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
3.《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办法》(2006年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4.《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成价费[2006]287号)。
5.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046号)
决定过程
3.决定和送达。在承诺时限内,区发改局作出是否准予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到发改局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区发改局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流程图
审批结果
内容
附件
结果送达
结果送达
是
是否现场取件
在承诺时限内,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4.办理机动车停车场收费需提供交通行政及管理部门颁发的《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通知书附表、停车场备案通知》原件、复印件1份需加盖单位鲜章;
5.停车场所在的位置平面草图及车位规划草图;
6.占到停车场需提供成都市临时占道停车场许可证复印件1份。
备注
1.以上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公章,是复印件的申报材料还需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为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字样;
2.以上申报材料均需一式一份,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
附件
申请接收
是否开通网上审批
是
网上审批网址
成都市金牛区政务审批公众服务网http://221.237.182.201:8056/welcome.jsp/
是否可以提供预约办理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15•【字号】成发改价检[2011]618号•【施行日期】201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成发改价检〔2011〕618号)各区(市)县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我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2011年6月16日-7月15日。
二、检查重点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场(点)和机场、车站、货运交易市场、各类物资交易中心(购物中心)、旅游景区(点)、医院、殡葬服务、商场等场所配套机动车停车场(点)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三、检查内容(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否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否按规定明码标价;(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中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四、检查分工(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由停车场(点)所在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在规定的检查时间内,应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全覆盖的检查。
(二)站前物价科负责火车北站及东站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检查。
(三)市价检局各检查科按区域分工主要对五城区和高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督查和抽查,市场科负责督查其他区(市)县的停车收费监管落实情况。
五、检查要求(一)要充分认识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检查的重要性,切实加大处罚力度,坚决制止机动车停车场(点)的各类乱收费行为。
对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除依法从严处罚外,还要予以曝光。
(二)要在停车高峰及夜间时段突击检查,对重点区域采取跟踪复查等方式开展检查。
(三)要加强价格政策宣传,教育和提醒告诫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建立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的长效机制。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城区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实行差别收费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城区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实行差别收费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成价费[2009]188号【发布部门】成都市物价局【发布日期】2009.10.10【实施日期】2009.10.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城区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实行差别收费的通知(成价费〔2009〕188号)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为进一步缓解我市城区道路交通拥堵状况,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31号令)的规定,并经相关程序广泛征求意见后,决定在我市城区实行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差别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差别收费的区域划分根据城区道路的具体交通情况,目前实行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差别收费的区域分为四类:(一)一类区域:1个(含区域边界道路)春熙路-盐市口-天府广场片区:东至书院南街、北纱帽街、南纱帽街,南至东大街、城守东大街、走马街、学道街、古卧龙桥街、梨花街、陕西街,西至东城根南街,北至人民西路、人民东路、东华门街、东华正街、提督街、太升南路、兴隆街、华兴上街、华兴正街、华兴东街、藩库街。
(二)二类区域:2个(含区域边界道路)1、桐梓林片区:东至人民南路四段,南至桐梓林南路,西至新光路,北至二环路南三段。
2、双楠片区部分街道:广福桥西街、广福桥北街、置信南街、置信北街、双楠街、双元路、广夏街、少陵路、碧云路。
(三)三类区域:5个(含区域边界道路,但不含一类区域边界道路)1、太升片区:东至红星路二段,南至华兴东街、华兴中街、华兴上街、兴隆街、太升南路、提督街,西至顺城大街,北至文武路、德胜路、玉沙路。
2、骡马市片区:东至顺城大街,南至东华正街、东华门街、人民东路、人民西路,西至东城根。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含附件)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31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单位、个人、机动车停放人及住宅区业主(住户),均应遵守《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以外的停车场(楼)停放车辆,包括所有露天和室内停车场。
第四条我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第五条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并按规定向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车场产权拥有者(或管理者)与车位使用者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各停车场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是指专为机动车辆停放、独立修建并专门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室内停车场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配套室内停车场,是指为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和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提供配套服务的室内停车场所。
第九条凡能提供建筑物使用性质证明文件的商住楼、综合楼等居民住宅与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宾馆酒店共用的配套停车场,应按《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未出售的车位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相结合的方式,由停车场管理方与业主约定(含包月和临时停放,下同)。
