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林计发〔2006〕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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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灾现场图形面积量算方法的比较研究

森林火灾现场图形面积量算方法的比较研究

森林火灾现场图形面积量算方法的比较研究张民侠;张洁;赵浩彥;陈戈萍【摘要】森林火灾面积是森林火灾案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确定森林火灾类型的重要条件,是森林火灾损失调查的重要因子。

当绘制好森林火灾现场图形后,可采用几何法、网点法、方格法或求积仪法等量算面积,不同方法量算的结果不同,目前对不同方法量算结果的差异性研究较少。

通过对不同方法量算精度的理论分析及实证研究发现,方格法量算的结果精度较高,但要选择合适的方格边长,效率较低;求积仪法使用效率高,操作方法得当,精度也可满足林业测量要求,但基层森林公安机关使用较少;几何法因有现成的公式,使用方便,但与图形的分割方式、量测方法、图形边长大小等有关。

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情况选用合适的量算方法,提高面积计算的精度。

%Forest fire area is the gist of conviction and measurement of penality of forest fire crimes, the important condition of determiningthe types of forest fire, and the significant factor of investigating the lossof the of forest fire. After drawing the forest fire field graph, the geometric method, dot method, grid method, and the planimeter method etc. can be used to calculate the proportion. The results are different after using different methods. Currently, there is a small amount of studies of differences among the results. Through theroatical analysis and empirical study of different measurements, the grid method has a relative high accuracy. However, the applicable gird length is needed so the efficiency is low; using planimeter method is quite efficient, operationally appropriate and the accuracy is apply to the requirements of forest measurements. But the fundemental forest public security organizations utilize few ofplanimeter method. Geometric method has existing formulas and is easy to use but it dependes on the ways of segmentation, methods of measurements, and the size of graph length. In the practice, choosing suitable measurement ways to improve the accuracy of calaculaing area according to specific situation is required.【期刊名称】《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年(卷),期】2016(036)012【总页数】8页(P18-25)【关键词】森林火灾;现场图形;面积量算;定性处罚【作者】张民侠;张洁;赵浩彥;陈戈萍【作者单位】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江苏南京 210023;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江苏南京 210023;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江苏南京 210023;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江苏南京21002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S771森林火灾现场面积大小是森林火灾案件定性处罚的重要依据,是森林火灾类型确定的重要条件,也是森林火灾损失评估的重要项目之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25•【文号】林行发[2009]156号•【施行日期】2009.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林行发〔2009〕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林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林业安全生产基础,提高林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林业安全生产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2009〕4号)精神,在深入开展林业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的同时,全面加强林业安全生产“法治体制机制建设”、“保障能力建设”和“监管队伍建设”(以下简称“三项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年”的总体部署,通过全面开展林业安全生产“三项建设”,达成如下目标:建立健全林业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构建林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林业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加强林业安全标准化建设,推进林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与科技进步,提高安全水平和事故预防与应对能力;加强林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强基层林业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提高林业安全生产队伍整体素质;为实现林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有力的法制体制机制保障和技术能力保障,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障。

二、“三项建设”重点内容(一)林业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1.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制度。

退耕还林政策

退耕还林政策

历史背景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

在长期以来,由于人口增加等原因,长江、黄河上中游地区毁林毁草开垦种粮的现象十分严重,这样虽然增加了一些粮食,但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全国森林数量和质量不断下降,林草植被严重破坏,水土流失和荒漠化加剧,生物多样性降低,生态环境恶化,1998 年爆发的特大洪灾和2000—2002 年的特大沙尘风暴,严重威胁了人们的生活生产和生命财产安全。

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切实保护和恢复林草植被,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退耕还林(草),从根本上扭转我国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状况,已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紧迫任务。

“延安是黄河中游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地区之一,全市水土流失面积2.9万平方公里,占总面积的78.4%。

”吴起县位于延安市西北部,地处毛乌素沙漠南缘,属黄土高原梁状丘陵沟壑区,曾是黄河中上游地区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县份之一。

