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
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之反思
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之反思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日益凸显,引起了学者、法律从业者以及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法律规避是指通过法律手段绕过法律规定达到逃避法律责任或获取利益的行为。
在国际私法领域,法律规避的问题更加复杂和敏感,对于法律治理和全球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文旨在对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展开反思,并提出相应的解决途径。
首先,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主要体现在跨境交易和投资领域。
由于各国法律体系的差异以及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和个人在进行跨国交易和投资时常常会面临诸多法律约束。
为了获得更好的法律保护或者减少法律风险,他们往往会利用法律空白、法律差异或者制度漏洞,采取法律规避手段。
例如,通过选择合适的法律适用法规避某一国家的法律限制;通过设立离岸公司或者利用避税天堂来规避税收法律;或者通过国际仲裁机构的选择和合同条款的设计来规避民事诉讼等。
然而,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行为不仅对各国的法律秩序和法律平等原则构成挑战,也给全球经济和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
首先,法律规避可能导致国际法律秩序的混乱和国际法律平等原则的破坏。
当某一国家的法律规定被绕过,其他国家或个人就无法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导致法律秩序的不稳定和全球治理的困境。
其次,法律规避可能导致跨国交易和投资的不确定性增加。
当各国法律规定被规避,交易和投资主体无法准确预测法律结果,从而使得他们承担更大的风险,影响了经济活动的开展和投资者对法律制度的信任。
面对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我们需要深入思考解决之道。
首先,各国应加强立法和合作,提高法律规范的一致性和效力。
只有当各国法律制度相对统一,法律规定相互衔接,才能减少法律规避的空间和可能性。
其次,应建立健全的国际仲裁机构和争端解决机制,提供独立、公正和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这将不仅有利于各国法律的沟通和协调,也能有效避免法律规避带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再次,各国应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形成多边、跨国的法律治理机制。
论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效力
2006.9法学研究论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效力□吕健唐圣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湖北武汉430060)摘要在国际私法领域,法律规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各国在理论和实践中对法律规避尤其是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尚存有很多争议。
正确认识法律规避制度的效力问题,对正确处理我国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际私法法律规避效力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09-024-02一、法律规避的概念及构成所谓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诈欺规避’,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目的,通过制造法院地国冲突规范中连结点的具体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从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法律规避是国际私法上的一个重要问题。
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增多,法律规避已不仅发生在亲属法、婚姻法、契约法方面,而且已经渗透到国际民商法的各个领域。
例如:当事人为了规避一国不准离婚的法律规定,改变国籍,归化为允许离婚的某国人;当事人为了规避遗嘱的繁杂手续和高昂费用,到一个手续简单且花费较小的国家去立遗嘱;当事人把一国法律规定不准买卖的物品转移到无此种限制的国家;当事人为了规避在本国成立公司的苛刻条件及繁重税负而到别国成立公司,然后到其他国家从事经营活动;在国际海上运输中,船东逃避船舶登记时所须缴纳的巨额费用和严格的船舶监管,专门到那些费用较低,而且监管不严的国家去登记等。
关于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学界有不同的主张。
就我国学者而言,主要的观点有四要件说、五要件说及六要件说。
笔者赞同四要件说:四要件说认为法律规避的要件应包括: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必须是出于故意;2.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规定;3.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达到了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国际私法案例题法律规避(3篇)
第1篇案情简介:甲国公民张三在甲国某银行存有大量存款。
由于甲国近年来经济形势不佳,通货膨胀严重,张三担心其存款价值缩水。
为了规避甲国法律对资本外流的规定,张三决定将其存款转移至乙国。
张三通过在乙国设立空壳公司,将甲国银行的存款以公司名义汇至乙国,随后又将这笔资金以个人名义汇回甲国,但账户名称改为乙国公司的名称。
张三的这一行为引起了甲国有关部门的注意,甲国法院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了法律规避。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故意利用法律规定或国际私法规则,选择对其有利的法律关系,规避其应适用的法律。
分析:1. 法律规避的定义与构成要件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其应适用的法律,故意改变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选择对其有利的法律关系的行为。
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包括:- 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 当事人改变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 当事人选择对其有利的法律关系。
2. 本案中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规避根据本案案情,张三的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张三具有规避甲国法律的故意,即其目的是为了规避甲国对资本外流的规定;- 张三通过设立空壳公司、改变账户名称等手段,改变了法律事实,即其将个人存款以公司名义汇出甲国;- 张三选择对其有利的法律关系,即其通过将资金汇回甲国,规避了甲国对资本外流的法律限制。
