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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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校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XX学校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XX学校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减少现金支付,提高财政财务透明度,节俭公用经费,遏制违规开支,预防腐败行为,根据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XX区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字(2016)X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公务卡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实行“先消费、后还款”方式。

本办法实施以后,除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结算公务支出的业务,不再办理现金借款手续。

第三条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单位在职职工。

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按照代理银行的相关规定,经审核批准后,也可开立公务卡。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第四条公务卡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个人申请、单位确认、银行办理”的流程,统一组织向发卡行办理。

第五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职工个人负责保管。

公务卡遗失或损坏,职工个人应及时通知发卡银行办理相关手续,由此造成损失的,由职工个人负责。

第六条单位在职职工有新增、调动、退休或其他减少事项时,应及时通知财务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职工应尽提醒义务,由此造成损失的,由职工个人负责。

第七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

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最后以银行对职工个人信用情况及其他综合评估后确定的额度为准。

第八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向财务提出申请,发卡行根据单位的有效证明增加持卡人授信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发卡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及时提供公务卡消费支出、资金到帐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持卡人自行负责日常对帐,对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按发卡行相关规定向银行提出查询。

公务卡结算管理规定(3篇)

公务卡结算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卡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公务卡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务卡是指用卡单位为满足公务活动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金融IC卡。

第四条公务卡结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二)安全便捷原则;(三)勤俭节约原则;(四)责任明确原则。

第二章公务卡发行与管理第五条公务卡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商业银行发行,实行实名制。

第六条用卡单位应当向发行银行申请办理公务卡,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用卡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用卡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三)用卡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四)用卡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发行银行应当对用卡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公务卡发行手续。

第八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制度,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其密码,不得转借、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公务卡。

第九条公务卡有效期一般为5年,到期后可申请换发新卡。

第十条用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卡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务卡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用卡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公务卡管理工作,负责公务卡的申请、发放、挂失、补办、销户等工作。

第十二条用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卡使用登记制度,详细记录公务卡的使用情况,包括消费金额、消费时间、消费地点等。

第三章公务卡结算第十三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持卡人应当使用本人公务卡进行结算,不得使用他人公务卡;(二)持卡人应当遵守用卡单位的财务规定,不得超出预算和限额使用公务卡;(三)持卡人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公务卡进行非法交易;(四)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其密码,不得泄露密码。

县医院公务卡结算管理制度

县医院公务卡结算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县医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公务支出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公务卡结算制度的规定,结合县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县医院全体在职职工,包括医师、护士、行政管理人员等。

三、公务卡管理1. 公务卡申请:医院为在职职工统一办理公务卡,职工在办理公务卡时,需提供身份证、工作证等相关资料。

2. 公务卡使用:公务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公务卡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差旅费:住宿费、交通费、餐饮费等;(2)会议费:会议费、场地租赁费、交通费等;(3)培训费:培训费、教材费、住宿费等;(4)办公用品采购:办公用品、图书、期刊等;(5)其他经医院批准的公务支出。

3. 公务卡报销:持卡人在使用公务卡进行消费后,需及时获取、留存发票等相应报销凭证。

报销流程如下:(1)持卡人将报销凭证、公务卡刷卡POS小票等交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核;(2)科室负责人对报销凭证、消费凭条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3)持卡人将审核后的报销凭证、消费凭条等交由财务科;(4)财务科对报销信息、票据进行查询核对,确认无误后,按照医院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流程予以报销。

四、公务卡结算流程1. 公务卡结算范围:本制度规定的公务卡使用范围。

2. 公务卡结算方式:公务卡结算方式为直接结算,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消费时,可直接刷卡支付。

3. 公务卡结算时间:持卡人应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内,按照医院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流程申请报销。

五、监督管理1. 医院财务科负责对公务卡的使用、报销、结算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 财务科定期对公务卡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使用公务卡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 医院对公务卡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确保公务卡结算制度的落实。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报销和转账程序,堵塞支出管理漏洞,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合肥市清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实施方案》(合政办[2006]66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 2007年元月1日起,市直所有收支全额纳入财政管理的单位日常公务支出报销及小额采购支出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取消现金结算。

