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防洪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防洪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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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防洪规划

本章是关于防洪规划的规定。本章从第九条到第十七条,共九条。主要内容包括:防洪规划的定义及分类;防洪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防洪规划的编制机关及审批程序;编制防洪规划的基本原则;防洪规划的内容;受风暴潮威胁的沿海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防御风暴潮纳入本地区的防洪规划;山洪多发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防治措施;易涝地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除涝治涝规划,采取治理措施;长江、黄河等七大江河入海河口整治规划的审批程序;防洪规划保留区制度及防洪规划同意书制度。

第九条防洪规划是指为防治某一流域、河段或者区域的洪涝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包括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以及区域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流域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洪规划的定义、种类、作用及各类防洪规划之间的关系的规定。

一、防洪规划的概念和特点。防洪规划是为防治洪涝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其特点是:第一、防洪规划是一种安排或计划,它规定的是一个时期内的防洪工作。第二、防洪规划是在深入研究有关流域、河段或者区域的自然与社会特点、水文气象资料、洪灾损失的历史经验和现有防洪能力等各种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综合比较论证而制定的,它反映的是对某一流域或区域防洪工作的总体要求,对该地区的防洪工作具有普遍意义。第三、防洪规划的主要内容是拟定防洪标准和选择优化的防洪系统,包括对现有河流、湖泊的治理计划及兴修新的防洪工程的战略布署等等。第四、相对于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而言,防洪规划是一项专业规划。

二、防洪规划的种类。防洪规划包括流域防洪规划、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及区域防洪规划。流域防洪规划是指黄河、长江、松花江、珠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流域及太湖流域的防洪规划;以一个行政区、经济区或地理区为对象制定的水害防治规划为区域防洪规划。

三、各类规划之间的关系。防洪规划作为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一定区域的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整个流域的防洪规划。综合规划是指综合研究一个流域或区域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害防治的规划。综合规划是根据水具有多种功能的特点,在综合考虑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可能,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协调各种关系的基础上,以综合开发利用水资源、兴利除害为基本出发点制定的,其确定的开发目标和方针,选定的治理开发的总体方案、主要工程布局与实施程序都体现了开发利用水资源与防治水害相结合,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服从防洪总体安排的原则。因此,综合规划对防洪规划具有指导意义。防洪规划应当在综合规划的基础上编制,与综合规划相协调。根据洪水的流域性特点,制定区域性的防洪规划也必须以流域的防洪规划为基础。

四、防洪规划的作用。鉴于上述防洪规划的特点及作用,不难看出,防洪规划应当成为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重视编制防洪规划,全面考虑防洪工作,严格执行防洪规划,就能够保证防洪工作的有序进行,减少重复建设,避免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浪费,使各项防洪措施发挥最佳的防洪效益。曾经有一段时期,有的人对防洪规划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认为规划是“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事,甚至在防洪工作中违反规划,主观臆断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因

不按规划盲目建设导致修建的工程设施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给国家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因此,本条规定了在江河、湖泊治理和修建防洪工程设施的活动中,必须以防洪规划为依据,这对我国的防洪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十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或者区域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河段、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上一级人民政府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洪规划的编制机关及制定和修改防洪规划的审批权限的规定。

一、本条分四款分别规定了四类防洪规划的编制机关及审批权限。第一类是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第二类是除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以外的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第三类是区域防洪规划;第四类是城市防洪规划。本条规定各类防洪规划的编制机关及审批权限的原则是:1.根据防洪规划所涉及的范围及重要性,结合我国目前防洪工作的管理体制,作出切实可行的规定;2.对跨行政区域的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的编制机关和审批权限作出规定,以明确职责,避免相互推诿,保证防洪规划及时、科学的编制;3.专门规定了城市防洪规划的编制机关及审批权限,以明确与城市防洪工作有关的各部门在编制防洪规划及审批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4.强调防洪规划要以有关的流域、区域及有关的江河、湖泊等的综合规划为依据。

二、本条第一款所指的重要江河湖泊包括:黄河、长江、松花江、珠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江河及太湖流域。所指的防洪规划包括上述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和各自的防洪规划。我国上述七大江河及流域,由于其覆盖了我国大部分水域,是洪涝灾害的主要发生地区,因此,上述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具有全局性,对其他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起着提纲挈领的作用,在所有防洪规划中具有重要意义。其各江河、湖泊及河段的防洪规划对全流域的防洪工作也产生着重要的影响。本条根据这一防洪规划的重要性,规定上述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国务院批准;编制机关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如国家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及该江河、湖泊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

三、除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以外的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以及区域防洪规划,由该江河、河段、湖泊所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所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当地的计划、建设、交通等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为了加强对上述防洪规划的监督,保证这些规划与流域防洪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各区域综合规划相协调,以确保防洪规划的正确制定和实施,本条还规定,上述防洪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湖泊,考虑到既能统筹兼顾各有关地区和有关部门的利益,便于协调,又能及时、有效地完成防洪规划的编制和批准工作,需要授权于有一定权威的机关。因此,本条规定,防洪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有关的流域管理机构(一般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流域管理机构对某一江河、河段、湖泊的管辖范围)牵头,会同江河、河段、湖泊所在地的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计划、交通、建设等其他主管部门共同拟定。拟定的草案应当分送各省级人民政府,由其审查提出意见后,方可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五、城市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地,人口稠密、财富集中,一遇洪水,所造成的损失往往难以弥补。进人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城市防洪已成为整个防洪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国许多大城市都制定了城市防洪规划。由于城市防洪规划既与流域防洪规划和有关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密不可分,又是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一部分,编制和批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同时,根据我国现行城市防洪的管理体制,在城市防洪规划的编制和批准过程中又涉及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根据上述具体情况,本条规定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对审批机关未直接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规定。

六、本条最后一款规定了修改防洪规划的审批权限。修改防洪规划是有关机关根据不同时期防洪工作的特点,为适应防洪工作的新要求而进行的对原防洪规划某一项或某几项的修订。根据本条的规定,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以体现防洪规划的严肃性。

第十一条编制防洪规划,应当遵循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以及防汛和抗旱相结合、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洪涝规律和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以及国民经济对防洪的要求,并与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防洪规划应当确定防洪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划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规定蓄滞洪区的使用原则。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洪规划的编制原则及防洪规划的内容的规定。

