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A09030《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
办税指南-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
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一、事项名称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纳税人➢办结方式:即办➢全省通办:是➢网上办理:是➢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扣缴义务人履行除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之外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义务,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进行扣缴申报的业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
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应限定在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等难以在采矿地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矿产品。
对已纳入开采地正常税务管理或者在销售矿产品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
四、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办理材料填报需知:1.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
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款单
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款单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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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征代扣税款提取手续费领据
代征代扣税款提取手续费领据
结报期限:20 年月日至20 年月日税款金额单位:元代征代扣单位名称,章, 微机编码
开户银行账号
联系电话结报票证份数
代扣个人所得税人数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是否完整报送票证名称电脑票号提取税种品目名称入库时间税款金额手续费金额是否补记代征代扣税款合计:, 金额大写
手续费(按 %提取):, 金额大写
主管地税分局审核意见征管分局意见税收管理员意见综合科初审意见分管局长复审意见
补记录入审批意见: 开具银行支票号码:
复审意见:
审核人员: 初审人员: 分局长: 发放人员: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签章, ,签章, ,签章, ,签章, 手续费费提取人签名
填表日期:20 年月日本表一式五联: ,第一联征管分局留存、第二联市局计财科留存第三联代征代扣单位留存、第四联主管地税分局留存、第五联市局税政二科留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后有关税收会计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后有关税收会计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6.25•【字号】京国税发[2002]153号•【施行日期】2002.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后有关税收会计事项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153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9号)精神,现将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后有关税收会计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的支付(一)从2002年1月1日起,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
税务机关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国库不得办理代征代扣手续费退库。
(二)国家税务局支付的代征代扣手续费,由中央财政负担,按现行经费预算管理办法核拨。
(三)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的收支,由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财务部门负责办理。
(四)手续费的支付比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规定的,按税务机关与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协议标准执行,但不得超过代征代扣税款收人的5%。
二、关于税收会计的核算(一)代征代扣税款核算范围为: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的要求已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和缴款手续的代扣代收税款;税务机关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根据征管制度规定签有委托代征协议的代征单位,按协议的要求已向税务机关办理票款结报和缴款手续的代征税款。
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税务机关(包括自聘的助征员)自收的现金税款以及未办理或未保存代扣代收税款申报资料和代征协议的,均不得纳入代征代扣税款核算。
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补缴往年税款所属期止
滞纳金
滞纳金所属期起
滞纳金所属期止
实际缴纳税款滞纳金合计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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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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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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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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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1
22
23
24
25=(23*22/12个月)*24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25-26-29
36
37
38
39
40
41
42=35+36+39
品牌型号
机动车种类
车辆发票或注册登记日期
使用性质
燃料种类
排(气)量
核定载客
整备质量
税款所属年度
征收品目
计税单位
计税单位的数量
单位税额
年应缴月份
年应缴税额
本年减免税额1
减免税证明号1
减免性质代码1
本年减免税额税凭证号
开具税务机关
纳税人拒绝代收信息
当年应缴税额
补缴往年税款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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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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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期代收代缴车船税车辆总数(辆)
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
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盖章)
金额单位: 元( 列至角分)
被代征纳税人识别号
被代征纳税人名 称
被代征船舶名称
被代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舶识别 号
所属行业
征收项目
征收品目
征收子目
税款所属期起
税款所属期止
计税依据
税率
单位税额
应纳税额
减免性质代码
减免事项名称
减免税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性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减征比例C%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额
