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课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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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培训PPT讲稿

婚姻家庭继承法培训PPT讲稿
• B、老年人丧偶后的“搭伙”生活:老年人丧偶
以后,找到了新的老伴,但因为子女的问题、财 产的问题,不愿意去登记,但生活在一起
• C、试婚:年轻人在婚前一起生活,试验生活 • D、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二奶”/“小三”
• 一、婚姻家庭法
• (一)结婚 • 1、同居关系处理 • 2)同居的处理:
法律原则上对同居不干预,但如果属于”有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情况,法院可以干预。有配偶者与 他人同居,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应当 依法予以解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F1)。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 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这种约定主要约束的是夫妻, 对外效力有限。
• (夫妻财产约定)案例四:
白甲子和水中月于2000年结婚。婚后,两人经过两年的辛 勤劳动,购买了一座别墅和一辆轿车,并有存款100万元。 随后,白甲子包起了“二奶”。而水中月却蒙在鼓里。不到 一年时间,白甲子的商业批发不但没有赚钱,反而欠他人债 务160万元。为逃避债务,2004年3月,白甲子和水中月对夫 妻的共同财产进行了书面约定:别墅、轿车和存款100万元中 的80万元归水中月所有,20万元存款归白甲子所有,商业批 发经营中所欠的债务由白甲子承担。后来,债权人找白甲子 夫妇讨债,白甲子愿意承担责任,但称无力还款,水中月称 夫妻财产约定明确,由白甲子承担债务,自己不承担债务。 债权人无奈之下,只得将白甲子和水中月诉至法院,请求确 认白甲子和水中月的夫妻财产约定无效,由其夫妇两人共同 承担所欠债务。
1990年年满18岁的正华参军。第二年正华回 家探亲与佳美举行了订婚仪式。1994年底,两个 人举行了结婚仪式并登记结婚。婚前,正华的父 母购置商品房一套给正华,产证上登记的是正华, 婚后由正华和佳美居住。婚前,正华拥有存款5 万元,佳美有黄金项链两条。1999年,正华因公 致残,所在部队发放了伤残补助金、生活补助费 共计10万元。正华于2000年转业回家,两个感 情逐渐破裂,佳美提出离婚,而正华不肯。为此, 佳美在2005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平均 分割财产。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件—第四章 家庭关系法(一)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件—第四章 家庭关系法(一)

(六)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艾某和辛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因感情不和而分 居。两人在婚后建设房屋6间,房屋使用权证书上 显示所有权人艾某,共有人辛某。两人分居后, 房屋由辛某居住。林某系无房户,于2004年3月 到艾某所在的居委会租房居住。期间经他人介绍, 艾某将6间房屋卖给林某,双方于2004年6月6日 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艾某将6间房屋 的产权作价人民币10万元卖给林某,房款由林某 一次付清,艾某于2004年6月底前将房屋交给林 某居住。协议签订后,林某于6月20日交付房款 10万元。6月25日,艾某和林某到房地产管理局 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将房屋产权转移给林 某。后艾某一直没有将房屋交付,林某于2005年 1月10日诉至法院,要求艾某交付房屋。 在诉讼过程中,辛某得知后,向法院申请作 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称艾某出 卖房屋未经其许可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房屋 买卖协议无效。
2000年6月,王鹏大学毕业后到南方工作,工资收入 颇丰。一个偶然的机会,王鹏和丽丽相遇,很快坠入爱 河。2001年元月,两个人租居一套房屋。5月1日,两个 人举办了结婚仪式,并进行了结婚登记。结婚后,王鹏 用婚前的个人存款10万元投资股票,收益6万元。经过三 年努力,两个人购买了商品房一套,价值80万元,房产 证登记在王鹏名下。期间,王鹏撰写了一本《决策学》 ,交于出版社出版发行,获得稿费6万元。 后来,因王鹏在外有了情人,便喜新厌旧,对丽丽实 施家庭暴力。丽丽于2005年3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 请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王鹏辩称,婚 后家庭财产主要是其创造。同意离婚,可适当给丽丽补 偿20万元。
所谓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 日常家庭事务在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 时,代理另一方处理家庭事务及共同财产 的权利,也称日常事务代理。该代理行为 的后果是配偶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 对方配偶必须承担后果责任,配偶双方对 其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PPT课件( 120页)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PPT课件( 1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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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婚姻家庭制度 与婚姻家庭法
第一章 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法 ——内容
一、婚姻家庭概述 1、概念 2、功能 3、类型。 二、 婚姻家庭法概述 1、概念 2、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概述——概念
一、婚姻 1、法定: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照法律
现代 一、配偶——男女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二、血亲——基于生物遗传规律,具有血缘联系的亲
属。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三、姻亲——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血亲的配偶。
第二章 亲属概述——亲等——古代—— 丧服制
一、斩衰:最粗的生麻布做成,不缝下边,三年。 二、齐衰:用稍粗的麻布做成,缝下边,一年。 三、大功:用粗熟麻布做成,九月。 四、小功:稍粗的熟麻布做成,五月。 五、缌麻:用细熟布做成,三月。



