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权豁免的相对和绝对原则及合理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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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豁免原则与有限豁免原则

绝对豁免原则与有限豁免原则

绝对豁免原则与有限豁免原则绝对豁免原则在绝对豁免的情况下,国家⾏为不分主权⾏为与⾮主权⾏为,⼀律享有豁免。

有限豁免原则在有限豁免的情况下,国家⾏为分为主权⾏为与⾮主权⾏为,只有主权⾏为可享有豁免,⾮主权⾏为不能享有豁免。

有限豁免原则:它是相对于绝对豁免原则⽽⾔的。

国家主权豁免国家主权豁免是指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即除⾮经过⼀国同意,该国的⾏为和财产不得在外国法院被诉(管辖豁免),其在外国的财产也不得被扣押和强制执⾏(执⾏豁免)。

易错点提⽰⼀国派驻他国的使馆是该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即使馆的⾏为属于派遣国的国家⾏为,因此与使馆发⽣纠纷时,要考虑国家豁免权的问题。

1.国家也可以⾃愿地对其某个⽅⾯或某种⾏为,放弃在外国法院的管辖豁免。

这种放弃是国家的⼀种主权⾏为,必须是⾃愿、特定的,表现为:(1)豁免的放弃可以分为明⽰放弃和默⽰放弃两种形式,明⽰的⽅式主要是指国家通过条约等明⽩的语⾔⽂字表达⽅式放弃豁免。

默⽰⽅式通常是指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为表⽰放弃豁免⽽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包括作为原告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介⼊诉讼等,但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出庭阐述⽴场,或要求外国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效,都不构成豁免的默⽰放弃。

(2)国家在外国领⼟范围内从事商业⾏为本⾝不意味着豁免的放弃。

(3)相关纠纷适⽤某国法律解决,不意味着接受该国法院的管辖。

(4)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法律⼈格的经济实体,不应享受豁免。

(5)放弃豁免是针对个案进⾏的,不能因在某⼀案件中放弃了豁免就视为在所有以后的案件中都放弃了豁免。

(6)管辖豁免与执⾏豁免是两个程序,放弃管辖豁免并不等于也放弃执⾏豁免。

也就是说,即便⼀国接受了他国法院管辖,他国法院也不能当然的对该国财产采取扣押、查封等强制执⾏措施,执⾏豁免权的放弃必须另⾏明⽰作出。

2.国家豁免的两个理论:限制豁免主义理论主张将国家⾏为分为商业⾏为(管理权⾏为、⾮主权⾏为)和⾮商业⾏为(统治权⾏为、主权⾏为),认为国家的商业⾏为没有管辖豁免权,从⽽将传统上对国家⼀切⾏为和财产的豁免原则称为绝对豁免主义。

国家主权豁免原则探究

国家主权豁免原则探究

国家主权豁免原则探究南方论刊2008年第6期民主与法制李张威(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特权是国际法上公认的一项原则。

国家之间是平等的,本身无管辖权,国家享有绝对的豁免权,但基于利益的角度出发,国家通过一定方式放弃部分管辖权,使得另一国基于该国的放弃而获的对其在这部分的管辖权。

【关键词】绝对主权豁免权;限制主权豁免权国家主权豁免原则是由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引申出来的,国家是平等的,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一国不能对另一国的国家元首,外交人员以及外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行使管辖。

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在历史的沿革中出现两种不同的理论,那就是:绝对主权豁免和限制主权豁免。

主权行为和用于政府事物的国家财务才享有豁免权,但非主权行为和用于商业目的的国家财产不享有豁免权。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欧洲许多国家,如德、法、意、比、瑞士等国均逐渐转向有限豁免的立场,英国是转向有限豁免最迟的欧洲国家,美国曾经也是主张绝对豁免的,但是至1976年。

美国国会通过《外国主权豁免法》,列举外国国家不能享有豁免的若干情况,从而转向有限豁免的立场。

二战后,许多社会主义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所特有的政府控制经济的模式及世界范围内的国有化浪潮,使得政府频繁地与外国私人或公司进行商业交易,政府及其分支机构名下的财产大量参与国际经贸活动,特别是国有企业大量参与涉外经济活动。

在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中出现的国家与私人之间的矛盾,使得世界许多国家认识到坚持绝对豁免不仅不利于保护国际交易的安全。

而且由于部分国家对国家豁免权的滥用使得原本为捍卫主权平等的绝对豁免原则成为逃避责任的造成实质不平等的挡箭牌。

所以大家开始普遍接受限制豁免,目前,发达国家多数采用有限豁免原则,发展中国家也有一部分国家采取有限豁免原则。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法律,但在这方面有一些政策和立场。

从1949年“两航公司案”和1978年“湖广铁路债券案”可以看出我国基本上是采取绝对豁免主义政策的,不过同时也赞成通过协议来消除各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分歧。

论国家主权豁免制度

论国家主权豁免制度

河北工业大学毕业论文作者:学号:系:专业:法学题目:论国家主权豁免制度指导者:教授评阅者:副教授2012年6月5日论国家主权豁免制度摘要:主权豁免制度是当代国际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国对外交往中的基本原则。

主权豁免制度历史渊源悠久,体系复杂,随着国家干预涉外经济的频繁,主权豁免制度逐步分成绝对豁免制度和相对豁免制度。

且后者主权豁免制度发展的潮流。

我国历史上坚持绝对豁免制度,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逐步采用相对豁免制度,并在2005年加入《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正式成为相对豁免制度国家,本文通过对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两种制度的分析,总结我国主权豁免制度的不足,并为我国主权豁免制度的发展提供建议。