一、编制防洪规划的原则。根据本法第二条的规定,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这是我国防洪工作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防洪规划是整个防洪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是防治洪涝灾害的总体行动部署,因此,编制防洪规划也必然要从防洪工作的总体要求出发,遵循防洪工作的基本原则。为了确保防洪规划的科学性和在实施中切实可行,本条根据防洪工作的基本原则,结合对编制防洪规划的具体要求,确定了编制防洪规划的几项具体原则。

1.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人口稠密,经济发达,财富集中的大中城市,作为国家重要交通枢纽的铁路、公路干线以及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大型骨干企业,是我国的防洪重点。编制防洪规划时要充分考虑上述地区和企业的防洪需要,确定科学的治理目标和缜密的防洪实施方案,当洪水来临时,确保上述重点城市的社会经济秩序不受干扰,重要的铁路和公路干线畅通无阻,大型骨干企业保持正常的生产秩序。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财力和物力十分有限,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生命和全社会财富的安全,将洪涝灾害所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根据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必须实行确保重点的原则。而这一原则只有在防洪规划中充分体现出来,在具体的防洪工作中才能得以实现。因此,编制防洪规划要强调确保重点。在确保重点的同时,也要兼顾一般。在编制防洪规划时要注意充分发挥所实施的各项防洪措施的综合效益,考虑除防洪重点以外的一般受灾对象的防洪安全,特别是对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等,有能力的地区也应当对其重点保护。

2.防汛和抗旱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编制防洪规划时,注意发挥水的多种功能,根据我国旱灾的活动规律,合理布局防洪设施,安排水库在汛期的后期及时蓄水,利用洪水解决某些地区的干旱问题。我国既是一个洪涝灾害频繁的国家,又是一个十分缺水的国家,一些地区在遭受洪涝灾害的同时,另一些地区往往干旱严重,因此,只有在兴水利、除水害的基础上,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既多水、又缺水的实际问题。具体到防洪工作上,即要求坚持防汛不忘抗旱,防汛和抗旱相结合。防洪规划作为防洪工作的总体安排,在防洪工作的设计上就要体现这一原则。

3.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防洪的工程措施是指通过修建各种工程的办法来控制和抗御洪水以减少洪水灾害损失的一种防洪对策,包括修建大堤、防洪墙、分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建设工程及有关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等;非工程措施是指通过政策、法律以及修建防洪工程以外的其他手段,减少洪水灾害损失的对策,包括洪泛区管理工作、河道清障措施、洪水预警系统、洪水保险、洪涝灾害的救济以及对超标准洪水的防御措施等等。从人类抗御洪水的历史发展来看,工程措施是人类防洪的主要手段,但是单靠工程措施难以完全控制洪涝灾害所带来的损失。比如,目前堤防仍然是各国最主要的防洪措施,但受工程经济效益和安全度的限制,堤防不可能无限制加高,加之洪水灾害的大小难以事先确定,因此,一遇超过堤防防护能力的洪水,必须采取其他防御措施,否则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遇到全流域的特大洪水时,现有的防洪控制枢纽难以完全抵挡。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洪泛区的人口大量增长,造成过度开发,在河道里设障的情况也屡屡发生,其结果是虽然修筑了较高标准的堤防,当洪水来临时,损失仍然有增无减。我国的洪水灾害,有洪峰高、流量大和突发性强的特点,如果要求完全用工程措施加以控制,普遍提高江河防洪能力,也难以做到。可见,只有在推进工程措施的同时,强调采取加强洪泛区的管理等非工程性措施,将二者结合起来,形成防洪系统,才能有效地防治洪水。编制防洪规划必须坚持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对修建各种防洪设施作出安排,也要具体规定对洪泛区、蓄滞洪区的管理措施及实行洪水预报和警报措施、救灾措施等等。目前我国的防洪实践中,对蓄滞洪区的管理存在很大的问题,占用河道的现象十分严重,大力提倡加强非工程性措施,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增强人民的防患意识对我国的防洪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4.遵循洪涝规律,体现国民经济对防洪的要求的原则。防洪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减少洪涝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保障全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防洪规划应当充分体现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对防洪工作的不同要求,以保护经济的发展为目标,采用适应当前阶段经济发展状况的对策,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紧密相联。只有这样,才能使防洪规划更加切实可行。同时,防洪的主要内容是要通过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防御和减轻洪涝灾害,而洪涝灾害是一种自然现象,有其发生和发展的客观规律,人类只有在掌握了洪水活动的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才有可能采取相应的对策,战胜洪水。因此,编制防洪规划,必须始终遵循这一原则,在充分研究洪水灾害的成因、发生规律和历史特点等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统一作出防洪部署。如果不遵循这一原则,就会将整个防洪工作引入歧途,事倍功半。

5.防洪规划与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的原则。综合开发利用水土资源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此,国家制定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水土的整治,安排土地的利用,这其中也包括对江河的整治及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蓄滞洪区内的土地作出的土地利用的综合规划。因此,在编制防洪规划,安排水利工程和河道整治工程时,要注意与国家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二、防洪规划的内容。编制防洪规划是一项涉及面广且十分复杂的工作,其中包括的内容很多,本条只规定了防洪规划的以下几项主要内容:一是确定防护对象,要求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从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出发,确定不同的防护对象;二是确定治理目标和任务,包括根据不

同防护对象的重要性和洪水灾害的严重程度,结合现有的防洪条件确定适当的防洪标准;三是制定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包括选择优化防洪系统和防洪调度方式等等;四是划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规定蓄滞洪区的使用原则。根据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洪泛区是指尚无工程设施保护的洪水泛滥所及的地区;蓄滞洪区是指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防洪保护区是指在防洪标准内受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蓄滞洪区是调蓄洪水的重要场所,当较大洪水来临时,为了保护防洪保护区的安全,尽量减少损失,需要按照“牺牲局部,保护全局”的原则,利用蓄滞洪区进行分洪和滞洪。这些地区的范围的划定及如何使用与这些地区所在区域的洪水特点和防洪需要直接相关,并且涉及许多地区、部门的切身利益,必须统一协调,综合考虑。一旦确定,必须毫无保留地予以执行。为了保证划定上述区域范围和使用上述有关区域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为对上述区域的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需要在防洪规划中加以规定。

