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

合集下载

基金投资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

基金投资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

基金投资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在基金投资的领域中,信息披露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它就像是投资者在投资之旅中的指南针,为投资者提供了做出明智决策所需的关键信息。

那么,基金投资的信息披露到底有哪些要求呢?首先,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定期披露基金的净值和份额。

这是投资者最为关心的基本信息之一。

净值反映了基金资产的价值变动,而份额则代表着投资者在基金中所占的权益比例。

通过及时、准确地公布净值和份额,投资者能够清晰地了解自己投资的价值变化。

其次,基金的投资组合也是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

投资者有权知道基金都投资了哪些资产,包括股票、债券、现金等的比例和具体的投资标的。

这有助于投资者评估基金的风险水平和投资策略是否与自己的预期相符。

例如,如果一只基金宣称是稳健型投资,但却大量持有高风险的股票,这就可能与投资者的预期产生偏差。

再者,基金的费用披露也是必不可少的。

基金运作过程中会产生各种费用,如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

这些费用会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实际收益。

清晰透明地披露费用结构和费率,能让投资者明白自己的投资成本,从而做出更合理的投资选择。

基金的业绩表现也是信息披露的关键部分。

这包括基金在不同时间段的收益率、波动率等指标。

通过这些数据,投资者可以对比不同基金的表现,评估基金经理的投资能力。

同时,基金管理人还应当对业绩表现进行适当的解释和分析,帮助投资者理解业绩背后的原因。

除了上述常规内容,基金的重大事件也需要及时披露。

比如基金经理的变更、基金规模的大幅变动、投资策略的重大调整等。

这些事件可能对基金的未来表现产生重要影响,投资者有权在第一时间了解到这些变化。

在信息披露的形式上,通常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一般有季报、半年报和年报。

季报主要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的简要情况和净值表现;半年报和年报则会更加详细,包括基金运作的全面情况、财务报表等。

临时报告则用于及时披露突发的重大事件。

在信息披露的时间要求上,基金管理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提交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

〔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使用说明1、本指引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本指引作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参照本指引对所办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编制披露信息表。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陈述包罗月度陈述、季度陈述和年度陈述。

月度陈述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陈述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年度陈述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每年4月30日前发布上一年度陈述。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管本陈述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5、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外,月报、季报、年报应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平台进行发布,投资者可以登录进行查询。

附表1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月报表1、基金概况2、净值月报注:1、份额净值,是每份基金单元的净资产价值,等于基金的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再除以基金全部发行的单元份额总数。

2、份额累计净值=份额净值+基金成立后累计份额分红金额。

3、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在某一基金估值时点上,按照公允价格计算的基金资产的总市值扣除负债后的余额,该余额是基金单元持有人的权益。

附表2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季度报表1、基金底子情况2、基金净值表示注:净值增长率=〔期末累计净值-期初累计净值〕/期初累计净值当季净值增长率=〔本季度末累计净值-上季度末累计净值〕/上季度末净值3、主要财政指标单元:元4、投资组合情况金额单元:元金额单元:元5、基金份额变更情况6、办理人陈述〔如陈述期内高管、基金经理及其关联基金经验、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基金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示、对宏不雅经济、证券市场及其行业走势展望、内部基金监察稽核工作、基金估值程序、基金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投资收益分配和损掉承担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尺度审计陈述所涉相关事项、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等〕附表3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年度报表1、基金产物概况2、主要财政指标、基金净值表示及利润分配情况注:净值增长率=〔期末累计净值-期初累计净值〕/期初累计净值当年净值增长率=〔本年度末累计净值-上年度末累计净值〕/上年度末累计净值3、基金份额变更情况4、办理人说明的其他情况〔如陈述期内高管、基金经理及其关联基金经验、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基金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示、对宏不雅经济、证券市场及其行业走势展望、内部基金监察稽核工作、基金估值程序、基金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投资收益分配和损掉承担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尺度审计陈述所涉相关事项、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等〕5、托管人陈述5.2托管人对陈述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5.3托管人对本年度陈述中财政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颁发定见6、年度财政报表单元:元单元:元7、期末投资组合情况金额单元:元金额单元:元附表4 重大事项临时陈述。

基金业协会信息披露文件格式指引

基金业协会信息披露文件格式指引

基金业协会信息披露文件格式指引
基金业协会信息披露文件格式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指引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定期、定向给私募基金投资者披露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运作情况。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参照本指引对所管理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编制信息披露报告。