综上所述,张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构成法律规避。
3. 法律规避的法律后果法律规避的法律后果是:- 当事人规避的法律规定不发生效力;- 当事人应适用的法律规定仍然发生效力;- 当事人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甲国法院可以认定张三的行为构成法律规避,并据此判定其规避的法律规定不发生效力,甲国对资本外流的法律规定仍然发生效力。
同时,张三可能面临甲国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结论:本案中,张三为了规避甲国法律对资本外流的规定,通过设立空壳公司、改变账户名称等手段,将个人存款以公司名义汇出甲国,后又汇回甲国,构成法律规避。
国际私法_法律规避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国际私法,又称冲突法,是研究不同国家法律冲突和适用的问题的法学分支。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跨国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法律规避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种重要现象,是指当事人通过故意改变行为方式或法律关系,以规避对其不利的法律适用,从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国际私法法律规避案例的分析,探讨法律规避的认定标准、法律后果以及防范措施。
二、案例背景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货物从甲国运至乙国。
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应提交甲国法院解决。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B公司认为A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遂向乙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A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如果案件在乙国法院审理,将面临不利判决。
于是,A公司提出与B公司重新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改为提交丙国法院解决。
B公司同意后,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
三、案例分析1. 法律规避的认定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故意改变行为方式或法律关系,以规避对其不利的法律适用。
在本案中,A公司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将原本约定在甲国法院解决的争议改为在丙国法院解决,明显是为了规避甲国法院对其不利的法律适用。
2. 法律规避的效力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各国法律规定不一。
在本案中,乙国法院认为A公司的行为构成法律规避,因此判决补充协议无效,合同争议应按照原合同约定提交甲国法院解决。
3. 法律后果由于A公司的法律规避行为被认定为无效,乙国法院判决合同争议应提交甲国法院解决。
这一判决对A公司来说是不利的,因为甲国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能会对其不利判决。
4. 防范措施为了防范法律规避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立法,明确法律规避的认定标准和法律后果。
(2)加强执法,加大对法律规避行为的查处力度。
(3)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引导当事人遵守法律规定。
(4)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法律规避行为。
浅析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一)
浅析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一)“摘要”在国际私法领域,法律规避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冲突着各国法律的威严。
因此,研究法律规避问题,完善相关立法,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正常发展也显得更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文对法律规避及相关问题作出全面的诠释,同时也提出自己的主张。
“关键词”国际私法,法律规避,法律规避的性质,法律规避的效力法律规避(evasionoflaw),又称法律欺诈(fraudalaloi)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的行为。
自1878年法国法院审理的鲍富莱蒙案以来,法律规避便成为国际私法的一个基本问题,引起了国际私法学者的广泛注意和较为深入的研究。
随着现代国际民商事的交往日益增多,法律规避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存在于亲属法、婚姻法,契约法领域,而且几乎渗透到国际私法的各个领域,诸如公司法、运输法、保险法等。
导致法律规避现象如此普遍存在的原因,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行为人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趋利避害的价值取向,是法律规避行为得以产生的主观因素;其二是客观方面的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
首先,各国民事法律时常对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作出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规定。
这是法律规避产生的先决条件。
其次,冲突规范在解决法律抵触时,通常机械地规定某类法律关系适用某类准据法。
这就为当事人有计划地利用某国的国际私法规则,制造连结点的事实状况,规避对其不利的法律提供了客观可能性。
再次,一些国家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常常对法律规避行为持宽容的态度,不加禁止或限制,不仅它们的立法根本没有作出规定,而且其司法实践多不对此进行审查。
这样相应地纵容了法律规避现象的产生和繁衍。
法律规避现象的增多,既影响了有关国家法律的威严,也不利于保护国际民商事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因此,在我国不断扩大开放的今天,面对日益增多的国际民商事关系,研究法律规避问题尤显必要。
论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效力
论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效力摘要: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出现于冲突规范的应用过程中,其的效力直接关系着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承担,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对各国对法律规避所持的观点进行了总结梳理,包括全部肯定,全部否定,以及肯定外国法的规避效力否定内国法规避效力的观点,同时又对我国学界所持有的观点以及现状进行梳理,希望我国能够积极地吸收国际先进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创立出中国特色的但又不孤立于国际经济的国际私法规范。
