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及在历史上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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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志远:三国鼎立的局面,三国鼎立的社会根源。首先是东汉以来世家豪族势力的膨胀,使政治分裂倾向日益加剧,其次是南方得到开发,孙刘两集团的经济实力日趋雄厚,而北方生产遭到破坏,曹魏时虽有恢复,也未超过两方的水平,因而在全国形成三个经济实力相对平衡的区域,为分立提供了物质基础。再次是魏、蜀、吴之间也形成军事实力的某种均衡,彼此都无力消灭对方。因而导致三国鼎立这种局面虽然仍属于政治上的分裂,但与东汉末年相比,却是一个历史的进步。三国是在各自统治范围内的统一,这种局部统一较之东汉末年众多军阀割据混战是一进步,它给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了相对安全的环境,各国统治者又都重视发展生产,为全国的再次统一奠定了基础。
王芳:法典结构的变化与立法技术的进步1、曹魏《新律》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改变了《九章律》列于第六、不前不后的尴尬。《晋律》在刑名后增《法例》,《北齐律》将二者合为《名例》,此后直至清末,《名例》作为总则相沿未改。2、以格代科。科本为刑事法的补充法,是在“律无正条”时所作的“别条权格”(因事制宜而以制敕权定刑事补充规范,经认可为可引用之法)。以格代科,实为以正式整理编纂可以成为“永格”的制敕代替临时性较强的“科”。东魏、北齐有《麟趾格》。门阀世族特权的法律化,如:“九品中正制”与“品官占田制”1、设中正官(州为大中正,郡为小中正),专掌人才评品之事。2、将士人评定为九等:从上上至下下。3、三年清定法,品级滚动制,有升降。4、乡论清议决定乡品。5、根据乡品授以官职(品)。
小组讨论记录表
小组数(5-10人)
9人
小组成员
周颖洁、严丽珍、王芳、江志远、李霖、王红、邵赟、张扬红、王美红
小组长
王美红
讨论题目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及在历史上的重要意义
讨论人员
周颖洁、严丽珍、王芳、江志远、李霖、王红、邵赟、张扬红、王美红
讨论时间
2011-10-08
讨论主持人
郑光和
自我发言提纲
其他人员
Hale Waihona Puke Baidu发言摘要
(500字以上)
严丽珍:刑法原则1、最先确立“八议”原则的是三国时期的《魏律》。以《周礼》的“八辟”为依据,规定司法机关对八种人(即各种贵族及一定地位的官员)犯罪,必须奏请皇帝,由皇帝交有关大臣集议减免刑期罚。从此,直至清朝,各朝法典均规定了“八议”原则。2、秦、汉时期,妇女随何亲属从坐,法律无明确规定。往往父家或夫家有人犯罪,妇女皆可能从坐。至三国曹魏,开始明确规定:未嫁之女,随其父母从坐;已嫁之妇,随其夫家从坐。这一规定虽然废除了妇女的双重从坐,但因族诛而从坐的妇女仍处死刑。至东晋,则进一步减轻对坐妇女的处罚。晋明帝太宁三年(公元325年),东晋明确规定,对因族诛而从坐的妇女不再处死刑。这一规定对后世的刑法原则产生了重要的影响。3、最新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是西晋时期的《晋律》,即《泰始律》。五服,原是中国古代标志亲属的丧服制度,西晋以前,曾用来确定人们的赡养、继承等民事关系,自《晋律》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后,则又成为处理亲属相犯等刑事案件的原则。依据这一原则,服制若近,以尊犯处卑处刑则轻,以卑犯尊处刑则重;服制若远,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变轻。“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自《晋律》确立后,一直沿用到清朝。明、清律还附有丧服图,以便司法机关量刑时参考4、确立“官当”就是用官职折抵刑期罚。《魏律》和《晋律》规定的“杂抵罪”是“官当”之源。《北魏律》规定的犯官可用其官爵折抵徒刑的内容是“官当”之实。至南朝《陈律》则始有“官当”之名。《陈律》规定:官员可用其官当徒刑二年。“官当”原则是自南北朝时期确立后一直沿用到宋朝。刑罚制度:进一步朝着废除肉刑时未彼废除的宫刑,也基本上被废除。另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刑期罚制度,亦逐渐趋于简明和规范。为隋《开皇律》确立新五刑二十等奠定了基础:如改革妇女从坐制度,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是上承两汉下迄隋唐的过渡时期。这一时期,是封建法制从立法技术,体例结构到具体内容不断完善时期。
(300字以上)
周颖洁:进入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以后,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传统的法律体制越来越暴露出其不合理性,与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相冲突。在形式上保守,内容上陈旧,已不能适应社会变革的新形势,无法满足新的社会关系发展的要求。因此,打破旧的法律传统三国两晋南北朝主要特征表现在封建国家分裂,政权交替频繁;北方战乱频繁,民族融合加强;南方相对稳定,江南经济发展;士族制度及其庄园经济发展。首先法制指导思想为引礼入律的深化中,突出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正统法律思想,又呈现出阶段性发展的规律。其次立法变化,《魏律》:又名《曹魏律》——就〈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晋律》:与张、杜注律。〈晋律〉又名泰始律,增加了法例律。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律作注,与律具有同等效力,称为“张杜律”。《北魏律》:孝文帝年间,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北魏律》。《北齐律》:武成帝河清年间由封述等人制定了《北齐律》。《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对隋唐时期的法典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重罪十条就是最先规定在《北齐律》中。再次、刑事立法:1、准五服以制罪:《晋律》首先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在刑法适用上,凡制服愈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而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制服愈远,正好相反。2、官当:正式规定于《北魏律》与《陈律》中,是指官贵可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3、八议入律: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曹魏时期正式入律。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八议制度表现出封建特权思想的鲜明特色。4、重罪十条:具体是指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5、封建五刑:规定绞、斩死刑;规定流刑;规定鞭刑、杖刑;废除宫刑制度。最后司法制度:1、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北齐正式设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2、登闻鼓直诉制度:允许击鼓鸣冤,加强了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检查监督。3、死刑复奏制度:为减少错杀无辜,将死刑权收归中央。4、刑讯制度化:刑讯残酷野蛮,反映当时司法的腐败和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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