已缴税款
应代征税额
已代征税额
代征户C次3数
税源标志
税源编号
税源坐落
合计
--
--
--
-
-
--
-
-
申请人:申报日期:受理人:受理日期:
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情况说明
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情况说明随着社会的发展,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于税收的征收与管理也越来越重视。
为了更加高效、便捷地征收税款,代扣代收代征税款的方式逐渐被广泛采用。
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将在本文中进行详细说明。
那么,为什么需要收取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呢?代扣代收代征税款的实施需要银行等金融机构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以提供相关服务。
手续费的收取可以帮助这些机构维持正常运营,并提高服务质量。
同时,也可以鼓励更多的机构参与代扣代收代征税款的工作,促进税收征收工作的便捷进行。
根据相关规定,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的收费标准由税务部门和金融机构共同制定,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收费标准根据征收金额进行划分,采用阶梯式收费,金额越大,手续费比例越低。
这样的收费方式能够更好地平衡纳税人的负担和金融机构的成本,实现双赢的局面。
在实际操作中,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的具体收取方式也有所不同。
有些金融机构会根据扣缴的税款金额直接收取手续费,有些则会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收费。
例如,对于扣缴的税款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手续费为金额的1%;在1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手续费为金额的0.8%;在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手续费为金额的0.6%;在100万元以上的,手续费为金额的0.4%。
这种收费方式既考虑了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又满足了金融机构的运营需求。
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的收取还需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确保手续费的收取符合规定,不得存在乱收费、乱象费等问题。
纳税人也应当关注并核对自己的扣缴税款和手续费的金额,及时提出异议或投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作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的一部分,是税收征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理收取手续费可以促进税款的高效征收,提高税务管理的水平。
各方应当共同努力,确保手续费的收取合理、公正,为税收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模板5篇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模板5篇篇1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甲方(委托方):(单位名称)乙方(代征方):(单位名称)为了规范双方税务管理工作,便于实施税收政策,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经过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一、委托事项1.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征收并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进行管理的税款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
2. 甲方需要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和税务资料,保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乙方能够按照相关规定代为征收税款。
3. 乙方应当依法、准确地代为征税,做到安全、及时、保密。
二、委托代征税款的期限本协议有效期为(具体时间),双方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均不得擅自解除协议。
若需要终止合作,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三、委托代征税款的方式和费用1. 乙方按照委托的具体税款种类和费用标准进行代征,并按时向甲方提交税费明细清单和财务报表。
2. 甲方将按照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代征税款所需的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保密条款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和相关信息,必须予以保密。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泄露。
五、违约责任1. 若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有违规行为或者导致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2. 若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费用,造成乙方无法履行代征税款职责,甲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尽快进行支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其他事项1.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 本协议的解释权归双方所有,若出现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署日期:签署日期: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以上就是关于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模板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篇2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甲方(委托方):(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
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2.06.13
•【字号】吉地税发[2002]98号
•【施行日期】2002.06.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2]98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的通知》(国税发[2002]4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执行。
一、从2002年7月1日起,各级地税征收单位必须单独设置“代征代扣税款登记簿”,同时加强对扣缴义务单位(人)、委托代征单位(人)的管理。
二、从2002年8月份编报7月份税收会计报表起,执行新的会计报表制度。
有关计算机表式、参数,省地税局将通过广域网(计划统计处/会统文件夹)下发,报表时间和方式不变。
三、“代征代扣税款登记簿”、“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省地税局统一印制
发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略)。
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模板)
应支付手续费金额 企业经办人(签字) 计财信息科经办人(签字)
贰拾陆元捌角壹分
企业财务负责人(签字) 计财信息科科长(签字)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
结报企业名称(公章) 结报 日期 2014年7月 2014年8月 2014年9月 2014年10月 2014年11月 2014年12月 合计 ―― ―― ―― ―― ―― ―― ―― 大写 企业财务负责人(签字) 计财信息科科长(签字)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票证 名称 字别 起止号码 期初 结存 企业代码 本期 本期 期末 领取 填用 结存 本期实征税款 税种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