关键词:国际私法法律规避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是指在国际民商是法律关系当中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的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当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从而去适用另一种有利于自己的法律的行为。
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出现在冲突规范的应用过程中,其的效力直接关系着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承担,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但这在我国并没有引起重视。
一、各国对法律规避的效力的态度因为法律规避的行为一方面会涉及到所规避国的法律,又会涉及到行为人所故意改变的连结点的行为所引起的新的法律关系的成立,这涉及到他方国的法律,因此长期以来,有关法律规避的问题在各国的国际私法领域都存在较大的差异,但归根主要为以下几种态度:(1)法律规避效力的肯定态度。
这种观点多为英美法系的学者所持有,该观点来源于皮鲁(法国)和萨维尼(德国),他们认为,既然冲突规范的规定给了当事人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可能,那么就应当允许当事人利用自己的智慧来达到有利于自己的结果,而不应当由当事人来承担法律规避的风险,只要其的行为不是直接通过实施违法的行为来损害他人的利益即可。
如果需要避免冲突规范被人滥加利用,则应当通过立法者在冲突规范中的立法活动来加以规范。
但是这种完全肯定法律规避效力的观点遭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因为如果采用这种有效的肯定观点,将会造成法律关系的不稳定,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定。
论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
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一、法律规避的历史渊源法律规避源自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鲍富莱蒙王妃离婚案(bauffremont’sdivorcecase)的判决。
该案的原告鲍富莱蒙为法国王子,其妃子原为比利时人,因与鲍结婚而取得了法国的国籍。
后其妃子欲离婚与一亚比贝斯柯人结婚,但当时法国法律只允许分居不允许离婚,而当时德国的法律却允许离婚。
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鲍妃移居德国并获得了德国公民的身份,随后,鲍妃在德国法院提出与鲍离婚的诉讼并获得离婚判决。
鲍妃在离婚后与比贝斯柯王子结了婚,并以德国公民的身份回到了法国。
鲍富莱蒙王子在法国提起诉讼,要求宣布离婚和再婚为无效。
法国法院最后认为,该离婚判决是借法律规避而取得的,应否定其效力,再婚当然也无效。
法国法院的判决,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使得法律规避问题在国际私法范围内展开了深入研究。
二、法律规避的概念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又称僭窃法律(fraude a la loi)或者欺诈设立连结点(fraudulent creation of points of contact),是指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的构成要素,避开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规则,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者脱法行为。
产生法律规避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行为人趋利避害的主观态度,为了实现个人利益,行为人制造连接点,从而使得对其适用的法律有利于自己。
其次,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对于某些法律行为或者法律事实甚至存在完全相反的规定,导致了行为人有机可乘。
再次,冲突法规范赋予了行为人选择法律的可能。
最后,许多国家的立法对于法律规避的规定和处理并不是十分严格,甚至是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使得法律规避的行为愈演愈烈,严重威胁到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三、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关于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法学家的观点并不统一,主要分为”三要件说”、”四要件说”以及”六要件说”。
国际私法_法律规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跨国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国际私法问题也随之增多。
法律规避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涉及到当事人通过合法手段规避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国际私法法律规避案例。
二、案例描述甲公司(中国)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公司(美国)是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大型企业。
双方于2015年签订了一项价值1000万美元的电子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电子设备。
合同中明确规定,如发生争议,应提交中国法院管辖。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发现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存在财务问题,且有拖欠其他供应商货款的历史。
为了规避中国法院的管辖权,乙公司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突然提出要求甲公司支付额外的运输费用,并声称这笔费用是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
甲公司对此表示异议,认为乙公司的行为属于违约。
乙公司则辩称,由于运输费用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且双方并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此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这笔费用。
同时,乙公司提出,由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适用中国法律,因此争议应提交中国法院管辖。
但为了规避中国法院的管辖权,乙公司主张适用美国法律。
三、案例分析1. 法律规避的认定在本案中,乙公司通过提出额外运输费用的要求,试图规避中国法院的管辖权。