2.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报告包括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月度报告应当在每月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应在每季度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完毕后的4个月内完成,每年4月30日前发布上一年度报告。

3. 本指引仅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最低行业标准,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私募投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制定更详尽、更准确、更及时的信息披露标准。

总的来说,这些文件格式指引是基金业协会为了规范行业行为,保障投资者权益而制定的最低标准。

同时,也鼓励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详细的标准,以提高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2003年9月1日证监基金字[2003]104号)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基金各主要财务指标计算的合理性和可比性,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基金定期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文件中披露相关财务指标时,应按本规则进行计算和披露;并保证计算财务指标所采用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加权平均单位基金本期净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P--------------------------加权平均单位基金本期净收益=n ΔSi×(n-i)So+Σ -----------------i-1 n其中:P为本期基金净收益,为期初基金单位总份额,n为报告期内所含的交易天数,i为报告期内的第i个交易日,=i交易日基金单位总份额-(i-1)交易日基金单位总份额。

第四条期末可供分配基金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期末可供分配基金收益=本期净收益+期初未分配收益+本期损益平准金(若有)-本期已分配收益-期末未实现利得损失(若有)其中,期末未实现利得损失为“未实现利得”科目期末借方余额。

第五条期末可供分配单位基金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期末可供分配单位基金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基金收益÷期末基金单位总份额第六条期末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期末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单位总份额第七条基金加权平均净值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P----------------------------开放式基金加权平均净值收益率=n ΔNAVi×(n-i)/nNAVo+Σi-1P----------------------------封闭式基金加权平均净值收益率=w ΔNAVk×(w-k+0.5)/wNAVo+Σk-1其中:P为本期基金净收益,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n为报告期内所含交易天数,i为报告期内的第i个交易日,=i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i-1)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w为报告期内所含交易周数,k为报告期内的第k个交易周数,=i交易周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i -1)交易周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30•【文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保护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信息披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货币市场基金在编制基金收益公告、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时,除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则的要求。

第三条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披露7日年化收益率时,应标注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还是按月结转份额。

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

货币市场基金应至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应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位。

第四条当“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者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就此事项进行临时报告,至少披露发生日期、偏离度、原因及处理方法,并参照如下内容和格式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重大事件揭示中进行披露:本条款中,“摊余成本法”、“影子定价”及“偏离度”的涵义参见《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5.09.11•【文号】上证发〔2015〕76号•【施行日期】2015.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5〕7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附件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第三条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发生下述合作投资事项之一的,除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遵守本指引的规定:(一)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共同设立并购基金或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二)上市公司认购私募基金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份额;(三)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签订业务咨询、财务顾问或市值管理服务等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四)私募基金投资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达到5%以上;(五)本所规定的其他合作投资事项。

第四条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发生合作投资事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投资协议或合作协议的主要条款,充分披露私募基金等相关主体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并按照规定披露相关权益变动事项。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9.15•【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39号•【施行日期】2004.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2004年9月15日证监基金字[2004]139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合同封面和目录第三章基金合同正文第一节前言第二节基金的基本情况第三节基金份额的发售第四节基金备案第五节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第六节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第七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八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第九节基金的托管第十节基金份额的登记第十一节基金的投资第十二节基金的财产第十三节基金资产的估值第十四节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第十五节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第十六节基金的会计和审计第十七节基金的信息披露第十八节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第十九节违约责任第二十节争议的处理第二十一节基金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基金合同摘要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订立基金合同。

本准则的规定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基金,特别说明的除外。

第三条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订立基金合同。

第四条基金合同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本准则规定的内容,并应符合本准则规定的格式。

第五条在不违反《基金法》、本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前提下,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准则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公募基金信息披露 政策法规

公募基金信息披露 政策法规

公募基金信息披露政策法规
公募基金信息披露的政策法规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1.《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该办法由证监会制定,于2015年修订发布。


中规定了公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包括公开募集前的信息披露、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非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等。

办法明确了公募基金需要向投资者披露的重要事项,保障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2.《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该指引由证监会制定,于2004年首次发布,后经多
次修订。

该指引对公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基金的投资策略和运作方式、基金的过往业绩、基金的投资组合、基金的风险特征等。