具体按以下执行:(一)《暂行办法》开始施行后新开盘的住宅区(楼盘),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物业服务合同(购房合同)中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前期停车收费标准,未约定的,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在业主、业主大会正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后,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决定停车收费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具体执行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到所在地物价局办理相关手续。
成都路边停车收费标准
成都路边停车收费标准
成都市是一座交通发达的城市,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车辆数量逐渐增多,停车难题也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一个难题。
为了解决停车难问题,成都市对路边停车收费进行了规范,制定了相应的收费标准。
首先,成都市路边停车收费标准根据停车地点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一般来说,市中心地段的收费标准会相对较高,而郊区或者偏远地区的收费标准则相对较低。
这样的差异化收费标准能够更好地调节不同地段的停车需求,合理利用停车资源。
其次,成都市路边停车收费标准还会根据停车时间的长短进行调整。
通常情况下,停车时间越长,收费标准也会相对较高。
这样的做法可以有效地鼓励车主尽快完成停车,避免长时间占用停车位,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
除了地点和时间之外,成都市路边停车收费标准还会根据车辆类型进行区分。
一般来说,小型车辆的收费标准会相对较低,而大型车辆或者货车的收费标准则会相对较高。
这样的差异化收费标准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车辆的停车需求,提高停车资源的利用效率。
此外,成都市还对停车收费标准进行了电子化管理,通过智能停车系统对停车费用进行自动计费和收费。
这样的做法不仅提高了停车收费的效率,还能够减少人为操作的失误,提升了停车管理的科技化水平。
总的来说,成都市路边停车收费标准是根据地点、时间和车辆类型进行差异化调整的,通过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能够更好地满足市民的停车需求,提高停车资源的利用效率,缓解停车难题,为城市交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希望广大车主在停车时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停车秩序,为城市交通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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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31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单位、个人、机动车停放人及住宅区业主(住户),均应遵守《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以外的停车场(楼)停放车辆,包括所有露天和室内停车场。
第四条我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第五条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并按规定向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车场产权拥有者(或管理者)与车位使用者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各停车场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是指专为机动车辆停放、独立修建并专门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室内停车场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配套室内停车场,是指为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和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提供配套服务的室内停车场所。
第九条凡能提供建筑物使用性质证明文件的商住楼、综合楼等居民住宅与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宾馆酒店共用的配套停车场,应按《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未出售的车位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相结合的方式,由停车场管理方与业主约定(含包月和临时停放,下同)。
具体按以下执行:(一)《暂行办法》开始施行后新开盘的住宅区(楼盘),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物业服务合同(购房合同)中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前期停车收费标准,未约定的,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在业主、业主大会正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后,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决定停车收费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具体执行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到所在地物价局办理相关手续。
成都市停车收费标准
成都市停车收费标准
临时占道停车收费等按照成经价【2000】596号文件执行
院内露天停车场等地停车收费按照成经价【2001】117号文件执行。
成经价【2001】117号文件
一、普通(即院内露天)停车场:临时停车按 4小时/次计算,摩托车 0.80元,小汽车 2元,大汽车 3元。
包月停车按(辆/月)算,摩托车 15元,小汽车,排气量 2.2(含 2.2)升以下 100元,排气量 2.3(含 2.3)升以上 200元,大汽车 200元。
二、室内(即楼层或地下)停车场:临时停车(计时),摩托车起价 0.80元/2小时,超过 2小时以上,每小时加收 0.40元,小汽车起价 2元/2小时,超过 2小时以上,每小时加收 1元。
包月停车(辆/月),摩托车 25元,小汽车,排气量 2.2(含 2.2)升以下 200元,排气量 2.3(含 2.3)升以上 300元。
三、住宅区院内露天停车场:包月停车(辆/月)、摩托车 10元,小汽车排气量 2.2(含 2.2升)以下 50元,排气量 2.3(含 2.3)升以上 100元,大汽车 100元。
成经价【2000】596文件
摩托车白天临时停车的,起价 0.80元/小时,超过 1小时以上,按每小时 0.40元加收,夜间按 0.80/4小时/次收费;
小汽车,临时停车,白天起价为 2元/小时,超过 1小时以上,按每小时 1元加收,夜间:按 2元/4小时/次收费,包月停车收 100元/辆;
大汽车,临时停车按 3元/4小时/次收费,包月停车收 200元/辆。
各种车辆停放不足 15分钟的不收费,超过 15分钟的按标准收费。
交通肇事车辆或违章车辆一律按标准收费,不另加收。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业务的单位、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和各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价格形式)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第五条(市场调节价)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一)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二)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室内停车场。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机构在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内与购房者或者车位使用者在购房合同或者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
本办法施行前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区,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户同意后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不符合前两款规定条件的住宅区,执行政府定价。
