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建设函[2012]957号 铁道部关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通报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建设[2009]171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发给你们,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同时废止。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及其所属单位投资或合资新建、改建的铁路工程。
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铁道部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条?铁道部负责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路建设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执行国家相关事故处理规定。
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l.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转发铁道部建设司安全监察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精)
转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安全监察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的通知公司各单位:现将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安全监察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的通知》(建建﹝2007)6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国务院公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般事故:造成1-2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下(不含10人)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较大事故:造成3-9人死亡,或者10-49人重伤,或者1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重大事故:造成10-29人死亡,或者50-99人重伤,或者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一、铁路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工程质量一般事故:1.直接损失30万元以下;2.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一般行车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影响。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工程质量大事故:1. 直接损失3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2.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3人以下;3. 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大事故、险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较大影响。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工程质量重大事故:1. 直接损失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2.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3. 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很大影响。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工程质量特大事故:1. 直接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2.一次死亡10人以上;3. 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特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道部171号文]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道部171号文]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9]171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发给你们,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及其所属单位投资或合资新建、改建的铁路工程。
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铁道部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条铁道部负责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路建设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执行国家相关事故处理规定。
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集装箱、投资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现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建建〔2007〕64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生产安全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及一般事故。
第四条铁路交通事故,按照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铁路交通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五条对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以及铁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除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处理外,对施工(工程局及以下企业)、监理企业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投标做出限制,对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考核中给予降低等级或停止投标的处理。
因全国性或区域性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除外。
第六条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在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如下处罚:(一)特别重大事故,根据情节,取消施工企业6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4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
(二)重大事故,根据情节,取消施工企业4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2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
(三)较大事故,根据情节,取消施工企业2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1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
(四)一般事故,根据情节,取消施工企业1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20天及以上投标资格。
铁路审计相关问题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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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程分包
审计关注的工程分包、转包问题
➢ 分包单位将工程再次分包给其它单位,形成层 层包、层层转
