凸显。

二、案例背景某知名歌手甲创作了一首歌曲《情歌》,该歌曲一经发布便广受欢迎,被众多影视作品用作背景音乐。

乙公司制作了一部电视剧,在剧情中使用了《情歌》作为背景音乐,并未向甲支付版权费用。

甲发现后,将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侵权赔偿。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甲创作的《情歌》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原创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

乙公司在电视剧中使用《情歌》作为背景音乐,未取得甲的授权,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乙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支付甲侵权赔偿。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十万元。

同时,法院要求乙公司在其制作的电视剧中删除《情歌》的背景音乐,并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全国范围内公开道歉。

五、案例分析1. 背景音乐的版权归属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背景音乐属于音乐作品,其著作权归作者享有。

在本案中,甲创作的《情歌》属于原创音乐作品,其著作权归甲所有。

2. 侵权行为的认定乙公司在电视剧中使用《情歌》作为背景音乐,未取得甲的授权,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乙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侵权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被侵权人的损失等因素确定。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乙公司的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甲的损失等因素,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十万元赔偿。

4. 删除侵权作品及公开道歉法院判决乙公司删除电视剧中的《情歌》背景音乐,并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全国范围内公开道歉,旨在消除侵权行为对甲的损害,维护甲的合法权益。

六、启示1. 创作者应重视版权保护背景音乐作为视听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版权保护至关重要。

短视频音乐版权问题解析如何合法使用背景音乐

短视频音乐版权问题解析如何合法使用背景音乐

短视频音乐版权问题解析如何合法使用背景音乐短视频已经成为现代社交媒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背景音乐则是为短视频营造氛围、增强趣味性的重要元素。

然而,在短视频中使用背景音乐时,不合法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会引发版权问题。

因此,本文将探讨短视频音乐版权问题,并提供一些合法使用背景音乐的方法。

一、音乐版权概述音乐版权是指对音乐创作的独占性权利,包括演唱、录制、复制、发行、传播等。

在短视频中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属于对版权人权益的侵犯,如果未经授权使用,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甚至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二、合法使用背景音乐的方式1. 使用版权所有者授权的音乐合法使用背景音乐的最好方式是获得音乐版权所有者的授权。

这意味着您需要与版权所有者或其代理机构联系,获得书面授权,明确说明您希望在短视频中使用该音乐作品,并达成相应的授权协议。

这样做可以保证您在使用音乐时不会触犯版权法。

2. 使用免版权音乐免版权音乐是指无需付费或获得授权即可在短视频中使用的音乐作品。

这些音乐通常是由创作者自愿放弃版权或授权给公众使用的。

目前,有许多免版权音乐网站和平台提供各种类型的音乐供用户选择。

但是,在使用免版权音乐时,我们仍然需要留意每个音乐作品的使用条款,以确保我们在使用时符合其规定,并避免侵犯到其他版权。

3. 使用创作共享许可的音乐创作共享许可是一种特殊类型的音乐授权,它允许他人使用、修改、发布和传播音乐作品,但须遵守创作共享许可的特殊条款,一般要求署名原作者并在相同或类似的许可下进行分发。

使用创作共享许可的音乐可以在保护版权的前提下,享受到更多的自由度。

三、防止版权纠纷的注意事项1. 使用合法音乐后,确保正确署名当您获得音乐版权所有者的授权或使用创作共享许可的音乐时,务必在短视频中正确署名音乐作者。

这是表达对音乐创作者的尊重和致谢,同时也有助于避免法律纠纷。

2. 使用音乐的时长和范围在使用背景音乐时,需明确音乐的使用时长和范围。

有些音乐版权所有者可能只允许您在短视频中使用他们的音乐片段,而不是全部作品。

经营场所音乐侵权案法律要点梳理

经营场所音乐侵权案法律要点梳理

经营场所音乐侵权案法律要点梳理【摘要】:基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和法律意识均起步较晚,自上个世纪年代,我国的核心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才开始逐步建立,至年,我国正式确立知识产权国家战略。

应该说在近三十年左右的时间里,我们取得了值得骄傲的成绩,但距离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程度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表现在实务领域上,越来越多的新型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不断涌现出来,而其中相当大的部分是由于侵权人知识产权法律认识和意识水平不够造成的,最近两年涌现出的背景音乐侵权案就是典型的例子,本文通过对此类案例法律要点的分析梳理,力图能够对其中存在的法律争议有所明确,在供同行参考的同时,也希望借此提高有关公众的知识产权认知程度,并引发其对后续有关行为的重新考量。