第七条(政府定价)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一)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露天停车场;(二)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点)、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学历教育学校、殡葬服务等场所配套停车场(含室内和露天);(三)专业经营的露天停车场;(四)临时占道停车场;(五)采用机械式停车等特殊停车方式的停车场。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专项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发改价检[2011]618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6.15
【实施日期】2011.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成发改价检〔2011〕618号)
各区(市)县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我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1年6月16日-7月15日。
二、检查重点
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场(点)和机场、车站、货运交易市场、各类物资交易中心(购物中心)、旅游景区(点)、医院、殡葬服务、商场等场所配套机动车停车场(点)的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成都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成都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成都作为中国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交通拥堵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有效管理城市停车资源,提高停车位利用率,成都市对机动车停放实行收费管理。
本文将介绍成都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希望能够为市民和游客提供便利,同时维护良好的停车秩序。
首先,成都市区内的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分为两类,道路停车和停车场停车。
道路停车收费标准根据停车时间和地点不同而有所不同。
在市区内主要道路停车,停车收费按照每小时计费,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停车位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而在一些繁华商业区域和景点周边,停车收费标准可能会有所提高。
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则根据停车场的位置、规模和管理等级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按照每小时或者每次停车收费。
其次,成都市对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的收费政策。
比如,对于残疾人车辆和电动车停放,一般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标准由相关部门规定。
此外,对于长时间停放车辆,成都市也制定了相应的长期停车收费标准,一般会有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车主选择长期停车服务。
再者,成都市对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的执行也有一些具体的规定。
一般来说,道路停车收费采取人工收费和自助缴费两种方式,车主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缴费方式。
而停车场停车收费一般由停车场管理部门负责收费,车主需要在进入停车场时获取停车票据,并在离开时进行缴费。
最后,成都市对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的调整一般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一般会提前公布调整通知,车主和市民可以及时了解最新的停车收费标准。
同时,市政府也会根据城市交通和停车资源的实际情况,不断优化和调整停车收费政策,以提高城市停车资源的利用率和管理效率。
总的来说,成都市对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能够有效管理城市停车资源,提高停车位利用率,维护良好的停车秩序。
希望市民和游客在遵守停车收费规定的同时,也能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共同营造良好的城市交通环境。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填报时间:2006-11-10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第七秘书处【字体:大中小】打印收藏分享到文号:政府令第131号签发单位:签发时间:2006-11-06生效时间:2006-11-06《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六年十一月六日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业务的单位、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和各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价格形式)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第五条(市场调节价)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一)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二)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室内停车场。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机构在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内与购房者或者车位使用者在购房合同或者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
本办法施行前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区,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户同意后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不符合前两款规定条件的住宅区,执行政府定价。
第七条(政府定价)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一)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露天停车场;(二)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点)、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学历教育学校、殡葬服务等场所配套停车场(含室内和露天);(三)专业经营的露天停车场;(四)临时占道停车场;(五)采用机械式停车等特殊停车方式的停车场。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含附件)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31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单位、个人、机动车停放人及住宅区业主(住户).均应遵守《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以外的停车场(楼)停放车辆.包括所有露天和室内停车场。
第四条我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第五条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并按规定向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车场产权拥有者(或管理者)与车位使用者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各停车场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是指专为机动车辆停放、独立修建并专门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室内停车场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配套室内停车场.是指为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和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提供配套服务的室内停车场所。
第九条凡能提供建筑物使用性质证明文件的商住楼、综合楼等居民住宅与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宾馆酒店共用的配套停车场.应按《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未出售的车位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相结合的方式.由停车场管理方与业主约定(含包月和临时停放.下同)。
