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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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资料

最新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资料

附件2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品种名称:XXXXX申请人:XXXXX应用情况:□境内外上市制剂中未使用过的药用辅料□境外上市制剂中已使用而在境内上市制剂中未使用过的药用辅料□境内上市制剂中已使用,未获得批准证明文件或核准编号的药用辅料□已获得批准证明文件或核准编号的药用辅料改变给药途径或提高使用限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药用辅料拟用制剂给药途径:□注射□吸入□眼用□局部及舌下□透皮□口服□其他来源:□动物或人□矿物□植物□化学合成□其他注册申请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一、申报资料项目1 企业基本信息1.1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1.2 企业证明性文件1.3 研究资料保存地址2 辅料基本信息2.1 名称2.2 结构与组成2.3 理化性质及基本特性2.4 境内外批准信息及用途2.5 国内外药典收载情况3 生产信息3.1 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3.2 物料控制3.3 关键步骤和中间体的控制3.4 工艺验证和评价3.5 生产工艺的开发4 特性鉴定4.1 结构和理化性质研究4.2 杂质研究4.3 功能特性5 质量控制5.1 质量标准5.2 分析方法的验证5.3 质量标准制定依据6 批检验报告7 稳定性研究7.1 稳定性总结7.2 稳定性数据7.3 辅料的包装8 药理毒理研究二、申报资料正文及撰写要求1 企业基本信息1.1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提供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厂、生产地址。

生产地址应精确至生产车间、生产线。

1.2 企业证明性文件境内药用辅料生产企业需提交以下证明文件:(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如企业同时持有其他类型许可证,也应同时提供其复印件,如《药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认证文件等。

(2)对于申请药用明胶空心胶囊、胶囊用明胶和药用明胶的国内生产企业,需另提供:①申请药用空心胶囊的,应提供明胶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药用明胶的批准证明文件、标准、检验报告、药用明胶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销售发票、供货协议等的复印件;②申请胶囊用明胶、药用明胶的,应提供明胶制备原料的来源、种类、标准等相关资料和证明。

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8、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包括制备的工艺流程和化学反应式、起始原料和有机溶媒、反应条件(温度、压力、时间、催化剂等)和操作步骤、精制方法、主要理化常数及阶段性的数据累计结果等,并注明投料量和收得率以及工艺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引入的杂质或其他中间产物,提供所用化学原料的规格标准,动、植、矿物原料的来源、学名。凡制备工艺与主要参考文献不同者,应提出修改的依据。
9、确证化学结构或者组份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0、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包括理化常数、纯度检验、含量测定及方法学验证及阶段性的数据积累结果等。
11、与药物相关的配伍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2、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者对照品。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现行版的格式,并使用其术语和计量单位。所用试药、试液、缓冲液、滴定液等,应当采用现行版《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及浓度,有不同的,应详细说明。提供的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另附资料,说明其来源、理化常数、纯度、含量及其测定方法和数据。
8、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包括制备的工艺流程和化学反应式、起始原料和有机溶媒、反应条件(温度、压力、时间、催化剂等)和操作步骤、精制方法、主要理化常数及阶段性的数据累计结果等,并注明投料量和收得率以及工艺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引入的杂质或其他中间产物,提供所用化学原料的规格标准,动、植、矿物原料的来源、学名。凡制备工艺与主要参考文献不同者,应提出修改的依据。
5、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最新参考文献。包括药用辅料名称、化学结构式或分子式、用途、注意事项、包装(规格、含量)等,须注明有效期,并应明显标注“药用辅料”的字样。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
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包括合成工艺、处方筛选、结构确证、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制定、稳定性研究等的试验和国内外文献资料的综述。

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

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

附件 2 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品种名称:XXXXX申请人:XXXXX应用情况:□境内外上市制剂中未使用过的药用辅料□境外上市制剂中已使用而在境内上市制剂中未使用过的药用辅料□境内上市制剂中已使用,未获得批准证明文件或核准编号的药用辅料□已获得批准证明文件或核准编号的药用辅料改变给药途径或提高使用限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药用辅料拟用制剂给药途径:□注射□吸入□眼用□局部及舌下□透皮□口服□其他来源:□动物或人□矿物□植物□化学合成□其他注册申请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一、申报资料项目1 企业基本信息1.1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1.2 企业证明性文件1.3 研究资料保存地址2 辅料基本信息2.1 名称2.2 结构与组成2.3 理化性质及基本特性2.4 境内外批准信息及用途2.5 国内外药典收载情况3 生产信息3.1 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3.2 物料控制3.3 关键步骤和中间体的控制3.4 工艺验证和评价3.5 生产工艺的开发4 特性鉴定4.1 结构和理化性质研究4.2 杂质研究4.3 功能特性5 质量控制5.1 质量标准5.2 分析方法的验证5.3 质量标准制定依据6 批检验报告7 稳定性研究7.1 稳定性总结7.2 稳定性数据7.3 辅料的包装8 药理毒理研究二、申报资料正文及撰写要求1 企业基本信息1.1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提供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厂、生产地址。