关键词:国家主权豁免制度绝对豁免制度相对豁免制度国企改革Title The Theory of Sovereign Immunity SystemAbstractSovereign immunity had become the important part of international law system the theory of Sovereign immunity is the basic principle of foreign relations. Sovereign immunity system with a long historical origin, complexe system, along with the national intervention foreign onomic frequent, sovereign immunity from system gradually into the absolute immunity ystem and relative exempt system. Traditional absolute immunity system is hard to adapt to be requiremented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relatively exempt system came into being, ecome sovereign immunity system development trend.Our country adhere to the absolute immunity system in history, along with the deepening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 the government participation n the overseas trade increased, to protect our national security interests and assets, our country has the relative exempt system, and in 2005 to join the United Nations and its property national convention on jurisdictional immunities, officially become a relatively exempt system countries, this paper will focus on absolute immunity and relative exemption from analysis of the two systems, the paper summarizes the shortage of sovereign immunity from system to Chinese sovereign immunity from system for advice.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entrustment The entrusted organization The limits of entrustment State-owned enterprisereform目次1 引言 (1)2 主权豁免制度概述 (1)2.1 主权豁免制度概念 (1)2.2 主权豁免制度意义 (3)3 主权豁免制度分析 (3)3.1 主权豁免制度制度分类 (3)3.2 绝对豁免制度分析 (4)3.3 相对豁免制度分析 (5)4主权豁免经典案例分析 (6)4.1 湖广铁路债券案 (6)4.2 仰融诉辽宁省政府案 (7)5 主权豁免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思路 (7)5.1 主权豁免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8)5.2 我国对主权豁免制度的立法情况 (8)5.3 中国与主权豁免的国际条约 (9)5.4 主权豁免制度的发展路径 (10)结论 (13)参考文献 (14)致谢 (15)1 引言主权豁免制度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交往中的基本准则。

国家主权豁免

国家主权豁免

国家主权豁免:一国家主权豁免1 概述国家主权豁免,又称“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

广义上指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立法、司法及行政的管辖,但通常仅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及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得在外国法院被诉,该国在外国的财产也不得被扣押或强制执行。

虽然国家主权豁免作为一项一般国际法原则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但是,对于国家豁免的范围和内容却长期存在着绝对豁免主义和限制豁免主义两种对立的理论和实践。

2 主权豁免的范围20世纪以前,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在外国均享有豁免,这称为“绝对豁免原则”。

但是,20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战之后,国家大量地参与跨国贸易、金融、投资等商业活动,绝对豁免原则使得外国个人或法人在于国家进行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诞生了“限制豁免原则”。

该理论主张将国家行为分为商业行为(管理权行为)和非商业行为(统治权行为),前者不享有豁免,而后者享有豁免。

目前,限制豁免的基本观点已经逐渐得到越来越多国家和学者的接受。

按照《国家管辖豁免公约》第二条第一款(b)项的规定,能够代表国家主张豁免的机关有:(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利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他们有权利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5)豁免的放弃。

3 对国家豁免主义的反思无论如何,“国家的主权行为可以得到豁免”是国际社会共同承认的规范,是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理论的交集。

但是,问题的焦点在于国家有资格享有豁免么这一问题要求我们进一步追问豁免的理论基础。

关于国家及其财产享受豁免的原因,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解释。

经过归纳,大略包括国际礼让说、国家主权说国家的独立平等、国家的尊严、治外法权说和国家间彼此互惠说。

在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些原因都是站不住脚的,如果其中表达的是国际关系中的正价值,这些价值均可以不用豁免的方式来表达同时豁免也并不能充分表达这些价值。

简述国家主权豁免原则的内容

简述国家主权豁免原则的内容

国家主权豁免是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原则,是指国家根据主权平等原则所享有的不受他国管辖的权利。

除非一国采取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自愿放弃豁免权,他国司法机关就不能对其国家代表、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进行管辖。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与领事人员作为国家代表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他们履行职务的行为不受他国司法机关的管辖,但国家主动放弃管辖豁免权的除外。

国家行为与国家财产也享有豁免权,但是其豁免原则(范围)有绝对豁免与相对豁免之分。

绝对豁免原则是指凡是国家行为与国家财产都享有豁免权,外国司法机关不能对他们行使管辖权。

相对豁免原则是指国家的主权行为(也称为统治权行为、公法行为)和用于政府事务的国家财产可以享受豁免,国家的非主权行为(也称为管理权行为、商业交易行为、私法行为)和用于商业目的的国家财产不可以享受豁免。

也就是说,对于国家的非主权行为和用于商业目的的国家财产,他国司法机关有权进行管辖。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很多国家开始放弃绝对豁免原则,转而接受相对豁免原则。

相对豁免原则正成为一种越来越有力的世界性趋势,但还不能认为相对豁免原则已经成为国际习惯。

国家主权豁免理论

国家主权豁免理论

国家豁免的理论依据
理论上,学者们先后提出过,治外法权说,尊严说,国际礼让说和主 权平等说作为国家豁免得根据,但是主权平等说得到了最为广泛的支 持。 主权的两种属性: 对内最高权:对领土内的人和物具有排他的权力 对外独立:在国际交往中,具有独立自主,不受别国管辖,支配和干 涉的权力 基于这种独立权,国家是国际法律关系中的平等主体。 国家豁免中的主权平等说根据“平等者之间无管辖” 国家豁免中的主权平等说根据“平等者之间无管辖”这句古老的法彦 得来: 1 主权平等理论正确的反应了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平等地位,并且这 种平等地位是构成国家间关系得基础。 2 主权平等理论从法律上正确解释了国家豁免存在的原因。
绝对豁免原则遭到多数国家的抛弃
1976年美国公布了《外国主权豁免法》 1976年美国公布了《外国主权豁免法》,规定对 于外国的商业行为不予豁免 类似比较典型法律还有: 英国1978年 国家豁免法》 英国1978年《国家豁免法》 加拿大1982年 国家豁免法》 加拿大1982年《国家豁免法》 澳大利亚1985年 外国国家豁免法》 澳大利亚1985年《外国国家豁免法》 1972年 欧洲国家豁免公约》 1972年《欧洲国家豁免公约》 至少在目前看来绝对豁免主义在国际实践中遭到 一般性抛弃。 一般性抛弃。
国家主权豁免相关理 论问题分析
内容提要
国家豁免的概述 国家豁免的历史 豁免主体问题 豁免范围及标准问题 我国的态度及应对措施 两个案例——”仰融案” 中航油案” 两个案例——”仰融案”和“中航油案”
国家豁免的概述
国家豁免泛指国家的财产和行为不受另一国的立 法,司法和行政管辖 通常是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 辖 ,即非经一国同意;任何他国法院 任何他国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国的行为或财产为标 的的诉讼 不得对于国家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 不得对该国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我国法律规定的主权豁免(3篇)

