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项目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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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采购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说明:如果乙方是一般纳税人,要求乙方提供营业执照、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3。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企业,以取得进行抵扣的专用

发票,降低当期应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实用原则,按照甲方采购管理办法、采购工作细则及相关采购招标文件,甲乙双方

就项目货物的采购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采购货物及总金额

1.1 乙方按照甲方确认的下列采购清单,向甲方交货。

《项目货物采购清单》

名称品牌型号产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计(元)备注

总金额人民币:元(¥元)

注:“总金额”为合同约定总价,但可能因甲方依本合同约定书面要求变更采购数量而相应增减。

1.2 采购清单报价为含税价(含关税),报价中已经包括货物生产前准备、生产、包装、运输至甲方工地(包括海运费和空运费)、保护、装卸、存储、成品保护、安装所需辅材、调试、各项实验检验费、保险费、验收费、劳保基金、安全措施、技术指导支持、使用培训、质保期服务以及与货物有关的特殊要求等可能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在合同执行期内,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以上报价不论任何情况均不予调整。

修订:

采购清单报价为含税价(含增值税、关税),报价中已经包括货物生产前准备、生产、包装、运输至甲方工地(包括一切运费)、保护、装卸、存储、成品保护、安装所需辅材、调试、各项实验检验费、保险费、验收费、劳保基金、安全措施、技术指导支持、使用培训、质保期服务以及与货物有关的特殊要求等可能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在合同执行期内,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以上报价不论任何情况均不予调整。

在采购清单报价总额(含增值税)以外收取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费用,依据税法规定,视为价外费用(含增值税)。

(说明:营改增以后,需要在合同价款中注明是否包含增值税。鉴于采购过程中,会发生各类价外费用,有必要在此约定价外费用的定义,以及价外费用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因为价外费用金额涉及到增值税纳税义务以及供应商开具发票的义务。

如果采购项目涉及到增值税混合销售、兼营行为,从乙方的角度应进行分别核算,否则可能从高适用税率,站在甲方的角度,需要判断是否对甲方有利。必要时候,将含增值税的报价分开,以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需要考虑特定采购项目以修改本条款。)

1.3 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货物的规格和功能配置等可能存在小幅度变更,这些变更将在原有的货物要求之内(包括技术参数、功能、材质等),这些变更不构成调整价格的理由,货物的单价不予调整。

1.4 甲方有权按施工图纸及项目现场实际需要,单方书面要求增减采购货物量,无论采购货物量增或减,其单价以本合同采购清单为准,并按实际采购量结算。

1.5 采购清单数量为合同交货总量,如需分批交货,则每批交货数量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实际交货数量以甲方实际收到并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的交货量为准,并以此为依据结算合同价款。

1.6 货物的详细技术规格及参数按以下约定:

第二条付款方式

2.1 甲方以汇款/支票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修订:

甲方以汇款/支票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甲方委托第三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需要提供委托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说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做到“三流一致”,也即“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如果存在第三方付款,则可能出现资金流不一致的问题。因此,需要约定由第三方付款的,需要提供委托协议作为证据,以防止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发生。)

2.2 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因乙方提供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引起税务问题的,乙方应承担向甲方赔偿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修订:

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供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供甲方查验,以证明发票的真伪。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因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乙方需依法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向甲方开具可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乙方开具发票不及时给甲方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必须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材料品目、价款等内容与本合同相一致。因发票票面信息有误导致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或者被认定为虚开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乙方收取价外费用的,需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要时,甲方需协助乙方提供开票所需资料。

(说明:通常情形下,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企业作为供应商,因此需要明确乙方需要向甲方开具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甲方进项税额抵扣。

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后果非常严重,最高面临无期徒刑的惩罚,因此在合同条款中特别加入了虚开条款。如果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不仅要约定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必须明确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因此在条款中约定了乙方重开发票的义务。

原则上,在甲方收到采购的货物后,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取得发票用于抵扣的时点对于甲方而言非常重要。如果当期,甲方销项税额过多,需要及时取得的进项税发票予以抵扣,因发票开具较晚而没有用于抵扣,则会造成当期税负增加。后期抵扣时,造成留抵进项税额过多。因此,在条款中不仅约定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法合规性,还约定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及时性。

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具有真实性。所谓真实性,是指发票票面记载的要素必须真实,比如收款方、付款方、货物名称、数量、单位、价款、增值税额等信息。

前文约定了价外费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价外费用需要并入商品价款征收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在这里约定了乙方的开票义务。)

2.3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首笔货款,支付条件按以下第项约定执行:

(1)在合同签订后,甲方收到乙方书面付款申请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首笔货款元,为合同约定总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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