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ﻫ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ﻫ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ﻫ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ﻫ(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ﻫ(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ﻫ(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ﻫ(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ﻫ(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ﻫ(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将审计建议转化为整改措施 四川强化地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将审计建议转化为整改措施四川强化地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四川省近日制定了《四川省地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意见》,全面落实审计署驻成都特派办在四川省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审计后,提出的关于规范地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审计建议,将全省地方公路建设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对公路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意见明确规定了施工单项合同、勘查设计监理、材料和设备采购等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金额标准,对公告发布媒体、标段划分、标底设置等也作了具体要求。
意见强调,在工程建设实施管理中,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必须上报相关部门批准,严禁非法转分包和强制转分包,并做到“两个不拖欠”,即,不拖欠农民征地拆迁费、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维护农民群众利益。
在建设中要建立、实行廉政合同制和廉政档案制,规范施工、监理单位行为,对考核结果好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差的单位追究《廉政合同》违约责任,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直至取消1至3年投标资格的处罚。
意见专门指出,对中标价和实际工程结算价差超出20%的工程,要进行专项审计。
意见强调,对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对审批手续不齐、程序不到位的项目,禁止开工;禁止交通主管部门担任项目法人,具体承担公路建设的组织管理;严禁各级领导干部违
规干预地方公路建设,利用职权牟取利益,“违者,一律以违纪论处”,按照有关纪律处分办法给予处分。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项目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交函[2014]404号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项目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项目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交函[2014]404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直有关单位,各在建项目公司,各监理企业: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项目监理管理,规范交通建设项目监理活动,提高监理工作管理水平,促进我省交通建设项目监理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加强我省交通建设项目监理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项目监理招投标行为(一)凡在我省承担交通建设项目监理业务的监理企业必须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且不得超资质等级范围承揽监理工程项目。
(二)建设项目招标人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建设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合理确定投标人报价范围。
项目招标人不得强迫中标人第二次报价或签订阴阳合同。
(三)禁止任何监理企业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监理业务。
监理企业拟定项目总监、副总监、总监代表、驻地、副驻地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投标人员必须是已在该企业进行了从业登记的监理工程师,监理企业为其正常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证明材料作为投标监理企业投标人员身份证明材料之一纳入招标文件要求。
二、进一步加强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动态监管(一)对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厅质监局要对我省监理企业每年组织一次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监理企业注册人员资质和数量是否符合相应资质条件,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示。
对于由于监理人员变更等原因造成监理企业达不到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
四川省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省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投资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政府或国有经济组织投资的公路工程新建和改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以下简称工程决算)是指项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采用的单价和费用支出,以及与批准的概(预)算对比情况。
第四条工程决算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编制工程决算的建设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条建设项目法人应加强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工作,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做好工程决算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工程决算文件的编制应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条工程决算根据下列资料进行编制:(一)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批准的概(预)算或调整概(预)算文件;(二)招标文件、标底(如果有)及与各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三)建设过程中的文件及有关支付凭证;(四)竣工图纸;(五)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凭证等。
第七条工程决算总费用由建设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具及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三部分构成。
对于概(预)算编制办法规定的项目及批准概(预)算文件中未列明且不能列入第一、二部分的费用列入第三部分。
第八条工程决算通过工程决算表(见附件1)进行计算,各表格的相互关系见附件2,有关问题说明见附件3。
第九条工程决算文件由项目法人在交工验收后负责组织编制,竣工验收前编制完成,并将工程决算文件及工程决算数据软盘各1份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第十条工程决算文件应简明扼要、字迹清晰、数据真实、计算正确、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工程决算文件包括工程决算编制说明和工程决算表。
