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孙淑云 冯瑞琳)
从包产到户到包干到户(演示版)PPT课件
张广友,吴象,郭崇毅,陆学艺,吴庭美,周诚,余国耀等都较早的从正
面阐述了包产到户的性质、必然性、利弊得失、成功经验等,为家庭联产
承包责任制理论的确立提供了理论支持,他们大都参与过80年代五个“一
号文件”的制定,也为包产到户在农村的普遍推广贡献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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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人与事:脚踏实地的农发组
户”?》; 王贵宸、魏道南(1980年9月)的《论包产到户》; 杨勋(1980年7月)的《论包产到户—一个重要的理论政策问题》; 杨勋(1981)的《怎样看待包干到户——安徽滁县地区农村调查》; 王小强、周其仁(1981年3月)的《包产到户所体现的经济原则和中国农村商
品经济发展的特殊道路》, 陈地一区谘农等 村(经1济98调2年查4》月等)。的《农村发展的问题和趋势—“双包到户”后的滁县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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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农业经济学》
从包产到户到包干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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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大经济学奖花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 (2008)
首届由100多位国内权威经济学家评选出的“中国经济理论创新 奖”揭晓,杜润生暨中国农村发展研究组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 责任制理论以最高票当选,并获得50万元奖金。该奖项是目前 国内奖励金额最大的经济学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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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是一个981年2月11日,农发组成立。成立会在北大招待所召开。由王耕今主持,北 大经济系主任胡代光也应邀参加。邓力群和国家农委副主任杜润生(1913年生) 都出席并讲了话。杜润生,是中国农村改革之父,是农发组最强力的支撑者, 也是青年们的导师。
的生产队就名存实亡,这一层级的集体经济组织就不再存在了。社员自主经营承包的责任 田,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 的,剩下都是我家自己的。这样责任更明确、利益更直接、方
浅析农村土地承包存在的问题
、
1 根 本 性 地提 升 了 土 地承 包权 的 法 律地 位 ,
参考文献 : (】 井 正 弘 : 帕 尔格 雷 夫 经 济 学 大词 典 [ 】经 济 科 学 出版 权 的 附属 物 。物 权 法 承 认 土 地 承 包 权 的 物 权 性 ,就 意 味 着 土 地承 1 川 新 M. 包权是相对独立于集体土地所 有权 的法定物权种类 ,行使集体土 . 1 9 6 9
一
个标准 的重要 性 . 而要在 考虑到这 种替代 性后 . 再做 出综 合权
衡和判断 。
[ 关键 词 】 农村 土 地 承 包经 营权
物权 问题
思 考
土地承 包经 营权 是十 一届三 中全 会 以后党 为解放 农村 生产 力. 赋予农民的最重要 的权利 。依法保护农 民对农 村土地的承包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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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来多 大影响。其 次 .多样化产 品标准 同贸易开放度标 准可能
会有矛 盾。按 照多样 化产 品标准 .该 国应 该维持浮 动汇率 。对
于给定 的高 贸易开放 度 . 产品的 多样化程 度越 大 .加入 货币联盟 的成本 越小。 2最优 货币 区标 准整体评价 ( )C 1 O A的一些标 准指 向不 明确 。①考虑到单 一货币能带来 ” 消费保 险” 的好处 . 冲击 不对 称程 度大 的国家 问反 而更应 该形 成货 币联盟 ; ②站在 货币主义和理 性预 期学派 的立场 . 货膨胀 通
处理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几个问题
处理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几个问题作者:暂无来源:《农民致富之友(上半月)》 2011年第12期翟雪雯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迫切需要农村改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使农户开始承包经营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简称《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户“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让渡使用权。
现在一些媒体把《决定》中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省略为“流转土地承包权”是不对的。
应当指出,国家对农户自愿流转土地经营权历来是支持的。
1984年1号文件,讲延长土地承包期,也讲鼓励耕地向种田能手集中;1993年11号文件,讲土地承包15年到期后再延长30年,也讲允许农民依法、自愿、有偿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同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已经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了。
