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产权交易所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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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债权交易操作规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债权交易操作规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债权交易操作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布日期】•【字号】沪联产交办[2009]015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债权交易操作规则(沪联产交办【2009】015号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债权交易行为,促进各类债权的有效流转,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的非信贷类债权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非信贷类债权,是指各类企事业单位(银行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除外)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债权债务,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发布债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转让债权的活动。

第四条债权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第五条债权转让的申请应由转让方委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经纪会员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出,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负责受理。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债权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债权资产评估备案或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项目,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七条转让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应当予以接收登记。

第八条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涉及转让债权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

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应当予以受理,并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

第九条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方及债权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第十条债权转让公告应当对转让方及债权的基本情况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一)转让方及受托会员的名称;(二)转让债权的权属证明材料;(三)转让债权的基本情况说明;(四)按账面值价格挂牌的债权转让方应提供专项财务审计报告;低于账面值价格挂牌的债权转让应提供评估报告;(五)债权转让行为的相关内部决策、批准情况及备案。

上交所手续费标准

上交所手续费标准

上交所手续费标准上交所手续费标准主要涉及股票交易过程中的各项费用。

这些费用对于投资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们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和投资回报。

下面将详细介绍上交所的手续费标准。

一、佣金佣金是投资者在买卖股票时支付给证券公司的费用。

上交所规定,佣金的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成交金额的3‰,最低收费标准为5元。

这意味着,无论投资者的成交金额是多少,都需要支付至少5元的佣金给证券公司。

如果按照这个标准计算出来的佣金金额低于5元,那么证券公司仍然会按照5元的标准收取佣金。

佣金的收取方式一般是双向的,即买入和卖出时都需要支付佣金。

二、印花税印花税是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

在股票交易中,印花税是针对卖出方收取的,税率为成交金额的1‰。

这意味着,投资者在卖出股票时,需要按照成交金额的1‰支付印花税。

印花税的收取方式是单向的,只在卖出时收取。

三、过户费过户费是指投资者在买卖股票时,更换户名所需支付的费用。

上交所规定,过户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千股收取1元,不足1元的按1元收取。

这意味着,无论投资者买卖的股票数量是多少,只要不足1000股,都需要支付1元的过户费。

过户费的收取方式是双向的,即买入和卖出时都需要支付过户费。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深市交易时没有此项费用。

四、其他费用除了上述三种主要的费用外,投资者在买卖股票时还可能需要支付其他一些费用,如证券公司收取的其他服务费、交易所收取的经手费等。

这些费用的具体金额和收取方式可能会因证券公司和交易所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投资者在进行股票交易前,应该向证券公司和交易所咨询清楚这些费用的具体情况。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拍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方式组织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竞价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产权转让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产权转让信息发XXX拍卖公告期间提出受让申请并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本办法所称的拍卖机构,是指经产权交易机构认可,具有拍卖资格的企业法人。

以上主体应当遵守产权交易市场的规则。

第五条产权转让拍卖活动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由拍卖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受理转让申请前,与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的经纪会员共同签订委托合同,并将委托合同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备案。

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转让方、经纪会员、拍卖机构的名称、住所;(二)拍卖标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三)拍卖实施的时间、地点;(四)拍卖佣金及其支付方式、期限;(五)产权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六)违约责任;(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通过其受托经纪会员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递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等相关附件材料,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

转让方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受托经纪会员应当对转让标的及转让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

第八条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应当根据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的相关内容制作拍卖公告。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业务范围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业务范围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业务范围一、产权交易所简介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是中国领先的专业化产权交易平台,致力于为各类产权交易提供高效、安全、透明的服务。

作为国内首家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团队,为各方参与者提供全面的产权交易服务。

二、产权交易业务1. 资产转让: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供资产转让的服务,包括不动产、股权、债权等各类资产的转让交易。

交易所通过信息披露、交易撮合等方式,为交易双方提供便捷高效的交易渠道和平台。

2. 产权融资:该交易所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产权融资服务,通过交易所的平台,产权所有权人可以将其产权作为抵押物,获得融资支持。

这种方式为资金需求方提供了多样化的融资渠道,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机会。

3. 产权评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供产权评估服务,通过对资产的评估,为交易参与者提供公正、客观的评估结果。

这有助于交易各方在交易前对资产的价值有更清晰的认识,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4. 产权咨询:交易所还提供产权咨询服务,包括法律、财务、税务等方面的咨询。

这有助于交易各方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避风险,提高交易的成功率。

三、交易所的功能和优势1. 信息透明: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过信息披露和交易公示等手段,保证交易信息的透明度。

