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则的分类 ()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1。
法的定义答:广义法律,指法的整体,包括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即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法律,特指最高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答:(1)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2)表现为法律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3)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根源于现实的经济关系3.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4.法的作用答: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5.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答:(一)法律规则就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明确法律效果的一般性规定。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1)假定(2)处理(3)后果(三)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条文只是法律规则的表述形式,而不是法律规则的同义语。
通常情况下,一条规则的全部要素是通过数个条文加以表述的,有时,其中的一个要素(如假定)也可能分别见诸于不同的条文,而且,规则的诸要素分散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甚至跨越两个以上的法律部门的现象,也是存在的。
(四)法律规则的分类:(1)权利规则、义务规则和复合规则;(2)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3)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4)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6.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1、答:(一)权利: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二)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三)分类:(1)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 (2)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3)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4)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5)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6)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四)相互关系: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2021年10月法律硕士法理学试题及答案解析(六)
2021年10月法律硕士法理学试题及答案解析(六)2021年10月法律硕士法理学试题及答案解析(六)已公布,具体内容请考生查看如下:单项选择题1.法律规则能够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这个分类所依据的标准是( )A.法律规则规定的内容B.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水准C.法律规定内容的确定性水准D.法律规则所包含的社会关系【答案】A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规则及其法律规则的分类标准【考点分析】法律规则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它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中心内容,属于社会规则的范畴。
在不同的分类标准下,法律规则能够有不同的类别。
根据法律规则调整行为的方式不同,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即规定人们能够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则。
在法律中,相关权利和自由的规定均属于授权性规定。
义务性规则,即规定人们必须做出某种行为或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则。
2.法律草案表决通过后,该法律( )A.自通过之日就具有了法律效力B.在公布之前不产生法效力C.必须自公布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D.只对赞成其通过的人具有法律效力【答案】B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的时间效力中,法律的生效条件和时间。
【考点分析】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公布实施以前的的事件和行为有无追溯力的问题。
法律的生效时间,通常分为下述的几种情况。
(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2)法律公布具体的生效时间;(3)法律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开始生效。
可见法律公布是法律生效的必要条件。
3.关于当代中国法律渊源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 )A.就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大陆地区的法律渊源来说,能够概括为以宪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为主的法律渊源B.在我国,作为法律渊源之一的“法律”一词是在广义上使用的,除了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外,还包括其他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C.民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必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才能生效D.国际法不是构成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但是我国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是我国的法律渊源之—【答案】D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的渊源的含义和我国法的渊源的内容范围。
必读法理学知识点(法理学重点、公基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1、法的外延:(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不成文法);(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教会法)。
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即法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包括:可为、勿为和应为三种);(2)法是由国家制定(即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或认可(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3)法是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有三种:(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3、判决书、公证书、委任书、结婚证书等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书,不具有普遍的效力,而仅对特定的人有效。
4、法的认可有两种方式:(1)明示认可(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2)默示认可(通过法院判决时援引)。
5、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而法律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6、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2)社会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