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从大量实践经验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仅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迫切需要:一是推进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的需要。
农村改革30年的首要功绩就是在农村实现了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彻底解决了人民公社旧体制下的“出工大拨轰,分配大锅饭”的弊端,解决了亿万农民的温饱问题。
但由于我国农村人多地少,一家一户的经营规模小,地块细碎,下一步要实现富裕,必须进行农业经营方式的转变,通过土地流转形成新的经营规模,才能提高集约经营水平。
二是农民实现劳动力专业分工的需要。
随着城乡二三产业的发展,农村劳动力很大一部分已经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使农村的土地经营成为兼业化经营,甚至出现撂荒现象。
第六届河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公示名单
序号
项目单位 廊坊师范学院 邯郸学院 沧州师范学院 沧州师范学院 河北科技学院 河北科技学院 河北美术学院 河北外国语学院 河北大学工商学院 河北工业大学城市学院 燕山大学里仁学院 河北农业大学现代科技 学院 河北联合大学冀唐学院 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 院 河北工程大学科信学院 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 院 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 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 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 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
序号
项目单位 河北医科大学 河北科技大学 河北科技大学 河北科技大学 河北经贸大学 河北经贸大学 河北经贸大学 河北联合大学 河北联合大学 河北联合大学 河北联合大学 河北联合大学 河北联合大学 河北联合大学 石家庄铁道大学 石家庄铁道大学 石家庄铁道大学 石家庄铁道大学 河北工程大学 河北工程大学 河北工程大学
应用型本科院校C语言程序设计精品课程建设 宋宏伟、温喆、张自立、 研究 林立忠、张静 金融实验教学网络化创新平台的构建 2005-2009年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 测试工作调研报告 紧贴地方发展需求,校企地协同共创生物科 学特色专业 高等师范院校物理实验教学研究与实践 商务英语实践教学体系建设研究 北华航天工业学院办学思想和文化研究与实 践 运用互动探真教学法培养体育大学生创新能 力的实践研究 创新网络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法 农科类专业“三三四”人才培养模式的理论 建构与实践探索 李海申、苗绘、 王宁、 李志明、龚怀泽 崔勇、王运辉、齐卫东、 赵晓兵 白丽荣、王守忠、宋根壮 、时丽冉、郭晓丽 孙立萍、李敬林、刘广平 、赵淑梅、闫海峰 尹静、付大安、刘凤梅、 慕爱静、王密卿 郭铁良、高俊山、井华茹 刘振忠、李雷、周静、周 德胜、王金河 梁捍东、郭清梅、程立锋 、谢凤玲、王彩华 李佩国、戴维、赵宝柱、 宋士清、孙耀中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郭天玉课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郭天玉课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案例讲解郭天玉主要内容●一、前言●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征补偿分配纠纷分类●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征补偿分配纠纷仲裁案例解析一、前言●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所。
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
《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以法律形式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奠定了新时期农村经济发展的法律和制度基础,更有利于发展农业,稳定农村,富裕农民。
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城市化进程的迅速推进,以及国家对农业和农村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农业比较效益大幅度提高,土地价值明显回升,农民更加重视和珍惜土地。
因此,近几年来许多以前不要地、甚至弃耕撂荒、外出打工经商的农民纷纷回乡要地;也有的地方因为一、前言干部尊重和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识较差,违法收回或调整承包地,随意搞“三年一调整”或“两年一承包”,有的以搞规模经营为由,随意强行收回农民承包地,搞长期发包一次性收费,或搞以地抵债,将土地集体中在少数大户手中,严重地侵害了多数农户的利益。