生产地址应精确至生产车间、生产线。

1.2 企业证明性文件境内药用辅料生产企业需提交以下证明文件:(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如企业同时持有其他类型许可证,也应同时提供其复印件,如《药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认证文件等。

(2)对于申请药用明胶空心胶囊、胶囊用明胶和药用明胶的国内生产企业,需另提供:①申请药用空心胶囊的,应提供明胶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药用明胶的批准证明文件、标准、检验报告、药用明胶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销售发票、供货协议等的复印件;②申请胶囊用明胶、药用明胶的,应提供明胶制备原料的来源、种类、标准等相关资料和证明。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包材申报资料的内容及格式要求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包材申报资料的内容及格式要求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包材申报资料的内容及格式要求
一、资料内容要求:
2. 产品信息:包括产品通用名称、化学名称、Cas No.、分子式、分
子量等。

3.质量标准:包括产品的质量要求、质量控制方法等。

4.生产工艺:包括产品的制备工艺、工艺流程等。

5.规格:包括产品的规格要求、检测方法等。

6.质量文件:包括产品的质量控制记录、稳定性研究报告等。

7.药理毒理研究:包括药理学研究、急慢性毒性研究、致癌性研究等。

8.临床试验:包括临床试验设计、临床试验结果等。

9.其他相关资料:如药物相互作用、药物代谢、动态药理学等。

二、资料格式要求:
1.资料必须使用正楷字体打印,页面纸张尺寸为A4,页边距为
2.5
厘米。

2.资料需要清晰、规范、完整地编写,有序排列,便于审核查阅。

4.图表、图像等资料需清晰可辨,大小适中,图表标题需清晰标识。

5.资料须按照资料内容的逻辑顺序编排,每个部分内容须有清晰的标题。

6.资料中引用的文献、参考资料需标明出处,遵循相关文献引用的规范。

三、其他要求:
1.所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造假、隐瞒等行为。

2.资料的申报人需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资质,并对所提交的申报资料负责。

3.资料需通过相关的部门进行审核和审批,符合相关法规、法律和政策的要求。

4.资料需密切关注相关药物法规、标准的更新和修订,及时进行更新和调整。

5.资料申报前需进行内部审核和评审,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6.资料申报后需及时跟踪和把握审评工作进展,如有需要,及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回复和补充资料。

药用辅料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网征求意见稿)

药用辅料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网征求意见稿)

药用辅料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05/12/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药用辅料的监督管理,保证药用辅料和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药用辅料生产、进口、使用以及对药用辅料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进口和使用的药用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并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国家药用辅料标准。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用辅料实行分级注册、分类管理。

新药用辅料、进口药用辅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注册。

已有国家标准的药用辅料(除按标准管理的药用辅料外)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

色素、香精和试剂等药用辅料实行标准管理,具体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后适时公布。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用辅料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药用辅料的注册检验和质量复核工作。

第六条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不得使用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药用辅料。

第二章药用辅料的注册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七条药用辅料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提出药用辅料注册申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有药用辅料注册证明文件者。

第八条药用辅料注册包括新药用辅料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药用辅料申请、进口药用辅料申请和补充申请。

境内申请人按照新的药用辅料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药用辅料申请的程序办理,境外申请人按照进口药用辅料申请程序办理。

第九条新药用辅料申请,是指首次在中国境内使用的药用辅料的注册申请。

注射剂、滴眼剂、体内植入制剂用的辅料和特殊药用辅料,比照新的药用辅料生产申请程序办理。

已有国家标准的药用辅料申请,是指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颁布正式标准的药用辅料的申请。

进口药用辅料申请,是指境外生产的药用辅料在中国境内作为生产制剂和配制制剂使用的注册申请。

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申报资料要求

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申报资料要求

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申报资料要求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附件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申报资料要求一、目录1 企业基本信息1.1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1.2 企业证明性文件1.3 研究资料保存地址2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系统(以下简称包装系统)的基本信息2.1 包装系统名称、类型2.2 包装组件2.3 配方2.4 基本特性2.5 境内外批准及使用信息2.6 国家标准以及境内外药典收载情况3 生产信息3.1 生产工艺的开发3.2 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3.3 物料控制3.4 关键步骤和中间体的控制3.5 工艺验证和评价4 包装系统的质量控制4.1 质量标准4.2 分析方法的验证4.3 质量标准制定依据5 批检验报告6 稳定性6.1稳定性总结6.2稳定性数据6.3 包装及选择依据7 安全性研究二、申报资料正文及撰写要求1 企业基本信息1.1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提供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

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应精确至生产车间、生产线、经纬度。

1.2 企业证明性文件境内药品包装系统生产企业需提交以下证明文件:(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设置或者确定的包装系统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洁净室(区)洁净度检验报告书。