➢ 分包方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隐患或重大安 全事故
➢ 分包单价不合理,或虚报工程数量,分包方获 得超额利润,形成国有资产流失
二、签证事项要齐备。除钻孔深度、钻孔土质类型、注浆数量需要监理签证外,水泥、 水玻璃、粉煤灰、砂子、片石等主要消耗以及PVC管长度、钢套管长度等辅助材料消 耗也要有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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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工程造价
三、钻孔资料应注意的事项 ➢ 先导孔钻孔要有监理签证、地勘报告、取芯记录及照片等资料,发现有溶洞的要在图
纸中标示清楚。 ➢ 钻注浆孔可以不用取芯,但应在钻孔记录表中将岩溶类型、钻孔深度及所用的时间记
录清楚;凡是钻孔岩溶类型为坚石的就不应注浆;发现有较大溶洞的应注明溶洞高度, 并取得设计代表的签证。 ➢ 钻孔资料中的钻孔时间应与设备效率保持一致,即钻孔所用时间应在设备效率合理的 范围内,不能钻孔时间过短。 ➢ 统计钻孔延长米时,应按土层类型分别统计钻土、钻石、溶洞空钻的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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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工程造价
原因:分包后人为调整工、料、机成本,成本反映不真实、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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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工程计价
工程价款结算应注意的问题
➢ 特殊工程项目工程量的真实性--与财务成本的匹配 软基处理工程,石灰、水泥的采购与消耗数量 桥梁、隧道工程等项目钢筋、钢材使用数量 注浆工程中水泥、水玻璃等材料采购与使用量 负变更的处理
➢ 一类变更的审核与报批:注意程序的合规性、手续的完备性; ➢ 需要专项审核的项目:征地拆迁、三电迁改、岩溶注浆、材料价差; ➢ 安全生产费的使用与计价; ➢ 铁路概算中的重大差错; ➢ 工程施工资料、监理相关记录、相关会议纪要等资料的一致性;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8]160号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8]160号)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完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确保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道部办公厅原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办法》(办建设发[2006]55号)、《关于〈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办法〉补充相关内容的通知》(办建设发[2007]66号)同时废止。
请各单位将本办法执行中的建议与意见及时反馈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附件:1.日常检查评分表2.施工不良行为认定、公布期限和扣分标准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铁路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根据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根据对施工企业的日常检查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对施工企业信用等级所进行的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日常检查第六条日常检查是指在铁路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依据合同和规程规范,组织监理等单位对施工企业的实施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合同和规程规范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日常检查,一个评价期内日常检查不少于2次,检查时间应合理安排,各标段检查项目和频次应基本一致。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_17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建设[2009]171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发给你们,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同时废止。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及其所属单位投资或合资新建、改建的铁路工程。
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铁道部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条铁道部负责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路建设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执行国家相关事故处理规定。
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l.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铁建设2012年92号文
表人或 法定 代表人授权 的代 理人签字或盖章 的。 铁路局和铁路 公 司招标 时 ,可 将招标 公 告发布 之 日前 1年 内 在本单位管辖 范围内发 生较严重质量安全 稳定 问题或运 营安全事 故作为资格 审查 的条件 。作为资格预 审条件 的 ,应 在 资格预 审文 件 中载 明。 第二十 二条 资格 审查委员会可 以书面方式要求对下列 内容
应 当限于 补偿 印刷、邮寄 的成本支 出 ,不 得 以营利为 目的。对于 招标文件所附的设计文件可 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 资格预 审文件或招标 文件售 出后不予退还 。除 因不可抗力或 者其他非招标 人原 因 ,招 标人不得在发布资格预 审公 告、招标 公 告后或者发 出投标邀请 书后擅 自终止招标 。 第十 八 条 资格预 审原则 上采用合格制 ,符 合资格预 审文件
承包和单价承包 招标投标活动 ,工 程总承包 同时执行铁道部相关 规定。 第 三条 工 程建设项 目符合 《 程建设项 目招标 范围和规 工
模标准规定 》 要求的 ,必 须通过招 标选择施 工 单位。任何 单位 和个人不得将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 目化整为零或者 以其他任何 方式规避招标。 第 四条 铁路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 开、公平、公正
招标文件应按 照国家发展 改革委等 9部 委颁布
的 《 、批准 的招标计划和铁道部颁布 的 《 标准施 工 招标文件》 补 充文本》 编 制 ,空 白部 分根据项 目的 实 际情况 填 写。招标 文件 应载 明实质性要求和 条件。 第二十八 条 招标 文件规定 的各项技术标准应 符合 国家强制
性标准 ,且 均 不得要 求或标 明某 一特定 的专利 、商标 、名称 、设 计、原产地或 生产 供应者 ,不 得含有倾 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 人 的 其他 内容。 招标 文件 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设计文件 ,技 术标准 明确 、工 程数量准确、施 工 组织 清晰 ,由 投标人 自主报价 。 第 二 十九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 文件 中载 明廉政要求 ,明 确招
铁道部关于发布《高速铁路设计规范》等14项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局部
