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关于2016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说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8.07.01•【文号】人社部发[2008]55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审计署、卫生部、证监会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监察厅(局、委)、纠风办、审计厅(局)、卫生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部门: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我们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制定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请于2008年8月底前报专项治理部际领导小组办公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审计署卫生部证监会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基金安全程度明显提高。
但是,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还比较普遍,挤占挪用现象仍时有发生,影响了基金安全和社会保险制度运行。
为解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健全和完善基金安全长效机制,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决定进行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11.29•【文号】财社[2000]104号•【施行日期】2000.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0年11月29日财社〔2000〕104号)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加强实行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直属医院药品收支结余资金和原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余资金等各项中央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制定了《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附件: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建立健全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纳入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实行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在京直属医院药品收支结余资金、原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余资金,以及按规定纳入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各项中央社会保障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用于存储和管理中央社会保障资金的专用计息账户。
第四条中央财政专户的基本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及时办理中央社会保障资金的缴存、拨付业务,依法管理专户内资金;(三)对中央财政专户内中央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会计核算,监督检查中央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并监督检查中央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方向,确保专款专用;(四)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并向社会保障监督组织反映和报告中央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五)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六)其他与中央财政专户有关的事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批复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批复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1.07•【文号】劳动社部[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批复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函(2007年1月7日劳社部函[2007]2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报送〈人民银行直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函》(银函[2006]323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经研究,同意你行直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新老办法平稳过渡和职工队伍的稳定。
在实施过程中,遇有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告。
附: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附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结合人民银行直属企业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一)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人民银行直属企业实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养老保险要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要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参加人民银行系统基本养老保险的直属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一)从2006年1月1日起,职工按照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口径确定)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人民银行系统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高于人民银行系统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缴费基数。
中国财政年鉴2017数据:中国历年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情况统计(2012-2016)
注社:数会据保来障源总于支财出政总决算.
中国历年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情况统计(2012-2016)
合计
2012
2013
781584 83655 27504 19321 4086 3637 1192 4281
125953 12586 3828 2849 737 666 272 699
项目
支出金额(亿元) 财政总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1.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 2.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 3.就业补助 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5.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6.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占财政总支出比重(%)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1.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 2.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 3.就业补助 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5.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6.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40212 14491 4403 3208 823 763 241 861
10.7
10.0
10.3
I3.5
3.0
3.1
2.5
2.3
2.3
0.5
0.6
0.6
0.5
0.5
0.5
0.2
0.2
0.2
0.5
0.6
0.6
15.3
11.3
13.3
15.1
摘编自《中国财政年鉴2017》
支出情况统计(2012-2016)
2016
187755 21591 7634 5235 785 716 273 941
11.5 4.1 2.8 0.4 0.4 0.1 0.5
6.3 13.5
年均递增(%)
10.5 14.4 18.8 16.4 1.6 1.8 0.1 7.7
大学财政学考试练习题及答案231
大学财政学考试练习题及答案21.[单选题]税收支出是指: ( )A)通过征税所形成的财政收入用于财政支出B)将税收收入用于特定用途的财政支出C)在征税过程中形成的成本费用支出答案:C解析:C因法定的税收优惠使政府放弃的财政收入2.[单选题]财政支出发生时,同时伴随着商品和劳务的交换,这类支出称为: ( )A)购买支出B)转移支出C)生产性支出D)非生产性支出答案:A解析:3.[单选题]财政分配的客体是( ).A)全部社会产品B)一部分社会产品C)vD)c答案:B解析:4.[单选题]西方国家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主要是: ( )A)个人所得税B)社会保障税C)企业所得税D)公积金答案:B解析:5.[单选题]拉弗曲线主要说明的是: ( )A)公平分配B)最优税率C)税负转嫁D)经济波动答案:B6.[单选题]一般纳税人有时采用将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收取的方法,从而形成( ).A)销项税B)进项税C)不含税销售额D)含税销售额答案:D解析:7.[单选题]( )是充分发挥企业现有固定资产的作用、提高生产能力的有效途径。
