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理论概述

合集下载

众合法考民法精讲增补讲义

众合法考民法精讲增补讲义

众合法考民法精讲增补讲义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众合法考民法精讲增补讲义是一份关于民法领域的学习资料,旨在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民法知识。

本讲义内容详实、通俗易懂,涵盖了民法的各个方面,包括基本概念、法律条文解读、案例分析等内容,是学习民法的必备参考资料。

一、民法基本概念民法是规范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

民法主要包括民事权利与义务、法人及其他组织、合同、侵权责任等内容,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基础。

在民法学习中,学生首先要了解民法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明确民法的法律适用范围和目的,从而对民法有一个整体的认识。

二、民法的法律条文解读民法是一部涉及广泛、内容繁杂的法律,包含了大量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在学习民法时,学生需要注重对法律条文的解读和理解,掌握法律的适用和运用方法。

只有深入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才能正确地运用法律知识,处理民事纠纷。

三、案例分析在学习民法过程中,案例分析是一个重要的学习方法。

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和研究,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法律知识,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分析是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情况相结合,是学习民法的有效途径。

众合法考民法精讲增补讲义是一份关于民法学习的重要资料,对于学生深入学习民法、提高法律水平具有积极意义。

希望广大学生能够认真研读本讲义,加强对民法知识的学习和理解,不断提高法律素养,为未来的学习和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写到这里已达到2000字】。

第二篇示例:众合法考民法精讲增补讲义是一份涵盖了民法领域相关知识的教学资料,旨在帮助学习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

本文将针对该讲义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更多的学习指导和帮助。

一、讲义内容概述众合法考民法精讲增补讲义主要囊括了民法领域的基本知识和重要原则,包括但不限于民事主体、法人、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内容。

民法的基本原则理论及适用

民法的基本原则理论及适用

民法的基本原则理论及适用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的一种法律体系。

在民法的适用中,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理论被普遍认可和采用。

本文将探讨民法的基本原则理论及其适用。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理论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石,它意味着法律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种族、性别等因素。

平等原则的核心是确保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2.自由意志原则自由意志原则是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提倡公民在法律框架内行使自己的权利,自由地进行财产交易和合同订立。

在自由意志原则下,个人的意愿和意向是法律关系成立和变更的重要前提。

3.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在民法中至关重要的一个原则,它要求公民在与他人进行法律行为时要讲求诚实、诚信,信守合同条款,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诚信原则的存在有助于维护交易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4.保护弱势群体原则民法要求尊重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如儿童、老人、残疾人等。

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是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民法要求通过法律手段确保这些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的适用在实际应用中,民法的基本原则被广泛运用于各类法律行为和争议解决中。

以下是一些常见情况下基本原则的适用。

1.合同关系中的平等原则合同是民法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形式,平等原则在合同关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合同双方应在一定的平等地位下订立合同,保证各自利益的平等性和合理性。

2.侵权行为中的诚信原则在侵权行为中,诚信原则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向受害方进行赔偿。

诚信原则也要求公民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要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

3.家庭法事务中的保护弱势群体原则家庭法事务如婚姻、离婚、抚养等都涉及到家庭成员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保护弱势群体原则要求家庭成员尊重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4.财产继承中的自由意志原则财产继承是民法中一个重要的领域,自由意志原则在财产继承中有着广泛的适用。

民法基本理论总结

民法基本理论总结

民法基本理论总结引言民法是一门研究私法关系的学科,它是法律科学中的一大分支。

民法的基本理论是研究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构成要件、效力和保护等方面的基本问题,是研究民事法律规则的一般性理论。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它是指民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所必需的基本规律。

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国籍、种族、宗教信仰等。

平等原则体现了人的尊严和自由平等的法治精神。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指个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有权自由行使、自由订立、修改、解除合同等权利。

自由原则强调自由意志和契约自由的原则,保护个人的自由权益。

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一致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通过协商一致来解决争议和纠纷。

协商一致原则体现了人的个体意愿和社会和谐的统一。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要保持真实、诚实、信用和遵守承诺。

