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09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巴特尔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0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修改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部分规章:一、对下列规章中与《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作出修改(一)删去《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林业部分)》第二十九条。
(二)删去《内蒙古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三)删去《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监察办法》第二十八条。
(四)删去《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五)删去《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六)删去《内蒙古自治区违反矿山安全法规罚款办法》第八条。
(七)删去《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八)删去《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第五条。
(九)删去《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九条。
(十)删去《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十一)删去《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十二)删去《内蒙古自治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十三)删去《内蒙古自治区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十四)删去《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
(十五)删去《内蒙古自治区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第四十一条。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2•【字号】内党办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办发〔2009〕19号)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09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和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工发〔2009〕2号)精神,扎实推进我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市场行为和行政行为,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要求1.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围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各项措施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通过专项治理,促进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规划审批、土地出让、招标投标、资金使用等工作规范有序。
保证中央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等政策措施在我区的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4.21•【字号】内卫发[2006]34号•【施行日期】200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发〔2006〕34号)各盟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进一步推进我区卫生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深入开展,我厅组织人员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2. 内蒙古卫生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略)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目录(略)4.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制度(略)5.行政处罚依据梳理表(略)6.行政许可依据梳理表(略)7.行政强制依据梳理表(略)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实行执法责任制”的要求,根据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卫生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推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以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行政,以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为目标,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卫生行政执法合法、公正、廉洁、高效,努力实现卫生行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过程中,依法履行执法责任,保证执法行为的合法、公正、严肃。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公平正义为宗旨,以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为目标,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为保障,以责任追究为手段。
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求落实责任主体,明确责任目标,强化责任意识,加强责任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推动行政执法公开、公正、公平、公信。
第二章行政执法责任主体第六条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行政执法机关担负内蒙古自治区决策部署和决策实施;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为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权;各级政法委员会、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参照前款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活动,负责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和制度,推动执法标准化、流程化、程序化,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机关的职责与权限,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建立横向协作、纵向衔接的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配备符合条件的执法人员,并依法设立行政执法研究机构,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专业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信息监控和数据分析,提高执法管理的科学性和精确度。
第三章行政执法责任目标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权,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提高执法效能,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本级现行政府规章目录的通告-内政发[2011]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本级现行政府规章目录的通告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本级现行政府规章目录的通告(内政发〔2011〕3号2011年1月4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本级现行有效的所有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现行政府规章目录》予以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现行政府规章目录序号政府规章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修改时间备注1内蒙古自治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9.5.21989.5.21998.8.132010.11.264号令87号令175号令2内蒙古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1989.12.51989.12.52001.10.112010.11.2611号令115号令175号令3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11.101990.11.102010.11.26 14号令175号令4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林业部分)1990.11.121990.11.12 1998.8.132010.11.2615号令87号令175号令5内蒙古自治区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1990.12.181990.12.182002.6.272010.11.2618号令119号令175号令6内蒙古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12.181990.12.181998.8.132010.11.2621号令87号令175号令7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1991.2.231991.2.232010.11.2623号令175号令8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复垦实施办法1991.5.91991.5.92010.11.2628号令175号令9内蒙古自治区有线电视管理实施办法1992.1.261992.1.261995.11.271998.8.132010.11.2636号令64号令87号令175号令10内蒙古自治区暂住人口管理办法1992.4.181992.4.181994.12.31998.8.132010.11.2637号令62号令87号令175号令11内蒙古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1992.6.111992.6.11 40号令12内蒙古自治区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1992.6.111992.6.112001.10.1141号令115号令13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监察办法1992.6.131992.6.132010.11.2642号令175号令14内蒙古自治区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办法1993.2.171993.2.172001.10.1150号令115号令15内蒙古自治区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1994.1.31994.1.32010.11.2655号令175号令16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4.4.71994.5.11998.8.132010.11.2657号令87号令175号令17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4.6.291994.4.11998.8.132010.11.2659号令87号令175号令18内蒙古自治区违反矿山安全法规罚款办法1994.9.191994.9.192010.11.2660号令175号令19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1996.4.261996.4.262001.10.11 68号令115号令20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1996.5.81996.6.11998.12.282010.11.2669号令95号令175号令21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1996.5.181996.5.181998.8.132002.6.2770号令87号令119号令22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1996.8.51996.1.12007.8.2371号令151号令23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1996.8.51996.1.12007.8.232010.11.2672号令150号令175号令24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1996.8.51996.1.12010.11.2674号令175号令25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1997.7.231997.7.232010.11.2682号令175号令26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争议处理办法1998.7.11998.7.12010.11.2683号令175号令27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特大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处理规定1998.7.201998.7.20 