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政策解读1.街道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所属单位是否在补偿范围内?答:以上单位均为市(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与乡镇政府性质不同,不属于本办法中基层单位范畴,不在补偿范围内。
2.乡镇派出所、法庭、工商所、司法所等是否在补偿范围内?答:乡镇派出所、法庭、工商所、司法所等,为垂直管理单位,不属于本办法中基层单位范畴,不在补偿范围内。
3.实行乡镇机构改革后的地区,机构名称发生变化,如何界定补偿范围?答:实行乡镇机构改革后的地区,机构进行了整合,机构名称与本办法中列举的名称不同,只要机构性质未产生变化,仍属于乡镇政府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依然在补偿范围内。
4.大学生村官是否在补偿范围内?答:在乡镇政府下辖的行政村服务的大学生村官在补偿范围内。
5.“三支一扶”是否在补偿范围内?答:符合艰苦行业范围的省、市两级“三支一扶”人员均在补偿范围内,县级以下“三支一扶”不在补偿范围内。
6.财政困难县如何界定?答:本办法财政困难县是指高校毕业生就业上年进入省级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补助范围的县(市、区)。
以就业上年这一时点为依据,如果第二年后不再属于贫困县,也依然在补偿范围内。
7.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由乡镇政府改为街道办事处的情况如何处理?答:以毕业生就业开始年月为结点,如果在此时间之前改为街道办事处则不再范围内,在此时间之后改为街道办事处的在范围内。
8.在编不在岗的毕业生是否可以申报补偿?答:毕业生服务3年期内必须实际在岗,因借调、升学等原因导致在编不在岗的人员不可申报。
9.在3年服务期内跨县调动的,如何界定调动后的县是否在补偿范围?答:在3年服务期内,工作发生跨县调动的,也以再次就业所在县上年是否为贫困县界定。
10. 在3年服务期内,跨县调动的毕业生通过哪里申报补偿?配套资金由哪里承担?答:通过就业满3年时的所在县资助部门申报,由就业满3年时的所在县财政部门承担配套资金。
山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资助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资助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资助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一系列学生资助政策,促进我省普通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规范、高效开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资助绩效考评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山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资助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一系列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促进我省普通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规范、高效开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及教育、财政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的主要内容(一)工作机构和制度建设1.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构,配足专职工作人员。
明确机构的职责范围和人员的岗位分工。
2.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专用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业务经费等。
3.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管理办法。
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绿色通道及其他有关工作。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1.建立三级认定组织。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院(系)成立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年级(或专业、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
2.规范工作程序。
按规定程序组织学生申请、评议、审核和审批,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对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是指国家对普通高中学生的助学金发放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帮助学生负担学费、书费和生活费,以保证学生的正常学习。
助学金的发放和使用由国家教育部门负责管理。
如果您想获得国家助学金,建议您向当地教育部门或学校咨询具体申请方式和所需材料。
根据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在校生。
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普通高中就读,并且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助学金。
2.家庭经济困难。
必须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承担学费、书费和生活费。
3.学习成绩优秀。
必须有良好的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应在同班同学中名列前茅。
4.品德优良。
必须品德优良,无违反学校纪律和国家法律行为记录。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需要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学习成绩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需经学校审核,经国家教育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享受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的数额由国家教育部门根据当年的经济情况和教育发展情况确定。
助学金发放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按月发放,一种是学年发放。
助学金发放时间和方式由国家教育部门规定。
根据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助学金的使用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发放给学生使用,一种是直接支付学费、书费和生活费。
接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需遵守国家教育部门规定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1.学习成绩优秀。
必须保持良好的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应在同班同学中名列前茅。
2.品德优良。
必须品德优良,无违反学校纪律和国家法律行为记录。
3.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违反校纪校规。
4.通报情况。
必须在学校或者国家教育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或者国家教育部门通报自己的学习、生活情况。
接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可能会被取消助学金资格。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可以继续提问。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7.19•【字号】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施行日期】2023.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各高校:为加强高校收费管理,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推动我省高等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办高校普通本专科教育学费标准(一)基本学费标准1.一般专业学费标准(1)本科学校的本专科专业及专科学校基本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下同):文学、法学、历史学、哲学及教育学专业4000元,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管理学及教育学中的体育学专业5000元,医学类专业6000元,非艺术院校艺术类专业8000元(艺术学理论类及其他按艺术类招生的专业6000元)。
(2)高职院校基本学费标准:文法财经类专业4800元,理工农类专业5000元,医学类专业6000元,艺术类专业7000元。
2.有关特色专业学费标准: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均为6500元;飞行技术专业及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的软件工程、数字媒体技术、微电子科学与工程、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专业均为9100元。
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体育院校本专科学费标准,以及其他成本明显变化的专业学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优化专业比价关系。
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及通过教育部教育质量评估中心组织认证的专业,高职院校进入国家高水平专业群覆盖专业上浮不超过20%;山东省建设管理的高水平学科覆盖专业(学位点)、省一流本科专业,高职院校省级高水平专业群覆盖专业上浮不超过15%;高职院校省级品牌专业群覆盖专业上浮不超过10%。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9.06•【字号】鲁教财函〔2020〕37号•【施行日期】2020.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2020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教育(教体)局: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4〕37号)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以下简称补偿)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申请人员范围按照鲁财教〔2014〕37号文件规定,以下两类高校毕业生可申请补偿:一是2009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二是2014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