第十二条工程决算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决算概况;(二)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说明,其应说明招标方式、结果及重大设计变更情况;(三)设备、工具、器具购置情况的说明;(四)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使用情况的说明(包括征地拆迁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监理费等);(五)预留费用使用情况的说明;(六)工程决算编制中有关问题处理的说明;(七)造价控制的经验与教训总结;(八)工程遗留问题;(九)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 2020 19号各市(州)㊁县(市㊁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㊁各直属机构:现将‘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㊂四川省人民政府2020年11月27日1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㊀总㊀则第一条㊀为聚焦聚力抓项目促投资,规范有序推动重点项目加快实施,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㊀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省重点项目申报确定㊁组织实施㊁协调保障㊁管理服务㊂第三条㊀本办法所称省重点项目,是指符合法律法规㊁产业政策㊁发展规划㊁行业规范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等,对四川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和导向示范作用,经四川省重点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报请省政府审定并发布的项目㊂第四条㊀省重点项目管理遵循 政府引导㊁市场推动,科学筛选㊁动态调整,协同联动㊁优先保障 的原则,实行项目全周期闭环管理㊂第五条㊀领导小组负责省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承办领导小组具体工作,履行省重点项目的统筹㊁综合㊁协调㊁服务职能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做好省重点项目管理指导和服务保障㊂第二章㊀项目确定第六条㊀省重点项目包括:2(一)国家在四川省境内布局的重大项目㊂(二)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㊂(三)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发展重大项目㊂(四)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重大项目㊂(五)民生㊁社会事业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项目㊂(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㊁符合全省重大战略实施的其他项目㊂第七条㊀根据国家政策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研究确定省重点项目申报条件㊂省直有关部门㊁市(州)政府㊁在川央企和省属企业等根据申报条件和第六条所列范围,组织研究㊁科学确定本地区㊁本部门(单位)申报项目,并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㊂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和材料的真实性㊁合法性负责㊂第八条㊀省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与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会商会审,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研究提出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从中筛选出在行业领域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标志性㊁引领性的项目,推荐为省级重点推进项目㊂对于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纳入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㊂第九条㊀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省政府印发㊂第十条㊀省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㊁定期调整㊂对因市场发3生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或相关单位推动不力等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向领导小组书面说明情况,经领导小组审定后调整出省重点项目名单;对条件成熟且符合省重点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可按程序增列入省重点项目名单㊂第十一条㊀不符合产业政策㊁供地政策㊁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用地粗放浪费㊁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商业开发类房地产项目和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不得列为省重点项目㊂第三章㊀组织实施第十二条㊀省重点项目按照加快前期㊁新开工㊁续建㊁竣工四个批次组织实施㊂推动加快前期批次项目提高成熟度,争取2至3年实现开工;新开工批次项目加快完成前期工作,当年开工建设;续建批次项目加快实施,达到预期工程形象进度;竣工批次项目当年建成,尽快投入使用发挥效益㊂第十三条㊀省重点项目业主作为实施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筹措建设资金,完善前期手续,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实施㊂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㊁资本金制㊁招标投标制㊁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推行代建制㊂第十四条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㊁市(州)政府㊁在川央企和省属企业作为组织㊁督促省重点项目实施的管理主体,分级分类统4筹项目谋划生成㊁滚动储备㊁筛选申报㊁推动实施㊁跟踪督促等工作㊂市(州)㊁县(市㊁区)政府营造良好的项目建设环境,做好协调调度㊁外部配套㊁安全监管㊁社会稳定㊁应急管理等工作㊂第十五条㊀项目审批㊁要素保障部门负责指导项目业主做好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为项目审批㊁要素保障提供便利化服务㊂审批部门开辟审批 绿色通道 ,依照审批事项清单,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在线并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㊁归集审批信息㊂要素保障部门加大向国家争取力度,创新和完善省重点项目用地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㊁水电油气运和材料等方面支持政策措施㊂第四章㊀工作机制第十六条㊀完善重大项目谋划储备机制㊂精准对接国家重点投向,谋划储备一批基础性㊁战略性㊁全局性的重大项目㊂纳入国家重大项目库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可优先列为省重点项目㊂第十七条㊀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和重点项目推进对接机制㊂各级发展改革㊁经济合作部门加强沟通协同,会同经济和信息㊁自然资源㊁生态环境等部门提前介入,强化服务指导,协同做好签约重大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㊁审批(核准/备案)㊁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应㊁要素配套等㊂项目成熟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优先列为省重点项目㊂第十八条㊀完善项目调度机制㊂省重点项目管理主体通过四5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准确报送项目推进信息㊂省发展改革委开展省重点项目月调度,按月通报项目推进情况,报省委省政府,并抄送各市(州)政府㊁省直有关部门(单位)㊂第十九条㊀完善协调服务机制㊂实行协同联动推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定期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般性问题由各级各部门按职能职责及时解决,重大问题㊁共性问题由省发展改革委同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协调解决,特别重大事项报领导小组或省政府研究推动㊂对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实行 一项目一方案一专班 ,整合力量推动项目实施㊂第二十条㊀完善省领导牵头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工作机制㊂明确省级重点推进项目的联系省领导,协调解决实际问题,督促加快项目实施㊂第二十一条㊀完善投诉举报机制㊂省㊁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省重点项目相关投诉举报㊂第二十二条㊀建立容错纠错机制㊂对于单位和个人在推进省重点项目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㊁难以预见等客观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㊁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探索失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容错㊂可及时进行纠正的,依法依规整改到位㊂第五章㊀服务保障第二十三条㊀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争取和安排有关财政资金时,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项目予以倾斜支持㊂涉及省重点项目建6设资金筹措的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项目建设进度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资金㊂第二十四条㊀每年在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安排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持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㊁初步设计㊁咨询评估等工作㊂各地各部门相应加大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㊂第二十五条㊀做好省重点项目融资服务㊂(一)鼓励直接融资㊂鼓励省重点项目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依法依规发行债券和上市挂牌筹集建设资金㊂支持符合条件的省重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㊂鼓励保险资金规范有序参与省重点项目建设㊂(二)加大金融服务力度㊂开展综合金融服务,搭建银政企对接平台㊂深化财政金融互动,加大融资奖补政策力度㊂驻川银行业金融机构争取总部(行)加大对四川信贷支持,增加信贷投放规模;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产品,探索债贷组合㊁投贷联动等新模式,盘活信贷存量,拓宽重点项目融资渠道㊂(三)发挥政府投融资平台作用㊂鼓励国有平台公司聚焦主业,积极参与和支持省重点项目建设㊂第二十六条㊀优先保障省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单独选址的能源㊁交通㊁水利㊁产业等省重点项目用地计划由省级统筹协调,应保尽保;其他项目所需用地计划指标由市(州)㊁县(市㊁区)重点予以7保障㊂因未及时实施征收㊁供应㊁开发利用造成土地闲置浪费㊁粗放低效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所在县(市㊁区)申报当年及下一年度省重点项目㊂第二十七条㊀落实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项目环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一批㊁承诺审批一批㊁加快推进一批管理㊂第六章㊀督导通报第二十八条㊀开展省重点项目督导㊂动态跟踪项目推进情况,及时督促指导项目建设,推动存在问题整改落实㊂第二十九条㊀开展 