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制度规定
公司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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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息公开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公司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管理透亮度,促进企业文化建设和员工参加度,依据《公司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体员工及相关机构、部门。
第二章公司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方式第三条公司信息公开的内容1.公司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重要负责人及联系方式;2.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及管理制度;3.公司业务范围、经营活动、产品和服务;4.公司的财务情形、经营业绩、审计报告及相关统计数据;5.公司的招聘信息、员工福利待遇、培训计划等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信息;6.公司的企业文化、社会责任、公益事业等方面的信息;7.公司的风险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信息;8.其他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信息。
第四条公司信息公开的方式1.公司内部发布:通过公司内部通知、企业文化墙、内部电子公告栏等渠道进行信息公开;2.公司网站公开:将部分信息通过公司官方网站进行公开;3.外部媒体发布:依据需要,适时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采访等方式向外部媒体公开信息。
第三章公开信息的管理和维护第五条信息公开责任人1.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重要负责人对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2.信息公开责任人由公司内部指定,负责信息公开的具体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六条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发布1.公司各部门应及时将其管理范围内的信息整理、汇总,并依照规定的发布周期和方式提交给信息公开责任人;2.信息公开责任人负责审核、整理和发布信息,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内外部发布。
第七条保密信息的处理1.公司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未经授权不得公开的信息,应严格依照公司的保密制度进行处理;2.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应认真筛选、脱敏、净化相关信息,确保不泄露保密内容。
第八条信息公开的监督和反馈1.公司内部设立信息公开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2.员工及其他相关方可通过公司内部渠道提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建议、看法和投诉,公司应及时处理并予以反馈。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四篇)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四篇)](https://img.taocdn.com/s3/m/853f4606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801f050.png)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目录____市政务公开工作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3____市政务公开评议制度--7____市政务公开考核评比制度--9____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10____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办法--12____市政务公开工作报告制度--17____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19____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____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23____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25____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办法(试行)--27____市政务公开工作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为进一步改进我市____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根据____发[____]____文件和市委、市____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政务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是指。
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履行行政职能的一项机关效能监察制度,是加强民主监督、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改进服务,遏制以权谋私,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关系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依据行政管理相对办事方便、行政要求公开透明,行政行为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三条所有工作人员(含受聘人员)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主动公开的内容和形式(一)对社会和群众公开的内容1、内设机构、各机关和工作人员职责;2、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3、办事的条件、程序、过程、时限和结果;4、收费项目的依据、标准;5、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6、涉及公众利益的行政执行情况;7、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____权益的行政执行事项;38、便民措施,服务承诺;9、监督办法、违法违纪的投诉责任追究;10、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问题。
(二)对内部公开的内容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2、内部财务预算、收支情况;3、干部人事管理情况;4、大宗物资采购、大宗维修工程等重大事项;5、干部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等情况;6、涉及干部职工利益政策的制定、修改事项;7、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国家信息公开制度
![国家信息公开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c9cef384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b8.png)
国家信息公开制度
国家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或政府行政机关自主制定的一套管理和监督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体系。
其核心目的是通过公开政府信息,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政府的公正决策和行政行为,提高公众的参与度和监督能力,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增强社会的民主性和法治性。
国家信息公开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法律法规:国家信息公开制度的基础是法律法规的规范。
国家通常会制定信息公开法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条件和限制。
2. 信息公开主体:国家信息公开制度规定了哪些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是信息公开主体,即承担提供信息公开服务的责任主体。
3. 信息公开内容:国家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了哪些类型的信息应当公开,包括政府机关的行政文件、政策解读、决策理由、行政行为、资金使用情况等。
4. 信息公开程序:国家信息公开制度规定了信息公开的申请、受理、审批和发布的具体程序,以及信息公开的时限和方式。
5. 信息公开保障:国家信息公开制度还规定了信息公开的保障机制,包括公众对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举报机制,以及对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追责和处罚机制。
国家信息公开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政府的透明度和行政能力,对于建设法治化、透明化的政府、促进社会发展和维护公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模版(3篇)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模版(3篇)](https://img.taocdn.com/s3/m/eca0343b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d1.png)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公务透明度,提升公众对本单位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包括信息公开的管理、程序和要求等。
第三条信息公开是指本单位主动提供信息,接受公众申请并及时、便捷地提供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条本单位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信息公开范围第六条本单位应按照法定职责和授权范围,主动公开工作情况、决策依据、重要政策、规划方案、质量安全信息、政府采购信息、重大工程建设信息、环境保护信息和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等。
第七条信息公开涉及的部门、单位应及时提供必要的配合,按照职责和权限提供有关信息。