财政困难县是指高校毕业生就业上年进入省级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补助范围的县(市、区),具体名单可在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网站(/)查询。
今年主要接收2017届高校毕业生申报,往年符合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在受理期内未申报的,也可一并补报。
其他未尽事项可登陆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网,查看《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二、申报程序(一)符合补偿条件的毕业生在9月30日前将《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和其他申请材料提交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于10月15日前将《申请表》和《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经费申请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1)上报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填写《汇总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10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教育厅,同时通过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数据报送系统基层就业模块报送电子版。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奖助学金管理条例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奖(助)学金管理条例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奖(助)学金管理条例山大学字〔2006〕152号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不断提高综合素质,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奖(助)学金包括山东大学校长奖学金、山东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山东大学优秀新生奖学金、山东大学单项奖学金、山东大学爱心奖学金、山东大学社会奖学金、山东大学助学金和山东大学社会助学金。
(一)山东大学校长奖学金是学校设立的在校本科生的最高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综合素质高或单项能力特别突出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获得者原则上从符合条件的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择优产生。
(二)山东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旨在奖励品学兼优,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按照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列顺序确定。
奖学金分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按参评学生数的5%的比例评定,获奖者奖励人民币3000元;二等奖学金按参评学生数的10%的比例评定,获奖者奖励人民币2000元;三等奖学金按参评学生数的10%的比例评定,获奖者奖励人民币1000元。
(三)山东大学优秀新生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高考成绩优异、或在奥林匹克学科竞赛、体育竞技比赛等重大赛事中成绩突出,并被山东大学录取的一年级本科学生,获奖人选根据当年度山东大学优秀新生奖学金评奖办法产生。
(四)山东大学单项奖学金旨在表彰奖励德、智、体、美等方面有特殊才华的学生,鼓励学生勇于创新,敢于冒尖。
获奖者除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外,给予人民币1000元奖励。
(五)山东大学爱心奖学金是指我校教职工自愿捐款设立的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
爱心奖学金分学校和学院两部分,评奖事宜按学校当年规定执行。
(六)山东大学社会奖学金是指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在我校学生中设立的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或在某一方面有特殊才华的学生,评选事宜一般按照与设立奖学金的单位或个人达成的有关协议执行。
山东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鲁财教[2005]40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05]4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我省决定设立山东省政府助学奖学金(以下简称省政府助学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面向山东省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分为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助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省政府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省政府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学年3000元。
省政府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优秀;(五)家庭贫困,生活俭朴。
第五条申请省政府助学金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高校要按照上述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助学金的基本条件,分别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道德、学习状况、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审。
经学校综合考评推荐申报国家助学奖学金的学生不再推荐申报省政府助学奖学金。
第三章申请和评审程序第七条省政府助学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时间与国家助学奖学金同步,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
山东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46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5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15]9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在校生,包括民办学校的普通高中在校生。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的10%,以后年度将根据国家统一要求以及我省财力状况逐步扩大。
各地要综合考虑区域内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差异和学校贫困学生分布等因素,制定具体的资助对象认定办法和指标分配动态调整办法,科学合理确定各校资助面,重点向农村学生和少数民族学生较多的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省属普通高中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所属普通高中所需资金由省和地方按比例分担。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1500元,2档2000元,3档2500元。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九条每年11月底前,省财政厅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市县所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省级应负担的经费。
省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在年初部门预算中按一定比例下达。
每年7月中旬前,省财政厅对当年全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经费进行清算。
8月底前,市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将上级下达的经费预算和本级财政应分担的经费预算下达所属普通高中。
Xx大学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办法
Xx大学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事实意见》,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山东省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山东省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26•【字号】鲁政办发[2001]59号•【施行日期】2001.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山东省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5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拟定的《山东省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山东省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二00一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帮助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各商业银行开办、省财政贴息、适用于我省省属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的助学贷款。