第十二条受风暴潮威胁的沿海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防御风暴潮纳入本地区的防洪规划,加强海堤(海塘)、挡潮闸和沿海防护林等防御风暴潮工程体系建设,监督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和施工符合防御风暴潮的需要。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御风暴潮的规定。

一、风暴潮是指由气压、大风等气象因素急剧变化引起沿海海面或河口水位异常升降的现象。热带风暴潮常常造成海水水位的急剧上涨,最高时可超出正常水位三米以上,造成对沿海堤坝、农田、水闸和港口设施的损毁,由此而形成的大量降雨往往引发洪水。因此,它是一种严重的自然灾害。我国是风暴潮侵袭较为频繁的国家,沿海地区如广东、广西、福建、浙江、江苏、上海、山东等省、市几乎每年都受到风暴潮的威胁,而这些地区通常又是人口稠密、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如果对风暴潮的危害认识不足,采取措施不得力,将会造成较大的损失。因此,防御风暴潮是这些地区防洪工作的重要内容。本条结合我国风暴潮发生的特点,对沿海地区防御风暴潮的主要任务作了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沿海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义务做好防御风暴潮的工作。

二、根据本条的规定,为防御风暴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主要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遵循防洪工作的基本原则,在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指导下制定防御风暴潮的规划,确定防御工作的总体部署,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的防洪规划;二是针对风暴潮对海堤等破坏较大的特点,加强对海堤、挡潮闸和沿海防护林等工程的建设,使其能够抵御风暴潮的侵袭;三是在这些地区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其设计和施工都应符合防御风暴潮的特殊需要,要防患于未然。政府对此有监督的责任。

三、本条所提到的“海堤(海塘)”、“挡潮闸”、“沿海防护林”的含义是:

1.海堤是指沿海岸修建的挡潮防浪的围堤,也称为海塘。

2.挡潮闸是指设于感潮河口上游防止海潮倒灌的水闸。其主要作用是:在涨潮时,潮水水位高于河水水位,关闸挡潮;退潮时,潮水水位低于河水水位,开闸排水。

3.沿海防护林是指在沿海地区生长的能够起到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涵养水源,调节气候等作用的天然林或人工林。

第十三条山洪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的地区以及其他山洪多发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隐患进行全面调查,划定重点防治区,采取防治措施。

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厂、矿山、铁路和公路干线的布局,应当避开山洪威胁;已经建在受山洪威胁的地方的,应当采取防御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山洪可能诱发的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进行防治的规定。

一、山洪是一种由强度很大的暴雨、融雪在一定的地形、地质、地貌条件下形成的洪水。其特点是:流速快、过程短、突发性强、破坏力大;通常发生在温带和半干旱地带的山区,暴发时往往挟带大量泥沙、石块。山洪常常引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对人民的生命财产产生巨大威胁。为此,本条专门规定了在山洪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的地区以及其他山洪多发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防治山洪,这也是我国防洪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是一个山洪分布很广的国家,除干旱地区以外的山区均有发生,特别是淮河、海河和辽河流域的山区更容易发生。在我国的西南、西北和华北山区多有泥石流山洪。由于山洪来势凶猛,破坏性大,因此,必须重视对山洪的防治。

二、根据本条的规定,防治山洪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山洪多发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划定重点防治区,采取防治措施。山洪的形成主要是由于水文气象的原因,同时也与发生地区的地形、表层地质及植被情况有关,一般来说,地面坡度越陡,表层地质越疏松,植被条件越差,山洪暴发的可能性越大,也越容易引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由此可见,山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山洪的防治涉及到水利、气象、地质等部门,并且由于山洪预报的预见期短,往往预见以后没有足够的时间采取防护措施,这就使及早发现隐患,及早采取措施显得更为重要。根据山洪发生的上述特点,本条规定山洪多发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义务组织有关部门如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对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隐患进行全面调查,确定重点防治区,密切注视有无上述灾害的先兆,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山洪防治的工作也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其采取的措施通常是搞好水土保持,进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等,并且要做好气象预报工作,采取综合性措施对山洪进行防治。

2.由于山洪及其所引发的泥石流等灾害破坏性大,暴发时往往冲毁村镇、铁路及其他设施,为了避免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活动遭受山洪的损害,本条规定,建设城市、村镇等居民区、工厂、矿山、铁路及公路等应当避开山洪经常发生的地区,有关部门在建设的规划和布局时要统筹考虑,统一规划,避开山洪的威胁。对已经建在上述地区的有关设施,应当采取防御措施。

三、本条所提到的“滑坡”、“泥石流”的含义是:

1.滑坡是指斜坡岩土体沿贯通剪切面向临空面下滑的现象。

2.泥石流是指在山区由于暴雨、融雪等使山谷中积存的松散岩土体向下游开阔地倾泻的一种突发性洪流。

第十四条平原、洼地、水网圩区、山谷、盆地等易涝地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除涝治涝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完善排水系统,发展耐涝农作物种类和品种,开展洪涝、干旱、盐碱综合治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区排涝管网、泵站的建设和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防涝规划,采取防涝措施的规定。

一、平原、洼地、水网圩区、山谷、盆地等地区由于其地势的原因,遇到连续降雨天气,排水不利,常易发生涝灾。涝灾如不重视也会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在农村危害农作物的正常生长,在城市影响工业生产、公路的畅通及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因此,本条要求上述地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防涝。

二、根据本条的规定,防涝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防涝工作应当纳入规划。上述地区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涝灾的发生规律,结合当地的地理、水文情况,对当地治涝、除涝工作统筹安排,根据该地区防洪安全的需要,确定防涝标准,部署修建防涝设施工程及其他防涝措施,坚持全面规划,综合防治的原则,制定除涝治涝规划。除涝治涝规划属于专业规划,一般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完善排水系统,综合治理涝灾。除涝治涝的关键在排水,要尽量利用当地的自然地理条件,使更多的水自流排出,在外河水位较高的低洼地区,利用排涝泵站,进行抽水排水。同时要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变害为利的防治原则。比如,在地势较低的地区种植向日葵和麻类等耐涝作物;根据易涝地区往往交替发生干旱、盐碱等灾害的规律,开展洪涝、干旱和盐碱的综合治理;对于排水十分困难的地区,可以作为滞涝区,发展水产业。因此,本条要求,平原、洼地、水网圩区、山谷、盆地等易涝地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如水利、农业部门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采取相应措施,完善排水系统,开展综合治理,以达到防涝治涝,减少损失的目的。