吴起县从1998年开始就实施封山禁牧,退耕还林还草,成为全国退耕还林第一县。

”1998年8月,洪水刚刚退去。

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来到陕北,站在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杨家畔村聚财山山顶,就退耕还林作出重要指示。

退耕还林的行动从这里发起,并迅速走向了全国。

退耕还林工程1999 年先在四川、陕西、甘肃3省开展试点示范工作,2000 年试点范围扩大到云南、贵州、重庆、湖北、山西、河南、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等 1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1 年又将广西、辽宁、江西 3 个省、自治区纳入退耕还林工程的试点范围。

2006 年 6月,湖南、河北、吉林、黑龙江也纳入试点范围,至此,退耕还林工程试点范围涉及中西部地区 2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224 个县。

退耕还林的政策1.基本政策措施是“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

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的主要环节,集中连片,形成规模,达到退得下,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

范围:退耕还林地是指水土流失严重和产量低而不稳的坡耕地和沙化耕地。

关于印发项目可研报告编制规定和初步设计编制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项目可研报告编制规定和初步设计编制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林业建设项目可研报告编制规定和初步设计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试行)和《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试行)的通知林计发[2006]156号近年来,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参与林业建设工程的各种主体,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勘察设计质量有了足够重视,工程咨询、勘察设计质量也有了明显提高。

但从近期部分林业项目的执行情况和检查验收质量看,仍有一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没有按建设程序办事,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进度和工程建设质量。

为了切实做好林业建设项目的咨询、勘察和设计工作,我局制定了《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试行)和《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是林业工程建设质量的首要环节。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和培训,抓好咨询、勘察和设计人员对新的技术标准、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学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咨询、勘察设计文件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确保建设项目咨询和勘察设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咨询、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相关单位都应坚持先咨询、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或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禁止咨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咨询、勘察、设计任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批准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或业务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任务。

不同级别咨询、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合作勘察、设计,应按低级别咨询、勘察设计单位等级和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任务。

四、项目咨询、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咨询、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林业工程安全施工制度

林业工程安全施工制度

林业工程安全施工制度一、扎实做好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一)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

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是保证工程安全质量的重要前提。

各建设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及每个阶段所需的时间,将合理的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坚决防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严肃工程调整,坚决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严禁领导干部不顾客观规律随意干预工期调整。

确需调整工期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通过优化施工组织等,确保工程安全质量。

(二)充分做好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投标、征地拆迁等各阶段准备工作,为有效预防安全质量事故打下坚实基础。

各单位上报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必须达到《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试行)和〈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试行)的通知》(林计发〔2006〕156号)的有关规定深度要求。

建设单位要建立工程安全评估管理制度,加强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各阶段的风险管理。

工程招标投标要体现安全质量要求。

建设单位应将强制性安全与质量标准等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施工单位要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的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招标投标确定的中标价格要体现合理造价要求,建立防范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机制,杜绝造价过低带来的安全质量问题。

勘察、设计、施工、物资材料和设备供应等环节的招标投标合同要对工程质量以及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作出明确约定。

二、切实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安全质量管理工程的实施是项目建设的中心环节。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有关方面应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切实提高安全质量意识,强化安全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一)建设单位要全面负起管理职责。