汉 杨孚 《异物志》:“东北荒中有兽, 名獬豸,一角,性忠,见人鬭则触不直 者,闻人论则咋不正者。”
法的概念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 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 规范的总称.
第一章 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法 法(婚姻家庭法)概述——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特定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关系是指因婚姻有效成立而在夫妻之间产生的法 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家庭关系是指一定范围内亲属间的法定的权利义务关 系。
母亲的兄弟是可能父亲
二、亚血缘群婚 1、概念:一氏族的男女与另一氏族的男女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2、特点:兄弟共有一群妻子,但其姐妹除外;姐妹共有一群丈夫,但她们的兄弟除外。 舅父已明确。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教学课件(共16章)第十二章继承法律关系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教学课件(共16章)第十二章继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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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能力
继承能力是得为继承人之能力,就其法 律性质而言,继承能力属于民事权利能 力。
在我国,公民不分男女,不问婚生与非 婚生,自出生开始到死亡为止,都具有 继承能力,得为继承人。
继承人必须是于继承开始时尚生存之人 胎儿的继承能力 国家、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继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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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继承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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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亲继承人和配偶继承人
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可以将继承人 分为血亲继承人和配偶继承人
血亲继承人指的是基于和被继承人的血缘关系 而成为继承人的人,如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 父母、外祖父母。
配偶继承人是根据与被继承人的夫妻关系而成 为继承人的人,合法的夫妻关系是继承权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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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和转继承人
根据继承的方式不同,继承法律关系可分为两 种:一种是法定继承法律关系,另一种是遗嘱继承 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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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三、继承法律关系与其他相关法律关系的区别
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不仅包括继承法律关 系,还包括遗赠法律关系、酌情分得遗产法律关系、遗赠扶养 协议关系。 (一)继承法律关系与遗赠法律关系 (二)继承法律关系与酌情分得遗产法律关系 (三)继承法律关系与遗赠扶养协议关系
第十二章 继承法律关系
第一节 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继承人 第三节 继承权 第四节 遗 产 第五节 继承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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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一、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二、继承法律关系的种类 三、继承法律关系与其他相关法律关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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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一、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1、继承法律关系是指由继承法规范调整,因被继承人死亡 而发生的继承人之间、继承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财产方面的 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继承法课件

婚姻继承法课件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制度一、婚姻家庭的概念(一)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1、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1) 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2) 男女两性的结合须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3) 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2、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二)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1、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2、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二、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一)群婚制1、血缘群婚制:低级形式。

它排除了不同辈分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

2、亚血缘群婚制(普那路亚群婚制):高级形式。

它将同胞兄弟姐妹间的两性关系排除在外。

群婚制是婚姻家庭制度产生的标志。

(二)对偶婚制有固定的主夫或主妻。

(三)一夫一妻制三、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一)自然属性1、生理学特征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构成婚姻中男女结合的生理学基础。