3.城市是人口稠密、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为了确保城市免受洪涝灾害的侵袭,必须加强城区排涝管网、泵站的建设和统一管理。根据本条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有义务安排资金,按照防涝规划以及城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修建排涝管网和泵站,完善城市排水体系。对这些排水设施要科学管理,经常维护,严格按照规划使用,保证设施的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入海河口的整治规划。

在前款入海河口围海造地,应当符合河口整治规划。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河口整治规划的规定。

一、河流入海口既是从河流通往海洋的航运通道,也是排洪泻沙的主要通道,防洪任务十分繁重。河口地区特别是我国的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等几大河流的入海河口是我国经济最发达,最具发展潜力的地区。我国最大的国际金融中心上海市及最大的对外贸易港口上海港就位于长江口的南岸,对这些地区的开发利用对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些入海河口的水流、泥沙和河床的相互作用关系十分复杂,由于多年的冲淤演变,一些河流的入海口泥沙严重淤积,造成排洪不畅,这不仅影响了航运,而且威胁着河口地区城市的防洪安全,迫切需要整治。河口的整治即指在河流的入海口为满足防洪、防潮和航运的需要而修建必要的工程,以保证河口通畅的工程措施。

二、由于河口整治往往是较复杂的一系列工程措施,涉及防洪、航运、供水及生态环境等许多方面,需要在充分调查研究,对被整治河段的水文及水下地形进行观测,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该河段河床演变规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防洪、航运等要求,制定河道整治规划,对治理工程进行总体

部署。这项工作涉及面广,一些河流跨越多个省、市,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复杂,有的河流输沙量很大,淤积严重,河口整治的难度大,任务重。因此,本条规定,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等河流的河口整治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制定。

三、由于河口地区所处的地理位置特殊,因此往往是经济发展的中心地带,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近些年来,在河口地区围海造地的情况比较普遍。为了保证人为的围海造地不破坏河口的流路,维护河道的通畅,保持河势,保障防洪安全和河道航运的畅通,本条第二款特别强调,在入海河口围海造地,应当符合河口整治规划。如果违反了这一规定,将按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该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规划保留区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应当公告。

前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地区核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适用前款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洪规划保留区的范围、审批权限及保护措施的规定。

一、规划保留区制度是本法为了确保防洪规划顺利贯彻实施而制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本法第九条的规定,防洪规划是为防治某一流域、河段或者区域的洪涝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其中主要规定了一个时期内有关地区的防洪标准及为了达到这一标准而准备实施的一系列措施,包括江河治理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等等。防洪规划的切实贯彻实施,是做好防洪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根本保障,所以防洪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防洪规划中所确定的一些工程性措施的实施需要占用一定的土地,有些规划建设的项目需要逐步实施,为了切实保证防洪规划确定的主要建设项目的用地以及保证这一范围内的土地切实用于实施防洪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本条规定了防洪规划保留区制度。

规划保留区制度是世界上一些国家或地区通行的做法。比如日本在其有关河流的法律中有关于预定河道区的规定;我国台湾省也规定,对于河道治理计划线或堤防预定线内的土地,主管机关可依法征收或限制其使用。我国根据多年来防洪规划效力差,一些建设项目不严格遵守防洪规划的要求,任意占用规划所确定项目的预留建设用地,致使防洪规划中安排拟建的河道治理工程、防洪工程难以实施的实际情况,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有效经验,在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规划保留区的范围、审批权限和保护措施,从而在法律上对防洪规划的贯彻实施给予强有力的保证。这项制度的实施对我国的防洪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规划保留区的范围及核定、审批权限。由于规划保留区的划定涉及到国家土地的利用,为了既保证实施防洪规划所必须的用地,又避免造成大片土地的闲置和浪费,确定规划保留区的范围

必须慎重,科学合理。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考虑到既要保证规划用地,又要使这一规定具有可操作性,本条规定,防洪规划中确定的以下几种工程的用地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并且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审批程序:

1.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河道整治计划用地是指为稳定河势,改善河流边界条件,水流流态,保护堤防、河岸安全而计划进行的护岸、疏浚、裁弯等河道整治工程所需占用的土地。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堤防建设用地的范围需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将上述用地范围核定为规划保留区时,如该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涉及防洪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用地时,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

2.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人工排洪道用地是指在原有河道泄洪能力不足时,为确保防护区的防洪安全,人工修建分泄河道洪水工程所需占用的土地。由于修建或扩建人工排洪道需要占用新的土地,并且通常占地面积较大,涉及范围广,因此,本条对其规定了更加严格的审批程序,即由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核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

除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规划建设用地应作适当安排,但不应划定为规划保留区,包括规划建设的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建设用地和水库淹没区。

三、在规划保留区内采取的保护措施。在规划保留区采取的保护措施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限制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使用,根据本条的规定,在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由于特殊原因,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并同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一般来说,在规划保留区尚需一段时期才实施工程的地区可以搭建一些临时建筑,但不应建设永久性建筑。二是要向社会公告,告知公众规划保留区的范围及其使用目的,使公众知晓在规划保留区内国家对土地使用上的限制。

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应当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定。

一、本条是根据我国目前在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建设中存在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或局部利益而不遵守或不严格遵守防洪规划,导致这些工程失去防洪作用,严重威胁防护地区的防洪安全的实际问题而作出的一条有针对性的规定。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目前大多数水利建设工程都是兼有防洪、发电、灌溉、航运、渔业等用途的综合性工程,它们既具有防洪的社会效益,同时也具有相当的经济效益。由于防洪工程是我国防治洪水,减轻灾害的主要工程性手段,其他水工程、水电站也全部或部分地承担着防洪的任务,这些工程能否正常发挥其防洪作用直接关系到有关防护地区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防洪应是水利工程一项重要的任务。水利工程的建设和使用应当符合防洪的总体要求。防洪规划根据一定地区防洪安全的需要对有关的水工程建设从选址到建设标准都有一定的要求,主要是考虑防洪的需要,同时也兼顾了水利工程的经济效益,水利工程的建设只有在符合防洪规划的前提下