境外药品包装系统生产企业应授权中国代表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参照进口药品注册有关规定):(1)生产者合法生产资格证明文件、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

(2)产品生产厂商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注册的授权文书、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

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的工商执照或者注册产品生产厂商常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

(3)产品在国外的生产、销售、应用情况综述及在中国注册需特别说明的理由。

1.3 研究资料保存地址提供研究资料保存地址,应精确至门牌号。

如研究资料有多个保存地址的,都应提交。

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为此,国务院于2004年6月发布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明确保留了“药用辅料注册”,并设定为行政许可项目。

据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用辅料已实施批准文号管理,但对药用辅料注册尚无单独的规定,也没有专门明确的注册申报资料的要求,目前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正在组织制定《药用辅料注册管理办法》。

日前,为规范药用辅料注册申报工作,SFDA药品注册司结合有关规定下发《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要求药用辅料注册申请人在《药用辅料注册管理办法》出台前,按此文要求上报“申报资料”。

在操作中如发现问题,及时与SFDA药品注册司联系。

(一)综述资料1、药用辅料名称(包括正式品名、化学名、英文名称、汉语拼音等)以及命名的依据。

2、证明性文件:(1)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药用辅料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3、立题目的与依据。

包括国内外有关该品研发、上市销售及相关文献资料、生产及在制剂中应用情况综述。

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包括申请人对主要研究结果进行的总结,并从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方面对所申报的品种进行综合评价。

5、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最新参考文献。

包括药用辅料名称、化学结构式或分子式、用途、注意事项、包装(规格、含量)等,须注明有效期,并应明显标注“药用辅料”的字样。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包括合成工艺、处方筛选、结构确证、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制定、稳定性研究等的试验和国内外文献资料的综述。

8、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包括制备的工艺流程和化学反应式、起始原料和有机溶媒、反应条件(温度、压力、时间、催化剂等)和操作步骤、精制方法、主要理化常数及阶段性的数据累计结果等,并注明投料量和收得率以及工艺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引入的杂质或其他中间产物,提供所用化学原料的规格标准,动、植、矿物原料的来源、学名。

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

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

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品种名称:XXXXX申请人:XXXXX应用情况:□境内外上市制剂中未使用过的药用辅料□境外上市制剂中已使用而在境内上市制剂中未使用过的药用辅料□境内上市制剂中已使用,未获得批准证明文件或核准编号的药用辅料□已获得批准证明文件或核准编号的药用辅料改变给药途径或提高使用限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药用辅料拟用制剂给药途径:□注射□吸入□眼用□局部及舌下□透皮□口服□其他来源:□动物或人□矿物□植物□化学合成□其他注册申请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一、申报资料项目1 企业基本信息1.1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1.2 企业证明性文件1.3 研究资料保存地址2 辅料基本信息2.1 名称2.2 结构与组成2.3 理化性质及基本特性2.4 境内外批准信息及用途2.5 国内外药典收载情况3 生产信息3.1 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3.2 物料控制3.3 关键步骤和中间体的控制3.4 工艺验证和评价3.5 生产工艺的开发4 特性鉴定4.1 结构和理化性质研究4.2 杂质研究4.3 功能特性5 质量控制5.1 质量标准5.2 分析方法的验证5.3 质量标准制定依据6 批检验报告7 稳定性研究7.1 稳定性总结7.2 稳定性数据7.3 辅料的包装8 药理毒理研究二、申报资料正文及撰写要求1 企业基本信息1.1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提供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厂、生产地址。

生产地址应精确至生产车间、生产线。

1.2 企业证明性文件境内药用辅料生产企业需提交以下证明文件:(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如企业同时持有其他类型许可证,也应同时提供其复印件,如《药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认证文件等。

(2)对于申请药用明胶空心胶囊、胶囊用明胶和药用明胶的国内生产企业,需另提供:①申请药用空心胶囊的,应提供明胶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药用明胶的批准证明文件、标准、检验报告、药用明胶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销售发票、供货协议等的复印件;②申请胶囊用明胶、药用明胶的,应提供明胶制备原料的来源、种类、标准等相关资料和证明。

药用辅料申报要求

药用辅料申报要求

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号:食药监注函[2005]61号发布日期:2005年06月21日生效日期:2005年06月2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为此,国务院于2004年6月发布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明确保留了“药用辅料注册”,并设定为行政许可项目。

我局一直对药用辅料实施批准文号管理(新药用辅料和进口药用辅料由国家局审批,已有国家标准药用辅料由省局审批),但是药用辅料注册一直没有单独的规章,也没有专门明确的注册申报资料要求,目前我局正在组织制定《药用辅料注册管理办法》,为规范药用辅料注册申报,我司结合有关规定制定了《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现印发给你们,在《药用辅料注册管理办法》出台之前,请药用辅料注册申请人按此要求申报资料。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司联系。

