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规对军人及军人家属的优待有何规定

合集下载

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规定-

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规定-

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规定正文:---------------------------------------------------------------------------------------------------------------------------------------------------- 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规定(1989年11月1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11月1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第一条为保障国家、社会对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的优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规定享受优待。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家属是指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和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以及军人自幼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第四条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优待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对家居农村的优抚对象,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统筹负担的办法给予现金优待:(一)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革命伤残军人,在享受国家抚恤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应给予适当优待,保障他们的生活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二)对复员军人、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的退伍军人,在按国家规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应给予适当优待,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军人家属生活费标准

军人家属生活费标准

军人家属生活费标准
一、基础生活费
根据军人家庭的生活水平,国家为军人家庭提供基础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物价水平确定。

二、特殊补贴
对于在边远地区服役的军人家庭,国家会给予特殊补贴,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的物价和地理环境等因素确定。

三、家庭困难补助
对于生活困难的军人家庭,国家会给予一定的困难补助,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四、子女教育费用
国家为军人家庭的子女提供教育费用补助,包括学费、书本费、文具费等,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的物价和教育收费水平等因素确定。

五、医疗费用补助
对于因病需要治疗的军人家庭,国家会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医疗费用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六、其他福利补助
根据当地政府的政策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还有其他福利补助,如住房补贴、水电费补贴等。

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的物价和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七、家属赡养费用
国家为军人家庭的老人提供赡养费用补助,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的物价和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八、分居生活补助
对于因服役需要与家人分居的军人,国家会给予一定的分居生活补助,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的物价和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九、定期物价补贴
为应对物价波动对军人家庭生活的影响,国家会定期提供物价补贴,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物价的波动情况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十、其他临时补贴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国家可能会提供其他临时补贴,以保障军人家庭的基本生活。

具体标准和申请条件可能会因地区和情况而异。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信访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动员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布日期】2020.01.09•【文号】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各银保监局、信访局(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信访局、林业和草原局,各战区、各军兵种、军委机关各部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局、处)、后勤保障部门,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扎实做好优待工作,努力让优抚对象受到全社会尊重,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21铁军·国防TIEJUN GUOFANG法规宣传——全民国防 共同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连 载)第六十一条 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维护合法权益遇到困难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优先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优先提供司法救助。

第六十二条 侵害军人荣誉、名誉和其他相关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军人有效履行职责使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军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在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诋毁、贬损军人荣誉,侮辱、诽谤军人名誉,或者故意毁损、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的,由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信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六十六条 冒领或者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本法规定的相关荣誉、待遇或者抚恤优待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取消,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军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八条 本法所称军人家属,是指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现役军人家属就医优待政策

现役军人家属就医优待政策

现役军人家属就医优待政策现役军人家属就医优待政策1. 引言现役军人家属就医优待政策是指针对现役军人的家属,在医疗保障方面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这一政策旨在保障现役军人的家庭成员在就医过程中得到更好的待遇,确保其身心健康,从而更好地支持现役军人在军队中的工作。

本文将深入探讨现役军人家属就医优待政策的背景、具体内容以及对个人和家庭的影响。

2. 背景及政策内容现役军人家属就医优待政策的实施背景在于逐步提高全社会对军人家属的尊重和关爱,强化军人工作的支持体系。

该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优先就医权益现役军人家属在医疗服务方面享有优先就医的权益。

无论是在普通门诊还是紧急情况下,均可以享受优先就医待遇,不受排队等待的限制。

这一政策保证了军人家属在就医过程中能够更快地得到医生的诊断和治疗,缩短就医时间,提高就医效率。

2.2 医保报销比例提高现役军人家属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享有更高的报销比例。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一般人群的基本医保报销比例为80%,而现役军人家属的报销比例普遍提高到90%以上。

这意味着在就医费用中,军人家属只需要承担较小的比例,剩余的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进行报销,大大减轻了家庭的经济压力。

2.3 特殊就医通道为了方便现役军人家属就医,各地设立了专门的特殊就医通道。

这些通道为军人家属提供快速、方便的就医途径,避免了排队等待和繁琐的手续。

在特殊通道中,军人家属可以享受更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3. 对个人和家庭的影响现役军人家属就医优待政策对个人和家庭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3.1 经济减轻通过提高报销比例和降低个人负担,现役军人家属在就医费用方面得到了明显的经济减轻。