诚信原则是确保民事法律关系的顺利进行的基本保障。

劳动价值原则劳动价值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个人通过劳动创造财富,实现自身价值和社会财富的分配。

劳动价值原则体现了公平、合理和效益的原则。

民法的主要内容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权利是指个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主体权利,如财产权、人格权等。

民事义务是指个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个人通过意思表示,设定、变更、消除、设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侵权行为、遗嘱等。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个人因违反民事法律关系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责任等。

继承和遗赠继承和遗赠是指个人在死后对财产的处置方式。

继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被继承人的财产转移给合法继承人。

遗赠是指被遗赠人在生前自愿将财产赠予他人。

民法原理

民法原理

理论上揭示民法为私法的意义
• 承认、尊重私法关系主体的人格。 • 承认、尊重私人的权利和利益。 • 公权利不直接干预私法关系主体间的活 动。 • 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之于个人意 志。 • 私权受到充分保护,人格权神圣,财产 权神圣。 • 国家干预私的活动必须依据法律。
(三)民法是权利法
• • • • 民法以权利为本位。 民法确定人格,赋予权利能力。 法不禁止,即为权。 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权利为中心而建 立。 • 民法规定(条文)多数为授权性规范而 不是义务性规范。
权利的行使
权利行使与权利的处分 权利行使的方法 权利行使与行为能力 权利竞合与权利行使
权利行使的限制
实质上的限制:不得滥用权利、不 得违反公序良俗、诚实信用 时间上的限制:时效限制、除斥期 间限制、约定期间限制、权利失效制度 限制 顺位上的限制:优先受偿权、先取 特权、物权优先权
权利的维护
权利之侵害:违约行为、侵权行为、 缔约过错行为 权利之救济:公力救济——追究加 害人的民事责任;自力救济——自卫行 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
法律事实的分类
二、行为 (一)合法行为 1、表示行为 (1)表知行为(观念通知:承认;主张一定事 实存在:主张权属;告知事实:通知) (2)表意行为(情之表示:宽恕;意思表示: 要约;法律行为:遗嘱;意思通知:催告) 2、事实行为;3、裁判行为;4、行政行为 (二)违法行为:1、侵权行为、2、违约行为、 3、缔约过失行为、4、失权行为 (三)无过错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一)民法是人法 民法将一个自然意义的人确定为一个法 律意义的人。人格平等。 人格平等是人性使然,人的自由属性的 必然演绎。 人格平等是商品交换的要求,是民法所 调整的财产关系的要求。

民法基本概念大全

民法基本概念大全

民法基本概念大全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概念包括但不限于:
1.民事主体: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
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包括
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3.民事义务: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4.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5.代理: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律规定,以被代理
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6.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
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7.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
果的法律制度。

以上是民法的基本概念,了解这些概念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民法的具体规定和实践应用。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

五.民法的法律地位
我国法律体系的三层次 (一)根本法 (二)基本法 (三)单行法 民法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仅次于宪法的 基本法
第一章 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 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和本质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财产关系 (二)人身关系 二.民法的本质
第一章 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三.保护民事权益原则 四.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原则
民法总论
导论
一.民法学概述 (一)民法和民法学的概念 (二)民法的起源 1.古代民法 2.资本主义民法 3.社会主义民法
二.民法学的内容
(一)民法总则的基本论述 1.民事法律关系基本理论 2.民事主体基本理论 3.民事法律事实基本理论 (二)民事权利理论 1.物权基本理论 2.债权基本理论
二.民法学的内容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节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本质 (一)代表性观点 1.自由说;2.利益说;3.法力说 (二)本课程的观点 1.利益是权利的核心;2.自由是权利的内容; 3.法律是权利的保障 权利是法律保障的主体以自由方式获得利益的 手段.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节 民事权利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财产权与人身权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 (三)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六)既得权与期待权 (七)原权与救济权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 2.分类 第六节无效民事行为 第七节可变更或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M-第一讲 民法的基础理论