建设单位是项目实施管理总牵头单位,要根据事前确定的设计、施工方案,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安全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理规定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理规定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理办法暂行办公室2006-12-25 17:32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保护和管理,发挥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在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中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系指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阶段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划定,并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本办法适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地区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保护和管理由所在行政区域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应做好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的有关组织和落实工作;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面积较大的地区,其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派设必要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加强对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管理情况的监督;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义务,对破坏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举报和控告;第五条在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培育、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区划与认定第六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区划认定的原则:一生态优先原则:以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为前提,根据森林、林木、林地所处生态区位重要程度和主导功能,做到因害设防、因需划定;二突出重点原则: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地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须重点区划、确保进入;三实事求是原则:根据国民经济水平、自然条件、木材供需能力等因素,实行总量控制、分步实施,做到量力而行、协调发展;四规模治理原则:保证地域上相对集中连片,便于集中管护、规模整治,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五依法管理原则:必须充分尊重林权权利人的意愿,依法维护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区划认定对象为:其生态区位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内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无林地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第八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区划认定及申报、验收、审批等,按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等级划分:一一级保护严格保护:包括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森林,以及生态地位极端重要和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地区的森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二二级保护重点保护:包括防护林中的天然林,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风景林、环境保护林、母树林、科学实验林,以及生态地位非常重要和生态环境非常脆弱地区的森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三三级保护一般保护:包括防护林中的人工林,以及一级保护、二级保护之外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第十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功能质量等级的划分:一一级功能质量林:指特种用途林,防护林中郁闭度以上的天然林、人工混交林,以及覆盖度60%以上的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二二级功能质量林:指防护林中郁闭度为以上的天然林、人工混交林,郁闭度以上的人工纯林,以及覆盖度40%以上的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三三级功能质量林:指防护林中郁闭度以上的天然林、人工混交林、人工纯林,以及覆盖度30%以上的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等级和功能质量等级的划分,均按照高位确定的原则进行确认;第十一条集体、个人所有或者经营的森林、林木、林地,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不同意划定为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不得划入;但位于生态地位极端重要和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地区的,可以采取转让、赎买、置换等形式变更其所有权或经营权后,划定为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第十二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一经划定并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确需改变其性质和用途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当地应在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区周边明显处,如山口、路口、沟口、海岸和河流交叉点等设立永久性标牌,立牌公示;保护与管理第十三条根据国发20012号文件的规定,实行领导干部保护管理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责任制;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应逐级签订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管理责任状;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应与所属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管理责任状;以责任状的形式落实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资源管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的责任;第十四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管护,应根据其权属、分布特点、保护等级和管护难易程度等因素,按一定面积划定管护责任区,采取有效的方式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国有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可由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组织专业队伍进行集中管护,或者按管护责任区以职工承包管护的形式进行管护;集体所有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可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按管护责任区确定管护人员进行管护;个人所有或者经营承包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可由所有者或承包经营者负责管护;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管护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并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建档和备案管理;第十五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人员的主要职责为:在管护区进行日常巡护,预防、发现和阻止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等森林灾害和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发生、发展,并及时地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协助做好有关森林灾害的处理和毁林案件的查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工作;第十六条管护人员补助费用须与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管护任务、责任和保护等级和功能质量等级相挂钩;对管护人员的费用支出,须经所在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森林资源管理机构的签字同意;第十七条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应与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管护人员签订年度管护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限和利益;并按实际需要配设护林监管员,负责对直接管护人员履行管护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监督补助协议和管护合同的执行;第十八条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编制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经营方案,其它地方应以县为单位编制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经营方案,确定不同类型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保护措施;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经营方案须报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林权单位,对划定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经营区的的宜林地和林中空地等,限期造林或恢复森林植被;对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残林分或林地,应当进行补植和封育;第二十条确定为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林木、林地,已发林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并在林权证书的注记栏中注明其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性质;未发放林权证的,应由法定权限的机关及时予以确权发证,并明确其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性质;没有林权证书的,不予发放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原则上不得征用或者占用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确需征用、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的,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核、审批手续;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征占用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应依法从严审批;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征用、占用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的用地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和使用森林植被恢复费;第二十三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不得流转;第二十四条不得擅自改变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经营单位的隶属关系;确需改变隶属关系的,必须报经原批准单位的批准;第二十五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禁止主伐;其中,一级保护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禁止一切形式的采伐;二级和三级保护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可进行更新或者抚育性质的采伐;二级保护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更新采伐和抚育采伐,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三级保护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更新采伐和抚育采伐,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行更新采伐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必须是达到或高于防护林成熟年龄的森林,原则上只允许择伐更新;实行抚育采伐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郁闭度不得低于 ,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 采伐蓄积强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5%;第二十六条位于二级、三级保护区内的竹林,对达到其相应竹种采伐年龄的竹子,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进行经营性择伐,其采伐株数强度不得超过25%,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 ; 凡划入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竹林,禁止对竹林地进行垦复作业; 第二十七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年采伐限额由编限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并在其年采伐限额总量中实行单列;划定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之前已经编制年采伐限额的单位,应对其年采伐限额进行调整,分别确定出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和其它森林类型的年采伐限额,并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省为单位汇总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八条严禁在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内进行活林木移植、挖掘、打柴、打枝、开垦等有损于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第二十九条在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开展旅游活动,必须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应与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签订协议;监测与检查第三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资源消长及其保护、管理、经营、利用等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定期监测,通过专项调查并结合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工作进行;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定期监测工作;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以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自然保护区或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按期组织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资源的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并对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实行地籍小班管理;第三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经营单位应在二类调查资料基础上建立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资源档案,准确记载森林区划界定、森林资源变化、林业经营活动、非林业经营活动等情况,客观、科学反映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资源现状和消长动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管理的原则,做到图、表、卡和文字材料齐全,并积极采用计算机和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和方法,确保森林资源档案的科学性、准确性和连续性; 对于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在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下所引起的地类、面积、蓄积等因子的变化,必须深入现地调查核实其位置和数量,随时修正档案数据和图面等材料,及时进行档案更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资源统计年报制度;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县、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自然保护区、县级林场为统计单位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资源统计年报;第三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可对下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资源档案和上报的统计年报进行年度审计或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计;对违反规定和不符合实际的资源数据提出处理意见,并相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三十四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与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共同建立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资源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实行专项管理;利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计算机技术及网络通讯等技术,实行各级森林资源监测与管理信息交流网络化和规范化,及时、准确监测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资源变化和资源管理动态;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保护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队伍,每年对所在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变化及保护管理情况进行核查,所需经费按照财农2001190号文件的规定商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解决;核查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发放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对核查中发现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不落实,造成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资源减少和质量下降的,国家林业局将商财政部取消其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的试点资格;附则第三十七条有关省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地区景观栈道初步设计