2、生物学特征通过生育而实现种的繁衍(二)社会属性1、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一部分2、婚姻家庭关系受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四、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第二节婚姻家庭法概述一、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概念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二、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历史发展(一)奴隶、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奴隶社会基本没有成文的法律,主要靠礼教和习惯维系婚姻家庭关系,从本质上说就是维护当时的父权制度,妇女没有任何自由可言。

到了封建社会就逐渐产生了有关婚姻家庭的成文法,如战国时代李悝的《法经》;汉代萧何的《九朝律》;唐代的《户婚律》;同时结合礼教的约束作用,其主要内容仍然是父权之上的家庭思想。

其中最典型的就是从汉代到唐朝一直到清朝都有“七出”和“三从四德”之规定。

婚姻家庭继承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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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甲子和水中月于2000年结婚。婚后,两人经过两年的辛勤劳动, 购买了一座别墅和一辆轿车,并有存款100万元。随后,白甲子包起
了“二奶”。而水中月却蒙在鼓里。不到一年时间,白甲子的商业批
发不但没有赚钱,反而欠他人债务160万元。为逃避债务,2004年3 月,白甲子和水中月对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了书面约定:别墅、轿车 和存款100万元中的80万元归水中月所有,20万元存款归白甲子 所有,商业批发经营中所欠的债务由白甲子承担。后来,债权 人找白甲子夫妇讨债,白甲子愿意承担责任,但称无力还款,
你现在学习的是第13页,课件共19页
一、婚姻家庭法
❖一、婚姻家庭法
❖(三)离婚
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这个问题,如果要用一句话回答,那就是看“夫妻感 情是否确已破裂”,但是“破裂”与否的判断标准是什 么呢?
你现在学习的是第14页,课件共19页
一、婚姻家庭法 ❖ (感情破裂)案例六:
杨某(男)与周某(女)于1995年10月登记结婚,次年生子。 1997年2月,杨某与周某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杨某携家中4万多 元存款及有价证券离家出走。后周某在单位下岗,生活极度贫困的情 况下,杨某多次拒绝给付子女生活费,并从1997年10月至今,先后四 次起诉周某要求离婚。2003年1月24日,杨某因犯遗弃罪被法院判处 有期徒刑2年,并赔偿儿子经济损失8460元。杨某在服刑期间,提出 了对妻子的第四次离婚诉讼。杨某称:我与周某性格不合,经常因家 庭琐事与周某产生矛盾,夫妻分居已达近六年,感情确已破裂,坚决 要求离婚。周某不同意离婚,说:杨某提出离婚,完全是为了逃避抚 育儿子的责任,在其未将儿子抚育到18岁之前,不同意与杨某离婚。
问: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符合离婚条件?
你现在学习的是第15页,课件共19页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件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件

婚;丙则由另一方抚养 后乙在丙6岁时再婚;甲去乙家接丙回去抚养;乙不允 甲即
从幼儿园将丙接回;并由话告知乙;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诉到法院 下列有关论述正
确的有哪些
❖ A甲 乙均为丙的监护人
❖ B乙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 C甲欲行使对丙的抚养权;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 D甲 乙的协议违反了法律

继承法
❖ 一 继承概述

1 继承的概:
继承法上的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 或者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2 继承的方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方式; 继承人的范围 参与继承的顺序 继承人应继份和遗产分配的原则均由法 律直接规定;而非由被继承人的意思确定
❖ C倘若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乙可以诉诸法院;撤销婚姻
❖ D倘若其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乙可以诉诸法院;主张解除同居关系
❖ 16 费墨和郭燕结婚多年;出现审美疲劳;二人诉诸法院离婚 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 他们原来的三居室住房是费墨婚前自费购买的;郭燕离婚后没有住房;也没有能力自行 购房 于是法院就此判决 郭燕和女儿在找到住房前仍然可以居住在该房内 以下关于 郭燕的居住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2 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 ❖ 3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 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放弃遗赠权的; ❖ 4 遗嘱继承人 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 ❖ 5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以及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案例分析题集