M-第一讲 民法的基础理论

• 3. 我国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分类
• (1)按照财产的状态和运动方式的不同,把财产关系区分 为财产支配关系(静态的财产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动 态的财产关系) • 理解:财产支配关系是指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 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 二者关系:财产支配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流转关系的前提 条件和结果,财产流转关系是财产支配关系的表现形式, 是取得和实现财产支配关系的重要方式
6. 立法上的法律安定性差异
区分公法与私法的意义(续2) (三)私法的优越性 1. 私法的优越地位(理论与实践)
2. 私法的人格与决策的自由,令私法地位 重要,其某些范围进一步扩展(行政契 约、市政建设社会化等)
3. 来自公法及权力扩张的威胁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 一、民法的词源 • 用“民”和“法”两个汉字,组成成为一个 基本部门法的术语,是日本学者津田真道1866 年在介绍欧洲法律文明时把荷兰语的 “Burgerlyk Reget”译为“民法”。
第一讲 民法的基础理论
• • • • • • • • 引 言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民法学习的前提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本位、性质与理念 民法的历史发展 民法与邻近部门法的关系 我国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效力
引言 民法学习的前提
• 公法与私法的区分 • ——打通民法学习的任督二脉
区分公法与私法的意义(续1) (二)法律运作的需要
1. 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法域 2. 适用的不同法律规则
3. 不同的推定原则(民法上的权利推定——法无明 文规定时即为允许,公法上的义务推定——法无 明文规定时即为禁止 )
4. 采用何种救济方法与制裁的手段(关于和解) 5. 诉讼程序的适用,如案件的管辖与受理

民法学原理

民法学原理

民法学原理
民法学原理是指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原则,是民法学研究的基础和核心。

民法
学原理包括了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原则。

首先,民法学原理中的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主体的基本要素,包括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民事主体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保护弱势群体。

其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依法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
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合法。

自愿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自主决定行为的意愿,平等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地位平等,诚实信用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应当诚实守信,合法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承担的违反民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是侵权责任、履约责任、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履约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承担的法律责任,过错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过错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民法学原理是民法学研究的基础和核心,包括了民事主体、民事法
律行为、民事责任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原则。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循民法学原理,依法行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选修-经典法律案例评析-民法基本理论

选修-经典法律案例评析-民法基本理论

二、民法的含义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 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 国家 犯罪嫌疑人 (追究与被追究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机关 行政相对人 (管理和被管理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 (独立、平等 的法律关系)
卖方 丈夫 妻子
一、民法的历史发展
(一)罗马法 现代民法的源头即为罗马法中的市民法。 欲治法学,必先治民法 欲治民法,必先治罗马法
(二)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
“我一生40次战争 胜利的光荣,被滑 铁卢一战就从历史 中抹去了,但我有 一件功绩是永垂不 朽的,这就是我的 法典。”
(三)德国民法典 • 现代社会民法典的典 型代表,分为五编: 第一编总则,第二编 债权法,第三编物权 法,第四编亲属法, 第五编继承法
案例讨论(二):
• 甲被宣告死亡,死亡日期是2002年3月1日。3月 15日,遗产被妻子、子女共5个第一顺序继承人 分割完毕。经查,甲实际上是2002年4月1日死亡 的,并曾与2002年3月20日自书遗嘱,规定遗产 留给其子丙。问:甲与妻子乙的婚姻关系是否自 然解除?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 答: 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遗产只给其子丙,其余4个继承人应将分得的遗产 返还给丙。
教学内容及目标
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法律关系、民事主体等基 本理论,理解民法对社会生活的重要意义。 理解物权法的意义、物的分类及优先购买权 理解合同成立的条件及合同的安全保障义务
为民法而奋斗,就是为个 人自由尊严、社会公平正义而 奋斗!
——王泽鉴

国 民 法 学 泰 斗

平 教 授
六、合同法
• 要约与承诺 • 合同附随义务:安全保障义务(酒店抢劫)