甘肃地区景观栈道初步设计

第一章:总 论1.1项目概况1.1.1项目基本信息(1) 工程名称:XXXXX 工程,简称“工程”。

(2) 建设地点:肃州区边湾滩XXXXX 。

(3) 总体规模:木栈道2.5公里,景观节点、建筑等总计面积约0.9万平方米左右,设计考虑区域面积约107万平方米。

主要建设内容:景观土建、建筑工程、绿化工程,其中景观土建不含水电内容。

建筑工程包含建筑、结构、水电等内容。

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表1.1.2场地设计背景本工程设计是在酒泉市肃州区完成《酒泉市肃州区讨赖河流域下游湿地恢复重建与保育工程》,《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湿地保护发展利用总体规划》等设计的前提下,对六分西湖区块规划的部分工程进行实施性设计。

依据上位规划,场地为生态湿地保护区,主要作为观光旅游使用,场地下游为主要旅游开发区,旅游消费类活动主体放在下游。

本次设计是基于上位规划,通过先期建设湿地公园栈道,打开大花城湖旅游开发的市场,目的是希望打造较为独立的六分西湖景点,打开旅游市场,让游客及投资者深入腹地,发现湿地之美,通过市场的酝酿,客源的培养为后续下游的旅游开发,市场引导埋下成长的种子,最终触动场地的总体开发。

六分西湖区域规划1.1.3项目设计过程考虑到项目实施的重要性。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政府在2018年对湿地的开发建设提出设想。

同时委托浙江铭扬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着手工程的规划与设计,本次初步设计是在继承上位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初步设计的深化与完善。