个别单位确需采取现金结算的,应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并严格在规定范围内执行。

第三条公务卡由单位卡和个人卡组成。

单位卡由市直实行财政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部门确定的公务卡经办银行申请办理,一个单位只能办理一张单位卡。

单位卡不允许透支和提现。

个人卡由各单位与选择的公务卡发卡银行联系办理个人卡,可以是借记卡或贷记卡,若个人已持有单位卡发卡银行的个人卡,可以不再重新办理个人卡。

第四条所属非独立核算、实行报账制单位较多的主管部门,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为每个报账制的单位办理一张单位卡,用于日常报销和资金结算。

第五条公务卡的结算范围为单位日常公务支出报销及小额采购支出。

包括办公用品购置费、书报杂志订阅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劳务费、租赁费、小型设施维修费,以及公务用车的燃油费、保养修理费及小额物品采购等支出。

第六条单位卡由本单位出纳人员持有、妥善保管和使用。

单位卡密码由财务主管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员掌握,严格保密。

出纳人员或财务主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在按规定办理完交接手续后,财务部门必须及时变更密码,涉及到持卡人变更的,应持单位证明到发卡行办理持卡人变更手续。

单位卡如有遗失,应及时按发卡银行要求办理挂失或注销手续,如未及时办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个人卡由职工个人申领、持有、保管和使用,实行实名制管理,如发生透支产生的透支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一律由个人承担。

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

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

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篇: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卡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报销和转账手续,根据《山东省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意见》(鲁财库〔2008〕26号)、《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库[2008]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卡是指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具有普通信用卡的功能,并享有一定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

第三条公务卡实行实名制,归持卡人个人所有,卡片及密码由持卡人自行保管,并承担信用卡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公务卡结算范围主要是原使用现金结算的零星公用经费支出。

《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包括:办公费指单位购买按财务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差旅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维修(护)费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修理和维护(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费用。

会议费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培训费指各类培训支出。

专用材料费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以上项目,凡能使用转账支票结算的,继续使用支票方式结算。

小额零星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一律不予现金报销。

第二章公务卡的申请与办理第五条公务卡统一使用银联标准卡,招商银行为本办公务卡的发卡行,具体负责免费办理公务卡的相关业务,包括免费开户、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帐户、到期免费换卡等。

第六条公务卡由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向招商银行申办。

第七条公务卡申办完成后,经财务部门确认核实,由招商银行对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

第八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到招商银行申请办理。

第九条公务卡分设2万元至5万元不同信用额度,由银行根据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确定。

公务卡结算与报销管理规定

公务卡结算与报销管理规定

公务卡结算与报销管理规定1. 引言公务卡是指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为公务出差等公务活动所发放的支付工具。

为了规范公务卡的使用及报销管理,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以及公务卡持卡人和相关管理人员。

3. 公务卡的申领和使用3.1 公务卡的申领程序•所有申领公务卡的人员必须提交书面申请,注明申领公务卡的原因和用途,以及相关联系方式。

•申领人员必须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并承诺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公务卡。

3.2 公务卡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公务卡只能用于公务活动产生的费用支付,包括交通、餐饮、住宿、会议等相关费用。

•公务卡不得用于个人消费、私人购物和其他与公务无关的支出。

•公务卡使用时必须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和程序,遵循合理、节约的原则。

4. 公务卡的结算与报销4.1 公务卡的结算•公务卡结算由持卡人在使用后及时办理。

•持卡人必须保存好消费凭证,包括发票、小票等,以供结算核对。

4.2 公务卡的报销•公务卡的报销必须符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和程序。

•持卡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销申请,并附上消费凭证和相关核对材料。

•报销材料必须经过审批,并由财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核对和支付。

5. 公务卡的管理与监督5.1 公务卡的管理•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公务卡,不得私自转借、遗失或损坏。

•持卡人必须定期进行公务卡账户的核对和对账,确保账务的准确性。

•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建立健全公务卡的档案管理和信息系统,加强对公务卡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5.2 公务卡的监督•公务卡使用情况必须定期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相关管理人员和财务部门应对公务卡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合规性和规范性。

6.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扣除个人收入、暂停使用公务卡、报销费用追回等措施。

学校公务卡结算管理制度

学校公务卡结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公务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及教职工的公务支出结算。