85号令28内蒙古自治区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办法1998.10.291998.10.292010.11.2689号令175号令29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8.10.291998.10.292010.11.2690号令175号令30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1998.10.291998.10.292010.11.2691号令175号令31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1998.11.251998.11.252002.6.2793号令119号令32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1998.11.251998.11.252010.11.2694号令175号令3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9.4.11999.4.12010.11.2696号令175号令34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应诉规定1999.7.121999.7.12 97号令35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1999.9.52000.1.1 98号令36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1999.12.91999.12.9 100号令37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2000.1.62000.1.6 102号令38内蒙古自治区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2000.2.242000.2.24 103号令39内蒙古自治区价格鉴证管理办法2000.10.162000.10.16 105号令40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力量办学实施办法2000.11.162000.11.162001.10.11107号令115号令41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00.12.72000.12.72010.11.26108号令175号令42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实施办法2000.12.212000.12.21 109号令43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2.22001.2.2 110号令44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01.3.12001.3.1 111号令45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2001.3.12001.3.1 112号令46内蒙古自治区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10.192001.10.19 114号令47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2002.2.182002.1.1 117号令48内蒙古自治区邮政管理办法2002.9.12002.10.1 122号令49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2002.10.312002.12.1 124号令50内蒙古自治区经纪人管理办法2003.1.242003.3.1 125号令51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2003.3.282003.7.1 126号令52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2003.6.152003.6.15 127号令53内蒙古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3.7.302003.9.1 128号令54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2003.8.192003.10.1 129号令55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2003.8.262003.10.1 130号令56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合同规定2003.11.112003.12.11 131号令57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档案管理办法2004.1.292004.3.1 132号令58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服务管理办法2004.1.292004.3.1 133号令59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2004.2.262004.5.1 134号令60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2004.8.172004.8.17 135号令61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04.9.222004.11.1 136号令6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2004.11.292005.1.1 137号令63内蒙古自治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5.4.52005.5.5 138号令64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办法2005.9.22005.10.1 139号令65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5.12.272006.2.1 140号令66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06.1.202006.3.1 141号令67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2006.1.192006.3.1 143号令68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2006.3.132006.5.1 144号令69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3.212006.5.1 145号令70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06.7.122006.9.1 146号令71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2007.5.112007.7.1 147号令72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7.5.282007.7.1 148号令73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2007.8.232007.8.23 149号令74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2007.10.232007.12.1 152号令75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管理办法2007.10.232007.12.1 153号令76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用地置换办法2008.1.42008.3.1 154号令77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08.1.72008.3.1 155号令78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2008.4.82008.6.1 156号令79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08.5.302008.7.1 158号令80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08.8.272008.10.1 159号令81内蒙古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2008.9.162008.11.1 160号令82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2008.12.222009.2.1 161号令83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8.12.312009.3.1 162号令84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2008.12.312009.3.1 163号令85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9.1.132009.3.1 164号令86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2009.2.102009.5.1 165号令87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管理办法2009.2.172009.2.17 166号令88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2.172009.2.17 167号令89内蒙古自治区信息化促进办法 2010.1.272010.4.1 169号令90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0.2.12010.4.1 170号令91内蒙古自治区著作权管理办法2010.5.252010.6.26 171号令92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测规定2010.7.62010.8.1 172号令9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10.6.302010.8.1 173号令94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2010.9.172010.11.1 174号令95内蒙古自治区内部审计办法2010.11.262011.1.1 177号令96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10.12.22011.1.2 178号令97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2010.12.22010.12.2 179号令说明:本表的统计时间截止至2010年12月2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与适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的范围包括:(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三)责令停产停业的;(四)吊销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的;(五)行政拘留10日以上的。
法律、法规对重大行政处罚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旗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统称备案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自治区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是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的责任主体。
受委托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报送工作由实施委托的行政机关负责。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法规类别】法律实施监督【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6.09.28【实施日期】1996.09.2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发布日期:2009年9月24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1996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1996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盟行政公署,下同》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适用本条例。
行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其监督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由旗县级以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配备专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保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落实。
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三)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四)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六)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七)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情况;(八)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九)其他应当依法监督的事项。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一、概述行政执法是国家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职权的一种方式,其合法性、公正性和效力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二、监督主体按照条例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包括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