第八条信息公开应当注重宣传和解读重要信息,提供易于理解、便于查询的格式和渠道。
第三章信息公开的程序第九条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被动公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既要主动公开重要信息,又要接受公众的申请,并及时提供信息。
第十条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请信息:1. 书面申请:凡属公众申请信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并载明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请求的信息内容以及形式。
2. 口头申请:凡属公众口头申请信息的,应当及时填写口头申请表,记录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请求的信息内容以及形式,并经申请人核对签字。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并根据信息公开的情况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提供书面或口头答复,答复内容应当详细、准确。
第四章信息公开的要求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向公众宣传本单位的信息公开渠道、范围和程序,并提供政府网站、门户网站等信息公开平台。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5篇)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5篇)](https://img.taocdn.com/s3/m/9b643303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4da02d3.png)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司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下属企业服务,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大同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司财务等重大信息,是指本公司财务、生产经营管理、重大投融资等对企业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本公司成立企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信息公开工作。
公司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____协调工作;各部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企业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公开企业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公开企业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公开内容和形式第六条下列公司信息应向社会公开:(一)公司基本情况;(二)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东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四)公司领导人员任职情况,年度薪酬水平及员工收入情况;(五)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企业的影响;(六)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摘要;(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八)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情况;(九)公司领导人员公务用车配备、运营、维修或车补发放情况,业务招待费、差旅费支出情况;(十)公司其他人员车辆使用或车补发放情况;业务招待费、差旅费支出情况;(十一)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及时公开的重大事项信息(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财产购置或处置____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八)公司发生诉讼及仲裁情况;(九)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公司重大信息实行定期公开和及时公开制度,主要通过下列方式:(一)有关政府部门网站;(二)公告栏、宣传版报、电子屏、公示牌等;(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第三章操作程序第九条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企业信息,公司各部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
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ebd7d2eb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35.png)
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是为了保障单位信息透明、促进公共参与和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的。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一、信息公开的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
单位信息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2. 服务公众原则。
信息公开应当以公众需求为导向,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3. 保护权益原则。
信息公开应当尊重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其他合法权益,避免损害单位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4. 合法合规原则。
信息公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二、信息公开的内容1. 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组织结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
2. 单位规章制度: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工作规程、业务流程等。
3. 人事管理:招聘信息、人事变动、职务晋升、薪酬福利等。
4. 财务信息:预算决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审计报告等。
5. 业务信息:单位承担的项目、工程、科研、产品、服务等信息。
6. 重大决策:单位发展规划、改革措施、重要决策、突发事件等。
7. 社会监督:投诉举报、调查评估、监督检查等。
8. 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三、信息公开的方式和途径1. 单位网站:建立本单位官方网站,发布信息公开内容,提供在线查询、下载等服务。
2. 公告栏:在单位内部设置公告栏,定期更新信息公开内容。
3. 汇编资料:定期编辑信息公开资料,免费提供给公众查阅、复制。
4. 媒体发布: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发布单位信息公开内容。
5. 公开会议:定期召开信息公开会议,汇报单位工作,接受公众提问。
6. 其他途径: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宣传册、讲座、展览等形式,拓宽信息公开渠道。
四、信息公开的程序和时限1. 信息采集:单位各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应公开的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 信息审核: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采集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公开条件。
3. 信息发布:经过审核的信息,由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发布。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本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5c8dc481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a0d1293.png)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政府依法行政、透明决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第二条信息公开依法原则。
依法公开,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时,应当依法提供信息。
第三条及时公开原则。
信息公开要及时,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时间内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条便民原则。
信息公开应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和使用,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提供便民服务,积极协助申请人查询和利用信息。
第五条维护合法权益原则。
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护信息提供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信息公开申请中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三章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第六条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政府机关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各类信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组织结构等基本信息;(二)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规则、业务办理流程等办事指南和便民措施;(三)政府机关行政决策的依据、过程、结果等信息;(四)政府机关执法、监管、服务等具体工作情况和结果的信息;(五)政府机关承担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责的信息;(六)政府机关依法行使的其他信息公开职责。
第七条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以实事求是为原则,真实、准确、完整、清晰,便于申请人查询和利用。