1.2场地现状分析本工程设计地块位于肃州区银达镇六分西湖湿地景区内,地貌上属祁连山冲洪积细土平原地貌单元。

场地地形基本平坦,地面高程在1380.83-1385.16m 之间,高差为4.33m。

场地现状为草原湿地,植被茂密、生态良好、景色宜人。

现场照片2现场照片1本工程地块原为草原,由于人为干预建设鱼塘,形成目前的景观湿地。

景观观察,原有鱼塘建设是土埂拦截湿地地下水及地表河道形成梯级蓄水湖区。

河道平均水深1.5米左右。

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政策、规章文件 国家有关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政策、规章文件  国家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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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教发〔2008〕27号
教育部
200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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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非营利性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
NY/T 1718-2009
农业部
2009年3月9日
2009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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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内容与方法
NY/ T 1716-2009
农业部
2009年3月9日
2009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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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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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节能篇(章)编写通则
Q/CNPC 64-2002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62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
建标〔2008〕16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年9月5日
200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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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
公告第366号
国农办〔2007〕199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07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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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估算标准
征求意见稿
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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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研报告编制规程
征求意见稿
国土资源部
28
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
建标〔2007〕164号
建设部
2007年6月27日
2007年12月1日
29
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评价方法
GA/T 70-94
公安部
4
广播电影电视部部属单位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审办法
GY 5003-1995
广播电影电视管理总局
5
广播电影电视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编审办法
GY 5002-1995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林策发〔2016〕54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林策发〔2016〕54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林策发〔201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及有关文件要求,按照是否存在“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清理标准,我局决定废止《关于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36号)等41个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林业局2016年4月25日附件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36号)2.关于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字〔1993〕74号)3.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管理的通知(濒办综字〔1999〕42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松子(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0〕24号)5.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0〕26号)6.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活体爬行动物进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濒办动字〔2000〕51号)7.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办护字〔2001〕10号)8.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01〕180号)9.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费工作的通知(濒办字〔2001〕4号)10.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茸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1〕46号)11.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若干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1〕56号)12.国家濒管办关于禁止出口锹甲类昆虫的通知(濒办字〔2001〕73号)13.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内种苗工程建设申请林木采伐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资字〔2002〕16号)1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02〕92号)15.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16.国家林业局关于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2〕275号)17.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若干意见(林沙发〔2003〕2号)18.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退字〔2003〕34号)19.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天然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23号)20.国家林业局关于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44号)21.关于进一步加强红豆杉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3〕63号)22.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2004〕89号)23.国家林业局关于征用、占用自然保护区林地采伐林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4〕95号)2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科技重奖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林科发〔2004〕100号)25.国家林业局关于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因占用征用林地采伐林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4〕137号)26.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湿地公园发展建设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5〕118号)27.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红松资源保护与野生红松籽采集利用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6〕95号)28.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部分野生植物出口实行年度审批的通知(林护发〔2006〕105号)29.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6〕109号)30.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工业原料林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6〕110号)31.国家林业局关于涉嫌犯罪的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7〕30号)32.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林策发〔2007〕61号)33.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非商品材采伐限额使用问题答复的通知(办资字〔2007〕64号)3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防护林采伐审核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办资字〔2008〕70号)35.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宣发〔2009〕84号)36.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37.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11〕3号)38.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1〕267号)39.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13年第1号40.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造发〔2015〕160号)41.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年第7号——结束——。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0.16•【文号】财建[2007]525号•【施行日期】2007.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10月16日财建[2007]5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林业生态工程特点,我们制定了《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附件: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林业生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含国债项目资金,下同)的林业生态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业生态工程包括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三北和长江流域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湿地保护工程、林木种苗工程、重点森林火险区综合治理工程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具体组织和实施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机构,不包括项目主管部门。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审核、下达林业生态工程预算。

其中:中央本级项目预算,下达中央单位;补助地方项目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0.08•【文号】林计发[2008]200号•【施行日期】2008.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发布日期:2013年12月17日,实施日期:2013年12月17日)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林计发[2008]200号)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规范因公出国(境)行为,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及预算管理,根据《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印发<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8]230号)精神,我局制定了《国家林业局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八年十月八日附件国家林业局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强化因公出国(境)经费约束,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和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联合印发的《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8]230号)有关精神,结合中央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林业局机关本级和所属事业单位等纳入部门预算的预算单位,以及承担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安排的明确含有出国(境)任务的项目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见附件)已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4月8日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审议、登记、编号、发XXX清理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者林业和草原系统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原文转发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具体事项的通知和通报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依法行政、权责一致、精简高效、民主公开的原则。