民法基本理论

民法基本理论

民法基本理论民法基本理论本章考情分析最近3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与核⼼考点分布2014年2013年2012年核⼼考点分布单选题4分6分4分 1.权利主体2.民事权利3.民事法律事实4.民事法律⾏为的分类与效⼒5.代理制度6.诉讼时效制度多选题3分- 2分综合题- - 1分合计7分6分7分本章教材的主要变化2015年本章发⽣重⼤调整,主要变化有:(1)对民法的特征及其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法律⾏为、诉讼时效部分进⾏了重新编写;(2)新增民事义务部分、权利主体⼀节内容;(3)删除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本章结构框架图⼀、民法概述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然⼈之间、法⼈之间以及⾃然⼈和法⼈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特征1.民法是权利法2.当事⼈法律地位平等3.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是当事⼈可以选择适⽤的规范,也可以排除适⽤;⽽强制性规范是当事⼈必须遵守和适⽤的规范。

4.民事责任具有直接救济性民事责任以回复被侵害权利的原状作为原则,在回复原状不可能时,则依价值规律予以⾦钱赔偿。

(⼆)民法的基本原则1.私权神圣原则2.⾝份平等原则(1)法律平等地赋予民事主体以民事权利能⼒;(2)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既享有权利,⼜依法承担义务;(3)民事主体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3.意思⾃治原则4.公共利益原则(外在要求)民事主体所从事的民事活动及其效果,必须符合我国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和公共利益的要求。

5.诚实信⽤原则(内在要求)6.禁⽌权利滥⽤原则(是对意思⾃治的限制)⾏使民事权利不得超越正当边界、不得损害他⼈权益、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例题·单选题】民法与⾏政法各有其调整对象。

下列有关⼆者调整对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8年)A.民法调整的是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的社会关系,⽐如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政法调整的是主体之间地位平等的社会关系,⽐如⼟地出让合同双⽅当事⼈之间的关系B.由于⾏政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所以,⾏政机关与公民在⾏政诉讼中地位平等C.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主体之间的权利能⼒是平等的D.民法调整财产关系,⾏政法调整⼈⾝关系,只有经济法既调整财产关系⼜调整⼈⾝关系【答案】C【解析】(1)选项AD: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关系”;(2)选项B:⾏政法律关系中双⽅当事⼈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3)选项C:按照⾝份平等原则,法律平等赋予民事主体以民事权利能⼒。

民法学习1民法概述

民法学习1民法概述
民事权利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绝对权和相 对权、既得权和期待权等。
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民事权利的行使应当合法、正当,受到侵害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民事义务
1 2
民事义务的概念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法应当履 行的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
民事义务的分类
济价值的物才能成为财产。
财产不仅包括有形财产,还包括 无形财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无形财产的重要性逐渐超过有形
财产。
物与财产的关系是相互联系、相 互依存的。物是财产的基础,财
产是物的价值表现。
05
民事权利与义务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法律赋予的权益, 具有自主性、排他性和可处分性。
03
民事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 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的监护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由监护人 进行监护。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 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 担民事义务的人。自然人和法人 均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 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常见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
成果等。
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 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担的民 事义务。权利和义务相互关联, 共同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法基本理论

民法基本理论

民法基本理论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民法基本理论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民法调整的范围: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连而不可分割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的特点是:(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人的义务都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但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利益又有联系。

二、民法的特征1.民法是权利法。

我国民法所确认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都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

从我国民法的立法体例看,采用的是权利本位的立法体例。

2.民法是私法。

3.民法是实体法。

4.民法主要是任意性规范。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在于:(1)指导性;(2)约束性;(3)补充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存在着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两种价值取向。

(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

民法的平等原则是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并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同受普遍性法律的约束。

(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权依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

(意思自治)(三)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为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五)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学原理

民法学原理

民法学原理民法学原理是指在我国民法学中,所遵循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它是判断和解决民事关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本文将从下列几个方面来阐述民法学原理。

一、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自由平等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自主进行协商、订立合同并自由约定合同条款,旨在保护当事人自主意志和自由选择的权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正。

二、契约诚信原则契约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时应该恪守诚信原则,即遵循合同内容约定,不得违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有利于保护合同上的财产权利,提高合同履行的执行力和稳定性。

三、责任承担原则责任承担原则是民法学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主要聚焦于损害责任问题,即依据法律规定,对因自身过错或过失造成他人损失的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和赔偿,使社会秩序更加健康有序。

