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学生就业平等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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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院校就业歧视

楚欢然201510070840 法律硕士(法学)

摘要:就业平等权是我国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具体指劳动者在就业方面享有机会均等和不受歧视的权利,院校就业歧视不仅侵犯大学生平等就业权,也对整个社会的就业秩序产生破坏,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文章以院校就业歧视为切入点,从法律层面分析院校就业歧视产生的原因,规制院校就业歧视的理论基础,最后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层面提出相应的法律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高校毕业生就业平等权院校就业歧视

Theory of college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Abstract: the employment equality is a basic right of laborers in our country, specific refers to the laborer in employment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equal opportunity and without discriminatio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not only infringe upon college students' right to equal employment, also cause damage to the employment of the whole society order,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stability and harmony of the society. Based on college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as the breakthrough point, from the legal level to analyze the causes of college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the theoretical basis for regulating colleges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finally from the legislation, law enforcement and judicial three aspects corresponding legal measures are put forward for reference.

Key words: college graduates employment equality,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随着高等院校的逐年扩招带来的一系列连锁反应,高校毕业生的数量逐年递增,劳动力市场的供需失衡现象愈加严重,高校毕业生就业愈加困难,这使得用人单位在招聘中掌握着绝对的主动权,为了在百万人中选出自己满意的人才,他们设置了一系列甄别良莠的方法,其中最典型的就属以院校来定准入门槛—即院校就业歧视。院校就业门槛的设置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用人单位选出自认为优秀和满意的求职毕业生,但却使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求职者在没有任何竞争的情况下直接被无情的拦在了应聘单位的门槛外,这无疑是一种就业歧视,是对其他高校毕业生就业平等权的直接侵害,急需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加以预防和消

除。

一院校就业歧视的含义与具体表现

什么是院校就业歧视?首先应先明确歧视和就业歧视的含义,何谓歧视?根据《歧视(就业及职业)公约》中对“歧视”一词的解释,歧视一种区别、排斥或者特惠,其原因是因为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或社会出身等方面的因素,从后果上看,实质上取消或者损害了公民的就业方面的机会或者待遇平等。由此含义可知,就业歧视是在求职者求职就业中,因为与个人工作能力无关的因素而被给予了区别对待,使之不能够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以及工资配置、升迁、培训机会、就业安全保障的平等待遇。其中院校就业歧视就是就业歧视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院校就业歧视指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针对高校求职者的毕业院校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具体表现为要求高校求职者必须毕业于“211”、“985”工程院校,或者国内知名高校以及具有海外留学经验等等。这里的高校求职者首先直指广大的高校本科毕业生,其次也包含高校硕士研究生与博士研究生,而针对硕士或者博士研究生,在院校要求方面则稍显复杂,可以对其本科毕业院校进行限制,也可以对其本科,硕士或者博士统一进行限制,例如2013年,武汉大学一名女博士由于本科毕业于非“211”工程院校而被多家用人单位拒绝,2014年,湖南某知名高校硕士研究生张某因本科未毕业于“985”工程院校,即使已经在求职过程中过五关,斩六将,最后还是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这样的案例在现实的高校求职者身上,每天都有发生。

二院校就业歧视产生的法律原因

院校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导致其产生的原因必定是多方面的,而本文主要分析在法律层面上,院校歧视产生的原因。具体如下:

(一)求职者反对院校就业歧视的意识薄弱

据网上调查,在“您如何看待用人单位招聘时限定毕业院校?”问题中,48.27%受访者认为这就是院校就业歧视;47.45%受访者觉得这样的招聘限定条件很正常,是用人单位的自主选择权,无可非议;4.28%受访者表示不清楚。由此得出,对于用人单位限定毕业院校的招聘行为,有一大部分的受访者不认为这是院校就业歧视,即没有反对院校就业歧视的意识,面对自己的就业平等权受到侵害而不

知;可见社会在反对院校就业歧视方面没有达成共识,也不能判断出用人单位怎样的行为是对高校求职者的院校歧视,因此在高校求职者遭遇院校就业歧视的时候,绝大多数受访者更多地是选择接受或者不满又容忍的来消极应对。

(二)院校就业歧视概念模糊,缺乏判断标准

现有的相关法律中,在就业歧视方面,列举出了禁止民族歧视、宗教歧视,种族、性别歧视、对病原携带者和农村劳动者歧视共计七种类型,并且在之后没有等字作为兜底条件,属于穷尽式列举,将禁止歧视的类型局限在这七种情形之中。而在我国目前的求职应聘中,求职者除了可能遭遇上述七种歧视行为之外,还可能遇到诸如地域、学历、.年龄、身高、相貌等多种歧视行为。现有的法律规定缺乏对这些歧视行为的有效规制,也使得院校就业歧视这种新的歧视行为不能被纳入到法律规制的范畴当中。当高校毕业生在求职的过程中受到了院校歧视时,不能依照具体的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平等就业权。并且,我国法律中对于就业歧视缺乏明确的定义和判断标准。不管是在宪法还是劳动法中,都只是简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缺乏对该权利内涵和外延的明确界定,也没有具体的保护措施加以保障,因此在实践缺乏可操作性。当现实社会中出现了像以院校来甄别高校求职者时,在法律上就非常难以判断其是否构成就业歧视,再者,由于不同的人对于就业歧视概念的理解不同,所导致的司法和执法的方式和结果也会存在差异,如果在法律上同样的情况得到不同的对待和处理,不仅会造成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的混乱,增加司法和执法的难度,也会损害我国法律的权威性,不利于我国法制的统一。

(三)缺少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机构

纵观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其中《劳动法》第十章、十一章与十二章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劳动争议的仲裁处理;《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承担反就业歧视的救济职能;《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规定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着对劳动者提供就业保障服务的义务。这些法律表面上似乎为广大劳动者提供了一个救济机构来维护自己的就业平等权,但是必须指出的是,法律上规定的这些机构对劳动者加以保护的前提是受侵害的劳动者与侵权单位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而本文所分析的院校歧视一般多发生在求职应聘阶段,此时的高校毕业求职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尚未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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