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青政发[20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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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青政发〔2012〕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全市转方式调结构步伐,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鲁政发〔2011〕3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若干重要问题的意见》(青发〔2010〕10号)精神,现就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进一步优化企业经营环境,促进我市企业转型升级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政策落实和支持力度
(一)落实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的税费减免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加计扣除。鼓励企业依照国家税收相关规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的折旧,落实新产品财税返还等政策。落实好企业增值税转型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率优惠政策和国家鼓励发展的技改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政策。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按照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涉及企业转型升级的相关审批、备案事项,按规定的审批规程及时办理。对符合相关规定列入省重点技改1000个项目和列入市产业振兴项目的,加大土地、资金、税收、人才、技术等方面的支持。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落实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综合政策。市级财政要进一步优化现有专项资金支出结构,每年调整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采取风险补偿方式,引导金融资源配置,撬动金融资本重点支持有关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产
业化示范工程、创新能力建设、产业链和产业基地培育等。各区市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形成上下配套联动的资金投入机制。设立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基金,争取设立中央财政参股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基金,有条件的区市要积极设立地方财政参股的创投基金,鼓励山东半岛蓝色经济产业投资基金等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倾斜。优先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用地,对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三)加大企业转型升级的财政支持。市和区市要统筹安排财政专项资金,采取风险补偿方式,引导金融资源配置,撬动金融资本加大对企业转型升级的投入,支持企业加强技术改造、自主创新、人才引进及培养、工业设计、品牌培育、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创新,支持已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高新技术及项目,加快推进企业转型升级。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各类专项资金、基金等,争取国家支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企业账户,并专款专用。
(四)加大企业转型升级的金融支持。加强与金融机构总部对接力度,促进驻青银行扩大信贷投放总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企业转型升级项目的信贷额度,扩大委托贷款、信托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保理等表外业务融资规模,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全面金融服务。完善多层次融资服务体系,引导地方金融机构改革重组,大力引进国内外金融机构在青设立分支机构。探索推广动产、应收账款、仓单、海域使用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抵质押方式,有效缓解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问题。充分发挥政府设立的还贷周转金、风险补偿金的作用,积极发展政府投资的担保机构,推动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发展。探索有利于专业化、规模化经营的贷款担保方式,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有力支持。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寻求缓解企业资金困难途径,引导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强合作,积极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信托债权计划、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企业资产支持类证券等直接融资产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专营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投资设立村镇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各类地方性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引进战略投资者
等形式,增强资金实力。稳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并支持已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全面增强地方金融机构对企业转型升级的支持保障能力。
(五)支持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研发、设计检测、软件服务外包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相关财政资金予以优先支持。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意见》(青政办发〔2011〕21号)明确的财政、税费、产业等各项扶持政策。对制造业剥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的,及时组织认定,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六)支持企业集聚发展。支持市级以上重点示范性产业集群和优质产品生产基地、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支持集群和基地内的龙头企业项目、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在建设用地、税费减免、信贷融资等方面给予倾斜。按照“布局合理、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生态环保”的要求,规划培育一批新兴产业集聚园区,组织认定一批市级集聚园区。落实工业功能区基础设施贷款贴息的财政补助政策,把省级以上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和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资金合并,用于全市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并延续到“十二五”末;老城区搬迁企业向重点中心镇和县域市级产业集聚园区转移,享受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转移的有关扶持政策。工业集聚园区所在区市政府要设立一定规模专项资金,用于园区配套、产业发展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五市政府要制定相应鼓励政策,逐步引导县域工业企业向相应产业集聚区和重点中心镇产业园区集聚。
(七)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资金密集型、环境友好型产业的发展,积极引导新上项目采用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污染排放少的先进技术。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推进全市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发展。鼓励传统行业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培植一批节能示范项目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利用市节能专项资金支持一批市重点节能技术和产品产业化项目。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资源和废物综合利用项目、节能节水项目,按税法给予税收优惠。加强节能评估审查,实行区域能耗总量控制,探索节能量交易机制。强化对重污染行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以及具有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带动性、示范性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对按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