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及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通过听取行政机关工作报告、执法报告、对行政机关进行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评估和检查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果。
同时,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还应当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和说明行政执法的情况。
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察。
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执法合法性、程序合规性、执法行为的公正性等方面的监督。
同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还可以对行政执法活动提出检察建议和监督指导,纠正行政执法中的不当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4. 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负责对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给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还可以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
三、监督措施为了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条例规定了多种监督措施。
1.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行政执法监督的常用手段之一。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09年修正本)(1996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0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制统一、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行政执法活动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接受司法监督,接受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法制部门建设,保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第九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一)检查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二)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三)审查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四)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五)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六)监督检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七)监督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八)办理、指导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九)协调行政机关之间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十)组织、指导、参与行政执法检查;(十一)受理行政相对人的举报、投诉;(十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十三)依法应当办理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16.11.10•【字号】内民政发〔2016〕101号•【施行日期】2016.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16〕101号厅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关于“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行政执法过程全记录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2016年11月10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民政法治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是本机关正式在编并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21•【字号】内政办字[2002]41号•【施行日期】200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2〕41号2002年2月2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金融机构,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的;(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三)责令停产停业的;(四)吊销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的;(五)行政拘留10日以上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自治区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地税、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第三条所列(一)、(二)、(三)、(四)项行政处罚,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受委托组织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报送备案。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5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59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严格审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机构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厅、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农牧业厅(含乡镇企业局)、水利厅、林业厅、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司法厅、民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学技术厅(知识产权局)、文化厅(含文物局)、卫生厅、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体育局、旅游局、粮食局、统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档案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地方税务局及其直属征收管理局、中部税务稽查分局、西部税务稽查分局、东部税务稽查分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业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含煤炭工业局),内蒙古地震局、气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烟草专卖局、国家税务局及其稽查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呼和浩特海关。
二、由法律、法规授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自治区盐务管理局、公路局、交通运输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局、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兽医工作站、草原监督管理所、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渔业船舶检验站、森林公安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公安消防总队、公安边防总队、边防检查站、卫生监督所、纤维检验局,内蒙古通信管理局、邮政局、地震局行政执法监察总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无
【期刊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03
【摘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全面推进我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现就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总页数】5页(P24-28)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
【相关文献】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J], ;
2.内蒙古自治区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J], 无
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J], ;
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J],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5.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体育行政执法改革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体育行政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解读 [J], 裴娜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内蒙古自治区我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我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要求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自治区政府始终高度重视行政执法的工作,构建了完善的行政执法体制和规范化的执法程序。
在此基础上,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能力培训,强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下面,我们就来分步骤阐述内蒙古自治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要求。
一、规范执法行为内蒙古自治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第一条要求是规范执法行为。
无论是执法行为、执法程序还是执法结果,都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执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不得违法乱纪、滥用执法权力。
二、提高执法能力内蒙古自治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第二条要求是提高执法能力。
要求执法人员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自身的法律知识和执法能力。
内蒙古自治区还鼓励执法人员通过案例分析、法律培训等途径不断提升执法水平,积极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
三、加强队伍建设内蒙古自治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第三条要求是加强队伍建设。
要求执法人员品行端正、遵纪守法,不得有不良嗜好,不得参与违法活动。
同时,要求各级执法部门加强队伍管理,建立健全考评制度,激励优秀执法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执法能力,同时加强队伍建设、轮岗轮训,提高执法水平,做到政治过硬、专业过硬、作风过硬。
四、加强社会监督内蒙古自治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第四条要求是加强社会监督。
要求各级执法部门加大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力度,督促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完善执法记录和制度化的流程以便依法行使执法职责。
同时,还要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听取和吸收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引导和培育良好的执法舆论氛围。