指引还对信息披露的时限、形式和途径等进行了规定。

以上是公募基金信息披露的两项主要政策法规,通过这些规定,可以保障公募基金投资者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能够依据这些信息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4]119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为适应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的需要,现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7年12月18日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三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证监基字[1997]3号)同时废止。

二○○四年八月五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募说明书第一节招募说明书摘要第二节招募说明书封面、目录第三节绪言第四节释义第五节基金管理人第六节基金托管人第七节相关服务机构第八节基金的募集第九节基金合同的生效第十节基金份额的交易第十一节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第十二节基金的投资第十三节基金的业绩第十四节基金的财产第十五节基金资产的估值第十六节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第十七节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第十八节基金的会计与审计第十九节基金的信息披露第二十节风险揭示第二十一节基金的终止与清算第二十二节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第二十三节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第二十四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第二十五节其他应披露事项第二十六节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第二十七节备查文件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申请募集基金时,应当依照本准则编制招募说明书。

开放式基金在合同生效后,还应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按本准则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指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第四条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披露基金信息。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情况,及时制定相关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等;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中存在的技术问题,直接做出或授权指定机构做出规范解答。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规定第六条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一)基金招募说明书;(二)基金合同;(三)基金托管协议;(四)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五)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六)基金募集情况;(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十一)临时报告;(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十四)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十五)澄清公告;(十六)清算报告;(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16.02.04•【文号】•【施行日期】2016.02.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具体实施安排,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 1.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3.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摘要:
1.指引背景及目的
2.指引主要内容
3.指引的实施与影响
正文:
一、指引背景及目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是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一项旨在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行为的指引。

该指引的出台是为了推动银行间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持续健康规范发展,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二、指引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指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披露的原则:指引要求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的原则,确保市场参与者能够全面、准确地了解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相关信息。

2.信息披露的内容:指引明确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发起机构、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及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具体情况、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情况等。

3.信息披露的方式:指引规定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通过交易商协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和存
续期间按照指引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等。

三、指引的实施与影响
《信息披露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指引的实施对于推动银行间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规范化、标准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增强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2004年8月5日证监基金字〔2004〕1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申请募集基金时,应当依照本准则编制招募说明书。

开放式基金在合同生效后,还应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按本准则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披露招募说明书,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编制招募说明书应将所有对投资人作出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予以充分披露,并充分披露投资于基金的风险,以便投资人更好地作出投资决策。

凡对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或有助于其作出决策的信息,无论本准则是否有规定,均应予以披露。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确不适用的,经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管理人可作出合理调整和变动。

第五条招募说明书自首次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公告。

开放式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托管人复核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第七条招募说明书不得登载任何个人、机构或企业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题字、用语及任何广告、宣传性用语。

第八条招募说明书中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有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应为人民币元。

第二章招募说明书第一节招募说明书摘要第九条首次募集的基金可以不披露本节内容。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应当编制《招募说明书摘要》(以下简称《摘要》) .《摘要》应当简要地摘录招募说明书的主要内容,但不得误导投资人。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指引所称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等。

第三条原始权益人和除管理人以外的其他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管理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本指引所称的其他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服务机构、托管人、信用增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流动性支持机构、销售机构等。

第四条资产支持证券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指定的网站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信息。

资产支持证券不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1—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网站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信息。

第五条管理人、其他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及登记托管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拟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环节信息披露第六条管理人应当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向合格投资者披露计划说明书、法律意见书、评级报告(如有)等文件。

第七条计划说明书由管理人编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情况,包括:发行规模、品种、期限、预期收益率(如有)、资信评级状况(如有)以及登记、托管、交易场所等基本情况;(二)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三)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增级方式;(四)原始权益人、管理人和其他服务机构情况;(五)基础资产情况及现金流预测分析;(六)专项计划现金流归集、投资及分配;(七)专项计划资产的构成及其管理、运用和处分;(八)专项计划的有关税务、费用安排;(九)原始权益人风险自留的相关情况;(十)风险揭示与防范措施;(十一)专项计划的设立、终止等事项;—2—(十二)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及转让安排;(十三)信息披露安排;(十四)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相关安排;(十五)主要交易文件摘要;(十六)《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要求披露或明确的事项;(十七)备查文件(包括与基础资产交易相关的法律协议等)存放及查阅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以投资证券及其他合法投资标的为投资目的,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或备案的基金。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投资者的投资,为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提供保障,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开展整洁透明的市场行为,为投资者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服务。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投资者需要知晓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并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做到信息披露公平、公正及客观准确。