因土地发包、土地流转、特别是城市近郊地区或城镇集体土地征占用等而引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征地补偿分配纠纷案件大量增加,农民为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上访曾一度呈多年少有的高发态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解决好农民问题,最关键、最重要的就是维护好农一、前言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维护和实现农民根本利益、维护农村社会长期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治本之策。
面对纷至踏来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妥善处理相关案件是农村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容推卸的政治责任和崇高使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新形势下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思考
新形势下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思考作者:孙晓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1期摘要随着我国推进新农村建设及城乡统筹一体化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
城市化推动着农村土地所有权及其使用权发生着不断的更迭。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核心在于土地的问题,同时土地作为农民极其基础的生产生活资料,在农村现代化建设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本文认为发现土地流转中的问题同时实现土地流转的规范化、制度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承包经营权作者简介:孙晓琳,上海理工大学社会科学学院2015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4.245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农业大国,农民人口几乎占总人口的百分之五十。
农村问题就是我们发展中的主要问题,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传统农业不断向新型农业的转变。
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应运而生成为我们需要正视解决的问题。
在农村地区推进农业土地流转可以实现土地的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实现土地价值实现的最大化,成功将我国小农经济的发展模式转为现代化的大农业发展经营模式。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权转让的意义的说法有很多种,这里笔者就不一一列举,这里我们可以认为是在保留农民本身拥有对土地的承包权的基础之上,承包人经过合法的方式途径,取得农民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进行经济或其他使用的行为。
一、新形势下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的变迁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现状是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大致上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分别是自愿流转阶段、逐渐步入轨道阶段和当下的加速发展阶段。
首先,在自愿流转阶段,在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虽然土地仍旧属于集体所有,但农民获得了土地自主使用权,土地流转的产生就有了可能。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范围内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变革,这一政策适应了当时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又提高了农民生活水平。
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所体现的法权关系
NOU.2006 VOl.27 NO.6
! 国民经济管理
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所体现的法权关系
李晓峰 1,郭洪仙 2
( 1.苏州大学 商学院,江苏 苏州 215021;2.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上海 201600)
权利的有无和发挥作用的程度;土地的使用权、收益 权、处置权是第二级权利,它们是由所有权衍生出来 的,其发挥作用的目的、范围、程度等都是由所有权 所决定的;土地的开发权、出租权、转让权、抵押权、 赠与权等属于第三级权利, 它们一般是第二级权利 行使的具体表现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备的土 地产权制度应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一个社会中可以有不同的土地产权主体, 但他们在法权关系上是平等的。 他们可以分属不同 的社会阶层和社会集团, 可以具有不同的政治背景 和经济实力, 但他们作为土地所有者只能享有相同 的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同的民事责任, 任何一种产权 主体都不应受到法律的歧视, 也不应凌驾于其他产 权主体之上。 第二, 土地产权主体应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 民事行为权利的法人或自然人。 他们直接握有土地 的终极所有权,正如马克思所 说 ,能够 “ 把土地当 作 他的意志支配领域而加以 保护” ",以其 切身利益为 基础,关注土地的使用效果和土地价值的变化。 第三,土地产权主体对其土地具有排他性的使用
!