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故意利用法律规定的漏洞,规避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乙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主观故意:乙公司明知其行为会导致规避中国法院的管辖权,但仍故意为之。
- 利用法律漏洞:乙公司利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运输费用的漏洞,提出额外费用的要求。
- 规避法律义务:乙公司通过规避中国法院的管辖权,逃避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 法律适用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在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中国法律。
因此,乙公司主张适用美国法律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应予驳回。
关于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几个问题的探讨
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进行法律规避所采取的主要手段,学者们的著作中主要有下列几种 说法:
一是认为当事人故意制造或改变冲突规范的连结点(或称连结因素),例如: 有的学者认为,这种行为(指法律规避)“是通过故意改变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米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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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7’ 有的学者说:“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出一
(五)规避内国法和外国法一律无效论。欧洲人陆许多学者认为,法律规避的目的在于 逃避对他不利的法律的适用,这对他不利的法律既可能是内国法也可能是外国法。法律规避 不论规避内国法还是规避外国法都是诈欺行为,根据“诈欺使~切归于无效”的原则都麻认为 无效。在立法上,许多著作都举出《阿根廷民法典》第1207、1208条的规定,1979年《匈 牙利国际私法》第8条的规定及1979年美洲国家间《关丁.国际私法一般的规则的公约》第 6条的规定为例加以说明。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著作举出1929年英国法院认为逃避美国禁 J卜输入酒类的法律的契约是无效的。法国学者巴蒂福尔指出:“对外国法的规避首先是一种 规避……法院今天越来越经常同意制裁规避外国法的行为。它们就是这样废除了在规避某一
写道:“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有计划地利用某国的国际私法规则,企图使其事实符合于 该规则所定的连接依据,借以适用依该规则应适Hj的法律,而规避原来廊适用丁其法律关系 而对他不利的强行法规,就是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1Ⅳ这里说明了法律规避的手段是当 事入故意制造或改变某种事实,使该事实符合于国际私法规则(即冲突规范)所定的连结依 据(即连结点),以达到适用对其有利的法律,而逃避原来应适用于其法律关系的法律。他
由此可见,无论从“制度”的含义来说,还是从法律规避行为的主体及行为的性质来说, “法律规避”和“制度”,特别是和“法律制度”,有着质的区别。如果说针对法律规避这种行为 制定一种制度的话,那只能叫做“禁I卜法律规避”。“禁J卜法律规避”既符合“制度”这种事物的 含义,又能反映出当今多数国际私法学者和各国立法司法实践对法律规避这种违法性行为的 普遍态度。“禁止法律规避”完全可以名正言顺地与识别、反致、公共秩序保留、外国法内容 的查明等等并列为“与冲突规范有关的”一项制度。
论中国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
2 0 1 3 ・l 1 ( 上)
论 中国国 际私法中 的法律规避
李红 宁
摘 要 本文 旨在通过时 中国法律中在法律规避方面的制定法现状进行分析 , 理清法律规避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 提 出建设有 中国特 色的法律规避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 法律规 避 效 力 性 质 作者简介: 李红宁,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干部。 中圈分 类号 : D 9 9 文 献标识 码 : A
这是 司法机 关为 了维护 本 国法 随着我国加入到世界贸易组织, 法律规避在我国也成为了一 秩序 保留是 一种国家机 关的行 为, 个不 可回避 的现实 问题 , 但我 国现行立 法在法律 规避 方面 并没有 律 的权威 或本 国利益 而制定 的强制 性规 范 , 无违法 之说 。 明确的条文, 只有一个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即通过禁止性规定否 第三 , 两者 产生 的后果 不同 。 由于 法律规 避是 一种法 律欺 诈 定法 律规 避 的效力 。 目前 我国 已经 出台的 《 民法典草 案》 中, 对该 行 为 , 因此 当事人 的故意 行为 不但不 能达 成 自己原本 的 目的 , 甚 方 面 问题仍 没有 明确规定 。
法律 规避 是指 涉外 民商事 关系 的 当事人通 过故 意制造 连结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1 - 2 9 2 - 0 2
第一 , 两 者产 生的原 因不 同 。 法 律规避 行 为的产 生源于 当事
点, 规避本 应适 用于 自身 的不利法 律 。 国际 私法 中的法律规 避是 人的故 意, 而公共秩 序保 留产生 的原因则 是根据法 院地冲 突规范 所援 用的外 国法 内容与 本 国的公序 良俗相 冲突 。 在冲突规 范的应用 过程 中出现 的, 它直接关系 着法律 关系当事人 所 应承 担的法律权 利与义 务, 一定程 度上增大 了国际 民商事 的风
论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效力
略论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制度
略论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制度一、本文概述国际私法,作为调整跨越国界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涵盖了众多复杂的法律问题。
其中,法律规避制度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制度,分析其定义、特点、产生原因及其影响,并提出一些应对策略。
文章首先对法律规避制度进行概念界定,明确其内涵和外延,为后续研究奠定基础。
接着,文章分析了法律规避制度产生的原因,包括法律冲突、利益驱动、制度漏洞等。
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探讨了法律规避制度对国际私法实践的影响,如加剧法律冲突、损害法律秩序、影响国际民商事交往等。
文章提出了一些应对法律规避制度的策略,包括完善国内立法、加强国际合作、提高法律适用水平等。
通过这些策略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法律规避现象的发生,维护国际私法秩序和公平正义。
本文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深化对国际私法上法律规避制度的认识,也为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法律规避问题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方法。