红黑榜 通报㊂按季度对省重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量化评分排序,确定 红黑榜 名单㊂对第四季度进入 红榜 且在前三季度未进入过 黑榜 的,给予政策激励;对年度内两次及以上进入 黑榜 的进行约谈,督促查漏补缺㊁整改提升㊂第三十条㊀每年度对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推进省重点项目工作及成效进行综合评估㊂根据评估结果,评选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市(州)㊁先进省直部门(单位)和先进个人,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表扬㊂对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个人,同等条件下在选拔任用㊁评先评优㊁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倾斜㊂第七章㊀附㊀则第三十一条㊀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8起施行,有效期5年㊂‘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川府发 2017 9号)同时废止㊂附件: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标准9附件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标准类别主要领域总投资一、基础设施项目(一)交通基础设施1.机场10亿元及以上(其中,通用机场5亿元及以上)2.铁路20亿元及以上3.高速公路20亿元及以上4.普通省道及干线公路5亿元及以上5.内河水运(港口、码头、航道及航电枢纽)5亿元及以上(二)能源基础设施10亿元及以上(三)水利基础设施3亿元及以上(四)城镇基础设施(含新型城镇化建设)5亿元及以上(五)园区基础设施5亿元及以上(六)新型基础设施(含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1亿元及以上二、产业项目(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受规模限制)(一)制造业3亿元及以上(其中,先进制造业2亿元及以上)(二)现代服务业3亿元及以上(三)能源产业5亿元及以上(四)现代农业1亿元及以上三、民生工程及社会事业项目(一)文化、体育3亿元及以上(二)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服务2亿元及以上(三)防灾救灾、应急救援等2亿元及以上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一)生态修复、环境整治(含流域治理)2亿元及以上(二)资源循环利用等1亿元及以上备注: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原则不低于上述标准。
四川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试行)(川交函〔2010〕358号 2010年5月25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加大事前防范力度,建立健全良性的快速纠错和预警机制,确保交通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安全高效运行,促进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四川省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和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跟踪审计,是指对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概(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
国家审计机关已开展跟踪审计的交通重点建设项目,不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按项目管理权限对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跟踪审计。
第五条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跟踪审计的被审计单位。
必要时,可按法定程序向相关单位实施延伸审计。
跟踪审计的介入,不减少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应负的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交通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既可以全面审计,也可以对重大事项或者单项实施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七条交通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应坚持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并遵循以下工作方针:(一)做好监督咨询、服务项目建设。
跟踪审计要严守监督咨询的角色定位,以服务项目建设为己任,对于发现的工程建设和财务管理问题,要通过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等去解决,不能越俎代庖。
(二)抓好关键环节、做好事前防范.跟踪审计要重点控制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合同管理、概算调整、设计变更、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及时发现项目建设中存在的管理问题,纠正偏差,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力求达到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的目的。
山西审计厅制定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山西审计厅制定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近日,山西省审计厅根据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发布了《山西省审计厅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了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从前期准备阶段至竣工决算阶段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
实施跟踪审计的目的是及时发现和纠正影响工程建设的问题,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保障建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规范建设项目管理,促进完善政府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体制,促进廉政建设,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
《办法》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关注的重点:一是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二是征地拆迁及国家土地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三是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四是概算编制及概算执行情况;五是建设项目工程管理情况;六是参建单位执行合同情况;七是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和相关税费计缴情况;八是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九是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十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办法》要求,开展跟踪审计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审计资源的有效利用,实行建设项目审计与专项审计调查相结合、阶段性审计与竣工决算审计相结合,真实、合法审计与绩效审计相结合,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相结合。
实施跟踪审计,应当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
