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易地就医管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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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易地就医管理细则

为加强易地安置、长驻外地参保人员易地就医管理,方便参保人员就医,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武汉市城镇职工在外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易地安置和长驻外地参保人员可在居住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1—3家(一、二、三级各1家)作为本人门诊、住院就医的指定医院,如当地未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应选择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就医的指定医院。参保人员选择医院后,应填写《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易地就医登记表》,经居住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盖章后(如未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盖章),交参保单位报送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

二、易地安置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不实行社会保障卡(IC卡)管理,其个人帐户资金由所在单位随退休费寄至本人,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退休人员,由所属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随养老金寄至本人,用于支付门诊就医、购药费用。

三、长驻外地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实行社会保障卡(IC卡)管理,其门诊就医、购药费用,先由本人垫付,每年12月将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医疗费用收费票据交所在单位汇总后,连同病历复印件、医疗费

用明细清单报送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费用审核手续。垫付费用从个人帐户资金中抵扣,并划入本人IC卡金融帐户。个人帐户抵扣后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不足部分由个人负担。

四、易地安置和长驻外地参保人员在指定医院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治疗终结后的一月内(或医疗费用累计达到1万元时),由所在单位持参保人员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每日)清单、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医疗费用收费票据,报送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费用审核。

五、易地安置参保人员需要在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的,必须持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近期重症疾病连续治疗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单、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交所在单位报送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

我市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范围和医疗费用结算标准是:

1、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2、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治疗(包括放化疗、检查和用药),上述两项医疗费用实行项目结算、按比例支付;

3、高血压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

4、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上述两项医疗费用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报销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全市住院费用平均定额结算标准的2倍。

六、易地安置和长驻外地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的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其继续治

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即大额医疗费用)由指定的商业保险公司予以赔付。参保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达到2.5万元时,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由所在单位向市医疗保险中心申报,经中心确认后向指定的商业保险公司预警,并发送大额医疗保险预警通知书。大额医疗费用每满2万元时或治疗终结后,由所在单位持参保人员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医疗费用收费票据,送商业保险公司办理赔付手续。

七、易地安置和长驻外地参保人员就医、住院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超出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商业保险公司在一个保险年度内赔付给每个参保人员的最高数额为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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