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及以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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岫编发[2011]2号

关于对县直及县以下事业单位机构

编制事项进行清理规范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辽委办发【2007】35号)、《关于对省以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进行清理规范的通知》(辽编办发【2010】112号)和《关于对市直及市以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进行清理规范的通知》(鞍编发【2010】55号)文件精神,强化全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为事业单位机构分类改革奠定基础,经研究,决定对县直及县以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进行清理规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清理规范的范围是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各类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清理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机构设置

凡长期不开展工作或不能正常运作的;长期无正式在编工作人员,有关工作由机关或其他外聘人员承担的;工作任务严重不足,长期不出成果,社会效益差的;没有正常经费来源的;原承担的职责任务已经消亡或履行职责的法定依据已经消失的;按规定已不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编制挪作他用的“空壳”机构等单位要予以撤销。

凡职责任务相同或相近;工作量不大和规模偏小;职责交叉、重叠设置以及因职责调整需要进行合并的单位都要进行重组,特殊需要的可合署办公或加挂牌子。

凡生产经营性单位或其他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单位,应转为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管理。

凡按规定应撤销或划出事业单位管理序列的单位,若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撤销或划出的,在一段时间内可暂保留其事业单位建制,但对其机构编制事项实行冻结。

(二)规范职责任务

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应充分体现事业单位的功能属性,并与行政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相区别。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责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凡没有依据的或有关部门自

行将机关行政职责交由事业单位承担的,一律要进行清理,职责交回行政机关;相同或相似职责,在一个部门内由多个事业单位承担的,对交叉重叠的职责进行清理归并;未明确过职责任务的单位要予以明确。

(三)规范机构名称

事业单位名称要能反映行政区域、业务性质和隶属关系三方面特征,做到名实相符,并与行政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名称相区别,一般称院、校、所、站、中心等,不称局、办、处、学会、协会以及公司。凡单位名称与实际承担的职责不符、名称过多过滥都要进行清理。

(四)规范机构规格

在国家没有实行新的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制度前,事业单位的机构规格暂参照行政机关规格确定。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要相当于或低于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机构规格;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一般相当于其内设机构规格;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规格应比其机构规格低一格。

(五)规范进人程序

各单位用人必须首先向县编办提出用编申请,同时按管辖范围分别抄报组织、人社部门。县编办根据用人单位编制情况、编制结构、岗位标准提出意见,报县长同意后,组织、人社部门才可办理相关手续。严禁违反程序进人,严禁“先斩后奏”。从源头控制事业单位人员的过快增长。

(六)控制人员编制

根据事业单位承担的工作量严格控制人员编制,事业编制不得用于行政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严禁人岗分离。对占编长期不在岗人员要予以辞退或列入编外管理。人员长期借调,在外经商或办企业,即使空编也不得进人。严禁编制外用工。未经编制部门许可进入的人员一律视为临时用工,应予以辞退,减轻财政负担。长期空编和工作任务不饱满的,其编制要精简;编制外大量长期用工(季节性用工除外),并有稳定收入的,应撤销或划出事业单位管理序列,但因某些特殊原因暂时不能实施的,对其机构编制实行冻结,编制要“退一减一”。

(七)规范经费渠道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经费渠道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和属性合理确定,具体分为财政全部补助(全额拨款)、财政部分补助(差额拨款)和经费自理三种形式。原则上一个事业单位只确定一种人员编制经费渠道。

(八)明确人员编制结构

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别,对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人员编制结构比例。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分为管理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和工勤人员编制三类。机构编制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和属性,核定各类编制的具体数量和岗位标准。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编制结构比例标准和岗位人员标准。组织、人社部门要按岗定资。严禁违反编制结构和岗位标准进人。严禁违反编制性质和岗位确定工资。具体标

准为:

(1)主要承担科研、教学、医疗等职责,以专业技术为主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保证其专业技术编制占主体,专业技术编制一般不低于单位编制总量的70%,工勤人员编制不高于人员编制总量的1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保证管理编制占主体。管理人员编制一般不低于人员编制总量的50%,工勤人员编制不高于人员编制总量的1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保证以生产和后勤服务为主的,工勤人员编制一般不低于人员编制总量的50%,管理人员编制不高于人员编制总量的20%;以专业技术服务为主的,专业技术编制一般不低于编制总量的70%,工勤人员编制不高于人员编制总量的10%。

(九)规范内设机构

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应根据单位内部分工和岗位要求尽量综合设置,不宜过多,一般只核定党务、行政和后勤管理机构。单位人员编制10名以下的,不设内设机构;人员编制11~30名的,不超过3个;人员编制31~50名的,不超过5个;人员编制51~100名的,不超过7个;人员编制101名以上的,不超过10个。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不能少于5名。

(十)规范领导职数

事业单位领导职数要根据单位的规模、职责任务等核定。人员编制20名以下的,不超过2名;人员编制21~50名的,不超过3名;人员编制51~100名的,不超过4名;人员编制101名以上的,原则上不超过5名。除有特殊规定外,事业单位一般只设1名正职。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干部职数一般只设1名。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进行清理规范,是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推进事业单位机构分类改革的需要。各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县直各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二)统筹兼顾,稳步实施。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清理规范工作涉及机构的调整、人员编制经费渠道的变化和领导干部的安置等问题,各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县直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切实可行的措施,稳妥推进本辖区(本系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清理规范工作。

(三)认真制定方案,确保按时完成。县直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县编委办确定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规范的主要内容和核定标准,结合本系统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对本系统事业单位设置和职能配置的具体想法,按新核定标准核定后,超职数和超编制结构配备人员的解决办法等),并负责审核本系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九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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