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实施报告、初步设计编制规定

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实施报告、初步设计编制规定

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规定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编二〇〇六年十月目录1.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试行)和《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试行)的通知2.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3.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试行)和《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试行)的通知(林计发[2006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近年来,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参与林业建设工程的各种主体,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勘察设计质量有了足够重视,工程咨询、勘察设计质量也有了明显提高。

但从近期部分林业项目的执行情况和检查验收质量看,仍有一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没有按建设程序办事,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进度和工程建设质量。

为了切实做好林业建设项目的咨询、勘察和设计工作,我局制定了《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试行)和《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是林业工程建设质量的首要环节。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和培训,抓好咨询、勘察和设计人员对新的技术标准、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学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咨询、勘察设计文件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确保建设项目咨询和勘察设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咨询、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相关单位都应坚持先咨询、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或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防护林造林工程投资估算指标——附录

防护林造林工程投资估算指标——附录

本标准规范用词说明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用词采用“必须”,反面用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用词采用“应”,反面用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用词采用“宜”或“可”,反面用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规定调整”或“应符合……规定”。

附录:《防护林造林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条文说明目录第一章总则 (64)第二章指标体系构成 (67)第三章技术经济指标 (68)第四章技术经济指标调整 (69)第五章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 (70)第六章附则 (7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本标准的目的以及修订本标准的依据。

第二条规定了防护林工程建设技术经济指标和特殊地区造林辅助措施技术经济指标。

第三条说明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以及造林工程建设中造林和管护期间的投资估算适用于本标准。

第四条说明了防护林工程建设中特殊地区造林辅助措施的投资估算适用于本标准。

第五条说明了防护林工程建设中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的投资估算适用于本标准。

第六条说明了本标准的术语和定义在本条中释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一、防护林Shelterbelt为防风固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调节小气候、减少污染所经营的天然林和人工林。

二、人工造林Afforestation通过人为方式,在宜林地上建立新的有林地的过程。

三、飞播造林Aerial - seeding用飞机撒播林木种子的一种造林方式。

四、封山(沙)育林Setting apart hills including sand area for tree growing利用森林的更新能力,在自然条件适宜的山区、沙区,实行定期封山(沙),禁止垦荒、放牧、砍柴等人为的破坏活动,以恢复森林植被的一种育林方式。

白龟山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可行研究报告

白龟山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可行研究报告

白龟山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可行研究报告第1章总论1.1 项目概述1.1.1 项目名称:河南平顶山白龟山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1.1.2 项目主管单位:平顶山市林业局1.1.3 项目建设单位:平顶山市白龟山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1.1.4 法人代表:李建成1.1.5 项目性质:国有、新建、生态工程、公益性事业1.1.6 项目建设地点及范围白龟山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平顶山市西南6km处,属沙河上中游地区,地理坐标介于北纬33°42′14″~33°45′45″,东经113°02′31″~113°14′45″之间。

涉及平顶山市的湛河区、新华区和鲁山县3个县(区)的7个乡镇、28个行政村。

湿地保护区的管理点、检查站沿保护区北界和保护区西南界设立;界桩、界碑和管护标牌在保护区试验区边界设立;湿地恢复工程以及科研工程中的资源与生态环境监测分布在保护区内;管理中心、管理站、宣教、科研等工程在保护区外建设。

1.1.7 建设内容及规模(1)保护与恢复工程完成保护区3个管理站、7个检查站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总建筑面积2080m2;完成界碑、界桩及标牌设置,总数150个(块);在新华区设置防火瞭望塔1个,配备防火车1辆,防火设备80套,建立管护码头3个,配备水上巡逻艇3艘。

在管理中心设置野生动物救护站,建筑面积200m2,笼舍500m2,购置救护设备1套;在越冬侯鸟集中分布区建立3处野外给饲站,每个给饲站建贮藏室15m2;设疫源疫病及病虫害防治监测站,建筑面积200m2,购置疫源疫病及病虫害防治监测设备1套,监测车1辆。