我国法律规定的主权豁免(3篇)

第1篇一、引言主权豁免,是指一个国家或其政府在国际法上享有的,不受其他国家管辖和执行的特权。

它是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旨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

我国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同时也坚持主权豁免原则。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规定的角度,对主权豁免进行探讨。

二、主权豁免的起源与发展1. 主权豁免的起源主权豁免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古代,国家之间相互尊重对方的主权,不干涉对方内部事务。

这种尊重体现在国家行为不受其他国家管辖的原则上。

随着国际法的发展,主权豁免逐渐成为一项国际法原则。

2. 主权豁免的发展20世纪以来,主权豁免在国际法中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194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国家主权豁免公约》,确立了主权豁免的基本原则。

此后,许多国家纷纷制定国内法,将主权豁免原则纳入法律体系。

三、我国主权豁免的法律规定1. 宪法层面我国宪法第3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一切侵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予以反击。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对国家主权的高度重视,也是主权豁免在宪法层面的体现。

2. 国际法层面我国在加入联合国后,积极履行国际义务,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

同时,我国也坚持主权豁免原则,在国际法层面作出明确规定。

(1)1955年《关于国家豁免的联合宣言》1955年,我国参加了《关于国家豁免的联合宣言》,声明我国政府在国际法上享有豁免权。

该宣言规定,任何国家或其政府在国际法上均享有豁免权,除非该国或其政府自愿放弃。

(2)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法》1979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法》,其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财产享有外交豁免权。

”3. 国内法层面我国国内法对主权豁免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1)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财产享有外交豁免权。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

浅谈国家豁免(一)

浅谈国家豁免(一)

浅谈国家豁免(一)摘要:国家豁免原则是以国家主权原则为基础派生出来的一个主要的国际法原则,由于国际形势的不断发展,它也随之呈现了一种从绝对豁免到限制豁免的趋势。

本文通过对历史的简单介绍,重点探讨了限制豁免之所以能够取代绝对豁免而成为一种世界性趋势的原因,并对我国将来豁免法的立法趋向和现实对策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主权平等,绝对豁免主义,限制豁免主义国家豁免作为一项以国家主权原则为基础派生出来的重要原则,自十九世纪初至今,历经了一个从传统的绝对豁免主义到限制豁免主义的转变,看似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受到了冲击,但笔者并不这样认为,因为国际社会并非倒退到一个弱肉强食的战国时代,相反,法制的不断完善使国际社会的运行更加有序,因此限制豁免主义成为国际社会的流行趋势,与其说是对主权原则的冲击,不如说是对主权平等原则的一个更好的诠释。

鉴于此本文将对限制豁免的合理性进行一下思考,同时谈谈自己对我国未来豁免立法的一些看法。

一,国家豁免制度的由来及理论支撑1.国家豁免的概念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也称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

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

⑴2.国家豁免的由来可以这样说,国家及其财产享有管辖豁免是国际法上一项古老原则。

⑴格老秀斯在他不朽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指出:“凡行为不属于其他人的法律控制,从而不致因其他人意志的行使而使之无效的权利,称为主权”⑴可以说当格老秀斯提及主权“不属于其他人的法律控制”其已隐含着主权国家在他国享有豁免权的意义了。

自18世纪后期开始,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一些国家政府的职能向经济方面扩大,在国际关系上具体来说是逐渐从传统的外交领域扩大到经济领域,当在国家与私人的经济活动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纠纷,出现了私人在一些国家的法院诉外国政府的情况时,于是就产生了外国国家在法院的豁免问题。

论述国家的豁免制度

论述国家的豁免制度

论述国家的豁免制度国家的豁免制度是指以国家的主权为基础,对自身及其代表机构、官员和公职人员等享有特权和豁免权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种制度旨在保护国家及其代表机构、官员和公职人员免受外部干扰和司法追究,以维护国家的权威和特殊地位。

国家的豁免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体现为两个方面。

首先,它确保了国家不受外国司法管辖。

国际法中的豁免原则规定,国家是主权平等的主体,不受其他国家的司法管辖。

这意味着,其他国家不能对国家的行为和主权权益提起诉讼,并实施强制判决。

这样的豁免权为国家保护自身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得国家能够在国际事务中自主决策,而不受外部干扰。

其次,国家的豁免制度还确保了国家代表机构、官员和公职人员的特权和豁免权。

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国家官员和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享有特权和豁免权,如免受逮捕、拘留、起诉和审判的权利。

这些特权和豁免权旨在确保国家的正常运行和国际交往顺利进行,同时也保护了国家代表机构、官员和公职人员的安全和尊严。

然而,国家的豁免制度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

一方面,它可能被滥用,导致国家滥权或免责。

有些国家可能利用豁免制度回避法律责任,逃避国际社会和国内的监督和追责。

另一方面,豁免制度与社会公平和正义之间存在冲突。

它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国家代表机构、官员和公职人员的法律责任,可能导致他们滥用职权、腐败和侵害公民权益。

1因此,在建立和运行国家的豁免制度时,需要平衡保护国家主权和维护法治原则的关系。

国家应该确保豁免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避免滥用豁免权,同时加强国家代表机构、官员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和问责机制,保证他们依法行事,服务公众利益。