四、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应该在法律视角下平等互利和相互尊重,做到对他人权益的尊重不对当事人权益进行片面性削弱,从而保证公平交易和公正竞争。

五、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的社会地位或经济实力比较弱,其法律地位和应得的利益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注和保护,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促进社会更加良好的发展。

六、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当个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先。

在司法裁判中,遵循公共利益原则的思想,保障和维护社会利益和公众福利的最大化。

七、依法原则依法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所有的行为都要遵循国家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操作。

只有依照法律规定操作,才可以保证行为的合法性,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

以上就是民法学原理的七个方面,相信通过本文可以更深层次地了解民法学的基本原则,让我们在法律方面更加成熟、负责任、灵活性十足。

民法基本理论

民法基本理论

民法基本理论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

它就像一张无形的大网,覆盖着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保障着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首先,我们来谈谈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首要原则,它强调参与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无论是富豪还是平民,在民法的框架下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自愿原则赋予了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活动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订立合同、设立遗嘱等。

公平原则则要求民事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应当对等,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应当合理,不能一方受益过多而另一方受损过重。

诚实信用原则被视为民事活动的“帝王条款”,它要求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公序良俗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道德约束,确保民事行为不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的核心概念之一。

它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比如,你购买了一件商品,就与商家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你享有获得商品的权利,商家则有交付商品的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他们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客体则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常见的有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内容就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而民事行为能力则根据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例如,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浅谈民法的基本原则理论及适用

浅谈民法的基本原则理论及适用
L g l  ̄t m An o it eas o ' dS cey
200 9.8(下 )
{ 缸金 l } l J
浅谈 民法的基本原则理论及适用
朱炳炜
摘 要 本文对民法基本原则理论进行了简要的阐述和分析, 并对在 实践中如何适用民法基本原则提出了相关见解.
民法 则 同样 在 ‘ 民法 通则 4 中规定 了此 项 原则 。民事活 动遵 第 条 循 公平原 则, 就是要遵循 着社会 公平 , 社会 正义 , 以社会利益均 衡
的价值观 来进行 民事 活动和 处理 民事 纠纷 。 以 , 所 这个 原则 是从
‘ 民法通 则》 2 指 出了 民法 的调 整范 围, 第 条 即调整平 等主体 的公 整 体上 , 局上着眼 的, 全 不偏袒 某一个 或一 群 民事主体 , 以社会 主 民、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之 间的财产 关 系和人 身关系 。民法 是私 法 , 义 的 公平 的原 则来处 理 民事 活动 。
要求 。
纵观各 国对 于 民法基 本原 则的规 定 , 一些共 性 。 又 由于 有 但 社会 制度和 法律 体系 的不 同 , 体现 出 了差 异性 。 日本 民法典 也 如 总则 第 1 第 1 条 款规 定 ,私权 利必 须适合 于公共 福利 ( “ 福祉 ) 。 ” 第 2 第 3 又规 定 了权利 的行使 及义 务 的履 行 , 须遵从 信义 、 款 必 诚实进 行 , 禁止权 利滥 用 的原则 。 日本法把 公共福 利 、 和 社会 利 益放 在第一 位 , 一切 行动 遵 照执行 。可 以看 出, 民法基 本原 则是 从总 体上 、 全局 上对 民事制 度作 出的规定 。 既可 以是在 民法 中 它 直接 确实 的规定 , 也可 以在 各项 民事规 范 中体现 出来 , 时体现 同 了时代 的特征 和 国家在一 定时期 的和指 导方针和 社会公共 政策 。

民法孟献贵2024讲义pdf

民法孟献贵2024讲义pdf

民法孟献贵2024讲义pdf 标题:民法孟献贵2024讲义PDF
引言概述:
《民法孟献贵2024讲义PDF》是一本关于民法学的教学资料,由知名法学家孟献贵编写。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该讲义的内容与特点。