实施退耕还滩60hm2,种植芦苇和香蒲等水生植物恢复植被110hm2,封滩育草100hm2。

(2)科研工程:在管理中心设立科研站,建筑面积共300m2,辅助建筑工程80m2,购置科研设备、信息设备、标本制作及保管设备各1套。

(3)宣教工程:在管理中心设立宣教培训中心,建筑面积200m2,辅助设施80m2,购置宣教设备1套。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做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助和混岗职工安置等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做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助和混岗职工安置等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做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助和混岗职工安置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5.19•【文号】林计发[2006]92号•【施行日期】2006.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做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助和混岗职工安置等工作的通知(林计发[2006]9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财务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职工困难问题。

经请示,国务院同意从2006年起,在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期间,对森工企业职工参加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四项基本保险(以下简称“四险”),以及混岗职工和进入再就业中心协议期满下岗职工安置给予适当补助。

为贯彻落实此项政策,把好事做好、做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做好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助和混岗职工、再就业中心协议期满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的原则。

各省(区、市)混岗职工和再就业中心协议期满下岗职工的安置办法、安置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中央直属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混岗集体职工和再就业中心协议期满下岗职工的安置办法、安置标准,由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制定,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后,由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二)坚持以人为本,多形式安置的原则。

各省(区、市)可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年龄职工对安置方式的不同需求,分类制定安置办法。

要充分考虑“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再就业困难的实际状况,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三)坚持多渠道融资、统筹资金使用的原则。

除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外,各地可通过国有林权转让收益、辅业改制的净资产转让收益和育林基金收入等渠道进一步筹集资金。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林业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林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下称林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林业计划(财务)部门负责牵头管理林业建设项目,其他业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参与林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第四条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编制。

中央投资为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建议书;中央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条项目建议书。

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建设条件、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项目建议书一般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制,也可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附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或者证明材料。

其主要内容应达到《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林计发〔2006〕156号)深度要求。

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具有甲级相应专业工程咨询(含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七条项目初步设计。

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初步设计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其主要内容应达到《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林计发〔2006〕156号)深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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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试行)
国家林业局林计发〔2006〕156号
前言
根据国家林业局林计财建便字[2004]001号文,由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负责主编,会同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编制《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以下简称《编制规定》)。

《编制规定》编制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咨询、设计单位在林业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编制过程中的做法和经验,征求了有关主管部门和咨询、设计单位的意见,经过多次反复修改和论证而形成了本《编制规定》。

《编制规定》是规范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保证可行性研究报告质量,加强林业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编制管理工作的文件,是林业行业编制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

本《编制规定》共4章,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一般规定、编制要求、有关样式。

批准部门:国家林业局
主编单位: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
参编单位: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主要起草人:李忠平、杜滨宁、赵有贤、戴慎交、宋菲、高作锋、鞠文鹏、张国平、王立忱、王清海、王志军
主要审定人:姚昌恬、杨冬、刘跃祥、胡迎端、陈瑞国、高述超、曾德梁
1 总则
1.0.1为规范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简称《可研报告》)的编制,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精神有关法规及相关标准,结合林业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其他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可参照执行。

1.0.3《可研报告》编制应根据相应规划、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或计划任务的要求编制。

主要内容应包括:
项目建设条件调查和分析,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从技术、经济、管理、环境等方面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与评价。

1.0.4《可研报告》的深度应达到:能充分反映项目可行性研究成果,内容齐全,结论明确,数据准确,论据充分,满足审批项目方案、确定项目和据此开展项目初步设计的要求;选用的主要设备规格、技术参数能满足预定货的要求;对重点项目及项目中的重大技术和经济方案,应进行两个(含)以上方案的比选;应附有评估、决策(审批)项目所必须的合同、协议、意向书、有关批准文件等。

1.0.5《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和主持编制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资格)。

1.0.6《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行业有关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坚持独立、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对编制的《可研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2 一般规定
2.0.1《可研报告》文档名称为****(具体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0.2《可研报告》由前引部分、正文部分及附表、附件、附图部分组成。

1前引部分内容与顺序为:封面、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编制单位职签页、编制人员名单页、前言(可选)、目录。