【关键词】:背景音乐侵权法律要点经营场所内播放背景音乐的现象十分普遍,而且就目前的情况看,有相当一部分商家是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播放的,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对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表演权的侵犯.针对上述现象,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称“音著协”)作为国内唯一一家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年起开展大规模的维权行动,引发了业内人士和民众的广泛关注,笔者曾参与办理音著协进行的一次以知名茶楼为被告的背景音乐侵权诉讼,现就此类型诉讼案件的法律要点进行一番梳理和分析,以供借鉴参考。

本案起因是杭州某知名茶楼在其营业场所内播放背景音乐《晚秋》供顾客欣赏,音著协发现后派员与之协商许可事宜,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音著协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请求茶楼立即停止播放《晚秋》,并赔偿包括制止侵权合理费用在内的损失。

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商家播放背景音乐侵权案,在此种类型的案例中,双方当事人一般就一下几个争议焦点展开质证和辩论过程,现将其归纳并分析如下:一、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讼主体资格及作品权利变动问题(一)音著协主体资格一般来讲,考虑到维权的成本,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单独维权诉讼的情况比较少,大部分都是通过将作品权利以信托的方式交由音著协进而进行集体行权和维权的。

短视频创作的音乐版权问题与解决方案

短视频创作的音乐版权问题与解决方案

短视频创作的音乐版权问题与解决方案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短视频创作成为了一种流行的表达方式,吸引了大量用户参与并分享自己的创作。

然而,在这个热潮背后,音乐版权问题却频频浮出水面,使得不少创作者陷入尴尬境地。

本文旨在探讨短视频创作中存在的音乐版权问题,并提供一些解决方案以帮助创作者避免侵权风险。

一、短视频创作中的版权问题在短视频创作的过程中,很多创作者都喜欢使用背景音乐来增加视频的吸引力。

然而,许多人并不了解或者忽视了音乐版权的相关规定,导致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首先,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属于侵权行为。

无论是商业用途还是非商业用途,在没有获得音乐版权持有人的允许下使用音乐都是违法的。

这包括在短视频中使用未购买或未授权的商业音乐、未经允许使用其他创作者的原创音乐等。

其次,即使是使用无版权音乐,也要关注平台的规定。

许多短视频平台对音乐版权有着严格的审核和管理机制,只有符合规定的音乐才能被正常上传和推广。

如果不注意平台规定,创作者的视频有可能因为版权问题被删除或下架。

二、解决方案为了避免音乐版权问题,创作者可以采取以下几种解决方案:1. 使用免版权音乐现如今,市面上已经出现了许多免版权音乐库,创作者可以在这些库中寻找合适的音乐素材。

这些音乐库提供了大量的免费或付费的音乐,可以满足各种创作者的需求。

在使用免版权音乐时,创作者应该注意查看使用条款,确保所选音乐的授权范围符合自己的创作目的。

2. 自行创作音乐对于一些有音乐基础的创作者来说,自行创作音乐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创作自己的音乐不仅可以避免版权问题,还可以增加创作者的个人风格和独特性。

创作者可以利用各种音乐软件和设备,如数字音频工作站(DAW)、乐器等,来进行音乐创作。

3. 获得合法授权如果创作者想要使用某个特定的商业音乐作品,最安全的方式是获得相关音乐版权持有人的授权。

可以通过联系音乐制作公司、音乐发行平台或者艺人经纪人等途径来获取授权,获得正式的合同或许可证明。

音乐行业的版权保护问题及对策

音乐行业的版权保护问题及对策

音乐行业的版权保护问题及对策一、引言音乐作为人类文化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深远的影响力和内涵。

然而,在数字化时代的背景下,音乐行业面临着严峻的版权保护问题。

本文将探讨当前音乐行业面临的版权保护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

二、音乐行业版权保护问题1. 盗版和盗用音乐作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盗版和盗用音乐作品现象十分普遍。