才能完成预定的防洪任务。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对防洪规划实施的有效监督,一些地方存在着较多地考虑局部利益或单项工程效益的情况,严重影响了防洪规划的实施;有的水库建设由于资金不足等原因,未达到防洪标准,其堤坝的高度低于规划规定的标准,没有防洪库容;有的水库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没有按照规划的规定留足防洪库容,在汛期超限蓄水,致使洪水来临时这些工程难以启用,打乱了防洪工作的总体布署,造成了不良后果。为此,本条根据这一实际情况,从保证防洪规划切实得以贯彻实施出发,规定建设水利工程必须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防洪库容”是指最低防洪限制水位至防洪高水位之间的水库容积。

二、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建设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其投资规模较大。为了保证工程在设计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就适应防洪规划的要求,以免在工程建成后因不符合要求而改建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本条规定了防洪规划同意书制度。根据本条的规定,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应当事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填具防洪规划同意书,经有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报批。规划同意书应当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一同上报有关部门。这一规定有利于加强有关工程建设单位的防洪意识,有利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防洪规划的有效实施,有利于保证防洪工程措施科学、到位,为全面执行防洪规划,做好防洪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治理与防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治理与防护 本章是关于治理与防护的法律规定。本章共十一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防治江河洪水的方法、策略,整治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规划治导线确定的程序,整治河道与其他事业之间的关系,河道、湖泊管理体制及管理范围的划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某些有碍行洪的活动,禁止围湖造地、围垦河流,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居民的外迁,护堤护岸林木的管理及采伐,如何处置壅水、阻水工程,建设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要求及河道内建设项目的审批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内的建设行使监督检查权。 第十八条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河道防护,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保持行洪畅通。 防治江河洪水,应当保护、扩大流域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加强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治江河洪水的方法、策略的规定。 一、我国是世界上洪水灾害频繁的国家,在经历了历次洪水灾害后,我国劳动人民总结出了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防治江河洪水的有效方法,如在江河的中上游修建水库拦蓄洪水,并大力开展水土保持;在下游加固加高堤坝,整治河道,清淤疏浚,安排与建设蓄滞洪区,以蓄滞超标洪水。经过40多年的努力,初步治理水土流失70万平方公里,共修筑堤防24.6万公里,水库8.5万座,开辟蓄滞洪区98处,多次战胜洪魔,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河道是洪水下泄的主要通道,并可以形成一定的行洪能力。水库、洼淀、湖泊是调蓄洪水的重要场所,保证必要的调蓄面积,就会给洪水留有容身之地,充分发挥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就可以调节洪水流量、减轻洪水压力,因此要严禁围湖造田。而要充分发挥河道的行洪能力,就需要加强对河道的治理与保护,避免在河道内设置障碍物阻拦洪水下泄,并定期清除淤积在河道内的泥沙,对河道进行疏浚,保持和增强河道的行洪能力,确保行洪畅通。清淤疏浚是防治江河洪水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定期清淤疏浚,可以逐步把河道置于地面之下,改变地上悬河的危险状况。 二、1998年长江流域发生的特大洪水,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湖泊淤积萎缩,导致湖泊的天然蓄滞能力下降,比较典型的就是洞庭湖。洞庭湖是保证长江安全渡汛的主要蓄洪区,也可以说是武汉、江汉平原的救命湖。但是,由于洞庭湖区被大量围垦,使它的调蓄洪水能力严重下降。自50年代以来,调蓄洪水的容量减少了40%。据统计,全国被围的湖泊面积至少有140万公顷,减少蓄洪容量350多亿立方米。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长江上游水上流失严重。由于人为和自然的因素,全国水土流失面积达到367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38.2%。水土流失是我国生态环境的一个老大难问题,水土流失在破坏生态环境的同时,又使许多河流的中下游河床提高。如黄河已成为世界上典型的“地上悬河”,每年约有4亿吨泥沙淤积在河道内,河床平均每年抬高0.1米。在新乡,黄河滩面比地面高出近20米。许多中小河流也由于河道淤积,导致防洪能力下降,大堤加高的作用被河道淤积抵消了。只有进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保护和扩大流域林草植被,涵养水源,才能防止水土流失,保护土壤不受暴雨冲刷,从而减少入河泥沙量,减轻河道淤积。目前,国务院已采取措施,决定将长江、黄河上中游的51个国家森工企业及地方森工企业全面停止采伐,转向造林。力争通过十几年的努力,使我国生态环境有较大改善,明显减少水土流失,改变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泥沙严重淤积状况。同时,根据条件与可能,对过度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法(1982修正) 【法规类别】组织法 【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1986) 【发布部门】101 【发布日期】1982.12.10 【实施日期】1982.12.1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修正1982年12月10日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订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决定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的人选;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6修正)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6修正) 【法规类别】防汛抗旱 【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3.29 【实施日期】2016.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2000年7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煤炭条 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洪规划

