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班主任等津贴发放工作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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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班主任等津贴发放工作的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教财[2006]6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06.02.25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班主任等津贴发放工作的实施办法

(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宁教财[2006]6号)

各区县教育局:

南京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关于加快教育发展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5年第33号)决定,从2006年1月起,对在职江苏省特级教师、南京市市级学科带头人和在农村工作的在职市优秀青年教师、中小学高级教师发放工作补贴;提高在职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提高在职特殊教育教职工岗位津贴比例。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做好补贴和津贴的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范围

所有发放对象均为南京市教育系统公办中小学(含职业学校)、幼儿园、教研室(教

科室)、教师进修学校在编在职人员。

1、班主任:指在中小学(含职业学校)担任班主任的教师。

2、特级教师:指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特级教师。

3、市学科带头人:指经南京市教育局评审的教学学科带头人。

4、市优秀青年教师:指经南京市教育局评审年龄在45岁以下(含45岁)的农村在职市优秀青年教师。

5、中小学高级教师:指在农村工作的中学高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

6、特殊教育教职工:指在特殊教育学校(含工读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

7、农村:指高淳县、溧水县、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沿江工业开发区、栖霞区、雨花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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