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学院新校区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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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学院新校区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西安财经学院新校区建设的质量和效益,规范新校区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是指西安财经学院新校区的校园规划、校园基础设施、校园建筑物、校园环境绿化等建设。
第三条新校区建设必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其他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勤俭办学和质量效率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学院倡导在建设中采用前沿的设计理念、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科学的管理办法,提高建设质量。
第五条在建设中应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处理工程项目的具体业务。
第六条基本建设的各项工程项目,均应规范分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并按要求时间和程序向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不能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确定承建单位的,应事先书面报告学院领导小组
批准。
在建设中,应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工程质量清单招标制度。
第七条在建设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实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监理、决算审核,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好整个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文字资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电子版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二章校园规划管理
第十条校园规划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编制。遵循下列原则:
1、适应现代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趋势,充分体现布局的合理性、功能的完整性和设施的先进性。
2、服从城市规划,保持与市政基础设施配套,与自然环境、资源、现状、建设风格的协调,公用和生活福利设施应尽量利用当地可提供的条件。
3、塑造高品位文化内涵的校园建筑、园林绿化、人文景观和标志性建筑。
4、充分考虑学院的可持续发展,正确把握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
5、从学院实际出发,充分考虑规划实施和日常运行的经济性和实用性。
6、符合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要求,充分考虑与相邻高校资源共享。第十一条校园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确定功能分区和空间布局。
2、确定建筑物的规模和位置布局。
3、确定道路、给排水、供电、供热、天然气、通风、信息网、电视网、广播网等设施的发展目标,确定主干管线的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及设施位置。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容量等。
4、确定消防、人防的总体布局,提出防洪、抗震规划目标,对防止潜在地质灾害(地裂缝、地面沉降等)提出规划意见。
5、确定绿地系统规划发展目标和位置布局。
第十二条校园规划必须和学院的办学规模相适应,各项校舍用房面积和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确定,规划建筑面积均可适当提高。
第十三条校园规划要坚持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环保节能和校园绿化工程与建设工程同时规划、系统考虑的原则。
第十四条校园规划经过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指挥部集体研究、领导小组决策的程序进行,并按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报批后确定。各
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规划实施,确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论证和报批。
第十五条规划成果除文字说明(综合或专题规划报告)示意图纸(校园规划图,基础设施配置图等)外,应制作电子文件。
第三章校园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校园基础设施的设计和建设要充分满足目标办学规模实现后的正常需求,并对社会发展可能带来的增长的潜在需求做出合理的预期和充分的估计。
第十七条校园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以下内容
1、道路系统(含停车场);
2、给水系统;
3、排水系统;
4、变、配电系统;
5、天然气管网;
6、供暖系统;
7、安全消防系统;
8、电讯系统(电讯部门投资)
9、信息网络;10、闭路电视网;11、环境卫生系统(含公厕、垃圾集运设施);12、环保设施。
第十八条基础设施各系统的设计、建设质量和安全性能要求要符合该专业规划设计的有关技术规定。需报请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要按规定报批。
第十九条各项基础设施设计和建设要依据规划,系统考虑,注意相互协调。
第二十条基础设施设计和建设要有利于维护和管理;有关计量设施要考虑将来自动化管理的要求和可能(集中抄表、遥控等)。
第二十一条基础设施设计和建设要符合环保节能的要求,充分利用自流和市政设施的配套条件。
第四章建筑工程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新校区建筑工程包括下列楼房建设:教学楼、实验楼、行政楼、图书馆、学生食堂、学生公寓、学生活动中心、体育馆、运动场地、教职工公寓、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等。
第二十三条各单体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均应依据国家建设法规进行,服从校园总体规划。项目的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应按规定报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各单体建筑工程的设计,应执行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符合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要确定合理的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单体建筑物的设计,各项性能要匹配,功能要满足使用要求。方案充分论证后,一般不能变更。凡无特殊要求的,不搞豪华装修。
第二十六条在规定建筑面积标准或投资额度标准以上的单体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原则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其施工图纸及相关设计文件应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七条要坚持把工程质量放在首位,实行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技术文件专家评审和部门会签制,并提出如下要求:
1、单体建筑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验收、材料和设备采购、安全生产等均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各单体建筑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装修、采购合同中,须有质量条款,依法明确各方的质量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