未经许可随意下载和共享音乐作品,给正规渠道销售带来了严重冲击,使得原创音乐创作者无法获得应有的回报。

2. 灰色地带存在漏洞:在数字化时代,有些平台或个人利用技术手段规避了传统版权法律的约束。

这种灰色地带存在漏洞导致一些鲜明家产不能得到合理保护。

3. 跨界侵权现象:由于各种表演艺术形式之间界限渐次模糊,跨界侵权现象有所增加。

例如,有些广告商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使用音乐作品,造成权益受损。

三、版权保护对策1. 加强法律保障:鉴于当前版权问题的严重性,政府和立法机构应当倡导制定更加完善且明确的版权法律,加大对盗版行为的惩罚力度。

同时,也要加大执法力度,打击盗版和盗用行为。

2. 强化数字水印技术:数字水印技术是一种隐形的标记方法,可以在音频中嵌入特殊信息来识别和追踪音乐的来源。

该技术可以有效地防止盗用和不正当传播,在互联网传播环境中起到监测作用。

3. 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制定透明公正的收入分配机制对于保护音乐创作者权益至关重要。

各方应共同努力,确保音乐创作者能够获得其劳动成果所应有的回报,并激发更多优秀艺术家投身于原创音乐创作。

4. 提高社会法律意识:引导公众提高对知识产权尤其是音乐版权的重视和认识,教育公众购买正版音乐的重要性,并共同构建一个遵守规则、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的音乐环境。

5. 加强国际合作: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和音乐行业的跨国性,各国政府、艺术家、制作公司等应加强国际合作交流,制定一致的标准和规则,共同抵制盗版和侵权行为。

四、结论音乐行业的版权保护问题在数字化时代提出了新的挑战。

关于音乐原声侵权法律规定(3篇)

关于音乐原声侵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音乐原声,作为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等视听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和商业价值。

然而,随着我国影视产业的快速发展,音乐原声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音乐创作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影视产业的健康发展,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音乐原声侵权法律的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音乐原声侵权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音乐原声侵权的定义音乐原声侵权,是指未经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音乐作品用于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等视听作品;2.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音乐作品用于广告、宣传片等商业用途;3.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音乐作品;4.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改编、翻译、汇编音乐作品。

三、音乐原声侵权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2)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因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3)消除影响:侵权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因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的不良影响。

2. 行政责任(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侵权人违法所得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

(3)罚款: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侵权人处以罚款。

3. 刑事责任(1)情节严重的,侵权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等。

(2)侵权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我国音乐原声侵权法律制度的发展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我国关于音乐原声侵权法律制度的基础性法律。

该法明确规定了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著作权法》进行了细化,明确了音乐原声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赔偿标准等。

音乐行业中存在的版权问题及解决方案

音乐行业中存在的版权问题及解决方案

音乐行业中存在的版权问题及解决方案一、引言音乐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创作者表达自我情感和观点的途径。

然而,在数字化时代,音乐行业面临着日益复杂的版权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音乐行业中广泛存在的版权问题,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以促进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音乐行业中的版权问题1. 盗版和侵权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盗版和侵权行为在音乐行业中变得越来越普遍。

通过文件共享软件、流媒体平台以及社交媒体,非法网络资源被迅速传播,导致作品原创者无法获得应有的收益。

2. 未经授权的使用许多音乐平台或机构未经创作者或相关机构授权就擅自使用他们的作品。

这种未经授权使用不仅损害了创作者的利益,而且破坏了整个市场竞争环境。

3. 不完善的收入分配机制当前,大部分流媒体平台采用“按流量分成”的收入分享模式。

然而,这种机制导致绝大多数创作者只能获取微薄的收入,而平台本身则获得了更多的利益。

这种不均等的收入分配方式扼杀了创作激情,限制了音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解决方案1. 强化法律保护加强法律保护是应对音乐行业版权问题的关键一环。

国家应该严厉打击盗版行为,并加大对侵权者的处罚力度。

同时,建立健全的投诉举报机制,使创作者能够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2. 推动合法化通过推动音乐版权合法化,可以减少盗版行为并确保创作者和相关机构获得公平的回报。

政府应该加强与唱片公司、音乐平台等各方合作,促进版权交易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3. 建立公平分配机制采用更加公正合理的分配机制是解决当前不完善收入分配问题的关键所在。

例如,可以探索引入市场份额或用户购买量等指标来确定付费给创作者的比例,以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合理的收入。

4. 加强技术保护手段借助技术手段,如数字水印和版权管理系统,可以追踪和识别盗版音乐作品,并阻止其在互联网上的传播。

同时,也应该加大对原创音乐作品的保护力度,加强对非法使用行为的监控和打击。

5. 加强教育宣传提高公众对版权意识的重视程度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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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音乐侵权的几个基本问题探析发布时间:2009-03-18 08:51:38 【我要纠错】【字号大默认小】【打印】【关闭】背景音乐侵权的几个基本问题探析——我国首例背景音乐侵权案引发的思考李祥君[摘要]: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在外国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在我国这一问题的凸显则是步入新世纪以后的事情。