第四章信息公开的途径和程序第八条政府机关应当建立信息公开渠道,提供多种查询和获取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政务服务中心、信函、电话等。
第九条申请信息公开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可通过书面或网上方式提出申请,政府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条政府机关接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自行查找相关信息并提供,对于无权提供的信息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对于提供的信息,政府机关应当明确标注发布日期、发布机关等信息,并保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
单位信息公开_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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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单位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对这些信息进行公开的行为。
第三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信息。
第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信息公开的内容第五条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一)单位的基本情况,如名称、性质、宗旨、职责、内设机构等;(二)单位的主要职能、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决策规定等;(三)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四)单位的工作报告、发展规划、工作总结等;(五)单位重大决策、重大事件、重要活动等信息;(六)单位人员招聘、干部人事变动等信息;(七)单位财务预算、决算、审计等信息;(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
三、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七条信息公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单位网站;(二)单位公告栏或者其他宣传设施;(三)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四)公开出版物;(五)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八条信息公开程序如下:(一)信息制作或者获取单位确定信息属性;(二)信息制作或者获取单位负责人审批;(三)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公开信息;(四)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定期对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
四、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第九条单位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信息公开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条单位应当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异议处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五、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由上级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023年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文
![2023年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31b7eb01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23.png)
2023年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动政府决策的科学、民主、透明和公正,遵循信息公开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必须遵循依法提供、便于公众获取和在规定时限内回复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依法制作、获取和保管的包括文件、资料、数据、研究报告等记录在案的内容。
第四条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均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落实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信息公开的范围与途径第五条政府机关在行使职责的过程中产生的行政信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应多样化,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纸质报刊、电视、广播等。
第七条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咨询和接受投诉的渠道,及时回复和处理公众的咨询和投诉。
第三章信息公开的程序与要求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切或者公众特别关注的信息,应当优先予以公开。
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明确公开目的、时间节点、公开范围和方式,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政府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制定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定期公布信息公开的进度和成果。
第十一条政府机关应当建立信息公开申请的渠道,公众可以书面、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合法形式向政府机关申请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政府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限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在合理时间内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政府机关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提出申诉,政府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申诉。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四条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十五条政府机关应当加强信息管理,确保政府信息的安全、科学管理和便于获取。
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b5a2d94b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cb.png)
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为做好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规范信息管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事业单位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1. 信息公开的范围:本制度所述的信息公开,是指事业单位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基本情况、决策过程、经营管理、服务内容和质量、财务收支、工作进展、投诉举报等内容。
2. 信息公开的原则:公正、公平、公开、便利的原则。
3. 信息公开的方式:信息公开以书面、电子等形式进行,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方便公众获取。
4. 信息公开的责任:事业单位作为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信息,并倡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公开作出建设性的建议和监督。
二、信息公开的内容1. 基本情况:包括事业单位的名称、机构设置、规模、人员构成等基本信息。
2. 决策过程:包括重要决策的制定、实施和反馈情况,以及相关会议的召开情况。
3. 经营管理:包括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项目推进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信息。
4. 服务内容和质量:包括服务内容、标准、流程、办事指南等信息,以及对用户反映的问题的处理情况和改进措施。
5. 财务收支:包括预算执行情况、收入来源和支出情况等财务信息。
6. 工作进展:包括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工作进展情况、成果展示等信息。
7. 投诉举报:包括接收和处理投诉举报的渠道、办理程序、结果反馈等信息。
三、信息公开的程序1. 制定信息公开计划: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信息公开计划,明确需要公开的信息内容、方式和时间安排,并向社会公众公布。
2. 信息公开的申请:社会公众可以根据需要向事业单位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事业单位应在接到申请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回复申请者。
3. 信息公开的咨询:社会公众可以向事业单位咨询相关信息,事业单位应及时提供必要的信息,提供咨询服务。
4. 信息公开的发布:事业单位应及时发布信息公开的内容,采取多种方式,如网站公告、报纸刊登、微信公众号推送等,确保信息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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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全面依法治国,根据中央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依法依规进行,注重信息的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和便民化。