A)对现有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B)更换固定资产C)长期使用现有固定资产D)对旧固定资产进行改造答案:A解析:8.[单选题]在一般情况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财政支出规模的发展趋势表现为A)不断扩大B)日渐萎缩C)基本不变D)无规则波动答案:A解析:9.[单选题]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不包括( )。
A)现收现付制B)家庭基金制C)完全基金制D)部分基金制答案:B解析:10.[单选题]公共财政的购买性支出主要侧重于……………( )A)资源配置职能B)收入分配职能C)经济稳定职能D)经济发展职能答案:A解析:B)增加税收并增加财政支出C)减少税收和减少财政支出D)减少税收并增加财政支出答案:D解析:12.[单选题]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 )缴纳增值税。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加强基金监管,建立畅通的工作渠道,及时掌握基金安全状况,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及时掌握基金安全状况,建立要情报告制度。
第二条要情报告制度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通过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审计等部门检查、媒体披露、受理举报核实、检察机关和法院立案审理等方式发现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挤占挪用、欺诈冒领等问题按要求上报的制度。
第三条要情报告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其他领导按工作分工,负相应责任。
基金监督机构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上报的要情必须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各级报告单位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要情报告制度包括:要情报告、结案报告、要情统计报告、要情档案管理等。
第五条要情报告范围包括: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等。
第六条要情分为要情和重大要情。
(一)要情是指涉及基金金额50万元以下的;(二)重大要情是指涉及基金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性质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要情报告应在发现要情5个工作日内将初步情况上报至省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重大要情应在报省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同时,报送劳动保障部基金监督司。
2016社保缴纳最低标准
2016社保缴纳最低标准
2016年社保缴纳最低标准是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的最低缴费基数和最低缴费金额。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2016年社保缴纳最低标准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
2016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每月2196元,按月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该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
2016年,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每月2196元,按月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该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工伤保险最低缴费基数。
2016年,工伤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每月2196元,按月缴费单位应当按照该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基数。
2016年,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每月2196元,按月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该标准缴纳生育保险费。
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
2016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每月2196元,按月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该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
六、补充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
2016年,补充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每月2196元,按月缴费单位和个人应
当按照该标准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以上就是2016年社保缴纳最低标准的具体内容,各单位和个人在缴纳社保费
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和最低缴费金额进行缴纳,以确保自身的社保权益。
同时,也希望各单位和个人能够关注社保政策的更新,及时了解最新的缴纳标准,做好社保缴费工作,为自己的未来生活提供保障。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编报2003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编报2003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12.16•【文号】财社[2003]197号•【施行日期】2003.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编报2003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通知(财社[2003]197号2003年12月16日)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47号)的精神,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管理,提高决算信息质量,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决定自2003年起统一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报表(以下简称“统一基金决算”)。
本着“统一设计、统一口径、统一布置、统一软件、数据共享”的原则,两部共同设计完成了统一基金决算报表,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保证第一年基金决算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做好2003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决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决算工作的领导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是全年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总结。
真实、准确的社会保险基金数据是政府进行宏观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做好“两个确保”等社会保障工作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前提。
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决算制度,是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一项重大举措。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统一基金决算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落实,做好统一基金决算报表和软件的培训业务工作,按时保质完成2003年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工作配合和协调统一基金决算工作是一项全局性工作,涉及部门多、业务范围广,需要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加强沟通和协调。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统一2016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统一2016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6.06.13•【字号】京社保发〔2016〕14号•【施行日期】2016.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统一2016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京社保发〔2016〕14号各区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5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京人社规发[2016]102号)文件,2015年度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5038元,月平均工资为7086元。
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现就统一2016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7086元。
二、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1258元。
三、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960元。
四、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252元。
五、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834元。