交易所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交易各方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交易的相关信息。

2. 交易撮合:交易所拥有专业的交易撮合团队和系统,能够快速高效地将买方和卖方进行匹配。

这有助于减少交易成本和时间,提高交易的成功率。

3. 法律保障: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与相关法律机构合作,为交易各方提供法律保障。

交易所依法设立,交易过程受到法律的监管和保护,交易各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4. 专业团队:交易所拥有一支经验丰富、专业素质高的团队。

团队成员具备产权交易、金融、法律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为交易各方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和指导。

四、交易所的发展前景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产权交易市场的不断成熟,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细则

首页项目频道受托机构政策法规央企服务典型案例市场动态通知通告文档下载高级查询异地项目拍卖公告关于我们 English《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国资委产[2005]2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6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金融类企业产权和上市公司股权的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含义)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产权,是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利。

其中,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债权是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相关权利;股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其他出资人的出资权益;知识产权是指技术、专利、商标、版权等无形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原则)在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进场交易)本市所辖国有产权的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并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国有产权交易,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含有国有权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行政事业单位法人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主体进行的产权交易。

本市所辖城镇集体产权的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产权界定,履行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并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和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受让产权的,应当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受让非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规定对受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受让产权的相关批准程序。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征集投资人,进行增资扩股或者吸引投资主体的资本共同设立新企业。

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规则》的通知-沪产管办[2005]22号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规则》的通知-沪产管办[2005]22号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规则》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规则》的通知(沪产管办[2005]22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各产权经纪机构:为规范本市产权转让的竞价交易行为,经市国资委同意,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6号令)等有关规定,我办制订了《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规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规则》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二00五四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产权转让竞价交易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称联交所)内进行的产权转让竞价交易适用本规则。

联交所组织出(受)让方、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受托会员和评审委成员等参与联交所场内竞价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含义)本规则所称的产权转让竞价交易,是指产权出让方将产权转让信息通过联交所挂牌公开披露,征集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联交所根据产权标的的具体情况,采用综合评审、电子竞价、一次报价等方式确定受让方,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的行为。

本规则所称的竞买人,是指委托联交所执业会员申请举牌,并经资格确认,参与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的意向受让方。

第四条(原则)产权转让竞价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规范运作的原则。

产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规范

产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规范

产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规范作者:来源:《产权导刊》2020年第11期2020-04-15发布2020-04-15实施前言本标准的依据是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本标准由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秘书处。

本标准参与起草分支机构: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业务标准研究委员会、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国际交流与合作培训委员会、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政策研究与自律委员会、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纠纷调处委员会、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创新委员会。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产权交易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广东省交易控股集团、广州产权交易所、西部产权交易所、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甘肃省产权交易所、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江西省产权交易所、青岛产权交易所、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云南产权交易所、浙江产权交易所、厦门产权交易中心、杭州产权交易所、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

声明:本标准的知识产权归属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未经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授权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1 适用范围协会全体会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则标准,为产权交易提供相关服务而发生的收费行为,适用本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461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中共中央國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14部委第39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6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标委〔2019〕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争〔2019〕150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1554号)《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中央定价目录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定价目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3 术语和定义3.1 协会会员指的是遵守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章程,遵守本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自愿申请,经协会审核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权重报价操作程序(试行)-沪联产交[2011]024号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权重报价操作程序(试行)-沪联产交[2011]024号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权重报价操作程序(试行)正文:----------------------------------------------------------------------------------------------------------------------------------------------------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权重报价操作程序(试行)(沪联产交[2011]024号)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权重报价行为,依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所称的权重报价,是指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的组织下,按照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权重分值体系,对竞买人响应的受让条件形成分值,并经过网络竞价系统确定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第三条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权重报价方式:(一)转让方为寻求战略合作伙伴,转让部分股权后仍保持控股地位的出资监管单位重要子企业的产权交易项目;(二)涉及上市公司控股权间接转让的项目;(三)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增资引资的项目;(四)职工安置人数较多、债权债务处置金额较大、对受让主体有特殊要求的复杂产权交易项目。

需要适用权重报价方式的产权交易项目,应由转让方报经其出资监管单位同意,并经联交所核准后方可适用权重报价。

其中,属于上款第(一)和第(四)项情形且情况特殊的,由联交所报市产管办同意后方可适用权重报价。

第四条权重报价实施过程中,可由联交所组织相关专业人士组成专家工作组,对有关事项出具意见。

专家工作组可以由转让方代表、行业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劳动保障专家等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的单数。