铁道部关于发布《高速铁路设计规范》等14项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条文的通知【法规类别】铁路运输【发文字号】铁建设[2012]29号【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12.02.13【实施日期】2012.0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铁道部关于发布《高速铁路设计规范》等14项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条文的通知(铁建设[2012]29号)各铁路局,投资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发布《高速铁路设计规范》(TB 10621-2009)、《新建时速 200~250公里客运专线铁路设计暂行规定》(铁建设[2005]140号)、《新建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设计暂行规定》(铁建设函 [2005]285号)、《铁路运输通信设计规范》(TB 10006-2005)、《铁路数字调度通信系统及专用无线通信系统》(TB 10086-2009)、《铁路GSM-R数字移动通信系统工程设计暂行规定》(铁建设 [2007]92号)、《铁路旅客车站客运信息系统设计规范》(TB 10074-2007)、《铁路信号设计规范》(TB 10007-2006)、《铁路防雷、电磁兼容及接地工程技术暂行规定》(铁建设[2007]39号)、《高速铁路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 10756-2010)、《高速铁路信号工程施工技术指南》(铁建设[2010]241号)、《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 10008-2006)、《铁路电力牵引供电设计规范》(TB 10009-2005)、《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 2007)等14项标准的局部修订条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发上述14项标准(含局部修订)相应条文及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高速铁路设计规范》等14项标准的局部修订条文,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条文1.《高速铁路设计规范》(TB10621-2009)(1)增加3.4.4条“公(道)路和铁路正线并行地段,应根据公(道)路等级、公(道)路与邻近的铁路正线中心线的距离及高差等因素,以及对铁路安全的影响程度,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及监测设备。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道行业标准的公告(工程建设标准2024年第2批)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道行业标准的公告(工程建设标准2024年第2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4.02.19•【文号】国家铁路局公告2024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4.0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国家铁路局公告2024年第3号关于发布铁道行业标准的公告(工程建设标准2024年第2批)为适应铁路路基的建设需要,强化路基工程施工质量关键环节管控,推动铁路路基建造技术进步,国家铁路局组织对高速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751-2018等3项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内容进行局部修订。
现公布局部修订条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一、高速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 10751-2018(一)修改第5.14.3条。
正文修改为:CFG桩、螺杆(纹)桩等素混凝土桩桩底应置于设计规定的地层中,施工过程中应记录钻进及地层变化时的机具设备反应,核对设计地质资料,终桩应符合设计桩长并满足代表性工艺试验确定的电流值或其它反映钻进阻力的仪表读数要求。
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成桩施工达不到终桩要求时,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向建设、设计单位反馈,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进行现场处理。
条文说明修改为:素混凝土桩(CFG桩、螺杆(纹)桩)设备钻进过程中,通过设备记录的钻进地层电流值(或其它反映钻进阻力的仪表读数)和其对应地层高程,进行设计地质资料的现场核对,确定桩端是否到达设计预定的地层。
施工设备采用自动监控的信息化手段,更便于及时获取施工桩长、电流及垂直度等参数。
不同地区的土性相差较大,素混凝土桩的成孔效果及施工情况可能存在差别,根据国内工程经验,螺杆(纹)桩需要加强黏性土、粉土、砂土、碎石土、湿陷性黄土地层之外其他土层中的成桩质量控制,CFG桩需要加强淤泥层、泥炭土层、淤泥质土层、含块石(碎石、卵石)夹层的地层及30m以上桩长的成桩质量控制。
成孔深度和桩端到达设计持力层是素混凝土桩的重要质量控制指标,施工桩长达到设计桩长且施工电流满足代表性工艺试验确定的电流值要求时,才能终桩;否则施工单位按相关程序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现场确认地质状况,研究确定相关处理措施。
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1.04•【文号】铁建设[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铁建设[2010]10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全面贯彻铁路建设新理念和“六位一体”要求,从源头上促进工程质量提高,结合当前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用好市场资源1.发挥外协勘察队伍作用。
勘察设计单位要在用好现有勘察资源的基础上,有效利用社会勘察力量,采用类似施工架子队模式的组织方式,组建由勘察设计单位技术管理人员主导的项目勘察团队,依据建设单位审查后的勘察大纲实施勘察工作,确保勘察工作质量。
2.发挥专业勘察设计单位作用。
建设项目在选择勘察设计单位时,可组建以综合勘察设计单位牵头、专业设计单位参加的联合体,由专业设计单位负责成段桥梁、隧道工程或“四电”系统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
3.发挥其他行业设计院作用。
选择部分建设项目,由具有综合资质的设计院、具有公路设计甲级资质或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资质的设计院与铁路综合勘察设计院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进一步发挥建筑设计院作用,铁路大中型客站站房工程设计要大力引进国内外大型建筑设计院承担设计工作。
二、统一设计要求1.强化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一个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作原则上只允许一家铁路综合甲(Ⅰ)级勘察设计院或一个联合体承担。
勘察设计单位或联合体牵头单位要按照规程规范和铁道部批复意见,制定统一的建设项目设计原则,明确总体设计原则、专业设计原则、地质勘察大纲、测量技术标准等,确保建设项目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总体设计原则和专业设计原则报鉴定中心核备。
2.落实总体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对于少量需要两个甲(Ⅰ)级勘察设计单位分段承担的建设项目,必须确定总体勘察设计单位。
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批清理结果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批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18.02.24•【文号】国铁科法〔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批清理结果的通知国铁科法〔2018〕20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国家能源集团,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中车,中国通号,中国铁通,中国铁物,中交集团,中国建筑,中国电建,各地方铁路公司:为进一步做好“放管服冶改革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清理部门规章和文件的要求,根据铁路改革发展实际,按照“先易后难、有序推进,边清理、边出成果、边向社会公开冶的原则,国家铁路局对原铁道部涉及工程建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第十批清理,同时对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停止执行的原铁道部工程建设类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理。