第三条学校公务卡结算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纪律,确保公务卡使用合法合规。

(二)安全高效:确保公务卡使用安全,提高公务支出结算效率。

(三)责任明确: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及教职工的公务卡使用责任。

(四)强化监督:加强公务卡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公务卡结算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公务卡种类及发放第四条学校公务卡分为公务卡和公务借记卡两种。

第五条公务卡主要用于以下支出:(一)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等公务支出;(二)办公用品、设备购置等零星采购支出;(三)其他经批准的公务支出。

第六条公务卡发放对象为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

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公务卡发放申请。

第七条公务卡发放程序:(一)各部门、各单位提出公务卡发放申请,填写《公务卡申请表》;(二)财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办理;(三)发卡银行根据审核结果发放公务卡。

第三章公务卡使用及结算第八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制度,仅限本人使用。

第九条公务卡使用范围:(一)公务卡结算范围内的支出;(二)根据学校规定,允许使用公务卡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公务卡结算程序:(一)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消费,并保存消费凭证;(二)持卡人将消费凭证送至财务部门;(三)财务部门对消费凭证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者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公务卡结算方式:(一)持卡人可使用公务卡进行刷卡消费、网上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二)持卡人可使用公务卡在银行柜面办理转账、汇款等业务。

第十二条公务卡报销流程:(一)持卡人将消费凭证送至财务部门;(二)财务部门对消费凭证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者予以报销;(三)报销完成后,持卡人需将公务卡内的余额转入学校账户。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学校设立公务卡结算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公务卡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制度

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公务卡结算业务,包括公务卡的开户、使用、结算、报销、审核、归档等各个环节。

三、公务卡的开户与管理1. 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选择合适的银行开设公务卡。

2. 公务卡应当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公务卡的申请、审批、发放、保管、注销等工作。

3. 公务卡开户时,应当填写真实、完整的信息,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 公务卡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到期后应当及时更换。

四、公务卡的使用1. 公务卡主要用于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采购、报销等公务活动,不得用于个人消费。

2. 使用公务卡支付的费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政府采购政策。

3. 使用公务卡支付的费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出差报销:出差人员应当根据出差任务和标准,合理使用公务卡,并按照财务报销流程进行报销。

(2)采购报销:采购人员应当根据采购计划和使用需求,合理使用公务卡,并按照财务报销流程进行报销。

4. 公务卡的使用不得超出授权额度,如需超出授权额度,应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五、公务卡的结算与报销1. 使用公务卡支付的费用,应当在支付后及时取得有效票据。

2. 出差人员报销公务卡费用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公务卡消费清单;(2)出差审批单;(3)有效票据;(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 采购人员报销公务卡费用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采购合同或订单;(2)公务卡消费清单;(3)有效票据;(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财务部门应当对报销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报销程序的合规性。

六、公务卡的审核与监督1. 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务卡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卡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公务卡使用的合规性。

公务卡结算办法

公务卡结算办法

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一、公务卡结算使用的范围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1 —二、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一)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二)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2.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3.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

三、公务卡报销流程公务卡的报销主要是单位对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进行审查,符合规定予以报销。

1.各单位工作人员持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需索要发票、银联小票等相关凭证,在报销时应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交发票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银联小票),购买办公用品、保洁用品等需提供购置清单。

2.财务初审人员按规定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

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职工自行偿还。

—2 —3.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尽快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务必于刷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整理所有公务消费合规的原始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按财务部门报销审批程序进行报销。

由于个人原因未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的,所产生的透支利息和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

如遇特殊原因未能及时报销请提前通知财务部门,共同协商解决办法。

4.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5.一次报销金额超过刷卡消费的金额,经财务部门审核后,可将全部金额直接转入公务卡中。

四、公务卡使用时的注意事项1.强制性公务卡项目,不再办理现金预借业务。

2.公务卡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坏后请尽快拨打银行服务电话进行挂失、办理新卡事宜,并到财务部门进行登记。

3.如果公务卡信用额度满足不了公务消费需要,可到财务部门申请增加信用额度。

大学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行公务卡改,规范我校公务卡报销业务,减少现金支出,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管,同时方便报销人报销用款,根据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校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特种信用卡,可先消费后还款,持卡人无需预借现金、支票,即可持卡透支消费结算。