具体内容包括:(一)基金的设立、运作情况及基本信息,包括基金设立投资计划、管理人及资产管理范围、投资组合结构、基金信托计划、基金操作政策以及基金的一般性规定等信息;(二)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成果,包括基金净值、投资组合结构及投资者收益;(三)基金运作活动状况,包括管理方式、收费情况、投资认购情况等;(四)基金资产状况,包括基金资产净值及相关财务数据等。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投资者的要求,定期向基金投资者披露信息,及时向投资者公布投资管理月报、半年报等信息,为投资者提供及时、准确、详细的信息服务。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交易所有关要求,报送基金净值及相关财务数据。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健全的信息披露流程,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客观、及时的披露和反馈。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重视资金信息的安全与数据的准确。

应当制定相应的政策来确保资金信息的安全,充分考虑网络安全风险,制定有效的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建立有效的数据管理体系。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更新披露的文件,对不符合实际的信息及时作出补充说明,并立即向投资者披露。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实务指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实务指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实务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实务指引一、引言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本指引旨在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有关信息披露的实务指引,以确保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信息披露内容1.基金基本情况:包括基金名称、基金类型、基金规模、基金设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基金运作机制:包括基金投资策略、基金经理的投资决策、基金投资组合等信息。

3.基金业绩:包括基金过往的收益情况、投资回报率等指标。

4.基金费用:包括基金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的明细和计算方法。

5.风险提示:包括基金的风险等级、基金投资风险、基金投资策略风险等信息。

6.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包括基金份额赎回与转让、投资者投诉处理等信息。

7.其他重要事项:包括基金合同变更、基金份额发行等其他重要事项的披露。

三、信息披露格式准则1.信息披露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真实准确: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2)及时性:信息披露应当及时公告或定期披露,以保证投资者及时获取信息。

(3)易于理解:信息披露的语言应当简明扼要,易于投资者理解。

(4)全面性: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与投资者所关心的方面的重要信息。

2.信息披露的媒介和方式:(1)基金公告: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官方网站、证券交易所公告等渠道发布基本信息和重要事项。

(2)基金年报和季报:定期发布基金的年度和季度报告,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业绩等。

3.信息披露的格式要求:(1)信息披露应当采用结构化的格式,以方便投资者对比、检索和理解。

(2)信息披露应当采用明确的标题和章节,便于投资者查阅和理解。

四、信息披露注意事项1.基金管理人应当对信息披露进行内部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对于重要事项,基金管理人应当进行额外披露,保证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3.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回应投资者的疑问和意见,解答投资者的相关问题。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0)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0)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30•【文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季度报告正文第一节重要提示第二节基金产品概况第三节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第四节管理人报告第五节投资组合报告第六节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第七节备查文件目录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凡根据《基金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售基金单位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的基金,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个别董事对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基金托管人应当对基金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保证复核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基金季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凡对投资者作出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均应披露。

若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基金确不适用的,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

第五条基金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6.08•【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二00四年六月八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情况,及时制定相关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及时做出规范解答。

证券交易所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规定第五条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一)基金招募说明书;(二)基金合同;(三)基金托管协议;(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五)基金募集情况;(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十一)临时报告;(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十四)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十五)澄清公告;(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法规类别】基金信息公开【发文字号】证监发[1999]11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6月8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1999.03.12【实施日期】1999.03.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中国证监会1999年3月12日证监发[1999]11号)第一条为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管理,保障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准则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金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协调人、基金发起人、上市推荐人等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披露基金信息,保证公开披露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连带责任。

第四条必须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一)招募说明书;(二)上市公告书;(三)定期报告;(四)临时报告;(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等事项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单位应为人民币元。

第七条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中不得登载任何个人、机构或企业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题字、用语及任何广告、宣传性用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标 签】信息披露指引,证券投资基金【颁布单位】【文 号】《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发文日期】1999-03-12【实施时间】1999-03-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上市信息披露 第一条 为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管理,保障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准则的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金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协调人、基金发起人、上市推荐人等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披露基金信息,保证公开披露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连带责任。

第四条 必须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定期报告; (四)临时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法规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等事项的,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单位应为人民币元。

第七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中不得登载任何个人、机构或企业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题字、用语及任何广告、宣传性用语。