其目的是帮助高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及基本生活费,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各商业银行均可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等项工作。
1所高校只能选择1家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指借款人是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贷款人是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各商业银行。
第五条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纳入正常的贷款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成立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组),并在省教育厅设立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作为协调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协调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领导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省教育、财政、银行等部门及学校之间的关系,确定省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年度指导计划。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至2022学年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至2022学年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7.14•【字号】鲁教财函〔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至2022学年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各市教育(教体)局,各省属高等学校:为做好我省2021至2022学年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受理和审批发放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贷款申请受理时间各县(市、区)现场集中受理贷款学生申请时间为8月1日至9月12日。
二、贷款受理对象贷款申请受理对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未进行预申请,但确因家庭经济困难需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可以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学生书面承诺代替其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证明,作为申办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依据。
三、贷款额度普通本专科学生贷款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超出学费和住宿费的部分可用于生活费。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四、贷款申请受理工作流程(一)维护系统信息。
各地、各高校要于贷款正式受理前,维护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机构和人员信息,安装调试高拍仪和手写板等合同电子化设备,确保电子签章、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高校学费账户等信息准确无误。
(二)贷款网上申请。
贷款学生须注册并登录“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在线系统”(https://),提交贷款申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9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9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13日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保障高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国有企业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校接受社会捐赠等筹措经费的机制。
第四条高校收费是指高校按照国家收费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向学生和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省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高校收费项目、标准及资金管理等。
第二章收费项目第五条高校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
(一)学费是指高校按照规定项目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应由其承担的培养费用。
收取学费的学生范围包括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普通、成人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自费来华留学生以及研究生等。
(二)住宿费是指按照规定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6•【字号】鲁政发[2007]41号•【施行日期】2007.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建立健全我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关系到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近年来,我省采取一系列措施,全部免除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为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对城市低保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及绿色通道等政策;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助学奖学金,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但是,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尤其是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偏窄、资助标准偏低等问题比较突出。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10.25•【文号】财教〔2024〕181号•【施行日期】2024.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有关中央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育局、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加高等教育阶段国家奖学金名额,提高奖助学金标准(一)增加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提高奖励标准。
从2024年起,将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由每年6万名增加到12万名,奖励标准由每生每年8000元提高到10000元。
(二)提高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
从2024年起,将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由每生每年5000元提高到6000元。
(三)提高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从2024年秋季学期起,将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3300元提高到37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500—5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3300元提高到3700元。
(四)增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
从2024年起,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由每年4.5万名增加到9万名,其中:硕士生由3.5万名增加到7万名,博士生由1万名增加到2万名。
(五)提高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支持标准。
从2025年起,提高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中央财政支持标准,其中:硕士生由每生每年8000元提高到10000元,博士生由每生每年10000元提高到12000元。
关于评定2010年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及国家助学金的通知
关于评定2010年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及国家助学金的通知各系: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下达2010年省属高校奖助学金经费的通知》(鲁学助[2010]17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3号)、《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5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6号)和《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将评定2010年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及国家助学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定对象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名额分配各系按分配名额确定候选人,具体分配名额见《2010年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及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表》(见附表1)。