正文内容:
1. 第一大点:讲义概述
1.1 讲义的编写目的和背景
1.2 讲义的适用范围和读者对象
1.3 讲义的组织结构和章节安排
2. 第二大点:民法基本理论
2.1 民法的概念和历史渊源
2.2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2.3 民法的分类和体系
3. 第三大点:民法主要内容
3.1 民法的一般规定
3.2 民法的物权编
3.3 民法的债权编
3.4 民法的合同编
3.5 民法的侵权责任编
4. 第四大点:讲义的特点与亮点
4.1 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案例分析
4.2 重点难点问题的深入解析
4.3 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引用和解读
4.4 与其他学者观点的对比与讨论
4.5 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指导建议
5. 第五大点:讲义的应用与推广
5.1 讲义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价值
5.2 讲义在法律实务中的指导作用
5.3 讲义的推广与传播方式
总结:
综上所述,《民法孟献贵2024讲义PDF》是一本内容丰富、理论实践结合的法学教材。

通过对民法基本理论、主要内容以及相关案例的深入解析,该讲义为读者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法学知识,并通过与其他学者观点的对比与讨论,提供了不同角度的思考。

同时,讲义还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对于法学教育和法律实务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通过适当的推广与传播方式,该讲义能够更广泛地影响和受益于法学领域的学者和从业人员。

民法的基本理论

民法的基本理论
民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 • 民事权利能力: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 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但是,我国保护作者生前享有的著作权和 人身权;此外我国还保护死者的名誉。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 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 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 行为能力的分类: 3.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 4.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18周岁 5. 无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和不能辨认自 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开始和消灭的时间,与 民事权利能力相同,即从法人成立时产生, 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各不相同,其大 小决定于民事权利能力。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以发生一定法律后果 为目的而进行的行为。 •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发 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 表示为必备要素;民事法律行为基于意思表示 的内容发生法律后果。 •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 共同行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如保管合同,自物 交付时成立);处分行为(如物之交付)与负 担行为(如契约行为);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三、代理的类型
1. 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的意思表 示而发生的代理。 2. 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代 理。 3. 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 定而发生的代理。 4. 复代理:代理人为处理代理事务,为被代 理人选: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 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 2. 代理权的发生 :法定代理权的取得;委托 代理权的取得。 3. 授予代理权之方式:书面或口头 4.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向 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

曹 鹏 主讲第一讲 民法与民法学 - 1 - §1-1民法 - 1 - §1-2民法学- 2 - 第二讲 民事法律关系与权利体系(内容) - 2 - §2-1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 2 - §2-2民事权利体系 - 3 - §2-3民事责任- 3 - 第三讲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4 - §3-1 自然人 - 4 -§3-2 法人 - 5 - §3-3 非法人组织- 6 - 第四讲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 7 - 第五讲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 8 - §5-1 法律事实 - 8 - §5-2 民事法律行为 - 9 - §5-3 代理- 12 - 第六讲 民法上的时间 - 13 - §6-1 期日与期间 - 13 - §6-2 时效 - 14 - 参考文献- 16 -第一讲 民法与民法学§1-1民法一、 含义与调整对象1. 2.(二)历史1. 西方:古代(罗马法)--近代(法国民法典)--现代(德国、瑞士)2. 中国:古代(礼)---近代(大清民律草案)---现代(1931年《中华民国民法》)---新中国四次起草民法典(三)调整对象二、性质与任务三、基本原则(参考徐国栋著《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一)概述1.含义2.效力3.功能(二)各民法基本原则四、法源与效力范围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五、适用与解释(一)适用(参考龙卫球著《民法总论》)1.含义(狭义:司法)2.民法适用的逻辑a.传统民法学中的确定法律效果的三段论b.找法(找什么、如何找等)(二)解释1.含义及必要性2.目标3.方法§1-2民法学一、体系与内容1.体系对学习之重要性2.民法学体系与民法体系请阅读我国民法通则,了解其体系二、如何学习民法学参见曹鹏:《民法研习方法大家谈》第二讲民事法律关系与权利体系(内容)§2-1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概念与特征1.法律关系含义及重要性:整个民法的内容,不外乎法律关系之要素、变动及变动的原因(王利明);法律关系乃私法的工具(梅迪库斯);法律关系分析法2.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二、三个要素1.主体(第三讲)2.客体(第四讲)3.内容(第二讲第二节)三、分类(标准与意义)(一)人身法律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二)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三)单一法律关系与复合法律关系(四)权利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2-2民事权利体系引子:法律关系的本质是权利,即法律关系的本质就是划定个人意思所能支配的范围(萨维尼)。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民事权利的分类.doc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民事权利的分类.doc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民事权利的分类第二篇民商法律制度第一章民法基本理论概述第三节民事权利一知识点一、民事权利的分类标准分类具体特点1客体所体现的利益性质人身权人格权生命权(如打死了人)、身体权(如打断一个胳膊)、健康权(如打聋)、姓名权(如冒名)、肖像权(如一丑化肖像)、自由权、名誉权(如诽谤,无中生有)、荣誉权(如浊占荣誉)、隐私权(如透露别人不想透露的)等身份权配偶(对爱人的关爱)、亲权(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亲属权(如了女对父母的赡养权)财产权1 .包括物权、准物权、债权和继承权。