1 下列各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
❖ A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问:本案中将如何继承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讲义(PPT 39张)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讲义(PPT 3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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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想要体面生活,又觉得打拼辛苦;想要健康身体,又无法坚持运动。人最失败的,莫过于对自己不负责任,连答应自己的事都办不到,又何必抱怨这个世界都和你作对?人生的道理很简单,你想要什么,就去付出足够的努力。 2、时间是最公平的,活一天就拥有24小时,差别只是珍惜。你若不相信努力和时光,时光一定第一个辜负你。有梦想就立刻行动,因为现在过的每一天,都是余生中最年轻的一天。 3、无论正在经历什么,都请不要轻言放弃,因为从来没有一种坚持会被辜负。谁的人生不是荆棘前行,生活从来不会一蹴而就,也不会永远安稳,只要努力,就能做独一无二平凡可贵的自己。 4、努力本就是年轻人应有的状态,是件充实且美好的事,可一旦有了表演的成分,就会显得廉价,努力,不该是为了朋友圈多获得几个赞,不该是每次长篇赘述后的自我感动,它是一件平凡而自然而然的事,最佳的努力不过是:但行好事,莫问前程。愿努力,成就更好的你! 5、付出努力却没能实现的梦想,爱了很久却没能在一起的人,活得用力却平淡寂寞的青春,遗憾是每一次小的挫折,它磨去最初柔软的心智、让我们懂得累积时间的力量;那些孤独沉寂的时光,让我们学会守候内心的平和与坚定。那些脆弱的不完美,都会在努力和坚持下,改变模样。 6、人生中总会有一段艰难的路,需要自己独自走完,没人帮助,没人陪伴,不必畏惧,昂头走过去就是了,经历所有的挫折与磨难,你会发现,自己远比想象中要强大得多。多走弯路,才会找到捷径,经历也是人生,修炼一颗强大的内心,做更好的自己! 7、“一定要成功”这种内在的推动力是我们生命中最神奇最有趣的东西。一个人要做成大事,绝不能缺少这种力量,因为这种力量能够驱动人不停地提高自己的能力。一个人只有先在心里肯定自己,相信自己,才能成就自己! 8、人生的旅途中,最清晰的脚印,往往印在最泥泞的路上,所以,别畏惧暂时的困顿,即使无人鼓掌,也要全情投入,优雅坚持。真正改变命运的,并不是等来的机遇,而是我们的态度。 9、这世上没有所谓的天才,也没有不劳而获的回报,你所看到的每个光鲜人物,其背后都付出了令人震惊的努力。请相信,你的潜力还远远没有爆发出来,不要给自己的人生设限,你自以为的极限,只是别人的起点。写给渴望突破瓶颈、实现快速跨越的你。 10、生活中,有人给予帮助,那是幸运,没人给予帮助,那是命运。我们要学会在幸运青睐自己的时候学会感恩,在命运磨练自己的时候学会坚韧。这既是对自己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的负责。 11、失败不可怕,可怕的是从来没有努力过,还怡然自得地安慰自己,连一点点的懊悔都被麻木所掩盖下去。不能怕,没什么比自己背叛自己更可怕。 12、跌倒了,一定要爬起来。不爬起来,别人会看不起你,你自己也会失去机会。在人前微笑,在人后落泪,可这是每个人都要学会的成长。 13、要相信,这个世界上永远能够依靠的只有你自己。所以,管别人怎么看,坚持自己的坚持,直到坚持不下去为止。 14、也许你想要的未来在别人眼里不值一提,也许你已经很努力了可还是有人不满意,也许你的理想离你的距离从来没有拉近过......但请你继续向前走,因为别人看不到你的努力,你却始终看得见自己。 15、所有的辉煌和伟大,一定伴随着挫折和跌倒;所有的风光背后,一定都是一串串揉和着泪水和汗水的脚印。 16、成功的反义词不是失败,而是从未行动。有一天你总会明白,遗憾比失败更让你难以面对。 17、没有一件事情可以一下子把你打垮,也不会有一件事情可以让你一步登天,慢慢走,慢慢看,生命是一个慢慢累积的过程。 18、努力也许不等于成功,可是那段追逐梦想的努力,会让你找到一个更好的自己,一个沉默努力充实安静的自己。 19、你相信梦想,梦想才会相信你。有一种落差是,你配不上自己的野心,也辜负了所受的苦难。 20、生活不会按你想要的方式进行,它会给你一段时间,让你孤独、迷茫又沉默忧郁。但如果靠这段时间跟自己独处,多看一本书,去做可以做的事,放下过去的人,等你度过低潮,那些独处的时光必定能照亮你的路,也是这些不堪陪你成熟。所以,现在没那么糟,看似生活对你的亏欠,其 实都是祝愿。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件 共19页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件 共19页
问:甲的声明放弃继承是否有效?
7、继承的死亡推定
继承法意见第二条:互相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 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 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 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 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 承。
2,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 定长辈先死亡; 例如:A是爷爷、B是父亲、C是未成年儿子, 三人在一场车祸中同时死亡。爷爷A的配偶奶奶D健在是法定继 承人;父亲B的妻子E健在是法定继承人,E同时也是儿子C的法 定继承人。 也就是说A、B、C三人均有健在的法定继承人,但 是,三个人辈分不同,因此,推定为爷爷A先死亡,父亲B接着 死亡,儿子C最后死亡。 这样爷爷A的财产由配偶奶奶D与父亲 B继承,B继承了A的财产之后马上发生转继承。
2019年1月,胡某因公致残,单位给了他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等20万元人民币。不久,
其配偶赵女提出离婚。经查,双方居住的房屋是赵女婚前的房屋;婚后赵女以法定继承的
方式继承其母亲的遗产5万元;婚后胡某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4万元。如果法院
5、继承权
条件:被继承人死亡;留有遗产;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取得:特殊的身份关系
丧失: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
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继承法
一、继承概述