第三章治理与防护 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五章防汛抗洪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洪治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并做好防汛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河道上设立的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总则 防洪法是我国防治洪水工作的基本法律,是调整防治洪水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强制性规范。本章作为第一章总则,共八条,规定了我国防治洪水工作中的根本性问题。具体内容包括:立法目的;防洪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政府应当将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防治洪水工作的基本职责;政府部门在防洪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治洪水活动的法律义务。 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洪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防洪法作为一部调整人类在与自然的斗争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专业法律,其根本目的是要减轻洪涝灾害,保全人类的生命和财产,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一、洪涝灾害是中华民族的心腹之患,减轻和防御洪涝灾害,是多少年来中华儿女为之不懈努力的奋斗目标。我国是一个江河众多的国家,有流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5万多条,总长度约45万公里。水资源和河川径流在地区上分布很不均匀,在时间上分配比较集中,年际变化很大,连丰、连枯年份经常出现,加之我国复杂的地理、气候条件,使我国成为世界上水旱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就洪灾而言,全国三分之二的国土面积受着不同程度的洪涝灾害的侵袭,洪水灾害十分频繁。据历史记载,从公元前206年至1949年的2155年间,中国发生较大洪水灾害1092次,平均每两年就有一次较大的水灾。本世纪以来和解放以后,洪涝灾害的频繁程度并无减少。进入90年代以来,八年中有四年发生较大的水灾,1998年又发生了长江和松花江、嫩江特大洪水。 众所周知,洪涝灾害给人类带来两大灾难性后果:一是直接威胁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二是对经济的巨大破坏。洪涝灾害在历史上曾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解放以后,虽然全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在防治洪涝灾害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得以最大限度的保全,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是洪涝灾害仍然威胁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仍然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的心腹之患,特别是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产业和财富进一步向城市集中,同样的洪水给社会经济带来的损失及对人民生活质量的影响将远远大于历史上的任何时期。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措施,防御、减轻洪涝灾害,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的稳定发展,保障四化的顺利实现显得尤为重要,这也就是防洪法制定与实施的根本目的。 二、近年来,我国水土流失严重,河流湖泊大量淤积、围垦,防洪能力进一步下降,同样的洪水,水位逐年越来越高,流速越来越慢,洪水持续时间越来越长,防洪的形势更加严峻。在防洪工作中,存在着没有切实的手段保证防洪规划的落实,对河道防护及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缺乏强有力的措施,对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缺乏有效地管理以及防洪投入不够,防洪标准偏低,实际防洪能力差等若干问题。制定防洪法就是要针对上述问题进行规范,通过法律手段,理顺防洪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使防洪活动在有序、高效、科学的轨道上顺利进行,最终达到治理、预防、减轻洪涝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四化建设实现的根本目的。 第二条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防洪法释义-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供参考学习

防洪法释义-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本章是关于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管理的规定。本章共九条,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防洪区的分类及划定;防洪区内的土地实行分区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防洪区安全与建设工作中的职责;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安全建设计划,有关扶持和补偿、救助制度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制度;防洪重点保护对象及保护要求;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措施;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制度及防洪工程和设施、材料的保护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 洪泛区是指尚无工程设施保护的洪水泛滥所及的地区。 蓄滞洪区是指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 防洪保护区是指在防洪标准内受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 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并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洪区的分类、划定的规定。 一、防洪区是防洪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本条规定,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这些地区都处于江河洪水位以下,洪水泛滥时可能淹及,因而受到洪水的直接威胁。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确定防洪区十分必要,一方面,我国从南至北,江河众多,几大水系又处于季风影响之下,历来洪水频繁;另一方面,我国有10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包括5亿亩耕地的地面高程低于江河洪水位以下,其上,则有多达6亿的人口和90%的城市,面临着洪水的威胁和影响。因此,这些地区是我国防汛抗洪工作的重中之重,而在这些地域广大的地区采取防汛抗洪措施,首先要分别具体情况,做好防洪规划,并依据防洪规划,划定防洪区,为实施各种防洪措施提供依据,保证防洪工作有的放矢。因此,针对实际,划定防洪区,是防汛抗洪工作的前提,也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一个重大问题。 二、防洪区的划分。根据具体情况和防洪的实际需要,本条将防洪区划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其中,洪泛区是指防洪区中尚无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这类地区主要集中于我国人烟稀少的西部地区。蓄滞洪区是指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是江河防洪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洪泛区不同,蓄滞洪区的主要特点是人为控制和使用。蓄滞洪区的形成,有多种情况,但都是自然与人为因素的共同结果。历史上,一些低洼地和湖泊在汛期江河水位高涨时,自然蓄滞洪水,起到降低江河水位和蓄洪的作用。随着人口增多,生产的发展,这些地区出现了人水争地的局面,为了解决这种矛盾,当地群众将所处的低洼地与江河分开,在遇有较大洪水时,才有计划地使用该地区用于蓄滞洪水。形成蓄滞洪区的另一类情况,是我国北方一些地区,当地群众在江河的枯水期利用江河滩地从事耕作,在汛期江河水位上涨,淹及滩地时暂时撤离。例如,有土地300多万亩、人口160多万的黄河滩区及淮河、海河、松辽流域的大量河道滩地,都属于这种蓄滞洪区。所谓防洪保护区,则指防洪区中受到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与洪泛区、蓄滞洪区不同,防洪保护区强调防洪工程设施的保护,避免洪水淹及。如前所述,我国大面积的防洪区域内,一些地区如长江沿岸、珠江三角洲等地区城市集中,人口密集,经济发达;一些地区贯穿重要的交通干线,建设有重要的工矿、能源基地。目前,我国已建、在建的各种防洪工程设施,重点保护上述地区不受洪水淹及。应当明确,防洪区的划定,不是一成不变,而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精彩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试题 一、填空题(每题1分,共10分) 1. 《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同日颁布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 2.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3. 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4. 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发电、湖泊调蓄洪水的能力,加强河道防护,因地制宜的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保持行洪畅通。 5. 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 6.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7.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当地的洪水规律,制定(汛期起止)日期。 8.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洪抗洪的义务。 9. 编制防洪规划,应当遵循(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以及防洪抗旱相结合、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洪涝灾害规律和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以及国民经济对防洪的要求,并与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10、受洪水威胁地区的油田、管道、铁路、公路、矿山、电力、