随着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力度的加强,著作权人权利意识的提高,对音乐作品的使用不再是“免费的晚餐”。

“美廉美”案的作为首例超市背景音乐侵权案的意义重大,甚至可以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媒体和民众激烈的讨论,笔者试图借助本文就背景音乐侵权的几个基本问题做一下探讨。

[关键词]:背景音乐侵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收费标准一、案件回顾作为消费者我们在超市购物的时候商家播放的各种各样的背景音乐会时刻回荡在我们的耳边,或是当下的流行歌曲,或是东西方的经典民歌,给消费者一个愉悦的购物心情,同时也提高了超市的品味。

地处北京的美廉美超市也不例外,其将《烛光里的妈妈》作为背景音乐在超市里播放。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将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美廉美超市针对未经授权使用该曲作为背景音乐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并支付维权费用6500元。

2009年1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美廉美就其使用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0元,并支付合理维权费用1200元。

其实类似案件早在2003年的时候就以出现,当时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就以背景音乐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北京长安商场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但该案以双方和解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撤诉告终,没有形成生效的法律判决。

“美廉美”案于是作为我国首例做出判决的超市背景音乐侵权案载入史册。

美廉美被判侵权败诉其意义绝不局限在个案的探讨,它意味着曾几何时商家们免费使用的音乐作品不再是“免费的午餐”,音乐著作权保护的触角触及的范围更加广泛,权利保护也更加严密。

二、经营者使用音乐作品构成侵权的法律分析经营者使用背景音乐需不需要获得相应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许可使用费呢?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必须界定经营者使用背景音乐这一行为的性质。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同样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二是著作财产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等12项具体的权利。

经营者将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播放主要涉及的就是著作财产权中的表演权。

从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得知,“表演”一词是指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公开再现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基于对“表演”的界定,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直接现场公开演唱歌曲、演奏乐曲、表演话剧、朗诵诗词歌赋等; 二是借助技术设备公开播送、放映录音或者录像制品等形式的公开表演,即通常称作机械表演。

经营者播放背景音乐的行为很显然就属于这种机械表演,所以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经营者使用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播放就必须事先获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许可使用费。

其实只是机械表演不足以构成侵权,因为著作权法在给予著作权人的权利保障的同时也对权利人权利的行使,合理使用就是限制之一。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被播放其目的仅仅是为了个人的欣赏,那么不必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也不必支付相应的许可使用费。

那么经营者播放背景音乐属不属于合理使用呢?关键问题就是对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个人”的理解,这里的个人是指使用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的单个自然人甚或推而广之包括这个自然人所属的家庭。

超市播放背景音乐其使用音乐作品的主体并不是超市中具体负责播放音乐的超市员工,而是作为法人的美廉美超市。

音乐所娱乐的对象也不是播放音乐的超市员工(当然员工也可以自己欣赏),更不可能是作为法人主体的超市,而是每天进入超市消费购物的不特定的消费群体。

所以超市播放背景音乐不适用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定,进而不能排除其侵权责任。

在“美廉美”案的诉讼过程中,作为被告一方的美廉美提出了其播放背景音乐的行为不同于KTV,它并不是借助于播放音乐作品来获利,而是一种免费的行为。

笔者认为其主张仍然是比较单薄无力,更经不起推敲。

首先,美廉美提出这种主张,与其说是针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提出的侵权诉讼的合理抗辩,毋宁说是提醒法官注意即使其使用音乐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也是区别于KTV的使用方式的,以期在法官做出判决予以赔偿的时候酌情轻判,这可谓是一种诉讼技巧的运用,虽然于事无补但也无可厚非。

其次,美廉美提出这种抗辩还是试图把其播放背景音乐的行为界定为合理使用,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九款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属于合理使用。

我们通过分析可以发现著作权法中的这项规定,其中的“表演”我们应该做限定解释,这里的表演不包括机械表演,而是特指现场表演。

所以作为超市对音乐作品的使用方式我们在前文中已经界定为机械表演,所以美廉美的抗辩不能成立。

最后,美廉美主张其播放背景音乐不是获利行为,笔者认为不成立,理由如下:超市播放背景音乐在于提升超市的品味,为消费者提供一个良好的购物环境,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来光顾超市,从而为超市带来了更大的经济效益,所以说背景音乐的播放是其整个获利行为中的一个环节,是超市的一种投入,不是无成本无收益的,这一理由同样适用于其他经营者。

