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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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点解读
一《条例》制定的背景
2008年5月1日,以建设“阳光政府”、保障公民知情权为宗旨的、被称为“阳光法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将信息公开变成了政府的法定义务。这一根本转折显示了中国打造“阳光政府”的勇气,是继《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政府改革的“第三次重大革命”。
大家都知道封建社会实行的是信息不公开的愚民政策。道德经有一句话“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古之善为道者,非以明民,将以愚之。民之难治,以其智多。故以智治国,国之贼;不以智治国,国之福”意思是国家统治人民,指使驱赶他们去做事就行了,不要让他们明白在做什么。现在不是这样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依法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管理国家各种事务,包括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而人民群众拥有知情权、参与权;拥有批评、建议、申诉等相应的权利。”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扩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更加直接,群众更想知道政府在干什么,更愿意参加到政府事务中去。
为适应信息化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于2001年成立了信息化公开领导小组。中办、国办于2002年8月5日转发的17号文件《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指出,“各
级政务部门要加快政务信息公开的步伐。”这是中央第一次提出政府信息公开。
2006年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发2号文件《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提出:“政府门户网站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渠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温家宝总理2007年4月5日签署并颁布492号国务院令,2008年5月1日施行。
条例经过长达8年的建议、起草、修改、调研、征求意见等过程,对各地方、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已经发挥指导作用,各级行政机关应有相当准备。
二、《条例》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的阐释
《条例》共五章三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有八条
主要内容:阐述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目的、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工作原则,特别是对政府信息的概念给予了法律的定义: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作为政府公开信息。归纳起来,政府信息有三个要素:⑴与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有关的信息;⑵政府部门制作或获取的;⑶以一定形式保存的。
其中第三条是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体制:党委领导、政府主抓、办公厅(室)负责、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
《条例》第4条要求,各政府机关都必须明确一个机构作为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日常工
作。这两种情况:(1)赋予现有机构新职能,让现有机构承担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2)建立新的机构,专门负责信息公开工作。
市级以上政府办公厅(室)都成立的有信息公开办,县一级一般就是采取第一种办法,由相关机构承担这项职能,基本上都是放在了电子政务办。
第五条是立法原则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除了这个原则在实际操作中还应到遵循以下三条原则:1.政府信息要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2.政府信息的公布要有一致性,就是统一口径;3.行政机关发布信息要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公布。
第八条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后果界定
四个不得危及: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定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共六条
(一)信息公开的前提和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采用排除法,除第14条第三款规定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不得公开并要遵循第八条的原则规定(就是刚才说的四个不得危及)外,其他信息都应当公开。
第9、10、11、12条规定了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类别,采用一般性要求和列举方式相结合进行了规定。其中,第9条是一般性要求,凡符合第9条所列基本要求之一的应当主动公开,第10、11、12条明确了不同层级政府主动公开的重点信息
划分为三类: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重点公开的信息
2、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增加的重点公开信息
3、乡(镇)人民政府的重点公开信息
(二)公开的形式
1、主动公开
2、依申请公开
1.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制度
主动公开制度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强制性要求
A、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除了以上四条:
B、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C、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这一项是最容易引发问题的,因为它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咱县一年申请公开的有一两起,都是因为征地或拆迁补偿问题。)(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D、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