根据不同项目、不同阶段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审计目标、审计方式和工作重点,提高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办法》还要求,审计机关实施跟踪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管理方面存在需要加强和改进的问题,应分阶段及时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出具审计建议书。
对于发现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审计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追究责任的,向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或监察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高速公路全过程跟踪审计(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高速公路全过程跟踪审计一、开展高速公路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意义全过程跟踪审计作为科学的建设项目管理方法,主要是以国家政策、技术规范、定额、合同等为依据,跟踪控制设计过程、施工过程和竣工过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确保三大目标的实现。
(一)全过程跟踪审计是分阶段计价的需要在高速公路建设中,为了适应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经济关系的建立,适应项目管理和工程造价控制的要求,需要按照建设阶段进行多次计价: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投标阶段确定承包合同价;合同实施阶段确定结算价;竣工验收阶段编制竣工决算。
对各阶段进行有效审计,使各个阶段的计价有机的联系起来,才能够如实体现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实际造价。
(二)全过程跟踪审计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长期以来,较普遍忽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前期阶段的地价控制,把主要精力放在招标和施工后竣工结算阶段的建设工程价款审核上,这样做往往是亡羊补牢,事倍功半。
这种事后审计,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有的已无法整改,或不具备整改的条件;有的整改起来比较被动,整改后出现资料前后不一致情况,造成不必要的疑问。
全过程跟踪审计可以对定期财务审计和阶段性工程造价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和完善资料。
因此要有效的控制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造价,必须把造价控----------------------------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制贯彻到建设全过程,变被动控制为主动控制,变事后控制为事前、事中控制,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全过程跟踪审计能有效控制成本客观上讲,由于工程造价的动态因素,如工程设计变更、设备和材料价格、工资标准以及费率、利率、汇率的变化,必然会影响到工程造价的变动。
这就给承包商高估冒算可乘之机,在各阶段上利用各种动态因素提高工程造价。
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四川省高速公路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移交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项目的投资人招标投标及项目建设、经营、移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四川省人民*授权市人民*,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人,依法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第三条项目特许经营的期限包括准备期、建设期和运营期三个阶段准备期是指投资协议签订起至项目开工;建设期是指项目开工起至交工验收;运营期是指项目通过交工验收至收费期届满,其中收费期是指项目批准收费起至收费期届满第四条项目投资人应依法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和经营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二章投资人招标第五条开展投资人招标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符合国家和省高速公路专项规划;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编制并经审查;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省*已授权采用方式建设第六条项目投资人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注册资本、净资产、投*能力、初步*方案、从业经验和商业信誉等第七条项目投资人招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投标人编制、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组织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公示;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投资协议第八条招标人应通过国家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步在省指定媒介发布采用国际招标的,应通过相关国际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第九条招标人应参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充分考虑项目投资回收能力和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合理分配项目的各类风险,并对特许权内容、最长收费期限、相关政策等予以说明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内容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条招标人应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编制时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第十一条招标人依法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严格执行招标工作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报备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应及时形成投资人招标工作报告并将招标结果上报省*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独立投标人1项目里程低于公里的,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总资产6亿元人民币以上;项目里程不低于公里的,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以上,总资产10亿元人民币以上;2最近连续3年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 3具有不低于项目估算的投*能力,其中净资产与项目估算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公路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 4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失信行为联合体投标人1联合体总成员一般不得超过3家;2联合体主办方及成员方的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投*能力、商业信誉等均应满足独立投标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3联合体主办方应为项目公司的控股方,其出资比例不得低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51%;4联合体各成员应签订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应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出资比例、相互关系、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投资协议,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高投标人资格条件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第十三条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额度、期限和形式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的额度一般为项目投资额的%,但最高不得超过万元人民币第十四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公路、财务、金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1/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第十五条评标办法采用最短特许经营期限法,在投标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前提下,满足项目准备期、建设期的时限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出经评审的最短收费期限中标候选人项目准备期内要及时完成项目公司组建、特许权协议签订、项目核准、勘察设计、工程招标等前期工作项目建设期不得超过批准的建设工期项目收费期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因投资人或项目