指引作用又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预测分为对如何行为的预测和对行为后果的预测。
法的社会作用表现在两方面: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7、法的作用的有限性:(1)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2)法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3)法自身特点产生的有限性(它是规范不是规律总体现着人的意志;它是概括性的规范;它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其作用的实际发挥还有赖于物质和精神条件)。
8、法的内容包括法律规范内容和法律技术内容。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7-9章)
第七章法的要素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法的要素概述(见表7-1)★表7-1 法的要素概述考点二:法律概念(见表7-2)★★★表7-2 法律概念考点三:法律规则★★★★★1.法律规则释义(见表7-3)表7-3 法律规则释义2.法律规则的分类(见表7-4)表7-4 法律规则的分类考点四:法律原则★★★★1.法律原则概述(见表7-5)表7-5 法律原则概述2.法律原则的适用(见表7-6)表7-6 法律原则的适用7.2 课后习题详解1.如何理解法律概念?答:(1)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建筑材料”;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
(2)法律概念有两个来源:一是脱胎于日常生活中的概念,经法律人对它的吸纳而成为法律概念;二是法律人(立法者、司法者、法学家)的创设。
法律概念实际上都直接或间接地来自日常生活。
(3)法律概念对于法律的运作与法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来讲,法律概念具有三大功能:①表达功能,法律概念及概念间的连接使法律得以表达,无概念的法律是难以想象的;同时,法律概念也是表达诉状、答辩状、司法判决等法律文书的重要工具。
②认识功能,法律概念使人们得以认识和理解法律,不借助法律概念,人们便无法认识法律的内容,难以进行法律交流,更无法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律实践活动。
③提高法律合理化程度的功能。
丰富的、明确的法律概念可以提高法律的明确化程度和专业性程度,使法律成为专门的工具,使法律工作成为独立的职业。
(4)法律概念的分类①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按概念涉及的内容划分)。
涉人概念,是关于人(自然人和团体人)的概念,如“公民”“人”“法人”“法定代理人”“律师”“法官”等;涉事概念,是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如“故意”“过失”“责任”“贪污”“受贿”“代理”等;涉物概念,是有关物品及其质量、数量和时间、空间等无人格的概念,如“标的”“金额”“国家财产”“有体物”“无体物”“证券”“无人驾驶汽车”“时效”等。
《法理学》模拟考试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模拟考试试题及答案第一篇:《法理学》模拟考试试题及答案《法理学》模拟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划分标准是()A.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B.是否合法C.法律是否予以调整D.是否具有社会性2.根据法律效力强弱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A.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B.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C.确定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D.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3.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称为()A.法的拘束力B.法的溯及力C.法的继承性D.法的统一性4.《刑法》第109第2款规定:“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这一条规则属于()A.授权性规则B.任意性规则C.委任性规则D.准用性规则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一国的法在其主权实际管辖的那部分陆地有效B.一国民事、经济等法的效力,一般也及于在本国领域外的本国公民C.一国的法律只在国内有效D.只有刑事法律才可能在本国领域外生效6.现代各国一般均确认()为法有无溯及力的原则。
A.从新兼从轻原则B.从旧兼从轻原则C.从旧原则D.从轻原则7.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的不同,可以将权利分为()A.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B.公权利和私权利C.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D.人权和公民权8.《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对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言,该条法律规定显示了法的()A.确定的指引作用B.有选择的指引作用C.评价作用D.强制作用9.王某夫妇雇用了一保姆临时在家照看孩子,事后付给保姆酬劳500元。
关于王某夫妇与保姆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客体,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孩子B.孩子的安全、健康C.保姆D.照看孩子的劳务和500元报酬10.陈凯歌导演的电影《霸王别姬》属于法律客体的哪一种类?()A.物B.人身C.精神财富D.行为结果11.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凡关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A.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B.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C.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D。
法律规则七个分类案例(3篇)
第1篇一、宪法类案例案例:某市人大常委会议决定,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将于下个月开始。
该决定是否符合宪法规定?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9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选举产生。
”由此可见,市人大常委会议决定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符合宪法规定。
二、行政法类案例案例:某市环保局对某企业进行环境监测,发现该企业排放的废气超标。
环保局要求企业立即整改,否则将对其进行处罚。
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企业认为环保局的处罚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三、民法类案例案例:甲乙双方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了租金。
租赁期满后,乙方未搬离房屋。
甲方要求乙方搬离房屋,但乙方拒绝。
甲方起诉至法院。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出租人应当将租赁物返还给承租人。
”本案中,乙方未按约定搬离房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搬离,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四、刑法类案例案例:甲、乙、丙三人预谋抢劫某银行。
一天,三人携带作案工具,闯入银行,持刀抢劫。
在抢劫过程中,丙失手将乙刺伤。
法院审理后,判决甲、乙、丙三人犯抢劫罪,但丙因失手刺伤乙,被从轻处罚。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二)抢劫数额巨大的;(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手段特别恶劣的。
法理学复习资料
一、单选题(共20题,40分)1、法律规则从内容上可分为()(2.0)A、授权性规则B、义务性规则C、权义复合性规则D、以上都对正确答案: D解析:2、法律形成过程中的关键性一环是( )的出现。