2.可以同主体发生分离。

知识产权客体不是物,如作品、专利发明、商标等。

具有“垄断”性。

社员权基于社员资格而产生,如股东权利,包括表决权、对业务的知悉、执行、监督权以及盈利分配权、团体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等。

民事权利的作用支配权1. 支配权的实现,仅凭权利人单方的意思即可。

2. 包括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

请求权1 .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只能请求义务人实施给付(如债权)。

2.同一客体上可以成立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请求权,而且彼此平等,成立在先的请求权并无优先效力。

形成权1 .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2.包括承认权、同意权、选择权、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终止权。

抗辩权1 .指阻止相对人所行使的请求权的效力(如同时履行抗辩权)。

2.目的是使抗辩权人能够拒绝对相对人履行义务,血不在于否认相对人的请求权,也不在于变更或消灭相对人的权利。

权利实现方绝对权无须他人协助(如物权、人身权)【总结】另一视角归类1 .债权属于财产权、请求权、相对权、对人权、非专属权;2. 物权属于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非专属权;3. 人身权属于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专属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民法基本理论概述本章考点较多,知识点比较零散,考生应当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章节进行复习。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8分左右,2011年分值为10分,综合分析题有2个小题。

第一节民法概述考点一、民法调整的范围(P99)考点二、民法的特征(P99--100)考点三、民法的基本原则(P100--101)(一)平等原则;(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公序良俗原则;(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考点、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P101)1.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

2.法人是法律赋予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

第三节民事权利考点一、民事权利的分类(重点)(P103--104)1.根据利益性质财产权以实现财产利益的自由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

人身权以实现人身利益的自由为内容、与权利人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如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自由权、隐私权、荣誉权等);身份权(亲权、配偶权等)。

知识产权是以受保护的知识性事物为客体的权利。

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是物,如作品、专利发明、商标等。

知识产权的内容具有“垄断”性。

社员权是团体成员依其在团体中的地位产生的对于团体的权利。

社员权基于社员资格而产生,包括表决权、对业务的知悉、执行、监督权以及盈利分配权、团体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等。

2.根据作用方式支配权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的权利,具有排他性,如物权。

请求权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

形成权依单方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消权等。

抗辩权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3.根据民事权利的实现方式绝对权无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物权。

相对权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义务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如债权。

4.根据民事权利效力所及范围对世权是指能够请求不特定的一般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等。

对人权是仅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的行为的权利,如债权。

5.以权利可否与其主体分离为标准专属权是只能由其主体享有的权利。

专属权不得让与和继承。

如人身权、结婚、离婚、收养权等。

非专属权是非专属于特定主体,可以让与和继承的权利。

如一般的财产权即是。

6.根据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主权利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以主权利为存在前提的权利。

7.根据权利效力地位为标准原权原权利是原有的、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意思而产生的权利。

救济权救济权是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存在受侵害的危险时对原权利产生救援性作用的权利。

8.根据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既得权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

一般的权利都是既得权。

期待权成立要件未完全实现的权利。

如附延缓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条件成就前,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即属于期待权。