专家工作组成员由联交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专家工作组成员与转让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专家工作组有义务保守所获知的标的企业、竞买人的相关信息和商业秘密。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章程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章程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章程?〔沪联产交[2005]038号〕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开展产权交易市场、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促进科学技术与产业资本的结合,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按照“回属清晰、权责明确、保卫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优化资源配置,维护产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标准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治理方法?和其他有关,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法定名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英文名称:ShanghaiUnitedAssetsAndEquityExchange第三条本所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法人。

本所是依法标准进行产权交易运作,为企业并购重组提供相关效劳,并对产权交易进行审查、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机构。

第四条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本所的治理和协调工作。

上海市产权交易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是本所的监管机构,对本所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本所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产权交易的、、规章及,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老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为产权交易活动提供市场效劳并履行相关的治理职责。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本所具有以下职责:〔一〕制定场内相关治理制度;〔二〕对产权交易主体资格、交易条件、交易程序进行审查,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三〕依法为各类产权交易提供市场效劳;〔四〕制定会员治理制度,对会员单位在本所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进行监督治理;〔五〕协调产权交易中的有关咨询题,调解产权交易纠纷,处理产权交易中违反交易规那么的行为;〔六〕向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产权交易情况及有关重大事项;〔七〕研究产权交易市场的开展动态,制定市场战略开展;〔八〕履行?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治理方法?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托付的治理职能;〔九〕执行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等有关部门托付办理的事项;〔十〕履行、、规章给予的职责。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产权交易市场资产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产权交易市场资产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产权交易市场资产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7.23•【字号】沪产管办[2014]25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产权交易市场资产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沪产管办〔2014〕25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上海产权交易市场的资产交易行为,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办制定了《上海产权交易市场资产交易规则(试行)》(详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试行中如有完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办。

附件:《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资产交易规则(试行)》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上海产权交易市场资产交易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推动各类资产交易主体进场交易,规范资产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上海产权交易市场的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本试行规则。

第二条法人、自然人等权利主体合法拥有或控制的可转让的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主要包括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运输工具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在上海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适用本规则。

租赁权、经营权等相关资产权益的进场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

国有企业资产转让,应当符合《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3]78号)、《关于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国资委产权[2014]98号)等文件的要求。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的申请和受理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委托代理制。

转让方可以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告的经纪会员名单中自主选择经纪会员,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条转让方应当通过经纪会员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递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等相关附件材料,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

转让项目按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四条《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应当明确转让方及其受托经纪会员与产权交易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相应违规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条转让方应当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转让方的经纪会员应当对其代理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对转让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一般应包括:(一)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二)信息发布的内容与相关附件材料是否一致;(三)信息发布的附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规范性问题,是否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予以接收登记,并出具《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可以要求转让方通过其经纪会员补齐或重新提交。

第八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接收信息发布申请材料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重点审核《产权转让公告》中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准确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

符合信息发布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向转让方出具《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发布《产权转让公告》;不符合信息发布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审核意见通过经纪会员及时告知转让方。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一、联交所简介与定位、优势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和上海产权交易所合并,组建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2021年12月18日,正式挂牌成立,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综合性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是集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交易服务为一体的专业化市场平台,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选定的从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指定机构,是长江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理事会理事长单位,是立足上海、面向世界、服务全国、连接各类资本进退的专业化权益性资本市场。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过遍布境内外的网络分支机构,为各类出资主体提供灵活、便捷的投融资服务,是上海多层次资本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

1.本所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准依法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法人。

本所是依法规范进行产权交易运作,为企业并购重组提供相关服务,并对产权交易进行审查、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机构。

2.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本所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缩写市产管办)就是本所的监管机构,对本所的业务活动展开监督。

