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C模式下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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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C模式下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研究
C2C(consumer to consumer)电子商务是继B2B、B2C后兴起的电子商务模式,也是电子商务模式中最繁荣、最热闹的,当然其征税问题也是无法避免的。

但变幻莫测的网络经营环境使税务机关的征税工作面临新的挑战,特别是在C2C 模式下的电子商务征税已受到了全社会的重视。

为此,介绍了当前C2C电子商务征税的现状,分析了C2C模式下电子商务征税的必要性,提出了相关解决方案,旨在完善C2C电子商务征税的管理模式,为电商企业的长足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标签:C2C;电子商务;征税;必要性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也逐渐兴起,并且在经济体系中的地位愈发重要。

2016年上半年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23141.94亿元,相比2015年上半年的16140亿元,同比增长43.4%;与此同时电子商务的交易带动其他相关产业的迅速发展,截止到2016年6月,中国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直接从业人员超过285万人,由电子商务间接带动就业人数已超过2100万人,缓解了当前巨大的就业压力,落实了国家“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理念,成为当前经济的新增长点。

但是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同时,也为政府带来了经济政策方面,尤其是税收征管政策方面的一系列挑战;特别是在C2C模式下,电子商务征税问题一直被热议,却还未真正得到实施,每年由此造成税收流失达上亿元。

1C2C模式下电子商务征税的必要性分析
1.1维护税收公平原则
我国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应依法纳税。

这是税法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以保障各个纳税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对同等条件的纳税人实现同等的税收待遇。

我们对实体店的经营活动规定了具体的征税制度,但还未对C2C电子商务纳税进行征管,这已经破坏了税收的公平原则;加之C2C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不需要支付店面的租金成本,对传统实体店铺的发展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不利于经济全面健康持久的发展。

1.2维护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中性原则是指国家应当保持税收的中立性,让市场经济调节机制充分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

税收中性原则要求,对于通过不同的购买方式或应用不同技术进行的交易,都应受到同等的税收待遇。

可现实情况是,因为目前还未对C2C电子商务制定具体的征税制度,所以部分不法的B2C电子商务卖家以C2C 的名义进行网店经营不交税;而有一部分实体店店主在进行实体经营的同时在网上售卖自己的东西,这样销售额无需计入缴税的范围。

如果国家继续对C2C电子商务征税搁置不议,长此以往,部分不法商家會将C2C电子商务作为“避税港”,
对传统商务冲击更大,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违反了税收中性原则的要求。

1.3有利于C2C市场的健康发展
虽然当前的C2C电子商务高速发展,但受到国家的监管相对较少,很多方面缺乏规范化管理,整体市场并不完善,消费者权益极易受到侵害;并且C2C 模式下发生的交易不交税也不能开具发票,受害消费者无法进行有效的维权。

时而久之,C2C电子商务的诚信度和經营发展会受到严重影响,不利于其市场长远的良性发展,甚至引发经济学中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1.4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税收收入是国家获得财政收入最主要的部分,税收的流失对国家财政甚至整个经济运行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尽管当前电子商务发展不是很成熟,但每年获得的经济收入是巨大的,网络零售市场交易在我国市场创造了巨大的交易额且逐年递增,而与之相反的是电子商务的税收流失率却一直居高不下,国家财政收入不能得到保障,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害。

2C2C电子商务征税约束因素分析
2.1缺乏普遍社会认同
在以往进行过的调查中我们不难发现,社会公众对C2C电子商务征税有着强烈的抵触心理,尤其是网络买家和卖家。

他们唯恐因电子商务的征税致使商品价格上涨,无法继续享受之前物美价廉的商品和服务。

除此之外社会公众本身缺乏正确的纳税观念,纳税意识不够强烈,对征税存在偏见,对税收条款认识模糊,避税、逃税现象层出不穷。

2.2征税主体难以确定
传统商务的税收缴纳是以工商登记为基础,但对于C2C电子商务来说,尽管国家在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从事网络交易的纳税人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税务登记的登载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可实际情况是网店店主缺乏良好的纳税意识,为了降低成本不缴纳税款,往往都不会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他们只需要将自己的账户通过C2C平台的实名认证就可进行交易。

这样也就导致税务机关根本无法准确了解C2C电子商务中各个网店的实际交易情况,难以确定征税的主体。

2.3征税范围难以界定
传统商务的交易种类都是有形的商品和服务,都在现行的税法涵盖内。

可是C2C电子商务交易种类繁多,不仅包括有形的商品和服务,还有极多的数字化虚
拟产品,如充值服务、游戏币等,该类商品仅需要通过数据就可交易,极其隐蔽且易被修改,对征税实施是一大挑战,而且现行税法未对随互联网兴起的商品做出具体的规定,课税对象性质模糊不清。