同时,国际社会也应加强对豁免制度的讨论和监督,以保持国际关系的公平、平等和正义。

2。

[精选]国家豁免的概念与原则发展

[精选]国家豁免的概念与原则发展

[精选]国家豁免的概念与原则发展国家豁免是指国家或政府在一定条件下为某些人或实体豁免一定的法律责任或限制。

国家豁免的概念源于国际法,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和国家实践的需要而逐渐得到发展和完善。

国家豁免的原则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之上,体现了国际法中国家实体权力的基本原则。

国家豁免的概念最早出现在国际公法中,最初是为了确保国家之间的平等和相互尊重而产生的。

国家豁免的原则源于国家主权的权力基础,国家豁免是国家行使主权权力的体现。

国家豁免的实现方式并不相同,豁免对象、豁免事项、豁免条件、豁免效力和豁免程序都可能存在差异。

常见的国家豁免包括海外基地豁免、外国主权豁免、政治家豁免等等。

海外基地豁免是指一个国家在其国外所建立的军事基地、设施、机构等可以豁免该国领土内的法律律师或限制。

这种豁免是确保该国军事力量能够自由地行使其在其他国家的使命,以保障国家安全利益。

外国主权豁免是指外国国家、国家元首、政府官员以及外国机构在本国司法管辖权范围内享有法律豁免特权。

这种豁免通常与外交关系和国际间协定有关,其目的是保护外交使团和国家元首等高级代表人员的尊严和权威,并促进国际关系的和谐发展。

政治家豁免是指公职人员在其职务期间或因其职务行为发生诉讼时可以豁免受到一定尺度上的法律责任。

这种特权保护了政治家在职业生涯中受到的不同层级的权力和责任,并确保他们可以有效地履行本职工作。

总之,国家豁免是一种既复杂又重要的法律概念。

根据不同的豁免对象和豁免事项,国家豁免可以体现国际法中的公平和正义,但也可能对国家间的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在国家豁免的实现过程中,必须遵循基本原则,努力实现公平和和谐的国际关系。

国家豁免的范围

国家豁免的范围

浅析国家豁免的范围【摘要】根据国家主权平等为依据所确立的国家豁免已成为国际公认的法则。

国家豁免的原则也经历了从绝对主义的权威到限制主义的盛行。

但对于国家豁免的范围的确定还存在一定争议。

本文从限制主义国家豁免主义的角度试对国家豁免的范围做一粗浅的总结,希望可以理顺国家豁免范围问题。

【关键词】国家豁免;主权平等;绝对豁免主义;限制豁免主义;商业行为一、国家豁免原则国家豁免全称是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它源于国家主权原则,又称主权豁免。

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之一。

一国的国家财产在任何别的国家,都受特殊保护,未经财产所有国的同意,不能对外国国家财产行使司法管辖权,不能对这种财产实行没收、扣押及采取其他强制手段。

国家豁免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国家豁免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司法管辖豁免,即对任何国家财产除非外国明示自愿接受其司法管辖,不得强制别国受其法院管辖;(二)诉讼保全豁免,即在国家作原告或被告的场合,除非它明示同意,法院地国家不得以参加诉讼国在其境内的财产作诉讼担保为由查封、扣押外国国家财产;(三)强制执行豁免,即一国在外国法院参加民事诉讼,无论是当原告或自愿作被告,外国法院的判决都不能对其强制执行。

狭义的国家豁免权仅指国家的司法管辖豁免,本文所使用的国家豁免仅是狭义上的国家豁免。

对于国家豁免的原则,各国的学说和实践都存在很大争议,但总体上而言可以分为绝对豁免主义和限制豁免主义。

绝对豁免论主张,凡是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论其性质如何,除非该国自愿放弃豁免权,一律应当豁免外国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的管辖。

国家及其财产的绝对豁免是基于主权国家的独立、平等和尊严。

国家及其财产的受益者包括国家元首、国家本身、中央政府及各部、其他国家机构和国有企业及其财产。

限制豁免理论主张把国家的行为分为公法行为或主权行为和私法行为或非主权行为,对于外国国家公法上的行为给予豁免,而对其私法上的行为则不给予豁免。

限制豁免论仍然承认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般原则,国家不享有豁免的情况是例外,只不过是把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的范围限于所谓主权行为以及与这种行为有关的国家财产。

中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立场和实践

中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立场和实践

我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立场和实践一、我国的国家豁免立场我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一直持有明确的立场,即主张国家主权和国家豁免原则。

国家豁免原则是指国家不受他国法院的管辖和裁决。

这一立场体现了我国对国家主权和国际法治的坚定信念,也是我国外交政策的一项重要原则。

在我国的立场中,国家豁免原则被视为国际关系和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我国认为,国家主权是不可侵犯的,任何国家都有权利面对自己的内外事务负责,不受其他国家干涉。

国家豁免原则被视为一种维护国家主权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国际法治和国际关系秩序的重要原则之一。

二、我国的国家豁免实践在实际行动中,我国一直积极维护国家豁免原则,努力维护国家主权和国际法治。

我国政府和外交部多次在国际场合上表达对国家豁免原则的坚定支持和维护。

我国也在与其他国家的交往中,坚持在国家主权和国家豁免原则方面的一贯立场,维护自身利益和国际法治。

在国际法庭上,我国也是国家豁免原则的坚定维护者。

我国政府多次表达对国际法庭在审理国家间纠纷时应尊重国家豁免原则的立场。

我国政府一直认为,国家间纠纷应该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而不应该通过国家的法院来裁决。

这一立场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和认可。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我个人认为,国家豁免原则是维护国际法治和国际关系秩序的重要原则,也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尊重国家间平等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当前国际形势下,各国应该尊重彼此的国家主权和法律制度,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国际纠纷,在国际事务中遵守国际法和国际规则,共同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

总结回顾通过对我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立场和实践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到我国一直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和国际法治的立场,积极维护国家间的平等和友好关系。

国家豁免原则被视为我国外交政策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维护自身利益和国际法治的一项重要手段。