制度经济
学家卢基扬契可夫在对计划经济体制进行深入分析 后指出: “ 中央集权的经济管理体制消耗巨大。 这种 体系在运行中必然很快失去平衡, 因为它的职能与 可持续发展、生物圈、物质和能量交换的自我调节与 自我平衡的基本原则不相适应。 中央集权管理体制 其实比市场经济体制耗用更多的资源。
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变迁路径特点及启示
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变迁路径特点及启示作者:刘海峰孙云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06期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1949-1978年土地所有权制度变迁的历程,发现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变更与农民自主经营权和农民的生产劳动积极性之间的密切联系,同时突出的体现了国家意志层面和民间意志层面的不断磨合与统一。
国家意志层面(政权)和民间意志层面(农民)在农业、农村建设中,特别是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变迁中相互协调和均衡,这正是我国进行农村土地所有权变革的路径特点。
解决我国目前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关键,就是基于我国土地所有权发展历程及特点,找到国家意志层面和民间意志层面协调与均衡,只有这样才能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所有权制度。
关键词农村土地所有权变迁路径启示作者简介:刘海峰,天津大学仁爱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物权法、海商法、房地产法;孙云霞,天津大学仁爱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环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2.256诺斯认为,制度也像资源一样具有稀缺性,必然要进行竞争,然后产生优胜优胜劣汰,这正是市场决策的过程,这个过程产生了稀缺性制度,并使其得到最优配置,在我国各阶段农村土地所有制变迁的过程中也正符合这一理论。
每一次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变迁正是政府(国家意志层面)和农民(民间意志层面)为获得潜在利益而进行的探索。
本文正是以“潜在利益”这一理论为工具,从意识形态弥补作用和利益驱使这两个角度,对我国农村土地在所有权制度变迁的原因和特点进行分析,从国家意志层面(意识形态弥补作用)和民间意志形态(利益驱使)这两个角度进行分析论证。
从土地改革、初级社、人民公社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变迁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国家意志层面和民间意志层面的有机结合。
国内学者也一致的认为,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变迁以国家意志层面主导为主,由政府担当主角,通过法律和政策推行的方式推行的,同时,由民间意志(农民为争取或者保障自己的利益行为)而推动的。
农民生活状况调查报告
农民生活状况调查报告(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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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包产到户到包干到户(演示版)
中国最大经济学奖花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 (2008)
首届由100多位国内权威经济学家评选出的‚中国经济理论创新 奖‛揭晓,杜润生暨中国农村发展研究组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 责任制理论以最高票当选,并获得50万元奖金。该奖项是目前 国内奖励金额最大的经济学奖项。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参选理论编号:CETIA08-011 候选理论名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理论 主要贡献人候选人(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郁昭、杜润生暨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研究组、陆学艺、陆子修、 吴庭美、吴象、余国耀、张广友、周诚、郭崇毅,等等
小岗村因为历史原因连几家一起干也合不拢搞不1979年9月中共第十一届四中全会开幕万里和贵州内蒙古等几个有包产到户实践的省的领导向中央介绍了小范围包产到户成功的实践据理力争在正式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时把原来决定草案上的?不许分田单干不许包产到户?改为?不许分田单干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基础的演变:
1960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 急指示信》(简称《12条》)。指示信规定: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 (相当原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基础,至少7年不变;加强生产队的基 本所有制,坚持生产小队的小部分所有制;彻底纠正‚一平二调‛的 错误;允许社员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小规模的家庭副业,鼓励社员养 猪;有领导有计划的恢复农村集市等。但公共食堂仍然坚持。 1961年5月中央工作会议上正式决定 取消供给制,规定办不办食堂, ‚完全由社员讨论决定‛,‚实行自愿参加、自由结合、自己管理、 自负开销和自由退出的原则‛,实际上是取消了公共食堂制度。 1962年2月,经过充分讨论后,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 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决定农村人民公社一般以生产队(即小 队, 相当于初级社)为基本核算单位。