1、继承的概念:
继承法上的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 或者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课件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课件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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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和调整对象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三、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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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 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 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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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一)调整对象的范围
二是应将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加以区别。 三是应将1950年《婚姻法》颁行前后的重婚加以区别。该法颁行前的重婚、纳妾,是旧社会遗 留下来的问题。按照当时的政策,当事人相安无事的,一般不予追究。当事人要求离异的应依法处 理,并应注意保护女方和子女的权益。该法颁行后的重婚、纳妾,不具有婚姻的效力,并应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在重婚问题上,我们不承认所谓的妻、妾之别。1950年《婚姻法》 规定禁止重婚、纳妾,1980年《婚姻法》,仅规定禁止重婚,不及纳妾,这是因为,纳妾制度早已 废除多年,纳妾的也应按重婚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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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禁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发生于家庭内部的,即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关于此 类行为如何界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婚 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 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 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纵向:婚姻家庭关系、其他近亲属关系发生和终 止的全过程。
横向:包括婚姻家庭主体间、其他近亲属间的各 种权利义务关系。
(二)调整对象的性质
人身关系(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 ) 财产关系
总结:婚姻家庭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是身份法,而不
是财产法,它调整的是婚姻家庭主体间,其他近亲属间的 人身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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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二)保护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 性规定
• • • • •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1.禁止包办婚姻:概念、特征、形式 、处理 2.禁止买卖婚姻:概念、特征、形式 、处理 3、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联系与区别 相同点:1)主体都是第三者 2)都违背当事人的意愿。 3)都采用强制手段 不同点:是否有索取大量财物的目的 • 4、禁止其它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亲属在婚姻法上的效力(重点掌握) 1.扶养效力 2.继承效力 3.共同财产效力 4.禁婚效力 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代理、监护、宣告 亲属在刑法上的效力:犯罪构成、告诉、和解; 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回避、上诉、申诉、执行; 亲属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复习思考题
• 概念: • 思考
(二)当代世界各国的分类
1.配偶 2.血亲
男女结婚后互为配偶
有血缘联系的亲属。按血缘之真假可分 自然血亲:出自同一祖先,有真实血缘联系的亲属 拟制血亲:指本无血缘联系或者本无该种血亲应具 有的血缘联系,而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头 等权利义务的亲属 。现行婚姻法只确认两类情况: “养”和“继”。
四 亲等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
(一)罗马法亲等制 1.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2.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3.姻亲亲等的计算 (二)寺院法亲等制(旁系亲的计算方法)
