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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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税务机关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部门,税务工作者则随之掌管着相应的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其尽职与否,有无渎职,直接关系着经济税源能否健康发展、税收法制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国家财政能否充实,社会能否和谐发展。近年来,税务系统内部渎职犯罪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同时对税务机关的声誉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这一问题已越来越受到各级检察机关和税务机关的普遍重视。因此,研究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特点、成因,以及大力推行预防措施,对于税务机关内部的反腐倡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构成

税务人员的渎职犯罪(以下简称税务渎职犯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等,致使国家税务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给予刑事处罚的行为。

(一)税务渎职犯罪的种类

当前,我国对渎职罪的立法,具体可分为42种表现形式,而税务渎职犯罪涉及其中的15种,分别是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暴力取证罪;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其中最常发生的主要有六种: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从税务渎职犯罪的方式来看,主要还是围绕违法行使或不行使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而发生。

(二)税务渎职行为与涉税渎职犯罪的关系

涉税失职渎职行为,首先是一种执法过错(工作失误)或违法违纪行为,在未达到立案标准前并不直接构成渎职犯罪,所以工作失误并不是渎职犯罪。但任由其发展和扩大,必然会由量变到质变,最终演变为涉税渎职犯罪。因此,不能忽视日常的工作失误或失职渎职行为,要及早入手,做好预防工作。

一是失职渎职行为与涉税渎职犯罪的界限。按照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的后果不同,还可将其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执法过错行为,即税收执法人员工作失误,但尚未达到给予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行为。二是违法、违纪行为,即涉税渎职行为虽违反了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制度和工作纪律,并已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三是渎职犯罪行为,即我国《刑法》中列举的税务人员可能触犯的若干渎职犯罪行为。

二是税务人员涉及的职务犯罪类型中普遍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在以往的案例中,涉案的税务人员都会“有意或无意”的通过失职渎职行为(工作失误)为自己徇私利,工作失误和渎职侵权犯罪交织这种情况突出,这点要引起税务人员的注意。

三是减少工作失误可以主动地预防税务渎职犯罪。在渎职犯罪的四个要素中,犯罪主体和客体都是相对固定的,而犯罪的主观意识又深藏于犯罪主体的心里,难以掌控,所以减少工作失误就成为最大限度的减少各类税务执法过错的损失,最大限度的保护我们的税务干部,预防和减少税务渎职犯罪的最可行的手段。

二、当前税务渎职犯罪的特点

现实情况来看,税务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时有发生,有些为了私情私利,有些情节严重,给国家税收造成了重大损失。在这里我们结合检察机关的一些案例,分析涉税渎职犯罪的特点。

(一)涉税案件金额巨大,危害后果严重。税务渎职犯罪金额至少在几十万元以上,有些金额甚至上亿元,致使国家税源大量流失,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如在北京发生的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浙江临海市农民陈某等10

人团伙,伙同某国税局的吴某,虚假注册公司,骗购、虚开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高价倒卖,虚开税款金额高达人民币4.2亿余元,国家因此损失税收3亿多元人民币。在此期间,陈某多次向吴某行贿。

(二)税务人员涉案人数占比增加,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人员增多。随着税收地位的提高和税收作用的加强,税务人员面临着偷骗税与反偷骗税、腐蚀与反腐蚀的两场尖锐而复杂的斗争。据统计,2004年和2005年全国共立案查处税务渎职犯罪嫌疑人,均占当年立案查处行政机关犯罪嫌疑人总数的13%。在犯罪主体上,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卷入渎职犯罪的人数有上升趋势。如在金华税案中,原金华县财税局党组书记王金余、原金华县国税局局长虞新法、原金华县国税局副局长吴樟贤均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刑。

(三)窝案串案多,呈现群体化发展的趋势。有些税务人员平时拉帮结派,甚至有组织地滥用职权进行犯罪。有的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隶属关系共同作案,有的利用职务之便在相关征管环节弄虚作假,包庇犯罪,有的与非税务人员内外勾结,不征、少征税款。税务渎职犯罪形态中共同犯罪、群体犯罪、窝案串案现象极为严重,许多案件往往是查处一案,带出一批,查处一人,挖出一群。如河南省许昌市社会福利企业骗税案中,发现由于民政、税务人员的渎职行为,导致福利企业骗取国家退税款585万元,共11人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了民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案件11件。

(四)权钱交易,曲从私情私利导致的渎职犯罪增多。从被查处的案件来看,税务人员因金钱利诱,徇私利私情而渎职犯罪的情况有增多的趋势,也就是说,大多数渎职犯罪案件与贿赂犯罪案件交织在一起,大多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的背后隐藏着行贿、受贿等贪利型犯罪。去年最高检通报了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

罪专项工作的情况,共立案侦查涉嫌渎职犯罪的税务人员438人,大部分都与收受贿赂有关。

(五)一线征管、稽查人员居多。从近几年查处的税务案件来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评估、退税和

出口退税审批、纳税数额核定、发票管理、金税工程管理、稽查原始资料管理成为国税涉税渎职犯罪的高发环节。而这些也是一线征管、稽查人员的重要工作,由于他们直接和纳税人接触,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影响到纳税人利益,客观上容易受到拉拢,从而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导致渎职行为的发生。

(六)犯罪方式隐蔽,查处难度增大。一方面,税务渎职犯罪的主体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且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一定反侦查意识,犯罪方式比较隐蔽,给案件的处理增加了难度。另一方面,有些渎职犯罪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这类犯罪容易与工作中的惯性操作、工作失误相混淆,他们往往以此进行辩解,拒不承认,这无疑增加了行为认定的难度。

三、税务渎职犯罪的成因

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微观层次上个人素质方面的因素,也有宏观层次上制度结构方面的因素。

(一)主观原因

人的行动受思想支配,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特定的心理支配下进行。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滋生源于行为人世界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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