附件: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附件: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目录一、新的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二、进口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三、已有国家标准的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四、已有国家标准的药用空心胶囊、胶囊用明胶和药用明胶注册申报资料要求五、药用辅料补充申请注册申报资料要求1.药用辅料试行标准转正2.新的药辅料技术转让3.修改药用辅料国家标准4.变更药用辅料处方5.变更药用辅料生产工艺6.变更药用辅料有效期7.变更进口药用辅料的注册证登记项目:如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等8.改变进口药用辅料的生产地址9.新的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内部变更生产场地10.新的药用辅料变更生产企业名称11.已有国家标准的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变更生产企业名称12.已有国家标准的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内部变更生产场地六、药用辅料再注册申报资料要求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一、新的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一)综述资料1、药用辅料名称(包括正式品名、化学名、英文名称、汉语拼音等)以及命名的依据。

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

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

附件2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品种名称:XXXXX申请人:XXXXX应用情况:□境内外上市制剂中未使用过的药用辅料□境外上市制剂中已使用而在境内上市制剂中未使用过的药用辅料□境内上市制剂中已使用,未获得批准证明文件或核准编号的药用辅料□已获得批准证明文件或核准编号的药用辅料改变给药途径或提高使用限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药用辅料拟用制剂给药途径:□注射□吸入□眼用□局部及舌下□透皮□口服□其他来源:□动物或人□矿物□植物□化学合成□其他注册申请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一、申报资料项目1 企业基本信息1.1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1.2 企业证明性文件1.3 研究资料保存地址2 辅料基本信息2.1 名称2.2 结构与组成2.3 理化性质及基本特性2.4 境内外批准信息及用途2.5 国内外药典收载情况3 生产信息3.1 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3.2 物料控制3.3 关键步骤和中间体的控制3.4 工艺验证和评价3.5 生产工艺的开发4 特性鉴定4.1 结构和理化性质研究4.2 杂质研究4.3 功能特性5 质量控制5.1 质量标准5.2 分析方法的验证5.3 质量标准制定依据6 批检验报告7 稳定性研究7.1 稳定性总结7.2 稳定性数据7.3 辅料的包装8 药理毒理研究二、申报资料正文及撰写要求1 企业基本信息1.1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提供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厂、生产地址。

生产地址应精确至生产车间、生产线。

1.2 企业证明性文件境内药用辅料生产企业需提交以下证明文件:(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如企业同时持有其他类型许可证,也应同时提供其复印件,如《药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认证文件等。

(2)对于申请药用明胶空心胶囊、胶囊用明胶和药用明胶的国内生产企业,需另提供:①申请药用空心胶囊的,应提供明胶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药用明胶的批准证明文件、标准、检验报告、药用明胶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销售发票、供货协议等的复印件;②申请胶囊用明胶、药用明胶的,应提供明胶制备原料的来源、种类、标准等相关资料和证明。

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

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

附件2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品种名称:XXXXX申请人:XXXXX应用情况:□境内外上市制剂中未使用过的药用辅料□境外上市制剂中已使用而在境内上市制剂中未使用过的药用辅料□境内上市制剂中已使用,未获得批准证明文件或核准编号的药用辅料□已获得批准证明文件或核准编号的药用辅料改变给药途径或提高使用限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药用辅料拟用制剂给药途径:□注射□吸入□眼用□局部及舌下□透皮□口服□其他来源:□动物或人□矿物□植物□化学合成□其他注册申请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一、申报资料项目1 企业基本信息1.1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1.2 企业证明性文件1.3 研究资料保存地址2 辅料基本信息2.1 名称2.2 结构与组成2.3 理化性质及基本特性2.4 境内外批准信息及用途2.5 国内外药典收载情况3 生产信息3.1 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3.2 物料控制3.3 关键步骤和中间体的控制3.4 工艺验证和评价3.5 生产工艺的开发4 特性鉴定4.1 结构和理化性质研究4.2 杂质研究4.3 功能特性5 质量控制5.1 质量标准5.2 分析方法的验证5.3 质量标准制定依据6 批检验报告7 稳定性研究7.1 稳定性总结7.2 稳定性数据7.3 辅料的包装8 药理毒理研究二、申报资料正文及撰写要求1 企业基本信息1.1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提供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厂、生产地址。

生产地址应精确至生产车间、生产线。

1.2 企业证明性文件境内药用辅料生产企业需提交以下证明文件:(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如企业同时持有其他类型许可证,也应同时提供其复印件,如《药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认证文件等。

(2)对于申请药用明胶空心胶囊、胶囊用明胶和药用明胶的国内生产企业,需另提供:①申请药用空心胶囊的,应提供明胶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药用明胶的批准证明文件、标准、检验报告、药用明胶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销售发票、供货协议等的复印件;②申请胶囊用明胶、药用明胶的,应提供明胶制备原料的来源、种类、标准等相关资料和证明。