具体按以下执行:(一)《暂行办法》开始施行后新开盘的住宅区(楼盘).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物业服务合同(购房合同)中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前期停车收费标准.未约定的.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在业主、业主大会正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后.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决定停车收费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具体执行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到所在地物价局办理相关手续。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检查的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检查
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发改价检[2014]459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6.12
【实施日期】2014.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检查的通知
(成发改价检〔2014〕459号)
各区(市)县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经研究,决定开展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4年6月16日-2014年7月31日。
1 / 1。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部分类型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部分类型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6.20•【字号】成价经[2001]117号•【施行日期】200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成都市物价局关于部分类型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成价经[2001]117号2001年6月20日)各区(市)、县物价局: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配置资源的作用,鼓励开发商投资兴建专业化停车场,减轻占道停车压力,优化成都市停车场结构,促进停车经营产业化,根据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部分类型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收费管理规定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属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符合以上条件的机动车停车场主要指专项投资兴建的专业经营或独立经营的各类室内停车场(楼)、库,也包括商场、餐饮、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专属配套停车场。
二、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培训中心(学校)、殡葬服务场所以及垄断经营与非垄断经营的混合型停车场实际政府定价。
三、实行市场调节收费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应相对稳定,并必须按《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规范收费行为。
四、收费符合实行市场调节已办理相关手续的停车场,应持公安交管部门颁发的停车场许可证和物价局颁发的《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到所在地区(市)、县物价局确认,不符合市场调节收费条件的,仍按《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五、成价经[2000]596号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悖的相关条款及收费标准即行废止。
六、本通知从2001年7月5日起执行。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规划独立选址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场所。
(二)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机动车辆停放的非经营性场所。
(三)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泊位。
第四条(管理主体)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监督检查。
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价格、财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逐步建立机动车停车业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第五条(管理原则)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配建为主,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投资)政府可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公共停车场建设。
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七条(智能化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应用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停车自动计时收费设备等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智能化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公共停车场经营业主应积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应用智能化手段进行经营管理,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是指车辆在非占道停车区域停放时,为提供停车场所安全环境和便捷服务,对车主采取经营性收费的行为。
第三条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范围包括不影响通行的停车场、停车位和停车设施等。
第四条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由成都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和经营成本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收费管理第五条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当遵循便民、公平、合理和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向所辖区县的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停车服务资质,并按照规定的条件、流程和标准进行审核,并取得相关证书。
第七条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入口明显位置张贴收费标准和停车场服务管理规定,向用户公示。
第八条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使用电子收费设备,如停车场管理系统或移动支付终端,确保收费过程的安全、快捷和准确。
第九条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收费明细记录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纳税。
第十条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要定期公布收费情况和经营运行状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维权保障第十一条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设立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受理用户的投诉和意见,并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处理和回复。
第十二条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在收费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受理用户的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返还用户的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处罚和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设备,确保停车场内的车辆和财产的安全。