考点二、民事权利的保护(P105)第四节民事责任考点一、民事责任的类型(P105--106)1.依产生的原因可将民事责任分为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

2.依责任内容可将民事责任划分为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3.依复数责任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可将民事责任分为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4.依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举证方式可划分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

5.依出资人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可划分为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考点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P106)提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五节民事法律事实考点一、自然事实(P107)考点二、行为(重点)(P107)1.以行为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标准,可分为合法行为与不法行为。

2.以行为是否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件作为标准,可分为表意行为与非表意行为。

第六节民事法律行为考点一、民事法律行为(P108)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但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

考点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P108)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考点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P108)考点四、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P110)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效民事行为法律行为当然的、确定的不发生效力。

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存在一定问题,可能被撤销或者变更,从而导致无效后果的民事行为。

5.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行为成立时是否有效处在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考点五、代理(重点)(一)代理的特征(P110)(二)代理的种类(P111)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依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指定代理指因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所产生的代理。

2.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一般代理是指代理权范围及于代理事项的全部。

特别代理是指代理权被限定在一定范围或一定事项的某些方面的代理。

3.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单独代理是指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

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属于两人以上的代理。

4.本代理与再代理本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或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再代理(又称复代理、转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

5.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的代理。

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效果移转于被代理人的代理,如信托行为。

(三)代理关系的终止(P112)第七节时效和期间、期日考点一、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特征(P112)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限制权利行使的期间,权利人在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在期间届满后均引起权利变动的后果。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2012新增)(P113)(1)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2)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胜诉权之丧失,权利本身并不消灭,除斥期间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形成权的消灭。

(3)诉讼时效可能中止、中断甚至延长,而除斥期间固定不变。

(4)诉讼时效的抗辩权权利由民事主体行使,法官不能迳行适用诉讼时效,而除斥期间,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三)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P114)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知道”是指权利人已经现实地知道;“应当知道”是指根据权利受侵害人所处的环境有充分根据推断他已经知道。

中止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暂时停止计算,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

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

提示:法定事由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

中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

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提示:法定事由有(1)权利人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延长由人民法院判定。

注意:对于诉讼时效的中止,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命题预测】重点掌握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责任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代理的种类、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及诉讼时效的种类。

提示:法律法规文件的重点法条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法条:第1、2、3、4、5条。

第二章物权法律制度考情分析本章内容可考点比较多,主要是对教材内容概念、特征的直接考核,题目相对简单,注意全面复习。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8分左右。

第一节物权概述考点一、物的分类(P116--117)考点二、物权的特征(P118)考点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P118)1.一物一权的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考点四、物权的分类(P119--120)1.自物权与他物权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3.主物权与从物权4.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5.普通物权与准物权考点五、物权的效力(P120--121)1.物权的支配力。

2.物权的优先力。

3.物权的妨害排除力。

4.物权的追及效力。

第二节所有权考点一、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特征(P121)(二)《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的类型(P122)1.国家所有权。

2.集体所有权。

3.私人所有权。

考点二、所有权取得(一)所有权的取得(P122--123)1.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依是否以他人所有权为前提划分为两类:(1)原始取得。

包括先占、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2)继受取得。

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为。

2.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双方法律行为。

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变更“登记”;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

(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

继承,包括遗瞩继承和法定继承;建造。

如房屋的建造、围海造田、树木的栽种;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以及公用征收、没收等行政行为。

3.动产所有权的取得(重点)(1)收取孳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孳息所有权由原物所有人取得。

但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分离的应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2)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的归属,《物权法》规定,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3)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我国《继承法》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4)先占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5)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加工三种形式。

(6)善意取得。

提示:我国《物权法》排除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1.按份共有2.共同共有3.共有物的分割(重点)共有物在分割时,应依其性质,采取相应的分割方式:(1)实物分割;(2)变价分割;(2)作价分割。

考点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P124--125)我国《物权法》称之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特征:(1)复合性;(2)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主导性;(3)一体性;(4)主体身份的多重性;(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是兼有独立用途部分和必要共同设施的建筑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