这一政策可以减少军人家庭在医疗支出上的负担,从而有更多的资金用于其他方面的生活需求。

3.2 心理安慰由于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到了优先就医的权益,他们不再需要长时间等待就医,心理上感到被关心和重视。

这一政策为军人家属提供了心理上的安慰和支持,增强了他们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全文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全文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全文关键词:军转公选,张为臻,军转考试,军转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军转政策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 军队各级应当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系统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安置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八条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督导各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

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九条 随军前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进行安置。

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

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

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务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50.12.11•【文号】•【施行日期】1950.12.1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一九五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同年十二月十一日公布)第一条本条例系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五条之原则制定之。

第二条凡人民解放军及人民公安部队中一切取得军籍的人员,其家属得享受本条例规定之优待。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革命军人家属(以下简称军属),系指与军人同居之直系血亲、配偶及依靠军人生活之十六岁以下的弟妹,或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第四条军属需凭革命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文件取得军属资格。

如部队证明一时无法取得者,得由村人民代表会或村人民政府证明,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暂按军属优待。

女革命军人的娘家或夫家何方应取得军属资格,由女军人自定,于证件上注明。

未注明者依群众习惯决定之。

第五条革命军人牺牲业已取得烈士资格者其家属称烈属,得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之优待,并在同等条件下,应尽先优待烈属。

第六条凡烈属、军属得享受下列各项优待:(一)在土地改革中分配土地、农具、耕畜及多余的粮食、房屋时,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另有规定者外,对贫苦烈、军属应予以适当照顾;(二)公有土地房屋、场所、器物在分配、出租、出借、出卖时,在与群众同等条件下,烈军属有分得、承租、借用、购买之优先权;(三)贫苦烈士、贫苦革命军人的子弟入学有享受公费及助学金待遇之优先权;(四)公营企业、商店及合作社、机关、学校雇用员工时,在与群众同等条件下,应尽先雇用烈、军属;(五)合作社廉价出卖货物时,在与群众同等条件下,应尽先售与烈、军属;(六)贫苦烈、军属到公共卫生机关治疗疾病时,经区以上人民政府介绍,应酌情减免医药费;(七)政府举办社会救济或贷粮贷款时,在同等条件下,贫苦烈、军属有领取与借贷之优先权;(八)尊重并提高烈、军属社会地位,予以精神的安慰,如贺功贺喜、挂光荣匾、重要节日慰问、开会设烈、军属席等。

江西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2022年)

江西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2022年)

江西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6•【字号】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2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2016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了规范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维护军人军属权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等人员。

本条例所称军属,是指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警官、警士、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条例。

离退休军人、战时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按照军人对待。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活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体系,建立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协调机制,指导和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并将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军人军属权益保障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军人军属权益保障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军人军属抚恤优待和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以及随军家属的招聘、就业创业扶持等工作;(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查处侵犯军属劳动保障权益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随军家属就业促进、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等工作;(三)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军人子女以及应征入伍大学生的教育优待工作;(四)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军人军属医疗保障相关工作;(五)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助驻军部队建立涉军维权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六)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侵犯军人军属权益的刑事和治安案件。

有关法规对军人及军人家属的优待有何规定

有关法规对军人及军人家属的优待有何规定

有关法规对军人及军人家属的优待有何规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军人及军人家属的优待作了下列规定:第二十三条、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地区的实际事情,制定具体方法。

第二十四条、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等保留,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二十六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别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赋予补助。

第二十七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别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赋予减免。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伤残职工相同的日子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负责解决。

第三十条、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

第三十一条、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

第三十二条、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军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

第三十四条、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录用的文化和躯体条件应当适当放宽。

第三十五条、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学校的,免交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或者学生贷款;入公办幼儿园、托儿所,优先接收。

第三十六条、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住房困难,家属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待遇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

军人家属抚恤待遇和标准有哪些

军人家属抚恤待遇和标准有哪些

军⼈家属抚恤待遇和标准有哪些军⼈家属抚恤待遇,军⼈家属抚恤待遇有哪些军⼈家属抚恤待遇的主要内容,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军⼈本⼈抚恤待遇的内容就是军⼈家属抚恤待遇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负伤费、残废⾦、丧事费、死亡抚恤⾦及遗属⽣活补助费等。