3.本所设总裁一人,副总裁若干人,协助总裁工作。

总裁、副总裁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任免。

非政府架构图定位:立足上海,服务全国,面向世界,努力建成国际性的产权交易中心,这为国资在流动中保值、增值和海外资本的进入开拓了更宽广的渠道。

优势联交所总裁蔡敏勇:我指出上海联交所的优势还是源于不断的技术创新,包含制度技术创新、观念技术创新、技术创新等。

其中,我指出,最重要的就是制度技术创新。

没制度技术创新,就没产权市场发展的新动力。

上海联交所的设立本身就是一个技术创新。

她率先将产权市场展开了资源整合,创建了交易所之间的密切合作,这种合作我们上面也说道了,可以并使产权市场参予各方达至共赢,推动了产权市场的经济繁荣。

上海联交所的设立对其他地方的资源整合起著负面的促进作用,现在全国各地的产权交易机构之间都强化了联盟,包含近日的上海联交所及北京产权交易所和天津产权交易中心顺利完成的相互结盟。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非公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试行)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非公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试行)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非公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沪联产交[2011]027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非公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试行)(沪联产交[2011]0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满足市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投融资需求,规范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进行的非公有产权交易行为,保障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提高交易效率,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及《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参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3号令)规定的企业国有产权之外的其他产权进场交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非公产权交易概念)本细则所称的非公有产权交易(以下简称“非公交易”),是指非公市场主体通过联交所转让(受让)非公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非公市场主体概念)本细则所称的非公市场主体,是指参与联交所非公交易活动的各类主体,包括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受让方等。

第五条(适用原则)非公交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及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六条(适用基础)非公交易适用本细则的规定,本细则没有规定的,参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以下简称“《国有操作细则》”)执行。

第七条(服务模块)联交所为非公市场主体提供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登记投资信息、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凭证和延伸服务等多样化的服务。

第八条(委托代理)非公产权交易实行委托代理制,非公市场主体可委托联交所经纪会员代理进行交易。

委托经纪会员代理交易的,应与经纪会员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选择服务的交易环节和内容,经纪会员应按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增资业务规则(试行)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增资业务规则(试行)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增资业务规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布日期】•【字号】沪联产交[2012]01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增资业务规则(试行)(沪联产交【2012】0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上海产权市场融资功能,促进和规范增资类业务开展,提升上海产权市场为国有及非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能力,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增资是指公司(企业)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发布增资信息,向特定对象征集投资意向并择优选择投资人的行为。

通过联交所实施增资的公司(企业)以下统称为标的公司。

前款所称发布增资信息包括两种方式:一是标的公司在联交所网站或其合作媒介公开发布信息征集合格意向投资人;二是标的公司通过联交所向特定投资者发送增资认购邀请书征集意向投资人。

前款所称择优选择是指标的公司利用联交所交易平台实现增资的过程,包括但不限于采用协议成交、权重报价、网络竞价等单独或组合方式。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法人及非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增资活动。

国有企业吸引社会资本增资扩股的,依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实施。

第四条联交所是增资活动的组织方,为增资活动各方提供受理申请、发布信息、寻找意向投资人、登记投资意向、协助资格确认、择优选择投资人、签约鉴证、资金结算、出具增资凭证等服务。

受标的公司委托,也可牵头组织提供项目策划、方案设计、路演推介、商务谈判等服务。

第五条增资业务实行委托代理制,标的公司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标的公司应与受托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就受托事项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增资业务坚持依法合规、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产权交易市场规范有序、诚信和谐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产权交易主体在产权交易机构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过程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交易保证金,是指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交易主体承诺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的经济保证。

第四条转让方可以依据本细则在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时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设置交
易保证金,并公开发布保证金交纳的时点、具体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诺在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以设定保证金的同等数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产权转让公告》中设置的交易保证金条款进行审核,对保证金进行保管,提供保证金结算等相关服务,并依据本细则及相关约定对保证金进行处置。

第六条交易保证金的设置、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七条<。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流程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流程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流程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是中国国内首家专业从事产权交易的全国性综合服务平台,致力于促进国内资源优化配置以及企业整合重组。

作为一个大型的交易平台,联交所的交易流程涉及到了多个方面,包括交易申报、报价、撮合、交易结果确认等等。

下面我们来详细介绍与阐述联交所交易流程的各个步骤。

1. 交易准备阶段在进行产权交易之前,交易参与方需要确保其符合平台的注册条件,例如企业执照的完备性、管理结构等等。

同时,参与方也需要提供有关产权交易的相关资料和证明,如产权证书、交易价格等等,为下一步交易申报做好准备。

2. 交易申报交易申报是指产权交易参与方在联交所上填写相关的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对象、交易价格、产权种类、交易方式等等。

交易参与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交易申报,否则无法参与后续交易过程。

3. 报价与撮合接下来,交易参与方需要报出自己的交易价格。

平台将根据价格以及交易申报中填写的其他信息,如产权种类、交易方式等,进行撮合,并进行相应的确认操作。

一旦交易撮合成功,平台将向交易双方发送结果通知,并要求其确认交易结果。

如果确认无误,则交易双方会收到交易的确认函,以明确交易关系的成立和交易价款的到账。

4. 物权变更登记在交易确认之后,联交所将协助交易参与方完成物权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交易过程中的产权变更将由权益登记中心统一操作,并以产权转移确认函的方式通知交易参与方。