现将第十批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交由中国铁路总公司管理的文件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评审,《关于加强铁路隧道工程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铁建设〔2007〕10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客运专线建设质量管理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8〕24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铁建设〔2010〕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10〕17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铁办〔2011〕68号)、《关于开展隧道衬砌等铁路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的通知》(铁建设〔2011〕172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9〕46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指南>的通知》(铁建设〔2009〕210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通知》(铁建设〔2011〕108号)、《关于组建铁路隧道专>抢险救援队伍的通知》(铁建设〔2010〕1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9〕80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通知》(铁建设〔2008〕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复垦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08〕104号)、《关于加强铁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铁鉴〔2008〕2号)共14个文件主要涉及中国铁路总公司等企业内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交由中国铁路总公司管理。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编制目的依据】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铁路法》《建筑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办法适用范围】第二条新建、改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质量事故定义】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不当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满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导致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缺陷等不良后果,须作返工、修复或补强等处理,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事故。
【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实行逐级报告和分级调查制度。
【事故调查原则】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要求,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事故举报】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下同)应向社会公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举报电话,接受事故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发生地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或国家铁路局举报。
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级和报告【质量事故分级】第七条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亿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00万元以上IoOO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024年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总结模版(2篇)
2024年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总结模版【正文】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铁路建设工程呈现出蓬勃的发展态势。
然而,在建设过程中,也难免出现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2024年,我们组织了一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下面就活动的过程和成果做一个总结。
一、活动背景随着高铁网的不断扩大和提速,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二、活动目标本次活动的主要目标是提高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水平,减少质量问题的发生。
同时,要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活动措施1. 加强质量管理。
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强化质量检查和验收,严禁使用假冒伪劣材料。
2. 加强安全管理。
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
3. 完善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工地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追究责任。
4. 提高沟通协调能力。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共同解决工程建设中的各种问题。
5. 开展警示教育。
通过组织警示教育活动,向工人传达安全知识和事故案例,引起工人的警觉。
四、活动成果经过全体工程师的共同努力,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以下成果:1. 重点工程质量得到了有效提升。
通过加强质量管理,质量问题得到了及时解决,工程质量得到了保证。
2. 安全事故大幅减少。
通过加强安全管理和工人的安全意识培养,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安全事故发生率大幅下降。
3. 监督机制得到了完善。
与相关部门的紧密合作,建立了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工程建设进行了全面监督。
4. 沟通协调能力得到了提高。
与相关部门的有效沟通和协调,解决了许多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问题,保证了工程的顺利进行。
5. 工人的安全意识得到了提高。
通过警示教育活动,加强了工人的安全意识,减少了不安全行为的发生。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12•【文号】铁质监[2010]242号•【施行日期】2010.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质监〔2010〕242号)现将《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关于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办法和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批复》(铁建设函〔2008〕4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铁路工程质量监督合格检测机构条件2.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基本情况表3.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委托情况汇总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二日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增强监督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是指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在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的活动。