(2.0)A、规范调整B、个别调整C、自觉调整D、多元调整正确答案: A解析:3、义务性规则的特点是()(2.0)A、强制性B、必要性C、不利性D、以上都对正确答案: D解析:4、下面属于中国法制改革的基本内容的是()(2.0)A、政法体质的改革B、法律体系的重构C、法律精神的转换D、以上都对正确答案: D解析:5、有学者这样解释法的产生:最初的纠纷解决方式可能是双方找到一位共同信赖的长者,向他讲述事情的原委并由他作出裁决;但是当纠纷多的需要占用100位长者的全部时间时,一种制度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就成为必要了,这就是最初的法律。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A、反映了社会调整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规律B、说明法律始终是社会调整的首要工具C、看到了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在法产生过程中的作用D、强调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正确答案: A解析:6、法律终止生效是法律时间效力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以默示废止方式终止法律生效时,一般应当选择下列哪一原则?( )(2.0)A、特别法优于一般法B、国际法优于国内法C、新法优于旧法D、法律优于行政法规正确答案: C解析:7、所谓“私了”是属于哪一类免责()(2.0)A、自首免责B、补救免责C、自助免责D、协议免责正确答案: D解析:8、下面属于法与道德的联系关系的是()(2.0)A、互相渗透B、互相制约C、互相保障D、以上都对正确答案: D解析:9、关于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下列说法正错误的有( )(2.0)A、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B、法律原则具有宏观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C、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D、法律原则比法律规则更具有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的功能正确答案: D解析:10、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负责,必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没有法律规定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不得没有法律依据而追究与违法行为者或违约行为者虽有血缘等关系而无违法行为或违约事实的人的责任,防止株连或变相株连。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考试法理学之简答题
法理学1、法的(外在)特征:(1)法具有规范性:法是人们行为的标准或规则。
(2)法具有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国家的意志。
(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4)法具有普遍性: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法的效力的反复适用性。
(5)法具有程序性:法是强调程序、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规范。
(6)法的可诉性:法具有可争讼性和可裁判性。
2、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2)法的社会作用:维护社会秩序与和平、推进社会变迁、保障社会整合、控制和解决社会纠纷和争端、促进社会价值目标的实现3、法的作用之局限性的体现(真题2009年简答题2)(1)法的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2)法律只是调整法律所能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种方法(3)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也不是法律所能够完全解决的(4)法律自身的缺陷也影响其发挥作用4、法律自身缺陷的体现:立法空白、法律的滞后性、法律的僵硬性、语言的歧义性5、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真题2006年简答题2)(1)从结构上看,二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一方的存在与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2)从数量上看,二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3)从产生和发展上看,二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
古代社会义务本位,现代社会权利本位。
6、成文法相对于不成文法的优点(1)成文法明确具体(2)成文法修改废纸的程序严格(3)成文法有利于社会的安定与自由(4)成文法有较好的预防作用(5)成文法有利于推进社会改革7、不成文法相对于成文法的优点(真题2011年简答题2)(1)不成文法易于适应社会现实:社会变化、成文机械(2)不成文法不存在背离立法原意的问题:条文表达、不完善不周密、需要解释、解释与立法原意(3)不成文法易于发挥司法官员的创造性8、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的比较(1)法的渊源不同:民法法系国家的正式法源只是指制定法,法源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的效力;在普通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法源,遵循先例是普通法系的一个重要原则。
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律规则的分类
1、刑法:以规定犯罪及其刑罚为主,是当代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法律分类;
2、民法:以法律规定的私人关系的正当处理为主的法律分类,主要包括婚姻法、继承法以及物权法等;
3、行政法:规定政府和其它国家机构的权力与义务、行政行为规范及行政程序制度,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方法等;
5、国际法:规定国际关系的法律内容,主要包括国家间的权利和义务、国际关系、国际贸易、国际组织等;
6、税法:规定税收的各种形式、税务管理、税收征收及补偿政策等法律分类;
7、证券法:规定证券买卖及其管理的法律分类,主要有证券发行、证券登记、证券交易等;
8、知识产权法:规定知识产权保护及其管理的法律分类,主要有商标法、版权法、秘密法等;
9、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及其各种政策及管理的法律分类,如劳动法、工伤保险法、社会保险法、企业用工管理等;。
法理学:法律规则
法理学:法律规则(一)法律规则的含义法律规则是指具有一定结构形式,并以规定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后果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1.假定条件,是指一个法律规则中关于该法律规则适用情况的部分,包括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情况下、对什么人适用。
包含两个方面:(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
其内容有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在什么地域以及对什么人生效等。
(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2.行为模式,是指一个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具体行为的部分,是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
行为模式可以分为三种:(1)可为模式(权利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可以如何行为"的模式。
这种行为模式与授权性规则相联系。
(2)应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应当或必须如何行为"的模式。
(3)勿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禁止或不得如何行为"的模式。
【注意】可为模式与授权性规则相联系;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与义务性规则相联系。
3.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行为人在法律上所得到的评价或应承担的后果。