电信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兴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 11、防洪规划应当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划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 12、河道防护工程的结构型式主要是坝、垛及(护岸)三种。 二、判断题(正确的在题后打√,错误的在题后打×,每题1分,共10分) 1、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2、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入海河口的整治规划。(×) 3、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辽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4、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5、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防洪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防洪规划 本章是关于防洪规划的规定。本章从第九条到第十七条,共九条。主要内容包括:防洪规划的定义及分类;防洪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防洪规划的编制机关及审批程序;编制防洪规划的基本原则;防洪规划的内容;受风暴潮威胁的沿海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防御风暴潮纳入本地区的防洪规划;山洪多发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防治措施;易涝地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除涝治涝规划,采取治理措施;长江、黄河等七大江河入海河口整治规划的审批程序;防洪规划保留区制度及防洪规划同意书制度。 第九条防洪规划是指为防治某一流域、河段或者区域的洪涝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包括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以及区域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流域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洪规划的定义、种类、作用及各类防洪规划之间的关系的规定。 一、防洪规划的概念和特点。防洪规划是为防治洪涝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其特点是:第一、防洪规划是一种安排或计划,它规定的是一个时期内的防洪工作。第二、防洪规划是在深入研究有关流域、河段或者区域的自然与社会特点、水文气象资料、洪灾损失的历史经验和现有防洪能力等各种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综合比较论证而制定的,它反映的是对某一流域或区域防洪工作的总体要求,对该地区的防洪工作具有普遍意义。第三、防洪规划的主要内容是拟定防洪标准和选择优化的防洪系统,包括对现有河流、湖泊的治理计划及兴修新的防洪工程的战略布署等等。第四、相对于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而言,防洪规划是一项专业规划。 二、防洪规划的种类。防洪规划包括流域防洪规划、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及区域防洪规划。流域防洪规划是指黄河、长江、松花江、珠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流域及太湖流域的防洪规划;以一个行政区、经济区或地理区为对象制定的水害防治规划为区域防洪规划。 三、各类规划之间的关系。防洪规划作为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一定区域的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整个流域的防洪规划。综合规划是指综合研究一个流域或区域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害防治的规划。综合规划是根据水具有多种功能的特点,在综合考虑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可能,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协调各种关系的基础上,以综合开发利用水资源、兴利除害为基本出发点制定的,其确定的开发目标和方针,选定的治理开发的总体方案、主要工程布局与实施程序都体现了开发利用水资源与防治水害相结合,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服从防洪总体安排的原则。因此,综合规划对防洪规划具有指导意义。防洪规划应当在综合规划的基础上编制,与综合规划相协调。根据洪水的流域性特点,制定区域性的防洪规划也必须以流域的防洪规划为基础。 四、防洪规划的作用。鉴于上述防洪规划的特点及作用,不难看出,防洪规划应当成为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重视编制防洪规划,全面考虑防洪工作,严格执行防洪规划,就能够保证防洪工作的有序进行,减少重复建设,避免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浪费,使各项防洪措施发挥最佳的防洪效益。曾经有一段时期,有的人对防洪规划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认为规划是“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事,甚至在防洪工作中违反规划,主观臆断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保障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保障措施 防洪工作作为一项社会性的公益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需要大量的投入。无论是江河、湖泊的治理,防洪工程的建设,还是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抗洪抢险的顺利进行,都需要有坚实的经济支持才能做到。因此,本法专门设立了保障措施一章,对防洪工作所涉及的投入保障措施作了规定,以保证防洪事业的稳步发展。本章共六条,分别就人民政府在防洪投入方面的责任、中央和地方在防洪投入范围上的划分、防洪工程建设维护资金的筹集、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居民在防洪投入方面的义务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 【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在防洪投入方面责任的规定。 一、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防洪工作,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建成了一批防洪工程,并逐步建立、健全了一系列非工程措施,这些防洪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在战胜历次大的洪水中都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的防洪任务艰巨,目前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突出地表现为:江河防洪标准低,大江、大河的防洪标准一般仅为10—20年一遇,主要堤防尚未全部达到防御建国以来的大洪水的标准;中小河流多数为未设防,少数能防御小洪水;多数城市防洪设施达不到标准,不少城市甚至根本不设防。而且现有的防洪工程设施也年久失修,病险工程多,防洪能力日渐下降。同时,全国各地的防洪任务都很重,不但许多大江、大河、大湖存在防洪的任务,一些中小江河、湖泊也不断发生洪水灾害,可以说,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不同程度、不同范围地受到洪水的威胁,都存在防洪建设不能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问题。而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建设高标准的防洪工程,并确保各类防洪工程处于良好的状态。这就需要大量的投入。因此,本条针对上述国情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防洪投人的总体水平。” 二、按照本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防洪工作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不可能依靠企业和个人等民间力量来承担资金投入的责任,而只能依靠管理社会事务、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来承担资金投入的责任,因为政府通过税收等手段筹集上来的资金,本来就是为了承办与社会公共事业有关的事务,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和本章其他条款的规定,积极筹集资金,增加在防洪方面的投入,逐步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同时,为了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尽快形成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洪体系,提高防洪抗灾能力。本法对各级人民政府提高防洪投入总体水平应当采取的措施作了不少具体规定:一是在本法第四十九条中规定,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责,承担江河、湖泊的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投资。二是在本法第五十条中规定,中央财政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堤坝遭受特大洪涝灾害时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三是在本法第五十一条中规定,国家设立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受洪水威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洪水能力,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规定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此外,各级人民政府还可以制定相应的政策,采取多种措施,开阔资金渠道,广泛吸收社会资金,逐渐弥补防洪投入的不足,提高防洪标准和水平,使防洪工程设施不断适应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根据本条规定,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是法律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资金,增加防洪投入,使防洪工程建设和维护能有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本法是近年来在一部法律中关于资金投入问题写得份量最重,规定的条款最多的。这些规定对于防洪工作的顺

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共20题) 1、防洪区指的是什么? 答: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 2、洪泛区指的是什么? 答:洪泛区是指尚无工程设施保护的洪水泛滥所及的地区。 3、蓄滞洪区指的是什么? 答:蓄滞洪区是指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 4、防洪保护区指的是什么? 答:防洪保护区是指在防洪标准内受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 5、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是什么? 答:防洪规划 6、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什么部门验 收? 答:应当经水行政部门主管部门验收。 7、那些地方应当列为防洪重点? 答:大中城市,重要的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应当列为防洪重点,确保安全。 8、防汛抗洪工作实行什么负责制? 答: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9、哪些单位和人员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10、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什么式结构? 答: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11、制定《防洪法》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12、防洪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13、防洪工作按照什么制度? 答: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14、防洪规划是指的是什么? 答:为防治某一流域、河段或者区域的洪涝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包括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以及区域防洪规划。 15、防洪规划应当服从什么? 答: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流域防洪规划。 16、编制防洪规划应当遵循什么? 答:编制防洪规划,应当遵循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以及防汛和抗旱相结合、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洪涝规律和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以及国民经济对防洪的要求,并与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17、防洪规划的原则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考试知识题库(选择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考试知识题库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目的是()。 A.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 B.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C.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D.合理调配水资源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规定防洪工作的原则是防洪工作实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A.全面规划 B.统筹兼顾 C.预防为主 D.综合治理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条 3.(),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A.防洪工程设施建设 B.防洪工作 C.防洪组织 D.防洪监督工作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3条 4.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A.社会 B.受益者 C.公民 D.受灾地区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3条 5.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的原则。 A.预防为主 B.防洪总体安排 C.兴利与除害相结合 D.开发污染防治技术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4条 6.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相结合。 A.防洪工程设施建设 B.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 C.优先保护工业用水 D.防洪规划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4条 7.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 A.防洪工程设施建设 B.流域综合规划 C.防洪同意书 D.国民经济与社会总体规划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4条 8.江河、湖泊治理以及(),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相结合。 A.防洪工程设施建设 B.水利工程设施建设 C.环境工程设施建设 D.路桥设施建设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4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的综合规划。