三、奖励额度(一)国家奖学金额度为8000元/年,一次性发放,并颁发奖励证书;(二)省政府奖学金额度为6000元/年,一次性发放,并颁发奖励证书;(三)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5000元/年,一次性发放;(四)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2000元/年,其中1档为1000元/年,2档为2000元/年,3档为3000元/年,每年按10个月计算,分学期按月进行发放。
四、申请条件(一)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无违纪、不诚信等记录。
(有校区通报批评、处分的不能参评)(二)其他条件1、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1)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2009至2010学年智育静态成绩名列班级人数的前1/10;(3)在校期间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2009至2010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名列班级人数的前1/10。
(4)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财教〔2010〕46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教育部二○一○年十一月三日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占全国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省份资助面。
其中:东部地区为10%、中部地区为20%、西部地区为30%。
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地方所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与所在地区同步实施,所需经费按照现行经费渠道予以保障。
第六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山东省学生资助中心2014年37号文
山东省学生资助中心2014年37号文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鲁财教〔2014〕37号印发,以下简称《办法》)规定,2009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财政给予补偿。
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定了3993名赴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为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助对象。
现就落实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办法》中规定“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由省财政与毕业生就业所在市、县(市、区)财政按5:3:2的比例共同承担,就业所在地为省财政直管县(市)的,应由市财政承担的资金全部由省财政承担。
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3年后,补偿资金于次年一次性发放给学生本人。
”省级财政承担的补偿资金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拨付到有关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学生资助中心,各市、县(市、区)要足额落实应承担的补偿资金,尽快拨付至毕业生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各市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有关管理办法规定,对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三、各市要督促县(市、区)资助中心及时、足额向毕业生补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并按照规定将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的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材料和补偿资金的汇款凭证建立档案备查。
四、对于弄虚作假的单位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补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省级财政承担的补偿资金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事业支出科目直接列支,各单位收到经费后请作往来款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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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财教〔2007〕36号二○○七年八月三日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省属高等学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 07〕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精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精神,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根据高校本专科学生人数的一定比例分配,并统筹考虑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等因素,对以农林水地矿油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和市三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省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市属高校所需资金由省、市按比例分担。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1000元,2档2000元,3档3000元。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确定的我省当年国家助学金总人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8月10日前,提出各市和省属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第八条每年8月20日前,省财政厅将省属高校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省教育厅,将市属高校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市财政局。
每年9月1日前,省教育厅、市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所属高校。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
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省属高校报省教育厅备案,市属高校报市级教育部门备案。
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
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
第十三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按隶属关系报省教育厅或市级教育部门备案(见附表2)。
第五章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各市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到学校,并加强管理。
第十五条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六条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各市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专科学生执行本办法。
第十九条高校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
助等方面。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精神,财政部、教育部于2005年印发的《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财教〔2005〕75号)同时废止。
附表1、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
附表1:
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本
人姓名
性
别
出生年
月
照片
情
况
民族政
治
面
貌
入学时
间
身份
证号码
学
号
联系电
话
大学(学院)系专业班
家
庭经济情况
家庭户口A、城镇B、农村
家庭人口总
数
家庭月总收
入
人均月收入收入来源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家
庭
成
员
情
姓名年龄于本人关系
况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年月日
院(系)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章年月日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年月日
附表2:
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
学校名称:(签章)
填表日期:年月日
序号姓
名
性
别
民
族
户
籍
性
质
出生
年月
入学
日期
学
号
专业
受助档次
学生生源
地备
注
1
档
2
档
3
档
东
部
中
部
西
部
合
计
1 2 3 4 5 6 7 8 9
1
备注:“学生生源地”、“受助档次”以“1”来填写,以便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