我校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消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均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原部分使用支票结算的支出也可使用公务卡结算。

公务支出发生时,持卡人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再凭公务卡刷卡凭证(P0S签购单)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及时办理财务报销还款手续。

第三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由财务部门统一组织本校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我校每位在职职工均应办理,都属于我校公务卡管理范围。

我校工作人员在进校和退休时,应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用等手续,不要因未申领公务卡,而影响今后正常办理报销业务。

第四条我校工作人员公务卡授信标准由发卡银行根据个人的资信情况确定。

持卡人需要调整信用额度的,可由持卡人向发卡银行申请额度调整。

第五条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其密码,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应由持卡人及时向发卡行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

因挂失不及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六条持卡人刷卡消费后应及时向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一般应在公务支出发生后10日内提交财务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而造成的银行罚息及个人信用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持卡人可凭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到开户银行办理“自动还款”,将公务卡与其他银行帐户进行绑定,当持卡人不能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时,银行系统可于每月免息还款到期日自动从该绑定帐户扣除相应款项归还至公务卡中,而不致产生银行罚息及个人信用损失。

第七条公务卡一般只用于公务消费中的转账支付结算,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

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制度范文

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制度范文

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制度范文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卡的使用和结算管理,提高结算财务管理效率,维护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持有公务卡的人员。

公务卡是单位为特定人员发放的用于办公支出的银行卡。

第三条公务卡的发放、监督和管理以及结算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公务卡持有人对公务卡的使用情况负有全面责任,必须依法、规章制度和职责分工要求使用公务卡,不得超支、挪用、私分等行为。

公务卡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其密码,并确保使用公务卡的安全。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权限。

第二章公务卡的管理第六条公务卡的发放应当依据事先确定的申请流程,经专门审批程序后发放。

公务卡的申请者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同时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和申请理由。

第七条公务卡应当采用个人名义发放,不得以单位名义或者其他组织名义发放。

公务卡持有人不得将公务卡交给他人使用。

第八条公务卡应当设定使用额度和有效期限。

公务卡的额度和期限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公务卡应当定期进行核查和复核,确保持有人符合公务卡的使用标准和资质要求。

第三章公务卡的使用第十条公务卡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务卡仅限于办公支出使用,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或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支出。

(二)公务卡不得用于购买限制性商品或服务。

(三)公务卡不得用于高消费场所、高档宾馆、高级餐厅等非正常支出。

(四)公务卡不得用于购买虚假发票。

(五)公务卡不得用于购买违法犯罪物品或服务。

(六)公务卡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第十一条公务卡使用人应当按照细则规定的操作流程和规则结算费用,确保费用真实、合理和合规。

第十二条公务卡使用人发现公务卡遗失或被盗后,应立即报告单位,并及时向银行进行挂失,以保护单位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公务卡使用人应当及时报销使用费用,按规定流程填写有关报销单据,及时交给财务部门进行审计和核算。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单位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加强财政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工作人员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公务卡的使用遵循“个人申请、单位确认、银行核发、规范使用、及时还款”的原则。

第二章公务卡的申办第四条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填写《公务卡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向单位财务部门提出申办公务卡申请。

第五条单位财务部门对申请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统一将申请资料报送发卡银行。

第六条发卡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核申请人的资料,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公务卡,并将公务卡及相关资料送达单位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发放给申请人。

第三章公务卡的使用范围第七条公务卡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办公用品、设备购置等日常办公费用支出;(二)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公务活动支出;(三)水电费、邮电费、物业费等公用事业费用支出;(四)其他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公务支出。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使用公务卡结算:(一)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 200 元以下的公务支出;(二)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如劳务报酬、抚恤金、救济金等;(三)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第四章公务卡的管理第九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由持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密码,如有遗失、被盗等情况,应及时向发卡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并向单位财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单位财务部门应建立公务卡台账,对公务卡的申办、使用、报销、还款等情况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五章公务卡的报销程序第十二条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及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消费交易凭条(POS 单)。