药用辅料注册申报材料要求.doc

药用辅料注册申报材料要求.doc

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发布时期:2005-06-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为此,国务院于2004年6月发布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明确保留了“药用辅料注册”,并设定为行政许可项目。

我局一直对药用辅料实施批准文号管理(新药用辅料和进口药用辅料由国家局审批,已有国家标准药用辅料由省局审批),但是药用辅料注册一直没有单独的规章,也没有专门明确的注册申报资料要求,目前我局正在组织制定《药用辅料注册管理办法》,为规范药用辅料注册申报,我司结合有关规定制定了《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现印发给你们,在《药用辅料注册管理办法》出台之前,请药用辅料注册申请人按此要求申报资料。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司联系。

附件: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附件: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目录一、新的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二、进口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三、已有国家标准的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四、已有国家标准的药用空心胶囊、胶囊用明胶和药用明胶注册申报资料要求五、药用辅料补充申请注册申报资料要求1.药用辅料试行标准转正2.新的药辅料技术转让3.修改药用辅料国家标准4.变更药用辅料处方5.变更药用辅料生产工艺6.变更药用辅料有效期7.变更进口药用辅料的注册证登记项目:如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等8.改变进口药用辅料的生产地址9.新的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内部变更生产场地10.新的药用辅料变更生产企业名称11.已有国家标准的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变更生产企业名称12.已有国家标准的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内部变更生产场地六、药用辅料再注册申报资料要求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一、新的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一)综述资料1、药用辅料名称(包括正式品名、化学名、英文名称、汉语拼音等)以及命名的依据。

进口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进口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二、进口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全部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附原文,中文译文应当与原文内容一致)(一)综述资料1、药用辅料名称(包括正式品名、化学名、英文名称、汉语拼音等)以及命名的依据。

2、证明性文件。

(1)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用辅料上市销售及该辅料生产企业符合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原料药主控系统文件DMF(Drug Master File)的资料和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

(2)由境外药用辅料生产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申请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3)境外药用辅料生产厂商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药用辅料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5)说明:①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用辅料上市销售及该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符合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统一格式。

其他格式的文件,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及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认证。

②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准上市销售的,可以提供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获准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以及原料药主控系统文件DMF(Drug Master File)的资料和文件及其公证文书和中文译本,并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

但该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符合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有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用辅料管理机构出具。

③申报药用空心胶囊、胶囊用明胶、药用明胶等牛源性药用辅料进口的,须提供制备胶囊的主要原材料——明胶的制备原料的来源、种类等相关资料和证明,并提供制备原料来源于没有发生疯牛病疫情国家的政府证明文件。

3、立题目的与依据。

包括国内外有关该品研发、上市销售及相关文献资料、生产、在制剂中应用情况综述。

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药用辅料登记资料要求.doc

药用辅料登记资料要求.doc

附件1药用辅料登记资料要求(试行)品种名称:XXXXX登记人:XXXXX辅料分类:境内外上市药品中未有使用历史的,包括○1.1 新的分子结构的辅料以及不属于第1.2、1.3的辅料;○1.2 由已有使用历史的辅料经简单化学结构改变(如盐基,水合物等);○1.3 两者及两者以上已有使用历史的辅料经共处理得到的辅料;○1.4 已有使用历史但改变给药途径的辅料。

境内外上市药品中已有使用历史的,且○2.1 中国药典/USP/EP/BP/JP均未收载的辅料;○2.2 USP/EP/B P/JP之一已收载,但未在境内上市药品中使用的辅料;○2.3 USP/EP/BP/JP之一已收载,中国药典未收载的辅料;○2.4 中国药典已收载的辅料。

在食品或化妆品中已有使用历史的,且○3.1 具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用于口服制剂的辅料;○3.2具有化妆品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用于外用制剂的辅料。

○其他拟用制剂给药途径:○注射○吸入○眼用○局部及舌下○透皮○口服○其他来源:○动物或人○矿物○植物○化学合成○微生物发酵或生物工程○其他登记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2 —一、登记资料项目1 登记人基本信息1.1 登记人名称、地址、生产地址1.2 证明性文件1.3 研究资料保存地址2 辅料基本信息2.1 名称2.2 结构与组成2.3 理化性质及基本特性2.4 境内外批准上市及使用信息2.5 国内外药典收载情况3 生产信息3.1 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3.2 物料控制3.3 关键步骤和中间体的控制3.4 工艺验证和评价3.5 生产工艺的开发4 特性鉴定4.1 结构和理化性质研究4.2 杂质研究4.3 功能特性5 质量控制5.1 质量标准5.2 分析方法的验证5.3 质量标准制定依据6 批检验报告7 稳定性研究7.1 稳定性总结7.2 稳定性数据7.3 辅料的包装8 药理毒理研究二、登记资料正文及撰写要求1 登记人基本信息1.1 登记人名称、登记地址、生产地址提供登记人的名称、登记地址、生产厂、生产地址。