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知识 试题题目及答案

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知识试题题目及答案 1.2018年3月11日第______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C A.十一 B.十二 C.十三 D.十四 2.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______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B A.农民阶级 B.工人阶级 C.中国共产党 D.全国人民 3.我国宪法规定,______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C A.人民民主专政 B.人民当家作主 C.中国共产党领导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______。C A.公民 B.群众 C.人民 D.人民代表大会 5.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______的原则。B A.三权分立制 B.民主集中制 C.多党合作制 D.少数服从多数 6.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 ______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D A.直接选举 B.间接选举 C.等额选举 D.民主选举 7.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______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B A.人民 B.人民代表大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8.我国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______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D A.居住 B.集中 C.生活 D.聚居 9.我国宪法规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______的基本经济制度B A.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B.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C.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D.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10.我国宪法规定,______,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A A.国有经济 B.集体经济 C.公有制经济 D.混合公有制经济 11.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______所有。A A.国家 B.集体 C.共有 D.个人 12.我国宪法规定,土地的______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A A.使用权 B.所有权 C.承包权 D.流转权 13.我国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______的重要组成部分。D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分类目录(260件)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5d1376316.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分类目录(260件) 一、宪法(1部+4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通过。1988年4月12日第一次修正,1993年3月29日第二次修正,1999年3月15日第三次修正,2004年3月14日第四次修正)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通过) 附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通过)

附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通过) 附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通过) 二、宪法相关法(41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通过。1982年12月10日第一次修正,1986年12月2日第二次修正,1995年2月28日第三次修正,2004年10月27日第四次修正,2015年8月29日第五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979年7月1日通过。1982年12月10日第一次修正,1986年12月2日第二次修正,1995年2月28日第三次修正,2004年10

月27日第四次修正,2010年3月14日第五次修正,2015年8月29日第六次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通过。1983年9月2日第一次修正,1986年12月2日第二次修正,2006年10月31日第三次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通过。1983年9月2日第一次修正,1986年12月2日第二次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80年9月10日通过) 6.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1981年6月10日通过。1996年10月29日修订,改为现名,2012年6月30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倾倒渣土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 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限定航速的标志,由交通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后设置。 第二十三条 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处罚依据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第五十七条 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1999年8月2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 摘选: 第十七条禁止围湖造地和占用水库库容。已经围垦或者占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还库。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必须进行科学论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处罚依据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围湖造地、占用水库库容、围垦河道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 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中国各级干部职位级别总汇

中国各级干部职位级别总汇!!!!!! 来源:王跃鑫的日志 国家级正职(一级干部):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二级干部): 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省部级正职(三级干部): (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书记、省长、省政协主席、省人大常委会主席等、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直辖市市委书记等。以及国家各部部长等) 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特殊规定的副职),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如江苏省省长、北京市市长)(特殊规定的副职),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部队正军职干部(如四川省军区司令员、18集团军长) 省部级副职(四级干部): (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副书记、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省人大常委会副主席、省人大常委等(直辖市市委副书记等。以及国家各部副部长等,还有一些行政级别是正厅但是必须要副部级来兼任的,一般认为那个单位是副部单位,如省宣传部、组织部、纪委等必须由省委常委或者省委副书记任。) 中共中央纪委常委,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如安徽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如南京市市长)(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部队副军职干部(如上海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集团军副长) 厅局(地)正职(五级干部): (以前叫地厅级,主要是地级市(各自治州)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主席、市政协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公安厅厅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司长)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如外交部新闻司司长、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重庆市财政局局长),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如宁波市副市长),纪委书记,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如苏州市市长),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正职。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订)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订)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生效时间】 2016-07-02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时间】 2016-07-02 【有效性】有效 【更替信息】取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 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8号公布 ;自1998年 1月 1日起施行 ;根据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相结合。 本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第五条 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助。第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

中国各级党政机关英译名

中国各级党政机关(以及政府主要部门)干部名称英译名 中共中央总书记General Secretary,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 政治局常委Member, Standing Committee of Political Bureau,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 政治局委员Member, Political Bureau of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 书记处书记Member, secretariat of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 中央委员Member, Central Committee 候补委员Alternate Member … 省委/市委书记Secretary,…Provincial/Municipal Committee of the CPC 党组书记secretary, Party Leadership Group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President/Vice President,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全国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Chairman/Vice Chairman,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秘书长Secretary-General 主任委员Chairman 委员Member (地方人大)主任Chairman, Local People's Congress 人大代表Deputy to the People's Congress 国务院总理Premier, State Council 国务委员State Councilor 秘书长Secretary-General (国务院各委员会)主任Minister in Charge of Commission for (国务院各部)部长Minister 部长助理Assistant Minister 司长Director 局长Director 省长Governor 常务副省长Executive Vice Governor 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Chairman, Autonomous Regional People's Government 地区专员Commissioner, prefecture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Chief Executiv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市长/副市长Mayor/Vice Mayor 区长Chief Executive, District Government 县长Chief Executive, County Government 乡镇长Chief Executive, Township Government 秘书长Secretary-General 办公厅主任Director, General Office (部委办)主任Director 处长/副处长Division Chief/Deputy Division Chief 科长/股长Section Chief 科员Clerk/Officer 发言人Spokesman 顾问Adviser 参事Counselor 巡视员Inspector/Monitor 特派员Commissioner 人民法院院长President, People's Cou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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