总之,内蒙古自治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要求是全方位、多层次的,旨在提高执法水平、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加强社会监督等多个方面,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44 号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2020年1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布小林2020年2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下称三项制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将三项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体系。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项制度实施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执行三项制度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区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接应用,完善全区行政执法数据汇集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必需的装备和经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10.24•【字号】内政法发[2008]30号•【施行日期】200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内政法发[2008]30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深入实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审批和许可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快实行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2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内政监发[2008]4号),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和自治区监察厅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在全区开展执法检查。
现将执法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按程序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
二、检查内容(一)行政执法依据的疏理和职责分解情况;(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实施情况;(三)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四)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的落实和责任追究情况;三、检查方法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的方式。
自查: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成因等进行认真总结,向联合执法检查组提交书面总结材料,总结材料务于11月20日前报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和监察厅。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11.0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行政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由本系统上级主管机关和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共同实施行政执法监督。
在监督中发生争议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裁决。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组织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配备专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保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落实。
行政执法监督经费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依照本条例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二)审查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对违法设立的行政执法组织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委托,责令限期改正;(三)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四)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改变、撤销,或者确认违法;(五)审查行政执法程序;(六)监督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七)办理、指导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情况;(八)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九)协调行政机关之间在行政执法中产生的争议;(十)组织、指导、参与行政执法检查;(十一)办理本级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执法监督事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举办第十八期全区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举办第十八期全区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11.09•【字号】内政法发[2009]63号•【施行日期】2009.11.0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举办第十八期全区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培训班的通知(内政法发[2009]63号)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全面提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自身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扩展监督思路,创新监督方法,自治区政府法制办举办第十八期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培训班。
现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自治区各盟市旗(县)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的组织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人员。
二、培训时间、地点2009年11月19日至11月20日,培训2天(第十八期培训单位见附表),授课一天半,考试半天。
各单位务于11月18日报到。
地点:呼和浩特市中山东路30号中山饭店。
三、培训费用1、盟市旗(县)学员费用686元(含食、宿、培训、教材等费用);2、本市学员费用352元(含午餐、培训、午休、教材等费用);3、培训期间组织赴外地学习考察,听取兄弟省市政府法制建设的先进经验,并实地考察兄弟省市依法行政的新办法、新举措。
请参加考察的学员提前一周与咨询中心联系。
四、几点要求1、通过这次培训,将对行政执法监督证进行清理,并对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培训情况记入信息档案中,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因无故不参加培训,或培训期间考试不合格经补考后仍不合格的,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将收回行政执法监督证。
2、各盟市政府法制办要在前一时期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清理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基础上根据近期缴销清理后的在岗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名录进行通知,并于开班前反馈报名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8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1999.09.05【实施日期】200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8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1999年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云布龙1999年9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实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盟行政公署,下同)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职责分工,将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落实到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将本部门执法责任分解到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由本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部门、执法部门对所属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进行考核的制度。
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明确责任、严格考核、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拟定以及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二章行政执法部门责任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具体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分解到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
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法制宣传制度,向公民宣传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九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制度,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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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09修订)
【法规类别】法律实施监督
【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9.09.24
【实施日期】2009.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200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9年9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1996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制统一、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行政执法活动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接受司法监督,接受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法制部门建设,保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第九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审查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四)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
(五)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六)监督检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七)监督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八)办理、指导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
(九)协调行政机关之间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产生的争议;
(十)组织、指导、参与行政执法检查;
(十一)受理行政相对人的举报、投诉;
(十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
(十三)依法应当办理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十条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具体办法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行政执法部门梳理执法依据,根据本部门执法岗位的配置情况,分解执法职责,确定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梳理确认后的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职责、行政执法岗位、行政执法程序、监督举报方式等向社会公布。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
评议考核应当纳入同级政府考核指标体系。
评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行政执法责任制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
行政执法由行政执法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其执法依据、职能、机构编制方案等有关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经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后予以公告。
行政执法部门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参加资格认证统一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