农村发展概论知识要点(第二版陶佩君主编)
农村金融制度改革基本对策:健全农村金融机构,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农村经济主体多样化金融需求;创新农村金融制度,优化农村金融环境。
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农村社会救助、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农村社会福利事业和农民工就业与社会保障。
参与式发展理论
参与式发展理论内涵和原则 内涵:1、介入决策及选择过程,促进权力再分配;2、作出承诺与贡献,创造发展动力;3、利用与控制资源,参与利益分享;4、尊重乡土知识,让农民参与创新过程;5、促进能力建设,树立自组自立的意识。
原则:建立合作的关系;重视过程,而不只是结果;普遍提高人的能力,而不只寄希望于“能人”和“带头人”;制度化保障,机构化推行。
农民参与式农村发展的步骤:发展问题诊断、双向评估、实地检验、参与式监测和评价、推广或改进。
社会性别意识:从性别的视角观察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环境,对其进行性别分析和性别规划,以便防止和克服出现不利于两性发展的模式和举措。
实践篇
影响农民人均收入的因素主要有农业的弱质性,农村和农业经济结构不合理,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困难,户籍制度和土地流转制度的缺陷,农业生产技术落后,农民受教育程度低。
农村产业结构是农村所拥有的劳动力、固定资产和其他资源在各产业间的分配构成关系的体现,是一个庞杂的大系统。P120
农民六大核心素质: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守法制、讲风尚、爱健康。
土地属性:资源、资产、生态、工程、社会、权籍。
农村金融体系:以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和合作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格局。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组成。
农村社区指农村居民以农业生产活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社会区域共同体。
经济法视角下的农村土地流转
安全 问题是一项艰 巨的任务 ,只有 政府 和公众提高认知 ,社 会公众协调合作 ,让 环卫 工人有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 ,才能 使环卫工人 以高度 的热情 投入到 作 中去 ,才能更好 的为城 市美化工作做 出更大贡献 。
五 、结 语
( 三 )健 全 相 关 安 全 制 度
解决环卫工人安 全问题的过程 中首要任务是建立健全相 关 的安全制度。只有在有安全保 障的基础上环卫工作才有 章 可循 ,进而提高环卫工人 的安 全管理意识 。法律上 ,政府 应 该 对与环卫工人相关 的法 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 ,在法律 高 层 面重 视环卫安全 ,然后 ,政府 或环卫部 门应该为环卫工人 提供 义务的法律支持 ,从 而提高环卫工人捍卫 自己权力 的能 力 。同时 , 也要举 办一 些正对基 层环卫工人的安全制度教育 , 让 环卫工人 明确地 了解 自己所 享有的权利 ,并通过正规渠 道 保 护 自己的权利 。
农 村 土 地 流 转 的 困境 2 0实 际 9 0年代农 地流转实践 开始于我 国沿 海开放 的经 济特 区 ,取得了一定 的进步 之后 ,我国城镇 化的速度逐渐加
一
、
快 ,中共 中央政府 开始鼓励农村土地流转 ,这些政策举措强 有力地推动 了农 村土地流转规模的加速扩大 。尽管这些举措 促进 了区域 经济的快速增长 ,但 同时也导致 了局部 区域 出现 了不 良影 响。如某些 地方过度依赖 当地政府甚至 国家 的土地 财政 ,使土地流转 的主体——农户的直接利益受到损害 。某 些严重 的甚 至激 发了群体性事件 ,从大局上看 ,更不利 于城 乡一体化建设 和 “ 三农 问题”的解决。这些随着农村土地流 转而产生 的问题 ,对 我国相关 的农村土地流转 的立法 和农村 土地流转制度 的规范提 出了紧迫要求 。 法律对 农村 土地 流转 制度 的平稳 运行具 有极 大 的影 响 力 ,然 而,由于我国 目前缺乏专门 的法律法规 ,使得农村土 地流转呈现 出一 片混 乱。同时 ,不能合理合法正确 的揭示 出 目标 区域 内的农村 土地的供需问题 ,导致需要资源 的找不到 有 资源 的。农村 土地资 源和市场需 求水平 的数 据难 以对 接 , 在一定程度上 ,阻碍 了高效的市场经济组织快速而便捷 的获 取农村土地产权 ,阻碍其后续经济行为 的产生和发展 。 二、经济法视角下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建设 目前 ,根据 以往前人 的调查数 据及现 阶段 的报告显示 , 我 国农村土地流 转过 程中主要存在 四个 问题 : ( 1 )相关程序
最新-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思考 精品
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思考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思考洪碧华解决三农问题,保障农民利益,必须保障农民对土地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在土地权利上的主要表现形式,如何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是当前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保障农民利益的重要体现。
漳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率高达1582,是沿海地区土地流转率较高的地方,一些村镇创新了流转方式,形成可供借鉴的模式。
但是随着流转的承包农户增多,流转形式多样化,流转主体的多元化,流转利益关系的复杂化,土地流转中暴露出一些有等待解决的问题,迫切需要探索建立符合漳州实际和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以确保土地流转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如何依法正确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已成为当前农村工作一项重大课题。