凡涉及森林(林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同时附有发展与改革主管部门颁发的咨询资质(资格)证书和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森林(林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相应的资质(资格)证书。

2 正文部分主要内容与顺序为:总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条件,项目建设目标,项目建设方案,项目消防、安全、卫生、节能措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招标方案,项目组织管理,项目实施进度,项目资估算与资金来源,项目评价,项目结论与建议。

2.0.3基本术语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相关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和国际习惯或国内习惯用法。

除此之外,对理解《可研报告》有重要影响的术语,应做出必要的定义。

2.0.4各类附图等图形表示方式及符号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林业行业标准的规定。

2.0.5词汇宜使用汉语,必要时可在汉语词汇后加注相应的外文词汇并放在圆括号内。

在确需使用无相应汉语词汇的外文词汇时,应在第一次出现时加以说明,若使用的外文词汇较多,应集中汇集为词汇表。

2.0.6使用缩略词汇或简称时,应在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在圆括号内注明非缩略词汇或全称。

2.0.7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有特殊要求外,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林业行业标准的规定;数字精度宜保留一位小数。

对种苗基地等面积偏小的建设项目,按公顷计量时,可保留2~3位小数。

计量单位表示和数字精度应保持全文一致。

2.0.8编排与印制
1 《可研报告》章、节的编号参照国家标准GBl.1的有关规定,采用阿拉伯数字分级编号。

节编号宜小于4级,章的标题用2号黑体,第一级节的标题用3号黑体,第二级节的标题用小3号黑体,第三级节的标题用4号黑体。

2 正文宜用4号仿宋字体,按每页排24行,每行排30字。

3 宜用A4(210mm×297mm)标准白纸两面印制,左侧装订。

同时宜制作电子介质副本。

4 附表宜用A4(210mm×297mm)或A3(297mill×420r砌)标准自纸、仿宋字体两面印制。

5 附图宜用A4(210mm×297mm)或A3(297mm×420mm)标准白纸印制。

6 《可研报告》宜按前引部分、正文部分、附表、附件、附图顺序编排装订成册;若附表、附件、附图单独装订成册按封面、目录、附表、附件、附图或分别按封面、目录、附表(附件、附图)顺序编排装订成册。

3编制要求
3.1前引部分
3.1.1封面
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可选)、编制单位(加盖公章)和日期;如封面材质不宜加盖公章可增加扉页,内容同封面,并在扉页编制单位上加盖公章。

3.1.2《可研报告》编制单位资质证书为复印或扫描等复制件。

3.1.3《可研报告》编制单位职签页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可选)、编制单位(加盖资质证书专用章,可选)、编制单位法人代表(签字或签章)、编制单位总工程师或技术质量负责人(签字或签章)、编制单位主管领导(可选)、《可研报告》编制处(科、室)处(科)长(主任)(可选)、编制处(科、室)主任工程师或技术质量负责人(可选)、编制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签字或签章)。

3.1.4编制人员名单页
按编制单位内部管理要求顺序列出编制人员名单。

3.1.5前言(可选)
3.1.6目录
应列出二级以上目录;二级以下目录,根据需要取舍。

3.2正文部分
3.2.1《可研报告》编制大纲
1总论
1)项目提要
2)依据
3)重要参考文献(可选)
4)关键术语定义与说明(可选)
5)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6)可行性研究结论
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项目建设背景与由来
2)应用(或市场)需求(营造林项目为项目区生态环境、自然灾害现状及生态需求)与项目必要性分析
3项目建设条件
4建设目标
1)项目建设目标
2)指导思想与原则
3)主要建设任务
5项目建设方案
1)非营造林项目
——项目功能(或产品、规模)方案——项目选址方案
——项目技术方案
——项目工艺流程与设备选型——项目主体工程建设方案
——辅助设施及公用工程建设方案——项目功能分区与总平面布置——项目可行性分析
2)营造林项目
——项目建设总体布局
——项目区区划
——项目建设内容
——营造林技术措施
——项目可行性分析
6消防、安全、卫生、节能节水措施
1)消防
2)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3)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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