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令〔2016〕2号——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令〔2016〕2号——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6.14•【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令〔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令〔2016〕2号《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主席2016年6月14日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防范和控制管理运营风险,确保保险资金安全,维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委托人将其保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委托人投资受托人设立的投资计划,应当聘请托管人托管投资计划的财产。
受益人应当聘请独立监督人监督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的情况。
第四条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以及参与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投资计划财产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受托人因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投资计划财产。
第六条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投资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8.04•【文号】财社字[1999]117号•【施行日期】1999.08.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9]117号1999年8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保证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执行中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保证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存储和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专用计息帐户。
第四条财政专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办理社会保障资金的缴存、拨付业务,依法管理专户内资金;通过对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会计核算,督促检查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按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方向,确保专款专用;定期向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通报并向政府和社会保障监督组织反映和报告财政专户内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帐户的设置与管理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在与同级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
2016年财政收支情况
2016年财政收支情况--------------------------------------------------------------------------------2017年1月23日来源:国库司2016年,各级财政部门积极会同税务、海关等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法加强收入征管,全国财政收入完成预算目标;组织各部门进一步加强支出预算管理,各项重点支出得到较好保障。
一、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情况1-12月累计,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59552亿元,比上年增长4.5%。
其中,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72357亿元,同比增长4.7%,同口径[①]增长1.2%;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87195亿元,同比增长4.2%,同口径增长7.4%。
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的税收收入130354亿元,同比增长4.3%;非税收入29198亿元,同比增长5%。
主要收入项目情况如下:1.国内增值税40712亿元,同比增长30.9%,其中改征增值税增长2.7倍(1-5月增长33%,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的6-12月增长4.5倍);营业税11502亿元,同比下降40.4%(1-5月增长37.3%,6-12月下降95.9%)。
主要是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原营业税纳税人改缴增值税形成收入转移,体现增值税增收、营业税减收。
考虑收入在税种间转移因素,将改征增值税与营业税合并计算,1-12月累计增长5.4%,其中,1-5月增长36.6%;6-12月下降16.9%,主要受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政策性减收影响。
2.国内消费税10217亿元,同比下降3.1%。
主要受卷烟、成品油产销量下滑的影响。
3.企业所得税28850亿元,同比增长6.3%。
其中,金融业企业所得税8802亿元,增长2.7%;工业企业所得税7329亿元,下降1.3%;房地产企业所得税3641亿元,增长26.8%。
4.个人所得税10089亿元,同比增长17.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9.28•【文号】人社部发〔2016〕92号•【施行日期】2016.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现将《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16年9月28日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职业年金基金的委托管理、账户管理、受托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代理人是指代理委托人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并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人受托机构,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投资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职业年金基金受托、托管和投资管理机构在具有相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中选择。
第四条职业年金基金采取集中委托投资运营的方式管理,其中,中央在京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由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各地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行使委托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2016年全国企业年金基本情况一览表1.总体情况建立企业(个)76,298参加职工(万人)2,324.75积累基金(亿元)11,074.62 2.建立计划情况建立计划数(个)1,492 单一计划1,417 法人受托1,239理事会178 集合计划55其他计划20 3.投资管理情况实际运作资产金额(亿元) 10,756.22建立组合数(个)3,207当年投资收益(亿元)296.15当年加权平均收益率(%) 3.03 4.待遇领取情况当年领取人数(万人) 105.48 一次性领取 20.93分期领取 84.55 当年领取金额(亿元) 295.95 一次性领取 103.44分期领取 192.51 注:1.其他计划是指准集合计划和过渡计划。
2.当年加权平均收益率计算的样本为投资运作满当年的投资组合,计算方法为样本组合收益率的规模加权,以上年末和当年4个季度末平均资产规模为权重;各组合收益率为单位净值增长率。
3.分期领取人数指统计期间符合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并实行分期领取的人数,期间内同一人多次领取的只计为1人,不重复计算。
2.2016年全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率情况表计划类型组合类型样本组合数(个)样本期末资产金额(亿元)当年加权平均收益率(%)单一计划固定收益类681 1,268.37 4.77 含权益类2,026 7,931.46 2.72 合计2,707 9,199.83 3.01集合计划固定收益类61 472.06 4.26 含权益类95 490.63 1.82 合计156 962.69 3.00其他计划固定收益类10 52.66 6.83 含权益类10 17.71 5.03 合计20 70.37 6.37全部固定收益类752 1,793.09 4.70 含权益类2,131 8,439.80 2.68 合计2,883 10,232.89 3.03注:1.样本为投资运作满全年的投资组合。
2.计划类型中其他计划是指准集合计划和过渡计划。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22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地方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科学合理设定地方债发行规模(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经省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地方政府)依法自行组织本地区地方债发行、利息支付和本金偿还。
地方债发行兑付有关工作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办理。
(二)地方政府发行新增债券的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当年本地区新增债券限额;发行置换债券的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当年本地区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上限,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当年置换债券发行规模。