药用辅料申报要求试行

药用辅料申报要求试行

附件2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品种名称:XXXXX申请人:XXXXX应用情况:□境内外上市制剂中未使用过的药用辅料□境外上市制剂中已使用而在境内上市制剂中未使用过的药用辅料□境内上市制剂中已使用,未获得批准证明文件或核准编号的药用辅料□已获得批准证明文件或核准编号的药用辅料改变给药途径或提高使用限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药用辅料拟用制剂给药途径:□注射□吸入□眼用□局部及舌下□透皮□口服□其他来源:□动物或人□矿物□植物□化学合成□其他注册申请人名盖章称:法定代表人:签名一、申报资料项目1 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企业证明性文件研究资料保存地址2 辅料基本信息名称结构与组成理化性质及基本特性境内外批准信息及用途国内外药典收载情况3 生产信息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物料控制关键步骤和中间体的控制工艺验证和评价生产工艺的开发4 特性鉴定结构和理化性质研究杂质研究功能特性5 质量控制质量标准分析方法的验证质量标准制定依据6 批检验报告7 稳定性研究稳定性总结稳定性数据辅料的包装8 药理毒理研究二、申报资料正文及撰写要求1 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提供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厂、生产地址。

生产地址应精确至生产车间、生产线。

企业证明性文件境内药用辅料生产企业需提交以下证明文件:(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如企业同时持有其他类型许可证,也应同时提供其复印件,如《药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认证文件等。

(2)对于申请药用明胶空心胶囊、胶囊用明胶和药用明胶的国内生产企业,需另提供:①申请药用空心胶囊的,应提供明胶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药用明胶的批准证明文件、标准、检验报告、药用明胶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销售发票、供货协议等的复印件;②申请胶囊用明胶、药用明胶的,应提供明胶制备原料的来源、种类、标准等相关资料和证明。

境外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应授权中国代表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参照进口药品注册有关规定):(1)生产者合法生产资格证明文件、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

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2016

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2016

附件2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品种名称:XXXXX申请人:XXXXX应用情况:□境内外上市制剂中未使用过的药用辅料□境外上市制剂中已使用而在境内上市制剂中未使用过的药用辅料□境内上市制剂中已使用,未获得批准证明文件或核准编号的药用辅料□已获得批准证明文件或核准编号的药用辅料改变给药途径或提高使用限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药用辅料拟用制剂给药途径:□注射□吸入□眼用□局部及舌下□透皮□口服□其他来源:□动物或人□矿物□植物□化学合成□其他注册申请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一、申报资料项目1 企业基本信息1.1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1.2 企业证明性文件1.3 研究资料保存地址2 辅料基本信息2.1 名称2.2 结构与组成2.3 理化性质及基本特性2.4 境内外批准信息及用途2.5 国内外药典收载情况3 生产信息3.1 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3.2 物料控制3.3 关键步骤和中间体的控制3.4 工艺验证和评价3.5 生产工艺的开发4 特性鉴定4.1 结构和理化性质研究4.2 杂质研究4.3 功能特性5 质量控制5.1 质量标准5.2 分析方法的验证5.3 质量标准制定依据6 批检验报告7 稳定性研究7.1 稳定性总结7.2 稳定性数据7.3 辅料的包装8 药理毒理研究二、申报资料正文及撰写要求1 企业基本信息1.1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提供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厂、生产地址。

生产地址应精确至生产车间、生产线。

1.2 企业证明性文件境内药用辅料生产企业需提交以下证明文件:(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如企业同时持有其他类型许可证,也应同时提供其复印件,如《药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认证文件等。

(2)对于申请药用明胶空心胶囊、胶囊用明胶和药用明胶的国内生产企业,需另提供:①申请药用空心胶囊的,应提供明胶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药用明胶的批准证明文件、标准、检验报告、药用明胶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销售发票、供货协议等的复印件;②申请胶囊用明胶、药用明胶的,应提供明胶制备原料的来源、种类、标准等相关资料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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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品种名称:XXXXX申请人:XXXXX应用情况:□境内外上市制剂中未使用过的药用辅料□境外上市制剂中已使用而在境内上市制剂中未使用过的药用辅料□境内上市制剂中已使用,未获得批准证明文件或核准编号的药用辅料□已获得批准证明文件或核准编号的药用辅料改变给药途径或提高使用限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药用辅料拟用制剂给药途径:□注射□吸入□眼用□局部及舌下□透皮□口服□其他来源:□动物或人□矿物□植物□化学合成□其他注册申请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一、申报资料项目1 企业基本信息1.1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1.2 企业证明性文件1.3 研究资料保存地址2 辅料基本信息2.1 名称2.2 结构与组成2.3 理化性质及基本特性2.4 境内外批准信息及用途2.5 国内外药典收载情况3 生产信息3.1 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3.2 物料控制3.3 关键步骤和中间体的控制3.4 工艺验证和评价3.5 生产工艺的开发4 特性鉴定4.1 结构和理化性质研究4.2 杂质研究4.3 功能特性5 质量控制5.1 质量标准5.2 分析方法的验证5.3 质量标准制定依据6 批检验报告7 稳定性研究7.1 稳定性总结7.2 稳定性数据7.3 辅料的包装8 药理毒理研究二、申报资料正文及撰写要求1 企业基本信息1.1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提供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厂、生产地址。

