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是否可以分包_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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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
工程监理是否可以分包
□本刊记者/梁晋
在我国,投资较大或国家、地方重点项目中所涉及的专业范围往往较多,一般的监理公司难以单独承担所有专业范围的服务,也就是说监理公司工作的专业范围是会受到限制的。监理公司只能在自己专业范围内从事监理服务,不能越界。否则,不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还会因专业不相符,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及安全事故。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公司是否可以将超出自己专业范围的监理工作分包出去呢?实践中,对此问题的看法不一。
法律依据
反对监理分包方认为我国《建筑法》是建筑行业的“基本法”,应依据《建筑法》来确定工程监理分包问题。《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都属于可以分包的“工程承包单位”,但没有提到监理可分包。
而支持监理分包方中,有业内人士认为主体工程的监理不能分包,非主体工程的监理可以分包,但是必须要取得业主的同意。建设单位将工程的监理业务按标段分别发包是合法的,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如果建设单位将几个标段的监理业务由一个监理企业监理反而不利于工程质量、进度及安全生产的控制。此外,在设备监理方面,对于监理分包在《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CAPE—S111:2003)中有相关规定,其2.3.7.4条规定:“……设备监理单位只能将独立的单项辅助设备的监理工作分包给有资格的其它单位,且应在投标或签订合同前明确通报项目业主;当监理工作已开始时,除非项目业主提出或书面同意,一般不允许随意更换分包方……”
由此看出,在法律依据方面,对工程监理分包的规定是有区别的。对于工程监理分包,《建筑法》虽然没作明确规定,但《建筑法》属于法律范畴,《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则只是中国设备监理协会文件,两者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因此,反对监理分包方认为工程监理不实行分包,一方面可以使监理工作顺利进展,另一方面也可保证工程质量及安全。
合同类型
“工程监理是否可以分包?” 面对笔者这一问题,信合律师事务所周律师表示,“这一问题还可以从合同方面来分析。”
周律师指出,监理合同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合同标的方面: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即监理工程师凭据实际经验、专业知识、工作技能受业主委托为其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履行监督和管理工作,因此《合同法》将监理合同划入委托合同的范畴;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是产生新的物质或信息成果。工程监理提供的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而不是给业主提供工程实物。
周律师认为监理分包从合同方面讲,属于转委托。转委托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转委托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由被代理人追认。因此,工程监理是否可以分包,也取决于合同的具体规定。
(责编: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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