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试行办法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6•【字号】鲁发改高技〔2018〕1435号•【施行日期】2018.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为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提高山东省我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质量和运行水平,加快提升综合创新能力,强化关键核心技术供给,充分发挥对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和全省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我委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对《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鲁发改高技〔2013〕1373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12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认定第三章运行评价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鲁发〔2015〕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7〕3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山东省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管理,促进工程实验室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对全省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依据《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实验室是依托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围绕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而设立的研究开发平台,是基础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重要途径,是我省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重点产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关键工艺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研制、相关标准制定、创新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及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1.14•【字号】鲁科字〔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1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条件及程序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支持政策第五章附则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我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以下简称“中试示范基地”)建设发展,构建更加健全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加快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我省转化落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试示范基地,是指以行业优势科教资源或企业科研平台为依托、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中试设施设备、具备专业人才资源、对小试研发成果进行二次放大和熟化研发,进而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的成果转化服务实体,是支撑引领产业创新发展,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要平台。
中试示范基地具备基础设施完备、管理安全规范、运营模式清晰、服务业绩显著、示范作用突出等基本特征。
第三条鼓励各类园区、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行业龙头企业依托优质科技创新资源,建设通用性或行业性中试示范基地,面向社会提供中试服务。
支持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共同体及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联合龙头企业共同建设中试示范基地。
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省级中试示范基地认定备案相关工作。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参照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和有益补充,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具备先进科研装备的重要研究基地,是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的重大突破和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等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省重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企业建设,分为学科、企业两类省重。
学科类省重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知识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企业类省重的主要任务是立足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需要,面向社会和行业发展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竞争前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牵头或参与国际、国家、团体、地方和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与修订,引领新技术的应用和成果转化,带动科技进步。
第四条省重作为科研实体,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以高水平运行管理推动高质量建设发展。
第五条省重建设坚持择优立项、稳定支持、分类管理、定期考评、动态调整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联合,发挥资源互补优势,合作共建省重;鼓励厅市(州)共建省重,引导带动市(州)实验室建设,促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发展。
第六条统筹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支持省重自身建设、开放运行和自主创新研究。
财政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省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人才计划、专项等按照"项目+基地+人才+任务"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省重承担。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省重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省重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重点实验室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推动科研工作的开展和管理,准确规范重点实验室的运营,特制定本《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一、总则1.1 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提高实验室的科研能力及综合实力,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1.2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省级和高校重点实验室的管理。
二、重点实验室的设立与调整2.1 重点实验室的设立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和可行性原则,并依据实验室的科研方向、专业实力和需求进行评估和审核。
2.2 对于需要调整或关闭的重点实验室,应及时进行评估和决策,并在相关政策和程序的指导下做出决定。
三、重点实验室的领导和管理机构3.1 重点实验室设立专职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学术研究、管理和运营。
3.2 实验室主任应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并能够有效协调和组织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四、重点实验室的科研项目评估4.1 对于重点实验室承担的科研项目,应进行科学、公正和客观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和实施计划的可行性等。
4.2 评估结果作为科研项目经费的分配依据,并用于实验室的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
五、人员队伍建设和培养5.1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吸引高水平人才加入实验室,并对实验室的科研人员进行持续的教育培训。
5.2 实验室需建立正常的科研工作交流和合作机制,鼓励开展多学科、跨学科的创新合作项目。
六、重点实验室的安全管理6.1 重点实验室需制定详细的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范,并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确保实验室的安全运营。
6.2 实验室应定期进行设备检修、更新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并设置相应的报废和更新机制。
七、重点实验室的经费管理7.1 重点实验室经费应依据具体科研项目的需要进行合理分配和管理,并确保经费的合法合规使用。
7.2 实验室应建立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和绩效评估机制,确保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益。