法律后果可以分为两种:①合法后果,即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就会得到法律上的肯定性评价,具体表现为对行为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
②违法后果,即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就会得到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具体表现为对行为人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三)法律规则与语言1.一切法律规范都是通过语言表达的,具有语言的依赖性;2.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的时不是适用语句的自身或语句所包含的字和词的本身,而是适用语句所表达的意义;3.语言的意义具有歧义性和模糊性,故法律需要解释,也因为此法律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4.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根据规范语句所运用的助动词不同,可以分为命令句(必须、应该、禁止等次)和允许句(可以)。
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理学作业法律规则的分类,法条分类举例:1、从法律规则的内容上分:A. 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如:《婚姻法》第15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婚姻法》第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物权法》第9条“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物权法》第135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第81条“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替。
”B. 义务性规则:是指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如:《义务教育法》第25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婚姻法》第5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法》第30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不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物权法》第56条“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物权法》第138条“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C.权义复合性规则:兼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如:《义务教育法》第28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婚姻法》第50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则。
”《婚姻法》第36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从法律的规则形式特征上分:A.规范性规则:指规则的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且可直接适用的规则。
如:《婚姻法》第5条“结婚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第一部分
导论 1.法学是⼀门社会科学,以法(或法律)这⼀特定社会现象为其研究对象。
2.西⽅法学家对法的具体研究对象的理解: ⑴⾃然法学、哲理法学主张法代表正义、道德或哲理,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价值或⽬的(即正义的或理想的法); ⑵分析法学主张法是国家权⼒的产物,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形式(即法律规范的效⼒来源、逻辑结构和概念分析等); ⑶社会学法学主张法是⼀种社会现象,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事实(即法的社会功能、法的效果以及法和社会⽣活的关系等)。
以上三种理解都是⽚⾯的,作为科学的法学,以上三⽅⾯都应研究。
即,法学既要研究法的内容和形式,⼜要研究法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3.法学的词源: ⑴中国:古代先秦(春秋战国)时期开始的类似后世讲的法学的名称是“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
'刑'指刑法、刑罚或⼴义的法;'名'指循名责实、赏罚分明。
'刑名'也可作刑种解。
'术'泛指君主实⾏统治的策略、⼿段。
⾃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类似于后世的法学。
⑵西⽅:最早出现的法学⼀词通常指古代拉丁语中Jurisprudentia,原意为“法律的知识”和“法律的技术”。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安对该词下的定义是“⼈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正义之学”。
4.[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学科构成⼀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5.法学产⽣的前提:a⽴法已发展到相当复杂和⼴泛的程度;b社会上已出现⼀个职业法学家的集团。
6.法的起源的⼀般规律:从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到成⽂法(⼴义的⽴法)。
7.法学的特征(实践性和阶级性): ⑴法学作为⼀门科学具有实践性的特征,是⼈们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建⽴和发展的,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它来源于社会实践,⼜转过来为实践服务,因⽽它是合乎科学的,即实事求是的。
⑵作为阶级社会的⼀种社会意识形态,法学⼜具有阶级性的特征。
法学类专业课复习资料【法学导论重点】
《法学导论》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法与法律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2、法的表现形态:制度法、观念法、现实法3、法的基本属性:1、法的特殊规范性2、法的国家意志性、3法的明确公开性4、法的国家强制性、5、法的普遍约束性4、法的本质:一、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的归属;二、法作为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三、法最终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第二章、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统一整体,是由一国宪法作主导,由宪法在内的各个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1、法律体系是法律部门构成的统一整体2、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法律部门的划分:1、依据:根本依据:法律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次要方法和辅助手段:法律调整方法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部门、民商法部门、行政法部门、经济法部门、社会法部门、刑法部门、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婚姻法部门、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部门、军事法部门法律体系的建构:内容上完备、结构上科学、形式上规范、价值上公正第三章、法律要素法律要素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技术性规定法律规范:法律规范也被称为法律规则或发的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的细胞,是法律的基本元素。