本文也为国际私法领域的学术研究和实践工作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二、法律规避制度的基本概念法律规避,又被称为“法律欺诈”或“诈欺规避”,是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当事人有意识地改变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
这种行为是一种主观的、有意识的“法律选择”或“法律改变”。
法律规避的核心在于当事人主观上的“规避”意图,即他们明知某种法律的存在,但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故意采取某种行为或手段,使得原本应该适用的法律无法得到适用。
这种行为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和诚信原则,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在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行为的存在是一个普遍现象。
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一些当事人可能会利用这些差异,通过改变连接点、选择法院地等手段,规避本应适用的法律,从而达到逃避法律责任、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也损害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律规避制度在国际私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国际私法案例题法律规避(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国公民李某在乙国某城市拥有两家公司,分别为A公司和B公司。
由于乙国对企业的税收政策较为宽松,李某希望将这两家公司的税收负担转移到甲国,以减少其税收支出。
于是,李某通过在甲国设立一家名为C的子公司,与A公司和B公司进行了一系列的交易,以达到规避乙国税收的目的。
具体交易如下:1. A公司将一批货物以低价出售给C公司,同时收取C公司支付的货款。
2. B公司将一批货物以高价出售给C公司,同时收取C公司支付的货款。
3. C公司再将这些货物以原价或稍高价格出售给其他第三方。
通过上述交易,A公司和B公司的收入实际上转移到了甲国的C公司,从而规避了乙国的税收。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李某及其公司在甲乙两国之间的交易是否构成法律规避?三、法律分析1. 法律规避的定义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故意规避某一国家的法律,利用另一国家的法律来实现自己的目的。
法律规避通常涉及以下三个方面:(1)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2)当事人规避的是某一国家的法律;(3)当事人利用另一国家的法律来实现自己的目的。
2. 本案中李某及其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规避(1)李某及其公司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
本案中,李某及其公司通过在甲乙两国之间进行一系列交易,以达到规避乙国税收的目的。
这表明李某及其公司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
(2)李某及其公司规避的是乙国的法律。
本案中,李某及其公司通过在甲乙两国之间进行交易,规避了乙国的税收法律。
(3)李某及其公司利用了甲国的法律来实现自己的目的。
本案中,李某及其公司通过在甲国设立子公司,将A公司和B公司的收入转移到甲国,从而规避了乙国的税收。
综上所述,本案中李某及其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法律规避。
四、法律后果1. 乙国法院的判决乙国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可能会判决李某及其公司向乙国补缴相应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款。
2. 甲国法院的判决甲国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可能会判决李某及其公司向甲国缴纳相应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款。
关于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制度-123
关于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制度内容摘要:法律规避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个独特法律问题,与一般当事人规避法律的行为有着显著的区别,法律规避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冲突着各国法律的威严。
因此,研究法律规避问题的构成要件和效力问题,从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正常发展也显得更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Abstract: Evasion of the law takes in 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unique legal matter, dodges legal with the common litigant thebehavior to have the remarkable difference. The evasion of the law phenomenon usually occurs that seriously conflicts the variouscountries‟ law dignity. Therefore, we should research evasion of thelaw question constitution important document and potency question.Thus the promotes of the international people trading contact normal development have the theory valueness and the practice significance.关键字:法律规避法律规避的认定法律规避的效力Keyword: evasion of the law cognizance the evasion of law the effectof evasion of law法律规避的构成耍件法律规避是指在涉外民商事领域,当事人有意识地变更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接点所涵盖的具体事实,并以变更后的具体事实为媒介而间接取得对另一国法律的适用,避开原本应适用的强制性和禁止性实体规范或程序规范,的一种规范层面的选法行为或逃法行为。
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
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又称为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强行法,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是从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鲍富莱蒙离婚案的审判后开始深入研究的。
在该案中,原告鲍富莱蒙王子的妃子鲍富莱蒙夫人原为比利时人,因与鲍富莱蒙王子结婚而取得法国国籍。
后来,鲍富莱蒙夫人欲离婚,以便与一罗马尼亚人结婚。