其中丧葬费、军⼈死亡抚恤⾦及遗属⽣活补助费是直接发放给军⼈家属的物质待遇。

(1)军队⼲部家属在军⼈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待遇是:①丧葬费军⼈丧葬费是指给军⼈家属⽤于处理军⼈牺牲、病故丧事所需开⽀的经济补助。

军⼈丧葬费主要是⽤于牺牲、病故军队⼲部的悼念活动、遗体整容⽕化、⾻灰安放、外地直系亲属来队⽆⼒负担的交通和⾷宿开⽀,还⽤于牺牲、病故⼠兵的⽕化费、⾻灰安放费、服装费、被装费、⽯碑费开⽀。

丧葬费标准是:⼤军区职⼲部为本⼈逝世前15个⽉的⼯资总额:兵团职以下⼲部为本⼈⽣前12个⽉的⼯资总额,按逝世当⽉⼯资数额(含职务⼯资、级别⼯资、基础⼯资、军龄⼯资、地区性补贴费、未参加1985年⼯资改⾰的离退休⼲部⽣活补贴费)计算。

超⽀部分不予报销,节约部分⽤于遗属的⽣活困难补助。

②死亡抚恤⾦军⼈死亡抚恤⾦分为⼀次性抚恤⾦、特别抚恤⾦和定期抚恤⾦3种。

A、⼀次性抚恤⾦。

牺牲病故军⼈遗属⼀次性抚恤⾦,是指在军⼈牺牲病故时发给其遗属的⼀次性⽣活补助。

这项待遇是给予军队所有的牺牲病故⼲部、⼠兵遗属的⼀次性经济补助,具体由军队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证明,军⼈遗属居住地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1980年以后,⼀次性抚恤⾦分为3类,即:烈⼠抚恤⾦,因公牺牲军⼈抚恤⾦,病故军⼈抚恤⾦。

烈⼠⼀次性抚恤⾦的基本标准为:40个⽉的本⼈⽣前⽉⼯资数;因战因公牺牲军⼈⼀次性抚恤⾦的基本标准为:20个⽉的本⼈⽣前⽉⼯资数;病故军⼈⼀次性抚恤⾦的基本标准为:10个⽉的本⼈⽣前⽉⼯资。

以上⼈员如有特殊贡献者,除享受⼀次性抚恤⾦的基本标准外,还可享受⼀次性抚恤⾦的补助标准。

其中被中华⼈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发给基本标准额35%的补助标准;被军区(⽅⾯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发给基本标准额30%的补助标准;⽴⼀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25%的补助标准;⽴⼆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15%的补助标准;⽴三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5%的补助标准。

军人家属待遇有关规定

军人家属待遇有关规定

军人家属待遇有关规定来源:作者:时间:2009-09-10 11:05:03军人在从事军事劳动、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他们的家属也做出了巨大的奉献和牺牲。

由于军人职业的要求,军人不能守小家而不顾大家,一个家庭的担子几乎全部落在其家属的肩上,上要赡养老人,下要抚养小孩,俩人的担子一入挑,解除了军人的后顾之忧,为军人安心部队工作,积极为部队做贡献,立下了汉马功劳。

可以说军人家属在国防建设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军人家属在二线保障:他们比其他社会成员为国防建设付出了更多的劳动,她们是国防建设的二线“军人”,因此,她们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并应给予一定的优抚和照顾。

军人家属待遇与每一个军人的自身待遇息息相关,它的范畴十分广泛,涉及到军人家属物质生活待遇、社会待遇、政治待遇的方方面面,但正是由于涉及面广、牵涉人员多,加之我军经费开支的紧张状况,使这方面的待遇标准较低。

我军现阶段的家属待遇与当前的国民经济发展状况还是比较协调的,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军队建设的不断完善,军人家属待遇将会逐步地提高。

军队干部家属来队探亲待遇已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爱人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往返车船费由单位报销,爱人单位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

未婚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来队结婚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报销范围是:火车硬席座位票(含加快费、空调费);轮船三等舱位票!长途汽车票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城市交通费从部队驻地至车站、码头和从车站、码头至部队驻地的车票、轮渡费凭据报销(出租车辆费不予报销);民用交通费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中转住宿费每夜在不超过15元以内按实报销。