第十四条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经营者要加强与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合作,确保停车场的交通秩序和安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经营者如有未经批准乱收费、拒绝退费等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罚款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被注销停车服务资质。
第十六条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在收费过程中存在强行收费、恶意攀升价格等违法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罚款和行政处罚。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城区部分区域实行机动车占道停放差别收费试点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城区部分区域实行机动车占道停放差别收费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11.22•【字号】成价费[2007]248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城区部分区域实行机动车占道停放差别收费试点的通知(成价费〔2007〕248号)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为了有利于缓解中心城区道路交通拥堵状况,减少占道停车,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31号令)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决定在我市城区部分区域进行机动车占道停放分区域收费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区域划分经市交通委员会、市物价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财政局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同意,此次试点的一类区域暂定春熙路-盐市口-天府广场片区。
今后视交通流量变化情况需对一类区域作调整时,由市交通委员会牵头,市物价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一类片区范围周界边线如下:东至:书院西街、书院南街、纱帽北街、纱帽中街、纱帽街;南至:东大街、城守东大街、走马街、学道街、古卧龙桥街、梨花街、陕西街;西至:东城根南街;北至:人民西路、人民东路、东华门街、东华正街、提督街、太升南路、兴隆街、华兴上街、华兴正街、华兴东街、潘库街。
二、停车泊位确定上述区域范围内占道停车泊位点,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在规划的总泊位数内确认并向市交通委员会、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根据交通流量变化及周边停车场(库)的使用情况,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可对占道停车泊位点作适当调整,并向市交通委员会、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三、试行收费标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成都市城区机动车占道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03]224号)的规定,上述试点区域内机动车白天(8:00-18:30)占道停车收费标准为:第一小时6元,1小时以后每小时3元(在同一停车点位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免收停车费,15分钟后时间从始停起连续计算并按规定收费)。
成都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我市占道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函[2013]423号
成都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我市占道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我市占道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函〔2013〕423号)市城管局:收到你局《关于正式执行我市中心城区道路占道费收费标准的函》(成城管〔2013〕514号)后,我们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做了书面请示。
经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关于对成都市占道收费有关事项的批复》(川发改价格〔2013〕1199号)同意,现核定我市中心城区占道费收费标准并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一、中心城区占道费收费标准(单位:元/天·m2)道路类别一类区域二类区域三类区域占道性质经营性占道其他占道占道其他占道经营性占道其他占道占道时间及收费标准三个月以内5.003.004.002.003.001.00半年以内6.004.005.003.004.001.50一年以内8.006.006.004.005.00一年以上10.008.008.006.007.003.50(注:上表中“经营性占道”是指摊点、亭棚等营业性质占道,“其他占道”是指堆码、施工、临时建筑等占道。
)二、中心城区占道收费区域划分(一)一类收费区域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的道路;天府大道(北至桐梓林南路路口、南至世纪城路口)、世纪城路;锦绣路、领事馆路。
(二)二类收费区域一环路(不含)至二环路(含二环路)以内的道路;桐梓林片区(东至人民南路四段、南至桐梓林南路、西至新光路、北至二环路南三段)。
(三)三类收费区域一类和二类区域以外的中心城区道路。
三、加强占道收费管理(一)城管部门应按照“先统筹、后审批,先协调、后实施”的原则进行占道审批,并加强与公安、建设、交通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从严控制占用城区道路。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已由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10月19日通过,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5日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2023年10月19日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管理与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公共停车场第三节专用停车场第四节临时停车场第五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提升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引导公众绿色出行,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发展,助力提升城市宜业宜居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等车辆的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便民化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多方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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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31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单位、个人、机动车停放人及住宅区业主(住户),均应遵守《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以外的停车场(楼)停放车辆,包括所有露天和室内停车场。
第四条我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第五条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并按规定向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车场产权拥有者(或管理者)与车位使用者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各停车场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是指专为机动车辆停放、独立修建并专门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室内停车场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配套室内停车场,是指为商场、餐馆、茶楼、
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和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提供配套服务的室内停车场所。