5. 交收结算最后,产权交易的结算过程将由联交所进行统一清算,平台将向交易双方发出结算通知,并确保双方的交易价款按时到账。

交易双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款以及发货等相应的交收过程,以完成整个交易流程。

总之,作为国内产权交易领域的核心平台之一,联交所的交易流程严谨、透明,且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

对于产权参与方和投资方而言,加强对联交所交易流程的了解和掌握,将有助于提高其在产权交易市场中的竞争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实现跨财产、跨区域的价值优化。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关于产权交易收费的通知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关于产权交易收费的通知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关于产权交易收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沪联产交[2004]074号
【发布部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发布日期】2004.09.09
【实施日期】2004.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关于产权交易收费的通知
(沪联产交[2004]074号)
各产权经纪组织:
为了进一步推进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发展,建立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提高产权交易效率,维护产权经纪组织利益。

依据沪价行[1996]第249号文和沪国资产[2002]426号文核定的收费标准,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印发委托代理费和代为办理交易手续费的收费标准,望各产权经纪组织严格执行,并在交易所出具产权转让交割凭证时,按规定同时交纳交易手续费。

特此通知。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二○○四年九月九日
附件1:委托代理费收费标准
附件2:代为办理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
附件一:
委托代理费收费标准
产权经纪组织为交易委托方提供从项目挂牌上市,到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等与产权交易相关的服务收费,分别由交易委托双方支付。

委托代理服务项目单向基本收费标准如下:。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物权交易办法(试行)-沪联产交[2012]15号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物权交易办法(试行)-沪联产交[2012]15号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物权交易办法(试行)正文:----------------------------------------------------------------------------------------------------------------------------------------------------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物权交易办法(试行)(沪联产交【2012】15号)根据本市法院系统涉诉资产进入产权市场交易的要求,为更好地配合中央及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工作的展开,满足市场各类主体对物权转让、资产融资及投资等需求,规范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进行的物权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提高交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及《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参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特制定《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物权交易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试行。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物权交易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进行的物权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产权交易相关规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动产或不动产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物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产权交易市场相关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物权交易活动应遵循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转让标的。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正文:----------------------------------------------------------------------------------------------------------------------------------------------------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产权交易市场规范有序、诚信和谐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产权交易主体在产权交易机构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过程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交易保证金,是指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交易主体承诺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的经济保证。

第四条转让方可以依据本细则在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时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设置交易保证金,并公开发布保证金交纳的时点、具体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诺在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以设定保证金的同等数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产权转让公告》中设置的交易保证金条款进行审核,对保证金进行保管,提供保证金结算等相关服务,并依据本细则及相关约定对保证金进行处置。

第六条交易保证金的设置、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七条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要求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

意向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交纳保证金的,丧失受让资格。

第八条转让方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挂牌价的30%。

第九条交易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交纳主体负责。

第十条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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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权交易收费的通知
沪联产交[2004]074号
各产权经纪组织:
为了进一步推进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发展,建立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提高产权交易效率,维护产权经纪组织利益。

依据沪价行[1996]第249号文和沪国资产[2002]426号文核定的收费标准,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印发委托代理费和代为办理交易手续费的收费标准,望各产权经纪组织严格执行,并在交易所出具产权转让交割凭证时,按规定同时交纳交易手续费。

特此通知。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二○○四年九月九日
附件1:委托代理费收费标准
附件2:代为办理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
附件一:委托代理费收费标准
产权经纪组织为交易委托方提供从项目挂牌上市,到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等与产权交易相关的服务收费,分别由交易委托双方支付。

委托代理服务项目单向基本收费标准如下:
注:本收费标准以“分档递减累加”作为费率形式。

1、如遇交易情况复杂、工作量大的项目,经交易双方协商同意,也可高于收费标准,以产权转让委托合同约定的比例收取。

2、采用竞价方式涉及评审费,收费标准按竞价成交价格1‰收取。

每宗收费最低不少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由产权转让出让方在竞价评审会前2日支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代收。

附件二:代为办理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
产权经纪组织为委托方制作产权交易合同文本、办理合同审核有关手续的服务收费,分别由交易委托双方支付。

代为办理交易手续服务项目单向基本收费标准如下:
注:本收费标准以“分档递减累加”作为费率形式。

1、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审核交易合同时,对低于统一的“代为办理产权交易手续费”服务项目基本收费标准的交易合同,拒绝受理。

2、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不再对统一的“代为办理产权交易手续费”服务项目基本收费标准实行减免审批,并不以其他任何形式向下突破统一的“代为办理产权交易手续费”服务项目基本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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