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每年只报销一次。

军队干部家属差旅费待遇随同干部、职工调动工作、转业、复员、离休、退休、退职的家属,其差旅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经批准随队居住的父母、爱人、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转业、复员时,车船费、住宿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入人员的标准执行,其中购儿童票的小孩,不报销卧铺票!如有两个小孩时,可合买一张卧铺票。

优抚安置制度和社会救济

优抚安置制度和社会救济

优抚安置制度和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制度和社会救济在我国,优抚安置制度的最主要内容就是军人的优抚制度和军人的退役安置制度。

店铺下面为大家整理关于优抚安置制度和社会救济的文章,欢迎阅读参考:优抚安置制度一、军人优抚制度(一)军人伤残抚恤根据有关规定,残疾抚恤的对象是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因病致残的现役军人。

(二)军人死亡抚恤军人死亡抚恤的对象有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三种。

(三)军人优待从我国现有的对军人优待的规定来看,主要包括对义务兵的优待,对伤残军人的优待.对死亡军人家属的优待,对复员退伍军人的优待,对现役军官、十官的优待等。

二、军人退役安置制度(一)退伍义务兵安置(二)退伍士官安置(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1)就地安置。

(2)回本人原籍、到配偶原籍或居住地安置。

(3)到父母、子女居住地安置。

(4)回原籍农村安置。

社会救济一、社会救济的概念和特征社会救济也称社会救助,它是国家对遭受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幸事故以及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给予的一种临时性的或定期性的帮助。

社会保险的目标是预防风险,社会救济的目标则是克服贫困,这是社会救济的最基本的特征。

除此之外,社会救济还具有以下特征:(1)社会救济体现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2)社会救济的对象具有限制性。

(3)社会救济的标准为低层次。

(4)社会救济的期限。

二、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险的区别(1)实施的对象不同。

(2)资金的来源不同。

(3)实施的条件不同。

(4)实施的方式不同。

三、社会救济制度的.基本内容(一)社会救济的对象(1)城镇中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公民,通常称为“三无”公民。

(2)因突发性灾害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公民。

(3)城乡中的贫困户。

(二)社会救济的具体内容1.灾害救济中国的自然灾害包括以下六类:一是气象灾害,二是地质灾害,三是地貌灾害,四是水文灾害,五是生物灾害,六是森林火灾等。

2.贫困救济贫困救济分为城镇贫困救济和农村贫困救济两种类型。

3.扶贫计划扶贫计划的具体实施可以有以下几种形式:第一,开发性科技扶贫。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军队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第四条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第五条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第六条民政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在抚恤优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一%革命烈士&$二%因公牺牲军人&$三%病故军人"第八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正排职军官的工资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第九条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五&$二%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二十五&$四%立二等功的!增发百分之十五&$五%立三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五"第十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按照规定的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前款军人的家属是孤老或者孤儿的"定期抚恤金应适当增发#第十一条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按照与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和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制定具体标准#第十二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时"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第十三条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事业或者作战中作出特殊贡献的现役军人死亡"除按本条例规定发给其家属抚恤金外"国防部可发给特别抚恤金#第三章伤残抚恤第十四条现役军人伤残"根据伤残性质确定为$%一&因战致残’%二&因公致残’%三&因病致残#第十五条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确定#因病评残仅限于在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的义务兵#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因病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确定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由民政部制定#第十六条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伤残等级的检查"评定"审批"调整制度!保证伤残等级的确定公正合理#第十七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后一般不再办理#第十八条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继续在部队服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第十九条伤残抚恤金的标准!根据伤残性质和伤残等级!参照全国一般职工的工资收入确定#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的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第二十条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第二十一条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后#其家属按照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第二十二条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死亡时#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标准#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第四章优待第二十三条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第二十四条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第二十五条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第二十六条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第二十七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第二十九条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第三十条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第三十一条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第三十二条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人就业%第三十三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第三十四条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应适当放宽%第三十五条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学校的"免交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或者学生贷款(入公办幼儿园!托儿所的"优先接收%第三十六条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住房困难"家属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待遇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家居城镇的义务兵服役期间"地方安排住房时"应将他们计入家庭住房人口%第三十七条经军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驻军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随军前家属有正式工作的"驻军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安排适当的工作$第三十八条复员军人未参加工作"因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并逐步改善他们的生活待遇$第三十九条享受本条例规定的抚恤和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第五章附则第四十条优抚对象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停止抚恤和优待$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抚恤和优待$第四十一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四十二条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训练伤亡的民兵及其他人员"其抚恤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三条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本条例从%&’’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政务院批准!内务部公布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8号]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8号]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已经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88年7月18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军队建设,制定本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第四条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五条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民政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在抚恤优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一)革命烈士;(二)因公牺牲军人;(三)病故军人。