(三)两种亲等计算方法之比较
1、相同点:(1)Fra bibliotek以世代作为亲等数 (2)计算亲等的都是从己身开始往上或者往 下数,但所指的代数都没有包括己身在内 (3)直系亲和姻亲的亲等计算方法相同 2、不同点: (1)旁系亲亲等的计算方法不同 (2)效果不同 (己身与叔叔、己身与堂兄弟姐妹)
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的区别
1、索要财物的主体不同: 借:当事人一方索要 买:第三者索要 2、婚姻关系性质不同: 借:属自主婚姻性质 买:属封建婚姻性质。 3、 危害后果不同: 借:要一定的财物 买:要大量的财物。
借婚姻索要财物与赠与财物的区别
1、条件不同
借:索取是结婚的先决条件,给付一方是被迫的。 赠:赠与无附加条件,是自主、自愿的行为;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概念: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 居住生活 特征:主体上,至少有一方有配偶 同居的对象是婚外异性 同居不以夫妻名义 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
姘居与事实上重婚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 (1)主体为有配偶的男女 (2)行为上公开在一起生活 (3)有固定的住所 区别:(1)目的不同:姘居无建立家庭之目的 重婚有建立家庭之目的 (2) 相互关系不同:姘:以恋爱之名义同居 重:以夫妻名义同居 (3)违法情节与后果不同:刑责、民责、
亲属、直系姻亲、直系血 1 、 如何理解亲属的概念? 亲、旁系姻亲、旁系血 2 、 亲属有哪些种类?(1~3) 亲、自然血亲、拟制血 3、 如何确定亲系和亲等? 4 、各种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原 亲、姻亲、三代以内的 因是什么? 旁系血亲 5 、亲属在法律上的效力主要有哪
些?
第三章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禁止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对“以夫妻名义”的理解: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 公开举行婚礼 以夫妻名义探亲、旅游的 重婚的种类:法律上的重婚 都按重婚罪论 事实上的重婚 对重婚的处理原则:构成重婚罪(有主观原因)刑法258条 有一定客观原因的不以重婚罪论 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家庭暴力的特征
主体的特定性:家庭成员 手段的暴力性:使用暴力手段 采取作为方式 行为的隐蔽性:场所、受伤的部位 后果的伤害性:伤害及其所引起的精神伤 害
禁止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概念: 特征: 法律责任 家庭暴力与虐待的联系与区别
五 计划生育原则
• 目的意义 • 基本要求:
少生 优生 晚婚 晚育
复习思考题
五、我国“代”的计算方法
1、直系亲代的计算方法 (含己身) 2、旁系亲代的计算方法(同源亲属、往上数、再往下数)
※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范围 同源于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旁系亲属 同源于父母的旁系亲属 ※ 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范围 同源于高祖父母、外高祖父母的旁系血亲
六、亲属的发生和消灭
1、自然血亲的发生和消灭:出生 死亡 2、拟制血亲的发生和消灭: (1)养父母及近亲与养子女 收养的成立 死亡与收养的解除 (2)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扶养教育关系的形成 死亡、解除、离婚 3、姻亲的发生和消灭:离婚?当事人一方死亡? 我国法律未作规定
二、(二)婚姻法的调整对象
调 整 对 象:婚姻家庭关系 调整对象的内容: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人身与 财产关系 人 身 关 系:不直接体现经济内容 财 产 关 系:直接体现经济内容
二、(三)婚姻法的特征
1、适用对象的广泛性 2、内容强烈的伦理性 3、执行具有的强制性
三、婚姻法的立法演变
大体分为三个步骤: 1:诸法合体的古代婚姻法; 2:属于民法组成部分的婚姻法; 3: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婚姻法。
3、姻亲
姻亲是指除配偶以外的以婚姻为中介而 产生的亲属。 三种:血亲的配偶:儿媳、姑父、舅妈 配偶的血亲:公婆、姨妹、小叔子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妯娌、连襟
三、亲系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联系。
1.以中介亲属的称谓分: (1)父系亲 (2)母系亲 2.以婚姻血缘的纵横联系:(1)直系亲 (直系血亲、直系姻亲) (2)旁系亲 (旁系血亲、旁系姻亲) 3.按照亲属的辈分: (1)长辈亲属 (2)晚辈亲属 (3)平辈亲属
婚姻家庭 继承法学
民商法学院 张华贵
第一章
主要内容
一、婚姻、家庭的含义 二、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与特征 三、婚姻法的立法演变(重点是2001年婚姻法 的修改)
一、(一)有关婚姻的几个问题
1.婚姻的概念 (1)我国古代婚姻的概念 (2)现代婚姻的概念 2.婚姻的种类 (1)初婚与再婚 (2)单婚与重婚 (3)要式婚与事实婚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概念: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索要一 定的财物,以此作为结婚先决条件的行为。 形式:女方向男方索要一定的财物 处理: 婚姻关系: 按自主婚处理 财产处理: 结婚两年以内的全部偿还; 两年以上的适当偿还或不予偿还; 难以认定是索取还是赠予的按赠予处理。 (根据最高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意见)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4.完善了离婚制度