我希望更多的人能够了解和认同国家豁免原则的重要性,共同努力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的局面。

通过本文的介绍,相信您对我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立场和实践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为何法律规定豁免适用(3篇)

为何法律规定豁免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法律体系中,豁免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旨在在一定条件下免除特定主体或特定行为的责任。

为何法律规定豁免适用?本文将从法律、伦理和国家利益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探讨豁免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二、法律角度1. 豁免制度的法律依据豁免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这里的“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即为司法豁免。

2. 豁免制度的法律功能(1)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

在国际交往中,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高级官员享有外交豁免权,这有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避免在国际舞台上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2)保障司法公正。

豁免制度有助于防止滥用司法权力,确保司法公正。

例如,对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免除其法律责任,有助于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行。

(3)促进国际友好交往。

外交豁免制度有助于促进国家间的友好交往,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

三、伦理角度1. 伦理原则的体现豁免制度体现了公平、正义、尊重等伦理原则。

在特定情况下,对某些主体或行为免除责任,体现了对这些主体或行为的尊重和保护。

2. 伦理争议的解决豁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伦理争议。

例如,对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高级官员的外交豁免,既体现了对国家尊严的尊重,又避免了在国际舞台上对国家形象的损害。

四、国家利益角度1. 维护国家安全豁免制度有助于维护国家安全。

对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高级官员的外交豁免,有助于防止敌对势力通过司法途径干涉我国内政,损害国家安全。

2. 促进国际交往豁免制度有助于促进国际交往。

通过外交豁免等制度,我国在国际舞台上展现出大国风范,有助于提高国际地位,增强国际影响力。

3. 保障国家利益豁免制度有助于保障国家利益。

在特定情况下,对某些主体或行为免除责任,有助于维护国家利益,避免因追究责任而损害国家利益。

国家豁免的概念与原则发展

国家豁免的概念与原则发展

本章所阐述的国家豁免
2. 国家豁免的内容
湖广铁路债券案
湖广铁路债券是清政府于1911年5月与西方四国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这笔为期40年、数额 600万金英镑的借款自1936年起即无人支取利息,1951年本金到期时也无人要求偿还。 1979年中美建交后,几个美国人以持有债券为由,向美国阿拉巴马州联邦地区法院对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提出诉讼,要求中国政府偿还本息2.2亿美元。美国阿拉巴马州联邦地区法院居 然受理,并于1979年11月13日悍然向中国外交部长发来传票,要中国政府在20天内应诉。美国 法院这种做法公然违反了公认的国际法主权豁免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任何国家的法院无权传 唤另一个主权国家的政府出庭,况且湖广铁路借款本身是一笔"恶债",新中国政府也没有义务 偿还。鉴此,中国政府理所当然地退回了美国法院的传票。美国阿拉巴马州联邦地区法院竟然 作出了"缺席判决"。 对此,中国外交部向美国务院提交备忘录,严正指出,如果美国法院无视国际法,强制执 行上述判决,扣押中国在美国的财产,中国政府保留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美 国政府对法院施加影响,以该案涉及美国重要国际关系为由,要求法院撤销缺席判决。由此引 起的中美关系危机得以缓解。
3. 国家豁免在性质上是程序性的 含义 国家豁免规则是确定有关管辖权的行使问题,而与有关外国的行为不正 当性、救济和责任问题没有关系,即给予某一外国管辖豁免并不等于认可 该国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来源
国际法院在2012年的“(德国诉意大利)国家管辖豁免案”
判决中予以了确认。
(德国诉意大利)国家管辖豁免案 背景:
则是程序性的,用以决定一国是否对另一国具有管辖权,而非确认诉讼涉及的行为是否合法。国际习惯法
承认一国的豁免权,并不等于承认违反强行法原则的行为是合法的,两者之间并不矛盾。 另一方面,即使是具有强行法地位的规定,也无法在法院不具有管辖权时授予其管辖权,各国法院的

从绝对豁免走向相对豁免

从绝对豁免走向相对豁免

从绝对豁免走向相对豁免近年来,随着国际关系的日益紧密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贸易、旅游、教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变得越来越频繁,因此,各国之间的法律合作也变得尤为重要。

在这样的背景下,豁免制度也逐渐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豁免制度在国际法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使得国际交流合作更加方便和顺畅。

豁免是指国家在法律上允许外国官员或其他人员在本国境内享有特殊权利或豁免某些法律规定,因此豁免制度一直是外交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国际法中,豁免可分为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两种形式。

绝对豁免是指外国官员享有的一种特殊豁免权,其豁免权利是免于其在接受国的司法管辖,即不受任何一国的法律和司法管辖的限制。

这种形式主要用于国家元首、外交代表团等高级别人员的身份和特权。

相对豁免则是指外交官或其他国家官员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但仍受到法律的限制和控制。

相对豁免的主要特点是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或条件,比如,外交官享有外交豁免,但如果它涉及到危害对方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为,这种豁免将被取消。

相对豁免是豁免制度的一种重要发展形式,其出现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应对当前国际各国之间日趋紧密的联系,绝对豁免制度难以应对的问题。

相对豁免使得不同国家之间在各个领域的交流变得更加灵活和方便,并使得各国之间的司法合作更具可行性。

相对豁免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保护受侵害人的权益。

随着世界全球化趋势日益加剧,对于保护人权的要求越来越高,需要强有力的豁免制度来保护人权,而相对豁免制度通过对于外交豁免的限制,保证不因豁免扰乱不同国家之间的司法合作、维护公平和正义的目标得以实现。

当然,相对豁免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问题,例如豁免的条件和权限容易引起争议。

另外,考虑到豁免制度的正当性,需要对其进行限制和监督,否则极端情况下豁免可能会被滥用。

综上所述,相对豁免是豁免制度的一种重要发展形式,其必须在尊重各国主权与保护人权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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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论我国在国家豁免上的立场-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论我国在国家豁免上的立场一、国际投资法中国家豁免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 豁免的界定国家豁免( State Immunity) ,又称国家主权豁免,是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未经该国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