但是,当时的法国法律禁止离婚,而当时德国法律规定则相反。
于是,鲍富莱蒙夫人为了达到与鲍富莱蒙离婚的目的,只身移居德国并归化为德国人。
随即她在德国获得离婚判决,然后在柏林与罗马尼亚的比贝斯王子结婚,婚后她以德国公民的身分回到法国。
鲍富莱蒙王子在法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她在德国的入籍、离婚以及再婚无效。
虽然法国冲突法规定,离婚依当事人的本国法,但法国最高法院认为,鲍富莱蒙妃子取得德国国籍的动机,显然是为了逃避法国法律禁止离婚的规定,因而构成了法律规避,判决她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都属无效。
法国法院根据这一判例便确定了一条原则,即在国际私法中用规避法国法的方法而完成的行为是无效的。
从上述概念和鲍富莱蒙离婚案可以看出,法律规避有4个构成要件:①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必须是出于故意的,也就是说当事人有逃避适用某种法律的意图;②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性的或禁止性的规定;③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意改变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如改变国籍、住所、物之所在地等;④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的目的已经达到。
法律规避在国际私法中的独立地位问题对于法律规避究竟是一个独立的问题还是公共秩序问题的一部分,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
一派学者认为,法律规避是一个独立的问题,不应与公共秩序问题混为一谈。
在他们看来,虽然两者在结果上常常都是对外国法不予适用,但它们在性质上并不相同。
因公共秩序而不适用外国法是着眼于外国法的内容,因法律规避而不适用外国法却是着眼于当事人的虚伪行为。
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若干问题
的“ 人行 为” 二者 主体 是 不 同的 。从行 为 的性 质 个 , 上来划 分 , 合 法 的 行 为 和 非法 的行 为 。制 度 , 有 只
法律规 避何 以成 为一种 “ 制度”
一
、
要它 们 能持续存 在 , 广泛 的 推行 都是 合 法 的。法 律
制度 , 国家 根 据 根 本 大法 —— 宪 法 规 定 出 来 的 , 是 其合 法性 自不 待说 , 就是 社会 组织 的制度 也 必须 是 合法 的 , 则 国家 也不 允 许 它 们存 在 , 否 更不 允 许 它 们推行 。而 法律 规 避 的这 种 行 为 呢 ?多 数 学 者 都 认为 它是 “ 当事 人 的诈 欺 行 为 ” 是 “ 有 违 法 , 具 性” 的行 为 n 是 “ 符 合 善 良的风 俗 的” 为 , 鸵, 不 行 是 应“ 之无 效 的行 为 ” _5 既然 法 律 规 避 的是 这 使 , J 4“ 样 的行 为 , 么 它 本 身 就是 法 律 制 度 的对 立 面 , 那 是 法律 制 度 应 予 否 定 的对 象 , 至 是 应 予 制 裁 的行 甚 为, 它怎 么能够 成为 国际 私法 的一项 制度 呢 ? 由此可 见 , 论 从 “ 度 ” 含 义来 说 , 是 从 无 制 的 还 法律规 避行 为 的主 体 及 行 为 的 性 质来 说 , 法 律 规 “ 避” “ 度 ” 特 别 是 和 “ 律 制 度 ” 有 着 质 的 区 和 制 , 法 ,
[ 关键 词 ] 法律 规避 ; 国际私 法 ; 讨 探
[ 中图分 类号 ] D9 7 9
[ 文献标 识码 ] A
[ 文章 编号 】 17 — 1 (0 9 0 0 40 624 7 2 0 )40 8 . 9 6
国际私法的法律规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婚姻逐渐增多,随之而来的是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日益凸显。
本案涉及一个跨国婚姻家庭,当事人通过法律规避行为企图规避我国法律的规定,引发了法律争议。
二、案情简介甲国公民李某与我国公民张某于2010年在我国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共同生活,育有一子。
由于李某在甲国有一套房产,张某提出离婚时,李某希望将该房产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然而,张某认为,由于李某在甲国的房产系婚前财产,应归李某个人所有。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2015年,张某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双方共同财产。
李某则提出抗辩,认为甲国法律关于婚前财产的规定优于我国法律,应适用甲国法律处理本案。
三、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
具体分析如下:1. 法律规避的概念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当事人通过故意行为,规避或改变法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以达到规避法律责任的目的。
2. 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1)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2)当事人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3)规避法律的行为与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本案中法律规避的认定(1)张某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
张某明知甲国法律关于婚前财产的规定,仍故意将甲国房产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企图规避我国法律的规定。
(2)张某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
张某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抗辩,主张甲国法律关于婚前财产的规定优于我国法律,要求法院适用甲国法律处理本案。
(3)规避法律的行为与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张某通过法律规避行为,企图使甲国法律关于婚前财产的规定在我国法院得到适用,从而实现其分割甲国房产的目的。
4. 我国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九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应当遵循国际惯例和我国法律的规定。
”第十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论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效力
论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效力作者:王乐天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5期摘要:目前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正处于两难境地国际私法对法律规避的解读是很难有说服力的。
传统理论直接把法律规避设定为欺诈,逃法的行为。
由于大部分学者对法律规避都持有“部分有效说”的态度,也就是他们也认同法律规避存在有效的情况,但是他们这样的观点又违背了法律上对于违法的行为一致无效的铁论,因此对法律行为的效力该如何解读便进入了一个两难的境地。