第八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正排职军官的工资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河南义务兵优待金有关文件

河南义务兵优待金有关文件

河南义务兵优待金有关文件一、引言近年来,我国青年积极履行兵役义务,为国家安全稳定和繁荣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为进一步激发广大青年投身国防事业的热情,我国政府对义务兵家庭给予了一定的优待政策,特别是河南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优待金政策。

本文将对河南义务兵优待金政策进行简要阐述,以期为广大入伍士兵和家属提供有益的信息。

二、河南义务兵优待金政策概述1.优待金标准根据河南省政府相关规定,义务兵优待金的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这一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进行适时调整,确保优待金能够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2.优待金发放对象优待金发放对象为户籍在河南省的义务兵家庭。

此外,对于户籍不在河南省的入伍士兵,若其家庭确有困难,当地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发放优待金。

3.优待金发放时间优待金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前,确保入伍士兵家庭及时得到经济支持。

4.优待金发放方式优待金发放方式主要为银行转账,确保资金安全、便捷。

同时,政府还会对发放过程进行严格监督,确保优待金发放到位。

三、优待金政策对入伍士兵的意义1.经济支持优待金政策的实施,有效缓解了入伍士兵家庭的经济压力,使他们在服役期间无后顾之忧。

2.家庭负担减轻优待金政策使得入伍士兵的家庭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降低了家庭负担,有利于士兵更好地投身国防事业。

3.激发入伍积极性优待金政策的出台,体现了国家对义务兵家庭的关心和支持,进一步激发了广大青年积极报名参军的热情。

四、我国相关政策法规简介1.兵役法兵役法是我国关于兵役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我国公民有义务履行兵役义务。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军人的优待政策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优待金、福利待遇等方面。

3.河南省军人优待条例河南省军人优待条例明确了河南省军人优待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方式,为当地军人及家属提供了有力保障。

五、结论河南义务兵优待金政策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国防事业的重视和对入伍士兵家庭的关心。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义务兵是国家的守护者,他们为了国家的安全和和平,放弃了自由和舒适的生活,选择了军旅生涯。

而他们的家属也是支持他们无私奉献的重要一员。

为了给予义务兵家属应有的关爱和优待,我国制定了相应的优待金标准,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和福利权益。

以下是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优待对象范围。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主要面向在役义务兵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其中,配偶包括合法结婚的配偶和未经离婚手续的同居伴侣,未成年子女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

二、优待金发放标准。

1. 配偶优待金,根据义务兵的级别和服役年限,配偶优待金的发放标准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配偶优待金的发放标准会随着义务兵的晋升和服役年限的增加而相应提高。

2. 未成年子女优待金,未成年子女优待金的发放标准也会根据义务兵的级别和服役年限进行调整,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三、优待金发放方式。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一般通过银行转账或邮局汇款的方式发放,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及时到账。

四、优待金管理和监督。

为了确保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合理发放和使用,相关部门会建立健全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对优待金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以防止出现滥用、挪用等情况。

五、优待金调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政策的调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也会相应进行调整,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和义务兵家属的实际需求。

六、优待金的意义。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发放不仅是对义务兵家属的一种关爱和尊重,更是国家对义务兵家属的一种承诺和责任。

这些优待金可以帮助义务兵家属解决生活中的一些实际困难,让他们感受到国家和社会的温暖和关怀,进而更好地支持和理解义务兵的工作和生活。

七、优待金的意义。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发放不仅是对义务兵家属的一种关爱和尊重,更是国家对义务兵家属的一种承诺和责任。