国家豁免权主要包括国家行政豁免权( 即免于执行) 和司法豁免权( 即免于管辖) ,该理论体现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par in parem non habet imperium)之基本原理。

( 二) 投资活动的性质和特征国际投资(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是国际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又称对外投资或海外投资。

即一国投资者将其资本投放于另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从事生产经营或证券交易,以获取利益或使资本增殖的经济活动。

1. 国际投资活动中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具有平等互利的特点作为国际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私人投资同时也是国外投资的重要来源。

而私人投资的本质就是以资本换取更多的利益,其逐利的目的决定了私人投资的商业性,故而国际投资活动主要是平等主体间的商业活动。

除此之外,利用国际投资互通有无,取长补短是国际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也要求国际投资活动必须基于平等的基础上展开。

2. 国际投资活动具有高风险的特点国际投资法所调整的国际投资活动是直接投资,即外国投资者对企业有较大的控制权,所以外国投资者往往成为国际投资中首当其冲的受害者。

因此,国际投资者更加注重投资环境( Investment Climate) 的选择,只有健全法制、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才能够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而国家豁免的过多适用可能会破坏这种稳定和谐的投资环境。

二、绝对豁免理论( 一) 豁免理论的界定。

什么是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国家主权豁免原则

什么是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国家主权豁免原则

什么是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国家主权豁免原则什么是国家主权豁免原则? 国家主权豁免(1)含义。

是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他国管辖。

这是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罗马法概念中引申出来的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实践中,国家主权豁免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即一国国内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诉讼,因此主权豁免又经常被称为国家的司法豁免权。

(2)主权豁免的范围。

20世纪以前,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在外国均享有豁免,这称为“绝对豁免原则”。

但是,20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战之后,国家大量地参与跨国贸易、金融、投资等商业活动,绝对豁免原则使得外国个人或法人在与国家进行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诞生了“限制豁免原则”。

该理论主张将国家行为分为商业行为(管理权行为)和非商业行为(统治权行为),前者不享有豁免,而后者享有豁免。

目前,限制豁免的基本观点已逐渐得到越来越多国家和学者的接受。

(3)豁免的放弃。

第一,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

前者是指国家通过条约、合同或声明,事先或事后以明白的语言表达就某种行为或事项上豁免的放弃;后者是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的行为,表示其放弃豁免而接受法院管辖,包括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或作为诉讼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等。

但国家为主张其豁免权而出庭阐述立场并不构成豁免的默示放弃。

第二,对于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

执行豁免的放弃必须另行明示作出。

国家主权豁免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国家主权豁免新论李梦娇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摘要:国家主权豁免是指一个国家未经同意,不受另一国法院管辖,一国法院不得对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行使管辖权,它是国际法上公认的一项原则,包括绝对豁免原则和相对豁免原则两个重要概念,各国学者只对两概念的利弊纷纷著书立说,极力阐述自己的观点,颇有争议。

各国均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来确定适用绝对豁免原则抑或是相对豁免原则。

本文拟就此提出一些个人看法,以期对立法有所借鉴。

外国国家豁免法 原则

外国国家豁免法 原则

外国国家豁免法原则
外国国家豁免法原则是指根据国际法和主权原则,外国国家在另一个国家的司法管辖权下,享有豁免或特权的原则。

这些法原则通常适用于各国外交关系和国际组织的运作。

以下是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几个原则:
1. 主权豁免原则:根据此原则,外国国家及其官员在另一个国家不受该国司法管辖。

这意味着外国国家不必在另一个国家接受刑事或民事责任。

2. 行为豁免原则:外国国家的官员在履行其官方职务时,享有豁免权,包括豁免刑事、民事诉讼或行政程序。

这个原则保护外国国家官员免受其他国家的司法牵连。

3. 财产豁免原则:外国国家的财产在另一个国家享有豁免保护,不受扣押、起诉或执行程序的影响。

这是为了保护外国国家的财产免于被侵犯。

4. 商业活动豁免原则:外国国家在商业活动中享有豁免权,不受商业交易导致的司法举措的干扰。

这样可以确保外国国家在商业活动中享有与其他参与方平等的地位。

需要注意的是,外国国家的豁免权并不是绝对的。

在某些情况下,豁免权可能会被放弃或限制,特别是在涉及严重违反国际法、侵犯人权或其他重大违反国际公序的情况下。

因此,在享
受豁免权的同时,外国国家也有责任尊重和遵守国际法和国际义务。

绝对豁免与相对豁免

绝对豁免与相对豁免

绝对豁免与相对豁免绝对豁免权:一个国家,不论其行为的性质如何,在他国享有绝对的豁免,除非该国放弃其豁免权;享有国家豁免的主体包括国家元首、国家本身、中央政府及各部、其他国家机构、国有公司或企业等;国家不仅在直接被诉的情况下享有豁免,而且在涉及国家的间接诉讼中也享有豁免;另外,它主张在国家未自愿接受管辖的情况下,一律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有关国家为当事人的民商事争议。

相对豁免权:限制豁免论把国家的活动划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或统治权行为和事务权行为,或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

按照这种理论,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的主权行为在他国享有豁免,而其非主权行为在他国则不享有豁免。

(二)国家主权豁免相对和绝对原则的合理性分析国家豁免相对和绝对原则各有其优缺点,其合理程度和有效性随时代不同而有所变化。

(1)当前形势下相对豁免原则成为国际社会普遍趋势,但绝对豁免原则并未失去其存在价值,特别是在广大发展中国家仍有很大市场。

(2)绝对豁免原则即传统国家豁免制度曾是维护和谐国际关系必不可少的因素。

绝对豁免理论在国际法上的确定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3)绝对豁免理论仍是一些社会主义和发展中国家在对外交往中用来保护自己、反对强权和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平等的有力武器。

与绝对豁免相比,相对豁免论关于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相对豁免论关于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的划分极不科学。