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鲁发…2006‟4号)精神,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将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一批省级工程实验室。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工程实验室是为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突破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装备制约,强化对国家、省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托企业、科研院所或高校等设立的研究开发实体。
省级工程实验室是产业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试验平台,是促进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重要途径,是强化产业技术基础和创新源头的有效手段,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省级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开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的攻关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高技术产业化技术开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性、前瞻性技术研究等,以及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应用、为行业提供技术支撑与服务等。
第四条省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目标是:建立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形成结构合理、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的创新团队;持续不断提供源头技术,增加产业技术供给;突破瓶颈制约,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完善企业自主创新支撑平台,促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为培育成国家级工程试验室打基础。
第五条省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原则:(一)坚持高水平、专业化,具备先进的设施、高层次的人才、显著的技术优势和突出的专业特色。
(二)坚持目标导向,围绕国家、省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有重点地推进省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
(三)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发挥各方优势和积极性,建立健全协同共赢的合作机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02•【字号】鲁政办字〔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布局与建设第三章组织结构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五章监测与评估第六章经费与支持第七章附则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字〔2019〕142号)等文件规定,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实验室以打造国家实验室“预备队”和国家实验室网络成员为目标,聚焦服务国家重大需求、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坚持“四个面向”,对标国际、国家顶尖创新平台,汇聚、培养一流科学家和创新团队,组织实施重大科研任务,开展前瞻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加速推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突破,不断提升我省源头创新能力。
第三条省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统筹谋划、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原则建设,强化省市联动。
第四条省科技厅是省实验室的行政管理部门,统筹省实验室建设有关工作。
第二章布局与建设第五条省科技厅围绕国家和全省重大战略需求,研究提出省实验室布局领域,报省政府批准。
第六条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以下简称承建市)作为省实验室建设、运行责任主体,应建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省实验室建设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整合区域内现有优势资源,大力引入国内外高端优质资源。
山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关于依托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基字[2006]559号)精神,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实验室依托企业建设,是我省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行业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
实验室主要任务是以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瞄准行业和产业高技术前沿的关键科技问题,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培养、聚集高层次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人才;开展和参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加强行业科技合作与交流,推动技术扩散和技术储备等。
实验室是人、财、物管理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以及“定期考评、动态调整、重点支持”的管理机制。
我省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安排实验室承担。
省科技厅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研究制定实验室有关政策、办法等指导性文件,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2.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3.批准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改组和撤销,组织实验室的检查和考评。
省直有关部门(行业)或各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落实我省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政策、办法,具体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为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支持。
2.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落实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条件。
3.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企业是实验室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1.为实验室提供建设、运行经费及保障条件,保证实验室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2.组织公开招聘并推荐实验室主任,推荐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山东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发挥省重点实验室在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的作用,服务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带头人、创新团队,开展基础科学研究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组织等单独或联合组建,分为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三类。
(一)学科重点实验室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设,面向学科前沿和重大科技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为提升源头创新能力、实现可持续创新发展提供先进技术理论、人才团队等科技支撑。
(二)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研发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跃度高、研发条件完善、创新实力强的科技型企业建设,聚焦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现代工程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技术创新人才和团队,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支撑。
(三)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主要面向我省科研基地建设相对薄弱的地市,突出区域发展特色,通过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建设方式,培育创建重点实验室,带动相关区域源头创新能力提升。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充分发挥各自创新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共赢。