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
结报企业名称(公章): 结报 日期 2014年1月 2014年2月 2014年3月 2014年4月 2014年5月 2014年6月 合计 ―― ―― ―― 26.81 ―― ―― ―― ―― 大写 票证 名称 字别 起止号码 期初 结存 企业代码: 本期 本期 期末 领取 填用 结存 本期实征税款 税种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 税目 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 1,340.61 ―― 金额 1,340.61 税票号码 118003581
零元整
税目 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
金额
税票号码
-
――
应支付手
代扣代缴明细申报-代收代缴车船税明细报告表
金税三期工程《代扣代缴车船税明细申报》用户操作手册V1。
0目录第1章概述11.1主要内容11。
2预期读者1第2章系统简介22。
1系统术语与约定22。
2基本操作说明2第3章代扣代缴明细申报33。
1业务概述33.2功能描述43.3操作人员43。
4前置条件4第4章操作流程54.1操作流程图54。
2代收代缴车船税模板填写54.3操作说明64.4异常与处理7第1章概述1.1 主要内容本文档为申报缴款-代扣代缴车船税明细申报,内容包含代扣代缴车船税明细申报功能。
1.2 预期读者网上办税服务厅身份验证用户.1.3 注意事项车船税申报由原来的车船税汇总申报拆分为车船税申报(自行申报)、代收代缴车船税明细申报(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申报)两种模式,两种申报模式都需要采集车辆明细数据。
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代收代缴车船税明细申报首先需要认定车船税及品目,申报方式为代收代缴,系统根据认定的征收品目来确定保险公司申报的车船类型,2、申报过程中需要保险公司依照提供的Excel模板整理明细数据,通过模板导入的模式将明细数据导入到纳税服务系统,系统根据明细数据自动生成汇总数据进行申报.3、由主管税务机关安排纳税人采用明细申报或汇总申报方式申报车船税。
第2章系统简介2.1 系统术语与约定网上办税服务厅身份验证用户:指通过帐号和密码登录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的人员。
社会公众:指未通过帐号和密码直接访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的人员。
2.2 基本操作说明●申报缴款功能可由网上办税服务厅身份验证用户从如下入口进入。
图2- 错误!未定义书签。
●申报表填写期间可通过红色方框标识部分,将左边和右边辅助区域打开或关闭。
➢如图是辅助区域打开页面图2- 1➢如图是辅助区域关闭页面图2- 错误!未定义书签。
●在操作人员填写过程中对于必填项目,系统会有红色方框相应提示,如下图.图2- 2●在申报过程中,如纳税人有多条登记信息,则在申报前需要进行纳税人登记信息选择。
办税指南-委托代征报告
委托代征报告一、事项名称委托代征报告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代征人➢办结方式:即办➢全省通办:是➢网上办理:是➢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按时申报入库。
四、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五、办理材料填报需知:1.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
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六、办理流程七、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八、表证单书1.A06124《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2.A06125《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九、注意事项1.办理委托代征、代售报告业务的委托代征人为已同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单位和人员;受托代征人所代征的税(费)种需经过“税(费)种认定”流程认定;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使用的完税凭证通过“票证领发”流程领取。
2.办结后,纳税服务部门应当对代征人是否存在未征、少征或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行为进行审核,制作《委托代征税款审核表》。
A09030《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
A09030《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
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
第号
票证数量单位:份(枚)结报期限:年月日至月日税款金额单位:元
【表单说明】
1.本凭证一式四联,各联用途为:
第一联,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
第二联,税务机关作代征代扣税款核算的会计凭证;
第三联,税务机关作票证资料备查;
第四联,报税务机关盖章后退代征代扣单位留存。
2.扣缴义务人未向税务机关领取税票的,有关票证栏目不填,只填实征税款栏。
3.表间关系:期初结存数 + 本期领取数 - 本期填用数 - 本期作废数 - 本期损失数 - 本期停用上缴数=期末结存数。
代扣代缴_委托代征及三代手续费操作手册
征管系统代扣代缴和委托代征操作手册一:代扣代缴登记:1:在本系统开业的纳税人默认为扣缴义务人。
2:不用在做开业登记的纳税人,即纯扣缴义务人,则走”扣缴义务人登记”。
二:委托代征登记1:纳税人通过”委托代征登记”文书流程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确定代征税种和,代征范围和手续费比例等。
终审同意后委托方(税务机关)和受托方就建立了委托关系。
图1:委托代征文书受理图2:委托代征录入界面图3:委托代征审核界面图4:委托代征终审界面2:做完委托代征登记后,纳税人成为委托代征受托方。
接下来维护其代征对象信息,就是要代征哪些纳税人的税款。
菜单为:认定管理-委托代征认定-代征、代扣对象登记,征收代理方式选择代扣代缴或者委托代征。
这样就建立了受托方代征对象的关系。
代征代扣对象登记三:税种登记代征对象在税种核定用例做税种核定,注意”三代标志”选择”代扣代缴”或者”委托代征”,即维护了代扣代缴的税种。
四:代扣代征申报及税款征收,做完了税种登记就可以做代扣代征申报了。
征收代理方式选择”代扣代缴”或者”委托代征”,输入扣缴义务人(受托方)编码,回车查询纳税人信息并且代出”被代扣纳税人”代征代扣代收申报界面(点击”保存开票”直接进入税款征收界面)税款征收界面(点击”开票”,进入打票页面)注意备注栏的征收代理方式是”代扣代缴”五:做纸纸资料入库消号。
选择入库日期,票证种类,票证字别,票证号码,和票面金额的小数点后两位回车即可。
入库消号界面六:完成税款的入库,下面的工作就是手续费的提取。
专管员可以到代扣代缴手续费查询用例中查询出已入库未报批的代扣代缴委托代征税票信息。
1:输入入库日期,税务所查询条件后点击”已入库未报批查询”。
系统查询出每个代扣代缴和委托代政纳税人已入库未报批的代扣代缴和委托代征入库信息。
(图1和图2)2:点击每条记录最后的查看明细按钮””可以进入手续费明细界面(图3)可以查询每张税票的具体信息。
3:手续费的提取需要走文书审批流程,点击“上报审批“按钮,进入文书录入界面(图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2005年11月14日财行[2005]3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庆阳市国税部门代征地方税费管理办法
庆阳市国税部门代征地方税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庆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1•【字号】庆政办发〔2013〕199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庆阳市国税部门代征地方税费管理办法庆政办发〔2013〕19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税费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降低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意见》、《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地方税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税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代征,是指庆阳市地税部门委托庆阳市国税部门代征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甘肃省教育费附加、价格调节基金等地方税费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县(区)地方税务局委托、行使代征税款权利并承担《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县(区)国家税务局。