这些优待金可以帮助义务兵家属解决生活中的一些实际困难,让他们感受到国家和社会的温暖和关怀,进而更好地支持和理解义务兵的工作和生活。

军人家属优待政策

军人家属优待政策

军人家属优待政策
1.住房补贴:针对军人及其家属,在租房或者购房时,可以获得相应的住房补贴或者住房贷款优惠。

2.子女教育优惠:为军人家庭的子女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教育资源,例如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大学教育等。

3.医疗保障:军人及其家属可以享受特殊的医疗保障政策,包括免费医疗和重大疾病救助等。

4.交通优惠:军人及其家属可以在交通方面获得相应的优惠,例如公交优惠、出租车优惠或者不同交通方式的专属优惠。

5.文化娱乐优惠:提供军人家庭的文化娱乐活动优惠,例如影院、博物馆、音乐会等。

6.就业优惠:军人退役后,可以享受特殊的就业优惠政策,例如优先招聘、免费培训等。

7.税收优惠:军人及其家属在税收方面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例如减免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

有关法规对军人及军人家属的优待有何规定

有关法规对军人及军人家属的优待有何规定

有关法规对军⼈及军⼈家属的优待有何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对军⼈的抚恤优待,为了激励军⼈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国家对军⼈的抚恤优待有何规定?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对军⼈及军⼈家属优待的相关规定。

有关法规对军⼈及军⼈家属的优待有何规定《军⼈抚恤优待条例(2019修订)》对军⼈及军⼈家属的优待作了下列规定:第三条 军⼈的抚恤优待,实⾏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针,保障军⼈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活⽔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励社会组织和个⼈对军⼈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抚恤优待⼯作。

军⼈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各级⼈民政府分级负担。

中央和地⽅财政安排的军⼈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抚恤优待⼯作;县级以上地⽅⼈民政府退役军⼈事务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的军⼈抚恤优待⼯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各⾃的军⼈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各级⼈民政府对在军⼈抚恤优待⼯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对⽣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因公牺牲军⼈、病故军⼈,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次性抚恤⾦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次性特别抚恤⾦。

第⼗五条 ⼀次性抚恤⾦发给烈⼠、因公牺牲军⼈、病故军⼈的⽗母(抚养⼈)、配偶、⼦⼥;没有⽗母(抚养⼈)、配偶、⼦⼥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活费来源且由该军⼈⽣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的烈⼠遗属、因公牺牲军⼈遗属、病故军⼈遗属,发给定期抚恤⾦:(⼀)⽗母(抚养⼈)、配偶⽆劳动能⼒、⽆⽣活费来源,或者收⼊⽔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活⽔平的;(⼆)⼦⼥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活费来源的;以上知识就是⼩编对“有关法规对军⼈及军⼈家属的优待有何规定”问题进⾏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店铺进⾏法律咨询。

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制度

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制度

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制度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制度是我国为了保障军人及其家属的生活,体现国家对军人的尊重和优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一项针对军人及其家属的福利政策。

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制度主要包括军人死亡抚恤、伤残抚恤、军人家属优待、退役士兵优待等内容。

一、军人死亡抚恤军人死亡抚恤是指国家对因公牺牲、病故的军人及其家属给予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

军人死亡抚恤金的标准按照军人死亡时的月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发放,具体标准由国家军事主管部门规定。

此外,还对军人家属给予一定的的一次性抚恤金。

二、伤残抚恤伤残抚恤是指国家对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给予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

伤残抚恤分为因战致残和因公致残两种,分别按照伤残等级给予伤残抚恤金。

伤残抚恤金的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一级伤残抚恤金标准最高,十级伤残抚恤金标准最低。

伤残军人还可以享受医疗、交通、住房等优待政策。

三、军人家属优待军人家属优待是指国家对军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属给予的优抚待遇。

军人家属优待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就业优待:军人配偶、子女在就业时,享有优先录取、优先安排工作的权利。

2. 教育优待:军人子女在就读幼儿园、中小学时,享有优先录取、减免学费的权利。

3. 医疗优待:军人配偶、子女在就医时,享有优先就诊、减免医疗费用的权利。

4. 住房优待:军人家属在购房、租房时,享有优先安排、减免房费的权利。

四、退役士兵优待退役士兵优待是指国家对退役士兵给予的优抚待遇。

退役士兵优待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退役金:退役士兵根据服役年限和职务等级,一次性发放退役金。

