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仓库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ypnm-Ⅱ-C-AH-00038

编订:安全环境部

审核:朱景文

批准:闫小龙

公司文控中心

受控号分发号

受控文件

制定日期:2014年 2月25 日修订日期:2016年6月30日

内蒙古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文件履历表

目录

1 目的 (1)

2 适用范围 (1)

3 职责与分工 (1)

4 内容与要求 (1)

5 附则 (2)

1 目的

为了加强物资存放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免受损害,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仓库、罐区及各生产部库房等物资储存场所的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3.1主管部门:安全环境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3.2 执行部门:物流部及各生产部。负责在日常工作中认真执行本制度。

3.3 物流部、各生产部负责人分别对所辖区域内的仓库及罐区安全负全面责任。

4 内容与要求

4.1物资储存场所根据物品性质,分类存放,并在存放区域配备足够、适宜的消防器材。4.2加强物资储存场所防火、防汛和防盗的安全管理。

4.3在仓库、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标志,通道、出入口及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4.4仓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会使用各种消防器材和各种灭火的方法。

4.5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安全附件必须完好无损。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好。

4.6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应设喷淋装置,设施的电器开关应设置在防护堤或围堰外。

4.7物品入库须由物资管理员认真核对、检验入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

4.8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手续,认真核实。危险化学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要建立明细台帐,日清日结。

4.9对危险物品的存储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4.9.1危化品入库前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核对数量、包装、危险标志,当商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4.9.2危化品的领取,应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经手人签名后方可出库,生产剩余料应及时退库,严禁存放作业区。

4.9.3进入危化品储存区域的人员、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装卸搬运危化品时应按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动和滚动。

4.9.4装卸对人身有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4.9.5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电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10剧毒物品应单独存放,不能与其它危险品同存一库。剧毒品必须实行“五双”(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检查)管理办法。

4.11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物质不能与易燃物品存放一库。

4.12遇水燃烧、易燃、自然等危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位置存放。

4.13对于存放易燃品的库区,严禁机动车辆进入库内,各级明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4.14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它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4.15对于气瓶的储存必须遵循下述原则:

4.1

5.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4.1

5.2气瓶进库一律不得用电磁起动机械搬运,进库气瓶应旋紧瓶帽,气瓶应套上两个防震圈,气瓶搬运、进库及堆放时不得瞧击、碰撞、抛掷。

4.1

5.3盛装易发生聚合反应、分解反应或有腐蚀性气体,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应执行先进先出的原则。

4.1

5.4空瓶与重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重瓶不得在阳光下暴晒,也不宜雨淋。盛装性质相抵触的气体不能存放一库。

4.1

5.5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现场设置防毒用具和灭火器材。

4.1

5.6气瓶放置应整齐,并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留有通道。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宜超过5层,特殊物质的气瓶应遵守该物质的具体要求(如液氯钢瓶最高两层)。

4.1

5.7退库的空瓶瓶内的气体,应留有余压。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兆帕;液化气体气瓶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对于退库空瓶应逐个检查瓶阀,旋紧后再旋上瓶帽,方可入库。

5 附则

5.1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范执行。

5.2本制度由安全环境部负责解释、修订。

5.3本制度自2016年8月3日起实施,原《仓库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