相对豁免主义在国家主权与非主权行为划分标准上的困难,在实践中面对诸多情况难于界定。

限制豁免主义将国家管辖权与国内法院管辖权混为一谈。

从绝对豁免原则合理性可以看到相对豁免原则缺点与不合理性。

国家财产豁免权导源于国家主权原则而不是国家行为性质,国家活动最根本性质是国家主权性。

限制豁免主义缺乏严格的国际法依据和科学的执行标准。

绝对豁免排除了限制豁免的种种缺陷,严格遵守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准则,在国际法学理论上是正确的。

相对豁免也是有优点的(1)相对豁免原则建立在主权国家间相互平等基础上,是对主权的合理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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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总第185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11,2008(Cumulatively,NO.185)(一)国家主权豁免国家主权豁免是指任何一国国家行为和财产都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是主权平等的引申和体现和属地管辖权的例外。

即主权平等国家间无管辖权,所以任何一国不经同意都不得对他国行使管辖,特别是其法院不得对他国行使司法管辖权,除非他国愿意放弃这一豁免。

主权国家在相互享有豁免权的同时也承担了豁免对外国主权行为或财产的司法管辖义务。

国家主权豁免本质是解决主权冲突的一种妥协方式,以实现主张豁免国的国家人格域外效力与给予豁免国司法主权域内效力之间、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合理平衡。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专题报告中指出“国家豁免原则是领土原则和国家人格原则相互作用的结果,两者是国家主权的两个方面,是国际法两个基本原则。

”[1]领土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领土范围内具有最高权,可对所有主体及行为行使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域内效力;国家人格原则是指国家作为主权人格者在其领土范围之外与其他国家具有平等地位,可以不服从他国管辖,是国家主权的域外效力。

国家豁免是在解决一国主权域内效力与他国主权域外效力冲突时,主权域内效力对他国主权域外效力的让步。

除自我或相互放弃管辖豁免外按照某些国内立法或国际公约对某些国家行为也不给予豁免。

围绕该问题出现了绝对和相对豁免主义争论。

首先,建立在绝对主权理论基础上的绝对豁免原则主张所有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都应享受完全和绝对豁免;相对豁免原则从主权相对性出发主张对国家行为进行分类后有选择地给予豁免[3];其次,绝对豁免论主张原则性排除所在国管辖权,而相对豁免论则主张非原则性排除所在国管辖权;最后,绝对豁免论认为国家是否享有豁免应该由主权国家自我决定,除非国家自愿放弃豁免,否则外国不能对其行使管辖权,相对豁免论则将外国是否享有豁免交由国内法院决定。

(二)国家主权豁免相对和绝对原则的合理性分析国家豁免相对和绝对原则各有其优缺点,其合理程度和有效性随时代不同而有所变化。

当前形势下相对豁免原则成为国际社会普遍趋势,但绝对豁免原则并未失去其存在价值,特别是在广大发展中国家仍有很大市场。

绝对豁免原则即传统国家豁免制度曾是维护和谐国际关系必不可少的因素。

一国强行管辖他国及其财产势必损害被诉国主权和尊严、影响正常的国际秩序和国家间友好关系。

绝对豁免理论在国际法上的确定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依照这一理论国家拥有绝对司法豁免权,这就意味着一国免受他国的管辖与执行。

从维护国家主权角度看一国拥有主权就意味着其始终能依据自己意志行事,不容许外来干涉。

一战后发达国家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实践从绝对豁免转向相对豁免主要是针对社会主义国家进行的。

坚持绝对豁免主义的前苏联以绝对豁免理论为武器在一系列涉及苏联国家、国家机构及其财产案件中有力地维护了国家利益。

绝对豁免理论仍是一些社会主义和发展中国家在对外交往中用来保护自己、反对强权和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平等的有力武器。

绝对豁免理论在19世纪各国实践中被普遍接受,促进和维护了国际间正常交往,有助于不同意识形态、社会制度和发展水平的国家间达到互相谅解并以和平方法解决争端,有助于双边关系整合与共同利益形成,是维护国际社会中有效合作的重要工具。

与绝对豁免相比,相对豁免论关于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的划分极不科学。

国家作为主权者所从事的绝大部分活动是国家主权体现。

现代国家从事经济领域活动正是国家职能发展的结果,将国家在经济领域活动都视为管理权行为与国家经济主权相冲突[4]。

从各国既是国家豁免给予者又是受益者来看,国家豁免和领土管辖既相关联又相独立,不能用领土管辖权来贬抑国家豁免原则。

且从实践上看并非所有已采用限制豁免主义的国家都将领土联系作为对外国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条件[4]。

相对豁免主义在国家主权与非主权行为划分标准上的困难,在实践中面对诸多情况难于界定。

对国家行为进行划分具有很强主观性,国际上目前还缺乏法律依据。

许多国家根据本国国内法对外国国家行为进行识别造成对国家某些行为的理解偏差,从而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导致混乱,引发讹诈滥诉之风[5]。

限制豁免主义将国家管辖权与国内法院管辖权混为一谈。

法院司法管辖权只是国家管辖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而豁免权是与国家管辖权并列的国家主权表现形式。

法院不是国家主权体现者,不具有主权者的地位。

从绝对豁免原则合理性可以看到相对豁免原则缺点与不合理性。

国家财产豁免权导源于国家主权原则而不是国家行为性质,国家活动最根本性质是国家主权性[5]。

限制豁免主义缺乏严格的国际法依据和科学的执行标准。

绝对豁免排除了限制豁免的种种缺陷,严格遵守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准则,在国际法学理论上是正确的。

相对豁免原则建立在领土管辖例外论、当事人平等论、法国家主权豁免的相对和绝对原则及合理性分析刘毅(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北京100871)[摘要]国家主权豁免的绝对和相对原则是豁免制度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绝对豁免原则主张所有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都应享受完全和绝对豁免;相对豁免原则主张对国家行为进行分类后有选择地给予豁免。