除此之外,C2C模式下跨境电商活动非常频繁,进出口的C2C电子商务活动也特别多,国际上对C2C电子商务征税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范围。

2.4税收征管难度大
国家自2016年5月1日全面实行营改增,已将所有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交易活动全部纳入增值税范畴。

但是C2C电子商务交易形式多样,涉及商品种类庞大,且个体数额不大,导致税收征管无从下手。

而且增值税的征税是以货物流转过程中交易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但电子商务交易主体虚拟化、商品数据化、支付电子化,C2C电子商务中的货物流通一般不会在网店上表示出来,也就无法认定和计算各个阶段的增值额及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再者,C2C电商进行交易的地点无法确定,例如家住北京的店主可以使用其在天津的电脑进行销售。

C2C电子商务作为电子商务的一种重要形式,其数量和规模都是不容小觑的。

目前我国个人网店数量达到1800万家,如果对高达1800万家进行征税,税务机关将面临无比严峻的挑战。

2.5短期内若对C2C电子商务征税不利于其自身和社会发展
电子商务经营成本较低,效率却高,在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推动产业结构转型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

若贸然对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进行征税,一方面会造成网店经营成本增加,网店商家经营热情被消减,之前的优势受到严重损害,在短期内不利于其自身发展;另一方面,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C2C 电子商务因其入行门槛和创业成本较低的特点在自主创业中占有较高的比例;对其进行征税会使创业成本增加,不利于解决当前的“就业难”问题,对社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3C2C电子商务征税的措施建议
3.1加强税务宣传,增强C2C电商纳税意识
税务部门应该加强税收法律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纳税意识。

一方面,通过监管强化网店店主的纳税意识;另一方面,增强相关部门的服务态度。

相关部门可以通过自身的优质形象为C2C电商提供便利优质的公共服务,改正网店店主之前的纳税意识:纳税不仅是单方面的费用支出,还可以享受更优质便利的服务。

虽然税收制度秉承多卖多缴的理念,但税务部门可以对纳税积极的店家给予一定程度的嘉奖与激励,营造公平合理,和睦友好的征稅氛围。

3.2创建实名制注册,完善税务登记制度
要实施C2C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必须创建实名注册机制。

网店在注册成立之时,就应由税务机关对网店商家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真实性认证并进行实名登记,计入档案,以便对网店经营者进行后续管理,只有进行过实名登记的
网店商家才被允许在网上经营。

为保障实名登记顺利有效的开展,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加强对电商平台的严格监管,保证做到令行禁止。

另外实行实名注册、税务登记要顺应科技的发展,税务部门应针对C2C电子商务的特点开发一套网上税务登记系统,便于进行登记和信息采集;同时适当简化税务登记程序,提高实名注册、税务登记的效率,鼓励网店经营者进行登记。

3.3完善相关税收法律体系,设立配套法规措施
C2C电子商务从2002年发展至今,其交易额一直保持超速增长,并不断侵占传统商务的市场份额。

但在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同时,税法法律制度的制定却没能跟上它的步伐,大多是一些政策法规对电子商务征税做出指导,对于电子商务种类繁多的交易行為远远不够。

为了建立C2C电子商务的良好法治环境,确保C2C电子商务征税工作顺利的进行,政府应加快完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避免解决C2C电子商务征税出现的法律问题时无据可循。

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应针对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的特点,准确划分征税主体、课税对象、课税税率、纳税地点等征税的关键要素,妥善处理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的交叉部分,防止双重课税情况发生。

与此同时,还要设立相关配套法规措施,比如对电子发票、电子账簿、电子货币的管理规定,这些都是税收征管工作顺利开展的主要保障。

3.4加强信息化建设,创新税务监管
在当下的互联网信息时代,我们应充分利用网络技术来加强税务信息化建设,提高税务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更加公平高效的税务监管。

根据电子商务的主体虚拟性、交易数据化的特点,税务机关首先就是要将自身的电子税务技术水平与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相匹配,建立一个完善的电子税务信息系统;其次税务部门应和工商管理部门联合培养新型的电子商务征税管理人才,根据实际情况,运用高效的网络技术鉴别网络交易信息的真实性;税务部门还可以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合作,通过其提供的数据信息,用来核实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与税务机关采集的信息是否属实,同时在应税金额上与第三方平台及电子银行金融机构合作来保障纳税数额的准确性。

除此之外,税务机关内部更要实行信息实时完全共享,防止因信息交换不完全造成税收流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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