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各职责,加强协作配合,推动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四条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其他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信息公开的便利性和透明度,方便公众查询和获取相关信息。
第二章信息公开管理第五条单位应当依法确定信息公开的范围、途径、内容和方式。
未列入信息公开范围的事项,不得公开。
第六条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明确信息的归口管理单位,制定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并向公众宣传和推广。
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申请制度,公开申请渠道和流程,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必要的信息公开咨询服务机构。
第八条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整理和更新信息,保证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单位应当设立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和索引,方便公众查询和获取相关信息。
第四章信息公开监督第十条单位应当公开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投诉渠道和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批评,及时处理和回复。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自我监督,及时纠正和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的评估和考核制度,定期进行评估和考核,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设立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公开信息公开工作的报告,向公众展示工作进展和成效。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保护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激励和引导工作人员履职尽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单位应当严格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开工作,不得隐瞒、篡改、删除、销毁信息,不得阻碍公众查询和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单位对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
10行政信息公开制度
![10行政信息公开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b4e0e814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8b.png)
行政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机构行政信息公开工作,妥善整理和保存信息公开资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执业、诚信服务、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本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其他服务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本单位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由行政人事部安排专人负责,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行政信息公开范围
第一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服务。
第二条反映本机构设置、职能、工作规则、办事程序等情况。
第三条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不得公开属于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知识产权保护、关乎个人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一条公开方式为宣传资料、公示栏、电子触摸屏、电子屏幕、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二条向特定对象提供的信息,可通过当面交谈、书面通知、提供查询等形式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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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国家规定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351e04e3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418d067.png)
为了规范我国公司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政府、企业、公民和其他组织等利益相关方依法获取企业信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关于推进广东省属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粤国资办201710号)和国有企业改革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国家制定了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一、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境外企业除外),上市公司应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规定。
二、信息公开内容公司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2.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3. 生产经营管理:生产经营状况、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市场占有率等。
4. 重大事件及其对企业的影响:重大合同、重大投资、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诉讼等。
5. 履行社会责任:环境保护、公益慈善、员工权益保障等。
6. 其他可能对出资人、企业和职工产生较大影响及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
三、信息公开原则1. 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体系。
2. 公正客观:公开的信息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公开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保密原则: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信息公开方式1. 通过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公开。
2. 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等公共场所公布。
3. 向投资者、债权人、合作伙伴等利益相关方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4. 根据需要,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采访等方式公开。
五、信息公开责任1.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公司的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
2.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负直接责任。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篡改、隐匿、销毁应当公开的信息。
信息发布与公开制度
![信息发布与公开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37e77374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dd11944.png)
信息发布与公开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企业内部信息的发布和对外公开工作,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信息传递机制,提高企业的透亮度和公信力,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包含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发布原则信息发布应遵从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不得有意隐瞒或歪曲事实。
第四条信息分类依据信息的性质和紧要性,本企业将信息分为三类:内部信息、对外信息及紧要信息。
1.内部信息:指仅供企业内部员工使用的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员工工作指引、企业运营数据、产品技术文档等。
2.对外信息:指向外界发布的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企业新闻、公告、产品介绍等。
3.紧要信息:指可能对企业经营情形、股价等产生重点影响的信息。
第二章信息发布第五条内部信息发布1.内部信息应通过企业内部通信渠道发布,如企业内网、企业邮件群组等。
2.发布内部信息的部门应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不得错误传递或延后发布。
3.发布的内部信息应做好版本掌控,确保员工取得的是最新或适用的信息。
第六条对外信息发布1.对外信息发布应通过企业官方媒体渠道进行,如企业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
2.发布对外信息的部门应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发布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
3.对外信息发布前,应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并确保与企业形象和价值观相符。
第七条紧要信息发布1.发现或知悉紧要信息时,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层报告。
2.公司领导层应快速对紧要信息进行评估和决策,并决议是否公开发布。
3.如决议公开发布紧要信息,应通过适当渠道快速对内对外进行发布,并确保信息及时准确转达。
第三章信息公开第八条信息公开范围1.公司基本信息:包含公司名称、注册住址、办公住址、电话、邮箱等基本联络信息。