何况著作权人的表演权中的“表演”只是要求公开的因素,而不是获利的因素,美廉美超市未经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擅自使用别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构成侵权无疑。

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诉讼中的地位在西方发达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已有近两百年的发展历史,相关制度已相当完善,集体管理的范围也从最初的文学、音乐扩展到美术、摄影、电影以及网络、多媒体等领域。

所谓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由权利人授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自己集中行使有关权利,向使用者发放许可,为权利人收取报酬,将收取的作品使用费分配给权利人,并对侵权者提出法律诉讼。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赢利性机构。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的直接的法律依据是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所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应该是有法律依据作为支撑的。

那么在司法实践里中国音乐家协会在具体的音乐作品侵权诉讼中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得到法院的认可呢?在司法实践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得到承认。

不但如此,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通过与境外同类机构签订相互代表协议从而取得诉讼主体资格也早有先例,在1996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自己的名义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与香港作词家、作曲家协会签订的相互代表协议,对香港艺人张学友演唱会的组织者提起侵权诉讼,一审法院认定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诉讼主体资格。

可见,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为我国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成立是有法可依的,在司法实践中其诉讼主体资格也是得到承认的。

从2008年开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开始以自己的名义向KTV征收音乐作品使用费,紧接着是美廉美案作为中国首例超市背景音乐被判侵权的“横空出世”,犹如春雷炸响在民众中引起了极大的反响。

诚然,民众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征收音乐作品使用费保持怀疑,提出诸多质疑,民众具有问题意识是可喜的,这说明我们国民的法律意识的提高,但是在这一过程中,是否有人持这样一种心理呢?以前随意使用的音乐作品不再是“免费的午餐”,一部分人基于对既得利益的维护而对其“妄加质疑”。

任何一项社会改革都有触动“旧制度”所维护的利益群体的既得利益,从而引起“反对派”的激烈反抗。

新闻媒体的诸多评论代表的这一部分人的立场,北京晚报就发表过两篇题为“音著协搅的企业不得安宁” 、“音注协你大胆地往死里收” 的文章,文中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口诛笔伐,气势咄咄逼人。

其编织的一套道理貌似合情合理但也就仅仅停留在貌似的程度上而已,仅仅是这两篇文章的作者在展示其作为媒体人的文字功底,但作者的口气还显得颇为“正义”、“师出有名”。

仔细想来其实不然,使用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获得相应授权并支付使用费,就像是“欠债还钱”一样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作为一种民事上的私权利难道就因为其不同于传统的物权、债权而肆意遭到践踏吗?难道不保护知识产权才能把国内的企业做大做强吗?其文章中还谈到对中国著作权协会征收音乐作品使用费的举动外国在华企业都积极配合,其理由是外国企业不想在这上面浪费时间和精力。

难道事实真的是这样吗?在上文中我们已经谈到,西方发达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已有二百年的历史,使用音乐作品缴费的观念早已确立,人家外国的企业积极配合不是作者自说自话的那种理由,而是法治观念使然,认为使用音乐作品缴纳许可费是合理合法的。

然后我们再回头看看那两篇文章就会发现作者所主张的理由是那么地可笑可叹!我们的法治道路任重而道远!美廉美案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为原告起诉的一起案件,但并不是第一起案件,在今后随着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力度的加强,著作权权利人权利意识的提高,可能会有更多的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原告身份提起的诉讼,我们要做的不是在那里妄加质疑、喋喋不休,而是应该从自省从而扭转以前错误的认识,像尊重自己的财产一样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

四、关于背景音乐收取使用费收费的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营业场所中公开播放受保护的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应当取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应支付著作权使用费,这也与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符合。

音乐著作权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通过信托的方式将自己一部分权利交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集体行使,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身而言无可厚非。

早在1999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就开始了对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的收费工作,2001年修正后的著作权法对于机械表演更是予以明确的规定。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就是基于这样的法律依据对在国内以经营为目的、公开播放音乐作品的商业场所进行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及办法使用许可证的工作。

在这一过程中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角色定位就像“中介机构”。

其一方面接受音乐著作权人的授权代其行使一部分著作权,一方面要向使用音乐作品的经营者收取许可使用费。

法律明确规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性质是非盈利机构,其收取的使用费20﹪用于协会开支,80﹪分配给音乐作品著作权人。

最近几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加强了对其会员音乐作品的保护力度,制定了背景音乐的收费标准、KTV使用费的标准,对经营者“大张旗鼓”的予以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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