由此可以看出讨论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便显得尤为重要。
但其实,对法律规避的效力正确的解读应该是,法律规避的行为是存在于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它并不属于所谓的违法行为,所以我持有的观点就是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是有效力的。
关键词:法律规避;合法行为;部分有效说中图分类号:D9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255-01作者简介:王乐天(1991-),男,黑龙江哈尔滨人,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一、现代国际民商事活动的快速发展现代国际民商事活动发展的越来越频繁,法律规避的现象也出现得越来越多,传统的理论已经有局限性了,如果一味的坚持传统的国际私法的理论,绝对的否定法律规避的效力,这样会对国际民商事活动的发展极其不利。
如果想让国际司法可以更加灵活地调整国际民商事活动,我们应该对法律规避有一个全新的认识。
全新认识的法律规避,应该适应快速发展的国际私法的节奏,才能更好地为国际私法服务。
二、法律规避行为有效的前提有认为法律规避是无效行为的学者,从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上寻找问题的所在。
认为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有目的,故意的改变连结点中的目的是违法的,也就是从主观恶意上来否定法律规避的效力。
那么,我们就要探讨一下,法律的职能,法律是用来调整、惩罚违法行为的。
也就是说,当事人改变连结点的行为是合法的。
所谓的合法,也就是当事人改变连结点的手段和行为是符合被规避国的法律的,如果他的行为对于被规避国来说本身就是一个违法的行为,并且,这种违法的行为也损害了被规避国家的利益,那么被规避国就会直接禁止这种违法的行为,那就没有后面法律规避出现的机会了。
以"鲍富莱蒙案"为视点谈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
法国, 随 即鲍 富莱 蒙王子才 向法 国法 院起诉要求 宣告德 国法院关 于二者离婚 的判决无 效 , 最终法 院否定 了王妃 的法 律规避行为 , 宣 告德 国法 院的离婚判 决无效 , 我们试想一 下 , 如果王妃 与罗 马尼亚 王子结婚之后不 回法 国 , 就一直在德 国生 活 , 那么她就不会受 到法 国法院 的管辖 , 为什么?笔者认为 , 这之间说到底还是一个 内国公
这 里主要是要讨论法律 规避究竟 是一 个独立 的问题 , 还 是属
于公共 秩序保留 的一部分 。公共秩序保 留是指 当一 国法院在处理 某 国际民商 事案件时 , 根据 国内冲突规范的援引 , 本应适用 被援引 的外 国法 , 但 以被援 引的外 国法 违背 了法 院地 国家( 内国 ) 的公共
王子结婚 , 但是 当时的法 国法律禁 止离婚 , 而 德 国法 律则允 许 , 于 是 王妃 只身移居德 国并归入 德 国国籍 , 随后王妃在 德 国起诉 与鲍 富莱 蒙王子离婚 , 获 得德国法院的准许 , 继 而在德国柏林与罗 马尼 亚王 子结 婚 , 婚后她 与德 国公 民的身份 回到法 国。王妃 回到法 国 之后 , 鲍富莱蒙 王子 在法 国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法院宣告她在 德 国
这里不得不再之后鲍富莱蒙王子在法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她在德国次提到作为本案切入点的鲍富莱蒙案根据案情简介我们注意到的入籍离婚再婚行为均无效依据法国冲突法离婚依当事人的了一个细节王妃在德国离婚又与罗马尼亚王子结婚后又回到了本国法在本案中即应依法国法这时王妃已经取得德国国籍但法国随即鲍富莱蒙王子才向法国法院起诉要求宣告德国法院关法国最高法院认为她取得德国国籍显然是为了规避法国法律禁止于二者离婚的判决无效最终法院否定了王妃的法律规避行为宣离婚的规定因而构成了法律规避判决她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行告德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无效我们试想一下如果王妃与罗马尼亚为均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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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 禁止当事人通过改变连结点 的方式来 规避法律, 违背了 ∀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 5] 法律应当对各种行为的法律后果加以明确规定, 使得法律具有可预见性, 使得人们在行为之前就 可以预料到法律对自己行为的态度而决定自己的 行为, 避免遭受不可预计的打击。在法 律没有明 确规定何种行为构成法律规避的情况下, 既然冲 突规范赋予了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可能性, 那么当 事人为 了达到自 己的某一 目的而选 择法律的 时 候, 就不应该归咎于当事人, 要避免之, 应该由立 法者在冲突规范中进行相应的补充来防止被人利 用。
其次, 正如前面提到过的, 要判断当事人是否 有法律规避的意图是非常困难的, 这就直接导 致 法律规避无效论的可操作性不强。因为并不是每 一个案件都可以明显地表明当事人具有法律规避 的意图, 法官也不可能去对每一个涉外案件都 进 行大规模的细致审查, 并判断出当事人法律行 为 的主观意图。如果主张规避的法律包括外国法, 那么任务将更为艰巨, 将涉及到外国法的查明 问 题, 这必将会受到法官自身素质、对外国法了解程 度甚至国际关系变化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很 难 作出公正准确的判断。[ 6]
其次, 法律规避涉及了违反强行法 的法律行 为的效力问题。在实践中, 违反强行法 可能会引 起 4 种后果: ( 1) 无效 并处罚。如重婚, 在大多数 国家的民法上都被判为无效, 且会受到法律的制 裁。( 2) 无效。如我国∃民法通则%第 56 条中就规 定: ∀ 法律 规定 用 特殊 形式 的, 应当 依 照法 律 规 定#, 否则因欠缺法律形式而无效。( 3) 并非无效 也不处罚。如德国民法典规定禁止养父母与养子 女结婚, 但是婚姻并非无效而是收养关系就此消 灭。( 4) 并非无效但是需受处罚。如我国∃民法通 则%第 42 条规定: ∀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范 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 9 条规定: ∀ 如超出经营范 围的, 除法人应当承担责任外, 对法人代表可以给 予行政处分、罚款。#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到, 在第 3、 4 种情况下, 当事人直接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行 为尚且有效或是可能有效, 那么将间接违反法律 的法律 规避行为 一律认定 为无效, 是否 合理呢? 事实上, 间接的法律规避行为危害性要比直接的 违法行为要小, 在这里却承担了更为严重的后果, 这样的规定明显不公平。如果规定规避外国法也 无效, 那么后果就更显得荒谬, 因为依照被规避的 外国法是可能有效的行为, 但是内国法院却直接 将其判为无效。在这样的情况下, 不如 直接将其 判为有效, 只是在规避本国强行法的情况下, 再依 法决定是否要对其进行处罚。[ 4]
第 2期
郝园园: 论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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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传统私法中的法律规避理论在实践中遇 到的问题