第四条省重点实验室按照多方投入、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科技厅是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编制实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发布实验室建设重点领域指南;(二)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给予宏观指导,组织制定并协调落实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三)负责省重点实验室的认定;组织开展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评价工作;(四)协调解决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决定省重点实验室调整、取消资格等事项;(五)按相关规定及程序,遴选确定第三方专业机构为省重点实验室相关工作提供服务。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试行办法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科技创新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科学技术研究的基地,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的窗口,培养高层次科研创新人才的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的公共科学技术研究平台。
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我省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以优势学科、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和社会进步为重点,开展应用基础研究,追踪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获取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为增强全省科技综合实力和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提供知识储备和科技支撑。
第四条实验室是以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社会力量为依托建设的科研实体。
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全省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2、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政策,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3、会同省财政厅批准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4、会同省财政厅管理监督有关实验室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
第六条省直有关部门和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2、依据本办法制定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3、及时落实实验室建设运行的配套经费:4、协助做好实验室的评估考核工作。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1、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2、负责聘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3、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9.07.10•【字号】•【施行日期】2009.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的通知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山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促进我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为科技创新提供技术和人才储备,根据《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试行办法》(鲁科财字[2003]144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2009 年山东省科技厅计划在部分领域新建一批省重点实验室。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领域及方向申报实验室必须符合以下指南方向,主要研究方向应比指南方向更加明确和集中,并突出优势和特色,避免过于宽泛。
(一)电子信息领域1、基础地理信息2、信息应用安全技术3、网络智能计算技术4、光学与光子器件技术(二)先进制造领域5、精密与特种加工技术6、矿山机电装备技术(三)新材料领域7、建筑材料制备与测试技术8、材料安全检测技术(四)能源领域9、能源生物资源10、能源碳减排技术与装备(五)农业高新技术领域11、旱作农业技术(六)生物技术领域12、动物细胞与发育生物学13、生命有机分析14、应用真菌15、工业微生物技术16、兽医生物技术17、农业微生物技术(七)医疗卫生领域18、传染病预防控制19、皮肤性病研究20、口腔医学生物学21、代谢性疾病研究22、心脏疾病诊疗(八)资源与环境领域23、成矿作用与资源评价24、土木工程防灾减灾25、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26、空间科学与探测27、海洋生态环境与防灾减灾28、海岸带环境过程(九)化学工程领域29、生化分析30、多相流体反应与分离工程(十)现代服务业领域31、农产品贮运保鲜技术二、申报条件1、实验室主要依托单位为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具有一定应用基础研究能力且拥有相对独立科研实体的非企业科研机构。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设立条件
该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根据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需求,由省政府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设立的以原创性科研和技术创新为主要任务,具备一定规模、核心技术或者权威地位,为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重点实验室。
二、资助管理
省政府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应当识别重点实验室的实际需求,针对性地投入资金支持,并为重点实验室实施妥善的管理,督促重点实验室在业务发展及事件应对方面实施科学有序兼顾社会效益和短期利益。
三、人员管理
重点实验室应当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遴选和聘任资质过硬的科研管理人员和研究人员,依据市场规律跟踪调整人员架构,保障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顺利开展。
四、科研管理
重点实验室应当根据自身科研实际,制定适当的科研管理办法,实行诚实信用、公正公开、规范合规的原则,以安全可靠的管理手段保证重点实验室科研项目顺利完成工作。
五、风险管理
重点实验室应当防范和控制可能存在的风险,做好系统的风险诊断,及时有效地处理发生的风险,以确保重点实验室的正常运行及全面发展。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考评暂行管理办法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考评暂行管理办法发表日期:2011年/12月/06日阅读次数:10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增强实验室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科技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4号)和《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试行办法》(鲁科财字〔2003〕1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绩效考评(以下简称“考评”)是对实验室在一定时期内的建设和运行状况,以及省财政资金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取得成果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第三条考评工作以提高效益为导向,遵循“公平性、透明性、效能性、激励性”的原则。
第四条考评范围为已批准立项建设的实验室。
每年度分批考评若干学科(领域)实验室,原则上每三年考评一轮次。
第五条考评的主要依据为实验室建设规划、验收或运行绩效报告。
第二章考评的组织实施第六条考评工作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第七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制定考评规则和指标体系,确定考评内容,制订考评方案,公布考评结果。
第八条考评工作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在实验室主管部门委托依托单位组织的自评基础上,直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考评机构开展.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考评时,委托方与受托方应签订委托协议,受托方应保证考评工作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可靠性.第九条实验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所属实验室的自评工作,审核《省重点实验室绩效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等考评材料,并汇总报送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条实验室依托单位负责审核自评和考评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在规定时间内撰写《省重点实验室绩效报告》报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省重点实验室绩效报告》主要包括实验室绩效信息报告、省财政科技经费执行情况报告和绩效证明材料等。
第十二条每年3月底前,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当年参加考评的实验室名单,并通知实验室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试行办法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科技创新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科学技术研究的基地,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的窗口,培养高层次科研创新人才的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的公共科学技术研究平台。
