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家具采购项目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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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家具采购项目招标文件
投标邀请书
代理公司受用户托付,对建设单位办公家具采购项目进行国内邀请招标。现邀请合格的投标方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1、招标编号:3277-1360PHZB005
2、招标内容:办公家具采购
3、招标文件售价300元/套,若邮购,须加付人民币100元。
4、购买招标文件时刻:2013年5月17日至5月21日,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正常上班)
5、购买招标文件地点:地点。
6、投标方购买招标文件前须资格预审和备案。资格预审须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质量认证原件和复印件、法人证明或法人托付书、身份证等证件的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招标代理:代理公司
投标企业须知前附表
一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招标方式
1.1 此次招标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2、合格的投标人
投标企业必须是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合法经营资质、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的、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或经济组织。
3、适用法律
3.1 此次招标及由此次招标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制约和爱护。
4、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管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形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招标文件的约束力
5.1 投标人确认参加投标,即被认为同意了本招标文件中的所有条件和规定。
二、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构成
6.1 招标文件有以下部分组成:
投标邀请书
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投标人须知
(2)物资一览表
(3)合同条款
(4)合同格式
(5)投标书格式
请认真检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赶忙与招标人联系解决。
6.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招标文件的澄清
7.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期十六日前按招标公告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人(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招标文件的修改
8.1 在投标截止期十五日前的任何时候,不管出于何种缘故,招标人均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咨询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8.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公布,并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在24小时内以传真或电报形式回复招标人确认已收到修改文件。
8.3 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有充分的时刻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分析、研究,招标人有权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书面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9.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9.2 除技术性能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纳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0、投标文件构成
10.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投标函和开标一览表:按照第11条要求填写;
(2)供货一览表和投标报价表:按照第12条要求填写;
投标企业的服务承诺应按不低于招标文件中差不多服务要求的标准。应提供投标企业有关售后服务的治理制度、售后服务机构的分布情形、售后服务人员的数量、素养、技术水平及售后服务的反应能力。
(4)资格证明文件:按照第13条要求提供,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10.2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上述顺序分不装订成册,并编制投标文件资料名目。
11.投标函和开标一览表
11.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正确填写投标函、开标一览表。
11.2 开标一览表中的内容应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一致,否则评标时一律按开标一览表中内容为准,开标一览表必须盖章或签字。
12.投标报价
12.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完整地填报投标报价表(含分项报价),讲明所提供的物资的规格、型号、原产地的中文讲明和供货期、单价、数量及投标总报价,并对所提供的要紧物资作简要介绍。
12.2其它费用处理
采购文件未列明,而投标单位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
12.3投标货币
投标文件中的单价和总价全部采纳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标注。每种规格物资只承诺有一个报价,采购单位将不同意有选择的报价。当数量和单价之积不等于总价时,以单价为准重新运算总价。
12.4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报供货一览表、投标报价表(含分项报价),在表中标明所提供的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原产地的中文讲明和供货期。
12.5各投标人的报价中应包含从项目被选中起到验收止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此次投标报价应包括所投产品费、税费及其它有关的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13.证明投标人资格的文件
13.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独立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 投标人除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需提供的物资以及服务的能力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财务、技术方面的能力。
13.3 投标人应填写并提交招标文件所附的“资格证明文件”清单列明内容。
14.保证金
14.1 投标人应以人民币提交壹万伍仟元整的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期前送达招标人),并作为其投标的组成部分之一。
14.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爱护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缺失,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遭受缺失时,可按照第14.6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4.3 在开标时,关于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4.4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后十五(15)天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4.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规定签订合同后退还,不计利息。
14.6 下列任何情形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资格证明文件被确认是不真实的;
(3)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本规定签订合同。
(4)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照招标人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
15.投标有效期
15.1 投标有效期为招标人规定的开标之日后六十(60)天。投标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5.2 在专门情形下,招标人于原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可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纳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或电报等)。投标人能够拒绝招标人的这一要求而舍弃投标,投标保证金将尽快退回。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承诺修改其投标文件。第14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没收和退还的规定在延长期内连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