公司的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准备期或建设期延长的,相应扣减项目收费期限第十六条中标投资人与招标人签订投资协议前,应向招标人提交投资人履约担保投资人履约担保的额度一般为项目资本金出资额的10%投资人履约担保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全部退还或撤销第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投资人应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投资人的投标文件签订项目投资协议招标人应在与中标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投标人退回投标担保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第十八条中标投资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资协议的约定依法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项目特许权协议第三章职责第十九条项目投资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依法承担项目出资人责任,签署并履行项目投资协议;依法组建项目公司,并督促项目公司遵守法律和行业管理规定全面管控项目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负责筹措项目资金,严格按投资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到位项目资本金和银行贷款等资金,严禁抽逃、转移或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前,不得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经市人民*同意并报省*批准后,可按规定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在项目特许经营期内,对项目公司应当履行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当项目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特许权协议规定的义务时,由项目投资人代项目公司履行除上述职责外,项目投资人还应履行法律规定或投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条项目公司应履行以下职责:依法承担项目法人责任,签署并履行项目特许权协议;贯彻执行有关法律及行业管理规定,接受*监管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移交以及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等全部工作;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依法组织项目实施和运营管理,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生产安全、实施进度、投资控制和环境保护等处于受控状态,确保项目运营达到协议规定的服务水平等级;委托并配合项目沿线*开展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及时足额支付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相关费用;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和应急指挥,负责项目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未经省*批准,不得转让、出租、质押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置特许经营权、与特许经营权活动相关的资产、设施;在特许经营期届满时,按照特许权协议的约定将项目无偿移交*若特许权协议基于法律及有关规定或协议约定解除,项目投资人及项目公司应在特许权协议解除后的10日内向市人民*交回项目除上述职责外,项目公司还应履行法律及有关规定或特许权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一条市人民*应履行以下职责:依法承担*监管责任,签署并履行项目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负责组织开展项目核准前的前期工作和投资人招标;依法监管项目的建设实施和经营管理;依法监管项目投资人和项目公司在项目准备期、建设期和运营期的履约情况;依法监管项目建设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负责统筹协调项目建设用地、用水、用电和建设环境等要素保障;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依法监管项目所在区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厅应履行以下职责:依法承担行业管理责任,依法监督项目投资人招标及项目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和移交等活动,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贯彻执行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高速公路建设实施和运营管理的行业监管制度体系;根据国家和省高速公路专项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统筹安排项目前期工作;负责建设实施和运营管理目标计划的制定和考核工作;监督检查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的执行情况第二十三条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项目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和移交等的监管和协调服务第二十四条被授权市人民*的审计机关应参照*投资高速公路项目审计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项目审计监督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项目资本金制度第二十六条项目公司依法组织项目建设,采用自建或代建等建设管理方式,应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规范和技术标准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监督、法人管理、监理控制、施工负责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照优质工程和平安工地建设目标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批准的项目建设工期,不得擅自延长或随意压缩第三十条设计变更应严格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费用不得进入项目决算第三十一条项目公司应依法筹措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及时足额支付项目建设的各项费用,不得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和征地拆迁及安置补偿等有关费用第三十二条项目完工后,应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未按规定组织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和试收费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转入正式收费第三十三条项目发生建设资金不到位、开工缓慢、建设管理不力等情形,市人民*应严格按照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有关规定对项目投资人和项目公司进行违约处理第五章经营管理第三十四条项目交工验收后,项目公司应严格执行高速公路运营、养护、安全与应急管理的各项规程、规范和标准,依法组织经营管理第三十五条项目公司应按规定做好养护、收费、通信、监控和综合服务等运营管理工作,确保高速公路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第三十六条交通安全和路政管理职责分别由公安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行使,项目公司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并提供满足现场管理必需的工作场所、生活设施以及其他便利条件第三十七条项目公司应建立健全项目运营安全与应急处理机制,按规定组织实施高速公路清排障和车辆救援服务第三十八条项目公司应按照省*批准的收费标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严格执行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服务标准,建立运营服务质量与收费相挂钩机制第三十九条在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公司应向市人民*提交运营履约保证金运营履约保证金应按年度滚动从车辆通行费收入中提取第四十条维护项目公司合法的收费权和其他经营权,除法律规定和省*批准以及交通运输厅执行上级行政部门交办任务而批准的免缴通行费车辆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扩大免缴通行费车辆的范围第六章项目移交第四十一条在项目特许经营期届满时,项目公司应依法无偿地向市人民*移交项目移交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及其附属设施;至少满足项目正常运营6个月所必须的设施、物品等;与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有关的文件、手册、记录和档案;与项目有关的所有未到期的担保、保证和保险的受益;与项目运营和养护有关的所有技术和知识产权;所有与项目及其资产有关的项目公司的其他权利和利益;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特许权协议规定应移交的其他资产第四十二条项目特许经营期届满前5年为移交过渡期,在移交过渡期内涉及项目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重大经营、财务决策应由项目公司与市人民*共同商定第四十三条项目移交的基本