为此,我们走访调查了漳州市一些重点县市、区及村镇,就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分析土地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探索完善体制的具体对策。
首先要界定土地产权。
即虚化土地所有权,强化经营权,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其次是在产权界定清晰的基础上,加快培育土地流转市场;第三是创新土地流转机制;第四是发挥政府的的作用,加大农业设施的投入,规划和引导土地流转的科学化,重点扶持和鼓励适合当地的流转形式。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客观必然性从国内外的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过程看,农村土地的流转是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然趋势。
从我们调研的情况看,漳州农村土地流转的客观必然主要体现在一土地流转是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必然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第二、三产业的迅速发展,为社会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急需大量劳动力,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到二、三产业创造了条件。
外出打工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据统计显示,2019年漳州农民人均纯6506纯元,其中工资性收入2606元,非农收入1031元,两项合计占农民收入的56。
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与制度保障
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与制度保障
郭正林
【期刊名称】《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
【年(卷),期】2004(026)001
【摘要】农村妇女权益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实现土地权利的男女平等.在我国许多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遭受程度不同的侵犯,而且难以得到行政救济,更缺乏制度保障.需要通过土地产权改革来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及相应的土地收益.
【总页数】6页(P63-68)
【作者】郭正林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政务学院,广东,广州,510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442.7;F301.1
【相关文献】
1.我国农村妇女土地权利保障问题探研 [J], 庄宇
2.论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博弈——从农村妇女土地权利保障的两难境地谈起 [J], 李延舜;管亚茹
3.我国农村妇女土地权利的制度考察 [J], 支晓娟;吕萍
4.农村妇女土地权利保障的法律规制研究 [J], 刘继华;王晓
5.当前我国农村妇女土地权利保障机制研究 [J], 商春荣;张岳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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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孙菊芳;冯瑞琳;孙淑云
【期刊名称】《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9(026)003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土地问题解决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对此都有相关规定.但是,由于立法的缺陷,造成实践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还存在许多问题,学界对此也产生很多争议.本文首先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立法历程进行了简要回顾,然后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缺陷进行了深刻剖析,最后提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建议.
【总页数】4页(P56-58,62)
【作者】孙菊芳;冯瑞琳;孙淑云
【作者单位】河北工程大学,文学院,河北,邯郸,056038;河北工程大学,文学院,河北,邯郸,056038;河北工程大学,文学院,河北,邯郸,0560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33
【相关文献】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困境与突围——兼评物权法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J], 汪俊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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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
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
孙淑云;王云江;冯瑞琳
【期刊名称】《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7(024)002
【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地被征用,出现了大批的失地农民,因而引发了一定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如何在城市化过程中保障农民土地经营权不受侵害,笔者认为,应当从法律上界定农民土地权利的内涵和外延,从而根本性地提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地位.