生产地址应精确至生产车间、生产线。

1.2 企业证明性文件境内药用辅料生产企业需提交以下证明文件:(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如企业同时持有其他类型许可证,也应同时提供其复印件,如《药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认证文件等。

(2)对于申请药用明胶空心胶囊、胶囊用明胶和药用明胶的国内生产企业,需另提供:①申请药用空心胶囊的,应提供明胶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药用明胶的批准证明文件、标准、检验报告、药用明胶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销售发票、供货协议等的复印件;②申请胶囊用明胶、药用明胶的,应提供明胶制备原料的来源、种类、标准等相关资料和证明。

境外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应授权中国代表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参照进口药品注册有关规定):(1)生产者合法生产资格证明文件、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

(2)产品生产厂商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注册的授权文书、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

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产品生产厂商常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

(3)产品在国外的生产、销售、应用情况综述及在中国申请需特别说明的理由。

(4)申报药用空心胶囊、胶囊用明胶、药用明胶等牛源性药用辅料进口的,须提供制备胶囊的主要原材料——明胶的制备原料的来源、种类等相关资料和证明,并提供制备原料来源于没有发生疯牛病疫情国家的政府证明文件。

1.3 研究资料保存地址提供药用辅料研究资料的保存地址,应精确至门牌号。

如研究资料有多个保存地址的,均需提交。

2 辅料基本信息2.1 名称提供辅料的中文通用名(如适用,以中国药典名为准。

对于新药用辅料及境外已有境内未使用的辅料,需经国家药典委员会核定名称)、英文通用名、汉语拼音、化学名、曾用名、化学文摘(CAS)号。

如有UNII号及其他名称(包括国内外药典收载的名称)建议一并提供。

预混辅料[注1]和共处理辅料[注2]应明确所使用的单一辅料并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描述,可提交典型配方用于说明,实际应用的具体配方应根据使用情况作为附件包括在申请资料中或在药品注册时进行提供。

注:1、预混辅料(pre-mixed excipient)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辅料通过低至中等剪切力进行混合,这是一种简单的物理混合物。

各组分混合后仍保持为独立的化学实体,各成分的化学特性并未变化。

预混辅料可以是固态的也可以是液态的,单纯的物理混合时间较短。

2、共处理辅料(co-processed excipient)是两种或两种以上辅料的结合物,该结合物的物理特性发生了改变但化学特性无明显变化。

这种物理特性的改变无法通过单纯的物理混合而获得,在某些情况下,有可能以成盐形式存在。

2.2 结构与组成提供辅料的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高分子药用辅料应明确分子量范围、聚合度等。

有立体结构和多晶型现象应特别说明。

预混辅料和共处理辅料应提交每一组份的结构信息。

2.3 理化性质及基本特性提供辅料的物理和化学性质,具体信息如:性状(如外观,颜色,物理状态)、熔点或沸点、比旋度、溶解性、溶液pH、粒度、密度(堆密度、振实密度等)以及功能相关性指标等。

混合辅料应提交产品性状等基本特性信息。

2.4 境内外批准信息及用途提供国内外已批准的相关信息及用途,应包括拟申请辅料在制剂中添加量的文献信息。

2.4.1 其他国家的相关证明文件提供拟申请产品在国外作为药用辅料获得过的批准证明文件(如适用)。

2.4.2 用途信息提供申请产品的给药途径信息以及最大每日参考剂量及参考依据。

使用该辅料的药品已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应提供该药品的剂型、给药途径等;尚未有使用该辅料的药品获准上市的,应提供该药用辅料的预期给药途径以及正在使用该辅料进行注册的药品信息。

如有生产商已知的不建议的给药途径或限定的使用剂量,也应予以明确并提供相关文献。

2.5 国内外药典收载情况提供该药用辅料被国内外药典及我国国家标准收载的信息。

3 生产信息3.1 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1)工艺流程图:按工艺步骤提供工艺流程图,标明工艺参数和所用溶剂等。

如为化学合成的药用辅料,还应提供反应条件(如温度、压力、时间、催化剂等)及其化学反应式,其中应包括起始原料、中间体、所用反应试剂的分子式、分子量、化学结构式。

(2)工艺描述:按工艺流程来描述工艺操作,以商业批为代表,列明主要工艺步骤、各反应物料的投料量及各步收率范围,注1:说明生产该批次的目的和样品用途,例如工艺验证/稳定性研究。