条件:在项目特许经营期届满至少12个月前,市人民*应依法全面审计项目;在项目特许经营期届满至少6个月前,市人民*与项目公司联合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并经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后,作为移交依据如不能达到特许权协议规定标准,由项目公司负责整改维修直至达到规定标准;如拒绝维修的,由市人民*动用运营履约保证金进行指定维修;正式移交前,项目公司应负责解除和清偿与项目有关的所有债务、留置权、抵押、质押及其他请求权〔市人民*同意保留的除外〕;项目公司应依法妥善处理项目移交后的员工安置问题第四十四条项目公司应无条件配合市人民*办理项目移交的相关变更手续第四十五条项目移交后1年为移交保证期,项目公司应保证项目移交1年内不因质量缺陷等影响项目正常运营和服务水平等级第四十六条移交保证期满,经市人民*组织验收合格后,及时退还项目公司运营履约保证金第七章附则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第四十七条在特许经营期内,因法律及有关规定或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因公共利益需要,市人民*有权解除相关协议因解除协议导致项目公司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第四十八条在特许经营期内,项目投资人和项目公司拒不履行协议或有重大违约或违法行为的,市人民*应终止或解除项目投资协议及特许权协议,依法收回项目特许经营权项目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终止或解除后,市人民*应及时接管项目,并报请省*批准,重新确定项目建设或运营管理模式第四十九条项目投资人和项目公司违约导致投资协议或特许权协议提前终止的,按照协议和信用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五十条本办法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XX 年x月x日四川省人民*办公厅转发的《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方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5年。
四川省高速公路和省本级公路建设、专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审批办事指南(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省高速公路和省本级公路建设、专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审批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一)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1997年第86号)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第3号令)第六条第二款:“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六)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七条:“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二、申请条件1、通车试运营2年后。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工程决算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川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交质[2008]5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监理市场的有序发展,加强监理人员的管理,提高监理企业诚信意识,规范公路、水运监理市场秩序,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理中增加施工安全监理和施工环境监理内容的通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监理企业资质,是指监理企业的人员组成、专业配臵、测试仪器的配备、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第三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交通部委托具体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川省交通厅(以下简称省交通厅)负责四川省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省交通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厅质监站)受省交通厅委托具体负责四川省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州)质监站负责所辖区域监理丙级资质申请及复查的初审工作。
质监总站、厅质监站及市州质监站统称质监机构。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资质定期检验、资质复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章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
公路事业部内遂高速顺利通过工程竣工决算审计(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内遂高速顺利通过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2015年12月11日,四川省遂宁市审计局对四川省内江至遂宁高速公路项目(内遂高速)下发了《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内遂高速公路项目顺利通过竣工决算审计。
内遂高速公路全长119公里,于2009年12月开工建设,2012年5月9日建成通车。
项目审批概算为60.68亿元,项目审定总投资为59.67亿元。
在投资公司公路事业部的精心组织下,2015年5月7日至2015年11月25日,四川省遂宁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对葛洲坝集团四川内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所承建的内江至遂宁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进行了就地审计。
审计组主要通过资料复核、现场查看、工程决算核准等方式对竣工结算和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了详细审查,并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审计。
此次竣工决算审计是内遂高速继“环境保护情况验收”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之后的又一个单项竣工验收项目,标志着内遂高速公路工程所有单项验收工作全部结束,项目具备全面竣工验收条件。
四川审计厅唐萍现场督导绵茂公路跟踪审计工作(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审计厅唐萍现场督导四川绵茂公路跟踪审计工作
受“4.20”芦山地震影响,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援助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绵茂公路项目部分路段受损。
4月26日,四川省审计厅副
厅长唐萍、外资处处长易洪一行冒着余震飞石坠落危险,深入绵茂公路施工一线,现场指导援助项目审计工作。
副厅长唐萍一行听取了绵茂公司项目建设情况的汇报和德阳市审计局对项目跟踪审计情况的汇报,询问了“4.20”芦山地震对本项目的影响情况,并实地查看了已施工路段。
唐萍指出:绵茂公路建设路段地势险恶,工程施工难度大,工期长,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管理中要严字当头,工程进度要服从质量,服从安全,要加强工程资料的管理。
她要求审计部门进一步加大对该项目的关注力度和问题的揭露力度,严格按照跟踪审计办法开展审计,寓监督于服务,在项目跟踪过程中要加强审计风险防控。
高速公路建设过程跟踪审计咨询(佳信咨询)
探索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造价事业部探索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针对近几年发生在交通领域的腐败案件,抓住关键环节、关键部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探索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将审计监督关口前移。
过去,对高速公路审计采取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发现竣工决算审计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存在许多不能解决的问题。
主要是:审计质量无法保证。
因交通建设项目建设周期长,涉及单位多,到竣工决算审计时已时过境迁,当事人和施工单位已解除合同各奔东西,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不能充分了解当时背景和详细情况,审计事项的确认和判断就会大大受到影响,因此,审计质量和效果难以保证。
审计结果落实比较难。
建设单位一般按照工程进度付款,等到竣工决算审计时,已经将工程款全部付给施工单位,若有审减额,追索难度很大,所以审计结果迟迟不能落实。
审计工作量和难度大。
交通建设项目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形成的工程建设资料数量多,内容复杂,资料丢失、散落严重。
到竣工决算审计时,需要下大力收集、整理、核对查证,以致造成工作量大,工作难度大,审计时间长,管理单位难以承受。
针对这些问题,从2003年起,省厅开始对在建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审批程序、工程造价、合同签定、资金使用以及竣工决算等情况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使审计工作提前介入。
经过几年探索和实践,收到了较好成效。
主要做法是:一、抓住开工前这个基础,深入进行审计。