根据实际监督工作需要,监督机构可责成或安排建设单位组织针对性检测。
第三条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路及相关部门的标准、规程、规范,遵循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检测实施第四条监督机构应根据监督工作重点和年度监督检查总体计划,结合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总体监督检测计划。
各监督站应于每年的1月底前将年度总体监督检测计划报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核备。
当举报投诉及事故调查需要用检测手段提供数据支持时,监督机构可专门安排和组织相关检测。
第五条监督机构实施检测前,应制定具体的检测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组织方式、检测机构、检测内容、检测指标、检测数量、时间安排、费用预算等),经领导审批或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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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四川铁科监理公司监理的海南东环铁路及和内蒙古沁原监
理公司 、 济南顺达监理公司监理的其它建设项目也存在 类 似质量
问题 。 各建设单位在 2 个月内 (20 12 年 8 月 15 日及以前发招标
公告的所有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 ,暂停接受中铁十六、十九 、
十一、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水电三局,中交隧道局、葛洲 坝集团和中铁通号集团公司施工投标活动,暂停接受上海天佑、
北京铁城、中铁隧道洛阳 、 北京现代监理公司监理投标活动 。 4. 对武广、郑西客专公司进行全路通报,责成其主要领导
向铁道部作出深刻检讨,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 建设单 位考核时扣 15 分;对兰渝铁路公司、拉日建设总指挥部、沪昆
纹管的波纹高度、钢带厚度、径向刚度均不合格;葛洲坝集团施 工、中铁隧道洛阳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路基 土工格栅未按设计数量铺设,且检验批资料失实;中水电三局有
限公司施工、上海天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的大西铁路南山上
隧道进口仰拱设计为钢筋混凝土,实际未安装钢筋;通号总公司 施工、北京现代监理公司监理的南台温线温州南站等信号机械室
接受铁二院、甘肃铁一院监理公司监理投标活动。
2. 因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甘肃铁科监理公司监
理的兰渝铁路胡家湾隧道出口掌子面左侧初支背后存在环向空 洞;中铁十九局施工 、 成都西南交大监理的拉日铁路扎西岩隧道 左边墙喷射栓后用防水板遮挡,存在空洞;中铁二十五局施工、
长沙中大监理公司监理的武广客专成镜塘隧道衬砌后存在空洞; 中交一公局施工、西安铁一院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沪昆客专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建设函 (2012) 957 号
铁道部关于铁路建设王程质量问题的处理通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 为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
任制,有效消除质量隐患,切实保证铁路运营安全,铁道部组织
开展了开通项目质量排查,发现武广客专、郑西客专、海南东环 铁路、温福铁路等开通项目不同程度地存在隧道拱部空洞、裂
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和中交一工局施工投标活动,暂停接受内
蒙古沁原监理公司、四川铁科监理公司、甘肃铁科监理公司、济
南顺达监理公司、成都西南交大监理公司 、 长沙中大监理公司、
-2 一
西安铁一院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监理投标活动。
3. 因中交隧道局施工、甘肃铁科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
理的沪昆客专(江西段)信江特大桥箱梁施工人员自行在梁体 内侧腹板上随意开槽,对结构质量安全造成严重影响,且现场波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铁建设 (2009)
171
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
(建建
(2009 J
273 号)、《铁路建设单位考核办法)
(铁办 (2009)
221
号)等办法,决定对上述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处理如下:
一、 处理决定
1.因中铁一局施工、甘肃铁一院监理公司监理的武广客专
患。整治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整改情况书面报铁道部工程
监督总站、工管中心、建设司;开通运营项目质量问题的整改情
况同时报铁道部运输局、安监司。各建设单位要眼睛向内、举一
一 4 一
反三,对照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质量问题无遗漏。运营部门要做
好整改配合工作 。
-5 一
抄送:中铁工程、建筑公司,中交、中水、中建、葛洲坝总公司, 中铁通号集团,相关施工、监理单位,工管中心 , 工程监督
客专贵州公司、海南东环铁路公司进行全路通报, 责 成其分管领
导向铁道部(海南东环铁路公司分管领导向广铁集团公司)作
出深刻检讨,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建设单位考核时扣
10 分;对东南沿海铁路浙江公司、东南沿海铁路福建公司、昌 九城际铁路公司、晋豫鲁铁路通道公司、沪昆客专江西公司、大
西铁路公司进行全路通报,责成其分管领导(东南沿海铁路浙 江公司分管领导向上海局)向铁道部作出深刻检讨,并对相关
黎家冲、五尖大山隧道衬砌后存在空洞;中铁三局施工 、 铁二院
监理公司监理的郑西客专函谷关、阂乡隧道存在拱顶衬砌空洞、
裂纹、掉块和二衬厚度不足等质量问题,各建设单位在 3 个月内
(2012 年 9 月 15 日及以前发招标公告的所有铁路基建大中型项
目) ,暂停接受中铁一、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投标活动,暂停
总站,部内安监司,运输、监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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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重"的要求贯穿到铁路建设全过程,增强抓好铁路建设质量
安全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保证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为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提供保证。
2. 彻底整改,不留隐患。对以上尚未整改的质量问题,有 关建设单位要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分析原 因,研究整改方案,制定整改计划,限期彻底整改,不留安全隐
电缆布线施工质量不达标;中铁二十一局施工、内蒙沁原监理公
司监理的福厦铁路晋江至翔安段路笙边坡溜场;中铁二十四局施
工、北京铁城监理公司监理的昌九城际路整地段挡墙上部骨架护
坡溜费等质量问题。各建设单位在 1 个月内 (2012 年 8 月 1 日及 以前发招标公告的所有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 ,暂停接受中铁二
纹、掉块,边墙渗漏水,预埋件与钢筋无连接,通信铁塔倾斜,
电缆布线混乱,站房、站台雨棚等房建设备设施脱落等质量问
题,严重危及铁路运营安全,有的已经造成铁路行车事故。同时
在近期在建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兰渝铁路、拉日铁路、沪昆
(江西、贵州段)客专、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大西铁路等项目
也存在一些偷工减料、质量严重不达标的问题。根据铁道部
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建设单位考核时扣 5 分。
二、有关要求
1.提高认识,强化管理。各单位要认真吸取教训,切实站 在铁路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长远发展的高度,进一步转变工作 作风,加强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全面落实质量安全风险管
理,牢固树立"今天的工程质量就是明天的运营安全"的观念,
深入推进铁路建设标准化管理 ,把"三点共识"和"三个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