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1、假定条件2、适用主体3、行为模式4、法律后果法律规范的种类:(不同分类方法)一、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指定一定主体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义务性规范:规定一定主体应当或者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规范禁止性规范:指规定人们不得作出某种行为或者必须抑制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二、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三、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附加:法律要素(1)→法的要素由规则、原则和权利义务构成;一、法律规则(1)→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假定条件时、空、人、情境行为模式可为模式(可以)授权性规则应为模式(应当)命令性规则勿为模式(禁止)禁止性规则法律后果肯定性后果(合法)否定性后果(违法)(2)→法律规则与语言道义助词的分类命令句must Ought to/shouldMust not允许句可以(may)☆考点:法律规则的表述是否必须有道义助词?(3)→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①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②第一,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第二,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第三,一个条文表述不同的法律规则或其要素;第四,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法理学第四章(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
第四章 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
1.某市《草原管理条例》规定,“草原是国 家的重要资源,是畜牧业基本的生产资料 是发展畜牧业经济的物质基础,也是维护 祖国北部生态环境的天然屏障。”
第四章 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
(二)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 法律规范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或认可的方式 形成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来调整人们行 为的社会规范。 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规定法律上的权利、 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 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规则是法律规范的一种。
第四章 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
2.违法后果 (1)撤销 (2)变更 (3)确认行为无效 (4)拒绝提供法律服务 (5)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侵 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 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 款或者警告: 1.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 他人住宅的; 3.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的; ……
第四章 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
(三)法律后果: 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 者不符合行为模式要求的行为时应承担 相应的结果的部分。
第四章 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
1.合法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0条规定:“ 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以及森林管理等方面 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 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鼓励。”
2.应为模式,指在假定条件下,人们“应当或必 须如何行为”的模式。 例如: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
第四章 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
3.勿为模式,指在假定条件下,人们“禁 止或不得如何行为”的模式。 例如: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 条件的单位。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 剥夺。 证人必须不是精神上有缺陷的人。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如下:(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
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
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即使是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是不具体的),但并不直接告诉应当知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至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概定的,那么,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
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则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
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例如,在民法中,无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可能与意志自由原则是矛盾的。
法律规则的分类如下:(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它也分为两种:(1)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例如《婚姻法》规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即属于此种规则。
法硕考研辅导: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硕考研辅导:法律规则的分类一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分析】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授权性规则的作用在于赋予人们以一定的权利去设立、变更、终止他们的法律地位或法律关系,其特点是为权利主体提供一定的选择自由,对于权利主体来说不具有强制性。
授权性规则又可分为鼓励性规则和容许性规则。
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规则。
与授权性规则相比,义务性规则表现为对义务主体的约束。
义务性规则具有强制性、必要性和利他性。
义务性规则又可以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两种。
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即禁止人们做一定行为的规则。
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不论人们的意愿如何,都必须加以适用的规则。
一般来说,公法类法律,特别是行政法、刑法等,王要涉及公共利益,强行性规则较多。
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在民商法等私法类法律中,主要涉及私人利益,任意性规则较多。
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的划分是相对的。
公法中也有任意性规则,民商法中也有强行性规则。
按照法律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都属于此种规则。
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客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法律规则有哪些种类
1.法律规则有哪些种类?法律规则的种类,就是按照一定的标准或从某一角度对法律规则进行的分类。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按照法律规则为主体规定行为模式的不同方式,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是指授予主体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的规则。