主要审计的内容是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资金来源是否落实;征地、拆迁手续是否办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选定是否合规,是否进行了招投标,招投标程序是否规范;概、预算编制是否规范,有无预算超概算情况,定额套用是否合规;各项合同签订是否合规、合法等。
对不合规的事项及时进行纠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抓住建设期间这个关键,适时进行审计。
审计的具体内容有四项:1.建设项目施工组织管理,包括建筑安装投资管理、设备投资管理、其他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情况。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 (开工报告)(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开工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发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发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委会通过)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委会通过)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 ·申请条件"1、征地拆迁已经完成;2、建设资金已经到位,并已经过开工审计;3、招标已经完成,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经落实;4、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
"·办理程序1、业主由地方组建的项目(1)业主向市、州交通主管部门申报;(2)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3)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2、业主由省组建的项目(1)业主向省交通主管部门申报;(2)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3)需报交通部的,省交通主管部门报交通部审批。
·申报材料1、填写完整的开工报告申报表一式三份;2、国土部门的土地使用批复;3、林业部门的林地占用批复;4、开工审计资料;5、招标评标报告;6、施工图设计批复·办理时限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15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审计方案
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审计事业部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审计
建设项目审计是审计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而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审计更是建设项目审计中的一个 小点。本章将重点介绍有关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审计 的内容,通过图示和举例将更加形象生动的展现高 速公路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有关程序。
需掌握或了解的内容
(四)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成本管理
建设成本开支的原则与界限: 1、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项目业主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得列入建设 成本。 2、划分建设期内与建设期外费用支出。项目 已竣工并移交使用,但仍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所 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计入建设成本,而应计入生 产经营成本。
3、划分项目建设成本与自用固定资产购建成 本的界限。项目业主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投资概 预算外用自由资金购建自用的固定资产支出,不得 列入到建设成本中,应单独作为自用固定资产的成 本进行核算。 4、划清不得列入建设成本的开支。对外投资 支出,被没收的财务、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 金、赔偿金,以及捐赠、赞助支出,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以外的各种税费,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 费用的其他支出。
1.6阶段(即交工验收至交付使用阶段)为项 目建设收尾阶段,这一阶段是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财 务与会计工作最为繁忙和重要的阶段,其主要工作 内容涉及前面两阶段财务工作延伸外,还应重点做 好债权债务清理与核对,合同清理与结算,实物资 产的清理与盘点,会计档案整理、保管与移交,试 通车收支核算与管理,竣工财务决算、配合决算审 计及核定交付使用资产等。
高速公路基建项目总概算组成及内容
建筑安装工程费; 设备及工器具费用; 其他基本建设费用; 预备费,即构成项目总概算。
《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问题(佳信咨询)》
《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问题(佳信咨询)》第一篇: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问题(佳信咨询)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问题1引言审计工作不但对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进行,而且对本项目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同样要进行延伸审计,重点检查了项目竣工决算、工程质量、工程招投标、工程合同及工程造价、施工和监理单位相关财务收支等方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对于工程项目的审计过程中运用了审阅、检查、查询、计算、场勘测等审计程序。
现现结合笔者的造价工作经验,提出公路工程项目在竣工决算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2审计发现的问题(1)多计工程造价。
从审核编制的工程竣工决算报表反映,项目中的建安投资为500万元,经审计确认,实际完成建安投资应为450万元,审减工程造价50万元,这显然违反了工程结算的真实原则。
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
”的规定。
(2)在监理的评标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
工程项目监理采用了邀请招标方式,经查阅《监理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发现,公路监理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在评标过程中违反规定直接修正报价。
另外,公路监理有限公司的施工监理投标文件中,部分监理人员经审计核实后,发现并不是该公司的人员,实际是个人执业资质的挂靠行为。
上述作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规定。
对类似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严格的执行招投标法,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3)多计项目监理费。
审计发现,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为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双方商定,按照施工合同价的2%计算监理服务费用;或者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为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双方商定,按照施工合同价的2%计算监理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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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试行)(川交函〔2010〕358号 2010年5月25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加大事前防范力度,建立健全良性的快速纠错和预警机制,确保交通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安全高效运行,促进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四川省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四川省人民
政府和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跟踪审计,是指对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概(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
国家审计机关已开展跟踪审计的交通重点建设项目,不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按项目管理权限对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跟踪审计。
第五条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跟踪审计的被审计单位。
必要时,可按法定程序向相关单位实施延伸审计。