第九条凡能提供建筑物使用性质证明文件的商住楼、综合楼等居民住宅与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宾馆酒店共用的配套停车场,应按《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未出售的车位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相结合的方式,由停车场管理方与业主约定(含包月和临时停放,下同)。
具体按以下执行:(一)《暂行办法》开始施行后新开盘的住宅区(楼盘),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物业服务合同(购房合同)中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前期停车收费标准,未约定的,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在业主、业主大会正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后,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决定停车收费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具体执行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到所在地物价局办理相关手续。
同一住宅区必须执行同一收费标准。
协商不成的,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
(二)《暂行办法》施行前已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区,在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停车场管理方与业主在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内协商约定停车收费标准并签字认可。
同一住宅区必须执行同一收费标准。
协商不成的,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包月停车收费若要以排气量区分收费标准,排气量的划分按本实施细则政府定价包月停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包月停车收费标准基准价为:室内500元/月•车,露天260元/月•车。
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
第十二条政府指导价停车场临时停车基准价为:室内计时收费起价5元/2小时,2小时后每1小时2元;计次收费5元/次(4小时)。
露天计时收费起价4元/4小时,4小时后每1小时1元;计次收费3元/次(4小时)。
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
第十三条机动车包月停放原则上按月收取费用,停车场管理方不得跨月预收包月停车费。
第十四条机动车临时停放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
停车场在收取临时停车费时,只能采取计时或计次中的一种方式计费。
计时收费必须具备自动化收费系统,不得以人工计时。
机动车停车场实行计时(计次)收费时,应以整数为单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以此类推。
第十五条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场包括: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露天停车场;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点)、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学历教育学校、殡葬服务等场所配套停车场(含室内和露天);专业经营的露天停车场;采用机械式停车等特殊停车方式的停车场。
第十六条政府定价停车场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分特级停车场和普通停车场,具体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一。
在划定特级停车场时,特级停车场的所列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七条政府定价停车场实行分区域收费原则,分一环路内和一环路外两个区域。
各区域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第十八条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必须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通知书附表》到所在区(市)县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办理下列收费手续:
(一)市场调节价停车场申领全市统一的《市场调节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表》(样式见附件三);
(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申领全市统一的《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样式见附件四);
(三)政府定价停车场申领全市统一的《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样式见附件五)。
第十九条住宅区停车场若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申请方在申领《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时,须提供同意该住宅区(楼盘)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商定了具体收费标准的三分之二以上签名业主的姓名、门牌号及联系方式备查。
价格管理部门查明申请方提供虚假材料时,应拒绝申请方的申请或者取消已发的核准书。
第二十条下列情形均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军用车辆和执行公务的警用车辆;
(二)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
(三)在纳入社区封闭管理的市政道路上正常通行的车辆;
(四)进入住宅区露天停车场临时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
(五)在各类停车场临时(以15分钟为限)上下客的出租车辆。
第二十一条申领了露天停车场收费手续的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区、教学区(含学生公寓),应由管理部门明确划定停车场区域。
在划定的区域内停放车辆的,停车场管理人员按规定向车辆停放人收取停车费;未进入停车场区域的,不得收取停车费。
第二十二条长途汽车客运站(含公交汽车总站)对不属本站发班的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划定停车场区域,对进入该区域停放的车辆收取停车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必须在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悬挂有成都市物价局统一监制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明确标示停车场性质、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统一规格为高
70厘米、宽100厘米。
收费价目牌实行中英文对照方式标示内容。
颜色规定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为白底黑字,市场调节价停车场为绿底白字。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价目牌下方须标示“成都市物价局监制价格举报电话12358”字样。
市场调节价价目牌的下方须标示“此格式由成都市物价局监
制价格举报电话12358”字样。
各价目牌具体样式见附件六。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依照《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依照《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违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成都市物价局成价经[2000]596号和成价经[2001]117号文有关非占道停车服务收费的各项规定以及成都市物价局对部分停车场特批收费标准的文件即日起一律废止。
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收费的相关规定暂时继续执行到成都市机动车占道停放收费管理相关规定公布实施之日起废止。
第三十条为了使《暂行办法》与原规定顺利过渡,凡2007年1月1日前已开办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在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市)县物价局按《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办理停车收费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市物价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