第八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就基金业绩进行预测; (二)保证获利、保证分担亏损或承诺最低收益; (三)通过促销方式,劝诱、利诱投资人购买基金; (四)诋毁同行; (五)刊登任何虚假或欺诈内容;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行前,发行协调人应协助基金发起人根据《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三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发行协调人同时还需就基金发行具体事宜编制并公布发行公告。

第十条 上市公告书 (一)封闭式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编制基金上市公告书,并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上市交易日前两个工作日内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一式二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二)基金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本准则《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的法规。

上市公告书中载有财务会计资料的,其报告期间终止日距上市交易日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 (一)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公开说明书(适用于开放式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一式五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基金年度报告的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本准则《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法规,其中财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三)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一式五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本准则《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法规。

(四)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公布一次,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市值计算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公告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完投资组合公告,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予以公告,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本准则《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的内容与格式》的法规。

(五)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次公告截止日后第1个工作日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时,基金所持股票应当按照公告截止日当日平均价计算。

(六)开放式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于每6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编制并公告公开说明书。

公开说明书公告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一日。

(七)除特殊情况外,年度报告以外的定期报告毋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临时报告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于第一时间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核准后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下列情况: (一)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二)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三)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四)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五)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30%; (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七)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八)基金提前终止; (九)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澄清公告与说明 (一)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二)有关基金信息公布后,中国证监会可要求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告内容作进一步公开说明。

第十四条 信息事务管理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事务。

(二)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定期报告中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三)基金管理人除应当遵照本准则的各项法规公开披露信息外,还应遵守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法规。

如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规与本准则相冲突时,应依据本准则办理。

(四)基金管理人应自行选择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披露信息,所选择的报刊在一个基金会计年度内不得更换。

(五)基金管理人除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上披露信息,但应当保证: 1.指定报刊不晚于非指定报刊披露信息; 2.在不同报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一致。

(六)基金托管人向新闻媒体披露与基金有关的信息以前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在编制完成后,应放置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

(八)凡在上半年设立的基金,其该次中期报告可不编制;凡在下半年设立的基金,自其设立日起至年度末不足2个月的,其该次年度报告可不编制;凡自设立日起至季度末不足2个月的基金,其该次投资组合公告可不编制。

本款所称设立日系指基金按照有关法规募足法定额之日。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准则的个人与机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法规外,按本法规进行处罚。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法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

对违反本法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暂停或撤销其从事基金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给予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一、绪言 在绪言中必须载明以下文字: XX基金上市公告书是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法规编制,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愿就本公告书所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连带责任。

证券交易所对XX基金上市及有关事项的审核,均不构成对本公告内容的任何保证。

如果投资者欲购买XX基金,应详细阅读X年X月X日刊登在XX报的招募说明书和本上市公告书。

二、概要 本节应列示上市公告书中的主要内容,包括: 基金简称 基金交易代码 基金单位总额 本次上市流通额 上市时间 上市交易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上市推荐人三、基金概况 (一)基金设立的主要内容,包括: 基金设立批准机构和批准文号 基金成立日期 基金类型 基金存续期 发起人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本 发起人注册地址及联系电话、联系人 (二)基金发行的主要内容,包括: 基金单 每基金单位面值 发行价格 发行日期 持有人数 登记结算机构 发起人持有额 发行情况简介 (三)基金上市的主要内容,包括: 上市核准文号 上市日期 本次上市流通额 发起人认购部分的流通法规四、基金持有人结构及基金前十名持有人 应分别列示各发起人和社会公众持有的基金额及占总额的比例,同时还需列示基金前十名持有人的名称、持有额、占总额的比例及基金持有人总数等。

五、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简介 法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 成立批准文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 股东 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人员情况 信息管理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二)基金托管人简介 法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 托管部负责人 托管部人员情况 信息管理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托管业务情况简介 六、基金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 (一)基金投资策略 (二)公告日前倒数第二个工作日当日的投资组合 七、基金契约摘要 (一)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 (二)基金资产估值 (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四)基金会计与审计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契约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契约的方式 八、基金运作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报告 九、财务状况(截止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 十、重要事项揭示 本节列示基金发行后发生的对基金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十一、备查文件目录 附件二: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一、基金简介 (一)简要介绍基金发起设立及上市情况并列示以下事项:基金简称、基金交易代码、基金单位总额、基金类型、基金存续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等。

(二)列示基金管理人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信息管理事务人员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