跟踪审计的介入,不减少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应负的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交通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既可以全面审计,也可以对重大事项或者单项实施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七条交通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应坚持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并遵循以下工作方针:
(一)做好监督咨询、服务项目建设。
跟踪审计要严守监督咨询的角色定位,以服务项目建设为己任,对于发现的工程建设和财务管理问题,要通过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等去解决,不能越俎代庖。
(二)抓好关键环节、做好事前防范。
跟踪审计要重点控制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合同管理、概算调整、设计变更、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及时发现项目建设中存在的管理问题,纠正偏差,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力求达到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的目的。
(三)定好审计计划、减少重复审计。
跟踪审计要纳入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审计计划,审计计划要与国家审计计划、上级主管单位审计计划相衔接,事前及时沟通,避免重复安排审计。
第八条跟踪审计期间,建设单位应按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财务、工程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信息和相关电子数据。
第二章审计目标和审计内容
第九条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跟踪审计,主要实现以下目标:
(一)前置审计介入点,从源头上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工程、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规范、整改。
(二)严格基建程序和工程招投标、设计变更、合同管理等内部控制,加强管理。
(三)严格工程计量结算支付审核,合理控制造价,节约投资。
(四)严肃查处工程违规转(分)包等扰乱建设市场行为,防止建设资金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规问题发生,促进建设资金筹集、使用的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统筹组织安排建设期间委托跟踪审计。
第十条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及设计依据、设计概算编制和审批情况。
(二)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三)招投标程序、招投标合同内容、工程量计价清单及标底编制程序等情况。
(四)施工合同订立情况。
(五)与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对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一)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及管理、使用情况;业主参与采购的主要设备材料采购、保管、使用情况。
(三)概算执行及调整情况;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情况。
(四)有关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终止情况。
(五)国家土地政策及征地拆迁补偿政策、环保水保政策的落实情况。
(六)建设成本的真实、合法性。
(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资供应单位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收费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
(八)项目建设总体进度是否达到项目进度目标计划。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计内容。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重点项目建设总体进度目标计划,制定跟踪审计计划。
第十三条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确定的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在审计实施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跟踪审计通知书。
跟踪审计通知书的有效期一般为项目前期准备起至竣工验
收止。
第十四条审计组根据跟踪审计工作需要,可列席项目建设单位相关会议,审阅有关文件资料,跟踪建设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设备采购、变更审查、结算审核等重要环节运作过程,并给予指导和督促,做好审计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致力于规范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与建设单位就跟踪审计工作进行不定期会商,对建设项目管理等有关事项进行沟通,交换意见。
同时,通过各种有效方式,积极宣传审计和交通建设法规政策,依法优化审计环境,促进审、建、管三方良性互动。
第十六条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后,应当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事先充分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对提出的意见,审计组应当依法核实,根据核实结果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
审计报告一般按年度出具,必要时,也可以根据需要出具阶段性或单项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计中认定被审计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下达审计处理及整改意见;依法应当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处罚的审计决定,超出法定职权范围的,应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采纳审计意见,执行审计决定。
审计决定需要有关部门协助执行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检查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加强交通建设管理,防范风险,节约投资,确保交通建设资金安全完整,确保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真正有效、落到实处。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其建设单位应当在试运行期间内报请竣工审计,并提交完整的竣工决算资料。
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报批竣工决算。
第二十条实施审计的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依据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审计委托
第二十一条对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跟踪审计时,可根据需要组织和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与审计事
项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
禁止将建设项目委托给不具备市场准入条件的中介机构审计。
第二十二条参与交通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由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四川省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程(试行)》规
定,公开招标确定或在中介机构备选库范围内择优选定,并签定业务约定书。
第二十三条对委托审计项目,其社会中介机构要按审计约定,及时向项目建设有关单位提出咨询管理建议书,促进建设单位进一步加强建设管理,控制造价,防范工程和财务管理风险,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要按规定及时向审计组织主管部门提交阶段性审计成果报告,如实反映项目建设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建设有关单位监督。
社会中介机构对出具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二十四条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定期抽查专业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加强审计质量检查。
专业人员或中介机构在实施交通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中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审计结果失实以及发生其他重大过失、违约等情况的,聘请或委托单位应停止其承担的工作、将其从中介机构备选库中剔除,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对委托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做出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四川省其它交通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