对于根据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规定,利用腾出的债务限额空间发行债券的,以及通过发行新的地方债偿还到期旧的地方债的,应当在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上限内统筹考虑。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资金需求、存量债务到期情况、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按照各季度债券发行量大致均衡的原则,科学安排债券发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三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三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6.05.31
•【文号】人社部发〔2016〕50号
•【施行日期】2016.05.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三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国务院文件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我部对改革开放以来至1998年期间制发的文件进行了清理。
其中部分文件因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满、已有新规定替代等原因应当宣布失效或废止。
现宣布失效52份文件(见附件1),废止70份文件(见附件2)。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5月31日附件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附件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09月27日11:5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结合《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是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应当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六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人社部发〔2015〕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完成“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有关任务,现就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通知如下:一、完善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一)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2015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提高60元,达到人均380元。
其中,中央财政对120元基数部分按原有比例补助,对增加的260元按照西部地区80%和中部地区6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要求足额安排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同时,平衡政府与个人的责任,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占整体筹资的比重,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2015年居民个人缴费在2014年人均不低于9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20元。
地方各级人社部门要做好个人缴费征缴工作,宣传个人缴费义务,落实个人缴费责任,切实拓宽筹资渠道,改善筹资结构。
(二)完善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
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现应保尽保,减少重复参保。
完成“十二五”医改规划的任务目标,落实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政策,实现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
同时,避免泛福利化倾向,防止待遇攀比对费用分担机制造成冲击。
积极支持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别支付政策。
继续做好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工作,不断完善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保障机制。
二、完善居民医保制度,强化管理服务(三)全面推进大病保险制度。
2015年底所有地级以上统筹地区全面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关于2011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说明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同事们:一、2011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背景和意义为了加强对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经过相关部门的精心汇总和核算,特进行了2011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的决算工作。
二、2011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主要内容2011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决算范围:囊括全国范围内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
2. 决算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关会计制度和政府会计准则进行核算。
3. 决算程序: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决算程序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 决算结果:对2011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了总体汇总和具体分析,形成了相应的报告和资料。
三、2011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主要特点和亮点2011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和亮点:1. 数据准确完整: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积极配合,确保了决算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收支平衡合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基本平衡,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3. 监督管理到位: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有效防范和化解了各种风险隐患。
4. 运行效率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效率得到了提高,更好地满足了参保人员的实际需求。
四、2011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问题和不足尽管2011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一些问题和不足:1. 监督管理有待加强:部分地区和单位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措施还不够完善,监督手段和方法有待进一步改进。
2. 资金使用存在风险:个别地方和部门在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过程中存在着滥用、挪用等问题,需要及时整改。
3. 收支情况不平衡:有些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存在较大的不平衡现象,需要继续加强收支管理和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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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7.11.27
【实施日期】2017.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关于2016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说明
(2017年11月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7日)
2016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已报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情况公布如下:
2016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50112亿元,比上年增长8.1%;总支出43605亿元,比上年增长11.5%;本年收支结余6508亿元,年末滚存结余65425亿元。分项情况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本年收入28519亿元,比上年增加1965亿元,增长7.4%,完成预算的107.7%。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22407亿元,比上年增加1311亿元,增长6.2%,完成预算的106%;财政补贴收入4291亿元,比上年增加398亿元,增长10.2%,完成预算的105.5%。本年支出25782亿元,比上年增加2690亿元,增长11.6%,完成预算的101.5%。其中,基本养老金支出24829亿元,比上年增加2602亿元,增长11.7%,完成预算的101.8%。本年收支结余2737亿元,年末滚存结余36577亿元。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本年收入2956亿元,比上年增加77亿元,增长2.7%,完成预算的101.2%。其中:基本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