注2:说明表中所列批次的生产工艺是否与3.1项下工艺一致,如不一致,应明确不同点。

4 特性鉴定4.1 结构和理化性质研究(1)结构确证研究提供药用辅料的结构确证研究资料。

结合制备工艺路线以及各种结构确证手段对产品的结构进行解析,如可能含有立体结构、结晶水/结晶溶剂或者多晶型问题要详细说明,对于高分子药用辅料,还需关注分子量及分子量分布、聚合度、红外光谱等结构确证信息。

提供结构确证用样品的精制方法、纯度、批号;提供具体的研究数据和图谱并进行解析。

为了确保生物制品来源的药用辅料质量的一致性,需要建立标准品/对照品或将辅料与其天然类似物进行比较。

对于生物制品类辅料具体见ICH关于生物技术/生物产品的指南。

对来源于化学合成体或来源于动/植物的预混辅料,需要用不同的方法描述其特性,并进行定量和定性的描述,包括所有特殊信息。

(2)理化性质提供详细的理化性质研究资料,一般应包括:性状(如外观,颜色,物理状态)、熔点或沸点、比旋度、溶解性、吸湿性、溶液pH、分配系数、解离常数、将用于制剂生产的物理形态(如多晶型、溶剂化物或水合物)、粒度、来源等。

4.2 杂质研究应根据药用辅料的分子特性、来源、制备工艺等进行杂质研究,如对于高分子辅料,应重点研究残留单体、催化剂以及生产工艺带来的杂质。

评估杂质对药用辅料安全性、功能性等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控制。

4.3 功能特性结合辅料在制剂中的用途及给药途径,详细说明该药用辅料的主要功能特性并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料。

如:粘合剂需提供表面张力、粒度及粒度分布、溶解性、粘度、比表面积、堆积度等特性指标。

5 质量控制5.1 质量标准提供药用辅料的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的通用技术要求和格式,并使用其术语和计量单位。

5.2 分析方法的验证提供质量标准中各项目的方法学验证资料。

对于现行版中国药典已收载的品种,如采用药典标准方法,可视情况开展方法学确认。

5.3 质量标准制定依据说明各项目设定的考虑,总结分析各检查方法选择以及限度确定的依据。

如和已上市产品进行了质量对比研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及结果。

质量标准起草说明应当包括标准中控制项目的选定、方法选择、检查及纯度和限度范围等的制定依据。

6 批检验报告提供不少于三批连续生产样品的检验报告。

如果有委托外单位检验的项目需说明。

委托检验的受托方需具备相关资质。

7 稳定性研究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包括采用直接接触药用辅料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共同进行的稳定性试验。

描述针对所选用包材进行的相容性和支持性研究。

7.1 稳定性总结总结所进行的稳定性研究的样品情况、考察条件、考察指标和考察结果,对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并提出贮存条件和有效期。

7.2 稳定性数据以表格形式提供稳定性研究的具体结果,并将稳定性研究中的相关图谱作为附件。

7.3 辅料的包装说明辅料的包装及选择依据,提供包装标签样稿。

8 药理毒理研究一般需提供的药理毒理研究资料或文献资料包括:(1)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2)对拟应用药物的药效学影响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3)非临床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4)安全药理学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5)单次给药毒理性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6)重复给药毒理性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7)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等主要与局部、全身给药相关的特殊安全性试验研究和文献资料。

(8)遗传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9)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0)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1)其他安全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具体研究内容和方法参照相关的药物研究指导原则。

三、申报资料说明1. 关于药理毒理研究:申请人应根据药用辅料的上市状态、应用情况、风险程度等确定需提交的研究资料和/或文献资料,如不需要某项研究资料时,则应在相应的研究项目下予以说明。

2. 对于已获批准证明文件的药用辅料,在2018年1月1日以后关联申报重新提交申报资料时,不要求提交3.4 工艺验证和评价及3.5 生产工艺的开发资料。

3. 境内外上市制剂中未使用过的药用辅料,境内上市制剂中已使用、但尚未获得批准证明文件或核准编号的药用辅料:可在关联制剂申请上市阶段递交3.4工艺验证和评价资料。

4. 资料形式要求:国产药用辅料申请人应当提供上述申报资料3套(1套由省级局存档,2套报送总局药审中心),进口药用辅料申请人应当提供上述申报资料2套。

申请人应按资料项目编号顺序整理,每项申报资料应设置封面和编号后单独装订,封面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附:实行关联审评审批的药用辅料范围附实行关联审评审批的药用辅料范围一、境内外上市制剂中未使用过的药用辅料。

二、境外上市制剂中已使用而在境内上市制剂中未使用过的药用辅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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