明确了感情破裂的法定条件 增加了探视权的规定
2.完善了结婚制度
删除了禁止麻疯病人结婚的规定 增加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5.增加了救助措施
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增加了对家务劳动的补偿
3.完善了夫妻财产制
缩小了共同财产的范围 明确了个人财产的范围 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
一 亲属的概念和特征
亲属是因为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特征有三个:
1.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自然形成亲属:绝对不变: 法律拟制或者婚姻形成:可能变) 2. 亲属有特定产生的原因(三大原因) 3.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有法定的权利与义务 (部分亲属关系才受法律调整)
亲属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2、 行为不同
借:是索要一方的单方行为,无相互索要。
赠:通常是互相赠予
二、 一夫一妻制原则
(一)含义(3个) 1、 任何人均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禁止 一切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结合 2、已婚男女在婚姻终止前不得再行结婚; 3、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 都是非法的。
(二)禁止性规定
一、(二)有关家庭的几个问题
1.家庭的概念 (1)我国古代家庭的概念 (2)现代家庭的概念 2.家庭职能 (1)物质资料的生产职能 (2)人口再生产职能 (3)消费职能 (4)教育职能
二、(一)婚姻法的概念和种类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分类: 按其调整对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按其内容: 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
1.如何理解婚姻自由原 4、什么是家庭暴力? 则? 家庭暴力要承担的法 2、一夫一妻制的基本 律责任是什么? 要求有哪些? 5.计划生育有哪些基 3、如何认定和处理重 本要求? 婚问题?重婚和有配 6.包办婚姻与买卖婚 偶者与他人同居有何 姻有何区别 区别?
•主要内容: •(一)婚姻自由原则(重点) •(二)一夫一妻制原则(重点) •(三)男女平等原则 •(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重点) •(五)计划生育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的概念和内容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 自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限制和干涉。 含义有二: 1、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人身权利 2.要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 婚姻自由的内容 1.结婚自由: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 2.离婚自由: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1、亲属与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仅仅是亲属的一部分,且相互间有法定的权 利与义务 家庭成员是近亲属 是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2、亲属与家属 家属是指与家长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家庭中的成员,部 分与家长无亲属关系。 是家属不一定是亲属 家属≠亲属 是亲属不一定是家属
二 亲属的分类
(一)中国古代的分类 1.宗亲 (1)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 (2)前者的配偶 (3)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未出嫁的女性血亲 2.外亲 (1)与母亲血统相联系的亲属 (2)本宗的出嫁女及其后代 3.妻亲 妻子娘家的亲属
三 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的概念 男女平等的内容 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2.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在家庭中平等 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四 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 益原则
• 意义 • 禁止性规定 1、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 弃 (1)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 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 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解释 (一)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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