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公务支出的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规范经费支出结算行为,根据《海南省农垦总局关于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结算管理的通知》(琼垦局字2013)228号)和《海南省农垦总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施公务卡结算管理的通知》(琼垦局财字[2013]In号)和《海南省农垦总局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卡的性质和办理范围(一)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金融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发放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消费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一种信用卡(贷记卡)。

(二)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医院在职科级以上干部及机关部分经常办理报销业务的工作人员。

由于海南公务卡管理暂时未纳入省财政系统统一管理,符合办卡条件的职工如已有农行其他信用卡(贷借卡)的可替代本公务卡。

储蓄卡(借记卡)不能替代公务卡。

(三)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处级3万元,科级2万元,科级以下1万元。

第三条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医院职工的旅差费、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及零星采购等小额公务支出等,以及其他符合现金支付的公务性支出。

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仍然继续使用转账结算。

第四条由于公务卡具备透支功能,持有公务卡的职工在使用公务消费前原则上不得再申请借款。

第五条实行本办法不改变医院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基本程序。

持有公务卡的职工应妥善保管公务卡,按规定办理公务支出结算业务,并及时到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医院确定中国农业银行海南省分行作为医院公务卡的发卡银行。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第七条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一)符合办卡条件的职工到医院财务科领取公务卡申请表,如实填写申请表内的信息,经审核后,财务科将申请表连同身份证复印件一并转交发卡银行。

(二)发卡银行按规定程序审核申请人的资料并办理公务卡,公务卡办好后,发卡行将公务卡邮寄给申请办卡人。

(三)职工收到公务卡后需持卡到财务科办理登记手续。

机关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办法

机关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办法

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机关授权支付业务,方便干部职工公务开支,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财务管理。

根据《关于加快本级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经秘书长会议研究,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公务卡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用于日常公务支出的信用卡。

公务卡结算方式即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

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分强制结算目录和鼓励结算目录两部分。

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是指已纳入政府采购的财政授权支付项目,该项目在结算时除转帐外必须使用公务卡,主要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印刷费、设备购置费。

未纳入采购目录但消费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财政授权支付项目原则上也使用公务卡结算。

鼓励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包括水电费、邮电费、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房屋维修费。

办公厅可根据机关实际情况,将鼓励结算目录支出项目转入强制结算目录。

自2013年5月1日起,凡纳入公务卡结算目录的事项,可继续使用转帐方式,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必须在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市财政局确定的定点饭店或系统内部招待所住宿,发生的公务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的,办公厅应当拒绝持卡人财务报销申请。

二、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情况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机关工作人员使用公务卡发生的私人消费性支出,不适用本公务卡结算目录。

三、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办公厅要从严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事项,具备刷卡条件但仍使用现金结算的支付项目,不予提现报帐。

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制度

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制度

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卡使用并加强财务管理,保证公务活动的经费使用合规、合理、合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内使用公务卡进行经费结算及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应遵循“合规、合理、合法”的原则,充分发挥公务卡在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四条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维护单位经济利益,确保单位财务安全。

第五条单位领导应认真负责公务卡的规范使用和管理,作为财务监督的重要部分。

第六条财务部门应协助领导进行公务卡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审计和监管。

第七条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制度以及相关制度应当及时向单位内的相关人员进行宣传,并对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章公务卡的使用第八条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卡的领用和使用权限,确保公务卡专人专用。

第九条领取公务卡的人员应当进行登记并签署相关的使用承诺书,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

第十条公务卡的使用权限应根据岗位、职责等情况进行分级管理,确保使用权限与实际需要相符合。

第十一条严禁将公务卡用于非公务支出或者其他违规使用,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将公务卡的领用和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做好资料档案的保存,并按规定进行归档。

第三章公务卡的结算第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定公务卡的结算账户,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

第十四条公务卡的结算应当及时、准确、清晰,确保每笔支出都能够做到明细账务和凭证齐全。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卡的报销审批流程,确保每一笔支出都有完整的审批流程。

第十六条公务卡的使用报销应当遵守国家财政法规和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合规使用。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建立财务监督和审计制度,对公务卡的结算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每一笔支出都经得起审计的监管。

第四章公务卡的管理第十八条单位领导应当加强对公务卡的管理,做到全面监管。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卡的管理制度和相关配套制度,确保公务卡的正常运行。