首先, 法律规避无效论不利于保护国际民 商 事交易中善意无过失相对人的利益, 可能会造 成 事实上的不公 平。[ 6] 对于那些和法律规避当事 人 发生涉外民商事关系的相对人来说, 他们极有 可 能并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对方当事人是否有法律 规避的意图, 如果因此就要他们来承担对方当 事 人由于法律规避而导致的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 将是很不公平的, 更将导致国际民商事交往缺 乏 必要的稳定性和安全感, 不利于国际民商事交 往 的正常进行, 也会破坏既定的社会关系。
再次, 管辖权将会导致一个国家禁止法律 规 避的法律失去实际的效力。法律规避制度能否得 到运用, 取决于管辖权问题。如果鲍富莱蒙王 妃 案件是在德国提起诉讼, 很有可能会得到不同 的 判决结果。对于德国来说, 她所规避的是外国法, 甚至是外国法中的不合理规定, 即禁止离婚。( 事 实上, 德国后来的判例观点是认为原则上规避 外 国法是有效的, 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 才把法律规 避行为导致的适用外国法看作是对冲突规范的非 正常使用或歪曲而加以排斥) 而且她是与罗马尼 亚王子结婚, 德国法院也会考虑维护本国法律 的 权威和本国民商关系的稳定等因素。由此可以看 出, 一国禁止法律规避的规定能否得到运用, 关键 在于诉讼是否在该国提起, 该国是否行使了管 辖 权。同时在一国属于法律规避禁止的行为并非在 其他任何国家都是属于被禁止的范围的, 如果 管 辖法院不是那些禁止法律规避的国家, 当事人 完 全有可能挑选法院, 从而使得一国禁止法律规 避 的规定也被规避。[ 3]
最后, 判决的 承认和执行问题。假如一国 被
请求承认与执行另一个外国法院的判决, 但据此 会使得在本国依法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法律规 避无效, 那么该国将会面临一个两难的境地: 一方 面这个外国的判决很有可能符合本国承认和执行 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应该得到承认和执行; 另一 方面, 承认和执行这样的判决将会造成本国民事 法律关系的不稳定。假如当事人是通过改变国籍 来规避该外国法律的, 那么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判 决将会产生这样的结果: 当事人仍然具有该国国 籍, 但当事人却不享有该国公民所应该享有的权 利。这样显然是相互矛盾的。对于那些不禁止法 律规避的国家和不认为法律规避无效的国家更是 如此。
关键词: 法律规避; 意思自治; 法律选择
中图分类号: D99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 3910( 2006) 02- 0109- 04
法律规避制度是传统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 分。该制度的出现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是随着 全 球化进程的发展, 这一传统理论的局限性也日 益 暴露。本文试从分析传统法律规避理论的缺陷入 手, 并将法律规避与意思自治相结合加以简要 探 讨, 以对法律规避有一个重新的认识。
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
郝园园
( 上海交通大学 法学院, 上海 200240)
摘 要: 传统法律规避制度自身存在的种种矛 盾以及其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使得该 制度从理论 上和实
践上都不再符合现代法律制度的要求。对法律规避制度予以适当限制并将其纳入法 律选择的领 域是符
合社会法律制度发展的明智之举。
第 24 卷 第 2 期 2006 年 4 月
法坛论衡
河 南 科 技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 SOCIAL SCIENCE)
Vol. 24 No. 2 A pr. 2006
2. ∀ 欺诈#的认定 人为地改变连结点中的具体事实来达到不受 某一法 律约束的 目的, 并不一定 就是欺 诈行为。 欺诈行为不仅目的是非法的, 而且手段也是非法 的。[ 2] 而当事人制造或改变连结点涉及 的具体事 实的行为则完全可以是依法进行的。在鲍福莱蒙 一案中, 尽管当事人避开法国法选择德国法的行 为具有法律规避的意图, 但该行为本身是合法的。 况且, 在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 当事人依法改 变国籍、住所, 选择行为地、住所地等是很常见的, 限制人们改变连结点的做法不仅限制了当事人的 自由, 也不利于各国的正常交往和交流。 违法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并对国家或他人利 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规避行为以个 人利益为出发点, 但不会必然损害到国家或他人 的利益。在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 当 事人对个人利益的追求是合理且合法的。而且法
1. ∀ 欺诈#并非∀ 使一切归于无效# ∀ 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 即表示法律规避 这 一行为具有实质上的违法性, 那么为何又会出 现 法律规避可能是有效的情况呢? 按照该原则, 法 律规避是具有欺诈意图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 某 种行为一旦被认定为法律规避就不可能产生法律 上的效力, 而根据规避外国法可能有效的理论, 就 会推出这样的结论: 规避行为的有效性与否是 由 规避的对象来决定的, 如果规避的是外国法, 则该 行为可能是有效的, 那么法律规避就隐含着一 种 对外国法歧视的态度。
二、重新认识法律规避
( 一) 法律规避与意思自治 结合鲍富莱蒙案考虑, 我们发现, 几个世纪以 来一直被人们定性为法律规避的该案实际上还包 含了意思自治的因素, 而且这种因素还有着不断 扩大的趋势。意思自治就是指在某些特定领域的 法律适用问题上, 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由当事 人协议选择准据法。 在新制度经济学理 论中, 国 家 ∀ 不过是 指在 某个特定地区内对合法使用强制性手段具有垄断 权的制度安排#, 因而在利害关系面前, 国家具有 了趋利避害的功能。具体到鲍富莱蒙案件, 因为 鲍富莱蒙妃子的行为危及到法国法律的尊严和利 益, 所以法院便会以种种理由宣告其行为无效, 而 对当事人主观意思不予支持。[3] 因为此 时的国家 与对方当事人是处于一种利益的∀ 对立# 状态中: 国家的目的在于维护其制度利益, 而个人的目的 在于从国家制度利益中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在国际私法上, 法律规避与意思自 治之间存 在着一种相互的牵连关系, 法律规避现象得以存 在的前提是当事人有意思自治自由, 只有在某一 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接受意思自治原则的前提下, 法律规避现象才得以存在。在鲍富莱蒙一案中, 法国法院认定鲍富莱蒙王妃先前一系列行为属于 规避法律而判决其无效就有把法律规避扩大化的 嫌疑, 事实上它是一种对意思自治的直接限制。 当事人采取一定行为规避法律以实现其意思 自治并获得自身利益最大化是理性的, 那么, 法律 规避与意思自治之间就有了一种这样的关系: 适
背公共秩序的∀ 法律规避#得到承认。这种∀ 法律 规避# 可能 由于 对强 行法 和 任意 法 、正 义法 和 非 正 义法的解释而被排除在法律规避之外, 但它实质 上还是 一种当事 人改变连 结点而选 择法律的 行 为, 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这种行为的承认本身 就足以推翻传统理论对法律规避的定义。[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