【总页数】2页(P75-76)
【作者】孙淑云;王云江;冯瑞琳
【作者单位】河北工程大学,文学院,河北,邯郸,056038;河北工程大学,文学院,河北,邯郸,056038;河北工程大学,文学院,河北,邯郸,0560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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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我国农村土地所有制的几个问题
作者: 冯天才
出版物刊名: 经济问题探索
页码: 29-32页
主题词: 所有权制度 经济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 法律限制 土地所有权 自由买卖 国计民生 所有制性质 完全所有权 公共利益
摘要: 本文是关于我国农村土地所有制问题的讨论文章。
文章针对1985年以来孙东富、王剑荣、邵享林、钟盛熙、程里夫等同志在本刊发表的有关文章的基本论点提出不同见解。
文章首先论证了孙东富同志以马、恩“三权”理论为根据认定我国目前农村土地的单纯所有权属于国家,农村集体只有经济所有权的论点不能成立。
接着又分析了不能以马、恩的土地问题理论否定我国农村集体对土地的单纯所有权。
最后,论述了我国农村土地所有者的农村集体无权自由买卖出租土地,是由于财产所有权的法律限制而具有的相对性,以及土地在我国国计民生中的特别重要性所决定的。
论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
论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
孙尚斌
【期刊名称】《唐山师专学报》
【年(卷),期】1999(021)004
【摘要】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是我们党经过艰辛探索,在社会主义农业经营体制方面实现的伟大创新,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
【总页数】3页(P6-8)
【作者】孙尚斌
【作者单位】唐山师专政史系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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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孙淑云冯瑞琳上传时间:2006-11-10【内容提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对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文从《物权法(草案)》入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作深入分析,并就相关规定提出自己不同的看法和认识。
【摘要题】理论•思考【英文摘要】Land contracting management right is the core of rural land system. Definiting the legal nature of Land contracting management right is not only good at protection of presents' right, but also have a far-reaching means on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economy. The text began with Real Right Law to analyse the nature of Land contracting management right. At the same time, I gave my own different views about the concerned stipulation.【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物权/债权Land contracting management right/Real Right Law/Real rights/Credit rights【正文】[中图分类号]D922. 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896(2005)04-0044-0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为解放农村生产力,赋予农民的最重要的权利。
依法保护农民对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是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基石。
1986年我国的《民法通则》就对土地承包权做出专门规定,奠定了土地承包权的无可置疑的合法性。
2003年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全面规定了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相关的各项主要内容,强化了土地承包权的效力及对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但是该法因为并没有将承包经营权明确规定为物权,导致承包人对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处分权依然得不到充分的认可与尊重,进而影响到农村土地的有效流转和经营效率的提高。
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规定为物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承包经营人有权自主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在学术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历来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属于债权,其理论依据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承包合同而确立的。
[1] 另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属于物权,其理论依据是承包人一经承包农村土地,就使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权能从所有权这一典型物权中脱离出来,具有排斥包括发包人在内的其他一切人的非法干涉的特性。
这正好符合物权作为对世权的根本性质。
[2] 要辨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首先要辨明债权和物权的含义。
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是请求权、相对权,其设立具有任意性、无排他性。
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是绝对权、支配权,具有排他性。
根据物权设置的目的和作用不同,又可将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而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一项财产权利,这就赋予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的性质。
另外,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可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是承包人对农地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无论在其本身的权能结构上,还是在其稳定程度上,或是在其运作的过程中,都明显地体现出物权的性质。
在权利结构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具有了其自身的各项权能,在表现形式上也有其特有的方式,不能归属于所有权下的任何一种权能,而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用益物权,在承包经营权生效以后,应当将其从所有权中独立出来,而不是列于所有权项下。
至于不宜划为债权的原因,简单来说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生不是基于土地承包而是基于其法定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这一具有债的关系的东西只不过是具体落实法律规定的一纸凭证而已,这从根本上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债权中撤除出来。
其次,在探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时,还应从是否有利于实践和法律体系完善的角度出发进行分析,而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对于改变其目前身份不明的尴尬状态及在实践中存在的弊端,无疑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债权化的弊端及物权化的意义(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债权化的弊端债权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实践中存在许多弊端及不合理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承包人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处于被动地位。