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我省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以优势学科、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和社会进步为重点,开展应用基础研究,追踪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获取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为增强全省科技综合实力和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提供知识储备和科技支撑。
第四条实验室是以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社会力量为依托建设的科研实体。
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全省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2、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政策,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3、会同省财政厅批准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4、会同省财政厅管理监督有关实验室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
第六条省直有关部门和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2、依据本办法制定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3、及时落实实验室建设运行的配套经费:4、协助做好实验室的评估考核工作。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1、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2、负责聘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3、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全套资料完整版)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评定、运行和评估,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技术支撑和技术储备,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食品药品监管科学技术创新的重要平台,是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管领域高水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带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水平和技术支撑能力提升的专业龙头机构。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食品药品科技前沿、围绕我国食品药品创新发展和科学监管的战略需求,在食品药品监管新方法、检验检测新技术、标准制修订、风险分析和预警、安全评价、应急处置等重点领域开展原创性研究和科技攻关,解决基础性、关键性、战略性的技术问题,应用先进技术提升检验检测和评价水平,提高我国食品药品监管能力。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并采取“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1第五条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设立,或由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由社会力量举办的相关领域研究机构设立,亦可根据监管需要,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由社会力量举办的相关领域研究机构设立。
对于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亟需的研究方向,XXXX 将给予重点支持。
第六条XXXX根据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需求和发展趋势,以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应用研究为主,兼顾基础研究,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稳步推进,有计划、有重点地设立重点实验室,并保持适度发展规模。
第二章职责与要求第七条XXXX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重点实验室总体发展规划和相关管理规定;(二)批准重点实验室的评定、变更和调整;(三)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八条XXXX成立重点实验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重点实验室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
山东省“十二五”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十二五”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及《山东省高等教育内涵提升计划(2011—2015年)》,加强和改进山东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高等学校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工程实施意见》(鲁教科字[201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高校重点实验室指列入山东省“十二五”高等学校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工程的重点实验室。
第三条高校重点实验室是山东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育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四条高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和山东省科技发展方针,面向科技前沿,围绕国家和山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和关键技术,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培育省部和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第五条高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应被赋予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六条高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施“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省教育厅是高校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和山东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对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编制高校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和规章并组织实施。
(三)审批《山东省“十二五”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任务书》)。
(四)聘任高校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五)会同省财政厅安排、拨付强化建设的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
(六)统筹实施高校重点实验室的检查、评估和验收。
(七)根据经济社会和学科发展的需要及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状况,调整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布局、研究方向及组成,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
济南市科技局关于组织申报新建省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济南市科技局关于组织申报新建省重点实验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科技局•【公布日期】2008.04.07•【字号】•【施行日期】2008.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科技局关于组织申报新建省重点实验室的通知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直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根据《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试行办法》(鲁科财字[2003]144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在对有关部门推荐的部分部门重点实验室2004-2006年建设运行情况进行定量考评的基础上,经研究确定,近期拟在材料冶金与化学工程、电子信息技术、医药卫生、能源与环境、生物技术、食品科学等领域新建一批省重点实验室。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方向申报实验室应符合以下指南方向,具体实验室名称和主要研究方向一般应比指南方向更集中,突出优势和特色,避免过于宽泛。
1. 氟化学化工材料2. 玻璃与陶瓷材料3. 塑料高性能化技术4. 先进复合材料及技术5. 纤维新材料与现代纺织6. 化学工程及过程7. 轻工助剂8. 精细化学品清洁合成9. 机器人与智能技术10. 先进控制技术11. 智能建筑技术12. 软件技术13. 光纤传感技术14. 现代光通信及光电信息技术15. 现代光学与光电子16. 汽车电子技术17. 数字媒体18. 感染与免疫学19. 医学神经生物学20. 心血管疾病诊治21. 脑血管疾病诊治22. 中西医结合肿瘤防治23. 中医药经典理论24. 糖科学与糖工程25. 工业微生物技术26. 应用真菌27. 动物生物工程与疾病防治28. 动物抗生生物学29. 海洋生物资源与生态30. 食品质量与安全检测技术31. 可再生能源32. 先进节能技术33. 环境保护二、基本条件1、正常运行且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部门重点实验室,从事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
山东省中医药重点科研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中医药重点科研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医药重点科研实验室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提高中医药科学实验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中医药重点科研实验室(以下简称“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的评审、登记和管理。