授权性规则的作用在于肯定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并赋予主体一定权利要求他人(包括国家机关)以消极或积极的行为保障实现这种自由。
义务性规则又可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命令性规则也叫做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禁止性规则是规定主体消极义务的规则,它禁止主体做出某种行为。
(2)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按照法律规则是否允许主体进行自主调整,即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行设定权利义务,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协议解决问题,只允许执行法律的规定。
违反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协议是无效的。
一般说来,禁止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都是强行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规则的规定。
任意性规则在民商法、婚姻法等部门法中较为常见。
(3)确定性规则和相对确定性规则。
按照法律规则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和相对确定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是指明确、具体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由其他立法、执行或司法者加以具体解释的法律规则。
相对确定性规则是指那些有关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界限的规定并不十分明确、具体,需要以其他立法或由适用法的机关加以具体化的法律规则。
这种规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大量的。
相对确定性规则包括两种不同类型:一种是法律没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指出由哪一个机关加以规定的规则,通常称为委任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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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作业
法律规则的分类,法条分类举例:
1、从法律规则的内容上分:
A.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如:《婚姻法》第15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
《婚姻法》第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
《物权法》第9条“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物权法》第135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物权法》第81条“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替。
”
B.义务性规则:是指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如:《义务教育法》第25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婚姻法》第5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
《婚姻法》第30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不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
《物权法》第56条“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
《物权法》第138条“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C.权义复合性规则:兼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如:《义务教育法》第28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婚姻法》第50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则。
”
《婚姻法》第36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
2.从法律的规则形式特征上分:
A.规范性规则:指规则的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且可直接适用的规则。
如:《婚姻法》第5条“结婚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
《婚姻法》第26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物权法》第149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
B.标准性规则:指法律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具有一定伸缩性,须经解释方可使用且可适当裁量。
如:《义务教育法》第11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物权法》第137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
3.从法律规则的功能上分:
A.调整性原则:是指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功能在于控制行为的规则。
如:《婚姻法》第20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
《婚姻法》第2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B.构成性原则:指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
如:《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有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
《物权法》第126条“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
《物权法》第141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
《物权法》第160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
4. 从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上分:
A.强行性规则: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包括绝大部分的义务规则和国际强行法
规定的。
如:《义务教育法》第14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婚姻法》第3条“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
《婚姻法》第21条“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
《物权法》第130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
B.指导性规则:指人们可自己决定是否按照规则办事,只具有指导意义而不具强制性的规则,命令性较弱的义务性规则。
如:《义务教育法》第29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
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婚姻法》第9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
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
《婚姻法》第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
《物权法》第75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
《物权法》第81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
其他管理人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