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设定的,但这种合同关系并非通过市场机制形成,而是带有强烈的行政性。
发包人的意志对于合同的内容起主导性作用,发包人往往可随意确定合同内容,承包人只能在合同上签字,而少有协商的权利,这样的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必然失衡,且该合同中往往还赋予承包人一些行政义务,承包人的利益得不到切实保护。
2. 土地承包经营权易受到发包方的干预和侵犯。
从形式上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依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确定,然而在现实实践中,家庭承包往往是按人分地,发包方与承包方虽然签订了承包合同,由于合同条款过于笼统,加上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不确定,这就为发包方干预生产经营留下很大的余地。
加之物权效力优于债权,使得承包人的权利效力低于发包人的土地所有权效力,导致承包人无法对抗发包人的干预,实践中发包人侵犯承包人权益的案件屡屡发生。
如在集体土地被征用时,往往只有发包人参与谈判,而承包人因只是对发包人享有债权,无法参与谈判,因此失去了保护自己权利的机会。
[3]3. 在权利的行使上,承包人受发包人的支配。
由于债权是相对权、请求权,债权人必须借助于相对人的意思和行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这使得承包人的一些权利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发包人的支配,如承包人转让、出租、转包等均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这种流转受到很大限制的承包权一方面导致农村土地难以形成规模经营,另一方面也使得一些农民丧失了承包土地的热情,导致土地荒芜。
4. 承包期限短。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农业资源的配置应当由市场机制来实现,但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处于起步阶段,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是按人口进行配置,因此,“五年一小调,十年一大调”的现象非常普遍,发包方可以以此为借口,不受任何约束地改变土地的承包经营,这就使得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经常处于不稳定状态,作为承包方的农民则对此束手无策,因为现行的制度没有赋予承包方相应的权利,而对土地未知的变动存在疑虑,势必会影响广大农民对土地投入特别是作长期投入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土地的利用效率。
5. 承包人法律救济缺失。
由于在债权法中强调无损害即无责任,因此当承包人的权利在被妨害或有妨害之虞而损害尚未发生时,承包人无法主张法律的救济。
总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性损害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影响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农用土地市场的流转,从而限制了土地资源的优化合理配置,不利于农地制度的稳定。
因此应使立法与司法一致,还承包经营权以本来的物权面目。
(二)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为物权的意义1. 根本性地提升了土地承包权的法律地位。
在我国农村实践中,甚至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很多人还是将土地承包权视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附属物,承包人和承包权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集体经济组织的决定和安排。
按照这种理解,土地承包权被融化在集体所有权的概念中,在“先国家集体、后个人家庭”的社会观念支配下,就很容易削弱土地承包权的独立属性。
一旦物权法承认了土地承包权,就意味着土地承包权是相对独立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定物权种类,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必须尊重承包经营权,从而形成对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限制。
而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为物权,实际上确立了农民对土地的直接利益主体的法律地位,使农民行使权利参加集体土地的管理有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从而限制一些乡村干部擅自非法转让土地,防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资源的流失。
2. 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常受到侵害,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承包方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不够明确,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以何种方式获得救济,在法律上都不是很清楚。
当承包方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就难以依法主张权利,抵制侵害。
《物权法(草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为物权之后,根据物权法的一般理论,物权具有保护的绝对性的特点。
即物权属于可以要求一切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予以尊重的权利,是一种绝对权或者对世权。
而且,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权利的内容、效力与公示方法等都应当由法律确定,而不能由发包人通过承包合同中的约定加以排除,因此将限制发包人任意制定承包合同条款,剥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发包人、包括地方政府不正当干涉和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可以在司法上获得保护其权利的更多途径:承包人不仅可以按照土地承包合同提起违约之诉,还可以基于物权法的规定行使物权请求权,基于法律规定行使侵权行为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请求权,以捍卫承包人自身的合法权利。
3. 有利于农村土地的流转,促进农业的持续发展。
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为物权之后,它的期限由法律规定,从而使农民的土地权利具有较高的稳定性,有利于保护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资与改良,促进农业经济的持续发展。
而且,权利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承包的土地行使充分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依法处分的权利,对承包权进行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各种形式的处分,从而促进农村土地的流转,提高农地的经营效率。
但应当明确的是,承包人有权处分的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不是土地所有权本身。
4. 有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
从理论层面上讲,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其中,用益物权的客体为不动产。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所以土地这样重要的不动产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是由宪法所确定的。
因此,物权法关于土地的规范只能是在使用权方面,即规定在用益物权中。
如果物权法中缺乏对土地利用的规范,则会导致用益物权无规范客体,从而导致物权及整个民法体系的不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