第三条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是中医药科学实验的场所,为中医药研究提供科学、规范的专项实验技术服务。
第四条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应当建立符合专项实验技术要求的技术梯队、实验环境,以及实验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制度。
第五条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范围与条件第六条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的申报范围为三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市级及以上的医疗、教学、科研单位。
第七条申报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为:1.组织机构与环境(1)实验室负责人具备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副高以上职称,有三年以上同类实验室工作经历,实验室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有关标准操作规程,年龄在60岁以下。
(2)实验室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能满足不同实验室对环境条件要求,如恒温、恒湿及相应净化设施。
2.专业技术水平与仪器设备(1)建立了稳定、规范、有特色的实验技术,具有一定的先进水平(技术平台),初步确立了实验室技术研究方向,主要关键性技术工作在本室完成。
(2)目前承担以本实验室主要技术为基础的省(部)级及以上项目课题,近3年来有完成的厅局级课题或有显著经济效益的自选课题。
(3)近3年来以本实验室主要技术为基础的科研项目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成果,每年有在国内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以本实验室主要技术为基础的学术论文。
(4)与国内相关实验室建立技术合作与交流,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并作大会发言交流,国内曾引用本室研究成果或论文。
(5)在本科生或研究生论文的技术工作中,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
(6)本室核心骨干技术所需仪器设备可保障稳定技术研究方向工作的顺利开展,体现技术水平的关键仪器应具有先进性。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重点实验室指经国家科技部、省部级部门批准,具有重要国家或省部级科研任务,科学技术水平高且具有较强自主知识产权的实验室。
二.的本办法旨在促进重点实验室的科技成果转化,推进重点实验室的发展,完善重点实验室的管理体制,提升重点实验室科学管理水平,促进重点实验室人才培养,推动重点实验室职业化管理。
三.织管理1、组织机构。
重点实验室必须建立专职的科学管理机构和科研服务机构,全面协调实验室的科研运行、技术服务、技术转移、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基础设施管理、安全管理、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2、经费管理。
重点实验室的资金由国家科技部或省部级科技部门拨款,由实验室负责落实,并定期向审计机关汇报。
3、职责分工。
实验室是重点实验室的职能机构,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制定重点实验室活动计划,制定年度科研任务、服务任务,协调实验室各类工作,推进重点实验室发展。
4、科研运行。
重点实验室的日常运行及相关科技活动,由实验室负责组织、实施,并定期报告审计机关。
四. 人才培养1、教学培训。
重点实验室应定期开展科技类领域的教学培训,提高研究人员的科技水平。
2、学术活动。
重点实验室应邀请科技界知名学者参加本实验室学术报告会及专业研讨会,促进研究人员学术发展。
3、合作交流。
重点实验室应开展开放式科技合作,支持研究人员进行国际交流合作,并定期组织研究人员赴国外学术访问交流。
五.研服务1、技术服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科技技术服务系统,为相关国家领域提供有效的科技支撑。
2、技术转移。
重点实验室应开展科技成果转移和技术合作,促进科学技术资源合理利用,推动重点实验室科技成果和应用技术服务。
六.价机制1、建立评价:重点实验室应建立以科技成果质量、科技服务水平和国际影响力为主要指标的评价机制。
2、评估实施:重点实验室应定期评估实验室科技成果、人才培养服务水平和科技服务成效,并根据评估结果做出相应调整。
七.守法律重点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科学研究管理、安全保卫、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坚持实行合法活动的原则,促进科学研究的健康发展。
山东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发挥省重点实验室在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的作用,服务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带头人、创新团队,开展基础科学研究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组织等单独或联合组建,分为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三类。
(一)学科重点实验室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设,面向学科前沿和重大科技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为提升源头创新能力、实现可持续创新发展提供先进技术理论、人才团队等科技支撑。
(二)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研发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跃度高、研发条件完善、创新实力强的科技型企业建设,聚焦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现代工程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技术创新人才和团队,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支撑。
(三)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主要面向我省科研基地建设相对薄弱的地市,突出区域发展特色,通过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建设方式,培育创建重点实验室,带动相关区域源头创新能力提升。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充分发挥各自创新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共赢。
第四条省重点实验室按照多方投入、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科技厅是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编制实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发布实验室建设重点领域指南;(二)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给予宏观指导,组织制定并协调落实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三)负责省重点实验室的认定;组织开展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评价工作;(四)协调解决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决定省重点实验室调整、取消资格等事项;(五)按相关规定及程序,遴选确定第三方专业机构为省重点实验室相关工作提供服务。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高技〔2021〕427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加快提升综合创新能力,强化关键核心技术供给,充分发挥对新旧动能转换和全省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4号),我委制定了《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6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认定第三章运行评价第四章鼓励政策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意见》,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等管理行为。
省工程研究中心是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科教强省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十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服务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任务、支撑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为目标,由研究开发能力和综合实力较强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共同设立的创新联合体。
省工程研究中心是山东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省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宗旨:(一)坚持目标导向,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科技创新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科学技术研究的基地,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的窗口,培养高层次科研创新人才的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的公共科学技术研究平台。
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我省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以优势学科、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和社会进步为重点,开展应用基础研究,追踪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获取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为增强全省科技综合实力和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提供知识储备和科技支撑。