2. 就业优待:退役士兵在就业时,享有优先录取、优先安排工作的权利。

3. 教育优待:退役士兵在报考高等教育院校时,享有加分、优先录取的权利。

4. 创业扶持:退役士兵在创业时,享有税收减免、贷款扶持等优惠政策。

5. 医疗优待:退役士兵在就医时,享有优先就诊、减免医疗费用的权利。

优抚金发放标准2023

优抚金发放标准2023

优抚金发放标准2023一、残疾等级一级,每月940元对于残疾等级为一级的军人,根据其实际需要和困难程度,按照每月940元的标准发放优抚金。

这一标准在2023年相较于上一年度有所提高,以更好地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需求。

二、残疾等级二级,每月810元残疾等级为二级的军人,根据其实际需要和困难程度,按照每月810元的标准发放优抚金。

这一标准同样较上一年度有所提高,体现了国家对残疾军人的关心和照顾。

三、残疾等级三级,每月730元残疾等级为三级的军人,根据其实际需要和困难程度,按照每月730元的标准发放优抚金。

这一标准在2023年与上一年度持平,但随着物价的上涨和生活需求的提高,这一标准仍保持了一定的保障水平。

四、残疾等级四级,每月680元残疾等级为四级的军人,根据其实际需要和困难程度,按照每月680元的标准发放优抚金。

这一标准在2023年相较于上一年度有所提高,以更好地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需求。

五、军人家属优待金除了残疾军人外,对于现役军人的家属,也可以根据规定享受一定的优待金。

具体的标准和发放方式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需要参照当地的相关政策执行。

六、烈士抚恤金对于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军人,其家属可以享受一定的烈士抚恤金。

具体的标准和发放方式也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需要参照当地的相关政策执行。

七、定期定量补助金除了上述的优抚金外,对于一些生活较为困难或特殊情况的军人或家属,还可以申请定期定量补助金。

具体的标准和发放方式也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需要参照当地的相关政策执行。

八、护理费对于因伤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军人或家属,可以享受一定的护理费。

具体的标准和发放方式也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需要参照当地的相关政策执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范文最新推荐------------------------------------------------------ 有关法规对军人及军人家属的优待有何规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军人及军人家属的优待作了下列规定:
第二十三条、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四条、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二十六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第二十七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
1/ 7
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负责解决。

第三十条、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

第三十一条、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

第三十二条、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军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

---------------------------------------------------------------范文最新推荐------------------------------------------------------
第三十四条、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应当适当放宽。

第三十五条、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学校的,免交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或者学生贷款;入公办幼儿园、托儿所,优先接收。

第三十六条、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住房困难,家属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待遇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服役期间,地方安排住房时,应将他们计入家庭住房人口。

第三十七条、经军队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驻军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随军前家属有正式工作的,驻军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安排适当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复员军人未参加工作,因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并逐步改善他们的生活待遇。

3/ 7
第三十九条、享受本条例规定的抚恤和补助待遇和优抚对象,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


1984年5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对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的优待作了如下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职工时,对他们给予适当照顾。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和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本文由屋檐人家-文章资源站收集整理版权归原作者和原出处所有
---------------------------------------------------------------范文最新推荐------------------------------------------------------
根据《士兵服役条例》第四条、《军官服役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九条和《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律的有关规定,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所在部队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和安置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诉。

军人家属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投诉。

本文由屋檐人家-文章资源站收集整理版权归原作者和原出处所有
国务院于1988年7月18日发布的《军人抚恤条例》对现役军人死亡的抚恤作了如下规定:
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
革命烈士;
因公牺牲军人;
病故军人。

5/ 7
第八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正排职军官的工资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第九条、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
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五;
被军区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
立一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二十五;
立二等功的,增发百分之十五;
立三等功的,增加百分之五。

第十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按照规定
---------------------------------------------------------------范文最新推荐------------------------------------------------------ 的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

前款军人的家属是孤老或者孤儿的,定期抚恤金应适当增发。

第十一条、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按照与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和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制定具体标准。

第十二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时,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第十三条、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事业或者作战中作出特殊贡献的现役军人死亡,除按本条例规定发给其家属抚恤金外,国防部可发给特别抚恤金。

本文由屋檐人家-文章资源站收集整理版权归原作者和原出处所有
7/ 7。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