相对豁免与绝对豁免原则的冲突反映了我国改变绝对豁免原则、加强相关立法、采用更合理的混合标准的必要性。

[关键词]国家主权豁免;相对原则;绝对原则;合理性的支配原则论和国家双重行为论基础之上[4],成为当今国际社会主流趋势,具有其合理成分,从另一侧面反映了绝对豁免原则在实践中的缺点与不合理性。

相对豁免原则建立在主权国家间相互平等基础上,是对主权的合理尊重。

一国享有权利同时必然要求其他国家为此承担义务。

英国学者劳特派特认为:“事实上很难认为独立平等原则会排除一国法院对另一国及其财产行使管辖权,只要行使管辖权的国家使用其一般法律并以一种无可指责的方式加以适用。

”[2]该看法是对绝对主权观的摒弃。

相对豁免原则更符合国家豁免的本质。

国家主权豁免是因主权而豁免,是实行主权平等原则必然结果。

予以限制事项不是国家以主权人格者必然从事事项,不能一概归为主权事项。

如果一国从事事项不是主权事项、两国法律冲突不是主权冲突则不需用国家豁免制度解决。

相对豁免原则更符合国家豁免的根据,其现实作用主要是指出对国家行为进行科学划分的必要性。

国家享有所有特权与豁免的根据是确保代表主权国家的机关或代表有效执行职务。

相对豁免引入因事豁免行为标准来对因人豁免主体标准加以限制。

在符合主体标准前提下该主体的行为不是一概豁免,而要看行为具体性质。

相对豁免论把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的国家与对方当事人置于平等的地位,符合市场经济性质与人类社会公平正义原则。

世界政治经济发展客观上需要对国家豁免予以限制,限制豁免主义有助于正常国际经济秩序建立和发展。

相对豁免论能较好处理领土管辖权和外国豁免权之间关系,解决实质问题。

相对豁免和绝对豁免具有不对等性。

世界上主要大国如欧盟诸国、美国、加拿大都已通过立法确立相对豁免主义,但由于发展中国家多数主张绝对豁免,在发展中国家法院不应对别国进行管辖;当发展中国家向它们提出豁免要求时,他们可以援引本国豁免法对发展中国家非主权行为进行管辖,甚至对其财产进行扣押等,造成一种完全不平等的结果。

绝对豁免原则对冲突的外交手段解决具有不经济性和对等政策不明智性。

国际交往日益频繁使国际民商事交易争议可能性大大增加,单纯靠外交手段解决在人员、经济投入上造成很大负担。

发展中国家财产出现在外国被扣押情况,该国依据国际法采取对等原则进行报复或反措施并非最佳选择。

首先报复程度和范围须视具体情况处理,缺乏稳定度和透明度。

其次报复措施需考虑两国间以至国际因素后权衡利弊而定,很难与对方加诸本国的限制对等。

再次越来越多国家接受相对豁免,完全拒绝相对豁免的国家会遇到更多问题。

鉴于对等措施意味着对他国主权豁免反向限制,多次报复将导致有缺陷、不完备的相对豁免。

(三)国家豁免的相对和绝对原则的统一性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论本质上具有统一性,并不像有些学者所主张的绝对化对立[8]。

二者都建立在国家主权平等基础上,都承认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原则。

绝对豁免论认为国家豁免权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坚持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原则是不言而喻的;相对豁免论并没有否认主权行为享有豁免,主权行为无论何时何地都应享有绝对豁免,这是国际公法关系正常延续的必要;相对豁免论主张国家享有有限豁免,只是认为并不是国家所有行为都构成主权行为,而非主权行为不享有豁免,前提仍是承认国家豁免是国家依据主权在国际法上享有的一项权利。

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其实是学者对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在不同历史阶段不同表现所作的一种分析。

处理好二者关系既要防止国家或政府机关利用豁免特权任意逃避与外国私人和法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义务与责任,也要防止通过无限扩大国内法院管辖权限对其他国家进行滥诉[4]。

豁免制度的发展使相对豁免和绝对豁免原则差异减小,各国多倾向于综合两种豁免原则以国家利益为标准处理涉及国家主权豁免的国际商业争端。

(四)中国的实践与对策综上所述我国应该采用以性质为主以目的为辅的混合标准。

从我国根本利益出发来看,由于我国目前政企还没有完全分开,政府部门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情形还很多,给予完全相互民事管辖豁免必然造成事实上不平等[7]。

从我国有关国家豁免的实践看,中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基本立场有:坚持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是国际法一项原则,反对限制豁免、废除豁免论;凡国家自身从事一切活动除自愿放弃豁免外均享有豁免;赞成通过协议来消除各国在豁免问题上的分歧;如外国无视我国主权,任意侵犯我国或我国财产应有豁免权,我国实行对等原则采取相应报复措施;在对待国有企业问题上区别国家自身活动和国有企业活动,国有企业作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享有豁免;我国在外国法院出庭主张豁免权的抗辩不得视为接受该法院管辖[6]。

针对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具体情况,我国对于国家主权豁免问题的对策包括:(1)制定有关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国内立法以及关于外国国家管辖豁免法律,明确我国具体做法,消除双方交往中因缺乏相应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疑虑,同时也为外交实践和国际商务谈判提供国内法依据,避免无法可依。

(2)综合考虑行为目的和性质,既考虑到行为本身是否具有民事行为性质,也考虑到该行为最终目的对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的意义。

(3)兼顾维护国家主权利益和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原则,在二者之间找到恰当的利益平衡点。

既坚持豁免原则,又协调与外国国家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实体的利益关系,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顺利发展。

(4)灵活处理个案。

关于国家豁免权例外规定几乎都存在着标准模糊、表达不够完善的问题,实际上也正是国家间关系和利益冲突的复杂性导致的。

(5)推动国有企业进一步改革,修订国内相关立法,真正实现政企分开、企业享有法人所有权,使国家与国有企业关系尽快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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