第四条实验室是以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社会力量为依托建设的科研实体。
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2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全省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2、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政策,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
行;
3、会同省财政厅批准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4、会同省财政厅管理监督有关实验室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
第六条省直有关部门和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
管理;
3、及时落实实验室建设运行的配套经费:
4、协助做好实验室的评估考核工作。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2、负责聘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
3、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设立与建设
第八条申请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
1、一般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的各类实验室;
2、具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必需的实验设施和工作条件:
3、研究方向明确,符合科技发展的总体要求,具有承担省以上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能力;
4、初步形成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和较为完善的科研管理制度;
5、资产和知识成果等产权关系明晰;
6、依托单位有筹款能力和筹款信誉,能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保证实验室科研工作和开展国内外学术合作交流的基本需要。
主管部门能保证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及建成后实验室的运行经费。
第九条申请建设实验室的名称必须与实验室专业方向一致,涵盖准确。
实验室名称一般为“山东省(技术或学科领域)重点实验室”。
第十条申报程序:
l、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申报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审核;
2、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确认有关的建设经费,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3、申报材料:
(1)依托单位的申请报告(书面):
(2)《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表》;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建设经费筹措计划和证明;
(5)其他相关申报材料。
4、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专家组,对申请建
设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填报《山东省重点实
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经主管部门初审,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立项。
立项坚持突出特色和优势,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一条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建设期间,依托单位应严格按照《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进展情况。
实验室主
任连续三个月以上不在岗时,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整,并报省科技
厅备案。
第十二条依托单位对建设经费要确保专款专用。
对经费用途确需进行调整的,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三条建设期满,依托单位填写《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报书》,经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专家组,采取材料审查、听取汇报和实地考
察相结合的方式,依据《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具体要求,进行验收。
验收通过后,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予以批准.并授予标志牌。
第四章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
验室各项工作,提议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
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岁,任期为五年。
一般
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一届累计不在岗时间最
多为十八个月),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定开放研究课题。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由省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超过十五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中青年
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任期五年,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岁,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十八条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聘用制人事制度。
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少量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为主,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
其他研究人员由
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自主聘任,实
验室主任核准后,其研究费用由课题组负担。
实验室应稳定一支高水平的专家队伍。
第十九条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
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
鼓励实验室将科研成果、研究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源面向企业和社会开放,针对行业、企业的疑难问题开展研发服务。
第二十条实验室可设立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专利、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多方共建实验室,应按照共建协议的原则确定知识产权归属。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应做到资产管理严格、明晰。
大型科研
“ 仪器设备应报省科技厅备案,进入山东省科研仪器设备协作共用
网。
根据需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实验室主管部门可以调
配处理实验室中由财政资金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注重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使用效率。
重视学术道德和
作风建设,提倡严谨治学、潜心钻研、团结协作、勇于攀登的精神。
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建立健全科技档
案。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 依托单位应每年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定 期组织对实验室进行绩效评估。
实验室评估按照,公开、公正、公
平”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六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对评估结果优秀的实验室,给予连续支持,优先推荐申报省部共
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为不合格
的实验室,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 6 章 调整、撤销与变更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学科发展的需要以 及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实验室进行重组、 整合、撤销等。
第二十八条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实验室资格或建设立项:
l、在实验室申请立项、建设实施和年度评估、项目申请等方面,有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欺骗行为的;
2、无故未能按照《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的;
3、对评估不合格被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
4、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挪用实验室建设、科研和配套经费的。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确需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重组、撤销的。
由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有条件的部门、地方可以设立部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其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