医院公务卡结算管理制度

医院公务卡结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公务卡结算行为,加强医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在职职工在执行公务活动中的各类支出结算。

第三条医院公务卡结算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公务卡结算。

(二)真实性原则:公务卡结算支出必须真实、合法、合理。

(三)节约原则:厉行节约,杜绝浪费,降低公务支出成本。

(四)安全原则:确保公务卡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流失。

第二章公务卡申请与发放第四条医院公务卡由我院财务部门负责申请、发放和管理。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在职职工可申请公务卡:(一)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表现良好。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

(三)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六条职工申请公务卡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所在部门出具的申请报告。

(三)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

第七条财务部门对职工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发放公务卡。

第三章公务卡使用与结算第八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支出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公务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二)持卡人应按照医院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务卡结算范围使用公务卡。

(三)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消费后,应及时获取、留存发票等报销凭证。

(四)持卡人应按照医院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流程申请报销。

第九条公务卡结算范围:(一)差旅费:住宿费、交通费、餐饮费等。

(二)会议费:会议场地租赁费、餐饮费、住宿费等。

(三)培训费:培训费、教材费、住宿费等。

(四)办公用品采购费。

(五)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公务支出。

第十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消费后,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报销申请表。

(二)发票、POS机小票等报销凭证。

(三)审批领导的签字。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对持卡人提交的报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报销。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二条医院设立公务卡结算监督管理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公务卡结算制度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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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卡管理,规公务卡使用、报销和转账手续,根据《省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意见》(鲁财库〔2008〕26号)、《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库[2008]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卡是指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具有普通信用卡的功能,并享有一定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

第三条公务卡实行实名制,归持卡人个人所有,卡片及密码由持卡人自行保管,并承担信用卡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公务卡结算围主要是原使用现金结算的零星公用经费支出。

《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包括:办公费指单位购买按财务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差旅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维修(护)费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修理和维护(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费用。

会议费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培训费指各类培训支出。

专用材料费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以上项目,凡能使用转账支票结算的,继续使用支票方式结算。

小额零星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一律不予现金报销。

第二章公务卡的申请与办理
第五条公务卡统一使用银联标准卡,招商银行为本办公务卡的发卡行,具体负责免费办理公务卡的相关业务,包括免费开户、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到期免费换卡等。

第六条公务卡由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向招商银行申办。

第七条公务卡申办完成后,经财务部门确认核实,由招商银行对持卡人和卡号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

第八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到招商银行申请办理。

第九条公务卡分设2万元至5万元不同信用额度,由银行根据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确定。

第十条招商银行可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对其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第三章公务卡的支付与报销
第十一条公务卡主要用于日常零星公务支出,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

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在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办理公务卡还款手续。

第十三条公务卡在满足公务支出的前提下,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由个人在免息还款期限自行还款。

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四条在公务活动中,禁止持卡人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因自行提取现金业务发生的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公务卡报销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报销。

持卡人应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到期前5日,凭合规的报销凭证和消费交易凭条,按财务管理规定申请报销。

(二)报销还款。

财务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对个人申请报销的刷卡消费信息包括持卡人提供的卡号、交易
日期、消费金额和流水号等信息进行查询、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发支付指令,从单位账户直接将报销款项划入个人公务卡账户中,完成报销程序,并按会计核算办法登记入帐。

第十六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及时到财务部门报销。

因个人报销不及时,超出招商银行规定免息还款期,造成罚息等相关费用的,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因单位还款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免息还款期结账日统一确定为每月25日,还款日为次月13日前。

第十八条确因工作原因,持卡人不能在规定免息还款期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委托其所在处馆相关人员向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的明细信息,并填写借款单,按规定办理手续。

持卡人返回单位后5个工作日,应及时到财务部门补办报销手续。

第四章公务卡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财务部门管理职责
(一)办理办公室与公务卡发卡行服务协议签订手续。

(二)财务部门通过省直公务卡管理系统办理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等业务。

(三)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

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四)结合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公务卡管理细则,加强财务管理,并认真做好对本单位持卡人的宣传工作。

(五)组织办理新增人员公务卡的申领。

第二十条持卡人的职责
(一)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定,规使用公务卡。

(二)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规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三)妥善保管好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引起的一切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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