2.经营情形信息:包含公司的经营范围、重要产品或服务、销售额、利润等。
3.股东信息:包含公司的股东结构、股权更改情况等。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a887c26d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868f56d.png)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一、制度背景信息公开是推动政府透明、加强公共监督、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促进信息公开工作规范、高效开展,制定本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以明确相关职责、流程和要求。
二、工作目标1. 加强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水平;2. 推动政府行政管理和决策公开,增进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了解;3. 实现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加强政府与社会各界的互动和合作。
三、工作职责1. 政府部门:负责制定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和目标,落实信息公开责任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2. 信息公开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制定信息公开的规范和标准,维护信息公开平台的正常运行。
3. 各级政府机关和部门:积极主动公开政府运行和行政决策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推进。
4. 社会各界和公众: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积极参与信息公开的申请和利用。
四、工作流程1. 政府部门根据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及时公开政府运行和决策的相关信息。
2. 信息公开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信息公开平台,促进信息共享和交流。
3. 各级政府机关和部门按照规定主动公开信息,为公众提供便捷的信息获取途径。
4. 公众可以通过信息公开平台或书面形式申请政府信息,政府部门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5. 政府部门审核信息公开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批,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6. 信息公开管理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五、工作要求1. 信息公开工作要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公民和组织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2. 政府部门和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答疑问。
3. 信息公开申请者要遵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
4. 信息公开管理部门要及时受理、审批和公开信息申请,确保公众合法的知情权。
5. 社会各界和公众要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积极行使知情权和参与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364bdbc865ce0508763213b7.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信息公开制度规定
![信息公开制度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c5ce37ae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ad69042.png)
信息公开制度规定信息公开制度是指政府作为公共权力机关,应按照法律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的规程。
信息公开制度是政府和社会之间的纽带,是现代信息社会的重要制度安排。
信息公开制度的有效实施,对于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增强政府公信力、提升民众参与度、促进社会民主建设,以及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下面本文将从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性、法律法规、主体责任和实施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性信息公开制度是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
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政府可以更好地掌握民意、反映社情、倾听民声,从而更好地贯彻落实民主政治,为民众办好事、办实事。
信息公开制度可以促进政治稳定,提高政府管理水平,有利于国家社会建设的全面实现。
信息公开制度对于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增强政府公信力、提升民众参与度、促进社会民主建设,以及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政府信息公开能够有效监督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协调决策、优化资源配置,大力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
二、法律法规我国信息公开制度是建立在宪法规定之上,受到多部法律的具体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应当保密与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有关的事项,其他事项应当公开。
” 国务院于2007年12月31日颁布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分类公开制度、信息公开的程序与方式、信息公开范围和不公开范围等具体内容,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信息公开制度。
此外,《电子政务条例》、《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等多部法律文件也对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明确规定。
三、主体责任信息公开主体责任是指政府及其部门要对信息公开工作负主要责任,主要包括责任落实、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方面。
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据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创造一个政府与公众互动的良好环境。
同时,政府应建立纪检监察机制,对工作人员违反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进行追责,保证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推进。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25ad4e83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5293a26.png)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1一、主动公开范围1、规范管理和发展改革方面: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机构管理和社工服务相关的文件;机构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等。
2、与服务对象相关的事项方面:影响服务对象享受社会服务或者终止某种社会服务的预报,以及其他与服务对象相关的信息。
3.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机构的财务预算、决算、实际支出和审计。
4、重大决定草案方面:机构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员工、服务对象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5、机构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府信息,以及机构承诺办理事项及其完成情况等。
二、免于公开的机构信息1、属于国家秘密的;2、属于机构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机构秘密被泄露的;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分割的;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5、尚未确定是否是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暂缓公开;6、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的机构信息经审核后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1、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2、机构专门的信息专刊;3、机构门户网站;4、机构宣传栏;;5、机构关设立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6.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其他形式。
四、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制度1、机构各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机构信息通过机构公报、机构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2、各部门应当在机构档案室、公共接待室设置信息查询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3、机构各项目点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治信息;4、机构各项目点应当编制、公布相应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原则上应当在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本(三篇)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本(三篇)](https://img.taocdn.com/s3/m/68fd4a45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94.png)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政府行政机关的透明度,依法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信息公开工作应依法、科学、规范、高效进行,公开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本单位应建立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教育体系,提高公民的信息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本单位应建立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七条本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完善工作机制。