第二章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条件第四条委托代征范围:指县(区)国税局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应征地方税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县(区)国税局不得将其受托代征税费事项再行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人员办理。
第三章委托代征协议的生效和终止第六条县(区)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
《委托代征协议书》包括以下内容:(一)县(区)国税、地税部门的名称、联系电话,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地址;(二)委托代征范围和期限;(三)委托代征的税(费)种及附加、计税(费)依据及税(费)率;(四)票、款结报缴销期限和额度;(五)国地税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六)代征费用支付标准和办法;(七)违约责任;(八)其他有关事项。
代扣代征税款手续费使用简报
代扣代征税款手续费使用简报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税收征管工作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解决。
其中之一就是税款的代扣代征手续费问题。
代扣代征手续费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收取的代扣代征税款所产生的手续费。
税款的代扣代征手续费使用情况对于税务机关的财务管理和纳税人的利益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代扣代征税款手续费的作用2.激励税务机关提高办税效率。
税款的代扣代征手续费使用情况能够直接关系到税务机关提高办税效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其有动力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办税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3.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合理使用代扣代征税款手续费,可以确保税务机关不会滥用财务权力,同时还可以用于改善办税环境、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
三、代扣代征税款手续费的使用管理1.审计监督。
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的审计监督机制,对代扣代征税款手续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2.财务管理。
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代扣代征税款手续费的收入和支出的准确记录,避免资金流失和浪费。
3.专项用途。
代扣代征税款手续费应专款专用,合理用于税务机关的正常运转、服务提升和改进管理。
在使用过程中要进行预算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4.公开透明。
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款的代扣代征手续费使用情况的公开和透明度,建立相应的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公正合理。
四、代扣代征税款手续费的合理使用建议1.加强内部管理。
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代扣代征税款手续费的使用效率,避免资金被浪费或挪用。
2.改善办税环境。
税务机关可以将代扣代征税款手续费用于改善办税环境,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办税服务,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
4.强化监督。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代扣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监督,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防止财务违规行为的发生。
五、结论代扣代征税款手续费的合理使用对于税务机关的财务管理和纳税人的利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代收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有关问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代收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乌地税函[2006]192号【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6.05.09【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代收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地税函〔2006〕192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征管局、稽查局:为严格规范代扣、代收和委托代征税款的核算,规范代扣、代收和委托代征手续费的收支,进一步加强我局代扣、代收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的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9号)和《自治区地税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新地税发[2002]10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代征、代收和委托代征税款范围。
本通知所指的代扣、代收和委托代征税款是税法规定有代扣、代收义务的纳税人和与税务机关签订了委托代征税款协议的单位以下简称“三代”单位。
包括的税种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人民教育基金等。
即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申请领取手续费的各税种。
二、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税收会计工作要求。
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税收会计单独设置“代征代扣税款登记簿”。
即“代征代扣税款登记簿1”(多栏帐),按税种和代征方式设置;“代征代扣税款登记簿2”(多栏帐),按户和税种设置,用“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第一联核算请领手续费数。
登记簿1、登记簿2 、《代征代扣税款明细月报表》上的金额要帐帐、帐表应相符。
各区、县局可以用计算机设帐和记帐。
“代征代扣税款汇总单”与“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第一联按月单独装订成册,并按税收会计档案要求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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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9030
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
第号
票证数量单位:份(枚)结报期限: 年月日至月日税款金额单位: 元
结报缴销单位(人)代码
票证名称字别起止号码期初结存数本期领取
数
本期填用
数
本期实征税款
本期
作废
数
本期
损失
数
本期
停用
上缴
数
期末
结存
数
税种
品目
名称
金额
合计- - - - -- -- -- - --- -- -
-
代征代扣人自行缴纳代征代扣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号码:
结报人签章:代征代扣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本凭证一式四联,各联用途为:
第一联,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
第二联,税务机关作代征代扣税款核算的会计凭证;
第三联,税务机关作票证资料备查;
第四联,报税务机关盖章后退代征代扣单位留存。
二、扣缴义务人未向税务机关领取税票的,有关票证栏目不填,只填实征税款栏。
三、表间关系:期初结存数+ 本期领取数- 本期填用数- 本期作废数- 本期损失数- 本期停用上缴数=期末结存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