第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最高主管部门。
第二章信息的公开范围和方式第九条本单位的信息公开范围包括行政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政策解读、重要决策、办事指南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本单位可以以以下方式进行信息公开:(一)主动公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事项,主动进行信息公开,如新闻发布会、官方网站等。
(二)被动公开:根据公民的申请,提供相关信息。
公民可以通过书面申请、电子申请等方式提交申请。
(三)依申请公开:根据公民的申请,提供相关信息。
公民可以通过书面申请、电子申请等方式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并根据不同的信息属性和依申请公开情况,确定公开的方式和范围。
第三章信息申请和公开程序第十二条公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二)书面申请;(三)电子邮件申请。
第十三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或要求;(三)申请公开的方式和范围。
第十四条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如下:(一)收到申请后,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二)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公开;(三)对于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情况,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原本决定期限前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延长的理由和期限;(四)对于决定予以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给申请人;(五)对于决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拒绝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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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制度规定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政务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务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务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政务公开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政务公开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各级监察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监督工作。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务活动应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务活动范围,并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一)法律法规文件类。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职能类。
1.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机构设置、变更以及职责权限等;
2.人事任免、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表彰公示等。
(三)决策类。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2.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财政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三公”经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情况;
6.政府财政审计结果报告;
7.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8.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实施及监督情况;
9.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0.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11.土地征用、房屋征收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12.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
13.救灾款物、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
14.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变更及执行情况。
、
(四)审批类。
1.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2.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
(五)民生类。
1.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招生考试等情况;
2.医疗卫生机构常用药品、器械、耗材及医疗服务等的价格;
3.扶贫、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4.提供水、电、气、燃油、通讯、邮政、公交、运输、物业等服务的公用事业单位收费项目、标准、办事程序等情况;
5.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情况;
6.公益、公用事业投资建设、使用情况;
7.向社会承诺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六)公共安全类。
1.食品药品安全及公共卫生情况、治理措施及效果;
2.环境保护情况,包括空气质量和水质环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及进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治理措施及效果等;
3.安全生产风险预警、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情况;
4.防灾减灾尽职履责情况,包括自然灾害监测预警、转移避灾、抢险救援等情况,防灾减灾失职渎职责任追究情况;
5.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下列内容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活动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公开政务活动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活动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政务活动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三章政务公开的方式、程序和时限
第十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通过下列方式公开政务活动:
(一)政府公报;
(二)政府网站;
(三)新闻发布会;
(四)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法律、法规对政务公开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政务公开时间应当与公开内容相适应。
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活动,应当自该活动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务活动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政务活动的,应采取书面等形式向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出申请。
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政务活动的内容;
(三)申请公开政务活动的形式。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收到申请后应登记。
对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编制、公布政务公开指南和政务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务公开指南,应包括政务活动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务公开目录,应包括政务活动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产生日期等内容。
第十五条政务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政务公开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机关应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具体政务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负责政务公开的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内容的;
(三)不及时受理、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活动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地、各部门、各行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资料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